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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就业协议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单位就业协议范文(精选9篇)

单位就业协议 第1篇

附件2:辽宁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制

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协议书

甲方:乙方:(见习单位)

为提高辽宁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技能,丰富工作经历,顺利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服务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经乙方申报,甲方认定,确定乙方为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2、乙方自愿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水平,并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见习毕业生如发生甲方为其投保险种范围内的伤害事故,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负责协调。

4、乙方每月要向甲方报送由见习毕业生签字的见习补贴发放明细表,由甲方负责审核。

5、乙方应为见习毕业生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并愿意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如乙方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解除双方见习关系,并在实施机构备案。

6、如果见习毕业生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及时报甲方。同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

7、省财政承担见习毕业生见习补贴的工资标准为上限)。

8、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9、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报财政一份。

10、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帮助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及管理60%的见习补贴。

由乙方将

时间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单位就业协议 第2篇

1.凡寄往外省的,必须在档案接受单位名称前冠以省、市名称;凡寄往省内的,必须写明市、县名称。

如:“广东省深圳市××路××号

华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收”

如:“青岛市黄岛区××路××号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收”

2.收件单位名称所带地名不详或与实际驻地不符的,应注明其实际驻地名称。

如:“山东省威海市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收”

如:“河南省新乡市

济南军区第54集团军政治部干部处收”

3.收件单位名称不连贯现象要避免。

如:“北京市

人大常委会收”

上例封面书写是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分开写,让人理解为北京市是驻地,不能辩清是“市人大”还是“全国人大”,无法投递或容易造成误投

4.寄往"××省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的毕业生档案,不得在协议书上再写上用人单位的名称,即协议书上不得出现两个收件单位名称。

大学生就业协议违约现象剖析 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协议违约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 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在逐年增加, 大学生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在关注大学生就业难的同时, 也不难发现从我国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以来, 大学生就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 大学生就业协议违约现象也时常发生。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 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 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前, 因一些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解除原有协议的行为, 统称为协议违约[1]。从实际情况来看, 就业协议违约多为大学生主动提出来的。在多年的高校大学生就业工作中, 对于大学生就业协议违约的不良后果深有感触, 希望通过对违约现象的主要原因的剖析, 能够给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对策依据。

一、大学生就业协议违约的不良后果

大学生违约行为除本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外, 往往还会造成其他的不良后果, 主要表现在:

1. 对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往往为招聘毕业生做了详

细的计划, 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而且招聘毕业生的时间相对比较集中, 之后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 必然会造成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成果付之东流, 用人单位若另选其他毕业生, 在时间上也不允许, 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

2. 对于高校, 用人单位会因一些毕业生的违约行为,

对高校的推荐工作产生怀疑, 影响到高校的信用和声誉, 影响高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从历年就业情况来看, 一旦毕业生无故违约, 该用人单位往往在几年之内不愿再到该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 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成功择业的前提, 如此下去, 必定影响高校今后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3. 对于其他毕业生, 用人单位到高校挑选毕业生, 名

额和指标是有限的, 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就很难再录用其他毕业生, 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 就会造成该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的浪费。另外, 如果该单位也因此以后不再来高校招聘, 以后几届的毕业生也不可能有机会到该单位工作。

二、大学生就业协议违约的主要原因剖析

1. 职业定位模糊。

所谓职业定位, 就是在社会分工的大舞台上确定适合自己的角色, 即做自己最喜欢、最适合的工作。职业定位包括“我是谁 (个人基本情况) 、我想做什么 (职业理想) 、我能做什么 (自己的能力) 、环境允许我做什么 (客观条件约束) 、我到底应该做什么 (各因素、估价后的最终选择) ”这样五个环节, 就业者通过比较分析, 最终选择做什么[2]。职业定位是择业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和核心问题, 大学生的职业定位是否具有准确性和合理性, 关系到大学生能否顺利就业, 找到合适的职业岗位。美国“职业辅导之父”帕森斯曾说过:“选择一种职业的时候, 要把握三个因素:准确地了解自己;明白在各个领域获得成功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对两部分事实相联系的准确认识[3]。”一些大学生因为职业定位模糊, 择业时没有考虑到自身条件、职业特点和用人单位的要求是否匹配, 同时也不清楚自己是否适合这个职位, 这个职位是否与自己的职业目标、人生规划相一致, 结果造成签约时往往只看重较高的薪水和较好的工作环境等外在的东西, 但在以后如果遇到自认为比原来的条件更好的单位时, 便会想到违反已签订的就业协议。

2. 择业不良心态。

(1) 保底心态, 大学生就业压力大, 他们在工作未落实之前往往害怕找不到工作, 碰到自己基本能接受的岗位, 不敢轻易放弃机会, 但是心理上又不甘心, 总觉得后面还会有更好的单位, 于是先签下来“保底”, 然后再慢慢找, 如果有更好岗位, 就放弃前者。根据调查, 这样的“保底”心态在很多毕业生当中普遍存在, 他们在签约之前一般都做好了充分的违约准备, 觉得跟自己职业前途比起来, 就是交再多的违约金也值。 (2) 盲从心态, 一些大学生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缺少主见, 为了尽快落实工作, 有时急于求成, 对用人单位还不十分了解, 对应聘的岗位也没有认真仔细地研究, 看到其他同学都签约了, 自己也赶紧签了算了, 等后来进一步了解了用人单位的情况, 觉得并不满意, 或者是自己本来认为挺好的工作, 但签约后听别人说不好, 就产生了动摇思想, 因而违约。 (3) 攀比心态, “这山望着那山高”, 大学生在择业的过程中普遍存在攀比心态, 他们会在同学之间相互比较, 比工作薪酬、工作地区、工作条件等。你找的工作好, 我要找得比你更好的, 如果发现自己签约的单位不如别人, 而还后面还有更多选择机会时候就会想到违约。

3. 诚信意识淡薄。

部分大学毕业生诚信意识淡薄, 他们觉得人往高处走, 如果有更适合自己的岗位, 为何要被一纸协议绊住手脚?违约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小事一桩, 他们把违约作为一种择业的手段和策略, 只要按照程序办事, 赔付违约金, 就算不上不诚信, 这是合理利用市场经济“游戏规则”。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 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要随便签约, 更不要随便违约。一旦违约, 除了自己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 更重要的是使用人单位错过了招聘时机, 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给高校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其他毕业生也因此受害。试想, 如果一个高校常有视违约为家常便饭的毕业生, 企业还敢来这个高校招人吗?所以协议违约是一种自私而不诚信的行为。即使有的毕业生意识到这些, 也觉得与自己的职业前途比起来, 也是微不足道的。

三、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对策思考

1. 积极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是又叫职业生涯设计, 是指大学生主动对自己的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 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知识结构及时代特点, 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 确定其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 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步骤的划分为六个部分, 即自我认识、确立目标、环境评估、职业定位、计划执行、反馈修正。其中“职业定位”是关键, 如果对适合自己的职业都选择错了, 那么整个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必将失败[4]。高等院校应积极开展全方位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帮助大学生进行自我评估:了解自己的兴趣、性格、能力、职业价值观等个人特质和职业倾向, 即自己喜欢做什么, 适合做什么, 能够做什么, 最看重的是什么;帮助大学生进行环境评估:了解社会环境和职业坏境, 即客观条件允许做什么, 在二者基础之上确定自己最终选择做什么。实践证明, 科学的实施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能够帮助大学生进行准确而合理的职业定位, 择己所长, 扬长避短, 顺利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避免就业的盲目性, 降低就业失败的可能性, 从而有效减少协议违约现象的发生。

2. 努力帮助大学生做好择业心态调适。

生活在校园的大学生, 缺乏社会经验, 心态也不完全成熟, 对事情的认识容易简单化、理想化。高校应通过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的培训, 帮助大学生认清就业形势, 就业环境和就业政策, 掌握相关的求职技巧, 使毕业生在择业时做到心中有数, 把自己摆在合适的位置上去。在签约前, 一定要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了解, 避免盲目跟从签约。要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培养良好的择业心态, 明确找工作的关键是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 脚踏实地走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路, 不要这山望着那山高。第一次求职的不要一味追求名牌公司, 单位的好坏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好和坏都是相对的, 对一个人好的不一定对另一个人就好, 每个人的兴趣和爱好不同, 追求也不一样, 因此, 最适合的就是最好的。如果一个人所从事的职业正是他的爱好和特长所在, 则容易将身心的全部倾注其中, 因而也容易获得成功。

3. 切实加强大学生就业诚信意识教育。

古人云:“一言既出, 驷马难追。”“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和道德人格, 古人尚且懂得这个道理, 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现代大学生来说, 更应如此。对于有的大学生, 价值观趋向功利化、重地位、重名誉、轻专业、轻奉献, 一味追求好的工作环境, 较高的薪水, 不讲信用, 不讲做人的原则, 视违约为小事一桩等不良现象, 高校应切实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 培养他们的诚信意识, 教育他们重诚信, 守协议[5]。让他们在内心深处意识到, 签约要谨慎, 违约更要谨慎, 一旦签约就要认真履行, 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要对自己、对高校和对用人单位负责, 遵守承诺, 不轻易反悔。否则不但玷污他自己的个人信誉, 还影响高校的名誉和形象, 给用人单位和其他毕业生的利益带来损失。同时, 高校还应该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学生个人诚信档案系统, 把诚信意识教育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个人诚信档案系统将依据记录学生学费交纳、助学贷款还款、违反校规校纪、承担责任及履行义务、签约违约等信用情况, 毕业时可供社会和用人单位查询, 及时掌握毕业生的诚信状况。对学生个人诚信档案进行终身、动态化管理, 能够对学生随意违约等不诚信行为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认识到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协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客观分析产生其主要原因, 才能够在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采取多种有效措施, 尽量避免或减少协议违约现象的发生, 从而促进高校就业工作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敏强.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201.

试析就业协议 第4篇

一、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关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很多种说法。第一种“非劳动合同说”,认为它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毕业生与就业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向书,一旦违反协议将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种“劳动合同说”,认为协议书是劳动合同,因为在内容上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在形式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求。第三种“附期限的劳动合同说”,这种觀点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劳动合同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来时生效。而毕业生的情况比较特殊,由于双方从确立劳动关系到毕业生去用人单位工作的间隔较长,所以就业协议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从毕业生毕业被学校派遣时开始生效。第四种“行政合同说”,认为协议书中规定学校为一方当事人,并且在最后就业协议签署时,必须经过学校审核盖章,涉及到了行政管理问题。

笔者认为这几种说法都没有真正反映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就业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是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限规定;三是当事人为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所应从事行为的义务性规定;四是违约责任条款。从以上就业协议的条款,可以看出:(1)就业协议书已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全部要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订立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确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则合同有效成立。就业协议书符合上述有效成立要件,故从其性质来看属于合同的一种。(2)从内容看,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招聘单位约定其毕业后与就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凭证,本身并非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比就业协议规定的要多且全,就业协议只是对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最基本情况进行约定,其主要权利义务在于约束双方于一定时限内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磋商谈判,而不是正式确立劳动关系,故不能认为劳动合同。(3)协议书本身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劳动合同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就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双方去洽谈、磋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则是对劳动关系的直接确认,其意思表示有根本不同。协议书也不是行政合同,仅凭需要学校公章就认定是行政行为,道理解释不通,因为行政合同的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协议书则是民事私人利益的关系,实质上学校只是起到了一种保证或监管的作用。(4)从性质看,就业协议书不是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到来之前,权利人不能行使其权利,义务人不必履行其义务,一旦期限届满,则权利人行使权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在附期限的合同中,本合同已在签订时成立,但劳动合同在就业协议有效成立时尚未成立。而且附期限的合同是否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是不确定的,但就业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却存在法律拘束力。综合以上四点,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应当属于预约。

二、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既然将就业协议定性为预约合同,那么它所表现的法律效力就是当事人应当按照当初的约定来签订劳动合同,使该预约之劳动合同得以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而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则该方当事人就应该承担违反预约责任,而非承担违反本约即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约现象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时有发生,由于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招聘单位就未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务关系的预约,涉及到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在违约责任的形式上不适宜采用“实际履行”。违反就业协议责任形式应主要限定为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可依据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而承担。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则应限定为信赖利益损失。因为当事人基于就业协议而产生的权利是在未来成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当事人因此有理由对劳动合同的成立产生信赖。若一方违反就业协议,导致正式的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就会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当然,如果当事人并未因对方违约行为蒙受损失,就不能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因为这种损失必须是基于信赖而产生,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有理由相信本约会得以成立,由于对方过错而导致本约不能成立,而致使自己蒙受的损失。如果根据预约、客观情况以及理性信任标准,当事人本不应当对本约的成立产生信赖,即使已遭受损失,也不能认为其信赖利益损失。

单位就业协议 第5篇

找不到工作是痛苦的,然而对一些大学生来说,痛苦却是因为找到了工作,

如果没有意外,这些天南海北的大学生将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成为同事。岁末,他们与国内著名制药企业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签下就业协议,但协议在履行中遇到了困难。

今年4月上旬,不少准雇员陆续接到被认为是“晴天霹雳”的通知: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公司运营,他们或是被推迟入职时间,或是降低原定的薪酬。如不接受可自谋出路,公司可 “无条件”解约。

入职日期没有明确。这意味着,已于春季或将在夏季领到毕业证书的这些大学生不知何时上岗。

恼火却不敢发火公开揭发未来的东家,也许会让自己更快地失去职位,这种顾虑让他们强烈要求匿名。

继续等待还是放弃?

以实力和薪酬而言,药明康德是一个不错的去处。很多学生为它放弃了其他的工作机会。

年底创立的药明康德是一家医药研发服务公司,在中美两国均有运营实体,同多家制药巨头均有合作,最近4年连续入选“德勤中国高科技高成长50强”。该公司属于三资企业,其母公司无锡药明康德(开曼)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学生们原本以为,毕业后立即上岗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4月8日、9日,许多学生接到药明康德公司一名女士的电话:由于公司遇到金融危机,现在通知你们10月之前都不会有任何入职的安排。

“我问时间确定吗?她没有说话。我说那这段时间怎么办?她说由于时间比较长,公司希望你们如果找到其他合适的工作,可以到公司来解除协议,我们会为你开解约函。我说到底确定不确定,她始终不回答。”一名男生回忆。

而一名女生清楚地记得,通知是这样的:“因为金融危机影响,项目有问题,你们的入职时间都需要往后推迟。10月之前你们都不可能入职了。公司为你们考虑,怕这段时间太长,耽误你们另找新的工作,公司讨论以后决定可以让你们无条件解约。入职以后还有一个问题,薪水和当时约定的不一样,会低一些。”

这名学生已于今年1月毕业,在等待中,她的报到证和户口迁移卡都已过期。

相当多的学生出自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南开大学、复旦大学、兰州大学等名牌学府和科研机构,普通院校毕业生也为数不少。

拖着学生 “自愿”毁约?

上海的一名硕士说,自己本来还“满心欢喜”,可现在“感到天要塌下来”。

去年12月,她同药明康德上海公司签约,但迟迟等不到入职的消息。她的上海户口申请书已经上报,但由于没有入职并订立劳动合同,迄今无法落户。而上海户口的申报截止日期是5月31日。

为了取得上海户口,她必须迅速与药明康德解约,并在所剩无几的时间内找到下一个雇主。

但是,多名学生对记者说,应届毕业生求职的黄金时间已经过去。

然而,对于药明康德的做法,学生们却无可奈何,因为当初签订的就业协议里,本就不存在关于何时入职的条文。

在向记者出示就业协议之前,天津大学一名学生还以为自己的协议上明确写着7月1日入职。这是他参加招聘时亲耳所听,并一直深信不疑。

他打开协议,没有找到这条约定,顿时愣了。

得悉延迟入职时,他“一听就蒙了”。“这事儿不都定了吗?我一直不太关心,因为已经签完了,就没找其他工作。”

这名学生问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否有可能无限期推迟,工作人员迟疑了一下,说“是”。他追问:“你们这算不算违约?”对方回答,这不算违约,我们只是推迟了入职时间。

学生们猜测,拖得让人失去耐心之后,药明康德让学生自己提出解约,这样便不必支付违约金,还可慷慨地宣称“无条件解约”。有学生说:“公司变相让我们违约,这种方式实在让我们难以接受。”

就业协议成一纸空文?

“一份三方协议书,简直就像一张白纸,起不到丝毫的保护作用。”北京一名学生说。

俗称的“三方协议书”,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学生司制定,全国统一格式。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南开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刘月波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三方协议”其实是两方协议,学校所起的作用只是见证。一般来说,它签订在劳动合同之前。

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就从学校领取协议书。协议书经过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再交由学校盖章。对高校来说,一名学生签订了三方协议,则视为找到了工作。

就业协议对学生的约束显而易见:每人只能领取一套经学校编号备案的就业协议书,因此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约,一旦违约就将面临教育部门的压力。近年来,学生违约引发的诚信批评时有出现。

刘月波说:“教育部门应该反思这个问题,就业协议书对用人单位有多少约束力?”

他说,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就是约束双方的接收和报到。“咱们能约束学生,学生违约可以不给报到证。企业呢?”

针对药明康德事件,上海一些大学生拨打了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电话,得到的答复令他们失望:我们只管正式劳动合同下的事宜。

此种情况下,一纸就业协议对双方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尤为重要。

全国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分为4个部分:“毕业生情况及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学校意见”以及“备注”。

“备注”最为关键。但由于处于买方市场,大学生对于“备注”什么难有发言权。

药明康德与学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里,“备注”栏上贴着加盖公章的一张纸条,上面规定了薪酬、违约金等内容,但并没注明入职时间。

刘月波指出,即使入职时间没作约定,用人单位也应在学生毕业一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按照现行的就业体制,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就代表认可高校的就业管理规定,认可报到证的作用。而报到证均在学生毕业之时发放,有效期为1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接收学生。

4月10日,南开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召集药明康德的一些签约学生座谈,有的称自己不受影响,有的说会减薪,有的则会延期。刘月波告诉记者,学校将把学生的意见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

对于受到影响的学生,南开大学决定,如果他们找到新的工作,学校无需见到解约函,也给重新办理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

“我们希望至少不能让师弟师妹重蹈覆辙。比如至少三方协议加上一条,入职时间我们就被动在这一点上。”一名学生说。

用人单位 “广种薄收”?

药明康德校园招聘的行程显示,月底至12月初的1个多月里,该公司至少在39所高校和科研机构举办过招聘会。而每场并不只对举办校开放,其他院校的学生亦可参加。

记者侧面了解到,药明康德天津公司今年招聘了240人左右,3月已有一批学生入职,将有100多人延期。

不止一名学生猜测,公司可能是在“广种薄收”。“有人笔试几乎一个字没写都让面试”,“面试基本都给offer(即录用通知)”。

“本来还挺庆幸,听别人说工作这么难找,我找得这么容易。”一名天津大学学生告诉记者。

幸运过后,是令人焦虑的等待。在此期间,他们听说过,由于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的招聘计划搁浅。北京一名学生说:“有的比较负责任的公司,发了offer后如果计划有变,无论书面还是口头offer,都会紧急收回,至少不让你这样空等。药明康德却一直让我们等。”

“如果公司早点通知,我们都会接受。我们理解,金融危机谁也拦不住。”

根据双方约定,如果单方面违约,应支付元的违约金。但这笔钱看来也很难拿到既然药明康德的人力资源经理并不认可违约之说。

而学生们也不相信2000元就能让自己挽回损失。在放松了5个月之后,很多人重新抱着简历回到了招聘会上。“现在再找也不好找了。我们痛心的不是失去药明康德的职位,而是错过了其他机会。这段时间造成的损失,很难挽回。”

4月13日,记者联系药明康德上海总部及天津公司,就学生反映的一些问题提出采访。

天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郭媛建议记者拨打总部电话。而总部的总机是一部录音电话,无人接听。记者留言提出了采访要求,并将提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了上海总部人力资源部、公共关系部及天津公司人力资源部。

郭媛说,她已收到记者的提问,会尽快予以回答。

记者问:“今年招了多少人,有多少人正常入职,多少人延期?”

这些问题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没有答案。

单位就业协议 第6篇

这是一次奇怪的采访:没有一个人愿以实名讲出自己的遭遇,尽管他们都以受害者自居,吵着要找记者曝光,并在网上发誓“句句属实”。

多数人将提出采访要求的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成“卧底”而严加盘问。

极少人同意见面。

如果没有意外,这些天南海北的大学生将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成为同事。岁末,他们与国内著名制药企业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签下就业协议,但协议在履行中遇到了困难。

今年4月上旬,不少准雇员陆续接到被认为是“晴天霹雳”的通知: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公司运营,他们或是被推迟入职时间,或是降低原定的薪酬。如不接受可自谋出路,公司可“无条件”解约。

入职日期没有明确。这意味着,已于春季或将在夏季领到毕业证书的这些大学生不知何时上岗。

恼火却不敢发火公开揭发未来的东家,也许会让自己更快地失去职位,这种顾虑让他们强烈要求匿名。

“你千万别写出我们的名字,我们很多人都只有这一个工作。”天津大学一名学生对本报记者千叮咛万嘱咐。

继续等待还是放弃?

以实力和薪酬而言,药明康德是一个不错的去处。很多学生为它放弃了其他的工作机会。

年底创立的药明康德是一家医药研发服务公司,在中美两国均有运营实体,同多家制药巨头均有合作,最近4年连续入选“德勤中国高科技高成长50强”。该公司属于三资企业,其母公司无锡药明康德(开曼)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学生们原本以为,毕业后立即上岗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4月8日、9日,许多学生接到药明康德公司一名女士的电话:由于公司遇到金融危机,现在通知你们10月之前都不会有任何入职的安排。

“我问时间确定吗?她没有说话。我说那这段时间怎么办?她说由于时间比较长,公司希望你们如果找到其他合适的工作,可以到公司来解除协议,我们会为你开解约函。我说到底确定不确定,她始终不回答。”一名男生回忆。

而一名女生清楚地记得,通知是这样的:“因为金融危机影响,项目有问题,你们的入职时间都需要往后推迟。10月之前你们都不可能入职了。公司为你们考虑,怕这段时间太长,耽误你们另找新的工作,公司讨论以后决定可以让你们无条件解约。入职以后还有一个问题,薪水和当时约定的不一样,会低一些。”

这名学生已于今年1月毕业,在等待中,她的报到证和户口迁移卡都已过期。

由于入职时间一再延迟,今年3月起,一些校园论坛上,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有人接到药明康德的通知了吗?”

相当多的学生出自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南开大学、复旦大学、兰州大学等名牌学府和科研机构,普通院校毕业生也为数不少。

他们的情况并不相同,有学士、硕士也有博士,工作部门及地点也不一样。有的入职日期无限期推迟,有的薪酬比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降低500元左右,有的则既推迟入职日期又降薪。

拖着学生“自愿”毁约?

上海的一名硕士说,自己昨天还“满心欢喜”,今天“感到天要塌下来”。

去年12月,她同药明康德上海公司签约,但迟迟等不到入职的消息。她的上海户口申请书已经上报,但由于没有入职并订立劳动合同,迄今无法落户。而上海户口的申报截止日期是5月31日。

为了取得上海户口,她必须迅速与药明康德解约,并在所剩无几的时间内找到下一个雇主。

但是,多名学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应届毕业生求职的黄金时间已经过去。

天津大学一名受到药明康德事件连累的学生最近四处参加招聘会。他耸耸肩,苦笑着说:“现在没有合适的职位,都是给专科生的。”

然而,对于药明康德的做法,学生们却无可奈何,因为当初签订的就业协议里,本就不存在关于何时入职的条文。

在天津一所地方院校,有毕业生说:“药明康德没有违约,我们的协议上又没写什么时候入职,人家现在只是推迟入职时间,人家没有违法劳动法。”

在向记者出示就业协议之前,天津大学一名学生还以为自己的协议上明确写着7月1日入职。这是他参加招聘时亲耳所听,并一直深信不疑。

他打开协议,没有找到这条约定,顿时愣了。

得悉延迟入职时,他“一听就蒙了”。“这事儿不都定了吗?我一直不太关心,因为已经签完了,就没找其他工作。”

这名学生问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否有可能无限期推迟,工作人员迟疑了一下,说“是”。他追问:“你们这算不算违约?”对方回答,这不算违约,我们只是推迟了入职时间。

学生们猜测,拖得让人失去耐心之后,药明康德让学生自己提出解约,这样便不必支付违约金,还可慷慨地宣称“无条件解约”,

有学生说:“公司变相让我们违约,这种方式实在让我们难以接受。”

就业协议成一纸空文?

“一份三方协议书,简直就像一张白纸,起不到丝毫的保护作用。”北京一名学生说。

俗称的“三方协议书”,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学生司制定,全国统一格式。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南开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刘月波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三方协议”其实是两方协议,学校所起的作用只是见证。一般来说,它签订在劳动合同之前。

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就从学校领取协议书。协议书经过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再交由学校盖章。对高校来说,一名学生签订了三方协议,则视为找到了工作。

就业协议对学生的约束显而易见:每人只能领取一套经学校编号备案的就业协议书,因此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约,一旦违约就将面临教育部门的压力。近年来,学生违约引发的诚信批评时有出现。

刘月波说:“教育部门应该反思这个问题,就业协议书对用人单位有多少约束力?”

他说,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就是约束双方的接收和报到。“咱们能约束学生,学生违约可以不给报到证。企业呢?”

针对药明康德事件,上海一些大学生拨打了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电话,得到的答复令他们失望:我们只管正式劳动合同下的事宜。

此种情况下,一纸就业协议对双方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尤为重要。

全国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分为4个部分:“毕业生情况及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学校意见”以及“备注”。

“备注”最为关键。但由于处于买方市场,大学生对于“备注”什么难有发言权。

药明康德与学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里,“备注”栏上贴着加盖公章的一张纸条,上面规定了薪酬、违约金等内容,但并没注明入职时间。

刘月波指出,即使入职时间没作约定,用人单位也应在学生毕业一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按照现行的就业体制,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就代表认可高校的就业管理规定,认可报到证的作用。而报到证均在学生毕业之时发放,有效期为1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接收学生。

4月10日,南开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召集药明康德的一些签约学生座谈,有的称自己不受影响,有的说会减薪,有的则会延期。刘月波告诉记者,学校将把学生的意见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

对于受到影响的学生,南开大学决定,如果他们找到新的工作,学校无需见到解约函,也给重新办理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

“我们希望至少不能让师弟师妹重蹈覆辙。比如至少三方协议加上一条,入职时间我们就被动在这一点上。”一名学生说。

用人单位“广种薄收”?

药明康德校园招聘的.行程显示,月底至12月初的1个多月里,该公司至少在39所高校和科研机构举办过招聘会。而每场并不只对举办校开放,其他院校的学生亦可参加。

北京一名学生通过药明康德处任职的朋友了解到,这家企业今年招聘的新雇员约有1300人,工作地点在上海、天津或苏州。

不过,这个数字无从证实,药明康德方面并未透露招聘人数。

记者侧面了解到,天津公司今年招聘了240人左右,3月已有一批学生入职,将有100多人延期。

不止一名学生猜测,公司可能是在“广种薄收”。“有人笔试几乎一个字没写都让面试”,“面试基本都给offer(即录用通知)”。

“本来还挺庆幸,听别人说工作这么难找,我找得这么容易。”一名天津大学学生告诉记者。这名学生年11月5日参加了药明康德的招聘。上午笔试,下午面试。

虽然笔试的专业题目很有难度,但有人“交了一个白卷”,也进入了面试。“有同学没有事先投简历,也没有笔试,直接进入面试。”面试过后,“好像是个人就能拿到offer”,很少听说有人被淘汰。

幸运过后,是令人焦虑的等待。

在此期间,他们听说过,由于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的招聘计划搁浅。北京一名学生说:“有的比较负责任的公司,发了offer后如果计划有变,无论书面还是口头offer,都会紧急收回,至少不让你这样空等。药明康德却一直让我们等。”

“如果公司早点通知,我们都会接受。我们理解,金融危机谁也拦不住。”

根据双方约定,如果单方面违约,应支付元的违约金。但这笔钱看来也很难拿到既然药明康德的人力资源经理并不认可违约之说。

而学生们也不相信2000元就能让自己挽回损失。在放松了5个月之后,很多人重新抱着简历回到了招聘会上。“现在再找也不好找了。我们痛心的不是失去药明康德的职位,而是错过了其他机会。这段时间造成的损失,很难挽回。”

4月1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药明康德上海总部及天津公司,就学生反映的一些问题提出采访。

天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郭媛建议记者拨打总部电话。而总部的总机是一部录音电话,无人接听。记者留言提出了采访要求,并将提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了上海总部人力资源部、公共关系部及天津公司人力资源部。

郭媛说,她已收到记者的提问,会尽快予以回答。

记者问:“今年招了多少人,有多少人正常入职,多少人延期?”

单位就业协议 第7篇

(长期)

兹有(就业单位名称)、西安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学号:实习、见习协议如下:

一、就业单位同意学生在就业单位内实习兼做毕业设计,时间为年月起至年月止,最迟在年月日前返校完成本科教育的最后教学环节。

二、指导教师责任

(1)与就业单位取得联系,明确论文任务、题目、内容。

(2)若就业单位分配给学生的任务与论文要求不符,导师有权拒绝学生到就业单位完成毕业设计。

(3)不定期对学生进行访问。

(4)不定期与就业单位指导教师进行沟通。

三、就业单位责任

(1)就业单位须给学生指派指导教师。

(2)就业单位提供给学生的工作能保证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3)学生在就业单位从事毕业论文期间的人身安全及工作安全由所在单位负责。

(4)实习期间,就业单位为学生提供食宿,学生与就业单位员工支付相同之费用,并享有就业单位员工同等的福利和义务。

(5)在实习期间,就业单位不得辞退学生,如果学生不慎损坏就业单位生产机器,不得向学生收取赔偿费。

四、学生责任

(1)按学校对本科毕业生论文的要求圆满完成毕业设计任务,按期回校答辩。

(2)在就业单位要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否则后果自负。

(3)不定期向学校指导教师进行工作汇报。

(4)保证自身安全。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学生、指导教师、学院及就业单位各持一份。毕业设计学生指导教师就业单位学生工作小组

论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 第8篇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法律保护

1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现实中, 就业协议签订后, 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的情况较多。最常见的情形是, 毕业生先确定一个用人单位保底, 一旦发现该单位不理想或是找到更理想的单位, 则抛弃前者, 构成违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 我国人才市场供大于求, 就业形势严峻, 有很大一部分的毕业生倾向做多手准备以分散失败风险。另一方面, 毕业生往往因为时间、资源等限制, 对单位的情况缺乏深入了解, 从而造成在选择上的信息偏差。

2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条款的法律分析

2.1违约条款的类型

就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分为普通违约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前者一般为协议的格式条款, 后者则由双方自由约定。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约定违约金条款。

2.2违约情形的界定

出于就业协议预约合同的性质, 通常情况下, 毕业生提前表示毕业后将不到该用人单位报到或毕业后实际上未到该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则构成违约。但就业协议一般列有违约抗辩事由的格式条款, 若毕业生具有合理的抗辩事由, 则不构成违约。如毕业生在毕业前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经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后, 就业协议得以解除。除此之外, 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补充约定, 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 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 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过, 现实中往往存在着约定含糊的情况, 如约定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 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涉及到对“不当”二字的理解与适用。

2.3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数额, 从2005年开始,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2007年以后有些省市对这一规定做了变通, 如上海在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前加上了建议两字, 变成软约束。然而,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设定的违约金过高, 动辄五六千元。有学者认为, 应以用人单位在招录毕业生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为依据计算违约损失;损失难以确定的, 应以就业协议中约定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数额。

3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分析

3.1现行制度框架下的法律保护

3.1.1 利用抗辩事由的保护

若就业协议中列有违约的抗辩事由或约定有解除条件, 毕业生可以利用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面, 抗辩事由的数量是有限的, 无法穷尽一切合理的事由;另一方面, 解除条件的约定可能含糊不清, 如上文提到的解除协议“不当”究竟为何种情形, 协议双方往往存在着争议。

3.1.2 利用违约金合理性的保护

针对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毕业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民事诉讼和仲裁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无形中给社会经验尚浅的毕业生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障碍。

3.1.3 利用劳动法的保护

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自行终止, 当中的违约金条款也自然失去效力。随后, 毕业生成为劳动者, 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严格限制为服务期违约和竞业限制违约两种情形, 使得劳动者在多数情况下免受违约金条款的约束。虽然这样有滥用劳动权之嫌, 但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 不失为毕业生全身而退的一种策略。

3.2完善的法律保护建议

3.2.1 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其理由在于我国大部分劳动者都具有可替代性, 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利用预告期就辞职者的替代人选作出安排。同时, 就业协议的初衷本是加强对毕业生利益的保护。综合考量, 应当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解除作出类似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 同时可以通过对解除就业协议次数的限制来规范毕业生的择业行为。

3.2.2 取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成本, 毕业生违约会给单位带来损失。但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平均到其录用的每个毕业生身上是微乎其微的, 况且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不仅是因为招录某一个毕业生而产生的, 只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该成本就会产生。所以, 应当取消违约金条款在就业协议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

就业协议法律性质辨析 第9篇

本文就当下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以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和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成果。

关键词

就业协议法律性质辨析

一、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理论学说

对于就业协议的性质,我们也应该在它的表现形式下,透过现象分析其本质,来界定其性质。现阶段关于就业协议的性质,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的认识,现辨析如下:

(一)民事合同说

民事合同说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协商而达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另外,协议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辖关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预约合同说

预约合同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被称为“本约”。此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保证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未来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则是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附条件的合同说

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生效条件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以上几种理论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将就业协议纳入到现有的理论框架之中进行考察,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其不尽合理之处。

二、上述理论学说的不足

首先是民事合同说,只是从形式上解释了就业协议的正当性。但是却忽略了就业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尤其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这种不平等就更加突出,大学生实际上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在就业过程中根本没有能力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因此,国家应对就业协议进行干预,对大学生提供保护。而以抽象的理性人为假设的民事合同,是没有能力实现这一使命的。将就业协议解释为民事合同,只可能加大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造成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进一步损害。

其次是预约合同说,对于预约合同,当然应当适用预约理论,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这种学说认为,大学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预约,而大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属于本约,这种学说虽然明确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但却忽视了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预约和本约的主体方面,对于预约合同理论来说,预约的主体和本约的主体应当是同质的,但是按现阶段的相关规定来说,就业协议是三方协议,包括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虽然学校的实际义务只是如实介绍毕业生的相关信息)。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则只是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二是预约合同说忽略了预约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分配的特点,这一特点是无法解释在实践中,已经有一些省份的就业协议中规定了关于岗位报酬、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条款的约定。这些条款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对该劳动合同有一定的预先固定作用。三是预约合同与本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不同的,预约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将来订立本合同的合意为内容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在将来订立本合同。但从就业协议的内容来看,就业协议已经确定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目的,而不是以约定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所以,就业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以看出,确立劳动关系的“本约”——劳动合同——是可以在用工前订立的,依次规定以预先确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劳动“预约”合同实际上并无存在的必要和意义。

而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一种劳动合同,只不过是附加了毕业生毕业后拿到毕业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条件。也就是说就业协议并没有成立,只有达到条件后才是成立的。但是对于就业协议来说,只要三方签字后,就业协议就已经成立了。在大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三、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明晰

本篇文章,在总结上述观点的情况下,认为就业协议的性质其实就是劳动合同,原因如下:一,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本质相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虽然签订的时段不同,但其实都是为了确定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内容相同,上海已经开始实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合二为一的做法,而现阶段大多数省份已经把就业协议的内容细化,已经包括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三,主体相同,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就业协议是包括学校的,但是实际上,学校只是起到了一定的见证作用,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现实中也无法让学校承担责任)。所以,综上所述,就业协议的性质就是劳动合同,只不过现阶段还没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以及制度来细化就业协议。这将是今后努力的方向,希望相关部门更快速地制定法律来明确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参考文献

[1]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

[2]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著.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

单位就业协议范文

单位就业协议范文(精选9篇)单位就业协议 第1篇附件2:辽宁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制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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