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为何频发
安全事故为何频发(精选8篇)
安全事故为何频发 第1篇
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引发的思考
《电梯安全事故引发的思考》。
2015年7月是一个多事之夏,电梯事故频发,继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7.26”电梯致人死亡(即所说的电梯吞人事故)发生后,又于7月30日,杭州一小区高层内发生了一起厢式电梯夹人致死事故。在“7.26”电梯吞人事故发生的现场,如果当时那两位工作人员能及时采取关停电梯的应急措施,就可以避免一场悲剧的发生,不能说她们不想施救,更不能说她们没有施救,而是她们不知道该怎样去做,怎样去救,她们已经尽力了。。接二连三发生的电梯伤人事故,让所有人产生担忧,也引发人们深思,为什么近期电梯事故频发,而每当事故来临时我们又都束手无策,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电梯事故频发引发的深思。。究其原因还是人们对电梯知识的缺乏,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特别是物业人对电梯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了解和宣传,下面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作为物业人,我们应当了解电梯的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知识,做好应急救援措施和预案,广泛宣传,杜绝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电梯的维护和保养:
首先物业公司,也是使用单位(这里所说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即维保单位进行维保(维保,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维保的内容和要求;(2)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3)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另外,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职责,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并且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维保单位在维保期间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及时进行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电梯每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列入附件,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在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如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也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也需做好记录。
二、电梯使用注意事项: 为了安全可靠地使用电梯,享受电梯带来的高效和便捷,防止一些意外损坏造成电梯故障并给业主带来不便,我们在使用电梯的同时也需要了解一些注意事项:
(1)电梯严禁超载运行,当电梯超载时,蜂鸣器会发出警报。需立即调整载重人数,以免发生危险。
(2)在电梯轿厢内堆放货物时,不能将货物放置于轿厢门、厅门之间,需两人配合,一人在电梯内按住开门按扭,一人搬运货物,并且注意堆放平衡,否则将造成电梯配件损坏或关人。
(3)电梯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物品,不允许利用开启电梯门或轿顶来装运超长物件。
(4)及时清理电梯门地坎内垃圾,避免因垃圾导致门关不到位而引发电梯故障或关人。
(5)严禁在厅外用手扒厅门或踢、撞击厅门,从而引起厅门变形等故障或停梯关人。
(6)爱护电梯,不要乱按开关按钮,不能用硬件敲打按钮,或其他部件,以免发生故障及危险。
(7)在轿厢内严禁嬉戏、跳跃,乘梯时身体不能依靠在轿厢门上,否则将造成电梯安全开关失灵或关人。(8)儿童搭乘电梯,应由大人陪同。
(9)不要因个人原因而将电梯长时间停留在某一层楼,而影响其他乘客乘坐,因为电梯长时间停留会导致电梯的关门保护而停梯。(10)当有需特别照顾的人一同乘电梯时,应用手挡住门,让他们先安全进入电梯,离开时,用同样的方法让他们先离开电梯。(11)电梯发生故障而关人时,切勿慌张,需使用服务电话或五方通话与外界或物业监控中心取得联系;不要试图用各种机械物件强行开门,这可能会造成意外伤害。(12)火灾或地震时,严禁使用电梯。
(13)需及时清理电梯下方地坎槽内的沙石以及其它异物,否则会卡门,影响电梯的正常开关门,造成电梯故障。
三、电梯的应急处理
当电梯发生困人、火灾、积水等应急事件时,物业公司值班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电梯维保公司和公司领导通报电梯出现的紧急事件;电梯维修工或机电工要负责操作电梯,排除故障;物业公司也需相应的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当困人时,物业公司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机电工和电梯公司维修人员前来处理,同时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络轿厢内乘客保持镇静,等待救援;火灾时,电梯公司维修人员应及时打开首层电梯开关锁(回航开关),使电梯回归首层停止运行,并参与处理火灾事故;楼层漏水时,电梯公司维修人员应首先将电梯运行到最顶层,再关闭电源,然后通知机电工和维保公司维修人员前来检测。机电工和维修人员接到应急通知后,机电工应于10分钟赶到现场放人;维修人员应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事故。
在电梯困人故障救援当中,当轿箱停于接近电梯口的位置,且高于或低于楼面不超过0.5米时,应确定轿箱所在位置后(根据楼层灯指示或小心开启外门察看),关闭电源,用专用外门钥匙开启外门,用人力开启轿箱门,协助乘客离开轿箱;当轿箱停于远离厅门口的位置时,应首先将电梯轿箱移动至就近的电梯外门口后(以高于或低于楼面不超过0.5米为合适),按照上项救援所列步骤救出乘客。
移动轿箱时,首先利用对讲电话或其他方法通知轿箱内乘客保持镇静,并说明轿箱可能移动,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轿箱外,以免发生危险;如轿箱门处于半关闭或开启状态,则应先行将其完全关闭或开启,然后进入机房关闭故障电梯的电源,安上盘车摇柄,一人抓住摇柄,一人手持掣动释杆,轻轻间断松开制动,轿箱将会由于自重而移动,为避免轿箱上升或下降太快发生危险,操作时,应断续动作,使轿箱慢慢移动,观察曳引绳上平层标记,直至最接近电梯厅门口为止。操作时,应注意,如轿箱停于最高电梯门口以上之位置或最低层电梯门口以下位置时,不可只撬开掣动,使轿箱自行移动,而应在松开掣动的同时,握紧摇柄并用力盘绞,使轿箱向正确的方向移动。
物业公司在处理电梯应急事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积极救援,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电梯有关基本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电梯是高层建筑物中不可缺少的垂直运输工具,它是机电一体化的大型综合性的设备。电梯为保障其安全可靠,从多方面设置了防范措施,如电气安全装置和机械安全装置。其中,电气安全装置有:电源控制保护装置、供电电源相序保护装置、门锁电气联锁装置、紧急停梯开关、超速保护开关、超载保护开关、限位开关、急停开关、安全窗开关等。机械安全装置有制动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钩子锁、门安全触板等。这些安全装置能够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对电梯的有关知识掌握,我们以问答式进行了解。
1、电梯是如何运行起来的?
电梯有一个轿厢和一个对重,通过钢丝绳将它们连接起来,钢丝绳通过驱动装置(曳引机)的曳引带动,使电梯轿厢和对重在电梯内导轨上做上下运动。
2、电梯的钢丝绳是否会断? 电梯用的钢丝绳是电梯专用的,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钢丝绳的配置不只是为承担电梯轿厢和额定载重量,还考虑到了曳引力的大小,因此,钢丝绳的抗拉强度大大的大于电梯的载重量,它们的安全系数都在12 以上,一般电梯都配有四根以上钢丝绳,一般情况下电梯钢丝绳是不会断的。
3、电梯运行中突然停电是否有危险?
电梯运行中如遇到突然停电或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电梯会自动停止运行,不会有什么危险。因为电梯本身设有电气、机械安全装置,一旦停电,电体的制动器会自动制动,使电梯不能运行。另外,供电部门如有计划的停电,事先会通知,物业公司应该安排电梯提前停止运行。
4、电梯运行突然加快怎么办?
电梯的运行速度不论是上行还是下行,均应在规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运行,一般不会超速,如果出现超速,在电梯控制系统内是有防超速装置,此时,该装置会自动动作,使电梯减速或停止运行。
5、电梯轿厢超载能自动控制吗?
电梯的载重量根据需要有所不同,电梯只能在规定载重量之内运行,超出时,电梯会自动报警,同时不能运行。
6、电梯关门时被夹是否会对人造成伤害?
电梯在关门过程中,如果电梯轿门碰到人或物,门会自动重新开启,不会伤人。因为在门上设有防止夹人的开关,一旦门碰触到人或物,此开关动作使电梯不能关门,并重新开启,然后重新关门。另外,关门力是有规定的,不会达到伤害人的程度。
7、电梯的厅门能否扒开?
电梯的厅门在电梯厅外是不能扒开的,必须用专用工具才能开启(专用工具由维修人员掌握)。乘坐时不准扒门,更不能打开,否则会有坠落到井道的危险。
8、怎样正确使用电梯?
当你需要乘坐电梯时,应在电梯厅的控制面板上选择你要去的方向按钮。向上按上方向按钮,向下按下方向按钮。电梯在控制系统中采用顺向停车的方式,如果按反了方向电梯到本层不会停。
9、电梯蹲底和冲顶是否有防护措施?
电梯蹲底就是电梯的轿箱在控制系统全都失效的情况下,会超越首层平层位置而向下行驶,直至蹲到底坑的缓冲器上停止。缓冲器就是为此而设置的防护装置,此防护装置根据电梯的运行速度的不同,分别有弹簧式和液压式两种。当轿厢蹲在缓冲器上就称为蹲底。此时,缓冲器对电梯轿厢的冲击力产生缓解的作用,不至于对电梯内乘客造成严重的伤害。
10、电梯运行不正常时,在轿厢内怎么办?
当乘电梯时,发现电梯有超速或梯速较慢时,应按下操纵盘上的红色急停按钮,电梯会自动停止,同时及时通报电梯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11、发现电梯轿厢内有异味,怎么办?
当发现电梯轿厢内有异常的焦糊味时,应按下操纵盘上的红色急停按钮,使电梯停止, 同时及时通报电梯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12、发现电梯有异常振动,刮蹭现象时,怎么办?
乘坐电梯时,发现电梯出现异常振动、抖动、刮蹭时,应按下操纵盘上的红色急停按钮,使电梯停止,同时及时通报电梯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13、当电梯突然停电或出现故障,被困在轿厢内时应注意什么?
当有人员被关在轿箱时,可通过通讯装置与相关人员联系,以求解救。千万不要用力扒门或自行跳出,以免发生危险。
14、进入轿箱时应注意的事项?
当您进入轿箱时,如果电梯门开着,要看一下电梯是否在平层位置,或看轿箱是否在本层,特别是在夜间光线不清的时候,更应注意,否则有可能造成伤害。
15、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及维修、操作人员是否应取得相应资格?
是的。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电梯操作人员均应取得特种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16、电梯出现什么紧急情况可拨打110? 当电梯出现紧急事故,有伤人或人员被困在电梯轿厢内,无法联系、找到电梯维修保养人员的情况下,均可拨打110报警电话。
17、电梯报警时应说清什么内容?
应说清电梯的具体情况,并应说清电梯所在的具体位置、电梯的产权单位及负责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及联系电话。
五、惨痛教训,再敲警钟:
从2005年开始,中国平均每年电梯事故起数在40起、死亡人数在30人左右。电梯事故的种类按发生事故的系统位置,可分为门系统事故、冲顶或蹲底事故、其他事故。据统计,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占电梯事故总起数的概率分别为:门系统事故占80%左右,冲顶或蹲底事故占15%左右,其他事故占5%左右。门系统事故占电梯事故的比重最大,发生也最为频繁。
在诸多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占16%,安装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因此电梯的维修保养是个大问题。按照规定,电梯需要每15天就保养一次,并且每年都需要由相关的部门来进行一次年检,但是很多时候却形同虚设。在扶梯方面,商场超市的隐患较多,在直梯方面,居民小区最让人不放心。
2015年7月30日,浙江21岁女孩被电梯夹住身亡,女孩当时胸部以上部位,特别是头部,被卡在电梯外侧的缝隙当中。初步估计,是当时电梯停靠在17楼的时候,女孩进电梯时,突然发生下坠。之后从医院获悉,女孩送至医院时已无心跳呼吸,抢救了一个多小时,还是宣告不治身亡。
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7.26”电梯致人死亡事故原因调查报告显示,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为电梯前沿板与盖板之间连接出现松动,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为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商场工作人员发现故障后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如果当时发现了电梯故障的该商场的工作人员及时采取了关停电梯的应急措施,这次电梯致人死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她们之所以没有采取关停电梯的动作,很可能是她们面对电梯突发故障不知道怎么去应急处置、不知道怎样去关停电梯。正如该起事故原因调查报告所分析的,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缺少对员工进行电梯应急培训和演练,导致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关停电梯。在这起电梯致人死亡事故中看,掌握电梯应急处置知识显得多么重要啊!
本人认为在全员狠抓学习、宣传的同时,首先应该要提高维保人员的准入门槛机制,第二要加强对维保企业的监管,第三要加大对维保企业因管理不善或维保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力度。在早几天播放的一则新闻当中,我看了记者了解到的维保人员的特种人员操作证只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并学习两天后就可以领到;维保企业以安装公司安装完毕到期后交其他非安装企业的公司维保的占大部分;而对电梯维保不到位发生事故的处罚,在早几年石家庄发生的“申龙”手扶梯致人死亡事故的处理中对该企业的处罚为20万,该处罚是否能起到引起企业重视的程度?电梯事故屡屡发生,电梯成“吃人”的陷阱,电梯安全令人揪心。在电梯事故调查结论中,“制造缺陷”、“超龄服役”、“维保流于形式”等原因往往是电梯事故的表面原因,相比较这些能够轻易发现的问题,或许肩负“看门人”责任的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更值得追问。多起严重电梯事故,除了追究责任外,尽快出台规范电梯安全的管理办法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我们更应该从这些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大安全管理和宣传力度,加强与维保单位的沟通联系,督促电梯维保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加强应急演练,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业主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安全服务落到实处!
安全事故为何频发 第2篇
安全事故频发拷问企业生产安全
摘要:江苏化工车间发生爆炸铁片飞出洞穿车身 7月初,江苏泰州某化工企业氟单体车间四氟乙烯生产装置2号精馏塔上部-塔节突然发生爆炸,震天巨响声震数公里之外.据悉,设备爆炸后产生的一块扇形铁片,横空飞出500米,将附近驾校训练场内的`一辆小车砸出一篮球大小的窟窿后,直接插进一堵30厘米厚的墙内,所幸当时训练场无人练车.作 者:作者单位:期 刊:粘接 ISTIC Journal:ADHESION IN CHINA年,卷(期):2010,31(8)分类号:
安全事故为何频发 第3篇
关键词:安全监管,政府规制,社会和谐,激励机制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中国是世界上煤炭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最高的国家, 近几年来, 国家关闭了许多小煤窑, 并从立法、产权、问责、监察等几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 但依然遏制不了煤矿安全事故高发的现状, 不仅小煤窑事故不断, 而且大中型煤矿也事故频出。据统计, 2008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共627158起, 死亡人数达到112822人, 2009年尽管还没有完全的统计数字, 但估计也不会有太大的改观, 而在各类安全事故中, 煤矿安全事故占到了60%以上。可以说中国的矿难接二连三, 从东北的黑龙江、辽宁到南方的广东、云南, 从西北的新疆到山西、陕西, 再到河北、河南和江西, 大灾难数百人死亡, 小事故数十人丧生。有数据表明, 中国煤矿每百万吨平均死亡率为3.96, 而美国煤矿每百万吨平均死亡率仅为0.039, 印度是0.42, 俄罗斯为0.34, 南非是0.13。中等发达国家每百万吨平均死亡率一般为0.4左右, 中国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和每百万吨平均死亡率双双高居世界首位。
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与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了巨大矛盾, 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安全生产背后的诸多因素, 以期找到有效治理的方法。
二、政府规制失位:煤矿事故发生的宏观原因
政府规制 (Government Regulation) 是政府部门利用强制权力按照一定的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经济干预的过程, 其目标是克服市场失灵, 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按照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的路径不同, 政府规制可分为经济性规制, 社会性规制和法制性规制三种形式。经济性规制是对诸如自然垄断行业和金融业等特殊行业, 由政府机构通过有关进入、价格、许可、认可等法规对企业的市场行为施加的规制 (黄剑文, 2005) ;社会性规制是对企业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与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和卫生等内部性问题, 由政府的相关机构通过有关、价格、许可、标准、收费等法规对企业的市场行为施加的规制;法律性规制则是指由政府司法部门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的规制。这三大规制行为市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能, 但从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处理问题过程来看, 这三大规制全部失位。
(一) 法律性规制失位
政府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 没有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 使得责任和利益不匹配。对于矿难的处理, 政府一般采取罚款加整改的措施, 对遇难矿工的赔偿标准过低, 2004年发生在陕西铜川的矿难, 每人得到的赔偿额为41880元, 而整改期一过, 煤矿又可继续生产, 迅速获得利润, 矿难的成本和代价在短时间内被填平, 因为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对每位遇难矿工的赔偿约在4万元-5万元左右, 折合成吨煤价约200吨-300吨, 也就是说即使一次死亡100人的特大事故, 其赔偿数额也仅3万吨-4万吨煤就可以弥补。如此低的赔偿标准, 别说国有大中型煤矿, 就是一些小煤窑也没有的任何心理和经济负担。对于因管理不善或违法违规生产而导致矿难的责任人, 并没有严格的追究其应付的责任, 大多是行政处分, 而非刑事处分, 甚至有的不久之后还能异地升官。
(二) 社会性规制失位
中国的煤矿监管部门有力无权, 对煤矿安全制度和实施的监督难以进行, 无法随时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 即使发现了问题, 也无力使其整改, 最多是一纸整改或停产整顿的通知, 至于是否真的整改了, 全凭煤矿企业自己, 监管部门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 因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只有责令和建议权, 因此被戏称为“没牙的老虎”。据统计, 多数煤矿安全事故都是在安监部门下发了整改通知后发生的, 有的甚至下发了数次。另外, 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经常处于同一利益集团内, 很多监管者就直接来自于被监管的企业, 这使得监管机构形同虚设, 显然无法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
(三) 经济性管制的失位
有一些地方领导认为, 在任期内煤矿出了事故要受到处分, 不完成财税指标同样不好看。而产煤乡镇不办矿、不控煤就难以完成财税指标, 于是他们把自己的职位当赌注, 对煤矿非法开采, 非法生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不准官煤勾结, 但一些人之所以敢顶风作案, 主要是因为法律中设定的违法成本太低了, 出资煤矿的诸多官员的实际利益通常超过100%的利润, 这样的高额回报使不少政府官员心存侥幸, 即使被认为违法并受到处罚, 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之可能得到的利益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 最高的罚款额不超过20万元, 这个额度还抵不过他投资煤矿一年的利益回报。
中国的政府规制为什么会失位呢?原因是中国目前的政府规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规制 (孙百昌, 2003) ,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真正的政府规制是政府通过法律授权, 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某些限制和监督, 它是政府机关利用法律手段, 通过许可或认可, 对企业进入、退出、价格、服务等加以规制, 同时是为了防止无效率的资源配置, 解决市场失灵,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市场竞争, 扩大社会福利 (徐滇庆, 1999) , 而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 处于初级阶段, 发育程度低且很不平衡, 市场运行的规范也不规范, 市场经济所需的社会环境还很不稳定, 所以, 中国目前实行的大多数“政府规制”实际上仍然是计划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遗留模式, 这种尴尬模式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规制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三、监管机构与矿主的博弈:矿难发生的微观解释
(一) 监管机构与矿主的博弈模型
中国煤矿工业安全监管的基本结构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局, 煤矿安全监管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局与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劳动部等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现在均由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局承担, 为了表述方便, 我们不妨把上述部门统称为监管机构。在这个模型中存在的参与人是煤矿公司与监管机构。假设双方均为理性的“经济人”, 都把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作为行为的主要目标。不妨设煤矿公司或者矿主为参与人A, 他的行为分为重视安全生产与不重视安全生产简称重视和不重视, 我们假定凡是重视安全生产的参与人A在某一定时期内不会出现安全事故问题。监管机构为参与人B, 他的行为分为检查和不检查。假定参与人A的的战略空间为1S={重视, 不重视}。重视安全生产就是按要求对生产的安全措施与安全人员的配置进行正常投入, 不重视安全生产就是大大降低他的投入, 假设重视的成本为c1不重视的成本为c2 (显然c1﹥c2) , 由于参与人A不重视被监管机构检查发现, 将受到监管机构的惩罚f;如果参与人A不重视, 又没有被检查发现, 由于参与人A的安全存在隐患, 所以他虽然没被发现, 如果事故一旦发生他将面临罚款和赔偿, 不妨设为b;无论是重视还是不重视, 参与人A都会获得正常利润, 设为r2。则参与人A如果重视, 无论参与人b检查还是不检查, 他的最终获益为 (r2-c1) ;参与人A如果不重视, 在检查中被发现, 他的最终获益为 (r2-f-c2) , 如有幸没有被检查或在检查中没有被发现, 他的最终获益为 (r2-c2-b) 。假设监管机构的战略空间2S={检查, 不检查}。检查是需要成本的, 如检查人员的差旅费、检查设备的投入等等, 我们不妨设为c。如果参与人B对不重视安全生产的参与人A没有检查, 而这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一方面, 参与人要组织救援, 做好善后工作, 另一方面, 有损参与人B的形象, 会损失一定的无形收益, 我们也把这两种情况看成使参与人B的一种风险损失, 不妨把它量化为a。无论检查还是不检查, 参与人B由于自己的特殊地位, 都将获得收益 (有的地方煤矿向其缴纳的费用名目达到十几种之多) , 我们把它量化为r1。如果参与人B检查到参与人A不重视, 还将获得罚款收入f。因此, 参与人B在检查重视的参与人A时获得的收益是 (r1-c) , 检查出不重视的参与人A时, 收益为 (r1+fc) ;参与人B不检查时, 对重视的参与人A而言, B收益为r1, 对不重视的参与人A而言, B收益为 (r1-a) 。同时还要假设参与人A与参与人B的行动空间为共同知识, 但两者在进行决策时互相不知道对方的行为, 故双方博弈构成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我们假定, c1﹤f+c2 (被罚款后不重视的参与人的成本超过重视的参与人的成本) , c1﹥b+c2 (不重视的参与人认为b较小) , f﹥c (罚款大于检查成本) , 这些假定完全符合现实。在这个假设下, 从支付矩阵可以看到, 该博弈不存在双方都能接受的纳什均衡的纯战略组合, 也就是说, 博弈双方的利益始终都不会一致。
其中, 第一个数是参与人B的支付, 第二个数是参与人A的支付。
我们来求解它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用θ代表参与人B的检查概率, λ代表参与人A的不重视的概率。给定λ, 参与人B选择检查 (θ=1) 和不检查 (θ=0) 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解πB (λ, 1) =πB (λ, 0) , 得λ*=c/ (a+f) 。由此可知如果参与人A不重视的概率小于c/ (a+f) 时, 即πB (λ, 1) <πB (λ, 0) , 监管机构最优选择是检查;如果参与人A不重视的概率等于c/ (a+f) 时, 即πB (λ, 1) =πB (λ, 0) , 监管机构随机选择检查或不检查。
同样, 给定θ, 参与人A选择不重视 (λ=1) 和重视 (λ=0) 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解πA (1, θ) =πA (0, θ) 得θ*= (c1-c2-b) / (f-b) 。由此可知如果参与人B检查的概率小于 (c1-c2-b) / (f-b) 时, 即πA (1, θ) >πA (0, θ) , 参与人A的最优选择是不重视, 如果参与人A不检查的的概率等于 (c1-c2-b) / (f-b) 时, 即πA (1, θ) =πA (0, θ) , 参与人A随机选择重视或不重视。
因此, 这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λ*=c/ (a+f) , θ*= (c1-c2-b) / (f-b) , 监管机构以c1-c2-b/ (f-b) 的概率选择检查;参与人A以c/ (a+f) 的概率选择不重视。这个均衡另外一个可能的解释是 (或许更合理) , 在煤矿中有许多参与人A, 其中有c/ (a+f) 比例的参与人A选择重视;监管机构随机的检查c/ (a+f) 的比例的参与人的安全情况。
(二) 对博弈结果的进一步分析
从上面的均衡来看参与人A重不重视以及重视程度, 以及参与人B检不检查以及检查力度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利益制约:
第一, 我们首先看参与人不重视的概率λ*=c/ (a+f) 。当c减小时, 不重视的概率就会减小, 这是因为监管机构的检查成本降低, 检查力度就会增强, 次数会增多, 那么参与人A就不敢不重视;当a或f增大时, 不重视的概率也会减小, 也就是当监管机构的惩罚力度加大或者认为政府信任很重要时, 参与人A自然就会引起一些重视。反之, λ*增大有相反情况出现。我们再仔细看λ*=c/ (a+f) , 决定λ*大小的量都与参与人B有关, 这说明参与人A重不重视很大程度取决于参与人B的行为。这与一些政府摆不正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存在着重生产, 轻安全的倾向,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象是相符合的。
第二, 因为θ*= (c1-c2-b) / (f-b) , 当c1-c2-b变小时, 检查的概率变小, 这就是由于参与人A知道风险 (b) 较大, 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 便增加安全生产 (c2) 的投入, 有不重视转为重视;当 (f-b) 增大时, 检查的概率也变小, 这就是由于检查或惩罚的力度加大, 而参与人A又估计会远远大于b, 这时参与人A会认为还是重视得好。
第三, 当c1>f+c2时, 监管机构对不重视的参与人A只作轻微的处罚, 这样参与人A将继续不重视, 这就是煤矿行业存在腐败 (官煤勾结) 的表现;当c1
第四, 当r1=0时, 参与人A就是那些无证而又偷偷经营的小煤矿, 此时监管机构的最优选择是检查, 这与政府取缔那些非法开采的煤矿是相符的。
四、安全监管与社会和谐:政策建议
安全生产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此, 我们必须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第一, 加大中央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规制的力度, 同时调整现行煤矿财税政策, 着力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享问题, 从外在和内在两个角度促使地方政府能够真正落实中央政府所国定的煤矿安全政策。
第二, 进一步加强矿工工会组织建设, 提高矿工集体谈判的力量, 建立和完善中国矿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 建立完善的许可制度、标准制度和收费制度。政府要通过强制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事故频发诘问法律权威 第4篇
今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法律——《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为保证《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出台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等十多个配套法规、规章。据悉,此前,《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数十个法规、规章早就开始实施。
但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近些年全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在100万起左右,死亡人数在13万人以上,其中一次死亡10到29人的特大事故,平均3天就有——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平均20天一起。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各类生产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亿元。
以前我们常常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制约,但今天我们有这么多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事故仍然频频发生。频发的安全事故是在挑战权威吗?
以往,几乎每一起矿难发生之后,人们都会很自然地猜测,那些只求牟取暴利而全然不管矿工死活的黑心矿主,与有关职能部门、执法机关甚至当地主要领导之间,十有八九存在着某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利益关系。但在山西8月份发生的这三起重大矿难中,至今尚未发现矿方与当地有关部门或领导之间存在类似的问题。而且,这三个发生事故的煤矿都是手续齐全、设施完善的合法矿井。但是,手续齐全、设施完善的“正规军”违法生产,出了问题,其性质要比“杂牌军”严重得多;矿难背后如果没有“猫腻”,有时反而更让人惊讶而且痛心,也更显示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之极端迫切。
《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能够理直气壮地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但事实上,一些地方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遇到层层阻力,硬不起来,监督流于形式,从而令人对一些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都失去信心。比如,前些天发生的新华社记者采访河南省登封市昌达煤矿透水事故而被殴打致伤事件中,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居然冷眼旁观。还有,陕西某电力企业明明知道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却对多次下发隐患整改指令置若罔闻。对此,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似乎也是奈何不得,久拖未决。这一切都意味着什么呢?如果,我们最应该、也最能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部门都软弱无力、无计可施或者毫无作为,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应该得到的尊重还能靠谁去维护呢?
权威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为:绝大多数安全生产事故是因为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去办,安全生产前期工作没有做好,许多安全生产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但“防患未然”因为侥幸心理总容易成为空话, “事后验史”总要沾染生命的鲜血才追悔莫及吗?一个国家的法治的理想状态就是法制权威得到尊重,对于我们建设中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有法可依是最低的层次,社会对法制的普遍尊重才是高级状态。法制权威得不到尊重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制裁不具备足够的威慑作用。惩罚责任人不是我们立法目的,但是立法目的要得以实现,应当有让责任人足可以感到震慑的惩罚措施。否则,一个地区连续一个多月发生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的现象仍会发生。
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第5篇
有好多职工对井下的安全生产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掉以轻心,“初生牛犊不怕虎”,对于矿井灾害事故预防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懂得不多或一知半解,对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不加重视,认为我单位的事故较少,其他矿井的事故案例与自己无关。有些职工甚至为了抢时间、图省事、怕麻烦并存有侥幸心理,在安全理念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赶急图快,满目蛮干,神经麻痹,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在安全形势严峻的时候要加强安全培训,在安全形势最平稳的时候更要加强安全培训,时时刻刻提醒职工注意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这样,煤矿的安全工作才会有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也就有了保障。煤矿职工的培训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系统工程,也是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勤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就会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效果,培训工作也就会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
(二)、安全硬件设施不强,基础投入不到位安全生产没有保障
俗话说的好“人快步如家当快”除了人的因素,就数安全基础设施了。安全投入和安全基础设施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条件。针对我公司的现状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还不够,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要加大安全设施投入,一定不能吝啬,变通的理解,安全是一切,安全就是效益。基于这些认识,安全设施的投入是划算的,是永久的。另外,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对长期质量上不去的班组,要采取减发奖励直到组织处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不换思想就换人。只有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不断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加大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的硬件设施上去了,才能实现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的贯彻力不强,安全管理失控
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都健全了,不代表安全管理就加强了。有了制度,而不去很好的贯彻和落实的话,就如同纸上谈兵,安全管理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说是安全管理,其实也就是管人、管物并且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综合协调力。简单来说也就是执行的问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执行力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生产任务的完成与否。毋庸讳言,人本身是有缺陷的,一个共性的问题是存在惰性,在煤矿井下生产中,由于人的惰性原因,就是使某个阶段安全管理出现时紧时松的现象。为了保证安全管理到位,要根据实际,制定符合本矿实际可行的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人员考勤制度、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种安全作业制度等在内的一切管理制度。在考核中严格按标准进行,不断细化、量化、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一丝不苟,并按照考核的结果,与班组长和个人的利益相互挂钩,奖罚分明。只有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得好,实现人人有职责,事事有人管,才能使安全管理上台阶,实现规范化、现代化。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安全标准的建设。为此,我们根据矿井实际,从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入手,把每一项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都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我们还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并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严格落实到现场、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为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四)、对机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不到位
中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 第6篇
一个是安全生产工作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就拿煤矿来说,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与日俱增,而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和高能耗的产业结构加剧了煤炭的供需紧张。我国GDP只占世界的4%,却消耗了世界31%的煤炭。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去年产煤21亿吨,真正在有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下生产的是12亿多吨,实际上有8亿吨的煤炭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开采的。但是,因为煤炭的市场需求量很大,价格又很高,一些地方又采取种种投机办法,政府很难监控。比方说开采煤矿要求五证齐全,像那种小煤窑证件往往都不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大量小煤矿在证件不齐的情况下依然开采着。其实你想想,这个情况长期存在,当地政府、当地主管部门不是不知道,这里就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所以,安全事故的频发也是跟腐败问题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第三,从行政管理体制来看,现在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中央拿大头,地方拿小头。只有地方企业挣到钱之后,地方才能和中央分成;只有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有了一定的GDP规模,并且财政收入增加的情况下,当地社会事业发展才能有资金的保障。地方为发展经济而不顾安全、不管环境,实际上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这种争取财政收入的行为得到了地方广大干部的普遍支持,因为财政收入越多干部的收入也越多。
第四,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据我到山西省了解的情况,一个煤矿实际上是几个部门同时在管,同时大家都没有足够的权力。地方要不断地应付上级各个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实际上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的却不是很多。
当然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还是各方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到位。从领导层面来说,政府应该负有监管责任,而企业则是安全生产的实施主体,政府和企业都需强化责任意识。
如何改变中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我认为,第一条就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政府之责,建立高效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二是整顿和加强执法队伍。第三,建立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第四,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加快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煤矿企业雇佣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现在煤矿矿主跟矿工签订所谓“生死合同”,你下去挖煤,死了之后赔你多少钱就完了。而且,真正发生事故之后,到底死亡了多少工人,没有查出来的、隐秘不报的情况非常多。因为现在对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很严,按死亡人数多少,要追究从县级到省级领导的责任。大家都怕数量超标,数量一超标,自己的职位就丢了。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第7篇
根据人机工程学的事故致因理论(如下图所示),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人、机、管理和环境四个方面的因素。根据统计数据,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的事故不到事故总数的10%,因此这里主要分析其它三方面的原因。
1.人的原因
由于建筑行业相对而言门槛较低,且所需要的劳动力较多,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相对偏低,即便是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因而许多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匮乏,安全意识较弱,安全操作技能较低,自我救护能力较差,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管理人员和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本身也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安全管理水平不高,这些因素都大大增加了建筑业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2.管理原因
管理薄弱的体现有很多方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安全投入不够。一般来说,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且大多数企业认为安全是一种纯粹的消耗而没有产出,因此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加强安全方面的投入,从而使得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是政府监管薄弱。对于许多国家而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整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相对落后,政府的资金不是很充裕,带来的必然是重点发展生产,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安全的监管。这从发达国家的历史上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3.环境的原因
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第8篇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党和政府在建国初期就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江泽民同志提出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又再次生动、形象地阐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人们获得了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财富日益增长的同时,来自煤矿人为和自然的事故与灾害却向人类的生产、生存和生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不断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引起了社会、政府、企业以及学术界的极大关注。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也给党和人民政府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矿难引起人们对党的执政能力的质疑,进而危及我党的群众基础,矿难导致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矿难促使腐败问题更加严重,矿难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导致资源严重浪费。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地区的稳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增加了难度。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3341起,死亡5986人,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8起,死亡1739人;2006年全国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2945起,死亡4746人,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9起,死亡744人;我国从2002年到2006年底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188起,平均4.7天一起;我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虽由2001年的5.14下降到2006年的2.041,达到历史最低水平,但与世界先进采煤国家相比,安全生产水平差距仍然很大,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约是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美国的近100倍。
2005年世界煤炭产量约55亿吨,我国煤炭产量为20.7亿吨,约占全球的37.6%;全球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8000人,我国为6434人,占全球的80%左右。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的快速增长期,到2020年前,一直处在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过渡阶段。经济的快速增长期,是事故的易发期。
2、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2.1 客观原因
2.1.1 能源结构问题
中国是个“缺油、少气、富煤”的国家。在我国的能源工业中,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的70%左右,预计到2050年,还将占50%以上。因此,煤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2006年我国煤炭产量23.8亿吨,但是仍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的消费需求。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工业化加速推进,产业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能源需求日益紧张,对煤炭工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煤炭价格开始暴涨,超产现象突出。我国现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炭产量仅有12亿吨,并且大多数在国有煤矿。据报道,全国27个产煤省区中,有20个省区超产,其中10个省区超产在10%以上,福建、陕西、北京超产均在50%以上。
2.1.2 宏观经济的发展
宏观经济的发展与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频发也存在着一定联系。我国是“工业经济型”国家,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处于重化工业时期,经济增长带有明显的工业化特征。第二产业对GDP的贡献率由1985年的43.1%上升到2006年的49.8%。2002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一批新的高增长产业的带动——住宅、电子、基础设施建设等,下游能源行业——电力、煤炭等被这些上游产业拉动,呈现快速增长。2003年以来,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全线紧张,表现最突出、对百姓生活影响最严重的就是电荒。2005年被认为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电力最为紧缺的一年,仅2005年一季度,全国就有24个省市拉闸限电。为了解决该问题,大批电厂应运而生。2004年我国电力装机总量达4.4亿千瓦,居世界第二位;一年新增装机5050万千瓦,相当于一年新增一个英国和两个瑞典装机容量,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最快的电力建设速度。资料显示,在我国目前的电力结构中,火电占总装机容量的70%以上,我国发电用煤的消费量占全国煤炭销售总量的60%以上,电力建设的加快,拉动了煤炭需求量,煤价一路飙升。2004年煤炭价格平均每吨上涨近100元,中央煤炭企业商品煤炭价格和计划内电煤价格分别比上年同期上涨了近15.35%和13.03%,煤炭价格呈几何级数增长,吸引资本的注入,小煤矿死灰复燃,煤矿企业严重超产,导致了煤矿安全事故的频发。
2.1.3 我国煤层地质条件复杂
我国煤矿储量大、分布广,但大都属于地下矿,且煤层大多属于石炭二叠纪的煤层,其中瓦斯含量大、透气性差、地质构造复杂;在我国煤矿中,井工矿占95%,露天矿太少,高瓦斯突出煤矿占46%,煤层容易自燃的占一半,条件比较恶劣。因此,我国煤炭开采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开采强度的增强,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也在增加,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我国是百年产煤大国,现在矿井的平均深度是420米,而且每年往下延伸20米,煤矿工人为此付出更多劳动和艰辛。
2.2 主观原因
2.2.1 追逐利益促成煤矿超能力生产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正处于重化工业时期,能源的需求和消耗量必将保持持续增长势头。其中,煤炭消耗量的增长占的比重最大,煤炭几乎满足中国一次能源消费的2/3,煤炭的产量大约占能源生产总量的3/4。由于这样一种能源消耗格局,煤炭市场逐渐好转,煤价呈现恢复性增长趋势,在巨大经济利润的推动下,不少生产者不惜铤而走险,没日没夜地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生产,于是导致了煤矿超能力开采。据有关报道,国有重点煤矿平均超能力生产30%,乡镇煤矿超产一般在50%以上。超能力开采一方面使煤炭企业增加产出,另一方面,它还诱发了煤矿安全事故。
2.2.2 官煤勾结
有领导曾经指出,每一次煤矿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有腐败现象。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权钱交易导致开办煤矿的法定程度和有关部门应该承担的法定监管职责形同虚设,违规煤矿有了违法经营的“保护伞”。在权力的遮护下,一些黑心矿主置最起码的安全标准和安全投入于不顾,疯狂追逐眼前利益。官煤勾结腐败现象的实质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可以归纳出四种表现形式:政府官员在小煤矿入股,谋取非法利益;政府官员暗中自办或庇护亲属违法办矿;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收取矿主贿赂;参与、默许、包庇隐瞒事故。从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透露的数据来看,政府官员登记入股煤矿金额7.37亿元,已经撤资5.62亿元,而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2.2.3 历史安全欠账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据国家安全监察总局调查,目前我国仅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欠账就达689亿元之多。这些历史安全欠账,使矿工在不可知的危险中作业,安全事故随时都有爆发和突现的可能。长期以来,煤矿在人们心目中是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技术投入不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装备水平较差。一些煤矿为追求利润,不借拼人力,搞人海战术,使“千军万马”在无设计或不按设计的情况下施工作业,因而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会导致事故扩大,损失惨重。
3、抑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对策
3.1 构建本质安全型煤矿
安全生产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在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只有建立长效的安全工作机制,才能保证煤矿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首先要实现安全管理理念的转变,即树立全新的本质安全型矿井的现代管理理念。本质安全型矿井就是运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的管理模式,使内部的人、物、系统、制度达到安全和谐统一,从而使各类事故降到最低,最终实现煤矿零事故的本质安全。也就是说,在自然的工作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状态下,排除人为的因素,其工作环境中的人、设备和环境本身不会引发事故,即使有人为因素,其保护设备也能快速、可靠地发生作用,避免或降低事故的危险性,减少事故的损失,实现人机互补、人制互补,从本质上实现煤矿的安全,从传统的“要人安全”的管理方式向现代的“人、环境、设备、制度”本身就安全的本质安全型煤矿过渡。
3.2、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公共监督体系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除了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外,更要有自上而下的社会公共监督,建立起“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社会支持”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国家应该给予安全监管部门一定的权力,使得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有一定的震慑力,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应赋予媒体、社会公众一定的监督权力,社会公众要有安全的知情权和举报权,对任何一个企业的不安全行为有权举报、有权知情;新闻媒体的监督很有效,要保证新闻媒体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安全法规、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政策,不仅要报道安全事故,更要报道政府的努力,既要抓住典型曝光,也要总结好的经验进行宣传。
3.3 调整产业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为避免陷入“资源优势陷阱”,煤炭企业要寻求新的资源,根据煤矿具体情况实施相关多元化和纵向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煤炭新产品的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推进产业升级,拉长产业链条,发展终端产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要走出单纯做煤的方式,实现多元并举全面发展,真正实现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升级。重视经济转型,全面提高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这是应对安全事故频发的最根本的方法。
3.4 推进企业整合,发展大企业集团
对现有的地方国有煤炭企业进行全面整合,通过收购、股份制改造、国有煤炭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等方式,关闭中小型煤矿,使资源向骨干煤炭企业集中,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现煤炭企业产权多元化,努力培育安全可靠、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以骨干企业为主体的生产开发格局。
3.5 加强员工培训,加快实施“科教兴安”战略
人是安全生产主体,职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煤矿的安全生产。因此,“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但它也是容易被忽略的环节。从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匮乏,不能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尤为重要。展望21世纪的煤炭工业,我们必须提高煤矿工人素质,以适应时代前进和科学技术发展要求,实现“科教兴安”战略。
4、结论
煤炭作为我国能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能源发展战略格局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安全生产现状的描述,分析了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主客观原因,并提出了抑制安全事故频发的对策。
总之,只要全社会共同关注、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公众共同努力,我国的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就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摘要:煤炭是基础性能源,它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针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分别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详细地剖析了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研究结果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安全现状,煤矿安全,超能力生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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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为何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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