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精选6篇)
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1篇
目 录
目录„„„„„„„„„„„„„„„„„„„„„1 写作提纲„„„„„„„„„„„„„„„„„„„2 摘要„„„„„„„„„„„„„„„„„„„„„3 关键词„„„„„„„„„„„„„„„„„„„„3 正文„„„„„„„„„„„„„„„„„„„„„3 参考文献„„„„„„„„„„„„„„„„„„„10
写作提纲
一、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观念上存在“四个误区”
(二)执法过程中存在“三大顽症”
(三)办案程序不规范
二、公安执法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领导对法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二)一些办案民警法律素质偏低。(三)“关系”、“人情”影响依法办案。(四)执法监督不力。
(五)法条尚的宽泛,理解不统一,裁量不准确。
三、改善执法现状应采取的对策
(一)要提高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法制意识。(二)要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教育培训。(三)要严格用执法质量考评规范执法行为。
(四)抓好体制建设,强化公安执法保障(五)要强化个案监督,加大惩处力度。(六)要建立法规具体条款的解释集锦。
(七)抓好制度建设,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浅析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郭登臣
【摘要】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本文表现了公安执法工作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剖析了发生问题的根源,力图探究出一套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及时分析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寻求对策,对于目前正在开展的大讨论活动至关重要。
一、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执法观念上存在“四个误区”
一是重“实践”轻“程序”的观念。有的执法民警注重实体法的掌握,却忽视对程序法的学习,认为公安执法者重在办案破案,至于程序不过是如何“走过场”的问题,都是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小事。正因为这些人脑中忽视程序甚至没有程序,所以根本不知道怎么走程序,就更谈不上按程序办案了,结果是程序违法的事情不断发生。比如,有的对留置、拘留、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不按规定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有的办案中应使用传唤证而未使用;有的不按规定执行搜查、扣押;有的案卷中缺少法律文书等等。
二是重“特权”轻“人权”的观念。在基层调查中发现,个别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常常以管人者自居,认为我就是法,我管你你就得听,我做出的决定就是裁决。3 比如,有的执法时不亮证件,只说一句“我是公安局的”、“我是警察”就随意进行盘问;极个别的人对吵嘴打架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随意戴上械具押往派出所等等。
三是重“破案”轻“监督”的观念。一些单位的领导对执法部门处了多少警,破了多少案非常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也相对舍得向这些部门倾斜;而对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却往往认为是自己给自己戴“紧箍咒”,自己人给自己人找麻烦。一些基层执法民警也对上级执法监督有反感心理,认为是“吹毛求疵”,故意找茬与自己过不去。由于领导不重视,一些单位往往把老、弱、病,文化低的人员往法制部门“拨拉”,在人财物和工作指导上关心重视不够、过问不多,致使有些法制部门形同虚设;有的领导对上级法制部门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往往压在抽屉里,该追的不追,该究的不究,致使有错的民警不但认识不到错误和及时改正错误、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四是重“经验”轻“创新”的观念。一些单位领导和执法忽视新业务学习,执中仍凭老经验、***惯、老做法办事,其结果不但和新的法规相抵触,甚至是用了旧规违了新法。有的单位运用新法规时又过于死板教条,不能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开拓创新。一些执法部门之所以重经验轻创新,关键是感觉到创新需要学习、需要思考、需要上边认可,是既苦又累的差使。
(二)执法过程中存在“三大顽症”
一是执法随意不够公正。一些民警受“人情”、“关系”的干扰,在执法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如偏袒一方、降格处理、变更强制措施等。正因为处理的轻重有“商量”的余地,所以犯了事的人不是首先找律师,而是找关系活动。
二是执法创收乱施罚没。一些执法部门受利益驱动,存在执法权利“商品化”的现象。有的为了提成、创收,争办有“油水”的案件。在办理有“油水”的案件时,往往是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如侦办卖淫嫖娼案或经济诈骗案时常有这种现象。
三是执法扯皮不作为。个别执法部门对人民群众报的“小案”,常常采取推诿、4 拖延或漠不关心的态度。比如有的居民报案说说在楼下丢了自行车,有的乘客报案说在公共汽车上被小偷偷去几百圆钱,对此,有的执法民警不但不登记,热心给予帮助,还说“这样的案子一于不知道要发生多少起,管的过来吗?”有的对群众的求助往往以“不归我们管”为由四处推诿。
(三)办案程序不规范
一是证据不充分。有的办案民警对证据该取的不取,该固定不固定;有的甚至将物证、书证遗失掉;极个别的仅凭口供、证言就草率定案结案。
二是定性不准确。出现定性不准确的主要原因是概念不清或概念混淆。如:有的把固意损坏财物罪笼统地定性为侵财罪;有的把妨碍公务罪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罪;还有的案件里除了存在这个问题以外,适用法律也不够准确。
三是“过程”不到位。有的该使用传唤证传唤的不使用,却用口头“交待”代替;有的不仅随意扣押物品,甚至连“白条”也不打,更谈不上开具法定手续了;有的不贪污告知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而不该“告知”的却乱“告知”。
二、公安执法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领导对法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他们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强调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但在认识上和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把法制工作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片面认为法制工作就是书本上的工作,是条文中的研究;甚至认为执法检查和质量考证不过是“走过场”、“摆形式”而已,因而,工作起来推一推就动一动,领导力度不够。
(二)一些办案民警法律素质偏低
由于他们没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加之平时不主动学习,往往对常用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跟不上,必然导致执法不公、违规执法的情况发生。
5(三)“关系”、“人情”影响依法办案
执法中,一些民警难以摆脱“关系户”、“人情网”的束缚,不要避免地把个人感情夹杂到执法办案之中,难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执法监督不力
一些监督部门工作作风拖沓,原则性、责任心不强,发现执法过错或是视而不见,或是轻描淡写地一略而过,缺乏细察深究,一追到底的工作态度和监督意识;有的执法民警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方法不当,找不准问题的症结,不能依据相关法规发现违规执法现象,造成执法过错长期得不到纠正和追究。
(五)法条尚的宽泛,理解不统一,裁量不准确
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文多是比较宽泛和笼统的,许多条文实际执行操作起来往往要借助高法、高检或公安部的解释或批复才能准确裁决。而这些解释或批复,在基层执法人员来说是很难看到的。所以,一些执法人员只能靠自己对条文的理解程度进行裁决,这就难免出现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处置不等同或争议较大的裁决。
三、改善执法现状应采取的对策
(一)要提高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法制意识
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提高对法制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指导性。要来真的、动实的,不仅要在会议上强调,在检查工作时督促,在人财物上提供保障,要对法制部门相关工作特别是“两错追究”等“得罪人”的工作给予支持、“撑腰”和鼓励。
(二)要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教育培训
要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民警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岗位练兵,使民警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执法程序;要针对公安执法中经常遇到的治安裁决、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易发生违法办案的具体问题,结合具体办案事例,6 有重点地讲清楚如何正确运用法律。在培训中,要区分层次,对新参加公安工作的人员,主要是系统学习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知识,使其初步具备执法能力;对科(所、队)领导主要是在执法中如何审核把关,如何确保案件质量上多“开导”;对民警侧重如何办案、如何准确运动法律、法规。
(三)要严格用执法质量考评规范执法行为
实践证明,考评工作是加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措施,对提高执法办案质量,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级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质量考评中了现的问题,进一步细化考评细则,并使细则更全面、更细致、更具备可操作性。
(四)抓好体制建设,强化公安执法保障
公安执法保障机制包括领导管理机制,警力保障机制,财物保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执法环境保障机制等。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1、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的人事管理机制。公安队伍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要根据这些特殊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根据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大力精简内设机构和派出单位,合并职能交叉或相近的部门和警种,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切实解决部门与警种之间职能交 7 叉、权责脱节、人浮于事的问题。
2、建立“分级管理,分项负担”的财物保障机制。公安经费保障理应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事,让公安机关“自谋财路”,就会把手中的权力变成向老百姓敛财的工具。要彻底解决公安经费保障问题,必须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即规定国民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公安经费的固定来源,建立起“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财物保障机制,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拔;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特别业务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主要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分级分项负担公安经费,可以缓解目前地方负担过重,保障乏力的状况。在新的财物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前,首先要用好、盘活有限的经费,增强成本意识,降低警务成本,通过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外监督机制,科学管理使用现有经费装备,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3、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 8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当前公安立法的重点。一是制定出台公安机关组织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是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本着执法为民,群众至上的指导思想,从合法性、适用性、有效性等方面,对现有公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及时提出废改立建议。三是对不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规章有冲突、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特别要对由多个部门行使同一种管理、审核、发证、收费、处罚权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减负”于民。四是要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公安执法的大环境。深入开展全民“四五”普法教育,掀起全民学法新高潮。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重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气,使人们能够自觉地支持、配合执法,为公安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要强化个案监督,加大惩处力度
要对公安执法中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以及滥用强制措施等“顽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上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发下级公安领导对“两错”案件袒护或不作追究的,要“通报、向上级领导汇报、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在考评中扣分”等四管齐下,决不照顾面子,决不搞“下不为例”。
(六)要建立法规具体条款的解释集锦
各级应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将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及逐条逐款的司法解释、“高法、高检、公安部”等高层领导机关的“批复”、“批条”等整理成册,印发到每一个民警手中,便于大家学习和运用。
(七)抓好制度建设,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要从根本解决执法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的弊端,把民警的一切执法活动都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执法制度和规定,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化。二是要建立《执法民警资格认证制度》、《接处警和立案破案回告制度》、《治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增强民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是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适时出台相关制度。对个别单位不依法严格执行行政拘留,有降格处理、以罚代拘的现象,要及时制定《办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严格规定行政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一系列程序。对裁决后不执行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这样能使执法中趋利性表现比较突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些时有发生的问题得到根本的遏制,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行为明显增强。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执法须知》,公安部法制局;
[2]付明喜,《完善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3]刘璐,《试论行政科学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4]余军,尹伟琴合著:《对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的再认识》,政法论坛,2010年第23卷;
[5]河南省公安机关机关资格认证考试复习资料,河南省公安厅,2010年2月
[6]河南省县级公安机关和所队领导班子成员轮训班法律法规学习材料摘编,河南省县级公安机关和所队领导班子成员轮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10月
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2篇
【摘 要】当前在全面推行警务改革以来,公安部要求各地85%的警力要沉到基层,基层公安已成为我国公安系统中最重要的一支力量,基层公安执法水平的高低,严重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全面推行警务规范化建设以来,基层公安的执法活动日趋规范,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但与孟建柱部长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执法活动中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全面分析,认真总结,积极应对,改进我国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基层公安
行政执法 问题 原因 对策 和谐社会
【目 录】
一、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二、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
四、改进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的对策
基层公安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安系统能否依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否始终坚持对法律负责,能否有效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基层公安干警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态度,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具有很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全面分析,认真总结,积极应对,改进我国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一、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一)基层公安执法的内容
基层公安主要面向基层群众,服务群众,因此,基层公安执法的内容
复杂多变,涉及面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口管理
人口管理是基层公安执法中最基本的一项内容。基层公安民警通过户口登记、人口调查、查验居民身份证等专门工作来了解群众,熟悉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加强对辖区内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管理,掌握其中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动向,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安全防范
安全防范是基层公安执法的重要内容。基层公安民警通过充分运用辖区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大力开展群众群治工作,构筑有效完善的治安防范体系,从而有效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基层公安执法的重要内容。基层公安民警通过对辖区内各种公共场所与地段、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其他重要场所进行有效管理,采取严密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安全检查,集中专项整治打击等多种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各种治安灾害事故。
4.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是基层公安执法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基层公安民警要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和参与调解社会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要依托110报警服务台,对辖区居民的报警求助,为难求助等情况[1],按照服务群众快速反应的原则和要求,及时处置并提供援助。此外,基层民警还应积极参与辖区的公益活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基层公安执法的特点
基层公安作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公安执法工作既有传统公安工作的一般特点,又有新形势、新情况下呈现出的一些新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复杂性
公安工作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任务的,在当前新
形势新情况下,基层公安执法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基层公安执法具有复杂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谐稳定,但由于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破坏,国内狂热的民族主义分子和敌对分子,乘机加紧活动,制造出了诸如西藏“三一四事件”,新疆“七五事件”等一系列恐怖事件,严重影响到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尖锐,各种消极因素大量存在,治安问题压力不断增大,刑事犯罪数量增多,危害加剧。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着很大的复杂性。
2.危险性
在当前新形势下,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化,犯罪技巧日趋新颖性,犯罪工具日趋高科技化,同时他们的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大规模的集团犯罪,有组织有谋划的集体犯罪日益增多,这些都增加了公安执法工作的危险性。基层公安在执法工作中,往往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一线,经常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在抓捕、审讯犯罪分子的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危险。由于基层公安工作的特殊性,他们还要同恶性灾害事故进行斗争,在每年同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爆炸等灾害事故的斗争中,基层公安民警也伤亡惨重。据统计,1990年至2005年的15年间,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6819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的人数达到了120783人,平均每一天是20.7人。伤亡主要集中在基层,其中派出所民警、交警、刑警、治安警等基层干警伤亡严重 [2]。
3.艰苦性
基层公安工作的艰苦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基层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营造出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国内环境,广大公安干警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同时再加上我国的警力严重不足,促使他们不得不长时间连续做战,超负荷工作。据统计,2005年全国各类因公伤亡公安民警中,因执法执勤、抢险救灾、积劳成疾牺牲的有370人,占牺牲总人数的89.4%;负伤2909人,占负伤总人数的70.4%。其次,基层公安执法大多面向基层,基层自然环境的恶劣性和执法环境的复杂性也加剧了基层公安执法的艰苦性。
4.易腐蚀性
一方面,基层公安作为法律的直接执行者,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果这些权力得不到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就会滋生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基层公安在执法中,经常会接触到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如果基层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没有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意志,就容易滋生腐败。
二、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基层公安在执法中存在着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的重大顽疾。同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旧的执法习惯和错误的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滥用职权
在基层公安执法中,许多单位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纵容罪犯、办人情案等滥用职权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基层派出所,民警为了创收,借助扫黄打非,抓赌禁赌的时机,大肆搜刮百姓钱财,导致许多地方百姓怨声载道。在基层交警队,许多单位进行“钓鱼执法”到处设卡,以种种不合理的强制手段来征收“违章”车辆或罚款。在刑警队,有的单位无法定理由随意使用留置、传唤、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权。
(二)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
在执法活动中,作为强势一方的公安机关,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案,才能够确保公正合理,才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当前基层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许多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在许多地方,协警、保安等非正式警察参与办案、制作笔录,甚至收受罚款[3]。二是警种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争夺利益,不按规定办案。如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刑警队处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三是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意扣留拘押,超额罚款,超期拘留等,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三)玩忽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严格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
职责。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些法定职责,玩忽职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通常晚出早归,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办私事,给群众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二是对群众举报,不出警或出警不及时,办事效率低下,给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等合理请求,该办不办,无故拖延,故意刁难。
(四)刑讯逼供,粗暴执法
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变相体罚,通过各种手段来逼取口供,因此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在治安管理中,粗暴执法,蔑视弱势群体,态度蛮横,通常采取强制措施,不注重工作方法,造成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到了对立的局面。
三、对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
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规体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又有民警素质不高,观念陈旧等主观原因。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警察管理及招录培养体制存在弊端
当前我国警察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4]。这一体制在警察管理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基层公安执法工作中,却存在着许多弊端。首先在人事管理体制方面,基层公安处于整个公安系统的最底层。一方面受上级公安的领导,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和安排,另一方面又要受当地政府的领导,从而导致基层公安在执法活动中政令不统一,令出多门,使基层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同时公安机关列入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民警招录、清退等都受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从而导致管理不顺,警力不能得到及时补充优化。其次在经费保障方面,公安机关的经费主要来自地方财政,由于一些地方的财政不足,同时地方领导不予重视,导致了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经费普遍不足。
在公安的招录培养体制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许多地方的公安招录不公开,暗箱操作现象比较普遍,导致一些不合格的,甚至二流三流的
人进入了公安队伍。其次在公安警察培养上也存在弊端。当前,我国逐步形成了面向社会招录,通过短期培训,直接上岗的公安培训模式。这一模式导致许多正规公安院校毕业的、接受过完整的公安警察教育培训的学生不能进入公安机关,而那些只接受过短短几个月培训的却进入了公安队伍,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宝贵人才,还造成了基层公安在执法中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特别是与基层公安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方面还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这就导致基层公安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统一完善的标准,为以后的执法工作埋下了祸根。同时公安执法中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5]、《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不配套,给基层公安执法活动带来了弊端。
(三)基层公安执法监督不力
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就内部监督而言,主要是指上级督察机关的监督和本机关内部监督,由于基层公安机关地处基层,远离上级,督察机关的监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而同级机关的内部监督往往由于工作紧密,碍于情面,不便于进行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监督。例如,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公民个人监督等。由于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和公安权力的垄断性以及公安工作的强制性,决定了公安机关外部监督往往是软弱无力,甚至是无济于事的。
(四)基层公安民警素质不高,执法观念落后
当前我国基层公安队伍结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社会上招录的没有接受过正规公安教育培训的新民警。他们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没掌握。二是近几年刚从部队转业的退伍军人,他们形成了部队上机械式的思维和习惯,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程序知之甚少,难以满足岗位执法要求。三是一些长期在基层公安工作的老民警,他们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拘泥于旧的执法观念和执法理念,不知变通。四是一些固步自封的地方领导。他们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和
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权力至上,权力本位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四、改进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的对策
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有的是可以立即解决的,有的则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彻底解决。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警察管理及招录培养体制
在警察管理体制方面,我们要打破现有警察体制的束缚,从当前我国的国情和基层公安执法的特点出发,改革目前公安机关统一实行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实现向“条块结合,高层公安机关以块为主,基层公安机关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转变[6],从整体上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警察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警务活动的事权划分,实现政令统一。高层公安机关管理中要加强工作效率,及时地进行业务指导,要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二是要合理确定警察编制,优化警力分布机制,确保基层警察机关的活动经费。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协调优化配置警力资源,达到地区间的平衡。同时还要实现警力下沉,充实基层警力,使基层所队实有警力要占到所在公安机关或部门警种总警力的85%以上[7],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安全放心。对警察机关的活动经费,要实行国家统一调度,使每个地区都能合理配置充足的财政经费。
在警察招录培养体制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学历教育体制,提高警察院校的教学水平和培养层次,严格控制警察院校的生源,做到“入学即入警”,充分利用警察院校的资源,努力提高警察队伍的素质,而对于从社会上招录的警察人员要经过长期的严格的教育培训,才能够加入到警察队伍中。
(二)加强公安法规体系建设
首先党和国家要重视公安法规体系建设,摒除原有公安法规中的缺陷和不足,努力建成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使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建设轨道。其次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组织本单位的成员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基层公安的法律素养,使他们牢固树立起依法执法,法律至上的理念。
最后,国家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从而使人们能够自觉接受、支持、配合公安执法工作。
(三)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基层公安执法监督体制
首先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体制。一方面上级督察机关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考核,查处各种重大执法过错等方式和途径,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同时公安机关内部也要打破常规,加强对组织内部成员的监督,严厉惩处那些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人员。其次还要完善外部监督体制,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建立健全培养制度,加强对基层公安执法的监督。(四)提高民警素质,改变陈旧观念
由于当前我国基层民警的素质普遍不高,因此,我们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民警的业务培训,大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落实“三个必训”制度,完善终身教育体制[8]。同时,我们还应该要端正民警的执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摒弃落后的执法观念,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锐意进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基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同时,要把制度规范与法律教育和自身素养相结合,不断提高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杨瑞清、李新钰、胡建刚:《社区警务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7年版,第27页。
[2]武和平:《公安部通报2005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负伤情况》,公安部新闻发布会,2006年2月23日。
[3]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法制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4]安政:《中国警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页。
[5]程连昌、李文燕:《公安基础知识学习指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7年版,第315页。
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3篇
1、消防法规体系仍不够完善
在消防法规体系方面, 目前还有立法的“空白点”, 一些必须与《消防法》配套的规章、标准亟待制定和修改。目前, 国内虽然建立了以《消防法》为龙头的消防法律体系, 但是对于消防行政处置程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维修等问题, 全国尚没有统一的规定, 只有部分地方规章或行业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依据, 部分过去制定的规章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亟需修改。另外, 消防立法机关对消防执法情况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 不能及时掌握、发现和了解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致使个别法律条文丧失了其应有的立法价值。
2、地方行政干预普遍存在, 执法管辖交叉、错位
公安消防机构做为一支现役制的军队, 由公安部垂直领导, 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 担负责任不同, 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 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 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 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此外, 公安消防机构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 如工商、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门职能重叠, 执法范围模糊不清, 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 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3、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影响消防行政执法质量
一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不高, 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 没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查处, 火灾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改。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相继颁布, 对消防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标准越来越高, 一些消防执法人员为了减少麻烦, 避免当行政诉讼被告, 在消防行政执法中, 可罚可不罚的不罚了, 该重罚的从轻了, 从而削弱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消防执法过程中, 有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理解透、掌握好, 自身法制意识不强, 执法观念淡薄, 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执法工作中, 不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 以致于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手续不完善, 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
二、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部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理念欠缺, 致使消防执法工作比较被动。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并没有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和其它社会活动之中去, 领导乏力, 行政干预消防执法的现象多次出现, 甚至还出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 违反消防法规的事时有发生, 消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在行政干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消防行政执法环境遭到一定的损害。
2、个别消防执法人员对消防法律法规学习不深, 不善于依法办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 形成了以《消防法》为龙头,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各地消防法规为主体, 相互配套, 基本完善的法规体系。但一些消防执法人员不学法, 不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 对相关法律学习甚少, 知之不多, 只满足于自己“老经验”, 习惯了“土政策”, 在处理各种矛盾时或回避难题, 或束手无策, 或盲目蛮干, 不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
3、法律赋予消防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较大, 易导致执法随意性, 影响执法公正。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 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 所以消防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 罗列穷尽, 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 从立法技术上看, 有限的消防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 制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 授权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决定, 促使公安消防机构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但是, 消防法律条文中关于行政处罚的“弹性”与严格消防执法的“可操作性”却容易产生矛盾。如果“弹性”到不便于“操作”, 那么消防法律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三、完善消防行政执法的新方法, 做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要加大消防法制宣传,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法制意识。消防行政执法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公安消防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 积极开展消防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特别是对单位的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工种人员, 一定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消防法规。要通过反复宣传教育, 努力使消防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为广大群众所了解和掌握, 引导人们自觉的遵守消防法规, 为消防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 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消防立法方面尽量减少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正确处理好消防法律条文中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 尽量做到明确、具体, 减少“弹性”。立法时, 不仅要明确授予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和目标, 更重要的是对于所授予的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反复考虑, 充分论证, 以防止其选择范围过宽而导致消防行政处罚时的滥用。同时, 要结合各地实际, 与时俱进地抓紧制定、修订贯彻《消防法》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进一步细化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 这是防止消防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根本途径。
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4篇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问题;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2-0022-02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提升公安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还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公安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执法不规范的严重危害性,认真找出目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克服执法环节存在的薄弱环节,大力推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现状
(一)执法理念落后。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公安机关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执法队伍执法理念落后,观念不正确,导致公安机关滥用执法权,民警执法手段过于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排斥。目前公安机关缺乏为民执法的服务意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有待提高,需要加快规范化执法推进步伐。
(二)执法效率不高。
在日常办案过程中, 一些公安人员的主动性不高,对违法犯罪线索不及时组织查证;少数公安机关缺乏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不能深入打击违法犯罪;部分民警执法办案就事论事、 应付了事,没有深入总结分析以及查缺补漏, 有效解决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还有的作风不踏实,行动拖延,效率低下,导致一些问题久久得不到解决。
(三)执法程序不规范。
存在某些单位,在接出警、立案调查取证以及涉案物品管理等环节上程序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在调查取证中,工作不细,敷衍了事,证据收集不全面细致, 证据链条不完整,大大降低了办案效果和质量。还有个别单位对涉案财物管理不严格,保存不妥当不规范,导致涉案财物的损坏或丢失,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公安机关社会公信力。
(四)执法手段简单,内容混乱。
部分官员或民警官僚主义作风浓厚, 缺乏亲和力,执法手段简单粗暴,既有损警队形象,又降低执法质量。 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理解过于死板, 执法中不能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顾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执法手段单一,引起群众抵触情绪的同时也降低了执法的成效和社会影响。
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主要原因
(一)执法体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对于公安执法机关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制度约束,公安机关执法的法律规范也不具体,提高执法效率的目标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内部缺乏对执法权力制约和保障工作的重视,导致了执法机制的不健全。
(二)民警素质参差不齐。
公安机关的人员成分复杂,存在一些人员法律知识匮乏,文化水平低,缺乏公安执法最基本的能力,影响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还有少数民警执法思想不端正,有法不依,利用职务之便办人情案,关系案,捞取大量好处,败坏了公安队伍社会影响和公信力。
(三)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力缺失。
首先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监察、法制、信访等机构没有形成合力,执法环节存在监督空缺,过程性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其次是科技执法监督还不成熟,没有充分运用在线监控,远程监督等科技监督手段。此外我国公安机关缺乏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积极性,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性主动性不高,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四)执法保障能力不足。
公安机关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法制专业人才比较缺乏, 吸引人才、 留住人才、 培养人才的用人机制还不完善,优秀人才晋升难。其次经费不足制约公安发展装备建设,与实际需要相比,装备比较落后。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进度较慢, 执法监督模块建设滞后,没有形成现代信息化共享平台。
三、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完善路径
推进制度建设,促进执法行为标准化。
坚持不懈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细化公安执法标准,努力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而又规范系统的执法标准管理体系,规范执法环节,严密法律程序,促进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和统一。
(二)加强对民警队伍的教育宣传,提高综合素质。
第一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切实搞好对广大公安民警的思想建设。第二要大力加强警务法制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民警法律素质以促进其依法、公正、严明、文明执法。
(三)增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权利监督制约体系,保障执法权运行的规范化。对公安执法行为的监督应该有一个内外结合的监督体制,就内部监督来说要充分发挥纪检,检察等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监督,逐步建立“大法制”“大监督”能的格局。而对外部监督来说,应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制约机制,健全特邀监督员机制,大力推行社会评议制度,广泛接受各界监督评议,实现执法行为的透明化。
(四)完善办案机制,加强执法保障。
公安机关要加快办案机制体制的改革,通过加强岗位培训,交流轮岗以及考核等方式提高队伍的整体办案能力,还可为规范刑事执法探索设立专门的刑事案件审理机构,以提高办案质量;其次要加大投入,强化办案保障措施,包括警用器械、功能区设置、全程录像录音制度的落实等。
结束语: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构建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要坚持加快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整合相关执法措施, 以解决公安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活动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公安执法能力和其社会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文宏引.当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探析[J].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02).
[2]赵志新.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改进措施建议[J]. 公安研究.2010(02).
[3]张民.关于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6).
作者简介:曹影,男(1984-11)。民族:汉。籍贯:江苏省宿迁市。研究方向:社会学。
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5篇
一、目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执法目的有偏差,重处罚轻管理,重管理轻教育。交警执法的根本目的,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此,对那些易引发交通事故、扰乱交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实行严管重处,也是非常必要的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交管部门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为罚款而罚款、重罚款轻管理、重管理轻教育的问题非常严重。表现在:一是该罚的不罚。上路执勤时只愿纠正能罚款、易罚款的违法行为,对那些易引发交通事故却难取证、难罚款的违法行为,如强超强会、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农用车载人等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但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交通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二是不该罚的也罚。由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基础薄弱,当前,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还非常淡薄,轻微违法行为大量存在非常普遍。但部分民警为了追求罚款数量,对本来能通过教育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却以罚款进行处罚,忽视了对当事人 的教育,不仅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反而会因对大量社会群体实施处罚,诱发社会矛盾,影响公安交管部门的形象。三是为罚款而执法。部分民警为让当事人交罚款,对违法行为随意变通处理,该拘留的不拘留,该扣分的不扣分,降低了处罚标准,纠违没有起到应有效果,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态度不文明,群众不满意。正确的执法行为要靠规范的执法程序来保证,良好的执法效果也要靠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来体现。尽管公安部《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执勤执法程序已做出非常严格细致的规定。但是实际执法中,部分民警执法程序意识差,执法方式简单化,既影响了执法效果,又造成社会不满,表现在:一是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纠违不敬礼,罚款不讲原因,收驾驶证就开单;二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蛮横,该说的文明规范用语不讲,不该说的“横话”乱说,即便处罚正确群众也不容易接受,甚至造成严重对立;三是随意剥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权,不听解释、不问理由,容不得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一旦当事人申辩几句,就扣上“态度不好”的帽子,甚至因此罚“态度款”。
(三)执法不公,存在“五松五严”的现象。表现在:对本地车辆管理松,对外地车辆查纠严;对小型客车管理松,对大型货车查纠严;对熟人关系车辆管理松,对一般违法车辆查纠严;对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等“特权车”管理松,对普通群众车辆查纠严。在执法中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仅纵容了一些人继续违法,也使普通驾驶人心理失衡,极易产生报复和过激行为,给执勤民警安全埋下隐患,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要切实解决当前公安交警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要认真查找、深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症结,这些原因有:
一是执法理念不正确。尽管近年来各级交管部门一直在抓“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教育,但是,长期以来受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的影响,部分领导干部和民警仍然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没有真正搞清楚、弄明白是“为了人民管交通”还是“为了交通管人民”,宗旨观念不牢,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执法工作发生方向性、原则性错误。甚至有个别民警把执法权力当成了谋私利的工具。
二是执法主体素质低。当前,基层警力不足是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普遍现象,年轻警力长期得不到补充,基层民警文化水平偏低,思想陈旧,跟不上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的现象也较普遍。近年来,奥运保卫、国庆保卫、预防事故等专项工作任务繁重,一些基层交管部门疲于应对阶段性任务、指标,忽视了对基层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理论学习只停留在口头、纸面上,导致基层民警对上级工作要求不了解、对新法规不掌握、对新交通管理手段不知道,极大制约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执法监督不到位。交警执法岗位点多、线长、面广,较为分散,而基层民警人人都有一定的执法权。执法对象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与其他警种相比,公安交警执法监督的难度相对较大、要求更高。部分基层领导只重视对外执法,不重视对内监督,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执法过错得不到有效匡正。而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处理的避重就轻,看似保护民警,实际上是害了民警、也害了我们这支队伍。
四是执法环境不尽人意。个别党政机关、权力部门自身特权思想严重,认为交警查自己车就是“丢面子”,有违法行为不配合查处,对交警正常执法动辄以权压人、横加干涉。同时,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较低,看到交通秩序乱就希望交警加大执法力度,真要严格执法涉及到自身利益,又不配合、支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群众情绪不稳定,即使正常的执法活动,也容易引发矛盾对立,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借机暴力袭警、公然抗法、制造事端。执法环境恶劣,也造成了一些基层民警对违法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不想管。
二、加强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采取了有力 措施,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也是一项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系统工程。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是必须始终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全部交管工作的前提和核心。抓好规范执法就等于抓住了交警工作的“牛鼻子”。近年来,机动车、驾驶人、道路迅速增长,我国已进入汽车时代,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引起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公安交管部门的首要任务。从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城市的经验看,交管部门严格执法是有效减少交通事故隐患、预防交通事故最重要的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关注民生、保障人权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这也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必须要带着人文精神去执法,做到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要达到这两项要求,关键在于能否做到规范执法。如果执法不规范、随意执法、弹性执法,一味强调严格执法也就成了乱执法,就容易造成与群众的矛盾对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执法不规范,一味强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也就成了不作为、姑息放纵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保证严格执法的前提,是实现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基础,是做好一切交管工作的核心和纽带。
二是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执法水平的根本标准。交管执法工作好坏,不能看罚了多少款、扣了多少证,关键要看社会效果。具体讲,一是执法要看大环境。当前,社会各种矛盾互相交织,不安定因素增多,要把执法工作臵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加以统筹考虑,用新的理念去应对社会转型时期的新矛盾、新问题,注重讲究执法策略,注重改进执法方式,注重提高执法艺术,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最大限度地化解群众怨气,疏导群众不满,以实际行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二是执法要有针对性。特别要针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困难群体,要区别对待,慎重管理,准确把握执法对象的感受,充分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切实体谅执法对象的处境,通过服务、教育、感化交通违法行为人,使其既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进而达到高效管理的目的。三是执法要求满意度。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将执法活动变成服务群众、赢得群众的实践行动,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承诺,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把公安交警执法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
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6篇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大变革,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必然会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反映出来,并因为直接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最终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公安机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党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的提出,社会各方面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了普遍的增强,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由于公安机关经常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群众的对立面,如果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存在不良的影响。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不仅仅是侦查破案、维护治安,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部分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还有部分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一是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部分民警缺乏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准确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导致错案的发生。二是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全面反映执法经过起重要的作用,民警无论是在汇报工作,了解案情,或是开展各项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部分民警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或是阐述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困难。公安文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有的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三是协调能力不足。民警执法工作很大的一部分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人员发生联系,同时民警之间由于工作联系也需要进行协调,但目前很多民警,协调能力较差,语言粗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导致警民关系紧张,群众意见很大。
(三)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一是执法过程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由于民警的公务活动最大量、最基本、最经常的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民警要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正确、合法地开展各项工作。但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理解把握,结果不免张冠李戴。表现在执法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民警办案不注重按法定程序进行,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自己喜欢办到什么程度就办到什么程度,久拖不决。
(四)业务能力和水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大练兵活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开展的业务练兵、法制练兵和科技练兵,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但是,目前我国公安民警整体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只是更新速度加快,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不断产生,新的历史形势对公安民警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基层公安部门中,由于日常任务繁重,部分民警忽视业务学习,思想不够解放,业务能力跟不上日益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如群体性
事件、突发危机等)时,就会因缺乏应急判断和处置能力而贻误战机,直至影响执法质量。例如,当面对大规模的群众集体上访时,民警如果缺乏必要的谈判能力、临场反应能力和掌控能力,僵硬的处置方法将会使得事态更加恶化,进而酿成事端。
三、从基层基础建设入手,全面加强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可以有效的保护人民,否则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人民的感情。因此,要教育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把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党的忠诚卫士、做人民的贴心人”。
(二)健全执法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一是明确操作规范。针对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的种种问题,明确各个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操作规范,重点规范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等方面操作程序和基本要求,努力把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执法活动纳入规范有效的约束之中,使一线办案民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运作。二是健全执法制度。执法制度是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也是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除了上述在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监管执行刑罚方面制订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执法工作中的相关工作制度,如制定和出台《执法质量日常考评实施细则》、《兼职法制员例会制度》等执法制度,将执法制度进行全面延伸,进一步规范执法。三是狠抓制度落实。要通过执法质量考评这一有效载体,将各项制度狠抓落实,提高制度、措施的到位率。首先要强化执法办案监督,推行案件逐级审核把关制、案件质量一案一评制、末位培训制,开展执法检查、执法通报、劣质案件点评剖析、执法问题跟踪督查等形式多样的监督活动,强化考核效能。其次要完善考核办法,加大奖惩力度。通过建立执法考核档案,将执法质量考核延伸到具体经办民警,使民警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将原先单一的数字考核转化为质量与数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同时,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要逐案逐人倒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对存在严重过错的单位和民警在年终考评、表彰、晋升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法制教育,逐步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一是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求领导干部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改变以往用习惯、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二是抓好执法业务指导部门特别是法制部门民警包括兼职法制员的培训工作。这些民警业务指导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分局的执法工作。应着重加强对他们法律理论知识、本职业务要求的培训,使他们能正确、灵活运用法律指导公安实践。三是抓好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广大民警的培训。这些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形象,对他们的培训是重中之重。不能仅仅填鸭式地教授民警按部就班的操作,更要注重培养民警独立思考,独当一面的能力,从而提高民警整体素质,使其在执法中会作为。重点要把握“三个结合”:训用结合。以实战指导培训,将实战中遇到的问题作为培训重点,将培训中学到的技能用于实战。新老结合。用老民警的工作经验引导新民警迅速适应工作要求,用新民警的知识促进老民警进一步提升技能。正反结合。运用典型案例的成败得失编写正反两方面教材,以案说法,教育民警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四)内外监督并举,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
一是加强和改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由于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广泛的刑事、行政执法范围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自律性十分必要。首先,要建立高效、完善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适时建立执法监督委员会,将法制部门的职能监督与督察部门的不定期督察、信访部门的群众投诉、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违法违纪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各项监督措施,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其次,要理清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监督范围,确定监督权限,逐步形成法制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督察部门负责执纪监督、纪检监察负责对违法违纪进行处理的监督模式。其三,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要将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二是积极争取外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首先要进一步推行警务公开,实行法律法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和投诉途径公开,接受群众、当事人的监督,更深层次地了解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防止暗箱操作;其次,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法监督,通过开展走访和征询活动,征求企业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有专业法律知识人群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意见,从而及时纠正执法不公等消极现象,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让人民满意。
(五)强化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