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精选18篇)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第1篇
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第2篇
办理登记需要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在登记窗口领取。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注:
1、《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需要。
2、另外要注意的还有:
1)当该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两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2)房屋租赁合同上有中介的章的话还要提供中介公司的执业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然就花5块钱在24号窗口买一本重填一下把原件一起交给25号窗口。
办理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应缴费用:登记费 50元/件。
一、办理地点: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栖霞路路口)”的“房地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楼,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窗口(25号窗口),二、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第3篇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可以看出,临时用地的使用是有其特殊性和限制性的,为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服务而建设的临时建筑,其土地的使用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法律和法规可以看出,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特殊在于临时性,不能超过两年。到期后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拆除。
《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河南省城乡规划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第4篇
该地块系2009年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储备协议》而确定的委托储备用地,储备协议中明确委托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包含其地上建筑物一栋。该地上建筑物登记为某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所有,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地上建筑物出具了一份“该房屋已依法收购并作为挂牌出让条件,由置业公司取得”的证明。现置业公司来我局申请办理该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
经我处调查,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储备协议》确实包含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包含地上建筑物,只是国土部门将该房屋作为挂牌出让的条件,政府也并未做出征收决定。因此,我们认为该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制造公司。
但置业公司提出:制造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无法再履行转移登记义务,所以要求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储备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土管理部门关于房屋“由置业公司取得”的这一证明作为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证明。
问:我处能否凭以上材料和证明为置业公司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金绍达:在本例中,登记机构不能为置业公司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理由如下:
一、国土资源局虽然出具了“该房屋已依法收购并作为挂牌出让条件,由置业公司取得”这一证明,但实际上置业公司对这一房屋的所有权并未依法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登记为准,而不是由哪个部门声明而生效,如果是政府对该房屋做出了征收决定,那才能未经登记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委托储备协议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协议。其内容并不是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要不就不会使用“委托”一词。即便后来有“该房屋已依法收购”这一情节,也要先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应当由收购单位和制造公司共同申请,国土管理部门即使合法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以后,在把该房屋所有权再转移给置业公司时,也应双方共同申请)。将之先变为国有的房产才可以作为出让的标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以前,对该房屋挂牌出让是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作为房屋登记机构,对其他行政机关明显的违法行为,要尽注意的义务。
二、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1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此,转移登记应当先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证,此处并不存在什么“房随地走”的问题。
三、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并不直接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对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前已经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可以通过清算程序履行转移登记义务。制造公司既然还未履行转移登记义务,就仍然是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在原来登记的权利注销以前,登记机构如果为置业公司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就是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相冲突了。
租赁合同办理 第5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3、《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申报条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发生租赁关系之日起,1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窗口收文→现场核查→管理所负责人核准→登记(备案)或不予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
一、出租方:
1、个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交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须公证或者认证)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单位:营业执照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2、有效房屋产权证件原件(留复印件)(以下其中一项即可办理)
(1)《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抵押的房屋,提交抵押银行同意出租证明、抵押借款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银行在房产证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盖章,加盖骑缝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3)商品房一次性付清房款:《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付清房款发票;
(4)拍卖和法院判决的房屋,须提供房产有关资料及拍卖或法院判决的文件;
(5)深圳市出租屋(自建房)使用证明;
(6)其它有效产权证明材料。
4、《计划生育责任书》原件。
二、承租方:
个人:
1、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留复印件)(经坂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验证);
3、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交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须公证或者认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单位:
1、营业执照原件(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4、《计划生育责任书》原件。
申请表格:
1、龙岗区房屋租赁申请表;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第6篇
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图
二、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书是指《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资料可作为判断房屋合法权属或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
1.《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接管房地产通知书》(直管房提供);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单位通知被拆迁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5.《临时建筑同意保留使用证明》;
6.《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7.开发商出租新建房屋,合法权属资料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4)《产权具结书》。
8.《宅基地证》;
9.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共有房屋的,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必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只提供原件核对,无需复印件)
1.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2.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3.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三)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租赁当事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存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需要提供一式四份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和工商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1.租赁当事人可签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租赁当事人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纸张使用A4纸),但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证件号码;②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③房屋用途;④租赁期限;⑤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⑥房屋维修责任;⑦转租的约定;⑧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⑨违约责任;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3.租赁军队房地产的,租赁当事人须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二、管理机构租赁登记备案审查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租赁所)、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后,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指租赁的房屋是否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是否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
(一)审查内容
1.审查房屋产权、共有等情况:
按照本程序第一部分第(一)点所列资料进行审查。
2.审查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房屋是否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情况。
(二)注记内容
区、县级市租赁所审查上述内容后,并视不同情况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记。
1.不需注记的情况:租赁房屋不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已经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房屋租赁合同给予登记备案,并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2.需要注记的情况:租赁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该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给予登记备案的同时加以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X条第X项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第X条第X款义务,予以注记”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3.注销注记的情况:经租赁当事人整改后,租赁的房屋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给予注销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
销注记”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三、缴纳税费
租赁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后,可领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立卷归档与信息告知
办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第7篇
甲方:
乙方:
为搞活经济,保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租给乙方的地址经营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作日用品店使用。
2、租赁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 4 年。
3、月租金及押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乙方需向甲方缴交人民币 2200 元作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租约期满时乙方交还甲方之财产及交齐相关费用后,可收回剩余全部押金。
4、缴交租金: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铺位,押金不予退还。
5、乙方责任: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费用应全部负担并及时缴交(包括:水、电、电话费、电视费等)。
6、财产保护:乙方必须保护甲方财产,保持清洁、和睦邻居,不得改变铺位原有的结构,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7、法律责任:乙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如有违法行为应负全部责任。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如本合同有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办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篇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方将坐落在 房屋,间平方米,租给承租方 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按每年 元人民币,交纳时间于每年 月 日前交付。房屋租赁税由承租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租,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前款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房屋的,负责赔偿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责任偿付违约金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责任偿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受损,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应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偿付。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条件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工商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第8篇
案例一:甲与乙于1992年结婚。1993年生有一子丙。2000年甲与乙协议离婚, 双方协议约定丙随甲生活。2002年, 甲以自己和儿子丙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并到我中心办理了产权登记。2009年, 丙因出国留学需要一笔资金, 甲决定将该房屋出售。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 工作人员发现该房屋共有人之一丙在提出申请时未满18岁, 属未成年人, 于是提出由其监护人甲与乙共同到场代理丙签署申请书。而甲认为该房屋是甲与乙离婚后用自己的钱为自己和儿子丙购买的, 同时丙也是随甲生活的, 出售该房屋与乙无关。我们认为, 涉及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 应由其全体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请。《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虽然丙的父母甲与乙已离异,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由此可表明, 甲和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共同承担着对丙的监护权利和义务。《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 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 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 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其中没有对监护人是“全体”还是“之一”做出明确规定。因此, 我们要求丙的父母共同作为丙的代理人对该房屋的转移登记进行申请。经过耐心解释, 最终由丙的父母甲与乙共同到场签字, 并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共同出具了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案例二:李某于1999年因患脑溢血瘫痪在床, 现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 经过10年的医治, 其家人无法再承担其今后的医药费。2009年, 李某的妻子杨某决定将他们于1996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改房出售, 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 工作人员发现该房屋属李某与杨某共同所有, 依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共有房屋, 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的规定, 应由双方共同到场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但因共有人之一的李某已瘫痪多年, 关于因患病而丧失意识活动和行为能力的公民, 如何在法律上为其行为能力定性, 《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而作为房屋登记机构也不能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其属于何种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以及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为此类情况可参照《民法通则》第19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 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做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其监护人可持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代其进行房屋登记的申请。最后, 杨某通过到住所地的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接到由城区人民法院对其丈夫李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裁定书后, 将该房屋顺利转让。
巧用调解代替公证办理房屋登记 第9篇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实际被继承人的房屋不登记,在建成时就取得了物权。在实际操作中,尽管很多登记部门与公证部门进行了沟通,并告知了此规定,但出于对自身的保护,仍有不少公证部门对第二种方法不采信,坚持不给无证的房屋出具继承公证。而第一种办法,申请人又很难做通其他继承人的工作,导致申请人处于两难境地,无法提供相关手续申请登记。《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使继承人不登记,也已经取得了物权,只是进行处分受该法第31条规定限制而已。
综合《调解法》第28、29、31、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B.0.15规定,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应为已生效法律文书。已生效的一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除民事调解书、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外,尚应提交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或协助执行通知书。B.0.16规定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可以看出民事调解书不需要生效证明,直接在登记中使用,人民法院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牵扯继承的,不需要公证。
由于该类房屋登记大都发生于村居或者民房,虽然从2013年开始继承公证收费进行下调,但接近房屋价值1%的公证费用,仍让百姓感觉偏高。《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实际很多村居或者民房,居委会(村委会)对继承人的情况基本掌握,加上法院进行确认时的审核,严谨性丝毫不低于公证处,因此,只要继承人之间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财产的继承达成调解协议,然后去法院确认后,就符合了登记条件,房屋登记机构即可进行登记。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第10篇
1.房产证(每一页都要复印);
2.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还有共有人的需一同提供;
3.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 第11篇
甲方:X
乙方:X
为搞活经济,保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租给乙方的地址房屋,租赁给乙方作日用品店使用。
2、租赁时间:从月日止,共1年。
3、月租金及押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乙方需向甲方缴交人民币2200元作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租约期满时乙方交还甲方之财产及交齐相关费用后,可收回剩余全部押金。
4、缴交租金: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铺位,押金不予退还。
5、乙方责任: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费用应全部负担并及时缴交(包括:水、电、电话费、电视费等)。
6、财产保护:乙方必须保护甲方财产,保持清洁、和睦邻居,不得改变铺位原有的结构,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7、法律责任:乙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如有违法行为应负全部责任。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如本合同有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为准。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第12篇
发布时间: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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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需提供资料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
3、《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需告知承租人)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需提供承诺书(原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2)《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3)《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需经产权登记。
4、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需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合同盖有单位公章的,如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名,受委托代理人签名即可。
5、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需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需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7、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需提供国土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8、房屋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承租人需提供资料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经济合同须办理公证 第13篇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公民之间、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 各种经济合同迅速增长。但是由于各种原因, 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或者上当受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在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进行公证就是一个有效手段。因为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对经济合同经过严格审查之后, 在法律上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增强双方的法制观念, 提高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经济合同经过公证, 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 任何一方违约, 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而限制了个别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抱着试试看, 不行就毁约的思想和行为。二是增强合同双方履约的信心。有些人订立经济合同后, 总担心政策变, 领导换, 合同到期难兑现。经过公证以后, 合同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当事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投资, 从事经营, 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可以防止纠纷, 减少诉讼。经济合同在公证过程中, 公证机关协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使合同的内容合法, 条款完备, 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违约责任明确, 在履行中就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四是可以防止在订立合同时出现违法行为, 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制止一些无效合同, 诈骗合同, 霸王合同的产生, 使一些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的人无法得逞, 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第14篇
一、要注意对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格式及内容进行审查
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形式多样,内容五花八门,作为公证员在办理该公证前应严格审查。有些委托书的内容与委托合同混淆,除了有委托人签名外还有受托人签名,公证员应建议把受托人签名事项删掉。有些委托书中出现“因办理上述委托事项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的内容,公证员建议应由委托方承担。这两种情况,明显违背了委托书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还有些委托书上受托人众多,一份委托书上有十几个受托人,而且每个受托人权利一样,都可以处理所有委托事项,公证员应告知当事人这样操作的巨大风险,建议修改委托书格式,删除不必要内容。
二、要注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
有些不法分子常常采用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证,假冒他人来办理出售房屋委托公证,一旦由于公证员的疏忽为其出具了委托公证书,则他人的房屋将被迅速变卖,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做好一代证和二代证的识别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身份证的审查应该是每一个公证员所应具备的一项基本技能,公证员应当掌握身份证的一般防伪标志的识别方法。我们公证处配备了一代、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一旦出现仪器无法识别的身份证,则进一步到网上查询,若网上也无法查询,则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身份证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再来办理公证。也有的当事人找不到相似的人冒充另一方,就谎称身份证已遗失,拿来了派出所的户籍证明(附照片),经对照,来人和照片上的一致,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总觉得不怎么踏实,如果公证书就此办理,那就有可能出错了。于是到派出所核实了户籍证明的真实性,后来弄清楚了,原来当事人在派出所有熟人,贴上了与本人照片不符的户籍证明,这就需要公证与公安部门沟通好,努力把好证件审查关。
三、要注意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有些行骗者利用和房屋所有人的特殊关系,取得了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房产证,然后找和房屋所有人长相相似的人来做委托公证,很多受害人在房屋已被出售后还蒙在鼓里。也有的房屋所有人夫妻双方对房屋处置意见不一致,就临时找一个长相相似的冒充另一方。作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前必须要做的工作就是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这个工作特别重要。这里难度较大的是一代证中公证当事人的识别,有些当事人的一代证是长期,已经用了几十年了,身份证上的照片和前来公证的人肯定是有些出入了。碰到这种情况就比较难处理,身份证肯定是真的,来的人是不是真的呢?曾经就有这样一对夫妻,前来办一份委托公证,要出售湖南老家的房子,证件齐全,都没有问题。可对于妻子的年龄,身份证上是五十一岁,可来的人似乎有点年轻,怎么看也不像五十一岁的人,最多四十岁,说长得不像吧,仔细再跟身份证上比较,又有点像。到底是不是本人,再继续审核,当看到结婚证时,找到了佐证,这是一份六个月前才补领的结婚证,结婚证上女方的照片很显然跟来人有出入,一个人不可能在六个月之后反而变年轻了很明显,来者不是本人。
四、要注意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在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中,有一类人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那就是已经达到法定年龄,但由于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无法独立行使民事行为。一般来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较容易识别,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相对困难一些。这些人一般来说在家已接受了“培训”,对公证员的询问不会存在太大问题,若不仔细处理,顶多是认为读书不多,懂的不多。对这类人应该怎么办呢?首先,要注意观察每一个前来办证的当事人还有陪同者,这类人一般话不会多,你会发现陪他一起来的人特别活跃,陪同者会解释给你听,他不太懂的这些程序,有什么表格我来帮他填好了。这时,先让当事人放松下来与他聊家常,聊着聊着,话多起来了,可疑的地方也就出现了,再与当事人有针对性的个别交流,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要注意房屋委托公证是否被非法利用
在办理委托公证的过程中,承办人发现房屋出售委托书已经越来越偏离其本来面目,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主要表现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名为委托,实为借贷。例如,出借人放款给借款人,对借款人能否还款存在担心,去办理抵押登记吧,又嫌时间太长,手续繁琐且费用较大,于是就到公证处来办一份委托出售房屋的公证,若借款人到时不能还清欠款,就由出借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来抵债。这类公证隐蔽性较强,公证员不易识别。但这样的委托公证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委托书的办证要求相违背。因此需要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要反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仔细询问当事人。一般来说,这类公证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来的人特别多,除了房屋所有人以外,总还有两三个人一起陪着来的,而且出售房屋的往往对具体怎么办不太清楚,有些当事人甚至对前来办理什么公证也不是很了解。也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量好了一起来的。遇到可疑的最好采用各个击破的方式,一个一个的询问当事人,这样容易找到破绽,发现问题。
总之,“公证无小证”,无论什么公证都应谨慎对待,看似普通的房屋委托公证,若稍不留心,就有可能叫公证员载个大跟頭。公证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更应在办理公证的实践中总结与积累经验,还要擦亮眼睛,用智慧武装头脑,把每一件公证办成铁证,使每一份公证书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郭远朝(1962.5.9~),男,1989年毕业于齐齐哈尔市教育学院中文系,2000年毕业于黑龙江省干部行政学院法律系、从事公证工作22年。
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委托代理合同 第15篇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自有的房屋的产权办证工作委托于乙方代理实行完成,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申请办证的房屋基本情况1、2、3、4、地点: 面积: 房屋产权来源: 成交价:
第四条委托代理事项1、2、代为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代为配合有关勘丈绘图、产权审查、交费活动。
第五条委托代理服务费用
1、签订合同时甲方给付乙方手续费元,交通费等元,合计预
付服务费用元(以付款收据为凭)。
2、办妥房屋产权凭证并交付甲方时,甲方再给付元,以上服务费用
总合计为元(以收款凭据为证)。
第六条违约责任1、2、甲方需提供真实的有关资料,否则乙方不予代理。乙方从年月实行代理工作,月末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情
况,月末完成任务。
3、不论何种原因,若乙方未完成任务,乙方从收取的元服务费中退费元给甲方。
第七条有关办证的登记费、应交纳的契税等非代理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立合同人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第16篇
(以闵行区为例)
一、办理地点:闵行区(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周一到周日8:45-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不同地方可能要求有些许不同,最好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情况):
1、钢笔或签字笔——所有材料均只能用钢笔、水笔或签字笔书写,千万不能用圆珠笔!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2份复印件(新版磁卡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
注意: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的(见房地产权证上的名字),必须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如果他们不能亲自陪同办理的,还要签署一式两份委托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处索取)
3、房地产权证原件+2份复印件(有条形码的产权证首页)和(记载详细信息的次页);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处索取)
5、现金人民币65元(其中,15元用于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元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然后到相应窗口(比如,16号窗口)办理。
2、16号窗口要求出示相关文件:
(1)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2)出租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委托书
(4)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上缴上诉文件复印件一套;根据16窗口的指示,填写相关表格、签字。
4、根据16窗口的指示,到咨询处拿号,同时到楼上24号窗口缴纳15元钱,领取盖章文件和收据。
5、根据16窗口的指示,到楼下24号窗口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房屋租赁合同(无需填写,只需签字)。
6、在楼下24号窗口填写并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同时上缴一套上述文件复印件(再次验原件)。
7、在楼下24号窗口的指示,到楼上24号窗口缴纳50元钱,领取缴款文件和收据。
8、到楼下24号窗口领取《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
9、7个工作日后,承租人凭借该收件收据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到交易中心楼上27号窗口领取登记备案证明。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第17篇
甲方 :温州市西飞铝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方双方协商,乙方在此声明:与甲方分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仅限用于办理工商税务事宜,乙方并承诺无其他利益关系。
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承租A幢F2层面积为 1385.60 m2,申报房产税按承租方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A幢F2楼面积为687.15 m2)、温州高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A幢F2楼面积为698.45m2)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申报,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房产税按照西飞公司自有房产缴纳的税金支付。
特立此承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探析 第18篇
合同解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产生合同效力消灭的后果。通常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在自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前, 解除权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约定, 也可由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事由有合意、约定、法定之分, 故解除情形依解除事由不同, 有以下分类:1、合意解除, 即双方在合同中未预见可能产生解除的情形, 双方可协商行使解除权;2、约定解除, 即在合同中就预先定好条件, 一旦解除条件成就即可行权;3、法定解除, 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我国《合同法》九十三、九十四条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 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项情形, 但在法条表述中, 仅表述为“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未指明该当事人为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普遍看法认为, 约定解除权的主体更为简单, 合同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即可在双方合同中予以明确。但在法定解除的规定情形中, 争议主要以谁可成为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展开, 有主张守约方为天然行权人, 也有为违约方发声的支持者。有些违约为当事人蓄意为之, 但在一些情况下违约方并非蓄意, 为减少自身损失不得已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之诉, 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通过对关联案例的分析, 笔者尝试归纳了法院的处理模式:
此表可以看出, 对于违约情况, 救济手段首选合同的继续履行, 违约方因违反约定不享有解除权, 法院据此精神, 作出继续履行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判决。从合同解除设立的初衷来看, 将解除权仅赋予守约方, 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但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形成权, 无须相对方配合即可发生效力, 现行合同法只赋予守约一方合同解除权, 有悖平等、公平、效率原则:首先,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仅凭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罔顾其违约原因、剥夺其解除权, 极易导致守约方借此权利压制对方意志, 谓之不平等;其次, 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条件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严重程度, 不考虑实际履行时现实环境复杂性导致的被动违约, 笼统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违约行为即可解除合同, 谓之不公平;最后, 解除权作为守约方的权利, 其可以选择及时行使权利, 亦可随时放弃而改选其他救济方式。若守约方凭借手持的合同解除权, 在合理期限内不行权, 那么解除权会因过了时效而消灭。对于合同来说, 解除未发生, 合同持续有效。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 违约的行为没有及时处理, 即使诉至法院, 法院也因“不告不理”无法处理。于情于理, 于合同涉及的各方都是有害而无益的, 不符合效率。
笔者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现实环境十分复杂, 在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这段时间里, 蓄意违约和被动违约情形均应纳入考虑范围, 解除权该特殊权利不应仅赋予守约一方, 作为平衡, 应综合考虑违约的具体原因及违约的效果等多种因素, 有条件地为违约方设置有限的解除权。
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权, 指享有权利方无需任何理由,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解除合同而使合同关系趋向消灭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租赁期限不明的合同解除作如下逻辑判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或者该期限的约定不明, 参考合同法六十一条后还是无法确定期限的, 那么判断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合同里, 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房方。因此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租赁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文所谓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结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可分为以下三种:租期在半年以上但是没有书面订立合同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租期或者租期约定不明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了租赁期且租赁期满、承租人没有返还房屋反而继续使用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任意解除权作为特殊的解除权, 给予当事人最大意思自治的空间, 但任意解除权利不得滥用。对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应体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限制:解除权须附条件、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及解除权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1) 附条件。因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时, 当事人可根据利益的随时变化, 向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若不对任意解除权设限, 会导致其滥用, 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损害租赁物的使用价值, 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2) 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对方。该精神在《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得以体现。作为租赁人, 随时冒着出租人任意行使解除权的风险, 对于租赁物的利益没有保障, 因此合理期限的通知实为必要。此外, 合同法虽肯定了解约人的通知义务, 对于“合理期限”并未做具体规定。 (3) 解除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中, 当事人应做到诚实守信, 履行义务务必通过善意方式, 滥用权力或者规避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不可取。何况任意解除权带来的是更大更广的合同自主权, 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违背合同必守原则。正是基于这种冲突, 诚实信用原则更要突出发挥其指导作用。
因《合同法》分则“租赁合同”一章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按照交易习惯, 如行使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以“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为必要。至于通知的形式, 有口头与书面通知之分。《德国民法典》以“口头形式不宜作为通知的形式, 因为口头通知缺乏证明力”为考量, 规定了“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对方通知对方, 表达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笔者看来, 口头亦或书面, 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自由。书面更为规范, 不必赘述;口头形式在交易习惯中方便快捷, 在效率上更甚一筹。至于口头方式不利于举证证明的问题, 不足以作为限制解除权行使限制的理由, 况且采用口头形式并不会对承租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列举了五种情形, 满足之一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针对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一)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二) 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三) 若租赁物部分毁损或者全部毁损,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 (四) 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遭受质量不合格的租赁物的威胁时,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以上四种特殊的解除权, 实质是将《合同法》九十四条具体化, 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才可产生, 同属于法定解除权。
在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由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 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提出合同解除。此时原告的解除权属于法定, 即按法律行使合同解除。同时, 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多在补充协议中对租赁合同的解除进行了约定。在此种情况下, 原告基于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还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笔者看法和崔建远教授一致, 认为:法定解除在具体适用时, 多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 结果造成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后果;约定解除不同, 约定解除在适用时不一定以违约作为条件。因此可以把约定解除看作法定解除的一种补充, 假使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法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 在未涵盖的领域内, 可以适用法定解除。[1]
我国在立法模式上采用通知解除的模式。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要解除合同, 只需通知对方自己要解除的意思。对方如对解除的效力有异议, 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 惯用通知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标准。
四、解除后发生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 适用到房屋租赁合同上,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如下变化: (1)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返还。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负有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义务。 (2) 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支付义务。 (3) 承租人对因使用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害进行修缮的义务。 (4) 损害赔偿责任。 (5) 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2]
返还租赁房屋时, 返还的房屋除了应符合约定的状况, 房屋内的附属物品也应返还。如果没有经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
进行了装修或增设了他物, 增设物和装修费用问题如何解决?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添附物案的审判结果可以作为参考。在此案中, 两家公司租赁合同的解除是A公司一方违约导致的。A公司的装修得到出租方B公司的同意继而作了改善, 因此出租方不得以“未经其同意增设他物”为由提起诉讼。该添附出于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考虑, 不宜拆除, 故归B公司所有。如果因承租人的改善、增设行为, 出租人受有利益的, 为了实现交易公平, 平衡利益, B公司作为受益人, 应当适当补偿A公司。
五、总结
实践中, 对于解除权的主体规定较为模糊,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等等规定, 致使承租人的住房利益无法得以保障。因此, 解除权的主体不应只限于守约方一方, 违约方在特殊事由下理应平等享有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出租房也不得滥用合同解除权, 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考虑承租方的利益,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从而实现交易安全, 实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达到租赁物的效益最大化。
摘要:租赁合同一旦有效成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违约一方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状况约束着履约者的履约行为, 若情况使然, 合同无法继续进行, 为保护自身利益, 解除合同成为必然选择。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行使条件如何, 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租赁合同解除权的价值不可小觑。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任意解除权
参考文献
[1]崔建远, 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J].法律适用, 2009 (11) :14-18.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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