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精选8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检查和文明生产等。具体内容和检查扣分标准详见附件《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达到___分以上(含___分)为优秀,达到85~~___分为良好,达到80~~84为及格,___分以下不及格。
检查考核办法
1、成立检查考核小组。检查考核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安全部主任担任,成员由综合管理部、动力公司及生产安全部相关负责人组成。
2、检查考核小组或生产安全部每月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3、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对各单位评分。
4、每年结束,汇总四个季度的评分情况,对全年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同时对各单位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进行考核。
5、将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报公司,依据各单位《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兑现奖惩。
6、在检查考核中,对违规违章现象除按《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扣分外,要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违规违章现象经济处罚标准
1、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每次处罚___元。
2、特种作业人员不经培训无证上岗的,每次处罚___元。
3、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现象,每次处罚___元。
4、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损坏的,每次处罚___元。
5、未经审批进行危险作业的,每次处罚___元。
6、乱拉乱扯临时电源线的,每次处罚___元。
7、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未经检测而使用的,每次处罚___元。
8、安全隐患没按规定要求整改的,每次处罚___元。
9、生产现场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每次处罚___元。
10、违章吸烟每次处罚___元,禁烟场所发现烟头每次处罚___元。
11、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章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第2篇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
一、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
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罚款500元起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者。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五、酒后上岗及打架斗殴、闹事者。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七、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八、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九、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十、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十一、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酿成生产事故或伤善事故者。
十二、不在规定范围吸烟者。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200元。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l•18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1•19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0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1•21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2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3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1•24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1•25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1•26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1•27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8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1•29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1•30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1•31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1•32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1•33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1•34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5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6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7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1•38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1•39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1•40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20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操作工不按岗位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未经同意私自找人代办者、岗位区域卫生未及时清扫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2•14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2•15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6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上岗者。2•17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8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2•19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2•20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1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2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3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4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2•25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2•26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2•27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2•28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2•29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0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2•31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2•32不服从调度指令者。2•33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2•34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2•35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2•36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7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2•38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39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0因生产需要,发放备件不及时者。2•41乱接乱拉临时电源而危及安全者。
2•42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6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7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100元 3•1随便带压紧固和检修设备者。3•2敲砸、打击带压设备管道者。
3•3带压设备管道震动过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者。3•4不严格安全用电规程者。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3•6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7电工工具不绝缘或绝缘不良进行作业者。3•8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3•9电器设备没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种避雷设施)。3•10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3•11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3•12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3•13用湿手或用金属导电物体起动电器、设备者。
3•14凡进入设备检查、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进入塔罐检修所用临时灯不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3•16进入潮湿的设备内作业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场所作业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停用设备或更换后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没按规定保持三者距离者。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处理不当造成中毒者。3•21超重吊装违犯安全规定者。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3•23所有吊装工具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者。
3•24不经允许随便将风绠、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击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者。3•26吊装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3•28检修不办手续者(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3•29虽办理手续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因坡度较小较滑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包括2米)
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安排本岗有他(她)人闲聊者。3•33电缆沟内的水不及时排除者。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不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者。
3•36不认真巡回检查,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3•37因设备失修或维修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3•38因检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3•39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者。3•40因操作不当轻影响生产者。
3•41工作失职,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较轻影响生产者。3•42因责任心不强,对已发现的隐患处理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43本岗安全防护设施拥品用具保护不好,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3•44不按安全班组活动或活动达不到要求者。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 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不好者。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者。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单和处理报告单)。
4•7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票证而作业者。
4•8购进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4•9因管理不严、不细,而造成较小事故者。
4•10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人员维修者。
5、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5.1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书而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2因设备、电器仪表等维修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调试阶段不算)。
5•3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成一般事故者。
6、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0-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1因工作失职,酿成责任事故,造成系统停车者。6•2调度员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未出现事故者。
6•3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个月内上级发现本班违章违纪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者。
6•4对事故隐患不按时组织整改,对提出建议不采纳,致使隐患长期存在而未酿成事故者。
6•5一月内发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违章违纪人员的部门第一责任大。
6•6违章指挥或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6•7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酿成较大事故的大班、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6•8一年内造成重伤两人(含2人)的班第一责任人。6•9一年内造成重伤三人的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6.10酿成死亡事故的班、生产第一责任人。
7、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处罚
7•1公司班、组长以上的干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除名。
7•2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章违纪行为,以较重的一种处罚或合并处罚。
7•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轨行为,公司、安全人员认为应处罚的可酌情处罚。
7•4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罚款 500-5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刑事责任。7•5因设备、电器、仪表的维修不及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罚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6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罚款后解除劳动合伺或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第3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前不久公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该《细则》共有9章、120条, 将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 要对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和生产设施进行备案, 对石油生产设施进行发证检验, 以充分体现作业者负责、第三方把关、政府监督的指导思想。《细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 (含天然气, 下同) 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分别负责各集团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细则》出台前, 我国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主要依据1986年公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汇编》。
安全管理不能以罚代管 第4篇
近日,笔者在某化工企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该企业一线班组经常能看到安监人员忙碌的身影,而工人们一见到这些安监执法人员,就感到十分的紧张、忙乱,如临大敌,有的打电话通风报信。有的怕查出问题甚至干脆暂时将手中的活计停了下来。 看似这种安全检查显得十分严肃认真。但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是该企业的安监执法人员,平时很少到现场指导工作,而检查时则“太认真”,当查不出问题时,担心上级领导认为自己的水平低查不出问题,于是就“横挑鼻子竖挑眼”、“鸡蛋挑骨头”地找毛病,甚至摆出找不出问题决不撤兵的架式,说到底就是一个“罚”字,安全罚款成了他们的“家常便饭”,让员工们感到一种畏惧心理,员工也总感到事事都“小题大做”、“吹毛求疵”,使员工们产生了逆反心理,可等你刚检查完后,违章行为照样发生,安全检查没有真正让他们心服口服。 安全工作强调的是制度建设,重在日常管理。查问题、开罚单只是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更不是全部。如果把查出多少问题、完成多少罚款当日的,用一纸罚单代替艰苦细致的管理工作,甚至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完全是对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的曲解。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注重跟踪隐患整改,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广成功经验,才是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有效方法。 安监人员应该有针对性地让职工明白在生产工作中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安全的,什么是危险的,做错了要承担什么责任,还要吸取什么教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人性化的管理充分调动职工遵章守纪,确保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希望我们的安监人员要克服“以罚代管”的弊端,静下心来,多一份理智,少一份浮躁,多一份理性。少一份冲动,切实做好基础工作,抓好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安全体系的落实、日常监督的到位,而不该是简单的以罚代管。更不能一罚了之,罚而不管,使安全制度变味。
(编辑游振云)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第5篇
一、目 的:落实安全生产 “安全 岗作业,作业人员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的,对所属班组处罚金50元/人,未填写相关安全资料的,对所属班组处罚金10元/份,对于未办理工作证的,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规定2处理(办理工作证须准备如下物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本人一寸照片一张,缴纳工本费5元,押金10元,押金在退场后退证归还,由所属班组长或分包单位、分部负责人前来办理,所有办理工作证的作业人员,必须签订个人安全协议书和个人劳动合同并向项目部提交相关资料)。
4、凡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短裤、背心或赤足裸背者,罚款50元并停止作业、由施工方安排学习;
5、高空作业时,随身工器具必须保证安全,严防高空坠物。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胶鞋。未系安全带者每次罚款50元,不穿胶鞋者每次罚款20元。高空坠物者每次罚款100元。
6、打磨(气割)施工不戴护目镜罚款10元;
7、酒后严禁上岗,违者一经发现除罚款100元外,立即责令停工并安排学习。
8、气瓶防震圈必须齐全,压力表完好,违者对施工方罚款50元/瓶;
9、乙炔气瓶使用无阻火器、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间距不足5米,气瓶距明火距离不足10米的,罚使用者50元/次;若因现场条件无法满足时,要采取防护措施,没有措施的罚使用者100元/次;
10、气瓶乱丢乱掼,未按规定整齐有序摆放或未放在专用支架内,夏季无遮阳措施,在阳光下曝晒,罚责任者100元/瓶,焊(气割)未按“十不烧”作业者,罚款50元。焊接(气割)动火前未按规定办理动火票,罚款50元/次。
11、氧气、乙炔瓶及所用仪表必须保持完好,对于损坏仪表和气瓶必须及时更换,让气瓶和仪表带病工作者,发现一次,处罚金200元/次。
12、氧气、乙炔瓶必须按氧气、乙炔瓶分类挂牌存储,而且必须按空瓶、满瓶分开挂牌,氧气、乙炔瓶必须有专门的存放点,不得混存,违者处罚金500元/次。
13、在焊割施工中,氧气、乙炔瓶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大于5m),且必须放置于空旷的地方,违者处罚金50元/次。
14、在施工现场围挡内吸烟者(除厕所、办公室、食堂等规定区域内外),罚款50元/次。
15、各工种每天作业前必须对所用施工机具进行检查,确保机具工作状态良好。下班前必须将各施工机具的电源断开,配电箱断电上锁,否则每次罚款20元。
16、所有施工机具必须进行接地保护,未作接地保护或接地不良、不合理的每次罚款20
元。
17、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随意搭、挂接的,罚责任者50元/次,电线不用插头直接插孔进线的,罚责任者50元/次;插座已破损裸露仍旧继续违章使用,罚使用者50元/次;
18、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缆跨越干道,未按规定架设或加套管保护,直接埋设地下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违反规程将电缆(线)架设在脚手架或构架上的(或采取绝缘措施的),罚责任者50元/次,发生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19、按要求需接地(接零)的临时使用的铁房休息室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和使用高度,未按要求设置,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
20、施工现场电线(缆)零乱、或存在破皮、漏电现象,罚款责任单位100元,罚款维修电工30元/次;电线(缆)泡在水中罚款100元/次;电线(缆)接头不按规定架设罚款10元/次;
21、破损、老化的电缆不许使用,发现一次,除没收所用电缆外,对该班组处罚金500元整。
22、临电搭接必须按规范,所有3级接线都必须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保护”,若违反,处罚金200元/次。
23、现场的钢丝绳严禁和电线(缆)相互交叉、挤压,违者每处罚款50元/次;
24、施工机、器具未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或“一机一闸一漏保护”配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的或配电箱内存有杂物、或配电箱无门、无锁的、或箱内进出线路违规乱接的,每发现一项,对违者罚款50元/次。
25、违章使用闸刀开关、空气开关,罚款50元/次;开关未满足“一机一闸一保制”,一闸多用,罚款100元;现场使用的漏电开关失灵、插头、插座破损一处,对维修人员及使用人员罚款50元;
26施工现场临电必须按规范布置,所有电缆必须离地挂起,不得直接接触导体(如架管、钢筋等金属物体和其他一些导电体如污水等)等,若发现电缆拖地或直接接触导体,处罚金200元/次。
27、各种设备施工间断(中午、晚上),未切断电源者,每次罚款50元;
28、大、中型设备、构件等吊装、变电所受电、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实施技术交底,并采取防护和警戒措施,违者每次罚款责任单位100元;
29、吊车作业时必须垫支腿,违者罚吊车司机和起重作业者各100元;
30、大型构件起吊作业时,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旗、哨齐全,违者扣罚吊车司机和起重作
业人员各100元;
31、各种起重机械司机或操作者违反“十不吊”规定的,罚款100元;汽车吊违章载人罚吊车司机20元/人;
32、高空作业严禁随意向下抛扔物件,违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发生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3、高空作业不按措施要求设置安全网,上下交叉作业不设隔离棚(层)防护的,罚作业单位100元;高处作业不走安全通道,私自攀越栏杆、管线、阀门者,罚款50元/次;
34、高空作业下方不按规定设警戒区或未设专人监护,罚作业者100元;
35、违反脚手架搭设、使用管理规定,脚手架未经验收、交接、挂牌手续就直接投入使用作业的,对架设及使用单位各罚款500元;在脚手架上堆放重物,以及小型工具和小配件直接放在脚手架跳板上而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罚作业者100元,罚单位500元;
36、安全平、立网铺设未按规范要求铺设绑扎的每发现一处罚操作者50元;
37、脚手架搭设时,作业层无防护栏杆、无安全通道、架体不稳,各罚搭设单位200元;基础、杆具、剪刀撑、拉结点不符合要求,存在单跳板、探头跳板、跳板未铺满,绑扎、铁丝扣未打倒,每处罚款100元;
38、未经许可,私自拆除、变更脚手架,罚款100元;随意损坏、切割架设脚手架,罚款300元,发生事故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9、“四口”、“临边”防护没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款责任单位100元; 40、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罩、保险装置失灵,罚款100元;
41、酒后操作机械设备者,处以500元罚款;
42、施工期间施工作业面零乱,拆除建筑物垃圾不能及时清理,要求限期整改,无故不整改者,每次每处罚款责任单位300元;
43、现场施工完毕后,塑料布等污染环境物品不及时归类并清理入垃圾箱,每处罚款50元;
44、现场内部随地大、小便,每人次罚款50元;
4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无故逾期不进行整改且不能提出合理理由者,罚单位500元,发生事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6、各种易燃、易爆物(如气瓶、油漆等)的运输、存放、使用按规定进行。否则每发现一次300元/次以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
47、对安全工作搞的好的班组和个人,在工程结束后经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相应的嘉奖(安全周红旗班200元/把,黑旗200元/把)。
48、安全经济处罚按照管理权限上一级处罚下一级的原则随时进行,按规定给予罚款,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承担,罚款手续由安全员下发罚款通知,并通知财务从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49、不允许将灭火器材挪作他用(如将灭火器、灭火器材柜当凳子或垫脚),如有违反,抓到一次处罚金200元/人.次。
50、临时用水要注意节约,作业中各种用水作业及设备要控制好污水的排放,若发现污水横流,临时用水到处泄露的现场,发现一次,处罚金500元/次。
51、特种作业必须有持证上岗(特种作业包括电焊、电工、起重机械司机、信号、架子工等),若无证上岗,发现一次处罚金200元/人.次。
52、兼职安全员不履行职责,上班不佩戴袖标的,发现一次处罚金200元/人.次。
53、高空作业、临边、临口作业必须佩带并系好安全带,对于不佩戴安全带,不系安全带的,抓到一次,处罚金200元整。
54、动火(如电焊、气割、现场生火加热等)必须开具动火证,并安排看火人员,准备齐全消防器材方可动火。未开具动火证、无看火人员或未准备消防器材者,处罚金500元/次。造成既成事实后果的,处罚金2000元起,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55、所有仓库、办公室、值班室、宿舍,不许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危险器具取暖,若违反,处罚金500元/次。
xx项目部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案件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二)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信息维护工作;
(三)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难以确定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虽然涉及商业秘密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研判,研判意见可以作为信息公开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案件信息公开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并应当将公开理由告知权利人。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予公开的,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该隐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二)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五)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三条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与司法机关协商,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时间。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设立专栏或者同级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以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途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含有以下内容的,应当不予公开:
(一)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调查、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含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隐去相关信息后公开。
第十八条自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更新或者撤除。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期限已届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已公开的信息撤除。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更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食品药品综合考评体系中,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按照考核要求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通报地方政府;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地方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重大遗漏的;
(二)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牟取利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第7篇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伤亡事故案件的行政处罚,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第五条涉及两个以上辖区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如发生管辖争议,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裁定。
第六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办理下一级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等有效的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填发《查封(扣押决定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二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对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应及时认真整改。对完成整改和整改到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发出《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立案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二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等,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而非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三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已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五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已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七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和出租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八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超资质服务,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九发现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审批等有关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十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权立案查处的其他案件。
第十五条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批。经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调查
第十七条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负责调查,调查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查清事实。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案件,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与事故调查组同时开展事故处罚的立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记、现场笔录。
事故调查报告不能代替事故现场调查(如勘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和询问证言等必须要具备的调查证据。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时应做好《调查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或押印。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押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其他人作证,并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作证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在七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不成立,解除登记保存措施;(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查封或者扣押决定。
第二十六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机构整理汇总案件证据,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
第六章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单位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第二十八条案审委设3~9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审查人员担任。
案审委成员必须取得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案审委应当设立案审委办公室(或法律审查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案审委日常事务。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案审委办公室即可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
第三十条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案件通过审核后,案件调查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案审委办公室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
第三十一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含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半数以上审委会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3人以上(含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第三十二条案审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案审委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参加案件审查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三十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和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委办公室,案审委办公室将上述情况报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案审委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证。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其情节,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五关闭;(六吊销有关证照;(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三十六条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案件调查部门送达,送达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符 合听证条件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 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当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笔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应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七日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经过听证的,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 意见。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及时对案件有关资料、当事人 的陈述和申辩的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 经告知、听证程序、案审委审查后,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 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八章 送 达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送达文书,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送达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行政处罚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 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2.受送达人为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由其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3.受送达人为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由其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 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4.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 代收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留置送达 被处罚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乡镇、街道或当地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
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 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三)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送达,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 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寄给受送 达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公告送达 采取上述几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九章 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监督有关单位和人 员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下列情况,发出《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第四十六条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危险性较大的企业或经 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第十章 结 案 第四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下列案件,应当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报告、备案。
(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的案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六)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本条所列
(四)、(五)、(六)案件,应同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四十九条 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法
监管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对公民处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 因不能完成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第五十一条 案件办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负责人审批结案。案件调查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 资料等编目分类,并按省档案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规则》立卷归档、集中管理。第五十二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督促检查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的 情况,并有权调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理违法案件的卷宗。第十一章 执法纪律 第五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并建立 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第五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第五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予以公开。第五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要求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按规定应上报的案件,应在指定 的期限内上报。第五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不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第8篇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中国迎来了第三次互联网浪潮——即时网络时代。即时网络时代放大了互联网的影响, 引发了各领域与互联网的融合, 与此同时, 传统电视制造业也向互联网电视产业转型。经过几年的酝酿和积淀, 2013年互联网电视迎来了发展元年, 整个行业呈爆炸式增长。据艾瑞咨询数据分析, 2014年中国联网电视终端销量同比增幅将达38%, 达近年来增速峰值, 进入增长爆发期。
在互联网电视市场上, 不仅有“正规军”——合规互联网电视终端推动行业快速繁荣向前发展, 也有“山寨”机顶盒“浑水摸鱼”, 甚至还有国外机顶盒来分一杯羹。然而在这繁荣发展的背后, 互联网电视的系统安全、软件安全、体系安全以及内容安全都存在着诸多风险。
2互联网电视存在的安全隐患
2.1系统安全风险
现有互联网电视终端大多使用移植自智能手机的Android系统。Android系统在功能扩展、用户体验等方面提高了互联网电视的可用性, 但由于其开源特性, 使得Android系统的互联网电视安全问题凸显。
2.1.1安全模式缺陷
互联网电视普遍使用的Android系统相对于传统的桌面操作系统在安全模式方面虽已有很大的改进, 但它的开源性使得病毒厂商也可以拥有系统权限, 让攻击者可以在匿名状态下创建和散布恶意软件。另外, Android系统虽有完善的权限系统, 但重要的安全决策需要用户最终做出, 有些系统甚至需要root刷机后才可以进行权限设置。这样导致软件可以任意设置权限, 用户在不进行刷机或对该权限不了解的情况下无法设置屏蔽, 从而使软件访问设备信息更加容易。
2.1.2安全防御机制不完善
互联网电视在接入互联网后面临大量的网络攻击和病毒威胁。据思科 (Cisco) 2014年度安全报告显示, 当移动恶意软件希望攻击一款设备时, 99%的恶意软件会瞄准Android系统终端设备。普遍使用Android系统的互联网电视也成为了恶意软件的攻击目标。与日益增加的恶意软件数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互联网电视防御系统的薄弱, 目前几乎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电视的安全防御软件, 而从移动平台移植来的安全防御软件不能对互联网电视提供节目播出系统、用户个人设置信息的封闭式针对性保护。攻击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控制互联网电视终端, 截取和更改互联网电视播放的节目信息, 在电视机上保存的账户信息、家庭信息、观看习惯等都面临泄露的危险。
2.2应用软件安全风险
虽然基于Android系统的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种类繁多, 但其中多数是从移动终端应用程序修改移植而来, 针对互联网电视定制的应用数量很少。此外, 应用软件可对系统提出超出需要的权限, 执行敏感行为或敏感行为组合。比如未经用户允许应用软件可在后台收集, 甚至修改个人信息, 并且这些软件无法被用户完全卸载。在网络安全风险方面, 应用软件可能向第三方提供调用接口, 进行远程监听控制、扰乱网络连接等行为, 实现对用户互联网电视的控制及信息窃取。
2.3体系安全风险
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 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 互联网电视系统是半封闭的。也就是说, 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和用户终端都是封闭的, 而传输链路——“公共互联网”却是开放的。这就意味着集成平台、传输链路和接收终端都可能面临来自公共互联网的安全风险。
一方面, 集成平台连接至互联网后, 平台入口具有了一定的开放性。从这个意义上说, 互联网电视平台可能受到来自网络的恶意攻击, EPG信息可能受到篡改威胁, 节目内容的安全性将受到灾难性的打击。
另一方面是互联网电视传输链路的安全问题。攻击者可以设法截取用户与服务端之间的所有通讯, 并制造虚假的数据以对通讯的两端进行伪装。在无线局域网 (Wi-Fi) 情况下, 这种截取攻击又是相当直接和便利, 这使得电视网络攻击者可以轻松地使互联网电视客户端播放指定的节目内容。
2.4内容安全风险
互联网电视作为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效果高的现代大众传播媒介, 定位于家庭终端, 其服务对象是家庭所有成员, 包括青少年群体。因此, 对其传播视听节目审核应当参照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节目的标准。互联网电视除为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外, 还提供浏览器、可安装各种应用程序等功能。这虽然为用户提供了“看你想看”的服务, 但因为其存在诸多技术安全问题, 为低俗、色情、暴力等有害节目和侵权盗版节目的传播提供了便利。
(1) 互联网电视终端接入互联网后成为网络低俗、色情、暴力等节目的传播媒介, 其简易的操作性和平台的开放性更放大了这些节目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
(2) 商业网站违规大量引进境外节目, 使得境外节目充斥着互联网电视荧屏。由于违规引进过程中缺少审查, 导致含有色情、暴力等违规内容的境外节目大量传播, 产生不良影响。
(3) 互联网电视内容版权安全问题突出。目前, 国内互联网电视内容提供者仍没有成熟的版权管理模式, 另外部分应用软件可以直接跳过广告播放国内主流商业网站的视频节目, 直接侵犯了视频网站的权益。
(4) 虚假信息、谣言、网络暴力等网络行为进入互联网电视, 危害社会安定, 放大社会风险。自媒体时代, 网民发布信息随意、主观性强, 而信息平台不具有严格的审查制度, 观看者更易相信通过互联网电视终端传播信息的真实性, 容易导致不良的社会后果。
3亟待解决的问题
3.1理顺监管关系, 完善政策法规的制定及落实
在我国互联网电视管理涉及多个部门, 在实际监管中, 各个部门各司其职, 共同维持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秩序。但是, 在目前的国内市场中, 大量的违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也暴露出多头管理的缺点。在这种情况下, 要保证产业健康、创新发展, 就需要从顶层设计上下功夫, 理顺监管关系, 统一监管思路和标准, 协调各部门有效、合理监管, 从制度上保障互联网电视可管、可控、安全。
国家对视听新媒体监管的着力点一直在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保护用户在享受视听新媒体服务的同时不受任何强势一方的“绑架”。现阶段, 应当完善政策规定, 针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引导和约束,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比如, 对机顶盒厂商自建集成播控平台、商业网站抢滩登陆互联网电视终端、山寨盒子泛滥等普遍性问题进行合理约束和积极引导, 保障互联网电视行业的有序、良性竞争。此外, 在现有国家广电总局181号文《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基础上,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使行业管理从制度化向法制化迈进。
3.2建立健全终端和系统准入机制
目前互联网电视存在的内容信息和系统软件不安全因素大多是由终端和系统的不安全引起的。所以, 建立健全终端和系统的安全评价机制和准入机制能够极大程度地保障互联网电视安全。
(1) 建立终端及系统的安全评价和准入机制。对终端与系统的硬件参数、接口规范、通信标准、系统体系、系统接口、安全防范与检测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并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准入检测。
(2) 出台鼓励性措施, 加大对TVOS系统的推广力度, 完善TVOS系统的生态环境, 形成厂家愿意用, 用户乐意用的健康格局。
(3) 强化互联网电视系统提供厂商的安全责任意识。没有能力提供安全保障的系统绝对不能进入互联网终端;对已经有大量市场存量的系统要督促生产厂商及时修补系统漏洞, 保证系统安全;对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系统提供商, 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3.3完善监管手段, 促进终端和内容安全
面对互联网电视海量的信息, 以及公众对信息获取速度的要求, 以往针对传统媒体的监管模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如互联网电视等新媒体的监管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自动化、智能化、系统化的互联网电视监管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必要。此外, 在互联网电视快速发展的形势下, 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远远不能达到监管的目的, 必须尝试吸收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督。同时, 可以设立在线投诉平台或在集成平台上搭建投诉功能模块, 观众可以针对可能构成低俗或者存在侵犯版权的视听内容进行实时投诉, 实现对视听内容的时时监督、人人监督和相关问题的及时处理。
4结束语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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