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精选6篇)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3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设计及审查—开工备案—项目施工—联合试运转—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四)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三章 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和项目类型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
新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核准,改建、扩建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备案。
安全核准或备案是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查前,应书面征求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附送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和项目类型进行安全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 新建项目划定矿区范围或资源申请批复有效期不足30日的、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90日的,项目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未进行或未通过安全核准或备案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或备案。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煤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火工品供应、供电、水资源管理、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接其工程。
第十条 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在国家规划矿区内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时,由省发展改革委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咨询。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核准的申请报告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它新建煤矿项目或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核准。
改建、扩建项目依上述程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备案。
(三)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或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或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应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内既未开工建设又未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或备案自动失效。
(五)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局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安全核准或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安全核准或备案按管理权限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收到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征求意见函后,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或备案审查,并向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复函。
(三)安全核准或备案应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按“登记—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煤矿建设单位在报送安全核准或备案申请报告时,应报送以下资料的原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应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和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煤层的煤矿必须编制瓦斯抽采方案。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新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具备甲级安全资质评价机构编制,并通过评审。
4.建设单位业绩报告。经建设单位所在地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
5.新建股份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体制建立情况说明和协议、公司章程等。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署复核意见(省四大矿业集团作为安全责任主体的除外)。6.所在地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建立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或备案:
(一)相关资料不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第4条规定的,新建矿井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条要求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认为项目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煤矿灾害或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
(三)开发建设灾害严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等情况之一)矿井,煤矿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技术管理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业绩的。
(四)矿井设计瓦斯等级不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第5.5款规定的。
(五)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新建项目。
(六)竣工投产不足5年的改扩建项目,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改扩建项目,地方高瓦斯煤矿扩大采矿权范围的改扩建项目。
(七)建设单位所属(含控股)生产煤矿或施工队伍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1年内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的;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3年内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的。
(八)设计生产能力、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第5.3、5.4款规定的。
(九)井田内和邻近区域矿井及老窑分布与开采等情况不清的。
(十)井田范围内有正在开采的其他煤矿和非煤矿山的。
(十一)在垂直方向上有相互重叠且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煤矿或非煤矿山的。
(十二)新建矿井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
(十三)所在地政府不具备煤矿安全监管能力的。
第四章 设计与审查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灾害程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设计,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不得承接未经安全核准、项目核准或备案的设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05-2008)和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把设计质量关。必须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第十五条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审查;新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查;改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查。
煤矿初步设计审查,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严禁批小建大。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必须按规定报送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安全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含职业危害预评价)。
(五)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瓦斯地质资料应当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条规定)。
(六)煤矿初步设计。
(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含职业危害防治设计)。
(八)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改扩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九)矿井内采掘工程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登记—预审(现场监察)—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程序进行,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批。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新建、国有重点煤矿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120万吨以下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批复。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新建、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下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专家由设计审查部门从专家库中选聘,凡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要按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严格审查,提交审查意见;同时要对设计单位按设计审查意见修改的设计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热害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三)所确定的设备、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第二十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必须同时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后,1年内既未施工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批复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地温热害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边修改边施工、先施工后报批。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章 开工备案
第二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的日期等,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告知备案。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开工备案材料时,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开工备案回执由建设单位存档备查。有关部门应建立开工备案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用冻结法凿井的,从开始施工冻结孔时为项目开工;
(二)采用普通法凿井的,从井筒开挖时为项目开工。
第六章 施工、监理和质量认证
第二十六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煤矿施工等级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严禁挂靠施工资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第二十七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建设工程,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煤矿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所在地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日常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保证安全设施的投入,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以及“一井一制”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一)建立安全、通防、地测、机电、技术、工程管理等安全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
(二)对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防突员、抽采工等10类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统一配备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三)建立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
(四)统一配备和管理安全仪器仪表、设备和器材。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审批、安全会议等制度。
(六)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统一协调指挥安全管理和工程安排。
(七)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八)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九)组织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实施综合防突措施。
(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并建立职工培训和健康档案。
(十一)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主体责任,应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二)配足配齐特种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
(四)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管理和工程安排服从建设单位统一指挥和协调。
(五)组织制定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六)严格按设计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七)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档案。
(八)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有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领导值班和轮流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级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的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监理业绩。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与报告责任。监理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程结束后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并承担相应安全、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
(二)矿井进风井和回风井贯通时,必须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
(三)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穿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五)矿井永久排水系统应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并投入使用,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六)在两个安全出口形成前,必须确保有两个井口具备提升人员的能力。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石门揭煤必须使用专业化施工队伍。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等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不断加大瓦斯和水患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施工安全,为矿井投产后实现“采、掘、抽”平衡和采掘正常接替提供时间、空间等条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制定年度、月度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并及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确保安全有序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要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与矿井总体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建设单位要大力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强安全技术研发,提高施工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第七章 联合试运转
第三十八条
新建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批准,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批准,小型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联合试运转方案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联合试运转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二)国有重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的防突专项验收;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的防突专项验收;
(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四)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五)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在组织审查联合试运转方案时,应当邀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第四十条 联合试运转时间为1-6个月,不得擅自延长联合试运转时间。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煤矿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一)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
(二)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
(六)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消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会组织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三)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四)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五)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六)联合试运转报告;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八)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九)《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十)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十一)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十二)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按照“登记—预审—受理—验收—整改—批复”的程序,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批。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新建、国有重点煤矿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120万吨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并批复。新建或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办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新建、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
(一)安全设施及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二)安全设施及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交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和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安全设施及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应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建设项目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和实施煤炭产业发展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依法、有序、安全地开发煤炭资源。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查处、取缔非法建设项目。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建设项目和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建设存在的,依法对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要暂缓开发。不得将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倾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炭资源,出让给无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或个人开采,现有地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不得扩大采矿权范围。
第五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设计审查、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建立完善的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档案。
第五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依法进行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边建设边生产、超期联合试运转等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生产。
建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逐级报告。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挂牌督办和公告,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察执法工作,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查处煤矿建设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和煤炭资源管理,及时依法组织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非法建设项目。其他部门发现煤矿非法建设项目的,要及时将其移交项目管理部门、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承揽非法违法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供电、公安等部门不得向非法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电力、火工品等施工条件。
第五十五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建设项目投产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矿井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安全评价机构等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
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1日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
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建立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取得与地质勘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需要,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五)做好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应当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六)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和报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矿井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升级,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七)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八)严格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标准,按规定取得开工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未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九)做好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试运转。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按规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超过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名义组织生产。
(十)建立建设项目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二、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范要求,强化设计管理
(十一)规范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资源储量、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编制任务。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建设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设计业绩。
(十二)强化建设项目现场服务。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十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上级管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十四)强化施工项目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十五)严格按资质等级范围承建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十六)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施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落实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工程监理
(十七)明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
(十八)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排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五、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超层越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要责令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冒险组织施工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切实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加强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加强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并监督实施。勘查工作完成后,要对大中型储量规模的勘查项目开展野外工程验收。
(二十一)严格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和矿区范围划定。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开展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工作。地质勘查报告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评审、备案。勘查程度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
(二十二)严格各类资质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制定完善煤矿建设相关资质管理办法,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对开展煤矿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发现能力、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颁证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颁证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三)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煤矿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初审同意意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施工企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四)加强施工单位信息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核实同一项目施工单位数量及资质,施工项目部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从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施工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二十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逐级报告,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处罚。
煤矿安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3篇
一、煤矿安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国内外技术现状
安全档案管理电子化、信息化在国外大中型煤矿企业中已经普及, 电子化管理方式以及数据的共享和高效产生了显著作用, 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 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由于种种原因, 国内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整体还比较低,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传统的安全管理已不能满足大型企业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的需要, 安全档案管理进入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已成为必然, 可以极大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煤矿安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结构与功能模块
1.平台架构。煤矿安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基于Web的企业计算平台, 其系统平台架构如图1所示。
2.功能模块。煤矿安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为B/S模式, 服务器端数据库为SQL-SERVER, 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员工信息管理、工伤事故管理、三违信息管理、安全奖惩管理、隐患信息管理、综合查询7大模块。该系统采用灵活的权限管理机制, 更贴近用户需求。管理者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自行定义角色及其权限, 并定义每个员工所属的角色, 管理层次可由管理者自行控制。
(1) 机构管理模块。机构管理模块采用树形结构, 主要实现机构的增加、编辑、修改、删除、排序等基本功能, 并且反映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隶属关系。
(2) 员工信息管理模块。员工信息管理模块包括人事管理、用户管理和角色管理。人事管理主要是增加、修改、删除和查询每个员工的基本信息, 如工号、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学历、联系方式、家人等。用户管理包括用户的增加、修改、删除, 身份证号作为每个用户的唯一编码, 不能重复, 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在用户管理中对不同员工分配不同角色局级、矿级、区队级、普通角色, 上级可以指定下级角色。角色管理可以赋予不同的角色用户相应的权利, 使该用户只能查看、修改本部门的信息。
(3) 工伤事故管理模块。工伤事故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工伤事故信息录入、查询、修改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工伤事故的录入由区队级管理员每月及时录入, 提交矿级管理员审核后再上报公司。事故分析可根据各级用户分配权限的不同, 对指定单位、指定时期内发生的伤亡、非伤亡事故进行分析, 包括单位分析、事故类型分析、工种分析、文化程度分析、伤害部位分析, 生成饼图、柱状图、趋势图等, 直观明了, 为预防事故发生提供了重要依据, 能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率。
(4) 三违信息管理模块。三违信息管理模块包括违章单位、姓名、发生日期, 违章原因, 罚款以及处分等, 可以对三违信息进行增加、查询、修改, 可以按单位、种类、日期对各下属单位发生三违信息的数量进行统计、分析, 并生成对应的图形, 为矿井安全管理提供最直接的信息。
(5) 安全奖惩管理模块。安全奖惩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员工的惩罚和奖励信息的增加、修改和查询, 可以为掌握安全薄弱人员和年终安全表先提供有力依据。
(6) 隐患信息管理模块。隐患信息管理模块由隐患整改计划信息、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隐患信息统计和分析组成, 可以及时地发现安全隐患, 并迅速对安全隐患进行协调及分配处理, 在区队和矿级、公司之间形成闭合管理, 使安全隐患的处理更加全面、彻底, 防患于未然, 达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目的。
(7) 综合查询模块。综合查询模块可以实时查询每个员工的基本信息、三违信息、安全奖惩信息, 为掌握安全薄弱人员信息、处理工伤事故和年终安全表先提供有力依据。
三、煤矿安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特征
1.Web服务器、数据库和应用程序全部自动傻瓜安装, 建立企业信息中枢只需1分钟。
2.客户机无需安装专用软件, 使用浏览器即可实现全球办公。
3.支持任意多级部门/成员单位模式, 灵活定义角色权限。
4.内置工作流系统, 灵活的自定义流程, 实现各项业务流程的管理、文件流转及审批等。
5.完善灵活的菜单自定义机制, 方便挂接外部的B/S系统, 具有良好的扩展性。
6.通过系统访问控制、系统安全设置、系统资源管理, 确保系统稳定安全运行。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4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风险警示;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X9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29-2
0 引言
随着我国与国际的接轨,煤矿企业不再像当年刚盛行时那么地吃香,为了改善煤矿企业在与别的上市产品竞争中的劣势,有关部门提出了“双体系”模式对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双体系”就是针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提高生产效益而出现的一个新的词语。具体的内容有如下几点。
1 “双体系”管理制度的建设
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以危险源辨识为基础,以危险预先控制系统为核心,通过科学制定各大系统、各类施工设施、生产材料的安全规范,健全完善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危险管理控制的过程,使关键设备和现场安全危机实现超前辨别和预先控制,实现“人、机、环、管”的最佳匹配。根据“双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展开,立足矿井实际,抓组织、强宣贯、重达标,严考核,积极推进安全“双体系”建设,促进了矿井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1.1 “双体系”对个人的效益
“双体系”指的是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和员工操作标准体系。此两种体系旨在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并且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是不同于以往传统的管理模式,能够针对目前存在于煤矿生产中的问题提出最有效的管理方法,是一种新型的提高安全生产的理论。
1.2 煤矿管理模式
在煤矿的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各种危险情况会不时出现,生产环境十分恶劣,并且经常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各种灾害因素的威胁,煤矿的安全生产从一开始就是生产技术和管理中一个非常受到关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生产始终把“安全第一,预防生产”这个原则放在第一位,把保护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上,并根据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现状,把煤矿的安全管理和法律规章制度接轨,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装备两个方面来保证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由传统经验管理逐步转入全面管理和科学系统管理。
1.3 煤矿安全管理要点分析
1.3.1 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有条不紊地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到技术达标和人员达标。对达不到三级标准的煤矿企业,限制期限停止生产重新整顿,超过时间仍然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将会依照法律制度关闭企业。推动实施优秀的工程评比活动,把它当作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方针。将标准化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达到标准的企业可以开始进行生产工作。
1.3.2 加强群众安全监督工作
群众是生产活动的基础之一,将群众的监督作用放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来, 认真实施省总工会《关于认真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实施意见》,发挥工群众的广泛优势优势,发动职工寻找自己身边的不利因素,维护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煤矿企业要在矿井每个班组加强群众的监督力量,让每个人参与其中,以此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2 “双体系”引入煤矿安全管理的模式分析
“双体系”在引入安全生产管理时主要体现在集约高效的安全生产模式,人员精准操作的安全模式,能够双管齐下,从生产人员和对事故的提前预测两方面去着手,保障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实际性,可行性。
2.1 “双体系”引入煤矿企业安全管理
把“双体系”引用到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中能改变以往的传统管理模式,使得煤矿生产实现高效率,高质量,高标准,也保障了煤矿工作者的生命安全,降低煤矿灾害对员工的生命健康影响。有力地提升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水平,为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 “双体系”应用于煤矿安全管理的实例
2014年以来,同煤集团雁崖煤业公司始终以“安全生产对标管理”、危险预先控制管理和员工操作达标“双体系”建设活动为主要线路,以“双基”建设为要点,持续进行动态考核,加强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了公司的正常,高效,安全运行。这个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对标管理和“双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安全生产对标和“双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放在主要的核心地位,推动了工作全方位的发展。严格参照集团公司标准,制定颁布了《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和员工操作达标体系双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安全隐患查找排除等制度,细致明了、清楚分析了各成员单位监管责任,确保安全责任的全面实行。
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公司对煤矿生产过程时所用的器械方面进行了改造,引用了安全程度位于国际前列的生产煤矿机械,并且时常派人监管,监督。只要安全隐患一经工作人员发现,就会立刻整改。除此以外,公司让风险预控体系替换了以往的旧体系,可以很快发现危险源头,然后进行处理,保障了生产工作的安全进行和有条不紊。在人员操作方面,公司加强了对人员的技术培训,时常举行员工技术大赛,保证了员工对操作方面的熟练程度,避免因为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可估量的煤矿灾害。
3 “双体系”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在煤矿生产作业中存在着较大风险,缺乏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则会引起安全事故,引起较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在煤矿安全管理中应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与员工操作达标体系,通过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编制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进行危险源监测与风险预警,员工对自己操作的精准要求,确保煤矿生产作业的安全性,并探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于煤矿安全生产中所发挥的作用,实现煤矿的安全管理。
3.1 提高工作生产效益
“双体系”抛弃以往不成熟的管理经验,脚踏实地,以根本情况为基准,将安全管理落实到大大小小方方面面,使其能够置办得当,弹无虚发,检查细致,有总结思想。如果说,狠抓规章制度的完善建立是治标的话,那么把这些规章制度用到实际就是治其根本,只有标本兼顾根治,安全生产局面才会收到出人意料的效果,企业效益才会平稳上升。
3.2 保障个人安全的“强心剂”
有了“双体系”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保证,减少了安全事故的时常发生的隐患,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也会大大增加,煤矿的生产工作自然会顺利进行,也为安全生产打上了一剂“强心剂!”
3.3 优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在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及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煤矿生产企业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和压力,“双体系”可以加强,提升煤矿公司的产品安稳输出以及管制服务的水平提升,然后有效地提高整个过程的产品管理水平,减少了企业所花费的财物。大大改善产品的质量问题,改善企业竞争过程中的劣势,并为其他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流程优化带来借鉴意义。
4 结论
“双体系”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一大助力,积极实施能够为国民经济的提升创造出最大的效益。关于“双体系”的解释以及作用希望能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参 考 文 献
[1] 马占川.关于煤矿安全管理现状及策略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6(01).
[2] 琚永清.浅谈如何有效地实现煤矿安全管理[J].山东煤炭科技,2014(09).
[3] 韩沁峰.我国现在煤矿安全管理分析与对策[J].山东煤炭科技,2015(10).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5篇
《安徽省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制 说 明
《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编 制 说 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质函〔2014〕162号)下达本标准制定任务,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承担标准编制主要起草,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国投新集等省内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单位协助编制工作。
该标准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归口管理,评审通过后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施行。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标准得编制任务后,省局党组非常重视标准编制工作,成立以为总工程师朱建伦组长,科技装备处处长张超英、安全技术中心主任房猛、安全技术中心总工程师张爱国等为成员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并邀请省内国有大型煤炭煤矿企业、安徽省煤炭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协助标准编制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安全技术装备,是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煤矿现代化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手段。党中央、国务院一向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02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2005年,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瓦斯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200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2010年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要求煤矿必须在3年内建设完善包括安全监控系统在内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2013年10月,国办发[2013]99号文件再次重申“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能否符合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安徽省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验规范》地方标准,对安徽省内的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以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性及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保障监控系统监测有效、控制可靠、安全运行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制定标准的意义:一是促煤炭企业瓦斯综合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二是加强政府监察、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促使煤炭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三是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降低煤矿事故;四是利用信息化等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五是加快煤炭企业科学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六是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标准既兼顾了安徽省内现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又略高于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比较切合我省实际,通过标准的实施,达到鼓励先进煤炭企业,带动一大批中游企业,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的目的。
鉴于目前国家、行业、地方仅有系统关联设备相关的产品技术标准,尚无适合我省煤矿操作性强的在用安全监控系统检测检验标准或技术规范,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此项工作没有相关技术规范依据,至今在我省无法开展此项工作,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不相适应,制订地方标准,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检验工作十分必要。
三、标准编制过程
2014年4月,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质函〔2014〕162号)下达本标准制定任务
2014年6月,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建伦组长。确定起主要草部门、协助标准单位、起草人员。
2014年7月,组织标准编制人员调研,编制标准大纲,确定编制在用内容框架。
2014年9月,完成标准讨论稿初稿。
2014年10月,标准编制工作组评审标准讨论稿,修改完善讨
论稿,形成征标准讨论稿并向相关部门及专家征求意见。
2015年1月7、8日分别在淮南、淮北邀请四大矿业集团的通防、机电、通讯计算机部门的负责人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及部分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人员,召开标准研讨会广泛征求煤矿企业现场使用和管理人员意见,对标准得修改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2015年1月25日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国、内外标准情况说明
目前,国内已施行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主要包括:GB50581-2010《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AQ6202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T1116-2011《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及安全监控系统关联设备的技术条件等技术规范,这些标准规范都是针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关联设备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技术要求,适合产品生产的形式检验,不适用于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性能指标检测检验。我省关于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检测检验规范尚未制定,与标准相配套的测试方法仍处于开发阶段,周边省(如山东、河南省、四川等省)都已经制定了地方检测检验标准,开展了安全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工作。
五、标准制定的依据,与国家现行法规、标准及规定的关系
本标准属地方标准规范,制订参考了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是GB 50581-2010《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T
1116-2011《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综合考虑了《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质量标准化及检查评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使本标准与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规定要求一致。
六、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依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编写结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文件要求。针对安徽省行政区煤炭企业的特点,标准主要规定了煤矿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运行有效性检查项目和主要性能指标检测项目的测试方法及检验规则和检测检验结果判定。进一步体现了标准的科学性、严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标准正文部分共分10章,具体内容如下:
1、范围;
2、规范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检验条件及检验类别;
5、检验项目及要求;
6、检验方法;
7、检测检验仪器设备;8、检验规则;
9、检验结果的判定;
10、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附录A、检验报告格式(资料性附录);附录B、检测检验仪器设备配置表(资料性附录)。
七、标准施行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本标准的施行为安徽省境内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检测检验工作统一了技术规范为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提供了可操作依据。能够推动煤矿企业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使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监控系统可靠运行,预防和降低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6篇
(2009版)
* * 矿 务 局 二 0 0 九 年
第九部分
班组安全建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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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局加强煤矿班组长队伍建设的意见
第一条 为强化班组长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班组长职责,预防零星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班组长的任职条件:
1、身体健康,爱岗敬业;
2、热爱煤炭事业,热心企业发展,个人出勤正常;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做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4、有二年以上工龄,初中以上(或相当)文化程度,曾被评为优秀员工,历史上无重大责任事故;
5、掌握本职范围内生产技术管理知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规定,掌握精细化管理的基本知识;
6、熟悉相关矿井灾害发生的规律、检查判断的方法和预防应急措施;
7、具有熟练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好的文字功底;
8、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带头执行矿上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班组长实行矿、队双级管理,班组长的任命需经过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区队公开选拔、征得矿劳动人事部门同意,由区队任命,杜绝班组长选拔的随意性。
第四条 稳定班组长队伍。各单位要制定政策、出台措施,做好班组 长队伍的稳定工作,尤其要把稳定采掘区队的班组长队伍作为重中之重。
第五条 建立长期有效的班组长培训制度,是班组长队伍建设的先决条件。矿务局及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班组长培训机制,劳人部门应制订切实可行的班组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经常开展对班组长生产技能、安全意识、工作方法及行为规范等方面内容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业务水平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六条 矿务局、各矿应经常举办班组长法律、法规、制度、规程、精细化等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各部门、各班组间的学习交流活动,适当开办一些管理实务培训及心理教育讲座,促进部门间生产工艺的相互了解,促使班组长正确调整心态,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七条 班组长应积极争当学习型班组长,要踊跃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培训达到生产上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心态上充分认同与接受企业文化、厂规制度,协作上尊重、理解、信任企业领导、同事和员工,学会宽容、沟通与互助。
第八条 开展班组长职业生涯设计,完善班组长工作绩效考核考评机制,逐步实行班组长末位淘汰制度。矿务局各矿应定期对班组长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员工满意程度及工作业绩等进行个人述职、组织考核考评,将考核考评的结果作为发放奖金、职位升迁及调薪的重要依据,形成一种“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九条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决制止“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落实班组业务保安责任制。班组业务保安责任制是班组正常 生产和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的重要保证,班组长要严格贯彻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制,并对本班组每一个成员执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素质。班组长要组织本班组成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三大规程”、精细化管理、4E标准及质量标准化等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搞好自保和互保工作。
第十二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班前布置安全,班后检查安全是班前、班后会的重点内容。班前、班后会成功与否,是班组安全管理成败的一个标志,也是班组长个人能力的一个体现。班组长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调动班组成员的积极性。班组安全管理不但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班组的安全组织,并注意调动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保互保,养成自觉按规程作业的良好习惯,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班组长必须负责及时消除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杜绝带着隐患进行施工作业。发现生产现场存在重大险情时,负责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除不生产。
第十五条 班组长必须抓好班组的各项管理工作。班组的工作重点在安全生产,班组长在抓好班组安全生产的同时,还要抓好班组的其它各项管理工作,尤其要注重抓好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班组长例会制度。各原煤矿井要建立班组长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由矿领导主持的班组长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工作,明确提出工作 重点,协调解决班组长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七条 提高班组长的工资待遇。各矿应制订针对班组长工资待遇方面的专门规定,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八条 矿务局设立班组长节。矿务局决定将每年的3月1日确定为煤矿班组长节,以增强班组长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第十九条 各矿应成立班组长协会,从各方面关心班组长的生活和成长,要创建一种“人性化”的工作、生活环境,尽量为班组长排忧解难,解除班组长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安心生产创造条件,使班组长们在获取物质利益的同时又能享受丰富的精神生活,如:在工作之余,为他们举办生日酒会、郊游等,使他们由正常的职业感性认识上升为发至内心的情感理性认识,在增强归属感与使命感的同时,激发他们对企业、对工作的热爱,产生一种长久的内在驱动力,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
第二十条 班组做为一个团队,要培育自己的团队精神。班组长是培育团队精神、提高团队素养的带头人。要经常教育员工在立足本职岗位,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提高大局意识,学会系统思考,学会统筹兼顾,将个人融入团队,团队荣则个人荣,团队辱则个人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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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局关于区队(班组)自主管理的实施意见
**局发[2008]228号
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创造性、增强自律性,激发广大职工热爱本职、学习创新、保证安全、创造效益,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同增值发展,特制定区队(班组)自主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区队(班组)自主管理的意义
区队(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一切工作落地生根抓出实效的基础团队。基础是一切物体、实体、事项、活动、现象等客观事物产生的根源、存在的根基、发展的根本;团队,是指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的目标,紧密协作并相互负责的由个体组成的正式群体;自主管理,是为了实现目标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计划、组织、控制和沟通的活动。区队(班组)建设是企业“三基”建设的核心和重心所在。区队(班组)自主管理的推进直接关系到企业运行管理的效能,只有抓好区队(班组)团队的建设才能从基础上推进企业的生存、竞争、发展及文明和谐建设。
二、区队(班组)自主管理的建设目标
1、发挥作用:通过区队(班组)自主管理,充分发挥区队(班组)对于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等工作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岗位增值成才。
2、转换机制:使区队(班组)员工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要我管理为我要管理,最终达到自我管理的境界。引入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 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提升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3、永葆活力:用优秀的文化理念、先进的管理理论武装班组,规范班组运行,明晰建设路径,培育学习型的思维模式使班队充满活力和动力不断发展。
三、区队(班组)自主管理的内容
自主管理不是自由管理,是遵循法治和科学的原则,不是自己想怎么管理就怎么管理,而是要按照上级的技术标准、操作标准(规范)、管理标准、规程、规定、制度及职工增值发展来自觉地管好自己的区队(班组)。根据我局实际,决定实施“65333”区队班组自主管理,即:实施区队(班组)6项自主管理,遵循5项实施原则,执行3条实施路径,用好3个自主方式,实现3个目标。实施 六项自主管理,简称“六自主”,实现自查、自评、自纠、互帮互利,实现六自主管理的运行质量六好运行效果六达标,实现个人、区队(班组)、企业的利益一致统一。
(一)自主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1、自主管理安全技能和职业道德能力。确立“隐患是自己利益的天敌”的理念,自觉消除人因、物因、制度因素上的缺陷。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规范和“二安三个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职工的个体差异,建立班组针对性、实效的培训体系,创新自我学习培训方法。培训须将理论和实践进行统一,不仅有安全生产技能知识、作业岗位的专业知识、行为规范标准,还要有职业道德标准的建立与培训,以消除因不讲职业道德所犯的低级错误。
2、自主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作业行为。树立“自已的安全自己管、依靠 别人不保险”的理念,确立“放纵行为等于放弃自己利益”的理念,自我规范行为。目前尚存在个别区队长(班组长)自己搞“三违”,袒护别人搞“三违”的现象和行为。区队长(班组长)须带头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并自觉接受职工监督,管好工人操作行为的规范;开展好互查及互相提醒工作,做到自主反“三违”,并处理汇总上报。安检部门要认真建立区队(班组)自主抓“三违”档案,对自主抓“三违”认真积极的区队(班组),纳入月终结算奖励。
3、自主管理质量标准化。确立“工作达标才能获得应得收益”的理念,自觉对标、纠错、提升。区队长(班组长)管质量标准化必须精细,要熟知本单位本专业和当前工作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对当班成员进行考核记录,把住质量标准化的作业操作过程,保证工程质量、工作质量、产品质量。人本精细标准化的核心是自主贯彻规程,抓好工作过程质量,抓好工作过程行为。
4、自主管理区队(班组)效益效率。确立“收入靠创造”的理念,积极创造获取收益。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1)熟知月度定额工作量、质量、产量、材料计划,减少投入,提高产出。重点抓好材料的领取、使用和管理,降低电耗、物耗;(2)优化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时间拖延,实现安全节能降耗的目标。(3)提升岗位作业价值,组织班组针对工作中的难点、边角区域的盲点、作业经济技术要点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技术创新工作,在企业同等政策下实现班组职工收益的最大化。
5、自主管理文明素养。确立“文明使自己身心健康终身受益”的理念,自觉地修练提升。区队长(班组长)要组织班组定期学习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和方法,提升区队(班组)成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班组职工的行为自律能力、思想道德水平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培育和谐友善;以人文关怀的精神关注组员的思想情绪,帮助化解他们思想上、工作和生活中所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工作中要公道正派,平等待人,民主协商,不搞远近亲疏;善于化解班队中出现的人际矛盾,要靠人格的力量和严格的管理弘扬正气,充分发挥安全员、群监员、青年岗员、民管组员等的作用,促进班组形成浓厚的团结友善氛围;维护职工的工作、安全、经济、精神等发展权益,在发展中维权,在维权中培育公正理念。
6、自主管理区队(班组)超额效益分配。确立“公平就是不侵占不伤害别人的利益”的理念,自觉践行公正分配,获取应得收益。区队长(班组长)须与本区队(班组)职工沟通,以日常考核为依据,公开公示本班组的考核,并以此进行班组超额效益的分配,充分体现安全多得、多劳多得、优质多得、高效多得、达标多得的公正分配原则;建立本区队(班组)“六自主管理”的考核标准,特别是强化工作行为、过程质量和文明素养等人本精细化管理和考核兑现,使行为效益和文明效益充分体现,进而促进人的发展。
(二)区队(班组)自主管理的方式
1、依章考核。区队(班组)建立自己的经单位批准的“六自主”管理制度、考核标准及分配制度。区队长(班组长)与区队(班组)职工共同执行,相互帮助相互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班组长要针对班组“六自主”管理工作,建立自主管理工作记录制度,对六项自主管理工作所采取 的措施、召开的会议、取得的成效以及工作进展等情况,分别及时记录在单项记录本上,以反映自主管理工作状况。形成定制内容→定制标准→定制程序→定制记录→定制考核兑现→定制帮教的闭环运行体系。
2、模范艺术。区队长(班组长)是区队(班组)的“元帅”,以模范行动确立自尊、以大气大度确立友善、以学习实践确立自爱。区队长(班组长)在自主管理中,要逐步减少权力式、命令式、控制式,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仅要善于用制度规定约束人,还要善于用教练式、沟通式、示范式、咨询式等方式教育人、激励人,以促进职工做到自觉行动,自我管理。
3、责任共担。区队(班组)应定期召开本班组“自主管理”的研究协商会议,集思广益,在协商中促进自律开发智慧。班组可使每位成员分别成为承担“六自主”的关联内容的牵头负责人,使每位成员成为班组的管理者,互动互助管理,群策群力打造学习型团队。
四、强化区队(班组)自主管理的原则、路径
“自主”是民主的一种体现,自主管理的基础是法治精神、契约精神,是自觉地执行制度。通过自主管理强化主人翁意识,促进人的发展。
(一)原则:
1、重心下移的原则。在各类管理中对区队(班组)的管理是最为欠缺的,区队(班组)工作搞不好则企业一切工作难以搞好。各单位内部管理的工作的重心必须下移到区队(班组)的自主管理建设上,加大精力投入,将矿(厂)一级的标准化等工作思路方法体系强化地延伸至区队(班组),精心设计、严密组织。
2、系统规范的原则。各单位须系统地设计班组自主管理体系,将区队(班组)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利益分配、运行制度、考核评估等结合矿务局目前实施的各项管理实际,围绕“自主”的实效性创新建立,使体系运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3、强化指导的原则。区队(班组)自主管理不是自由管理,不是不要领导的自由主义。法治是民主自主的基础和保障。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在区队(班组)自主管理的推进上,加强帮教指导,使自主管理建设的过程成为区队(班组)自主管理成长的过程,确保本项工作有序推进、健康运行。
4、以人为本的原则。自主管理必须是教练式、沟通式、服务式、示范式管理。以新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实现促进广大职工会创造、多创造、精创造并享受创造成果,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5、简明有效原则。围绕“六自主”的管理内容,以格式化的定制管理分解明晰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干到什么程度,明晰地解读主要内容、要素和方法,力求直观有效,减少程序,力求实质变革,反对形式主义。
(二)路径
1、利益关联的路径。如何“实现自主”是自主管理要回答的核心问题。要引入“自主”的管理机制必须将区队(班组)的利益与工作的完成紧密结合关联,在责、权、利、统一上下功夫。使区队(班组)成员利益关联促进团队意识,能实现自查自改问题、自学互帮促进、自己计算自己的收益、自身主动修炼提升文明素养;切实解决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同时注意克服简单的承包制;补充量化日常行为考核,完善人本精细化体系。
2、明晰整合的路径。各单位要整合对班组团队的系列制度和政策,将思想建设、安全文化、人本精细标准化、工作质量、文明素质、学习型企业创建等项目与自主管理系统地整合,明晰地格式化。使职工在众多宽泛的管理中把握自己工作和行为的着力点。使职工清楚地明白怎么样做有利于自己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怎样做会自我伤害到自己的利益。
3、选培区队长(班组长)的路径。各单位要将区队长(班组长)的选拔培训放在区队(班组)管理的首位。自主管理对区队长(班组长)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要强化区队长(班组长)管理提升的研究与实践,视区队长(班组长)为最重要的人才之一,进行培训教练和责权利倾斜。
五、总则
1、实现区队(班组)自主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直接主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充分宣传解读到每位职工。以坚定不毅的作风,勇于创新,持之一恒,力求实效抓好区队(班组)自主管理。
2、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
3、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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