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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课件(精选6篇)

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第1篇

物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第2篇

讲座中,唐助理先由合同的基本含义和五大原则讲起,因为这方面是涉及我们日常工作最多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学习,熟悉了解了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原则以及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公司是资产经营类企业,公司主营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多而广,我部门担负着整个公司的文件收发、流转以及对各种文件的文字修改把关工作,学习掌握相应实用的法律知识,对于我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法律意识,并把所学到掌握的法律知识正确运用到各项工作当中,尤其是当涉及法律合同文书方面的工作时,首先能够从法律上严格审核论证、规范操作。

二、充分认识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强化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理念

唐助理在讲座中以理论结合实际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风格,给大家进行了详细详实的讲解,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在企业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大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牢固树立企业法制建设理念的必要性。树立法制建设的牢固理念,一是“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二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三是“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依法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才能切实维护好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资源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实践证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人、财、物的投入,但更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思想意识和工作理念,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第3篇

入选理由

作为全球最大的液相色谱、质谱及相关产品的专业解决方案供应商之一, 沃特世以促进全球食品安全为目标, 为食品安全领域提供了无数优质的分析与检测产品及解决方案,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充分显示了其在分析与检测领域中的权威地位, 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不仅如此, 数年来, 沃特世还在不断资助实验室建设, 如通过提供高端的样品前处理、制备、分离、检测设备支持国际食品安全培训实验室 (IFSTL) 的建设等。

访谈

IFSTL国际食品安全培训实验室:促全球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一体化

□嘉宾:Paul Young博士 沃特世公司化学分析市场发展总监

赵增连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处长

陈彦长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主任

□采编:马永娇本刊记者

食品贸易的全球化使食品安全成为了全球性的话题, 一件食品安全事件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为了确认食品是否安全或合格, 我们需要通过分析与检测来判断食品的具体情况;但是由于不同国家标准和方法不同, 很容易引发贸易争端。正是在这一背景下, 国际食品安全培训实验室 (IFSTL) 得以建立。为了解IFSTL的主要职能, 以及其对中国食品安全、全球食品贸易产生的影响, 本刊记者联合其他三家媒体采访了沃特世公司化学分析市场发展经理Paul Young博士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赵增连处长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陈彦长主任。

Paul Young博士

毕业于阿尔斯特大学, 获得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博士学位;2007年5月, 就职于沃特世公司, 负责全球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法规遵从性事务。在加入沃特世公司之前, Paul Young先生曾任职于英国政府北爱尔兰 (DARDN)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门, 在确保欧洲食品安全法规顺应性方面拥有25年的经验。在此期间, Paul Young先生还作为咨询顾问, 代表食品和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 联合部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和建议;代表欧盟在众多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组织并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的培训。此外, 在对第三国食品安全系统的审计期间, Paul Young先生还代表欧盟食品和兽医办公室 (FV0) 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在FAO/IAEA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工作会议上为发展中国家授课。

IFSTL设立独具匠心

记者:I FSTL的建立意在解决什么问题?

Paul Young: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 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往往涉及到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 但是每个国家或地区在遵循通用的国际法规情况下, 都会建立或保持独立的食品安全系统;因此, 当遇到需要根据法规和标准判断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时, 不同国家和地区就会存在认知上的差异, 而这些差异则容易导致贸易争端。由此可见, 食品安全法规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的一个最大的挑战就是标准统一的问题。多年来, 本人一直从事全球食品安全法规的研究, 愿意为全球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统一而努力, 以确保各国运行同样的机制, 而IFSTL正是帮我实现这一愿望的有效平台。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I FST L的主要职责?

Paul Young:IFSTL是首个为外国政府和企业科学家培训当前标准分析方法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帮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达到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减轻美国食品安全的风险, 减少FDA的压力。除了为科学家提供直接支持外, IFSTL还支持亚太经济合作论坛为22个成员国开展实验室能力构建的目标。

IFSTL面向全球从事食品安全分析的科学家提供相关的培训, 主要包括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官员和企业代表以及食品出口商等, 提供了解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和要求的培训;为科学家提供最新分析方法的培训;用顶尖的仪器对食品企业分析人员进行培训, 帮助其得到FDA认证, 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 促进全球食品安全一体化, 与各国政府监督机构建立一种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IFSTL拥有国际先进的分析仪器和来自FDA、欧盟法规部门、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联合研究所、沃特世公司, 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讲师、教授和专家的支持与指导, 是一个真正的国际性食品安全实验室;IFSTL以中心顾问的身份, 通过培训的形式, 在全球范围内对各国从事食品安全分析的科学家提供有关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分析标准和方法的培训, 希望不同国家和地区都能参与进来并就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交流。此外, 关于此类实验室, 美国当局曾签订过谅解备忘录, 承诺将对此类实验室平台提供支持, 所以, IFSTL今后将得到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

记者:IFSTL是一个非公益性的机构, 与其他一些机构相比有什么不同?

Paul Young:IFSTL并非公益性机构, 但是也不以盈利为目的, 我们只收取很少的费用, 以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营。

欧洲确实有一些可提供免费课程的机构, 但这样的免费课程往往一年只有一次, 时间也仅为一到两周。与此不同, IFSTL是全日制的培训实验室, 可以长期提供培训, 无论是培训次数还是培训时间都远远超过其他机构。当然, 为了使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参加IFSTL的培训, 我们也在努力减少培训费用。有参加培训意向的国家和地区或分析人员可通过我们的网站了解具体的培训项目, 然后决定是否参加。

IFSTL促全球贸易健康发展

记者:I F S T L定位全球, 它对全球食品安全和食品贸易将产生哪些积极作用?

Paul Young:食品安全问题的全球化使食品安全的保障变得更加困难。为了保护本国居民的消费安全, 进口国往往会设置贸易技术壁垒, 因此, 要在食品贸易中避免技术壁垒,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食品安全体系非常重要。

互相信任的食品安全体系不仅包括对生产过程的控制, 还包括确保产品符合标准的方法是否有效、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不一致性致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倾向于建立出口认证制度, 这项制度在美国当局正在讨论的新的食品安全法规中已经被提及。各国为了获得这样的出口认证, 必须确保采用的分析方法与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IFSTL作为一个标准分析方法的参考者, 愿与各国分享食品安全信息, 帮助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美国FDA的出口认证。

赵增连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四处处长, 《欧盟食品法规概述》作者之一, 对国际食品安全问题有着长期的研究和深刻的了解;承担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工作制度的拟定;从事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此外, IFSTL通过培训可以将各国从事检测及检测方法研究的人员聚到一起, 就一些法规、标准和检测方法与手段进行交流。当这些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参与本国法规制定时, 就有可能借鉴参加IFSTL培训所了解到的内容, 从而加速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统一的进程。

记者:金融危机后, 美国的进口食品标准是否会发生变化?中国出口食品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Paul Young: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世贸组织协议中有这样的内容:建立全球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基于科学的理论, 而不应受财政限制的影响。虽然近几年为了满足食品安全的一些要求, 美国政府受到财务的影响, 但这不会改变美国食品当局对食品安全的政策, 因为对于美国的一些食品企业来说, 他们为了满足美国食品法规, 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他们希望进口食品也同样能够执行一些严格的法规。

赵增连:美国在加强食品安全方面迈出了坚定的步伐。如2009年先后出台了5个强化食品安全的法案, 有的法案已上报参议院并获得通过, 其中与中国关系比较密切的有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美国食品安全修正法案、2009年正式发布的食品产地标注的法案。对于这些美国法规上的变化, 除了中国政府、法规研究制订人员需要关注之外, 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等也应该给予极大的关注, 并加以适应, 而具体的应对措施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要重视对进口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理解和研究, 将新旧标准要求进行对比, 并尽快落实到食品生产中。这点在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中也有一定的体现:出口食品一定要满足进口国的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二是具体的适应, 不仅包括生产工艺的完善, 还包括产品结构的调整。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体系, 包括加强人员培训, 进一步制定一些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四是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积极参与食品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以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同时体现法规、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食品企业既是法规的参与者, 也是执行者, 但是目前中国的食品企业在此方面的意识还不够强, 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制修订的参与程度还不够深入。

IFSTL对中国食品安全的影响

记者:刚才Paul Young博士对IFSTL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请赵处长和陈主任发表一下对IFSTL的看法?

赵增连: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食品检测、食品追溯等很多方面。沃特世公司从分析与检测仪器着手保障食品安全, 为食品安全检测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而此次参与IFSTL的建设更凸显了沃特世公司对食品安全检测所做的贡献。

IFSTL是一个促进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一致性的开放性机构。它可以促进实验室管理和操作水平的提升, 对中国、美国、亚太乃至世界的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都可能产生积极的作用。对于IFSTL的长远影响, 我们拭目以待。

陈彦长: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为国家检验检疫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并承担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相关执法的技术辅助工作。近年来, 我们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了很多技术支持工作, 包括应对一些突发事件。IFSTL是一个非常具有开创性的保障食品安全的平台, 我相信它将对全球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的统一作出积极的贡献。

记者:IFSTL对中国不同类型的食品企业会产生哪些影响?

赵增连:IFSTL对中国大型、中小型食品企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尤其在早期, 会对大型食品企业产生直接影响。自2002年起, 在出口经济的拉动下, 中国的食品产业得到很快的发展, 大型企业不管是在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方面, 还是诚信、贸易贡献率上, 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大型食品企业, 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强自检、自控体系的建设, 即加强自身实验室的建设和应用, 同时积极参与一些检测方法尤其是快速、高时效、高灵敏度检测方法的研发工作。而加强自检、自控体系建设工作涉及人才的能力培养、设备应用的培训、操作方法的培训、实验室内部质量体系建立的培训, 这些要求与IFSTL建立的战略目标非常一致。

陈彦长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主任;1987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生物系微生物学专业, 之后一直从事微生物检验、科研和开发工作;曾获外经贸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三等奖一项、中国标准创新二等奖一项, 制定2项行业标准, 主编参编5本专著, 发表论文10余篇。

中小型食品企业, 由于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 不一定要拥有条件很好的自有实验室。但近两年, 为了实现快速发展, 山东、福建、辽宁、河南等农业产业比较发达的省或地区出现了小型食品企业自发组织的联合体, 这一现象让我不得不认为, IFSTL今后也将对中小型食品企业起到帮助作用。

此外, 我认为IFSTL对中国政府的管理工作也可能产生积极的作用。众所周知, 2009年中国开始实施了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2010年年初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明确了食品安全整顿的八大领域和六大措施, 而加强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就是六大措施中的一条, 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与IFSTL其中的一个规划目标不谋而合, IFSTL的建立, 切合中国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 对中国应该有更大的作为。

记者:您希望IFSTL对中国输美食品企业提供哪方面的服务?

陈彦长:谈到IFSTL对中国输美食品企业的帮助, 我认为全球食品法规、标准的统一实际上是很美好的愿望, 毕竟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不同, 贸易地位不同, 为了自身利益设置技术壁垒非常现实。目前, 我们参加的国际培训很多, 但多数由政府主导。另外, 在日常工作中, 我们也会主动参加一些国际性的培训活动。IFSTL目前主要面向食品安全分析人员, 今后如能增加其他方面的培训, 将会方便更多层面的人员参与其中。

沃特世公司全力支持IFSTL建设和运营

记者:沃特世公司在IFSTL中承担哪些事务?

Paul Young:IFSTL将于2011年开放, 届时将由马里兰大学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合作的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联合研究所 (JIFSAN) 运营。

作为全球最大的液相色谱、质谱及相关产品的专业解决方案供应商之一, 数年来沃特世不断的资助实验室建设。沃特世公司不仅参与了IFSTL的建设, 提供从样品前处理、制备, 到分离、检测的高端分析仪器以及技术支持, 并且一定时期内还会支持IFSTL的运营。此外, 沃特世公司还致力于促进IFSTL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如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的合作。

记者:Paul Young博士在IFSTL中会承担哪些具体的工作?

Paul Young:IFSTL设立了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来自沃特世公司、FDA、马里兰大学的专家组成, 其中也包括我本人。监督委员会负责制定IFSTL今后的走向和工作内容等, 以及具体的培训课程。IFSTL的日常工作由孟姜宏先生负责。

在加入沃特世公司之前, 我从事过很多具体的工作, 花了很多时间致力于各国食品安全法规以及权威食品行业机构涉及的一些法规内容的研究, 为此也去过很多国家和地区, 包括中国 (曾给中国的一些单位, 如为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过培训) 。对于我来说, IFSTL有助于实现我为其他国家和机构提供良好食品安全平台的愿望, 所以, 我一定会尽力做好自己的工作。作为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我还将继续从事各国食品安全法规的研究工作, 帮助IFSTL完成培训课程的设置并担当培训老师。

教学课件著作权法律问题探析 第4篇

【关键词】教学课件 著作权 法律问题 使用 侵权

教学工作当中课件的重要性越来越高,课件使用的范围以及利用价值不断扩大,并且课件导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增多。这些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学校教师之间、教师之间、教师学生之间以及教师同校外主体之间[1]。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课件的权属、性质以及利用等方面的著作权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过去很少得到重视,因此缺乏深入具体的研究。

教学课件著作权归属

教学课件是使用计算机软件制作的声音、文字、图像以及视频等,使用多媒体屏幕投影来辅助教学的程序性教具,属于教师为了实现课程教学而创作的使用多媒体手段表现的智力成果。制作课件离不开计算机的多媒体功能,通过图片、动画、声音以及视频等方式将静态书本知识变为形象生动的图像以及声音文件,高度依赖创作人员的能动性,在选题、脚本编写、素材收集以及制作合成等环节都离不开他们的努力[2]。当前情况下,人们往往将课件开发人员同课件的著作权人相混淆,不熟悉课件著作权的法律归属。课件开发人员作为特定自然人,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特定条件下,法人以及其他的组织也能够成为著作权人。除此之外,在课件著作权的归属方面,谁开发谁享有是一般原则,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在此简要介绍课件著作权归属判断方式。

第一,著作权人属于自然人。课件开发人员享有最完整、最原始的著作权,只需要个人通过自身条件独立开发课件并且承担责任,就自然成为教学课件的著作权人。不过独立开发并不意味着独自开发,因为对操作工具以及汇编语言的熟悉程度不够,高质量的复杂课件往往需要合作完成开发[3]。合作开发需要每个人都在课件开发的过程当中作出不可替代的创造性贡献,从而共同赋予教学课件以个性,如果只是为他人课件的开发提供咨询或者提供辅助活动,则不属于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教学课件的著作权归属方面,需要根据开发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根据《规定》还能够分割课件著作权,不过课件价值具有完整性,通常情况下并不是用,而是应当协商来确定归属方式[4]。除此之外,自然人的著作权人还能够通过继承取得、委托开发、转让以及许可等方式导致的著作权转移而获得。

第二,著作权人属于法人或者组织。因为课件主要是为课堂教学目的而开发,现实当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学校或开发公司属于课件著作权人的状况。课件虽然一定是由特定的自然人开发,不过并不意味着开发人员一定是著作权的享有人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为完成上级机关提出的开发任务而进行的课件开发,著作权归属根据合同或者项目书约定,归属不够明确的则由接受任务的组织或者是法人享有;自然人在从事职务工作过程当中开发指定明确的课件,或者课件开发过程当中依靠组织或者法人的物质条件与技术条件,课件的著作权属于组织或者法人所有[5]。除此之外,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能够通过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继受取得、转让或者许可等方式获得著作权[6]。

教学课件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第一,课件当中使用他人作品方面的著作权问题。教学课件当中往往需要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以准确全面地向学生传授知识,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很多情况下使用作品片断,而部分情况则使用整体作品。考虑到课堂教学的需求,著作权法通常将教学当中他人作品使用认定属于合理使用,也就是使用的时候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无需支付著作权人报酬。《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为学校科学研究或者课堂教学,少量复制或者翻译已经发表作品,供科研人员或者教学人员使用是合理使用。使用程度比较低的作品片断复制,从我国著作权的立法精神出发,同样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他人作品使用的目的需要局限在学校教学,也就是教育部门批准的正式教学机构,例如公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而不包括那些商业培训机构;例如同样课件在学校教学当中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校外培训当中使用可能会导致侵权,并且在课件单独或者随同教材出版的时候,由于已经超出学校教学使用的范围,同样需要考虑侵权的问题。

第二,学生拷贝教学课件方面的著作权问题。针对学生提出拷贝课件这一问题,不同教师往往持有不同的态度。部分教师比较踌躇,担心自己制作的课件被学生发布到网络甚至被倒卖给营利性的网站,从而侵犯发表权以及网络传播权。这是因为部分课件并非短时间可以制作完成的,是多年教学经验的结晶。不过也有部分教师认为,教学课件知识产权比较特殊,教师需要持有更加开放的态度,允许甚至鼓励学生拷贝交流甚至发布到网络上。甚至有教师从职业道德层次出发,认为教师应当将最大限度确保学生受益度作为目的,学生作为学校教育的受众,教师应当主动同学生分享资源,而不应担心学生泄露他们的教学课件。从法律标准出发,未经许可将教学课件上传到网络,无疑侵犯教师著作权,并且问题并不单纯是教师在意知识产权与否那么简单,还涉及到是否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这一问题。我国在《著作权法》当中将教学科研合理使用主体,明确限制为科研人员或者教学人员。要是教师制作课件引用他人的成果,并且允许学生拷贝传播,显然超出合理使用这一范畴,侵犯到他人复制权。要是课件发布到网络,则会进一步侵犯他人的网络传播权。所以如果教师允许学生进行教学课件的拷贝,就应当妥善处理课件当中涉及到他人成果的内容。

第三,课件抄袭方面的著作权问题。如果不是课件内容使用他人作品,而是复制他人课件进行教学活动,如果未获得他人的许可,这一现象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进一步区分具体的情况。如果他人课件已经公开发表,复制课件在教学活动当中使用,并且满足少量复制以及教学人员使用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就能够判断属于合理使用,而不会构成侵权。所以要是课件仅仅在学校的课堂教学过程当中应用,并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角度所说的发表,直接复制他人未发表课件用来进行教学活动,就会构成侵权问题。另一个问题是使用遭到侵权发表的教学课件,这一问题关键是在于被侵权发表作品是否属于已发表作品。侵犯作品的发表权并不意味着发表权穷竭。大多数研究人员认为发表虽然属于事实行为的一种,这一判断没有问题,在作品遭到侵权发表的条件下,作品属于已发表事实状态这一判断同意正确,不过是否应当赋予这一事实状态以已发表法律效果,则属于另一个不同的范畴。法律不能因为他人侵权发表的行为就剥夺作者应有的发表权,因此作者仍然享有作品未发表状态下的相同权利。侵权发表虽然会导致已发表这一事实效果,不过并不会由此而导致已发表法律效果。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20条明确将著作权法层面的已发表作品界定为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或者自行公之于众的那些作品,这里并不包括那些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公之于众的作品。所以如果在课堂教学的过程当中,使用那些遭到侵权发表的教学课件,仍然属于侵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衣庆云:《教学课件著作权法律问题探讨》,《行政与法》2013年第11期(5),第72-74页。

[3]吕淑琴:《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4]卢静:《浅谈教师的课件意识》,《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3期(3),第91-93页。

[5]金勇軍:《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6]夏叔华:《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4。

法律培训课件 国际私法 第5篇

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据法(特点、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

理解

一、国内冲突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冲突规范的结构:

关联词

连结点

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

范围

系属

(2)注意区分管辖权规范和冲突规范

例:《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冲突规范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范: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2、反致

(广义)

反致

(狭义)

间接反致:

直接反致:

转致: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18条的补充规定:

A、若外国法应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B、若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由法院审查认定。

4、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法律规避和(部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1)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2)(部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涉港、澳、台参照适用)

《法律适用法》的原则性规定:

1、《法律适用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

(1)《法律适用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若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时尚无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

(2)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商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法》。

(3)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民商事条约在我国原则上具有直接适用、优先适用的效力,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4)

对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法律适用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9条)

(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

(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属人法”连结点的确定

(1)“属人法”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身份、能力、家庭关系以及继承等方面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2)不同国家属人法的连结点存在差异:欧洲大陆国家多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3)我国《法律适用法》基本上确立了“经常居所地法”为属人法的基本连结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法律适用法》的具体规定: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

法人

基本原则

经常居所地法

登记地法

例外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律

特别提示:

(1)自然人的属人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2)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时效、代理、信托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时效

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代理

意思自治优先——适用代理行为地法;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信托

意思自治优先——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3、物权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

船舶

原则:旗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

原则:登记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

意思自治优先——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法律

4、债权法律适用

(1)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顺序

例外

1、意思自治原则

(1)与外资有关的合同: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

(2)消费者合同:A、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B、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3)劳动合同:A、不允许意思自治;B、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C、例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动者工作地难以确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或者劳动者工作地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

依“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地: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

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⑤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⑦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⑧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007年《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2)侵权之债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按顺序适用:

(1)意思自治优先;

(2)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3)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

(1)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

①船旗国法: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

②侵权行为地法: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内水或领海;

③法院地法:A、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

B、海事赔偿责任限制;C、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2)产品责任

①被侵权人可选择法律,但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②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3)网络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4)知识产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优先——被请求保护地法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

《法律适用法》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5、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1)票据关系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

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2)海事关系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法

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

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

协议选择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按顺序适用)

6、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1)婚姻关系法律适用:

结婚

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实质要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离婚

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2)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财产关系:(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父母子女关系

(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3)涉外扶养、收养、监护法律适用

扶养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收养

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

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7、继承关系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国际商事仲裁

(1)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2)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加入时的保留,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地)的商事仲裁裁决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特别提示:请注意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

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都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前者是对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后者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58条)和涉外仲裁裁决(70条),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2、管辖权:(基本同民诉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1)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国法院管辖

(2)书面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司法管辖豁免:

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3、文书送达

(1)向外送达:

①国际条约;

②外交途径;

③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公告(兜底方式,3个月);

⑧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但附英文或法文文本)

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D、如果不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依据民法我国法院不送未附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4、域外取证

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

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请求书在我国需经司法部),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1997年参加《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②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域外证据的证明:公证——认证;或者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我国法院之间使用转递函的方式传递司法文书及各种附件。

国际之间使用请求书的方式传似,海牙公约可直接跳过我国中央机关。

北上广江浙可依据海牙公约直接送至高院。

送达与取证费用按原途经转交。

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一般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B、判决已生效力

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2)例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针对重婚罪)

法律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主要内容: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B、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送达途径的异同

域外送达途径(9种)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公告(兜底方式);⑧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区际送达途径(涉港澳为7种,涉台为8种)

(1)域外送达的9种方式中,④-⑨种方式也适用于向港、澳、台的送达;

(2)涉港、澳、台均可采用“委托送达”方式,但存在区别

(3)涉台送达还可采用“指定代收人”方式

邮寄和公告的期限

域外送达和区际送达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的期限均为3个月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期限(守到委托书之时)

2个月

2个月

2个月

3、认定送达的方式(涉外和区际)

(1)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者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

(2)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3)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涉台还包括“向指定代收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受送达人在内地有明确的受送达对象时适用)

(4)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二)区际调取证据:只有涉澳有委托取证的安排,程序上与涉澳委托送达一致,但时间为3个月(是个时效的例外)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一国境内)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法律依据

2008年双边安排

2006年双边安排

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2009年补充规定(单边)

认可与执行的对象

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判决

(1)

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

民商事判决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单边,无对接机构)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

(规定就是2年)

判决生效后2年内

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申请

能(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

不能(但可以向一地法院申请认可的同时,向另一地法院请求财产保全)

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法律依据

2002年双边安排

2008年双边安排

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2009年补充规定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排除了)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期限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

裁决生效后2年内

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申请

不能(同判决相反)

能(仲裁地法院先执行清偿)(同判决相反)

特别提示:

1、涉港澳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原则上都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各安排的规定不同(见上图)。

2、专属管辖对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影响

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提出证据等)的理由

3、司法协助中有关费用的问题

申请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应支付执行费用;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之费用

4、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

向中国(大陆)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可拒绝;唯一的例外是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请求送达司法文书

5、对法院判决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港澳: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6、一事再诉的问题

(1)人民法院已受理认可申请的,再诉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已确定不予认可民事判决的,申请人不得再提出认可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再诉可受理);

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课件 第6篇

主讲人:臧东慧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一节 驾驶证的申领

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符合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条件的人,可以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驾驶证。

一、驾驶证的分类

(一)、拖拉机驾驶证的分类及准驾机型代号

1、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

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

3、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二)、联合收割机的分类及准驾机型代号

1、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R;

2、操纵杆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S;

3、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为T;

二、准驾规定

(一)拖拉机驾驶证准驾规定

1、持有代号为G的驾驶证,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2、持有代号为H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3、持有代号为K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规定

1、持有代号为R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2、持有代号为S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3、持有代号为T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三、申请条件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身体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音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禁止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4、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5、法律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驾驶培训

(一)驾驶培训管理

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经过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才能参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相关科目的考试。

培训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内容。驾驶技能培训由教练人员随机指导,并使用教学专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事故的,由教练人员承担责任。

(二)学员的权利与义务

参加驾驶培训的学员有要求培训学校提供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权利;有如实申报驾驶证申请条件和自觉参加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培训学习的义务。第二节 考试与发证

一、考试的分类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分为初考、补考、增考和复考四类:

1、初考:是对初次申请考取驾驶证的人员进行的考试;

2、补考:是对考试不合格科目再次进行的考试;

3、增考:是对需要增加准驾机型人员进行的考试;

4、复考:是对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因故需要进行的考试。如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接受安全教育后应参加科目一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及内容

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及内容 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三、考试相关规定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

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其中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一项。

初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

二、科目

三、科目四考试。

每个科目的考试,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

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内,已经考试合格的科目有效。

各科目考试成绩当场公布,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有申请人和考试员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由考试员说明不合格的理由。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无效。

四、发证

考试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按规定核发相应的驾驶证。

第三节 驾驶证的使用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型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一、驾驶证有效期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二、换证

(一)有效期满换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二)转入换证

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或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户籍地或居住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三)信息变化和证件损毁换证

驾驶证记载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三、补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四、审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年满60周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验并签注驾驶证。

五、拖拉机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是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按要求在20日内参加科目一考试。拖拉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达到12分的,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还须参加科目四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

六、驾驶证的注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证应当予以注销: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3、申请注销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为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8、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二章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管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科学的管理,能使其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提高出勤率和工作效率,同时减少因机械故障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从而保障生产安全。

第一节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

国家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审核其来历是否合法,安全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同时也可以掌握机械的使用和分布情况,便于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一般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后,才能从事作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还须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号牌。

一、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时所进行的登记为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凭证,包括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来历证明或进口凭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包括:

(一)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来历证明涂改、伪造的,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的;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改变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转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和变更所有人姓名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应当于机具交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买卖时需办理转移登记,一是出于安全监管的需要,再者也是对所有人自身权利的保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买卖行为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只有及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其所有权才能享有法律保障。

四、抵押登记

拖拉机所有人因故将拖拉机抵押给抵押权人时所需办理的登记叫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抵押人(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需依法订立合同,包括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中还应当载明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五、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的;

(二)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灭火,所有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交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因灭失无法交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二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使用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后取得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还包括登记证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或作业时,应随机携带行驶证,号牌应当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需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内确认拖拉机,重新核发登记证书。补发登记证书期间停止办理该机的各项登记。申请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需交回原登记证书。

申请补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的,号牌制作期间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第三节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为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一、检验的目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促使机主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加强对机械的维护保养,保持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完好,避免和减少因机械故障而引发的事故。同时,也有利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时掌握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动态。

二、检验的分类

检验分为初次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类。

(一)初次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需要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叫注册登记检验。

(二)年度检验: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需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称之为年度检验。

(三)临时检验:对事故机械等需要重新认定其安全运行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验,称之为临时检验。

三、检验的项目

根据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

(一)唯一性认定:核对、查验发动机、机身(机架、挂车)是否有凿改嫌疑,并核对、查验机型、品牌型号等与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二)外观检查:检查整机、机架、电器等是否完好;

(三)运转检验:检查发动机、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等工作是否正常;

(四)通过路试测定行车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采用监测台检测的,需测定轴制动率、轴制动不平衡率和整机制动率),评价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

(五)前照灯性能检验:测定远光的发光强度和近光的照射位置,评价灯光是否符合哦安全使用的标准和要求;

(六)烟度检验:测定排气的烟度值,用以评价发动机运转状况;

(七)喇叭声级检验:测定喇叭声级,确定喇叭是否安全有效。

四、检验前的准备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接到安全技术检验通知后,应对机械进行认真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顺利通过检验。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对机械进行清洗,必要时重新做漆。对缺失和损坏的部件进行补充和修理,做到车容整洁、设备齐全、机件完好、安全可靠;

(二)对油、水、气、电各部件进行检查,做到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

(三)检查调整转向系统,确保转向正常;

(四)检查调整离合器、变速器和制动器等及其操纵装置,保证离合、变速、制动正常;

(五)检查灯光、喇叭、仪表、倒车镜,保证安装位置正确,作用正常;

(六)检查轮胎及气压,做到紧固牢靠,气压合适,磨损未超出正常范围。

第四节 报废与回收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施回收。其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违反农业机械报废制度,生产、销售利用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或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将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一节 概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1、狭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指宪法规定的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广义的理解:则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仅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公安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生效和作用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道路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单位,也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也是属于法规适用范围内的“人”.(三)对车辆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根据上诉定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联合收割机不属于机动车。但是,联合收割机在使用中也涉及转移等道路通行,所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相关通行规定可参照拖拉机通行规定执行。

第二节 道路通行规定

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的通行原则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道路交通活动。

一、道路通行原则

(一)右侧通行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右侧通行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如果道路上设有中心线、中心隔离设施的,以中心线、中心隔离设施为界),一律靠道路右侧行驶。

(二)分道通行原则

分道通行是指车辆、行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在道路上不同的空间内通行。

(1)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2)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道路划有专用车道的,指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

(4)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三)优先通行原则

优先通行原则是指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相遇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其中一方优先通行的原则。

(四)安全通行原则

安全通行原则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无论发生何种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处理原则。

二、通行规定

(一)行驶速度

1、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危险路段和夜间行驶,以及遇有恶劣天气时,还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2拖拉机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3、拖拉机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限速标志行驶。

(二)超车、会车、掉头、倒车

1、超车

超车:是指同一车行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从左侧超越前车的过程。

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前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向原车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宅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会车

会车是机动车辆在车行道相向交错行驶的过程。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山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或出环形路口的一方先行。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3、掉头

掉头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改变车辆的行驶方向使之朝着与原先相反方向行驶的过程。

(1)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在 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在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4、倒车

(1)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2)在视线不好的情况下倒车时,应有人引导。

(3)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在隧道中倒车。

(三)交叉路口

交叉路口分为十字形、T形、X形、错位和环形等多种交叉形式。通过交叉路口应遵守以下两种不同情况的规定:

1、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夫人一方让已在路口内的一方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啊路口,转弯的一方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并按下列规定通行:

(1)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5)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6)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四)分道、借道

(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的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2)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3)拖拉机应当在右侧慢速车道行驶。

(4)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只准在辅路上行驶。(5)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三十岁车道行驶。(6)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五)阻塞路段、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六)铁路道口、漫水路、漫水桥、渡口

1、铁路道口

铁路道口是铁路与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形成的特殊路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通过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2)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应减速或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3)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2、漫水路、漫水桥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3、渡口

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七)人行横道

人行横道是为保证行人安全通过道路而设在车行道内的专用区域。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八)装载

1、拖拉机除驾驶室按核定人数乘坐人员外,不得用于载人。

2、拖拉机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起不应超过2.5米。

3、转载货物不准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行驶速度、悬挂明显标志。

(九)发生故障

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机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关灯,并在车后50—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在夜间需开启尾灯,必要时还可以报警。

(十)牵引挂车、故障车

在牵引挂车和故障车时,有一定的操作难度,而且可能会影响正常的车辆通行,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拖拉机只允许牵引一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牵引故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十一)停车

停车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停放,一种是临时停车。1停放:是指在规定的地点(停车场、路边停车位、路外)长时间的停留。

2临时停车:是指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在驾驶人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的短暂停留。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不得超过30厘米,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尾灯、雾灯。

(十二)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拖拉机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十三)道路通行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5)向道路上剖撒物品;

(6)驾驶手扶拖拉机双手离开手扶把或者在手扶把上悬挂物品;(7)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三节 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是指挥车辆和行人前进、停止或者转弯、向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提供各种交通信息,对道路上的交通流量进行调节、控制和疏导的以光色信号、图形、文字或者手势表示的特定信号。

作用:是对道路上的车辆、行人科学地分配通行权、使之有秩序地顺利通行。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挥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顺畅的原则下通行。

一、交通信号灯

(一)交通信号灯的组成与分类

1、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2、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灯信号、方向指示信号灯(箭头信号灯)、车道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和铁路平交道口信号灯等。

(二)交通信号灯的含义

1、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时,应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规定行驶。

(2)黄灯亮时,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车辆应停在停车线以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5)黄灯闪烁时,车辆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车道信号灯

(1)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2)红色叉形等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3、人行横道灯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人行横道,但是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等待。

4、方向指示信号灯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指示方向通行;红色箭头灯亮时,禁止车辆向箭头指示方向通行。

5、闪光警告信号灯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黄色,持续闪烁时,表示提醒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嘹望,确认安全后在通行。(6)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信号灯

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二、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指用图案、符号、数字或者方案对交通进行导向、限制、警告或者指示的交通设施。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辅助标志和告示标志。

(一)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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