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精选10篇)

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第1篇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创意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Creative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为B C D 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创意设计的单位或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贯彻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针和国家文化产业政策,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培养创意设计人才并为之提供服务。促进首都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北京市委、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最大限度为会员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

(二)与其他有关机构合作,为会员具体项目、活动争取资金支持;

(三)评选会员提出的有商业潜力的创意设计项目,并向有关机构推荐;

(四)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有关项目招投标、会展、评奖等推广活动,扩大协会及其会员的知名度;

(五)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会员知识产权保护,并代表会员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集体谈判;

(六)定期举办优秀创意设计作品及人员评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

(七)加强与国外同类社团组织的交流,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包括从事创意设计产业的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过其席位代表参与协会活动。

团体会员的席位代表是指由团体会员选派的、代表该团体会员参与本协会活动的人员。每个团体会员选派席位代表1名。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创意设计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两个以上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会员(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选派的代表)承诺每年通过协会运用其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50个小时的无偿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最多2届。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

本协会监事会由具有法律、财务专业知识的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组织、团体或机构资助;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利息;

(五)会费;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08年7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北京市公证协会章程 第2篇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公证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Nota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北京市公证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由北京市辖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人员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管理、监督会员认真履行公证职责,规范执业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北京市司法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指导、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本市公证工作;

(三)制定行业规范;

(四)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拓展会员执业领域,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对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及申请公证执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六)组织公证交流和公证学术研讨与合作,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七)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八)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服务;

(九)指导单位会员的规范化管理;

(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和文化活动,促进行业文明建设;

(十二)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三)受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以及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纪律处分,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法行为并向其提出处罚建议;

(十四)建立并完善会员执业保险制度,对公证机构赔偿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督公证机构提取、上缴保险费,并联系有关理赔事宜;

(十五)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比对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购买、调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十七)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服务;(十八)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十九)中国公证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职责;(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八条 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公证机构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机构、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人员、取得北京市公证协会颁发的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的公证员助理、本市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向本团体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

(四)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团体提供的福利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团体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六)使用本团体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七)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情况的权利;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团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维护公证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

(八)接受并执行本团体作出的复查争议处理决定和纪律处分决定;

(九)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享有除第十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除履行第十一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传达、组织学习和执行本团体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协助执行本团体作出的对个人会员处分的决定;

(四)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本团体备案;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七)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行业惩戒规则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或注销公证员执业证或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其会员资格自然丧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重要的行业规范;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重大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六)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业内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会员代表名额、比例、条件以及推选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但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从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会员代表推选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形视为自动丧失会员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一)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决算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推选中国公证协会北京地区代表;

(九)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增补或罢免理事;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十一)根据会长会议的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十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

(十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执业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理事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理事会可以提请代表大会补选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团体。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行业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会长应由执业公证员担任。第三十四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在理事会授权下履行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七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会议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长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一)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事项;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三)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必要解释;

(四)建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

(五)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六)提请理事会审议不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七)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公证工作、对公证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及影响的人士担任本团体顾问;

(八)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长会议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

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策程序、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职责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本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理事、会长、副会长的履职情况;

(七)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

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九)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十)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等工作会议;

(二)对会长会议、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聘请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从当选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委派监事列席会长会议等工作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该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九条 监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监事会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团体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除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

(五)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六)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会费按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公证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在内。

北京市茶业协会品牌推荐 第3篇

北京灵之秀茶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拥有灵之秀茶城、荣德泰茶行(北京老字号)、书画院、茶楼、举人茶府(全国百佳茶馆)、山茶种植合作社、有机农产品加工厂、京西特产配送销售中心等分支机构。该公司集茶叶销售、茶艺服务、文化创意、咨询培训、旅游开发、有机农产品种加销等于一体,2007年, 灵之秀“京西山茶的传统加工技艺”被列入《北京市门头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灵之秀举人茶府连续两次被评为“全国百佳茶馆”,灵之秀大村山茶种植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北京市首批示范社。

目前该公司正按照管理制度化、产品品牌化、品种系列化、种植有机化、加工标准化、销售连锁化、产业一体化的战略稳步前进。

北京智茗隆茶叶商贸中心

北京智茗隆茶叶商贸中心,成立于2000年,该公司主要经营健康花草茶,品种有金银花、金莲花、百合花、绞股蓝等300余种。北京电视台《生活大调查》栏目多次对该公司产品进行专访,该节目播放后获得广大市民的认可,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

2004年该公司创建了“茗隆”品牌,扩大了生产规模,并生产加工系列红茶和普洱茶,产品原料全部采用云南普洱地区海拔2000米以上的古茶树,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目前北京智茗隆茶叶商贸中心的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国外市场。

该企业的经营理念是:先做人后做事、诚信经营、质量第一、客户至上。

北京市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第4篇

协会成立以来,主要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受市商务委委托,组织39家会员企业参加第十四届京港洽谈会,在洽谈会上举办了首届以“加强京港务实合作,共促两地经济繁荣”为主题的京港品牌对接交流会,会员企业汉王、京东商城和稻香村等做了发言。洽谈会扩大了协会的知名度,也提高了协会的组织能力。

二是承担了市商务委交办的商业街橱窗大赛的组织工作。商业街已成为首都商业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北京建设国际商贸中心的重要内容。从2010年10月开始,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对全市54条商业街的几千家店铺进行了走访调查,共拍摄图片约1万张,并向市商务委提交“北京特色商业街橱窗调研报告”。目前,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之中。

三是开展了协会基础工作。完善协会机构设置,建章立制,开展宣传活动,与社会各界建立联系。目前,协会设立会员发展部、开发部、研究部等部门,建立部门责任制。为了宣传协会和企业,协会在今年初编辑了“时代经贸北京品牌协会新春特刊”。为了做好服务,协会还先后与北京贸促会、香港贸发局、品牌中国联盟和美中贸易促进会,以及英国阿尔法公司等机构建立了初步的联系,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2011年工作思路

根据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和市商务委2011年工作会议上卢彦主任工作报告的精神,协会工作围绕“加快培育引进知名品牌”这一中心任务,积极培育和推广北京品牌,引进国内外品牌,全面做好协会工作。全年工作思路是:“以活动保稳定、以宣传促发展”。

(一)以会员发展部为基础,做好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

会员发展部是协会工作的基础,按照全年工作思路,做好四个方面工作,即打牢基础,开展系列宣传、系统培训和多层次服务。

1、打牢基础

(1)建章立制。

建立和完善《协会章程》、《会议制度》、《会员档案管理制度》、《协会通讯员联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上半年协会还将完成三年发展规划的制订工作。

(2)建立联系。

编制《北京品牌协会会员通讯录》和协会简介(中英文双语版);制作协会团体会员证书。定期召开副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大会,与理事以上的单位和企业建立长期固定的联系;定期走访会员单位,对重点会员做到半年走访一次,全部会员力争年内走访一次以上。

2、开展系列宣传

一是开展系列网络宣传。

在完善北京品牌网站建设基础上,计划增设“北京品牌”故事、“北京服务”品牌、“北京创造”品牌等栏目;开设英文网页等,进一步提高协会网站的知名度。协会网站要提供政策信息、企业信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等公共信息服务和针对企业需求的个性信息服务。除转载北京地区的品牌新闻外,网站要及时登载市商务委领导重要讲话、品牌活动大事,以及协会活动信息和会员信息。同时在协会内部,建立协会会员信息员制度,定期召开信息员工作会议;继续加强与社会专业机构的合作,利用社会资源办好网站。

二是开辟品牌专栏,系列宣传北京品牌。

围绕协会中心任务,拟在时代经贸杂志上开设“北京品牌”专栏,每期10-15页面,全年计划组织12期, 宣传北京品牌企业和品牌人物、企业品牌建设的成就,以及政府领导和品牌专家的访谈和讲话等。

此外,定期向市商务委报送国内外品牌信息和品牌发展情况,继续做好协会简报和信息的发布工作。

3、开设“品牌大讲堂”,组织系列培训。

为了进一步提升品牌企业,协会计划开设“品牌大讲堂”,围绕加快培育引进知名品牌的目标,开设“经济全球化下的品牌发展”、“国际商贸中心与品牌建设”、北京企业如何打造“北京服务”和“北京创造”品牌等讲座, 拟邀请国内外品牌专家学者、世界知名企业(协会会员如联想、沃尔玛等)高层、政府政策制订、管理部门领导和社会大机构的高管等主讲。

采取与联合国贸易网络北京中心合作的方式, 计划全年组织培训8-10期,培训企业管理人员600-800人次。

4、开展“多层次服务”。

在做好宣传和培训基础上,根据会员的需求,开展咨询、品牌代理推介、法律咨询等多项服务,发挥好协会纽带和协调作用,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品牌建设。

(二)以开展品牌研究和建设品牌数据库为主线,做好协会基础性工作。

为落实加快培育引进知名品牌的目标任务,针对北京目前缺少有关品牌方面准确和全面的权威数据的现状,协会拟组织开展品牌的数据搜集、统计和整理,以及分析研究等基础性工作,使协会能够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政府。

1、开展北京品牌发展课题研究

协会研究课题主要围绕加快北京品牌培育和推广确定选题。通过研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品牌战略和实践的理论依据。

为加强品牌研究工作的力度,协会专门成立课题领导小组,借助北京WTO事务中心等机构和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计划在上半年成立)的力量, 2-6月份对北京品牌企业、国内品牌地区和品牌发展国家以及国际品牌机构开展调研工作;6-10月组织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等各类研讨会;10-12月完成调研报告。目前,北京WTO事务中心已支持8万元课题研究经费。

2、建设品牌企业数据库

建设品牌企业数据库是为引进国内外品牌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根据协会工作要求,数据库分期建设。2011年重点建立北京市现有品牌企业的数据库,对品牌企业基本情况等数据进行信息化处理。上半年要结合北京品牌研究课题,搜集汇总会员单位的数据和基本情况,编制建设数据库模型的可行性报告。由于该项目投入较大,争取列入市商务委支持项目。

(三)以组织各类活动为主线,做好协会日常工作。

按照协会工作思路,2011年将组织会员企业参加会展、考察学习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协会的凝聚力,扩大协会的知名度,促进协会发展壮大。

1、积极开展、参与市商务委主办和支持的大型展会和品牌推介活动。

(1)继续组织北京商业街橱窗大赛。从去年10月至今年5月结束。通过商业街橱窗评选活动,宣传本市品牌企业,打造北京商业街知名品牌。

(2)组织参加中国服务贸易大会。协会要借助6月将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服务贸易大会,针对品牌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企业参加一系列高水平、高层次、大规模的专题论坛,宣传企业,提高协会的知名度。

(3)计划组织企业参加1 1月份举行的第十五届京港洽谈会。拟继续组织京港两地品牌企业对接,促进企业间的深入合作,并与香港贸发局共同筹划和组织京港品牌精品展。

此外,协会还要组织企业参加消夏节、第二届中国中华老字号博览会和王府井国际品牌节等会展活动,进一步培育和推广“北京品牌”和北京品牌企业。

2、积极开展国内外品牌企业交流和对接活动。

组织两次国内考察活动。计划在5-6月份,对品牌较为集中的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并与当地品牌促进机构建立联系,为国内知名品牌落户北京做好前期调研工作。

计划在9-10月份组织对英、德、美、加等名牌聚集的国家进行考察。同时与国际顶级品牌中介机构如世界品牌试验室、世邦魏理仕等建立联系,进行交流,为品牌引进工作做好服务。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电子商务协会(中文简称:电商协会)

英文名称: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University(英文缩写:BISTUE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校团委和信息管理学院双重管理下的以传播电子商务知识、提高电子商务技能、实践电子商务活动和增进电子商务人才交流为己任的非赢利性大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为所有对电子商务感兴趣的同学提供一个自由沟通、自我展示和自我发展的平台,在自我服务和为人服务中共担社会责任,共建和谐校园。

第二章 协会活动

第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

1.提供电子(技术)、商务(营销)、物流三方面的个性发展空间,指导会员向适合自身的方向发展;

2.定期组织会员聚会,共同交流学习中的经验、技术感想; 3.针对会员的知识结构组织各种形式的基础培训和技能培训; 4.组织并指导会员参加校级和全国性的电子商务大赛;

5.外请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企业人员开展公开讲座、内部座谈、内部授课等; 6.在电子商务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和承接企业项目;

7.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其他高校的电子商务相关团体开展交流合作,并借此宣传我校电子商务协会,提高协会的校外声誉;

8.建立协会网站及博客,向校内及校外电子商务爱好者提供电子商务最新发展、资格认证、实践就业等相关资讯;

9.建立校园电子商务实践网站并投入运营,满足学生校内交易需求并提供配套的交易服务;

10.每学年发行一次会刊,刊登会员的优秀作品、协会的主要活动成果等,并在协会网站上发布。

11.组织协会会员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科技下乡、知识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承认本协会章程、热爱电子商务的在校学生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1.提交入会、退会申请书; 2.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秘书部办理具体入会、退会手续; 4.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入会、退会通告。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校规校纪,维护本协会声誉; 2.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 3.认真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2.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参加协会活动权; 4.自由退会权。

第九条 协会会员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拒绝履行会员义务;

2.损坏协会声誉,违反协会章程; 3.诽谤他人名誉,破坏协会团结;

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电子商务协会理事会全面负责组织管理本协会工作,由会长、副会长及协会各部门部长组成。

1.会长职责:协会设会长1名,对外代表本协会,对内对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会长全面主持协会工作,统筹全局,制定协会发展方针、发展战略,带领协会上下把握协会发展方向;与副会长联合开展工作,树立会风,与其他社团建立友好关系,加强协会的凝聚力、竞争力。

2.副会长职责:协会设副会长1-2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调协会内部工作,并负责管理其分管的部门。当会长因故不能参与协会工作时,由副会长代理会长处理协会工作。3.部长职责:各部设部长1名,负责该部门的全面工作,并与其它部门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本协会发展。各部部长每学期需向会长递交一次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总结报告。各部可根据情况自设副部长1-2名,配合部长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门内部关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任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3.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讨论和制定协会本学年的工作方针、计划、任务,以及应由理事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5.审议会员及理事会成员提交的议案; 6.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7.审议会员的加入、退出及除名。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如有必要可以增减。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协会下设秘书部、技术部、商务部、物流部、外联部、宣传部、策划部、电子商务协会精英团队八个职能机构。

1.秘书部:负责协助会长完成协会日常事务工作,包括文件起草与管理、信息上传与下达、会议组织与记录、经费收支与管理、会员入会与退会等。

2.技术部:负责协会内部会员之间电子商务技术方面的研学与交流;为协会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并维护校园电子商务实践网站、协会网站及博客;负责我校电子商务大赛(技术类)的组织与指导。

3.商务部:负责协会内部会员之间电子商务管理与营销方面的研学与交流;负责我校电子商务大赛(创意类)的组织与指导。

4.物流部:负责协会内部会员之间物流管理方面的研学与交流;负责在校园内组织开展物流服务与物流活动。

5.外联部:负责协会涉外联谊和对外交流,包括与其他校外社团、企业建立互访交流与合作关系;在校内外寻找赞助伙伴,提供活动经费支援;承接企业项目,促进协会科研成果市场化;邀请校内外电子商务专业人士和指导老师开展讲座培训等。

6.宣传部:负责协会宣传工作和通讯工作,包括设计、制作和张贴各种海报、展板、标语和其他宣传资料;负责协会各类活动的摄影摄像并对协会的活动及时进行通讯报道;负责协会各大型活动的礼仪和接待;负责协会会刊的编辑与出版;协助技术部完成协会网站相关宣传资料的更新。

7.策划部: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并在活动过程中做好活动人员的调配及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8.协会精英团队:由会长领导,各部长及技术部、商务部、物流部若干精英成员组成,对内负责对本协会会员的基础培训和技能培训;对外进行科研课题研究和企业项目开发,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服务、科技下乡、知识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换届与除名 1.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

(1)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有申请同一职位(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的学生参加竞聘演讲,经到场的所有人员(该职位竞聘者除外)投票选举产生该职位的负责人。

2.理事会成员的换届选举

(1)理事会成员一般每届任期一年,每年9月份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理事会成员的换届选举。具体的选举时间、地点应于协会网站上公布,以确保所有会员均能获悉。

(2)协会正副会长由前任会长提名,在会员大会上经上届理事会所有成员和所有到会会员过半选举产生。若候选人得票不能超过半数,则仍需继续提名直到新一届正副会长产生。

(3)新一届各部部长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于会员大会上参加竞聘演讲,经所有到会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3.理事会成员的除名

(1)会长、副会长难以履行职责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除名,并由理事会内部选举产生代理会长、副会长,直至新一届换届选举。

(2)各部部长难以履行职责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除名,并由理事会成员协议产生代理部长,直至新一届换届选举。

(3)所有理事会成员凡三次未参加应参加会议且未事先请假者,或两次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协会活动者将自动除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职要求

1.理事会成员均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其中会长、副会长还应具有战略眼光、先进理念和创新能力,能够引领本协会茁壮成长;

2.理事会成员均应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3.理事会成员均应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4.各部部长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在团队中起业务骨干作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途径主要有:项目开发所得经费及各类活动赞助费用。第十七条 本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所有经费均用于协会各类活动的开展。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管理实行“会长负责批准,秘书部负责管理,理事会负责监督”制度。协会秘书部建立专用账本,详细记录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情况须由秘书部定期向理事会汇报。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非正当的经济活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可以修改章程: 1.为适应学校相关政策变动而适当修改章程; 2.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协会的现有章程存在不适条款; 3.协会的发展壮大需要增加或更新章程条款; 4.其他符合修改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程序

1.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得到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提议,并由秘书部汇总提议形成《章程修改提议书》(需注明修改原因、修改建议等事项),递交会长、副会长审议。

2.《章程修改提议书》经会长、副会长审议后,需经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修改并颁布新章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电子商务协会。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信息管理学院电子商务协会

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6篇

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同各国首都及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首都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促进民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推动国内外的人才交流,为首都的经济建设服务;举办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国际民间交流活动,注重开展青少年之间的国际交往,派出和接待民间团体和各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各种形式的演出和展览,开展民间对外交流,为把首都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和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服务。

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历届理事会理事由北京市经济、文化、教育、体育等社会各界推举组成。

Established in 1981,Beijing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BPAFFC)is a people’s organization engaged in the work of people-to-people friendship between Beijing and foreign countries.It is a corporate member of the Chinese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BPAFFC is committed to enhancing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friendship between the people of Beijing and other parts of the world,promoting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with foreign countries,actively conducting people-to-people friendship work in all aspects in different fields at various levels,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world of common prosperity.

The major tasks of BPAFFC are to establish and develop cooperative relations with friendly organizations,social groups and personages of all circles of the capital cities and other places of foreign countries,play an active role as a bridge in enhancing grow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sof the capital,serve for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capital through promoting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among the people and exchanges of talents at home and abroad,serve for building the capital into a prosperous,civilized,harmonious,livable and exemplary area through hosting international people-to-people exchanges in the field of culture,sports,education and science,pushing forward international contacts among the youth by conducting and receiving friendly visits between people’s organizations and friends from all circles and hosting performances and exhibitions.

北京节能环保志愿者协会成立 第7篇

协会是受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指导中心指导的非盈利性公益组织, 主要开展节能环保的公益活动, 引导各界热心于节能环保公益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参与节能环保志愿服务工作;规划和协调全市节能环保志愿活动;提供节能环保方面的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及信息交流等志愿服务;组织开展节能环保社会调研、展览展示和科普宣传等活动;开展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评选、表彰活动和宣传先进节能环保志愿服务项目和事迹。

节能环保已经融入我们的生产和生活之中, 越来越多的单位在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目标的同时, 主动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达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团市委和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共同发起的“北京市

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第8篇

作为钒产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钒业分会的诞生将为我国从事钒推广应用的产学研及用户单位提供更高层面的交流服务平台。钒业分会将致力于推动我国钒资源的科学开发、高效利用, 围绕推进钒技术进步、拓展钒的应用领域、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重点, 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为推动我国钒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钒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力贡献力量。

钒是重要的战略稀有金属。长期以来,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 我国钒产业在起步较晚的情况下快速发展, 依靠自主创新形成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但与国际领先水平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特别是近年来, 国内钒资源无序开发现象有所加剧, 一批小型企业乱开乱采、污染环境, 规模扩张、产能释放与钒的推广应用和市场开拓不相适应, 国内市场供大于求、国际市场缺乏竞争优势集成的矛盾日益显现。

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第9篇

“教代会每年8月底对校长进行信任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达不到60%的信任票,校长必须自行辞职 ;达到60%但连续三年未达到80%时,校长也必须自行辞职。”

“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校长的弹劾或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弹劾校长或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在北京市十一学校第十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章程》,对十一学校的基本主张、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等做了描述和界定,不仅将学校运行中各个领域的工作加以规约,还将弹劾校长和校长辞职等涉及人事制度的内容纳入了治理结构的描述中。

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要求,到2015年,全国要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因此,制定好学校的“大法”,就成为当前学校管理者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在十一学校章程里,有‘教师可以弹劾校长’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推动学校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综合研究室主任陈立鹏表示,章程反映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特别是突出了教代会在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这符合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也遵循了学校办学与管理的一般规律。

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第10篇

中国气体协会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1-S中国气诹协尝医用气钿伎工睡只尝庇立穴尝在jt京吕幵*国北京2014年11月16日, 由中国气体协会主办, 解放军307医院、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协办的中国气体协会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成立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中国气体协会杜军理事长、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高继轩副局长、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洪宓所长、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黄强华秘书长、中国气体协会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栗文彬会长等相关部门和学术组织负责人出席大会并致辞。来自全国各级医疗机构、院校、研究所、企业的92家理事单位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大会。大会由中国气体协会狀舂干秘书长主持。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气体协会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工作条例>, 选举产生了分会第一届理事会。邀请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赵奇侠处长、以色列萨伯曼科技有限公司何哈娜首席代表、解放军301医院医务部刘光荣副主任、中国气体协会狀春干秘书长分别作了学术报告。医用气体系统在维系生命、减少痛苦、促进健康、改善环境、驱动器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被称为“生命支持系统"。中国气体协会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的成立在为医用气体及工程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和用气医疗机构提供一个公共交流平台的同时, 必将对促进行业技术革新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李玉坤漆家学胡静一摄影/报道>屯议分会工作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高继轩副局长致辞中国气体协会医用气体及工程分会栗文彬会长讲话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洪宓所长致辞r^l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黄强华秘书长致辞中国气体协会液春千秘书长主持会议

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精选10篇)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第1篇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创意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Creative Desig...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