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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房产租赁合同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标准版房产租赁合同(精选9篇)

标准版房产租赁合同 第1篇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标准版房产租赁合同 第2篇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 _ 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商铺租赁合同协议((标准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商铺租赁合同协议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30 天的,并赔偿违约金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2.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元(即第二年为元,第三年为元,说明:本合同内容仅供甲乙双方的一种参考,使用时须仔细阅读所列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切勿直接套用。文件可直接下载编辑,可用于电子存档。

第四年为元,………)。

3.(或)为减轻乙方负担,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金分__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二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三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四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五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六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或 3.乙方每(____月、年)缴纳一次租金,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4.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 7天的宽限期,从第 8 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 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4.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5.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人出卖房屋,须在 3 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件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

求赔偿违约金元。

本合同共___页,1 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______承租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标准版房产租赁合同 第3篇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标准版房产租赁合同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 第5篇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

电话: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房屋租赁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功能及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 工业园内 (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做生产经营使用。宿舍 号 楼 501-514 房共14间(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做员工居住使用。

1.2 本租赁物承重载荷二三楼750kg/㎡。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改变使用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提供协助。

1.3 交付标准:甲方以租赁物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租赁期满或终止合同,乙方须保证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行完好,如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和主体修改,概由乙方负责修复完好或恢复原状,装修部分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终止合同。

1.4 《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12月23日起至12月31日止,从02月01日正式计租,正式计租之前为免租期。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 租金标准

租赁物的租金标准(不含税价)为:厂房人民币 172500 元/月(含14间宿舍租金),(大写: 壹拾柒万贰仟伍佰 元整),宿舍人民币 / 元/月,(大写: / 元整),合计租金为人民币 172500 元/月,(大写: 壹拾柒万贰仟伍佰 元整)。

3.2 租赁保证金

本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保证金为合同期最后2个月房租金额,即人民币 345000 元(大写: 叁租赁保证金用于保障本合同执行,若乙方出现违约而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拾肆万伍仟 元整)。则甲方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在合同期或合同终止时,由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在甲方的固定资产作为赔偿抵押给甲方。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及相关单位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租赁物、完成办理租赁合同的终止手续后七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息足额退还租赁保证金。

3.3 租赁期间,乙方用水、电须向甲方缴交用水、电保证金(进驻后根据实际用电量来调整)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整);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或相关单位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水电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退还全部水、电保证金。(水电保证金及收费标准详见补充协议)

3.4 费用:水费 6.5元/吨,卫生费 0 元/月,电梯使用费 0 元/月,管理费 0 /月。

房产转让合同协议标准版 第6篇

1、夫妻双方共有房屋,后因离婚或是双方协商等原因,导致房屋财产份额需要转让;

2、房屋原本归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所有,后因继承或者赠与等原因而需要办理房屋转让;

3、房屋系与朋友或他人共同购买,之后因关系破裂或是想自己独占房屋所有权,与其他共有人签订房屋份额转让协议,将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到自己名下;

4、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因家庭经济困难或是需要资金周转而将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二、房屋份额转让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1、房屋份额转让协议当事人、房屋的基本情况;

2、房屋份额转让协议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条件;

3、何时履行以及如果违约承担何种责任;

4、房屋份额转让协议何时生效,当事人需要履行怎样的义务与手续。

三、房屋份额转让协议书注意事项

1、一般情况下,写房屋转让协议是有一定的范本的,只要按照范本来写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如果不按照范本写的话,会出现问题,协议可能也不会具备法律效力。

2、房屋的首付款一般不会低于总房款的30%,同时要将办理按揭贷款的资料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齐全。乙方需要在规定的天数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者是公积金贷款。房屋转让协议中还有这些问题,自申请按揭之日起,如果一个月内银行未能放款的话,乙方必须要以现金的形式付清房款。如果乙方未能按期付款的话,甲方有权将该房屋收回另行出售,如果乙方已交定金不予返还的话,乙方应该要承担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契税还有其他的费用等。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 第7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上海市区路弄号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住宅使用。

2.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三,租赁期限

3.1,该房屋租赁期为12个月,自2013年08月__日起,至 2014年08月__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万 壹仟肆 佰∕拾 ∕元整,租金以现金方式支付。4.2,双方议定首期付 叁个月租金,押壹个月押金,以后按每叁个月结算一次,提前

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必须开具收据予乙方。五,其他费用

5.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及宽带费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5.2,乙方应把已缴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与甲方。六,甲方的义务

6.1,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6.2,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和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七,乙方的义务 7.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7.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7.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并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者过错是房屋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7.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合法之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在室内做违反国家法律之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押金租金不退。

7.5,如果乙方拖欠房租超过壹个月以上的,或故意不接听电甲方电话的,甲方有权通过警方,中介方协助进入室内,收回房屋。

7.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正确使用家电设施,安全使用电,煤气,且有义务注意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

八,甲方提供的设备如下(或另附清单说明): 1,电淋浴器 壹 台2,挂式空调 壹 台3,老式彩电 壹 台4,床 壹 张5,柜子 壹

九,押金及违约金 9.1,为确保房屋及其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为:(人民币大写)∕万 壹 仟 肆 佰∕拾∕元整。租赁期满后,乙方按期归还房屋给甲方,期满乙方迁空,清点,交还房屋及室内设施,并付清所应付的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立即将押金无息退还承租的乙方。

9.2,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不成,可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介方协助双方所需见证工作,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十,其他条款

10.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索赔。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设备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页,壹式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补充条款: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电话:电话: 证件号:证件号:签名:签名:

谈租赁设备标准化管理 第8篇

1)机械部根据项目前期的设备租赁专项策划内容向公司书面申请设备配置需求计划,由公司审批设备租用计划(或项目临时需要的设备缺口申请)由公司或项目联合采取社会招标租赁的方式实施。2)大型关键设备由项目主管机械领导协助公司资源管理部负责技术、商务谈判并签订合同,交项目实施。3)通用设备由项目机械部负责技术商务谈判及签订合同,并报备资源管理部。

2因地制宜分析市场,把握先机;知己知彼掌握租赁流程及内容

1)适用性调查。根据标书中明确标明的设备型号,结合项目实际施工工艺及当地施工相关情况开展设备前期策划,进行项目实用性调查。2)设备选型、性能分析。适用性调查结果完成,协调工程技术部进行项目施工设备选型。同时结合设备型号提供设备性能参数(如:频率、振幅、灵敏度、单位油耗等)进行综合性能分析,完成设备型号的选择。一般情况下设备型号的选择可能有多种,根据设备区域市场定位(厂家对设备的一种区域保护策略)来决定选取哪一种。3)市场调查,供应商的初选。由机械部负责项目所在地的工程机械市场进行详细调查,掌握选型设备的数量、租赁价格以及供应商的供货能力、市场信誉、操作手的熟练程度、持证情况,综合分析后完成供应商的初选。4)供应商的选择(货比三家)。机械部将设备数量、性能、价格及供应商的供货能力、信誉度造表,交由项目评审小组(项目领导班成员)进行综合分析评比,选定供应商(选择供应商应本着公平、公正、遵循市场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禁止徇情枉法、贪图私利)。5)合同拟订、合同会审、合同签订。由机械部依据公司设备租赁合同范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补充、修改、完善后草拟项目租赁合同,交由项目合同评审小组(项目领导班成员)进行合同会审,经修订后与供应商谈判签订设备租赁合同。6)进场验收(部门会审)。设备进场验收要做到流程到位,规范化、标准化;由机械部制定进场验收表格,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验收;安全办进行安全性能检查验收,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7)设备退场(部门会审)。设备出场验收要做到流程规范化、标准化。由机械部制定退场验收表格,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验收;财务部进行租赁结算业务清理,机械部跟踪租赁商的费用结算,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执行。

3重点把握过程管理控制,凸显人性化、精细化管理

1)人员管理凸显人性化。

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岗前三级教育、操作技能考核与培训、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机械部规章制度学习:施工作息时间须知、设备故障告知报告程序、设备维修保养汇报程序、运转记录格式填写、单机核算原始数据填写、事/病假请假报告程序、日常生活规章制度、违规操作处罚条例等等。将租赁设备的人员管理全面纳入到公司自由设备人员的管理中,切实关心操作手的饮食起居,业余活动,强化操作手的人性化管理,消除以往种种对租赁操作手的不良成见,让公司的企业文化感染他们。通过做到工作高效、暖心工作有效、考核激励出成效的三位一体思想提高管理水平。

2)设备管理重在流程化、规范化,加强动态监管。

原则:将租赁设备的管理全面纳入到公司自由设备的管理模式中,将以往对外租操作手以口头指挥调度改为明确的流程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各类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人员岗位职责:操作手作息时间由设备使用部门通知,机械部负责设备故障时序处理,修理班负责设备故障及时处理及上报,机械统计负责维修保养及强制维修保养的及时通知,机械统计负责运转记录的规范填写及评审、单机原始数据的收集与核实、动态经济分析与处理,机械部负责操作手的考勤、事/病假的核实与批准,机械调度负责设备的日常使用调配及停放。项目机械部积极引进新的技术革新,在设备的新工艺、安全保障等方面依托公司技术部对租赁设备进行合理改造(合同注明)。

3)合同管理强调细节到位、保障执行力度。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管理将是考验项目设备租赁工作的重要指标。租赁设备数量大、类型多、人员复杂等因素将直接影响到项目部的设备管理质量,因此机械部将严格执行公司的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从机械设备的适用性调查、设备选型、性能检测、市场调查、供应商的选择、合同拟订等一系列的过程到最终合同内容的会审签订、设备进场性能验收等等,都必须严谨、慎密,保障项目施工进度,给项目赢得最大利益。合同管理:合同会审签订慎密及时,无漏签、误签;归档整理,目录明晰。合同执行管理:机械部组织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设备租赁合同学习,严格监督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内容,坚决执行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4)结算管理科学严谨、规范化。

加强社会租赁设备的结算程序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定结算。依据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积极协同项目财务部门,定期向项目财务部递交当月租赁费用预算表,制定预算计划。租赁发票结算账务时由机械部负责发票的登记管理,及时协调财务部理清租赁账务,做到设备的租赁消耗费用清晰、准确。根据合同编号每机每月开具租赁设备结算单,严格执行当月费用当月结算,不得延误到下月。将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转记录、单机核算的数据采集等工作与结算工作结合起来,操作手的资料填写规范化、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直接影响到租赁商的租金结算,同时来约束供应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维修保养。设备的退场情况要求机械部有条不紊,严格执行退场单部门会签制,确保项目部其他资产不受损失。

5)安全管理全方位考虑,杜绝安全隐患。

租赁设备的安全管理由机械部和安全环保部门综合管理。分为合同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三部分:合同管理:租赁设备的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必须在合同里明确双方责任,并缴纳相应安全生产保证金。根据设备类型、危险源的种类、操作手的操作技能等等在合同里明确指出,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从而约束责任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重视安全生产。人员管理:设备进场初期由机械部进行机架人员操作技能考核(实际操作、机械基础)、做好安全生产岗前三级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安全生产日常培训宣传,加强各班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和施工工艺技术交底,定期举办安全生产会议做阶段性分析总结,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加强过程控制记录便于班组安全生产考核。积极联系供应商对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性能改进和完善,同时加强租赁设备人员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设备管理:设备进场初期检查设备生产合格证,由机械部进行机械设备进场验收,经技术人员实际检测并配合安全办进行设备安全综合测试(刹车、液压油管、夜间照明、运输车辆的刹车喷淋装置等等),填写设备进场验收表,安全环保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同时将特种设备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取证。特种作业采取持证上岗制,杜绝各类违章操作。

6)单机核算、动态经济分析要落实到位。

执行项目单机核算实施细则,加强单机核算流程式作业规范化和标准化。从完善设备进出场记录、建立设备台账,到填写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统计利用率、完好率、单机油耗测定等等,落实单机核算、动态经济分析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的进行动态经济分析,定期召开机械部成本分析座谈会议,有效地利用经济分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指导项目推进实施零缺陷、低成本管理。

7)社会租赁设备统计管理重在流程化和执行力度。

严格按照公司机械统计规定,制定项目机械统计实施细则。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统计流程,加强机械设备统计力度和执行力。从设备的进场、安全评价、性能检测、人员的培训(技能操作、安全教育)、燃油表初始记录等等的数据表格记录到生产施工中的流程控制,都必须适时动态分析控制。

8)强化考核管理,体现高效激励措施。

优秀操作手的考核评选及考核周期:评选范围:设备租赁商、协作队伍(运输队)。评选条件:操作技能、工作态度、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成绩等。评选结果:按照考核条例处理。月评:以当月制度台日。季评:以该季度制度台日。年评:年终评选。评选结果以报表形式上报公司。

4租赁设备在租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1)设备租赁价格波动较大,出现偏离市场情况。新建项目,设备租赁价格以招投标为主,主要考虑以市场为先导(可以参考目前国内各大综合租赁市场),结合公司租赁指导价格及合格供应商,综合考虑。价格低的不一定是最合适的,还要考虑到设备的进出场费用、零部件采购维修费用、因故障导致的停工待工等其他费用。

2)机械设备出现故障延误工期因出租单位离施工工地较远,机械出现故障修理迟缓或服务不到位。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规定了在租用期机械完好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同时明确规定累计修理时间),否则扣除适当的租金。同时施工单位必须积极协作租赁设备的维修,提供各种方便以使故障机械尽快恢复。这样能为项目节省时间降低成本,同时也能够获得主动权迫使出租方以扣除相应租金。如果问题较大,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修复,可要求供应商提出置换解决方案或项目重新租用机械,误工费用双方协商解决。以上情况均可在租赁谈判时明确要求双方提供设备故障应急预案。若因供应商服务迟缓、态度含糊者,将由项目推荐取消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单。

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驻承租方代表不负责、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表现形式:管不住操作手,操作手技能初期派师傅、中途换徒弟、无证操作。供应商为了在设备进场初期履约合同,给设备配置了技术水平较高的操作手,等到工程大干的时候就会换上一些技能较差的徒弟操作,这样将会影响项目的施工质量和进度。针对这种问题,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操作手的更换条件(特殊情况),并在日常管理中加强技能巡查和考核。项目也可以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协同供应商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项目及操作手进行指导和培训。

4)在施工旺季时租赁机械设备停工延误工期。在施工生产中,往往因特殊情况如:大干加班期间、特殊任务施工期间因吃住、劳务时间、劳动强度等条件不满意,或对实物工程量计费单价不满意,操作手有意延误,造成延误工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有以下准备:a.及时联系该设备的供应商要求认真履行合同,以违约金及租金结算来约束出租方;b.在设备租赁初期对市场进行调查的供应商中,提前联系好其他同类型设备供应商,启动应急预案;c.特殊情况加强激励措施,争取有利条件赢得市场信任。

5)紧缺机械设备或业主指定设备类型租赁费用较高。在某种机械设备市场紧缺或业主指定时,租赁费用偏高使工程费用增加。解决办法是广泛收集市场信息,考察施工所在地的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制订施工方案,同时以招标、网络资讯及国内外专业设备厂家联系多个出租方进行比较,针对性的选择同类型的替代设备或针对紧缺设备的租赁形式进行量身定做租赁方案,在使用过程中降低使用成本。工程机械配置市场化、区域资源共享,已成为各施工企业节约成本的有效措施。随着公司近年来的迅速发展,设备资源配置将会出现较大缺口。面对目前活跃的工程机械租赁市场,只要我们重点研究宏观经济政策,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前期策划,把握市场动向,做好调研和信息收集、正确选择供应商、完善租赁合同、加强动态经济分析指导等,彻底将社会租赁设备的管理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结合项目零缺陷、低成本、精细化管理,必将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摘要:结合工作实践,归纳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原则,论述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管理模式流程化、标准化的具体方式和必要性,并总结了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设备利用潜能,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管理,流程化,标准化

参考文献

标准版房产租赁合同 第9篇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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