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证明材料范文
保险证明材料范文(精选16篇)
保险证明材料 第1篇
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证明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女职工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诊断证明,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原件)。
5、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少数民族需出据胎次证明)。
6、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7、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手术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疾病证明书(流产证明)。
3、医院费用结算清单。
4、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5、B超单或腹部透视单。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生育前流产女职工所需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流产证明原件。
3、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诊断证明,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原件)。
4、病历及手术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育后流产女职工所需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流产证明原件。
3、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诊断证明,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原件)。
4、病历手术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7、B超单或腹部透视单。
五、男职工享受待遇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女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诊断证明,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原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少数民族需出据胎次证明)。
8、女方居住地办事处(居委会)开收入证明。
注:领取以上生育款项须单位经办人携带财政统一收据或者财务章转帐领取!
保险证明材料 第2篇
二个月了!没有工资条!没有考勤卡!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保险!请问怎么处理!
[试用期二个月,未签合同未交保险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材料!怎么办?]
保险证明材料 第3篇
我原是一家公司流水生产线的负责人。3 个月前,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鉴于我曾为公司拖欠加班费之事,带领部分员工与公司主要领导发生过激烈争执,出于报复,拒绝与我续约,还假借各种理由,拒绝向我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暂时还未找到工作,我虽已参加失业保险2年,却一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谢某
谢某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需担证明之责 第4篇
案情简介
安徽游客李某与其妻子一起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北京5日游。在到达北京的次日,妻子很早起来发现丈夫李某不在床上,后来才被告知李某躺在酒店外的地上,已告不治。警方出具的关于李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为:经过现场勘察、法医鉴定、走访群众等工作,根据所获得的证据,得出如下结论,李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曾经到达现场进行查勘。李某与其妻子居住的房间在该酒店的4022房间,距离地面86米,活动窗完全开启后,窗口高1.05米,宽0.5米。家属料理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支付保险金25万元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出险原因是李某死于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本案诉讼到了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以李某等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共同组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每人24万元,意外身故丧葬费每人1万元的保险责任。
因此,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被保险人李某在旅游住宿期间因坠楼身故,是意外伤害事件还是自杀。如果是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如果李某死于自杀,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点评
问题在于谁该对李某是否是自杀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说明解释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导致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时候,那么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此可以看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乎胜败的选择,准确分配证明责任的前提在于准确的理解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根据该条款,本案原告方面的举证要求,就是完整的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即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而且提供这些证明和资料的责任范围以“所能提供”为限。
现在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事故性质(李某死亡)、原因(高坠致颅脑损伤)、损失程度(25万元)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认为李某系自杀而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保险公司虽然推理认为李某系自杀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并不具有让人信服的程度。保险公司的推测相对于原告的证据,明显处于证明弱势的地位。事实上,保险公司的推测并不能排除李某梦游导致坠楼死亡的可能。而且常理告诉我们,自杀是人类非常反常的故意终止自身性命的行为,一般都是需要有自杀动机的,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会轻易的认定为自杀。比如上海浦东审结的一个意外死亡的保险纠纷案,一个年轻妇女在生产后40天,因为产后抑郁症自杀,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产妇多次流露轻生的意思,因此得出了自杀的结论。为此保险公司的拒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提醒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不仅像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涉及死亡或者自杀等问题,还有在人身寿险中也有涉及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对于自杀问题,保险法中有专门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因此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正如本案分析的那样,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的自杀事实提交可靠证据进行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认定自杀的事实。
结论
牛保险证明 第5篇
人保财险公司:
兹有我乡、镇(场)村民的月日,经治疗无效死亡,初步诊断为:已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免疫号为:
特此证明
畜牧兽医站
从事保险工作证明 第6篇
从事保险工作证明如果是保险公估人,需要公估人证书;如果是保险代理人,需要代理认证书;如果是保险经纪人,需要经纪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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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中国保监会向全国推广的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即将上线。为保证系统上线后正常运行,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持证上岗工作,现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新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发工作
各公司应于202月29日前完成对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工作,逾期未换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将被注销。
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发证工作
各公司年以前发放的`所有展业证书作废,新发展业证统一使用新版样式,由各公司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再由各公司打印发放。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
(二)各公司在办理保险营销员入司手续时,应对其持证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不得为未注销原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办理入司手续。
(三)各公司在向保险营销员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不得向该保险营销员核发工号或业务代码,不得授权其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四)对于已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营销员,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回收注销其《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不得无故拖延。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合理安排各公司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时间,及时制定《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册注销工作有关事宜的具体规定,并认真做好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及注销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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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发工作
各公司应于2008年2月29日前完成对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工作,逾期未换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将被注销。
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发证工作
各公司2008年以前发放的所有展业证书作废,新发展业证统一使用新版样式,由各公司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再由各公司打印发放。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
(二)各公司在办理保险营销员入司手续时,应对其持证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不得为未注销原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办理入司手续。
(三)各公司在向保险营销员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不得向该保险营销员核发工号或业务代码,不得授权其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四)对于已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营销员,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回收注销其《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不得无故拖延。
养老保险证明 第7篇
姓名:性 别:身份证号: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
该同志系我公司职工,公司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
公司盖章:
保险证明材料 第8篇
一、城市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 我国关于城市建房审批规定的演变, 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1. 建房审批无一定之规阶段 (1949年-1978年)
1978年3月8日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结束后, 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下称《意见》) , 第一次明确提出:“大中城市和重点建设的小城镇, 二、三年内都要作出城市规划”。在此之前, 国家对城市并没有要求做城市规划。没有城市规划, 就不存在“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1978年以前, 城市的各项建设需要经过何单位批准, 没有一定之规, 各个城市因机构设置不同而不同。
2. 建房应取得建委的施工执照或建设许可证阶段 (1978年3月8日-1984年1月5日)
1978年3月8日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结束后, 《意见》明确规定, 城市规划“责成各级建委监督实施”。“城市各项建设, 都要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用地手续, 领取施工执照。”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 须由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 才准建造住宅。”“城镇个人建造住宅, 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发给建设许可证后, 方可施工。”
3. 建房应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许可证阶段 (1984年1月5日-1990年3月31日)
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敷设道路和管线的, 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 按法律规定办。”“申请进行建设的组织和个人, 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其建设位置, 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以及与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 并审查其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 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 建房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证一书”阶段 (1990年4月1日至今)
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规定, 建房实行“两证一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制度。作为房屋登记, 只要收取结论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关于建房的规定和《城市规划法》相同。
二、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 我国农村建房审批处于无规划阶段;之后, 村镇规划开始成为建房审批的基本依据。农村建房审批规定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1. 建房没有明确需要经过何单位批准阶段 (1949年-1956年)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 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 之后土地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此阶段, 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没有明确需要经过批准, 可以推定为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决定。
2. 建房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阶段 (1956年-1962年)
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进入高级社, 取消了土地报酬, 标志着农村土地已归集体所有 (农民原有的坟地、房屋地基除外) 。从1956年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60条”颁布前, 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 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经过何单位批准;尽管如此, 从理论上应该认为, 这期间的建房应该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3. 建房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阶段 (1962年-1982年)
1962年9月27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 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 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 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照此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应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4. 根据地类不同, 建房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分别批准阶段 (1982年-1986年)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有效期到1987年1月1日) 规定:“审批村镇建房用地, 以村镇规划和用地标准为基本依据。”“农村社员,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 回乡定居的华侨, 建房需要宅基地的, 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 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生产大队审核同意, 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 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 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 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该条例规定, 私人使用非耕地建房须经过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 使用耕地建房则需经过县政府批准;单位建房应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 根据地类和建房主体不同, 建房由乡政府和县政府分别批准阶段 (1987年-1998年)
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 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还规定, 乡 (镇) 村企业建房、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 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 村民使用非耕地建房只需经过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耕地建房则需经过县政府批准;单位建房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 无论使用集体所有的耕地还是非耕地, 都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原则相同, 但在审批程序上进行了具体化, 强化了村镇规划的先导作用。如私人需要使用耕地建房、乡 (镇) 企业建房以及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应先由县建设局选址定点, 然后按程序报批。
6. 严管阶段 (1999年至今)
1998年修正发布199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相关文件, 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房, 制订了更严格的规定, 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管理进入到严管阶段。
一是取消城镇居民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规定, 并将农民建房的批准权上收到县级政府。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乡 (镇) 村企业建房, 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由县级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该法取消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是不合法的。此处还将农村村民建房和单位建房的批准权上收到了县政府, 在此之前, 农民如使用非耕地建房, 乡级政府就有权批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龙头”作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 (镇) 村建设, 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建设用地, 应当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规定的出台, 对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进一步明确了村庄和集镇规划、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龙头”作用, 并强调在建设方式上, 应“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
三是加强转让管理, 严禁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浅谈如何完善公证证明材料的审查 第9篇
一、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
证明材料一般出自有关单位,文字应规范、严谨,并加盖有效印章。在我国现行的公证举证模式采取当事人主义模式。即当事人是公证证明的主体,公证员处于被动和中立地位,其职能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加以审查判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所申请的公证事项从公证证明或公证确认的角度给出结论。故此,在我国公证活动中,举证主体为当事人,而非公证员;且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具有后置性和补充性。
不同的公证事项需不同的证明材料,所以还应按申办的公证种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例如,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交《出生证》,结婚公证须提交《结婚证》,学历公证须提交《毕业证书》。另外,涉及财产的公证应提交有效的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山林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储蓄存折》等。这些证明材料一般都由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自己提供,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出具。
二、公证证明材料的审查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应多方位、立体式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审查应当区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从《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公证,均应审查其行为、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即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公证机构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及对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的公证,不涉及对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的审查,即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
证明材料的审查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明力有无与大小的活动。
1.查证方法
一是分析的方法。公证员对当事人递交的证明材料,围绕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材料间有无矛盾、以及证明材料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分析,最终确认哪些证明材料有效及效力大小,从而确认事实。二是调查的方法。比如对于证人证言,公证员必须了解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文化程度、精神状况)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言形成的环境等。三是鉴定的方法。如对于成年精神病人是否完全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可要求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对于不同证明标准的公证事项,应该使用不同的查证方法。对于形式审查的公证事项,除了对于当事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进行实质审查外,对于当事人递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一般无需特别的分析和调查,只要认为有合理根据即可认可。对于实质审的一般公证事项,除了对当事人的身份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外,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一般进行书面分析、审查,得出一个高度严密的结论。而对于实质审查的特殊公证事项,对当事人提供的重要的无疑义的证明材料仍需进行调查核实,由此得出一个确定无疑的结论。
2.审查内容
一要对证明材料的来源进行审查,即对当事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从提供的目的、证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生理条件、文化水平、证明材料获得的途径进行审查。二要对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即审查证明材料本身有无矛盾,是否符合逻辑和事物发展规律,证明材料内容是否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三要对证明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如证人证言应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如鉴定结论,应有鉴定机关盖章及鉴定人签名。四要对证明材料的关联性进行审查。证明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证明材料间必须存在互相印证的关系,即证明材料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相向性。
3.判断规则
证明材料的判断是指公证机构确认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行为。证明材料的查证和判断,两者密切相连、环环相扣。一般情况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了若干判断规则,公证领域可直接使用。如《规定》第9条规定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证书所证明的事实)等。
对于某些特殊的证明材料,须遵循以下规则来审查:
一是非法证明材料排除规则。公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材料的提供、收集、审查必须符合公证活动的要求。首先验证证明材料的表现或者存在的形式是否违法;其次审查证明材料是否违反公证活动所应符合的程序。
二是对书证的判断规则。当事人提交公证机构的证明材料中最多的是书证,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相对而言比较少。故此,公证员应根据公证工作的实践,对书证进行一些梳理: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在查明印章属实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对书证内容可直接认定。②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具体分析判断。第一,单位非依职权作出的文书,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单位在自然人的书面证明上盖章确认的,该份证明材料只能作为自然人的书面证言。单位的盖章只能视为单位对证人身份资格的证明。
综上所述,对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审查、核实是公证员依法出具公证书的基础,是降低公证员执业风险的保障,是维护公证诚信的关键。利用各种方法完善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审查、核实将是广大公证员在公证执业过程中永远面临的重要课题。
保险办理证明 第10篇
机械工程学院2013年暑期社会实践
保险办理证明
(将保险办理的详单附上以示证明)
保险缴费证明 第11篇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名称:社保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事由: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单位缴费起止时间备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专用章):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注:
1、所有内容须打印,不能手工填写;
2、参保单位按格式内容填写完整,不能空项;如没有该险种,请填写“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可以去网站下载,你填好了,内容,盖章,去社保所盖章,就行了,我前几天刚办了一份,必须打印,不能手写,如果你3月去办,那么起止日期就要写到2月
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是需要统一进行办理的,办理过程也并不复杂,以下就是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通知》
二、办理原则参保单位、单位负责人评先或其他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审核原因和理由,认为可提供证明时,给予办理单位缴费的证明手续。
三、需提交的资料
1、有关单位要求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的资料和理由及书面申请;
2、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表(一式两份)。
四、办事流程
1、参保单位填写《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养老保险缴费正常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有欠费的单位,参保单位补缴欠费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五、办结时间:缴费正常的,当天办理。有欠费的,补缴欠费以后的当天办理。
六、投诉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时,可到省社保局综合处进行投诉和举报。
提示:社会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缴费累计满15年即可享受养老保障,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为人们的老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们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一般来说转移养老保险,认证工龄,换工作都需要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那么该证明个人或是单位要怎么开呢?
一、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统一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任何其他部门不得代开。
二、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单位应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统计年报、工资发放表、单位用工合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表)、不在本单位参保的人员或返聘退休人员需提供参保证明或退休证明。相关业务科室必须严格审核,认真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按程序进行审批。
三、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职工统一由单位办事人员办理,由相关科室按要求填写《职工参保缴费证明》,按程序审批。
四、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单位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加盖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公章。
生育保险证明 第12篇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本人,身份证号为 办理事宜;需向(部门)提供生育保险参保情况,请协助办理.经查,此人年
保险证明 第13篇
兹有我校年级,性别,出生日期年年月在(地点),因(病、伤名称),送(卫生院、医院)治疗。其法定监护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为:。
特此证明
班主任签字:
班主任联系电话:家长联系电话:
学校公章
保险证明 第14篇
同志(身份证号:______)系我公司职工,公司已按照国家政策《社会保险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特此证明!
xx年x月x日
保险证明经典 第15篇
张海洋,男,13岁,系我校七(1)班学生,于月28日晚自习(19时50分左右)下课后去厕所途中不慎把脚扭伤,后在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特此证明
意外保险证明 第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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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XXX
特此证明
保险证明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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