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假账范文
不做假账范文(精选3篇)
不做假账 第1篇
可见“不做假账”强调的是会计人员被动地承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不得不做出这样的规范。而“从不做假账”就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上升到一个主动执行的层次, 要求会计人员有较高的素养, 并且社会已经创造出一种良好的、人人都能自觉执行的职业氛围。
那么, “不做假账”难吗?难在哪里?有没有办法实现一个会计人员“从不做假账”呢?很多的会计人员, 从自身工作出发点是不愿做假账的, 因为, 他们深知做假账的危害但是无法扭转单位领导的意愿。而有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不知不觉地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 做起了假账而不知在做假账。
1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让我们重新温习一下,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一是敬业爱岗,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 努力钻研业务, 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二是熟悉法规,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能正确领会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精神。三是依法办事,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 外理会计业务事项, 依法履行监督义务, 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四是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不偏不倚。五是搞好服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 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 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六是保守秘密,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 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2 为何“做假账”行为屡禁不止
2.1 决策层会计法制观念淡薄, 财务管理意识有限
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 违法干预会计工作, 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 假造凭证、账表进行假审计、假评估, 账外设账, 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 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 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2.2 外部经济环境影响
会计人员执行工作环境差, 会计监督严重弱化, 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薄弱;违法违纪手段隐藏, 作假技术不断发展;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 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
2.3 会计人员自身缺乏职业道德
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社会不良风气给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造成了重要的影响。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 私欲不断膨胀, 迷失了最初成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所坚守的人生价值观。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 不顾一切地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 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 最终以身试法, 甚至走向断头台。
2.4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 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
当单位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 利己原则让单位重视经营轻视管理, 放松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况且目前会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标准不尽相同, 管理上各自为政, 功能上相互交叉, 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 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3 找到解决做假账的途径
3.1 以法治假, 防范知假犯假
新《会计法》不仅要求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承担刑事责任, 增加了经济处罚的内容, 而且相应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 有利于根据违法情节予以量刑, 使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如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因造假, 被判刑, 就是造假者可耻下场的典型。
3.2 从原始凭证追源防治
经济活动中, 非法取得或填制、伪造或变造原始凭证以骗取收入, 会计人员依据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 结果导致一系列的会计信息失真。因此, 治理造假从原始凭证这一源头抓起。审计机构通过原始凭证发现造假行为的案例, 屡见不鲜。
3.3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各级管理部门在内部产生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 采取的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并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而形成的一整套严密的控制体系。内控体系要准确及时发现、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 防范财务造假, 避免把潜在的危机转变为现实的损失;凭证有效、记录完整、正确, 有效地堵塞漏洞、防止或减少损失, 防止和查处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
3.4 健全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动的制度、措施和办法。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是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 它能够有效地维护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确保会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是改善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策略。
3.5 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在建立一套系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 特别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 以此来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要想杜绝“假账”现象, 主动远离“做假账”这一雷区, 首先要做到严进严出,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其次, 要提供“安全”的环境给会计人员, 使其“做真账”成为唯一出路;最后, 严格执法, 让“做假账”者无翻身之机。相信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和发展, “从不做假账”一定能够成为我们会计人员恪守的座右铭。
摘要: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入手, 分析了“做假账”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 并探讨了杜绝这种现象的措施。
关键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做假账
参考文献
[1]项怀诚.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
论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不做假账 第2篇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环境的知识化、网络化、信息化,世界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会计信息越来越被广大决策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它成为了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会计造假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几乎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如:1.少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2.隐瞒收入,增加成本,偷逃税款;3.虚增收入,隐瞒亏损;4.制造假备用金,贪污公款;5.虚列费用、负债,隐瞒利润;6.收入费用不配比,搞短期经营行为,侵吞国有资产;7.虚开发票套用资金等突出问题。会计造假使会计信息失真,对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误导,使新的投资者对公司盈利前景有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的投资选择,会计造假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曾题词并多次强调“不做假帐”。
一、做假帐与会计人员素质和外部环境有着紧密的关系
《会计法》第39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做假帐的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屈从领导的压力,被动做假
这主要是受单位负责人的不良道德影响。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是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因为这种从属性往往不以会计人员的主观愿望为转移,所以,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少会计人员是很难做到的。调查显示,当前普遍发生的做假问题,大部分会计人员是没有主观意愿的,如果他们没有受到授意、指使、强令,那么自己是不会主动造假的。虽然也有些会计人员因缺欠职业道德而造假,但究其根源还是手握大权的幕后指使人所造成的。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这些曾号称是中国绩优股的企业,竟然统统是造假大王。这些案例从表面上看是会计人员不良职业道德的表现,其实是单位负责人意志的体现,是单位负责人不良道德的直接体现。
(二)政府管理部门观念和管理上存在错位和缺位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盲目地下达经济增长指标、国有企业扭亏任务或其他任务,逼着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不得不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
(三)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
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不良风气给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造成了重要的影响。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逐步抬头,私欲不断膨胀,削弱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部分会计人员不顾会计行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一切地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最终以身试法。
(四)业务不精,法律意识不强
有的会计人员默守陈规,不求上进,缺乏钻研业务、精益求精的精神,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业务知识贫乏或知识老化,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无法按照会计新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他们不学法、不懂法,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知之甚少。他们既谈不上遵纪守法,更不能依法办事。
(五)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造成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当企业的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况且目前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不统一,各部们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虽然有关部
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内部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代表着国家利益,通过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企业领导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实这种内部审计机构,往往不能被企业真正所接纳,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同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需要的会计管理体系还没有形成,会计规范体系也不完善,而企业又是社会各方利益的联结点:即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报酬,管理人员从中获取薪金,政府从中获取税金。在许多情况下,各方利益经常发生冲突。投资者、管理者从个人角度出发更多考虑的是企业的微观利益,政府则从全社会角度考虑的是实现本国资源最优配置的宏观利益。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会计造假的产生。而我们国家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处罚力度不大,使得违反会计法规的成本低廉且能给违法者带来巨大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造假的气焰。由于社会审计监督和会计咨询、服务体系等法律监督机制尚未完备和充分发挥作用,使得会计人员常常是“身不由己”,不得以而为之。
二、治假应当根据造假的具体原因采用相应对策进行综合治理,建立综合治假体系
造假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而治假也应当采用多种对策进行综合治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治假:
(一)依法治假,规范性防范
以法治假,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新《会计法》为防假、治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在会计监督方面,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1)记帐人员与业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会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3)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4)明确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
2.追究造假单位负责人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也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只有单位负责人认识到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促使单位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
3.承担法律责任方面,新《会计法》在以下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1)明确规定了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会计核算管理中的十项违法行为(一是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是私设会计账簿,三是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四是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五是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六是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七是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八是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是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是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了便于量刑处罚,新《会计法》在对会计核算管理中十项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中,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单独作为一项,体现了新《会计法》对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
(3)明确规定了具体处罚标准。新《会计法》不仅要求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承担刑事责任,增加了经济处罚的内容,而且相应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有利于根据违法情节予以量刑,使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如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因造假,被判刑,就是造假者受到法律制裁的例子。
新《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违法处罚,将有效地控制造假源头,法律的威慑力,有效地遏止了造假行
为,那些胆敢造假者,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抓原始凭证,从源头上防止造假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在经济活动中,非法取得或填制、伪造或变造原始凭证以骗取收入,会计人员依据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结果导致一系列的会计信息失真。因此,治理造假,应从原始凭证这一源头抓起。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原始凭证,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其中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入帐;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的、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各级管理部门在内部产生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采取的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而形成的一整套严密的控制体系。它的主要内容有:
1.组织机构控制;2.职务分离控制;3.授权批准控制;4.人员素质控制;5.信息质量控制;6.财产安全控制;7.业务程序控制;8.目标控制;9.执行控制;10.凭证控制,也称手续控制;11.纪律控制;12.内部审计控制。它的功能有:1.及时发现、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防范财务造假,避免把潜在的危机转变为现实的损失;2.能使凭证有效,记录完整、正确,稽核有力;能有效地堵塞漏洞、防止或减少损失,防止和查处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
内部控制系统是遏止做假的重要工具,是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
(四)健全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动的制度、措施和办法。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即明确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明确会计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的分工与关系;确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即会计人员工作岗位的设置,各个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等。
3.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即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流程和基本方法的规定。
4.内部牵制制度。即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职务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等;对出纳等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规定;有关部门或领导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
5.稽核制度。即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审核、复查的一种制度。
6.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即对原始凭证的开具、接收、传递、使用、保管等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7.定额管理制度。指确定定额制订依据、制订程序、考核方法、奖惩措施等。
8.财产清查制度,指定期和不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点、盘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9.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指确认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其责任的制度。
10.成本核算制度,即制定企业单位的成本计算、归集、分配的规则。
11.财务会计分析制度,指定期检查财务会计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促使领导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制度。
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是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它能够有效地维护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确保会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是改善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策略。
(五)强化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指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监控和经常性的检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会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依法查处可能存在的舞弊造假,确保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的运行。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和单位外部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它是对会计核算所反映的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第二是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本身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拥有了更广泛、更全面的自主权。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腐败,权力越大,就更需要制约,理财权力越大,就更需要会计监督。因此,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造假现象的有力挑战,也是防止和发现会计造假的有力措施,同时,它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水平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会计职业的特性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道德素质。当前,造假等违法行为多是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强令、胁迫、指使和授意下实施的。当会计人员受到强令、胁迫、指使和授意下做假帐时,将面临来自法律和单位负责人的双重压力,如不服从,可能遭致报复,如果服从,就是从事违法行为。如果会计人员不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那么就会按单位负责人的意愿去做。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都是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挂钩,会计人员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对造假行为,往往不加抵制,甚至还会帮助出谋划策。所以,如果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得不到提高,那么就会上顶不住压力,下挡不住诱惑,从而导致造假的发生。
2.在建立一套系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特别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此来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那些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上述人员外,对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求之明确,措施之严厉,前所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促使会计人员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严格确定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才有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一是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是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4.健全专业资格确认制度,在坚持目前专业资格“考评”结合制度的基础上,应该相应提高资格考试的入门条件,重视学历因素在“考评”中的作用。
5.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做假帐。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决策、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而会计信息的提供是由会计人员完成的,所以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其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尤其是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起着重大的作用。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会计造假现象在某些领域、某些环节十分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偏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要使会计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就必须狠抓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工作的“含金量”,促使会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做一个德才兼备的理财者和管理者。
参考文献
《会计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二版,第4、10、14、15页
《企业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2月第一版,第475-486页,第507-530页
《企业人员继续教育培圳教材》,重庆市会计学会编,2005年印,第187-203页
董齐超编,《会计法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第37-39页
不做假账 第3篇
在2014年4月,银监会用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来划定P2P的业务边界后,P2P行业并未就此规范起来。
紧贴官方机构增加信用背书,骗取投资者信任;利用坏账率标准不统一玩把戏,愚弄公众;平台运营资金不透明,跑路现象频发……乱象丛生,依然是普通受众对P2P行业生态特征的显著感受。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5月21日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显示,P2P网络借贷迅猛发展,2014年全年成交金额3291.94亿元,较2013年增长268.83%;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P2P平台2358家,新增1825家。但在平台数量持续增长的同时,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的问题平台的数量也在上升,全年出现问题平台共计287家,比2013年增加了212家,增长282.67%。
国泰君安的数据还显示,2015年以来,诈骗跑路的网贷平台数量快速攀升,1—3月份分别有24、24和32家平台跑路,在全部问题平台中的占比分别为34.8%、41.4%、58.2%;而2014年12月份这两项指标分别仅为20家和23%。
乱象一:紧贴官方机构增信用背书
一直以来,P2P平台都想尽各种办法让投资者相信自己,通过拉银行、拉保险、拉上市公司当股东为平台信用背书的手段很常见;甚至有一家地方的P2P网站创始人,将自己在人民大会堂内的照片放大悬挂在线下门店,向投资者宣称有极硬的政府关系……
最近一家名为“赢多多”的P2P平台在官网甚至高调宣称,其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所在办公楼的6层,并与工农中建交招商等多家商业银行,甚至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有合作关系。5月21日深夜,银监会紧急发表声明:银监会办公楼仅为本部门使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入驻办公。同时,银监会提示广大群众:对于此类欺诈信息审慎甄别、高度警惕、防范风险。
乱象二:坏账率玩把戏
在金融体系里,坏账率是对风险最为直观的反映。但目前,P2P行业在计算坏账率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各个平台都会选用利于自己的界定标准或计算方式,导致坏账率并不能真实反映行业风险。
在计算公式上,P2P平台一般采用坏账总额除以贷款总额,但在逾期时间的选择上则标准不一,多为3个月、6个月、9个月、一年不等,平台设定的逾期时间越长坏账率也就越低。
另外,在分母贷款总额的选择上,很多平台并不考虑同一账期的坏账率,而是把贷款总额作为分母,把未到期且未逾期一定时间的成交量(比方说1个月)也算入到坏账率的分母。所以这也会造成坏账率偏低。
2015年在各家上市银行纷纷爆出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双升的同时,P2P的坏账率可能也不会好看。在线金融搜索平台融360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风险实验室联合发布的《2015年第二期网贷评级报告》显示,P2P网贷行业整体坏账率在上升,部分平台的坏账率已经上升到20%以上。但是,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前很多P2P高管都曾表示自身平台的坏账率很低,在3%以内。
乱象三:P2P平台资金运作不透明
P2P行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国内的P2P平台目前大致有三种资金管理模式:一是自建资金池,即平台用户的交易资金存放于平台开设的指定账户,平台对这些资金有绝对的管理权限;第二种是伪资金托管的模式,因其所谓的支付公司或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与P2P平台根本就属于同一个集团,或者与P2P平台属于“母子关系”,究其根本也属于资金池,只是偷换概念而已;第三种是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模式,即用户资金经由银行或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存管,来往交易的资金与P2P平台完全隔绝,这是目前最正规、风险最小的模式。
2014年4月银监会划定P2P网贷监管的“四条红线”,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和禁设资金池的要求。但是从已经发生的网贷平台诈骗、跑路、倒闭等负面事件来看,P2P平台资金运作不透明、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未实现有效隔离,仍然是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风险。
2014年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中宝投资等一批P2P机构,便是以自融为目的,通过资金池炮制“庞氏骗局”;或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利用沉淀资金放款或将投资于短期项目的资金用于长期融资项目,而导致兑付危机。
在北京金融衍生品研究院首席宏观研究员赵庆明看来,卷款跑路的问题平台绝大部分采取资金池模式,简单讲就是投资人把钱充到了平台,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出现限制提现甚至卷款跑路。
对网贷平台而言,透明与否将是行业洗牌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未来监管层最核心的考量指标。
官方正逐步释放P2P监管信号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曹煦 | 北京报道
在P2P行业乱象丛生的背景下,不仅仅是损伤了那些个体P2P公司的声誉和经营,更重要的是影响到整个行业的正常生存与发展。
P2P公司财路通CEO王崇羽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谈到P2P行业的发展时认为,“作为行业来说,最可怕的事情是害群之马导致的行业整体失信,如果行业失信,它的效果跟瘟疫一样,爆发的时候不会管你是善人还是恶人,地位高还是地位低,所有人都要给你消灭掉,这个行业就毁了。”
对此,业内人士一直呼吁在划定业务边界和确定监管部门之后能够尽快落实具体的监管政策。王崇羽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现在政府监管很大程度上是投鼠忌器的心理,其实这个监管可以是渐进式的监管,但是不能是一个基本原则模糊的监管,要有一条红线,最起码可以起到震慑的作用,让大家知道这不是一个投机的场所,而是一个很严肃的场所。监管机构要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本身的特点,需要活跃、需要创新,不能监管以后把本来很有活力的行业困死了,所以可以渐进式地、基本原则清晰地监管。
近日,网络和微信中疯传的P2P监管草案,列出了P2P平台的八条禁止行为和九项准入门槛,虽然真假难辨,但是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激烈讨论。而《经济观察报》2015年5月25日也报道称,银监会普惠部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已拟定。
近期,官方也已经公开对P2P监管的整体规划开始发声。在2015年5月24日举行的“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负责P2P网贷监管的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文海兴,公开谈论了P2P监管政策的制定思路。文海兴表示,对P2P网贷的监管,首要任务是要在划好业务红线的同时,为业务创新预留空间。“政府监管、行业治理、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不可偏废。”文海兴称。
同时,文海兴还在谈论P2P的具体政策制定方向时透露,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制定将包括四大方面。一是支持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鼓励和保护利用新技术,开展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依法合规的金融创新活动;二是在政策支持下要防范金融业务风险,防范打着改进技术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透明度和合规销售,注重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投资者的金融教育和提升风险的水平;四是加强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共同加强法治建设,加强防范和打击冒用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金融活动,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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