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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精选8篇)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第1篇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为增强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

二、成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实施。

三、每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1次以上的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

四、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有计划地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索证制度。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主体合法性。

二、实施索票制度。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批发食品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批发食品必须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必须真实,并保存2年以上。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年 1 月 5 日

食品运输贮存保管制度

为加强食品运输、贮存保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贮存散装食品,做到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四、贮存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做到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为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召回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一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对已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立即予以召回。

三、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公布或通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迅速按要求进行严格清查,并对清查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停止经营,并将清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要求配合处理。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为把好食品检验检测关,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清除出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的食品安全质量抽检。

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自行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检测室,指定专人负责,搞好检测人员上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按批次每天对蔬菜、果品、水发产品、鲜肉等进行快速检测,一旦发现蔬菜、果品有农药残留超标或水发产品含有甲醛及鲜肉有注水等现象,及时将检测不合格食品下架、下柜,予以退市,并作好退市记录备查。

三、对各食品供应商不能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食品,及时督促供应商自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下送检,待取得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为确保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三、建立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进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为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或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检查登记本,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本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事宜。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18年 1 月 5 日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必须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二、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三、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与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装防鼠铁丝网或铁栅),无积水。

四、营业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五、店面周围25米内无坑式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风、防霉、防潮。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18年 1 月 5 日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第2篇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学校稳定和正常秩序,我校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一、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的领导。学校一把手对消防安全教育负总责,并分工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教务、公安、总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党和国家颁布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事故案例通报,本校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守则、操作规程等,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充分认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重要性,增强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三、运用典型案例分析,举办短训班,岗位培训及会议报刊、橱窗、广播、电视、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学期开始及期末、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重大节假日、集会等时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对新招职工(含临时工)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特殊工种(如锅炉工)要重点培训,必须持证上岗。重点安全部位的有关从业人员、专兼职义务消防队员每年进行二次以上的专业培训和演练。积极派送有关人员参加以公安消防安全为内容的业务培训。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第3篇

1.1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中, 一是《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 根据该公约第2条的规定, 知识产权包括下列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禁止不正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产权活动的权利。二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即TRIPS协议) , 该协议于1993年12月5日通过, 根据TRIPS协议, 知识产权包括下列项目的权利: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邻接权) ;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以上两个条约均使用了列举的方法来表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从列举的内容上看, 知识产权的内容非常广泛, 涉及科技、文学、艺术等各个领域。两个条约所列举的内容有所变化, TRIPS协议中所列举的保护对象比《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列举的保护对象有所增加, 这说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变化发展的。

1.2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 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鼓励创新的作用。尽管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 但都具有“独创性”这一共同特点, 如《专利法》中对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之一即具有新颖性, 《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应具有独创性。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对创新成果给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 他人如果使用, 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就使权利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转让其知识产权获得利益, 这些都极大地激励了人们创新的积极性。相应地, 创新活动的增加会有越来越多的创新成果转化成生产力, 从而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其次, 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促进信息的尽早获取和传播。尽管各国专利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以公开获取垄断, 即发明创造的人如果要获得专利权, 就必须公开其技术方案, 而且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第一个申请专利的人, 专利制度的这一设计会促使搞发明创造的人尽快申请专利并公开其技术方案, 这就为技术信息的传播打下了法律基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表明, 全世界每年90%的新技术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 可以了解当前技术发展的状况、水平以及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 在已有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后续开发可以缩短研发时间, 节约开发经费, 同时还可以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2 高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的必要性

高校是产生和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的主要场所, 同时也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对知识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高等院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势在必然。

随着20世纪80年代《商标法》和《专利法》的颁布, 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教育不断发展起来, 其教育模式主要分为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专业教育是为了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 一些大学为此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 如北京大学于1985年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 并于1993年成立了中国第一个知识产权学院, 开始招收和培养知识产权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上海大学自1994年成立知识产权学院以来, 相继尝试和探索了知识产权法本科生、知识产权管理本科生、知识产权法双学科生、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知识产权管理在职研究生、理工本科/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的“本硕连读”等。除此以外,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或者知识产权系、知识产权教学中心等。专业教育的目标非常明确, 就是为国家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在此不做过多讨论。通识教育主要是对所有学生进行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 如北京大学、上海大学在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同时, 也为全校学生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

在高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 让广大学生了解知识产权内容、学会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 懂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就显得尤其重要。笔者认为, 在高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 对学生进行普及教育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在高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 有助于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

早在2004年,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指出,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提出, 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 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知识产权教育不仅是一门知识, 一门专业课, 而且是一门道德品质教育的法律课程, 对学生一生的成长极为重要。通过对知识产权内容的学习, 使高校学生形成崇尚创新、尊重他人创新成果、诚实守信的风气。

2.2 在高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 有助于学生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涉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各个领域, 内容非常广泛, 而所有这些领域的创新成果都需要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如专利权的特点是公开其技术特征, 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 而商业秘密则需要采取保密措施, 否则就会失去其价值。在何种情况下公开, 在何种情况下保密, 则需要了解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

2.3 在高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 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是要了解他人的智力成果的保护范围, 懂得什么是侵权, 怎样才能做到不侵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就是要了解自己的智力成果在何种情况下受到保护,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 如何主张权利。

3 对高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的设想

基于高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的必要性, 结合实际情况, 笔者提出对高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的一些设想。

3.1 在必修的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课中增加知识产权教育的内容

大学通常在一年级开设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公共课。在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课中适当增加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如《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这一阶段的教学目的是加强学生的品德修养, 让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 对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逐步在学生心目中建立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诚实守信的意识。

3.2 根据学科特征, 有重点地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

知识产权内容非常广泛, 如技术与专利制度密切相关, 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制度紧密相连, 许可证贸易、经营管理需要商标法的知识。在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时, 要考虑到教学的对象, 不能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都纳入其中, 而应该结合学科特征有针对性地开设, 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科研开发需要《专利法》的保护, 对理工科专业的学生, 应重点加强《专利法》的介绍;对文学、艺术、外语等专业的学生, 应重点放在《著作权法》内容的介绍上;对管理、贸易等专业的学生, 重点加强《商标法》知识的培训。这一阶段学习的主要目的, 是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具体规定, 逐渐学会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即便在大学学习阶段没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应用问题, 也为今后他们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3.3 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知识产权公共课的教学

知识产权不仅内容涉及广泛, 而且应用性极强, 这就要求教师在讲解知识产权理论内容的同时, 更应注重相关知识产权的应用。在课堂上, 通过案例教学可以达到一定的效果。此外, 为解决知识产权师资力量缺乏的问题, 可以聘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专家学者、知识产权律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专家等来学校以讲座的形式讲解知识产权的实际问题。这种教学的目的, 是为了让学生对知识产权有更多的了解, 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 提高学生学习知识产权的热情, 引导学生通过自主学习掌握更多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应用知识。

3.4 鼓励学生参加知识产权社会实践活动

在学校资助的学生科研创新活动中, 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让学生直接参与到教师的科研活动中, 强化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第4篇

一、粮食安全和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安全是指粮食是否供应稳定、充足以及是否所有人都能获得满足基本生活和发展所必需的粮食。为此,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将粮食安全定义为“保障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为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此定义进一步丰富了粮食安全的内涵,粮食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数量安全以及粮食来源的可持续性安全。而我们着重研究的是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质量安全注重粮食的优质卫生、营养结构合理、健康安全,维护的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基本权利。

粮食质量安全是指一个家庭、企业、国家或地区,由提供或生产的粮食制品中获得卫生安全并营养充足的食物,从而满足其正常的生理及心理需求。粮食质量安全包括感官品质、卫生指标、食用品质、营养品质及储藏品质等方面。

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按照性质大致可分为生物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及化学性危害。粮食质量安全涉及整个粮食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中的质量安全隐患和质量控制问题,涉及种植业、农药、化肥、环境污染及控制、粮食储运、食品安全学、毒理学等多学科领域。因此,目前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的跨学科研究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空白与拓展空间。

二、涉粮知识产权

涉粮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农业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业产品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农业著作权、农业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等。

(一)农业专利权

农业专利是产生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利。其主要客体是现代农业中的农业科技和农业成果,例如肥料及饲料新配方,兽药与农药组合物,食品、调味品及饮料的加工技术,新型微生物菌种及产品,动植物育种的非生物学方法均可申请发明专利;渔具及农机具的改进及发明,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二)植物新品种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出的或对其发现的野生植物品种进行开发的,具备特异性、新颖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并有准确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一种专有权,包括: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许可权、转让权。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时期,因此需要对现行国际上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而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并非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志某商品产于某一地区,且该商品的明显优势、特定质量、产品信誉及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人文条件或自然环境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当今国际上保护特色、优势产品的一种普遍做法,可以充分、合理地保护与利用人文条件、自然资源及地理遗产,从而有效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并促进优势产业规模化、科学化发展。“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其权利归当地全体生产经营者所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先行者”,据调查,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以上。

三、知识产权制度对粮食质量安全的正效应

(一)激励粮食科技创新,加速农业技术发展

随着近年来粮食市场的跌宕起伏,各国在不断变换的国际粮食市场中,越来越重视国家粮食的主动权。伴随而来的是涉粮科技的不断发展、植物品种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涉粮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显著增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要想取得国家粮食主动权,只有通过激励科技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的基础。

具体措施则可以通过培养科技主体,加强科技研发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一是从源头抓起,重视种子研发与保护,加大种子研发投资比例,培育优秀、自主的新品种,抢占市场制高点和技术空白点,为粮食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打下坚实基础,从根本上解决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二是鼓励抗病、抗灾、抗虫害的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从而使粮食生产过程安全化、规范化,减少粮食质量安全的威胁性因素。三是根据不同种植规模、种植环境、种植习惯,加快研发适合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安全化、便捷化的农业生产工具,使粮食生产统一化管理,规范化生产。四是加强绿色有机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辅助性微生物技术的研究与開发,使粮食生产绿色有机化。五是攻克粮食等深加工过程中的保鲜冷藏技术、清洁安全技术等。六是建立统一、标准、安全、科学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制度,加强检测技术的研发与保护,与国际发达国家检测系统接轨。鼓励创新并不能保障粮食技术的有效运用,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将研发技术转化为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使用权,才能保持该技术的市场竞争力,为我国粮食自主提供有效保障。

(二)完善专利技术保护,降低科技研发成本

对于专利技术的保护,即专利制度,其中一项便是通过专利的文献性记载向公众公布来实现其公开性、透明性。此文献具有覆盖面广、内容详尽、出版速度快等特点。通过此文献的公布,技术研发人员可以及时了解现有技术发展方向、发展趋势及发展程度,从而为研发主体提供一个准确的风向标,避免重复性研究的投入,使投资能更加合理高效,同时也节约了人力资源。另外,通过专利文献的详细记载,研究人员可以开拓新视野、激发新想法,使专利创造更加完善、更加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大大降低了研发成本。

(三)实现涉粮技术转化,提高国际主控能力

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文化创造的一种手段,更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不可忽视的战略资源。科学技术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将现有研发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国家粮食主控能力与市场竞争力。因此,创造技术,获取涉粮知识产权并不是最终目的,将科学技术转化为先进生产力,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才是重中之重与关键所在。

对于农业技术的运用与实施,在知识产权制度控制之下,严格技术准入与问责制方能保证农业技术的合理规范应用。对于尚不明确其实用效果的技术,尤其是涉及转基因技术的成果,在其正式投入使用及市场推广之前应进行严格控制。在保障技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农业技术的加快转化,加强体制创新,使涉农知识产权及农业技术的转化与推广得到有效改善;对重要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植物新品种权、涉农专利等可进行政府采买,间接增加研发投入以支持技术转化与技术再研发,有利于形成产业化生产经营。同时,对于技术转化资金难问题,先从制度上解决投资风险,稳定投资者心态,进而加紧涉农知识产权与金融市场的联系,实现资本与技术的双向流通、双向受益。积极引导金融市场对涉农知识产权良性、可持续投资,保障农业科技的研发与技术转化,克服现有资金短缺问题。

(四)稳定国内粮食市场,吸引涉粮投资主体

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严重、专利保护不足、技术信息频频泄露等问题,我们必须通过知识产权的制度保护来肃清我国粮食市场的安全隐患与市场混乱。其中,对育种者、技术研发者进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可以消除投资者的风险顾虑,获得成本与收益补偿,增强其对涉粮知识产权的投资信心。一直以来,我国在此方面尚有欠缺,以致在涉农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无法抗衡。对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经验来完善我国制度,引导私人及跨国种业积极投资。

美国在鼓励涉农投资方面有着十分完善的制度。为了鼓励个人在种业方面的投资及育种保护,美國实施了一系列关于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采取了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相结合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因为,对企业而言,一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影响其是否在该国投资涉农研发及销售的重要参考。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制度保护,才能克服私人及跨国公司对涉农技术投资的数量及规模限制,从而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加快技术研发与销售步伐。

(五)推动粮农规模生产,延长农业利益链条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第5篇

1、目的

为使公司食品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规范管理整个生产操作过程,保证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专业技术人员、车间生产操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每年公司相关人员及新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3.2质量管理部负责食品安全知识的授课并提供培训考核试题。3.3各车间、部门负责定期对本部门、车间员工进行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宣贯。

4、内容

4.1人力资源部要对公司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进行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标准及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并考核,新参加工作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人力资源部要将对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专业技术人员、车间员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纳入公司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培训后进行考评。4.3质量管理部要安排专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授课,授课人员要根据培训人员岗位要求认真准备培训内容及资料,按规定课时要求授课。

4.4各相关部门、车间定期组织本部门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及与本岗位相关的卫生要求、操作标准,使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有关应知应会内容。

4.5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学时数、培训地点、主要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考试试题、考试成绩等,以备查验。

4.6人力资源部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安排上岗,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维护广大食客和全体职工生命安全,保障本店运营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结合本店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应急预案:

一、防止食物中毒的措施

(一)健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结合本店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电视,黑板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关卫生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水平,减少食物中毒发生。

(三)细菌性食物中毒预防措施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细菌污染,控制细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

1、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物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2、控制温度。即控制适当的温度以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如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

3、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予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快吃掉;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4、清洗和消毒,这是防止食品污染的主要措施。对接触食品的所有物品应清洗干净,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5、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四)预防常见的化学性食物中毒措施。

1、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冲净,烹调经烫泡1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2、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到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3、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调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4、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五)发生食物中毒的处理:

1、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把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送往医院。

2、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3、紧急处理

(1)后勤保障部负责与调度,把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2)及时报本单店有关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临时紧急事务。

4、原因调查

(1)保护现场严防破坏,要对可疑食物或有毒食物取标封存。(2)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3)分析原因,根据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凉菜间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一、人员要求: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2、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3、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5、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二、环境要求:

1、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刷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5、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行高于25℃。

三、凉菜制作要求:

1、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在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6、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7、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8、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9、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10、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11、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第6篇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收集整理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管、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幼儿园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第7篇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园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全体教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加强对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园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的教职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目的:

1.加强本园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2.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园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幼儿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3.积极开展对本园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园食品经营安全。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式: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时间:

本园规定员工每学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本园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对本园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第8篇

2006年以来,原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相继颁布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为高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深化高校教育职员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保障与指导,使得高校职员制度的改革进入了快车道。

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高校教育职员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当前高校职员制度改革的瓶颈在于缺少一种紧扣高校管理人员主体属性以及高校管理人员这一职业定位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方法体系。本文旨在通过“知识人”假设的概念和高校管理人员“知识人”的角色定位,来进行高校职员制度改革的相关研究。

1 知识人假设的提出

人性的假设是对人本性的认知,分析人的本性,了解人的需求,是一切管理学的前提。诚如著名管理学家麦格雷戈所说:“每一种管理决策或行动都是以人性的假设为前提和后盾的[1]。”对组织成员的人性假设分析和探讨,是提高组织管理效率,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前提和手段。

1.1“知识人”假设提出的社会经济现实

人的本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是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环境所制约的。不同人性假设的提出都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相联系的,亚当斯密结合当时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正式提出了“经济人”假设,指出“自利的心理动机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也是社会分工的根本原因[2],”并以人的自利性原则为基石,强调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开展一切有效经济社会活动的内在动力。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受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影响,马歇尔、凯莱斯、西蒙等人对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进行了持续的修正,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现实。

西方管理学中,麦格雷戈在《企业的人性面》中根据“经济人”的假设,结合激励理论,总结出了“X理论”。其主要内容是:(1)大多数人有懒惰的本性,都想尽办法的地去逃避工作和责任;(2)大多数人都是缺乏理智的,必须加以指挥、控制、诱惑、收买,须靠外力严加管制,以惩罚来相威胁(3)大多数人的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都是不一致的,个人为满足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要,将会选择能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事做。而管理人员依据对他们人性的假设,可用不同的方式来组织、控制和激励他们。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又出现了“自由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负责人”等人性假设理论及以此为基础的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理论体系,特别是随着阐释对个人需求和行为动机的激励理论的研究深入和日趋完善,如需要层次理论、期望理论、激励-保健理论、公平理论等,将人性假设在管理学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提高了组织效率。

纵观人性假设理论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1)人性假设理论总是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现状相适应,并受之影响。如斯密时代的英国,机器大生产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手工技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处于急剧的上升期,似乎所有的经济行为主体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认为通过自由竞争完全可以实现“自然均衡”,斯密在此构念上提出了以“自利心”为行为动机的“经济人”假设[3]。(2)科学的、符合当时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现状的人性假设理论和与之对应的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理论和实践能提高组织效率,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3)人性假设理论所适用的主体正在不断细化,不同类型的行为主体,由于教育背景、职业特性、工作生活环境等不同,需求层次也各不相同,应适应于不同的人性假设。没有一种对任何行为主体、社会职业群体、任何时间都普遍适用的人性假设理论。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知识科技以爆炸式的增长,日渐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未来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经济活动中每一个行为的行为特征和行为动机。具体表现为:(1)创新能力正逐步取代传统的“实物资本”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力量。(2)在社会活动中,信息技术的应用在“社会”、“知识”、与“行动”之间建立了特有的联络机制,互联网、移动通讯的普及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往、沟通方式,颠覆了人们过去社会参与、知识获取的手段。(3)在知识社会中,终身教育制度的建立为个人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终身学习成为人们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必然需求。同时知识社会、知识经济发展产生的知识化变革萌发了不同知识类型的行为主体:知识型政府、知识型组织、知识型团队、知识型个人等,也为“知识人”假设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1.2 知识人社会角色分析

德鲁克[4]认为,知识人假设是:作为人要想实现自己全部的经济利益和自己全部的社会本质必须有且使用特定的具有社会结构的知识。应该说知识人是具有“理性利己性”、“理性利他性”和“社会性”的有知识能力的综合体,尽管知识人拒绝单一的经济人,但不能否认自己没有“利己性”。人们最初获取和应用知识的动力往往源于利益的驱动,但又会在某种条件下,对社会公益和组织利益表现出“利他性”和“社会性”。这种知识人的复杂性,往往又和其社会角色息息相关。社会学家弗洛里安兹纳涅茨基[5]认为,社会角色是一个动态的社会系统,尽管不同种类的社会角色各自有相当不同的成分,但社会圈子、自我、地位和功能是所有社会角色都拥有的基本成分,而知识是所有社会角色的先决条件,并将知识人可能扮演的角色分为了技术顾问与圣哲、学者、探索者三大类,其中技术顾问与圣哲可细分为技术领导、技术专家、职业顾问、保守主义者、创业主义者;学者可细分为真理发现者、组织者、贡献者、真理的战士、知识散播者5个子类型;探索者包括了事实的发现者和问题的发现者2种子类型。他同时也指出,这是对社会角色的分类,而不是对人类进行分类,每一个知识人都可能兼任几个这些在分析上加以却别的角色。

2 基于“知识人”假设的高校行政人员表征

对于高校的教师而言,是典型的“真理发现者”和“知识的散播者”。已有学者从知识社会学研究视角对高校专任教师的社会角色进行了分析和探讨[6],但以此为视角对高校中另一个重要的“社会圈子”管理人员及对应的教育职员制度的研究尚有待深入。

2.1 高校教育职员是典型的“知识人”群体

《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育职员究竟是哪类群体,从事何种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教育职员的范围进行了定义:高校中的教育职员是指在高校中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以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党务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7]。故本文所出现的教育职员均指高校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高校社会功能的多元化,高校中行政人员身份正在由原来行政化的国家干部向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教育职员转变,特别是《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明确将高校行政人员排除在高校教师和国家公务员之外,定位为专业化的教育职员。《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中要求高校的管理岗位要求控制在学校基本编制数20%以内,据教育部统计,2000年全国普通高校教职工总数为111.3万人,其中管理人员为18.3万人,占比16.4%,到2010年高校教职工总数达到215.7万人,行政人员为29.8万人,占比为13.8%,总体上是符合国家要求的[8]。这些数据可以看到管理人员所占比例正在逐年下降,体现专任教师在高校中的主体地位和精简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效率的理念和趋势。与此同时,高校管理人员自身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000年以前高校管理人员的中很大部分是来源于军队转业干部、引进人才家属、后勤人员、教师转岗、接收毕业生等,但随着在职进修、接收毕业生要求提高等,高校管理人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有了很大幅度提高,聂伟近调查了江苏省11所不同层次的高校发现,管理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已达96%,硕士以上也有49.4%,而且这一比例正随着教育职员内部结构优化而逐步提高[9],是典型的知识型群体。

根据德鲁克对知识人假设的定义,可以发现:高校教育职员群体具有相关的高等教育和管理学知识,并以此作为实现自身需求的工具。这种需求包括了经济利益的需求、社会地位的需求、实现组织目标的需求,更有实现个人价值的需求,由此我们可以说高校教育职员是典型的“知识人”群体,具有“知识人”所特有的表征。

2.2 基于“知识人”假设的高校教育职员角色分析

高校教育职员要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制定战略规划,为从事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提供服务和保障,为学校筹措和争取更多的优质办学资源,制定和实施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还要从事各类思想政治和党务工作。特别是中高级教育职员,他们一般都有丰富的高校管理实践经验,对高校未来发展有着清晰的判断,对高校管理工作有着较强的热情,对自己的未来发展也有明确的奋斗目标,是典型的兹纳涅茨基所称的“职业顾问”和“组织者”。

作为“职业顾问”,当教师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发生了意想不到的重大变化,或者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遇到障碍而面临困境时,就需要根据自己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来提供意见和忠告。但这又有一个前提,为保证“职业顾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顾问自身不要参与到向他求教人的实际角色中去,他必须处于竞争圈子之外,这样,参与咨询的人才能相信他的意见和建议是公正超脱的。一旦与顾问意见发生分歧,他们也能顺从顾问的判断,使自己的意见服从于顾问的仲裁。但在现实的高校中,教育职员往往和教师角色交织在一起,特别是目前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尚不完善,所谓的“双肩挑”和具有教育研究的系列职称的人员,他们在项目申报、奖项评选、论文发表等学术竞争中,利用其自身的行政权力来谋取和占用教师的学术资源,难以建立让教师群体所信服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也是在高校教育职员制度建立过程所亟需解决的难题,让行政的回归行政,让学术的回归学术。

作为“组织者”,组织的对象是高校中人、财、物,但是所面对的“人”都是高层次的人才,是对自己的学科忠诚度远高于对组织的,有较强独立性的高知识型群体。有效的组织起他们来实现组织目标其难度可想而知。此外,高校中“财”与“物”的组织与有效管理也有其自身特有的规律和特征。兹纳涅茨基认为,“组织者”的任务是检验与组织某一现实领域的现有总体知识,并把经受住检验的真理组织成一个体系,“组织者”需要有靠理性洞察发现的,显然确定的真理,并愿意接受,最后能系统地传播给被组织者,实现系统化。由此可见作为“组织者”角色的高校教育职员需要有与其任务和岗位相匹配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涉及到高等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法学、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论等多个学科门类和体系,需要通过各类进修和培训加以充实和对原有知识技能进行更新,进而提升自己的专业化素质,更好地从事知识化、专业化的高校管理工作。

3 基于“知识人”的高校教育职员制度完善原则与对策选择

高校教育制度作为一项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了对教育职员的聘任、考核、晋升、培训、奖惩、退出等基本规章制度,是高校教育职员群体自身发展,提高管理能力,促进实现高校发展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和支撑。

3.1 基于“知识人”的高校教育职员制度完善原则

高校教育职员制度在改革中不断摸索完善,职员制的理念已经在高校管理中初步形成,特别是从教育职员改革试点的来看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表现在:明确了高校中各类人员的分类管理,行政人员的职业定位、法律定位有了制度保障,提升了高校行政人员的服务意识、专业意识和服务水平[10],提高了管理和办事效率,强化了岗位意识,促进了高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但问题和矛盾也是比较突出的,如:“双肩挑”设置的规范问题;教育职员岗位的适用范围问题;原有职称和现有职级对应问题;职员考核晋升等问题,在职员制实施过程中都是需要认真分析,加以规范解决的。

根据对高校教育职员群体“知识人”假设的角色分析,可以遵从以下几个原则来完善高校教育职员制度。

(1)利益非相关原则当前绝大多数学术资源分配仍由政府所主导,在这种集权分配模式下,具有行政权力的教育职员在参与这种模式下的学术竞争中,显然具有信息、人脉关系等“非规则性”优势,这也是高校教师意见最大,所难以容忍的。因此必须对高校教育职员制度中利益非相关进行明确,只有这样,才能让教育职员具有权威性,在开展管理活动中充分赢得教师的信任和支持。

(2)专业化导向原则高校教育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支能适应现代大学制度的、高效、专业的管理队伍,助力与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这就需要教育职员从录用、培训到考核、晋升等各个环节坚持以专业化为导向,使其真正成为一个专业化群体。

(3)激励性原则作为“理性的利己性”、“理性利他性”和“社会性”的综合体,高校教育职员群体有着复杂的需求。在完善教育职员制度过程中,需要采用适合的激励手段,调动起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整体待遇水平上,在保证高校教师主体地位的同时,要保证教育职员与教师两者之间合理的收入差距;在个人发展上,能为教育职员个人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3.2 基于“知识人”的高校教育职员制度完善与对策选择

高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为深化和推动高校教育职员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契机与挑战。许多高校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笔者以“知识”假设的角色视角,对深化高校教育职员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设想。

(1)完善教育职员的晋升制度为保证教育职员作为“职业顾问”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教育职员在职业发展路径上应区别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建立一套适合教育职员队伍稳定、健康发展的晋升制度。教育职员根据岗位重要性、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确定相应职级,而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管理人员原有行政级别做了简单的职员职级对应,对职员职级的晋升也只做了基本的一个年限规定,后续配套政策至今都尚未公布,这严重挫伤了教育职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没有明确晋升政策依据直接了职员在职业发展过程中的迷茫与失落。

在调查中发现,教育职员花大量时间写专业文章、申报课题,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主要还是为了兑现待遇,为此在职员晋升制度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由于领导职数限制而未能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只要能达到规定的任职条件,就能获得职员职级的晋升,这样就解决了他们的待遇问题,铺设了教育职员职业发展的新路,让他们能更好地安心于本职工作。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除享受原有的职级工资外,可再享受规定的领导职务津贴,一旦不在担任领导职务时,领导职务津贴自动取消。由此一来,由于职级不在和职务挂钩,担任领导职务不在是职员主要的晋升途径,就可以彻底实现领导职务的能上能下。

(2)完善与规范“双肩挑”人员管理“双肩挑”人员是高校教育职员改革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并将长期存在的问题。由于高校的特殊性和发展需要,部分中高级职员需要有一定学术背景、有教学科研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但是,对“双肩挑”人员而言,如果他们过多地投入教学科研工作就会影响领导和管理职责,对教师也会产生“在其位不谋其政”和“学术利益冲突”的印象,因此这是职员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

许多省市已经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如浙江省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规定“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对在高校的“双肩挑”人员适用范围做了特别的规定:“原则上须原为教学科研人员,评聘了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或职员岗位管理。”但在具体操作上,不少高校盲目扩大“双肩挑”适用范围,规定:五级职员(原正处级人员)可评聘教育管理研究员或思政教授,六级职员(原副处级人员)可评聘教育管理副研究员或思政副教授,而七级及以下职员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以理解这样处理能大大降低改革阻力,但却显然有背于教育职员改革初衷,给人以一种担任领导职务才能享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权利的印象,是十分值得警惕。

为完善与规范“双肩挑”人员管理,应该对这个群体加以区别对待,对于一直以担任行政工作为主,已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能纳入“双肩挑”范围,在行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学术人员应纳入职员管理序列,享受领导职务津贴;在学术团体担任领导职务,则可根据本人意愿,在职员和教师两类职业中选择一种,同时享受领导职务津贴,但若选择教师职业则必须纳入教师的管理序列,完成相当的岗位任务,保持内部的一致性,一旦不在担任领导职务,领导岗位津贴也自动取消。

(3)完善教育职员的专业化培训制度为做好“职业顾问”和“组织者”的角色,教育职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必须紧跟高等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法学、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论等多个学科的发展,适应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所带来的新现象、新问题,这就需要对教育职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训。但目前相较于教师较为完善的培训制度,教育职员培训仍存在不少问题,变现在:教育职员自身动力不足,缺少激励机制;开展培训主体主要为上级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校本培训不足;培训内容政治性倾向过重,专业理论与专业实务不足,缺乏针对性;培训方式上基本都是“满堂灌”的讲授,缺少互动式的参与;培训没有制度保障,经常是为落实某一项政策进行的突击式培训,而缺少目的性明确的教育职员培训规划;同时专业的培训师资力量薄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此教育职员的培训要有的放矢,首先要让教育职员了解现代大学对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对照自己的不足。其次,高校要充分重视对教育职员的培训,要使教育职员培训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做好培训规划。为教育职员培训提供和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经费支持,营造良好的培训和学习氛围。再次,注重培训实效性和针对性。无论从培训内容还是培训方式上都要针对教育职员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不同岗位职员的专业需求。最后,建立培训评估和激励机制。客观考核各类培训的实际效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评奖评优的一个重要指标。使得教育职员在不断培训和学习中真正实现高校管理工作由单一的经验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

总之,高校教育职员是典型的“知识人”群体,在高校教育职员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认识教育职员作为“知识人”的角色特征,这不仅对高校教育职员自身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而且能从根本上提高高校管理效能,推动高校各项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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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聂伟近.高校管理人员专业化的现状调查与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10):50-54.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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