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篇范文
案情分析篇范文(精选9篇)
案情分析篇 第1篇
关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
案情分析报告
致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案情分析报告,以供贵公司在诉讼或协商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诉贵公司,第三人为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2页);
2、**提供证据材料(共8页);(1)协议书
(2)进账单(07.10.23,08.1.7)
(3)进账单(08.5.27,08.8.20,08.8.29)(4)会谈纪要
3、**向贵公司发的关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共2页);
4、贵公司对**要求支付余款的函的复函(共2页);
5、合作开发协议(共5页);
6、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洞井镇和平村等单位用地性质及用地指标修改论证会议纪要(共2页);
7、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沙市规划局发的《关于我司改制土地规划调整问题的紧急报告》(共2页);
8、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路桥小学规划问题的复函》(共1页);
9、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调整审批通知单(共2页);
10、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与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共4页);
11、贵公司丰茂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浩提供的对于本案事实的书面说明;
1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官方政务网上公示的“曙光南路片控规等地块规划调整公示 [长沙]”见http:///publish/showPublish.asp?xmnumber=1063&xmstation=长沙(共4页)。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7年12月24日,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机械)与**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共同合作开发公路机械的三宗土地,并约定由**为主负责拟合作开发土地的设计、规划审批、调规等具体工作。但由于上级部门指示和有关政策规定,公路机械依法依规整体划转至贵公司。同时,公路机械与**签订的前述《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因无上级政府批准而不能付诸履行。为此,**、公路机械和贵公司就前述协议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主要达成如下协议:
1、应返还给**的款项为:(1)**预付给公路机械的3500万元本金;(2)350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折合成每日的利率计算);(3)**为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前期所支付的设计、调规等相关费用40万元。
2、返还款项方式:(1)公路机械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返还1000万元,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过期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成功,则从双方正式签订产权划转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由贵公司负责返还余款;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未果,则公路机械应在2008年7月15日之前返还余款,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特别约定在前期调规费用40万元结算完毕的同时,**应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协议书》签订后,公路机械于2008年5月27日向**返还1000万元。因2008年7月9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签署了合并重组协议,贵公司分别于2008年8月20日、8月29日向**返款项共计26369462.5元。至此,《协议书》中约定的应返还给**的款项(1)、(2)均已付清,但对于第(3)项**前期支出的40万元费用,贵公司因**一直未移交任何相关成果而拒绝支付,本诉讼也由此而来。
另查:根据《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宗地3为规划学校用地,面积约7.71亩,但**未与公路机械协调通报的情况下,未按上述规划申报,导致路桥小学面积调整为20亩,造成公路机械临街用地无端损失了7000多平方米。在土地使用容积率方面,**上报为3.0,这也与公路机械约定的3.5不符。为此,公路机械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申请规划局暂停调规案卷办理,重新与长沙市规划局、湖南省教育厅协调并按程序启动调规案卷申报,并于2009年6月17日通过了专家论证,重新将路桥小学的规划面积调为原状,容积率也由**上报的3.0调整为3.5,此调规图正处于公示期。另据公路机械从长沙市规划局求证,**上报的调规案卷一直未得到长沙市政府批复,**实际没有也不可能向公路机械或贵公司提供该开发土地项目的调规成果。
四、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案情分析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和公路机械合作开发土地,因公路机械整体划转至贵公司,三方终止该合作协议,**请求贵公司返还调规费等前期费用,贵公司依据协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二)**的诉讼请求及其证据的法律分析
1、**的诉讼请求
**于2009年7月8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贵公司:(1)向其支付40万元;(2)支付至起诉日止迟延付款违约金3984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提供的证据分析
截至出具本意见书之日,**向法院共提交了4份证据。证据一是《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贵公司应向其支付40万元及违约金的事实;证据二是银行进账单四张和收款收据一张,拟证明**已支付给公路机械35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证据三是银行进账单三张,拟证明公路机械及贵公司已向**返还《协议书》中应返还款项中的(1)、(2)项的事实;证据四是会谈纪要一份,拟证明贵公司与公路机械合并重组的时间是2008年7月9日和贵公司应从2008年8月10日起支付违约金利息的事实。
**的诉求一(请求判令贵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主要是由其提供的证据一来支持,诉求二主要由其提供的证据一和证据四来支持。诉求三是建立**认为其前两个诉求将会完全被法院支持的前提下提出的。
证据一《协议书》由于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要件,是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也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所以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其并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贵公司应支付40万元及违约金的依据。因为《协议书》中约定贵公司向**支付40万元费用时,**应同时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而**并未提交相关成果证据,所以这份协议书并不能单独证明贵公司应支付原告40万元及违约金,并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关于证据二、三,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其与本案的诉求均无关联性。
证据四会谈纪要从形式上看虽然只有公路机械的盖章,但是经**提供,且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均认可其真实性,所以本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至于与本案的关联性方面,本律师认为这只能证明贵公司与公路机械合并重组的时间,对2008年5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期费用的支付方式并没有改变,**仍应当同时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
(三)贵公司提供的证据分析
针对**提起的诉讼请求和四份证据,贵公司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据一——《协议书》、证据二——**向贵公司发的关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和贵公司回复的复函和证据三——曙光南路片控规等地块规划调整公示[长沙]。
贵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第一条第3款中约定“乙方(公路机械)配合甲方(**)将该部分成果全部交付乙方(公路机械)”,第三条第1款约定“在第一条第3款所指费用(40万元)结算完毕的同时,甲方(**)应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本律师根据字面解释理解为在本协议书中,**的权利是请求贵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前期费用,义务是移交调规成果;贵公司的权利是请求**移交调规成果,义务是向**支付40万元调规费。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本律师分析**目前提供的全部证据及贵公司提供的证据二得知,**并未提供任何调规成果给贵公司。再者,从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官方政务网上查询得知**与公路机械原拟合作开发的土地的规划正处于公示期,调规程序尚未进行完毕,**也不可能提供该土地开发的调规成果,即**没有全面、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所以贵公司不支付40万元费用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五、影响本案判决的几种因素
(一)如果**向法院提交了所谓的调规成果
《协议书》中第一条第3款约定应返还**款项为“**为履行《合作开发土地(框架)协议》和《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前期所支出的设计、调规等相关费用共计40万元,公路机械应配合**将该部分成果全部交付公路机械”。从字面理解,法官可能会认定公路机械及贵公司已认可了**前期支付了40万元费用,并且愿意将这部分费用支付给**。且三方对“成果”的标准并没有具体的书面约定,如果**在开庭前补交其所谓的成果的证据或者当庭提交,且提交的调规成果是依据规划局规定的土地开发项目调规程序所得,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的诉求一,所以贵公司要做好支付40万元的准备,但是违约金还是不需要支付。如果法院从专业角度不认可**提交的所谓调规成果,则法院可能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但是按审判惯例,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毕竟**为了履行《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前期确实支出了费用,所以法官在自由裁量权内可能会偏向**,最终以调解结案。
(二)本案可能成为“人情案”、“关系案”
据本律师了解得知,**的法定代表人莫雅竹家世背景复杂。莫雅竹的伯父曾经是湖南省人大的副主任;**股东大多为常德市政府部门退休老干部,政府背景错综复杂。维稳办曾协调终止土地开发协议善后事宜可见一斑。
我国从1997年中共十五大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余年来,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依法治国”方略已日益贯彻到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方方面面。但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制环境仍有不如人意之处。“人情案”、“关系案”屡有发生。我国法律、法规浩如烟海,加之法官对法律理解不一,在自由裁量权内裁决的结果时常与当事人预料之结果相左。
(三)法官认识问题
本案中两个关键证据:《协议书》和《会谈纪要》的措辞有些含糊,未能很好的规避法律风险。如前所述,《协议书》中对成果没有具体约定,若**提交了所谓的调规成果证据,判案法官由于认识和专业局限而认可该成果也未可知。2008年8月1日的《会谈纪要》从内容上看,与会各方只是提及还款时间,而对**应该同时移交调规成果问题只字未提,法官可能会理解为该份《会谈纪要》只是确定了贵公司应该在2008年8月9日向**支付40万元费用的义务,而免除了**交付成果的义务。如果判案法官由此认识,那么对贵公司将极为不利。
六、声明
上述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仅供贵公司参考,并不能作为承诺法院将会完全按照本律师预期结果作出判决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该分析的前提假设贵公司告知的情况完全与事实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见。顺颂商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陈平凡 律师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情分析篇 第2篇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
被告:
二、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诉状与答辩状)
三、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一)依据诉状、答辩状和根据证据交换的结论,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及相关证据没有异议,可以确认: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预测是:1、2、1、具体分析
2、具体分析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中一些瑕疵问题)
五、代理意见概要
此致
XXXX
分析人:XX律师事务所
案情分析篇 第3篇
1 痕迹物证概述
痕迹和物证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物证属于在现场遗留的实物, 在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所属位置方面都可以反映出犯罪案件的一系列状态和特征, 比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质、赃物、精斑和脚印等。在刑事侦查的过程当中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来使用。痕迹物证主要指的是可以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反映的痕迹, 可以利用其外表结构、物体本身的增加或者位置的变动来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痕迹可划分为人体痕迹物证、器械痕迹物证和动物车辆痕迹等。
在对案件进行现场勘查的过程中, 可以利用各种刑侦技术手段对犯罪现场进行专项调查。利用犯罪分子在现场所遗留的痕迹物证来对案件进行探讨分析, 比如犯罪人进入室内的方式方法、作案手法以及作案目标等方面, 从而可以判断出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 充分说明了痕迹物证在案件的侦破过程当中是承担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的, 其中含有大量的犯罪信息可以对现场勘查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便利条件。
2 痕迹物证的主要作用
在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提取和案件分析当中, 需要严格按照科学原理和专业过程。在犯罪现场当中提取到的痕迹物证可以为案件侦破提供很大的作用。
2.1 可以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判定
利用现场提取到的痕迹物证, 可以对犯罪现场的性质进行大致判断, 比如火灾现场、命案现场、自杀或者谋杀现场等。在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判断之后, 就可以对案件的相关的线索进行明确, 从而提升破案的效率。
2.2 可以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进行判断
通过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分析, 可以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进行全方位的了解, 对犯罪分子所占用的时间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比如犯罪分子进入现场的时间和犯罪的持续时间。可以用来分析判断作案时间的犯罪痕迹物证有钟表、日记、信件、票据等以及尸体的尸斑、温度和内部消化物质等。
2.3 可以对犯罪分子的作案地点进行分析
利用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分析, 可以确认其犯罪分子所在的周围环境情况, 从而对作案地点是否是一个地方进行判断。在现阶段当中, 对于现场的勘查主要分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两个部分, 在此种情况下, 就需要通过犯罪痕迹物证来对其进行判断分析。
2.4 可以对作案的整个过程进行判断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属于一个整体的作案过程, 利用对犯罪现场所提取到的物证痕迹来对其进行判断, 可以对整个作案过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比如可以对犯罪分子进入现场的手法进行初步的了解, 在一般的案件当中, 开锁、插片开锁和攀爬阳台等方式都是进入犯罪现场的方式。
2.5 可以对犯罪分子的特点进行分析
对犯罪分子的特点进行分析, 从而对案件的侦破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导, 比如犯罪分子的身高、衣着、行为、动作习惯和手法的熟练程度等, 也可以为以后的同类型案件侦破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理论性指导, 对一些惯犯进行作案手段和犯罪技能的总结, 从而为日后的犯罪案件侦破工作提供帮助。
3 现场侦查工作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现场侦查工作中, 需要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不断的采集, 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相对科学的指导。值得注意的是, 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对勘查现场之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精心准备, 从而使得在进行现场勘查的过程当中, 利用条理清晰的头脑来对案件进行基本的了解, 对案件现场关键地方进行细致的勘查, 并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 制订下一步的现场复勘计划。在了解案情的实际情况基础之上, 对其进行适当范围的校验和勘查。根据以往同类型案件当中的情况来对现场物证痕迹进行勘查, 也可以进行勘查范围的划分, 从而使得现场的痕迹物证可以被准确的发现, 使勘查工作顺利进行。 (2) 要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现场的勘查人员需要对现场所勘查到的痕迹物证能够有一个直观、准确的判断, 并对每一个物证进行分析。在现场的勘查当中, 充分发挥勘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在遇到相对复杂的案件时, 对其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 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3) 在侦查的过程当中, 还要突破常规方式方法的局限, 在实验之后对其进行证实, 从而保证现场侦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 还可以利用统计学的原理进行同一个实验, 降低同类型案件侦查难度, 为之后同类型的案件侦查工作提供相对科学的依据。
4 结语
综上所述, 在案件的现场侦破和分析过程当中, 需要利用犯罪分子在现场所遗留的痕迹物证来对其进行分析研究, 从而可以对案件的犯罪性质、时间、地点和行为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对于在现场勘查过程当中的痕迹物证, 需要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 从而利用其来为案件的侦破工作提供便捷有利的条件, 最终达到案情的正确分析和判断, 对案件进行侦破。
摘要:在对案情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中, 痕迹物证是相当重要的部分, 可以对案件的侦破提供相当大的帮助。在现场侦查和案情分析的过程中, 需要对痕迹物证进行认真、仔细的勘查, 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全方位的依据。首先对痕迹物证进行了概述, 然后对痕迹物证的主要作用进行了分析研究, 最后提出了现场侦查工作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现场勘查,案情分析
参考文献
[1]王磊, 吴宇航.论现场勘查与诉讼证据——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现场勘查工作的展望[J].法制博览, 2015 (22) :91-92.
[2]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理论化——《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评介[J].犯罪研究, 2006 (6) :2-6, 15.
案情法理分析 第4篇
关键词:定罪;盗窃罪;秘密
一、许某之行为性质粗略判断
(一)盗窃罪概念与许某行为之比对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许某取款时意外发现ATM机故障:取1000元仅扣款1元。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不会使银行发觉的方法,即利用ATM机故障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5.97元的借记卡恶意取款累计数额达17万余元,许某对银行的债权仅有175.97元,超出此数额的取款即缺少正当的取款权限,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且许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及秘密窃取的客观行为相统一,足以构成盗窃罪。
(二)许某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1.从主观上说,许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許某辩解称,他是为银行保管财产,并无非法占有意思。但其取款后潜逃,以及此后的无理性消费行为与前面的保管说法明显矛盾。许某第一次取款获得999元超额款项,与许某意志无关,属不当得利事件,乃民法范围,这里不予讨论。但其后明知ATM机故障仍积极侵犯银行财产权益,性质已然发生变化,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因恶意取款数额较大,侵权行为的程度已然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
2.从客观上看,许某实施了秘密窃取银行钱款的行为
尽管银行通过许某取款时遗留信息很快的知晓了许某的行为,但这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因为盗窃概念中的秘密窃取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自认为是隐蔽的、暗中的,事实上是否隐秘暗中,不影响行为性质。有学者曾将盗窃罪“秘密性”含义解释为“三性”:1、秘密具有主观性(例掩耳盗铃)。2、秘密具有相对性。即秘密是相对于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保管者而言,而非普适针对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3、秘密具有恒定性。即秘密性必须始终贯穿行为人整个行为始终。“三性”说法是比较合逻辑的、全面的。依此诠释,许某的“公然”取款行为究其实质仍是秘密窃取,这里的秘密性主要体现在其主观性上。许某违反银行意思,秘密排除银行对钱款的支配关系,将钱款转移给自己,无疑是秘密窃取行为。
二、罪与非罪
(一)以银行过错排除许某行为犯罪性
银行未及时排查ATM机故障,银行有过错,这成为许某案的导火索。根据刑法基本理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在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银行的疏于管理行为无法否定许某盗窃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因此无法排除许某行为的犯罪性。
(二)以不当得利排除刑法适用
有学者认为,许某的行为不应在刑法调整范围内,仅可算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事件,与人意志无关,不以受益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条件,是意外受益、被动承受,而非积极追求。因此许某第一次取款属于不当得利,而其后发现ATM机故障之后的多次连续取款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恶意,客观上通过不法手段多次取款造成银行财产损失,无疑构成侵权,而严重的侵权,足以构成犯罪。
(三)以期待可能性为无罪辩护
期待可能性原理即法律不强人所难,始于德国判例癖马案。其含义是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在没有条件可以选择合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实施某些过错行为。银行ATM机系统错误是诱惑,而非强力的意志胁迫、压制,人们完全可以期待许某放弃恶意取款行为。正如某学者所说;“在极度诱惑下白拿别人钱财,如果这就没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那么贪官们极为隐蔽地收取巨款贿赂后,可否以诱惑力太大因而没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由,来进行自我辩护?”
(四)以刑法谦抑说为由适用民事法律
刑法谦抑,即刑法应谦和抑制,但绝不是无原则的谦和、抑制。有人认为许某案可用民事法律调整,就不应动用刑法来解决。且不说许某案已满足盗窃罪构成要件,设想如果对任何构成犯罪的个案都预先考虑民事处理办法,恐怕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刑法上的一切犯罪都成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罪,公诉罪被废除。这是难以想象的。”据此,以刑法谦抑说为由对许某适用民事法律的理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三、他罪排除
许某构成犯罪毋庸置疑,然而其构成何罪呢?这里有些争议。许某案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益,纵观案情,有可能争议的罪名即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笔者以为定盗窃罪最为适宜,前文已有分析,这里不再详述。下文只对其他两种意见稍作评判。
(一)侵占罪
有意见认为,许某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侵占罪。而我们知道,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并不是犯罪,只有当占有人拒绝履行返还义务时侵占罪才成立,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而许某的恶意取款行为本身是作为的危害行为,自然不属于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
(二)诈骗罪
也有意见认为,许某行为属于以银行卡作为工具的诈骗钱款,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构成要件,而不符合第196条专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诈骗即相对方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第三方获利,相对方受损。许某案中,取款机是机器,不会有认识错误,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更不能成立作为诈骗犯罪特殊法条的信用卡诈骗罪。
张显华案情分析报告 第5篇
教育是国家千秋大计,是国家立国之本。近年以来,国家加大对教育系统的资金投入力度,对家庭情况困难的学生设立了专项机构和专项助学贷款资金来帮助困难学生圆他们的大学梦。石泉县教体局响应国家的号召,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于2007年9月26日向石泉县编委申请成立石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是有些人却把自己罪恶的双手伸向了这一新兴领域,他们为了满足一己私欲,不择手段,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现就我院所侦办的一起教育系统干部挪用公款案件的特点、成因以及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预防建议及对策。
一、案情介绍
石泉县教体局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于2007年9月26日向石泉县编委申请成立石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属事业单位。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作为国家开发银行代理机构,助学贷款合同的丙方,主要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办理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经国家开发银行授权划付助学贷款资金;建立与借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催收助学贷款、为学生办理提前还款等。
张显华原为石泉县饶峰镇中心小学教师,2008年8月张显华从石泉县饶峰镇中心小学借调到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职责是资助管理中心的报账工作、管理助学贷款系统、经办学生提前还款、催收到期贷款本息。另外也负责保管着资助管理中心的公章及法人私章。报账工作主要是用学生现金缴款单回执到支付中心报收入帐,需要支出时在支付中心填写费用报销单报账,支出包括给国家开发银行还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助学贷款系统是在系统上维护学生贷款信息、打印学生贷款合同、查询学生到期还本付息金额、为学生办理提前还款申请;经办学生提前还款是查询学生需要还款的金额后为学生出具现金缴款单,学生还款后,在助学贷款系统上为学生办理提前还款申请,复印还款的现金缴款单回执到支付中心做账;催收到期贷款本息是联系需要还贷款本息的学生催交贷款,学生还款时查询到期还款本息金额后开具现金缴款单,学生缴款后复印现金缴款单回执到支付中心做账。经犯罪嫌疑人张显华供述,其被借调到资助管理中心工作期间,染上赌博恶习,曾用虚假购房合同骗取十万元住房公积金按揭购房贷款后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每月工资还贷后,下余千余元工资难以满足其赌博及生活开支,同时张显华与女友正谈婚论嫁,急需用钱,故其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学生还助学贷款不上账,以及采取欺骗手段直接将公款转出归个人使用的方式,挪用学生归还的助学贷款本金602495元,利息8356.13元,共计挪用公款610851.13元,且超过3个月时间未归还。
二、犯罪特点
1、犯罪集中领域发生变化。以往的挪用公款罪,多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多发生在企业。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大范围的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企业与政府脱钩,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从而使企业的资金不受其支配,这些都减少了挪用公款罪在企业的发生。
相应的,在行政机关的挪用公款犯罪呈上升趋势。有些人手中保管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或者自筹资金的权力,擅自改变用途或者直接用于个人使用。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显华就属于此例,他本人保管和经手学生的助学贷款,利用保管和经手的职务便利,将学生的助学贷款挪作他用。
2、犯罪情节错综复杂。一般挪用公款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大部分都是为了获取利益,一般均将挪用的款项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自己经营,或者借给亲戚朋友。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显华则是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挥霍和日常生活开支,与一般挪用公款案件截然不同,有其一定的特殊性。
3、挪用公款的案值巨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显华总共挪用学生归还的助学贷款本金602495元,利息8356.13元,共计挪用公款610851.13元。
4、犯罪手段多种多样。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显华共计挪用了56名学生交还的助学贷款,且作案的手段多种多样。在办理学生提前还款的时候,张显华让还款学生或家长把还款金额存入学生个人存折中,以替学生还款为由,获取学生的存折、银行卡及密码;收取学生所还的助学款不入账的方式、截留学生的助学贷款不发放等方式挪用学生的助学贷款。
三、发案原因及所暴露出的问题
1、个人价值观扭曲,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张显华身为石泉县教体局的工作人员,本该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为广大老师和学生服务。但是,张显华在生活中作风不检点,染上了赌博恶习,造成个人价值观扭曲,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不择手段,无视法律的权威,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毁灭了自己。
2、职能分工不合理,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本案中,学生助学贷款的保管、发放、收取均由张显华一人经手,为其挪用公款犯罪提供了作案条件。而在张显华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过程中,其领导和同事竟无一人发觉,造成他屡屡得手。
3、用人控制机构薄弱。从用人制度上看,一些学校在招收工作人员时,重才轻德,缺乏对招入人员的品行进行背景调查,使一些品行不良、有劣迹行为的人混入教师队伍中间。
4、教育管理不到位
从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方面看,单位管理部门对职工思想状况不了解,未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致使其能够利用职务之便,为满足一己私欲,挪用国家资金。
四、建议和对策
有效防止和减少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为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和完善预防此类职务犯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止和减少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
1、对广大党政机关的干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要定期组织干部学习与工作紧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不断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从内心深处真正形成他们对法律的敬畏感。使他们知法守法,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对于涉及经济关系的一线岗位,要实行双人、双责的工作模式,所有办事流程都要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确保每一环节都符合程序,杜绝一切职务犯罪的可能。
XX街道信访案情分析会 第6篇
XX街道作为城中村改造和征地项目集中的重点街道,长期以来信访工作压力一直较大。今年以来,频繁的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闹访、缠访,已经严重影响到街道的正常工作。针对这一问题,街道办事处主任召集各分管领导,于2011年9月6日召开了《XX街道信访纠纷案情分析会》。会议主要针对长期以来影响街道稳定和发展的重、难点信访积案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分类,对下一步如何解决信访积案进行了详细的计划和部署。
一、解读案情,有的放矢。
深入各村、社区,对街道存在的上访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摸底、排查,共整理出16例信访案件,并按照“一统四分”的工作思路一一分析案情,做到“四定”,即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逐一处理落实,做到“三个不放过”,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二、尊重民情,体恤民意。
实行专案组工作机制,对情况复杂、难于解决的案件,成立专案,成员由街道包案领导、干部,责任主体成员,上访成员代表和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全程参与案情的调查和解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规定,对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给予最大程度上的维护。
三、三级联动、齐抓共管。
建立健全区、街、村(社区)三级信访网络,确保信访网络触角对全街道有效覆盖,形成了层层参与、齐抓共管的信访格局,有效地把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同时做到人人任务明晰、处处责任落实到位,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从矛盾“一线”解信访难题、促社会和谐。
四、完整建档,有序管理。
关于地税系统内部案情的调查分析 第7篇
一、案情的易发环节及苗头的主要表现
1、个体纳税管理上。有三个环节易发生案件:一是定税环节,由于个体纳税额的确定往往由专管员采取双定方式确
定,定多定少由专管员一人说了算。专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对关系户少定税款达到以税谋私目的;二是在征收环节,有的利用征、管之间的漏洞,对关系户少征税款或降低定税额;三是在日常管理环节上,有的利用个体户的停业、歇业,以假乱真,有的利用手中的权力向个体户借款、赊物,更有的公开敲诈勒索,采取各种手段违法乱纪。
2、企业纳税管理上。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帮企业推销产品为名,索取各种回扣;二是以自己家庭困难为名到企业借款或个人担保获取贷款;三是以帮企业报批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书、投资税核税或各种财务处理报告为名向企业索、拿、卡、要报;四是以某些承包企业帐目不全为名,随意确定税额,改查帐征收为定额征收,从中获取好处。
3、税务稽查方面。四个环节值得重视:一是选案环节,内外勾结,通风报信或者袒护关系户;二是检查环节马虎了事,检查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平常关系密切,搓麻将、打扑克、喝酒猜拳,互惠互利;三是案件审理环节接受礼金,处罚从轻;四是案件执行环节处理结果不落实,只查不咎。
4、发票管理上。三个环节易发生案件,一在发放环节,不按行业发放或开具发票,降低税率。如娱乐业开饮食业发票,按饮食业确定税率。二在审核环节,不认真核对营业税,有的随意写个营业额,有的帮个体户偷逃税款,随意在审核联写个税票号码。三在发票征税环节,不按实际营业额确定有关附征率,降低附征率征税。
5、基建工程管理上。一是插手工程介绍,名为投标,实为授意工程,从中收受介绍费和回扣。二是质量管理监督上,接受宴请和礼金礼物。三是资金拔付,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没有集体研究,擅自批准付款。有的承付现金,有的转帐没有转到承包基建单位帐户上,而随意转到个人帐户上。四是超计划增加项目,扩大规模,从中捞取好处。
6、采购及处理物资上。地税系统购买物质时,主要指购买或处理一些大宗办公用品,如购买空调、电脑、处理报废车辆等,从中接受客商的回扣。
7、汽车修配上。主要发生在汽车修理厂与驾驶员身上,一是汽车修理厂擅自提高工时定额及工时费率,多收部分修理厂与驾驶员暗中分成;二是在发票上做文章,谋取私利,有的开大头小尾发票,有的谎报修理项目、开假发票报销,有的请社会“游医”低价修理,然后按正价车修理行业专用发票报销提取差价;三是购买汽车配件上,以小开大,侵吞差价。
8、财务管理上。有的领导或财务管理人员不经集体研究,擅自为系统外单位或营业企业贷款担保,造成连带责任,甚至造成挪用公款罪。有的以支持、赞助、协调关系为名大量捐赠资金,实为行贿行为,为个人拉关系,为日后解决个人问题铺路搭桥,有的私设小金库乱分资金。
9、人员调配上。有的领导利用职务之便,给下属许愿、向上级报恩,恣意安排亲属好友;有的接受贿赂,在招工、职务升迁上提供方便;有的巴结上级领导,为图自己前程,利用职务方便,为其亲属、好友安排职务,提高待遇。
二、产生案情的主客观原因
从客观上分析:1、外部大环境影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对外开放,资本主义腐蚀的东西乘虚而入,侵蚀着地税系统意志薄弱者。同时,在我们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消极腐败现象容易乘机滋长。
2、外部小环境影响。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行业不正之风盛行,给一些干部贪污受贿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和场所。他们认为,全社会都在“一切向钱看”,为自己谋私利也是天经地义的。所以在他人或单位有求于自己掌握的权力情况下,最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违法动机。二是单位风气不正,一个单位风气不好,使老实人、讲真话的人、敢说敢监督的人、埋头苦干的人香不起来。有的怕得罪领导,对领导违法苗头现象不敢批评监督。工作中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有些问题,如职务升迁、家属安排等问题都需靠组织、靠领导帮助解决,因此不敢得罪领导。于是巴结、讨好领导,客观上放松对领导监督,纵容了领导违纪违法行为。
3、上级主管部门影响。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形象如何,对下级甚至对整个系统影响极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选拔任用上把关不严,考察流于形式,使极少数心术不正、无德、无才的人混进各级领导班子。二是管理不严,违纪处理偏松。这几年来,地税系统制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但抓落实不够,有章不循、有规不守;另一方面,随着
时间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尚缺乏一套严谨实用、操作性强的办法,使违纪违法苗头现象得不到及时遏制。三是监督不力,内部监察部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办案,内部监督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四是机关作风不严谨,个别机关同志下基层,“吃喝玩乐”潇洒走一回;或者基层同志为迎合此有来客,为今年工作提供便利,心情满足。以致形成惯例,积重
难返。
4、单位“一把手”影响。一个单位“一把手”素质如何,将影响该单位的风气,有的领导只抓任务,不问政治,重税收业务,轻廉政教育,只要全局税书任务完成好,就可以一俊遮百丑,万事好成功。有的工作思路单调,不会弹钢琴,一手硬、一手软。有的本身不过硬,带头廉洁自律做得很不够。
从主观上剖析:1、自律能力脆弱。有少数领导干部不重视理论学习,整天忙于事务,东奔西跑,忙于应酬,迎来送往,心里失去平衡,总觉得“人家不廉自己廉,吃亏在眼前”廉洁自律的能力脆弱。
2、权力意识错位。税务机关权力很大,有些思想不正、素质不高的人,错误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看看人家,比比自己,比自己职位、级别还高的人都贪污受贿,照样平安无事,于是心安理得地在权力运作上作文章,最后栽了跟头。
3、法纪观念淡漠。在个别干部职工中,由于平时不注意法制政策学习,为了自己的私欲或义气,将法律法规置之脑后,不择手段地捞钱;有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三、防范对策及建议
1、思想上防范。防范教育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集中教育,重点抓好分局副职上干部的分批轮训教育,通过教育,主要解决世界观、权力观和监督意识问题;二是引导教育,要结合地税系统实际,在每个阶段提出学习教育内容和重点掌握要点,并定期抽查或定期汇报学习情况,使引导教育收到成效。三是典型教育,从内总结推广各种类型的、过得硬的典型,并运用典型进行教育,各自对照自查,从中受到教育。
2、管理上改革。目前对监察管理体制的改革着眼点是对权力的相互制约,既考虑外在因素,又要考虑内在因素,既要考虑堵漏,又要考虑疏导,既要考虑惩戒,又要考虑预防。不妨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纪检监察实行派驻制度,人事、工资由上级机关管理,人员派驻下级,参与各行各业各项活动监督,两年轮换一次,改变目前不敢和不善于监督现象,加强上级对下级监督,真正发挥纪检监督职能作用;二是人事上把好用人关,要严格按德才兼备的标准用人,反对只重业务能力而不问道德品质的危险倾向。人事部门在提请党组讨论用人之前,必须征求同级纪检监督部门的意见,不能搞内部先圈定后征求意识,对重要岗位部门负责人要坚持几年一轮换,防止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三是充分发挥稽查“查外监内”职能,把外查情况及时通报监督部门。每一个稽查人员都应成为兼职监察员,监察科日常工作应与稽查工作结为一体,从中发现案件苗头,及时处理将内部案件化解于萌芽之中。
3、制度上规范。纵观地税系统这几年制定的不少制度,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工作制度较多,但随着形势变化,完善的不多,对涉及各项奖罚的条款太笼统,不明确。二是执行落实不够,有的流于形式。为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一是结合地税系统的实际,在个体、企业纳税管理、税务稽查、发票管理、财务管理、基建管理、人事调配等方面,针对性建立具有系统特点,操作性强,便于对照检查的地税系统违纪违规行为处罚规定,以规范干部和职工的行为;二是针对这几年出现的新的不正之风,省、市局要及时出台和明确政策规定,不能滞后,给全局工作带来被动;三是动真格,抓好制度落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
4、监控上健全。一要建立严密的监控网络,充分发挥组织督促,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不同监督形式的作用。组织监督应健全党风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和其它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应定期研究分析,抓好苗头防范教育为主;群众监督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好初查,从中发现案源线索,找出症结所在;社会监督,要重视发挥聘请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及时认真听取意见反馈。二要建立严格的监控制度,应从制度上明确监督的权力和责任,明确监督的重点,要切实落实中纪委给予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力在地税系统中实施,同时应结合地税特点,制订举报、奖励办法,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大胆监督,敢于举报。三要采用科学的监控方法,在检查监督中,要避免形式主义,注重理性分析,做到“八个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事先打招呼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听取情况和个别了解相结合,听取口头汇报与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相结合,听取领导意见与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相结合,听取管理者意见与听取被管理者意见相结合。
低调的案情公开 第8篇
2013年8月14日,记者最先获悉“于英生案”是来自安徽高院的通稿。通稿指出: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的妻子韩露被发现在家中遇害,他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于英生及其父亲于道欣相继申诉,引起安徽省高院重视,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6月27日,经过前期复查,省高院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高院于8月5日在阜阳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再审审理,根据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的新证据,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不具有排他性、惟一性。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
“对不起,我们不便接受采访。”8月15日上午,记者早早来到安徽高院,通过门卫联系到宣教处,一名姓汪的负责人拒绝了记者的要求。她说,法院通稿已经讲得很清楚,法院不会就此案再接受媒体的采访,当记者提出调阅判决书时,也被她以“不便提供”为由拒绝。
记者注意到,通稿中有“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说法,但电视新闻中宣读判决书时,却有“亲朋、同事、记者等40多人参加旁听”的画面,安徽高院也未以“涉及隐私、判决书不能公开”来回应记者。
在阜阳中院宣判后,于英生根本没有回家,17年的监狱生活使他疾病缠身,去外省治病疗养了,其哥哥于宁生代为转达,于英生和家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法院不提供判决书、当事人避而不见,采访一度陷入困境,这时,记者想到了于英生申诉案的代理律师。
“哦,我只记得是马鞍山市的一家律所,具体律师由律所指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边查登记簿,一边向记者介绍着法律援助的规则。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除了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案件特殊,如果由家人聘请律师,司法机关不好掌握,才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某律所派律师辩护。
经过查询,这位工作人员告知记者,为于英生提供辩护的是马鞍山市的一家律所。记者根据这一线索,联系上该所主任,才得到辩护人李律师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我在外地开庭,暂时不回,你可去法院了解(案情)。”李律师不接电话,经过短信沟通,他回复了这样的信息。记者请他以于英生辩护人的角度谈谈案情时,李律师只回复了3个字:“再联系。”
案情分析篇 第9篇
赖女士原系一家公司职工。两年前,她由于贪污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公司也因此解除了与赖女士的劳动合同。
赖女士刑满释放后,虽曾找过工作,但因为有过经历被一再拒绝,导致一直失业在家。
前不久,当赖女士持公司及她个人已连续缴纳满两年的失业保险费收据、失业登记证明,前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又被告知其因犯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并导致失业,与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和失业有着原则性的区别,故无权获取失业保险待遇。
请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对吗?
说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赖女士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从中可以看出,在公司和赖女士已经缴纳两年失业保险金,且赖女士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求职被拒绝的情况下,只要赖女士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根据赖女士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
其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尽管赖女士被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为犯罪所引起,但这并不能否定决定权在于公司,赖女士自身并不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即与第二项情形吻合。
再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指出,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案情分析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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