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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陆良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7篇)

陆良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1篇

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稿源: 甘肃日报2011-05-31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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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安排,2011年全省共选聘1438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主要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村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现就做好选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选聘对象

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省内外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参加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实施的“三支一扶”项目人员,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聘。

二、选聘条件

1.本科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6月1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年龄不限;

2.应届生能如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往届生须持《择业通知书》,在择业期内尚未就业且按规定已进行登记注册;

3.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学习成绩良好;

5.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3.在村任职满3年、经考核合格,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由国家代为偿还。

4.聘用期满、考核称职,并经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同意的,可参加

面向大学生“村官”组织的公务员招考。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满2年、聘用期满3年内且考核称职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期满留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

9.户口可留在原户籍所在地,也可落户在任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乡镇。

10.工作、生活补贴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中央财政人均每年补贴1.5万元,省级财政人均每年补贴0.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发放安置费2000元。

中组部要求,要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机制,畅通“五条出路”,即鼓励继续担任村干部、择优选拔乡镇和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扶持自主创业、引导另行择业、支持继续学习。具体按照《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甘组通字〔2010〕62号)执行。

四、选聘程序

1.组织报名

2011年6月2日—6月5日在省自考办招待所(兰州市城关区立功巷1号,邓家花园西侧)进行现场报名。报名时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应届生须持有学校就业部门出具的如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证明)、择业通知书、受表彰证书原件及上述证件复印件1份,同时须准备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名登记表》(表样可从.cn/system/2011/05/31/012013237.shtml原文链接:】

陆良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2篇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引导大学生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中央决定,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根据中组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组通字[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进一步统筹城乡人才资源,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锤炼、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知识年龄结构和综合素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中央决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2009年,省委组织部下达我市选聘计划160名,分配给高青县90名、沂源县70名。自明年开始,省委组织部下达我市的选聘计划,将根据情况确定。

三、选聘对象、条件和程序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山东生源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其中党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80%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经报名确认后,直接参加面试。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此前我市招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区县主管部门推荐,可以参加选聘。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四、选聘任职

本着有利于统一管理服务,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的原则,合理安排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一般应安排到领导班子比较强、村风民风比较好的村。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或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按照有关程序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五、政策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同等学历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聘用期间,按照各区县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区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代偿办法按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4、在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合格,具备当选调生报考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满2年后,考核合格,三年内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8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在村任职期间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六、管理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区县委组织部门管理或区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区县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

2、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选聘单位同意,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3、要组织开展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三农”工作政策法规教育;二是党的宗旨观念、群众路线和优良传统教育;三是本地农村基本情况和农村产业特点教育;四是工作方式、方法方面的教育。要建立结对帮带制度,充分挖掘基层干部、老党员的工作经验和阅历优势,通过把握思想、传授方法、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搞好传帮带,提高到村任职大学生做好农村工作、联系和服务农民群众的实际本领。岗前培训不少于6天,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5天。参加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4、区县、高新区和乡镇党委要建立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服务制度。一是日常管理考核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纪律,完善考核办法,建立业绩档案。建立“指导员”制度,安排1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指导员,具体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二是信息交流机制。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及时听取到村任职大学生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问题、讨论发展思路。区县、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向驻村大学生提供“热线电话”,随时解决大学生到村任职后遇到的特殊问题。三是关怀激励机制。关心爱护到村任职大学生的思想、生活,加强教育指导,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党委、政府要安排好他们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以集中在乡镇或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食宿。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保障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学生的安全。四是自我教育管理机制。引导到村任职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行班组制管理制度,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班,以“居住点”为单位设立组,从本乡镇、本“居住点”高校毕业生中确定班长、组长,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促进到村任职大学生间相互学习交流,借鉴经验,共同进步提高。

5、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6、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待遇。

七、财政补贴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费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

同承担。乡、村两级不负担。

中央财政按人均每年5000元的标准拨付。省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2000元。不足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淄办发〔2008〕18号文件确定的比例承担。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区县。

八、组织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全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县、高新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做好选聘具体组织、培训、跟踪管理服务、考核使用、经验总结等工作。

2、严密组织实施。要按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岗前培训、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合理摆布,确保各项工作环环紧扣、不出纰漏。要重点把好选聘“入口关”,把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工作的全过程,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审查考生的有关资料,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随时取消选聘资格。要切实抓好政策待遇落实,搞好服务保障工作,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干事创业、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3、强化工作督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和督查指导工作。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联系点制度,组织力量深入农村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以确保政策衔接配套为重点,通过召开工作例会、座谈会、现场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定期调度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立足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在对选聘大学生的管理服务、实践锻炼、跟踪培养等方面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4、培育选树典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发现、培育到村任职大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加大总结宣传、推广力度,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大学生在农村建功立业。新选聘的大学生到村后,要有意识地选择一批各方面素质高、有培养前途的大学生,进行跟踪培养,条件成熟时进行总结宣传。要适时组织开展优秀到村任职大学生表彰活动,增强他们的光荣感、成就感,并通过组织巡回报告、经验交流等活动,广泛宣传他们干事创业的成功事例、先进事迹,大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陆良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3篇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的要求,2012年继续实施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即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三支一扶”、“选拔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五个基层服务项目。现根据实际,就我省2012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2年6月2日至5日。

(二)志愿填报。上述五个项目(简称基层服务项目),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项目报名,不能重复交叉;重复交叉报名者,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报名地点。详见五个“基层服务项目”的《实施细则》。

二、考试内容及时间

(一)考试内容。五个“基层服务项目”都要进行“公共基础知识”测试。此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还要进行相应“专业基础知识”测试。

1、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内容为:大学思想政治、时事政治、法律常识、计算机应用知识。

2、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内容为:文科教师岗位为中学语文、历史、地理;理科教师岗位为中学数学、物理、化学;音体美教师岗位为相关专业知识。

(二)考试时间。2012年6月25日:8︰30--11︰30进行公共基础测试;14︰00--17︰00进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

三、录取

“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的录取同步进行。同时选择了这两个项目的考生,必须在填报志愿时注明哪个项目是第一志愿或第二志愿。录取时,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第一志愿开始,由高分向低分录取;第一志愿录取人数不足时,再从第二志愿开始,由高分向低分录取。

四、其他事项

(一)五个“基层服务项目”的具体政策规定详见各项目的《实施细则》,由各项目牵头部门分别负责解释,既可电话咨询(各《实施细则》中已公布),也可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查询。

(二)各单位组织报名、考务、体检、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向考生收取。

特此通告。

2012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组部安排,2012年全省共选聘1438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主要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村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现就做好选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选聘对象

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省内外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参加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实施的“三支一扶”项目人员,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聘。

二、选聘条件

1、本科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6月1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年龄不限;

2、应届生能如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往届生须持《择业通知书》,在择业期内尚未就业且按规定已进行登记注册;

3、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学习成绩良好;

5、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3、在村任职满3年、经考核合格,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由国家代为偿还。

4、聘用期满、考核称职,并经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同意的,可参加面向大学生“村官”组织的公务员招考。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满2年、聘用期满3年内且考核称职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期满留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

9、户口可留在原户籍所在地,也可落户在任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乡镇。

10、工作、生活补贴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中央财政人均每年补贴

1.5万元,省级财政人均每年补贴0.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发放安置费2000元。

中组部要求,要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机制,畅通“五条出路”,即鼓励继续担任村干部、择优选拔乡镇和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扶持自主创业、引导另行择业、支持继续学习。具体按照《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甘组通字〔2010〕62号)执行。

四、选聘程序

1、组织报名

2012年6月2日—6月5日在省自考办招待所(兰州市城关区立功巷1号,邓家花园西侧)进行现场报名。报名时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应届生须持有学校就业部门出具的如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证明)、择业通知书、受表彰证书原件及上述证件复印件1份,同时须准备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名登记表》(表样可从下载中心一栏或网站下载)。

2、资格审查

省委组织部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相关证件及填报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在2010年选聘工作中因弄虚作假在组织部门备案的,取消其报名资格。6月20日在省委组织部网站(下载中心一栏)公布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和领取准考证等有关事宜。

3、考试聘用

市(州)负责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为:6月25日(星期六)上午8:30—11:30。考试课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包括大学思想政治、时事政治、法律常识、计算机应用知识。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省委组织部将依据分配各市(州)名额和考试成绩确定拟选聘人员。尊重考生填报志愿,市(州)之间不进行调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研究生、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受表彰奖励(院系级以上)和回原籍任职以及涉农专业的毕业生。经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后,确定正式选聘人员。

4、体检和培训

市(州)党委组织部按照公务员录用标准,组织选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递补人选排序依次递补。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于7月底将选聘人员分配至县(市、区)。8月底前,县(市、区)与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组织选聘人员到村任职开展工作。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931—8871044(报名期间用)

***

附: 2011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

2011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名 额 分 配

兰州市60 人

嘉峪关市20人

金昌市30人

酒泉市73人

张掖市80人

武威市100人

白银市110人

天水市110人

平凉市100人

庆阳市85人

定西市105人

陇南市200人

甘南州180人

临夏州185人

2012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和进村社区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今年我省继续采取统一招考的办法,选拔17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三支一扶”),选拔2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担任村、社区主任助理工作(“进村社区”)。现就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选拔范围

(一)报考“三支一扶”的人员,应为2012年毕业、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高职)

及以上学历的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报考“进村(社区)”的人员包括:

1、2002年以来毕业后尚未就业,持《择业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了登记注册的甘肃生源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毕业生。

2、2012年毕业、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的甘肃生源毕业生。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2年6月2日至6月5日,共4天。

(二)报名地点:甘肃政法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2号)。

(三)报名方法及资格审查

(1)往届毕业生须持身份证、《择业通知书》、毕业证等证件报名。其中,确未就业但无《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持派遣至生源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必须无具体就业单位)报名。

(2)应届在校毕业生报名时须持身份证、学校就业部门出具的证明(包括毕业生姓名、性别、学历、毕业年限、专业、生源地等)、以及生源地户籍证明(原户籍复印件或公安部门证明)等证件。

(3)省外院校甘肃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如果本人因故无法回生源地参加报名的,可委托亲友报名,报名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件外,还须持委托书、考生本人的电子照片(像素为宽360、高480),领取准考证时再进一步审核报考资格。

(4)报名时,现场采集准考证照片。另外,考生需提供3张近期2寸彩色照片,在填写相关表格时使用。

3、以往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毕业生不允许参加此次招考。

盼 望 19:17:0

4关于2012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通告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 时间:2012-04-06 8:59:00点击:11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共青团甘肃省委员会

关于2012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通告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的要求,2012年继续实施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即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三支一扶”、“选拔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五个基层服务项目。现根据实际,就我省2012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2年6月2日至5日。

(二)志愿填报。上述五个项目(简称基层服务项目),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项目报名,不能重复交叉;重复交叉报名者,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报名地点。详见五个“基层服务项目”的《实施细则》。

二、考试内容及时间

(一)考试内容。五个“基层服务项目”都要进行“公共基础知识”测试。此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还要进行相应“专业基础知识”测试。

1、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内容为:大学思想政治、时事政治、法律常识、计算机应用知识。

2、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内容为:文科教师岗位为中学语文、历史、地理;理科教师岗位为中学数学、物理、化学;音体美教师岗位为相关专业知识。

(二)考试时间。2012年6月25日:8︰30--11︰30进行公共基础测试;14︰00--17︰00进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

三、录取

“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的录取同步进行。同时选择了这两个项目的考生,必须在填报志愿时注明哪个项目是第一志愿或第二志愿。录取时,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第一志愿开始,由高分向低分录取;第一志愿录取人数不足时,再从第二志愿开始,由高分向低分录取。

四、其他事项

(一)五个“基层服务项目”的具体政策规定详见各项目的《实施细则》,由各项目牵头部门分别负责解释,既可电话咨询(各《实施细则》中已公布),也可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查询。

(二)各单位组织报名、考务、体检、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向考生收取。

特此通告。

2012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组部安排,2012年全省共选聘1438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主要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村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现就做好选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选聘对象

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省内外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参加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实施的“三支一扶”项目人员,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聘。

二、选聘条件

1、本科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6月1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年龄不限;

2、应届生能如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往届生须持《择业通知书》,在择业期内尚未就业且按规定已进行登记注册;

3、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陆良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4篇

为加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08〕39号)、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办发〔2008〕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委组织部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市、县(含市、区,下同)党委、政府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条县、乡党委合理安排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他们到村工作有职可履、有事可做、有章可循、有责可究。

第三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锻炼、被大多数党员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竞选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四条省、市、县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培训列入农村干部“素质工程”总体规划。省、市委组织部每年举办一期培训示范班。市委组织部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县委组织部每半年集中培训一次。

第五条注重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和支持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创业。涉农部门、科普部门、高等院校发挥资源优势,积极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六条建立乡村干部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结对帮带制度,加强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传帮带,增进与他们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尽快熟悉环境、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条积极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村提供交流平台。通过召开座谈会、集中参观考察、组织联谊活动等方式,组织他们沟通交流工作经验、心得体会。

第三章管理服务

第八条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是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主体,必须认真负责,抓好各项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县级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免费代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

第十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吃住在村。村“两委”积极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切实为他们提供工作支持和生活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第十二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接通知后一个月不到岗、不能胜任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考核不称职、给国家或所在乡村利益造成损失、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继续工作。

第十三条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培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工作日志、考勤、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对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符合党员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第四章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考核。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在个人述职、党员群众民主测评、座谈了解的基础上,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第十五条考核和评优结果记入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作为奖励、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情况报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立和制定符合实际的奖惩制度,对优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符合《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选拔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

第五章激励保障

第十七条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补贴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确定。当地乡(镇)发放津贴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补贴、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以工资卡或存折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到省内28个艰苦边远县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发放。

(2)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部分。养老保险走社会保险渠道,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走商业保险渠道。养老社会保险,保费金额可比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相应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从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组织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选定合适的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项目和保费金额;参加商业保险的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缴纳。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到村

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住房公积金等。

(3)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主要用于报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首次到任的交通费用和代为购置到村任职必备的工作、生活用品。

(4)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毕业生的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代偿。本省省属院校和外省(市、自治区)高校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毕业生的助学贷款,由省财政代为偿还。市属院校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毕业生的助学贷款,由接收市财政代为偿还。享受代偿政策对象必须到村任职期满且连续3年考核为称职以上。

(5)在村任职2年以上,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时,所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在有关招考政策中予以明确。在村任职2年以上,报考省内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6)在村任职期满3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实行初试总分加10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现户籍所在地是指应届高校毕业生院校所在地或往届毕业生现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省委组织部统一选聘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陆良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5篇

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9日

闽委组通〔2008〕5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 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农办,政府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

为切实加强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规范优秀高校毕业生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使用,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将《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组 织 部 福建省人事厅 中 共 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公 室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 建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2008年7月22日

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

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

[2005])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以下简称选聘生),目的是为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坚定理想信念、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有知识、有文化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创业,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保证。

第三条选聘生的基本职责和基本任务

(一)全面参与村两委会各项工作;

(二)熟悉、了解农村基层情况,学习掌握农村工作、群众工作基本方法,宣传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

(三)发挥知识、专业、能力特长,在新农村建设中创业创新;

(四)总结宣传基层干部群众发展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农村科技、法律知识普及与信息交流;

(五)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选拔和培养选聘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品学兼优、注重综合素质的原则;

(三)规范程序、统一选聘的原则;

(四)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在农村一线培养提高的原则;

(六)锻炼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优秀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选拔与聘用

第六条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总体部署,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选聘生总量、结构及各地接收数量。

第七条选聘生的对象为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大学本科学历的主要面向福建省生源选聘;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面向全国选聘。参加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或按规定免于考试录取的。参加“三支一扶”和“志愿服务计划”服务期满,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也作为选聘对象。

第八条选聘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进;

(二)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

(三)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学业成绩优良;

(四)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五)自愿并适合到农村基层工作;

(六)符合公务员录用的体检要求;

(七)担任过学生干部职务;

(八)年龄在30周岁以下;

(九)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参加选聘。

第九条省级优秀高校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第十条选聘生选拔工作程序:

(一)发布选聘公告;

(二)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

(五)组织考察;

(六)体检;

(七)公示;

(八)确定选聘人选;

(九)岗前培训;

(十)分配派遣;

(十一)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向各设区市下达选聘生名单后,由设区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提出具体分配安排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选聘生应安排到有利于锻炼成长的村任职。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选聘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十三条由县(市、区)委组织人事部门与选聘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样本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选聘生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60日。试用期间不适合、不适应在村工作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章培养锻炼

第十五条按照党对青年干部培养的要求,坚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多形式、多渠道培养,坚持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全面提高选聘生综合素质和干事创业能力。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组织选聘生进行岗前集中培训,时间5至7日。培训内容应包括党和国家农村工作政策法规、农村基层工作基本知识、农业生产基础知识、基层工作安全教育等。

第十七条要有意识地对选聘生进行培养锻炼,给任务,压担子,让选聘生从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丰富阅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选聘生中,是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参加村两委会会议;非中共党员的,参加村委会会议,列席村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委)会议。

第十九条县(市、区)、乡(镇)凡要求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参加的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应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或副书记)或村主任助理的选聘生随同参加。

第二十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应把选聘生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设选聘生培训班或有计划地安排选聘生参加市、县(区)委党校有关班次学习。

第二十一条选聘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一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培训工作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对本县(市、区)的选聘生进行跟踪管理,全面了解选聘生服务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第二十三条乡镇党委要根据选聘生个人特点,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并指定一名领导作为培养人,做好传、帮、带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聘生每半年应向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书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年底认真填报考核登记表。在开展考核时,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应对选聘生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和不足,督促和帮助其改正缺点。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聘生交流座谈会,听取选聘生学习工作的情况汇报,为选聘生提供学习交流、增进了解的机会。县(市、区)委组织部确定的联络员要经常到选聘生所在村了解情况。乡镇党委确定的培养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选聘生平时的表现,每季度至少到村一次,与选聘生面对面了解情况,并做好选聘生的思想、出勤、工作、学习、生活等有关情况记录。

第四章管 理

第二十六条选聘生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选聘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做好选聘生服务期满的考核录用工作。

(二)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本地区选聘生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协助做好选聘生服务期满的考核录用工作。

(三)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具体做好对本县(市、区)选聘生的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经常了解选聘生的思想状况,协调、指导选聘生培养措施的制定、检查和落实;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建立选聘生安全防护工作机制,加强选聘生住村工作安全指导和检查;协助做好选聘生服务期满的考核录用工作。县(市、区)委组织部应当建立选聘生档案,内容包括:选聘生申请表、考核表、体检表、聘任合同、培养计划表、考核登记表、培训和奖惩情况等。

(四)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选聘生的日常管理。应落实好选聘生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安排,做好传、帮、带,为选聘生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应全面掌握选聘生的思想、出勤、工作、学习、生活等动态情况。第二十七条选聘生到村任职服务期间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

第二十八条选聘生请假时间在3日以内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审批;请假时间4—9日的,报乡镇党委审批;请假时间10日以上的,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选聘生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0日。下一级请假审批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备。

第二十九条选聘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任职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选聘生服务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选聘生每年住村时间不得少于全年的50%(节假日除外)。每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统一为选聘生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第三十二条选聘生聘用期间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程序转至任职所在村。

第三十三条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选聘生如有以下情况,乡镇党委必须及时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告,市、县(区)委组织部必须及时逐级报告上级组织部门:

(一)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和突出工作业绩的;

(三)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擅自离岗5日以上的;

(六)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及失踪、死亡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实行考核制度。选聘生的考核参照公务员考核办法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时应重点走访村支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乡镇党委提出考核初评意见后,报县(市、区)委组织部研究定档。优秀等次名额单列,并按选聘生总人数15%确定。考核结果由设区市委组织部汇总上报省委组织部。

第三十五条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建立选聘生信息台帐,对选聘生实行宏观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选聘生资格:

(一)思想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错误的;

(二)不安心在农村工作的;

(三)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农村基层工作的;

(四)考核不称职的;

(五)擅离岗位15日以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选聘生的。

取消选聘生资格,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县(市、区)委组织部复核,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选聘生辞职,应向所在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签署意见,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对提出辞职的选聘生,乡镇党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及时派人同选聘生谈话,对选聘生辞职的原因作深入调查了解,及时研究并提出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选聘生解除聘任合同、被取消资格或辞职的,次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签订聘任合同6个自然月内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退还全额安置费;7至12个自然月内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退还50%安置费;12个自然月以后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不退安置费。

第五章考核录用

第三十八条选聘生服务期满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录用为选调生,安排到有空编的基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其中法律专业的选聘生可安排到有空编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如本人自愿、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在村任职。未录用为选调生、也未继续聘任在村任职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择业、创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选聘生录用为选调生后,到党政机关的,在确定选调生身份的同时,办理录用公务员手续;到事业单位的,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手续。

第四十条 选聘生录用为选调生后,按照选调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培养、教育、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四十一条选聘生在村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发放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第四十二条服务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外人员的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当地人事代理机构为选聘生统一集中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相关参保登记、缴费、转移接续等保险手续。

第四十三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四十四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可按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报考公务员,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街道、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第四十五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7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选聘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2年服务期满。服务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选聘生,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研究生,不享受加分政策。

第四十六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直接转正定级,免试用期,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选聘生的生活补贴、服务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负担费用以及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费用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年人均各负担0.5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

财政承担。一次性安置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选聘生的选拔和管理。

选聘生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办理,所需经费从省财政负担部分安排。

第四十九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设区市。选聘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安置费由设区市财政局发放。设区市财政局要以安全、便捷为原则,为选聘生办理专用银行卡,保证选聘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安置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选聘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人事厅、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的选聘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高等院校负责按照条件和程序做好本校优秀毕业生的组织和选拔推荐工作。

第五十一条建立选聘生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选聘生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每年年底,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向设区市委组织部,设区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汇报本地区选聘生工作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陆良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6篇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根据中央、省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为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聘到我市农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为选聘生)。

第三条 加强选聘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激励关怀、科学培养的原则,做到选聘、培养、使用、管理、考核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

第二章 选聘

第四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各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各镇(街)及有关部门配合,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选聘对象为30周岁以下(以当年招录时间为准,下

同)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周岁以下。

第六条 考录后进行分配,原则上按照“本土化”的原则,由各市(区)委组织部统一分配。

第七条 分配后,选聘生与所在的镇(街)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所在镇(街)、村(社区)需要,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任职满两个聘期后的选聘生,不再列入选聘生的管理范畴。

第三章 岗位和职责

第八条 选聘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社区)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社区)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第九条 选聘生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村(社区)“两委”应明确其具体分工。

受聘到农村工作的选聘生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策部署;

(二)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任务,协助做好本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三)配合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办事代理、科技推广等工作;

(四)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

(五)列席“两委”会议,参与讨论村务重大事项;

(六)参与群团组织的建设和工作;

(七)完成村“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受聘到社区工作的选聘生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策部署;

(二)配合完成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

(四)参与社区各类社会团体包括义工组织等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社区环境;

(五)列席“两委”会议,参与讨论社区重大事项;

(六)参与群团组织的建设和工作;

(七)完成社区“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待遇和保障

第十条 比照所在镇(街)从大学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选聘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选聘到农村任职的选聘生按照中央、省的规定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安置费。

第十二条 任职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或以上的选聘生,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 在村(社区)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镇(街)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四条 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颁发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任职工作证书,作为服务期满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我市(含四市三区)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招聘雇员及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原则上每次要拿出不少于招聘岗位总数的10%进行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不超过3年或服务期满继续聘用的选聘生属于定向招聘的对象。

第十六条 被我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在村(社区)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

第十七条 任职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的,纳入城镇失业人员范畴统筹管理,各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期满选聘生再就业服务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选聘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人事档案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社区)。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迁入任职村(社区)所在的镇(街)集体。镇(街)党(工)委、政府负责对选聘生的工作管理,安排好他们的食宿及日常生活。

第十九条 在选聘生任职期间,各地要保持选聘生队伍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抽调使用。原则上选聘生每年在村(社区)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因工作需要并且经各市(区)委组织部同意后

进行抽调的,抽调单位要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交通、通讯等补贴。

第二十条 根据选聘生岗位的主要职责和任职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向全体村民(居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选聘生每半年要向镇(街)党(工)委书面汇报一次工作,每年要向市(区)委组织部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各市(区)委组织部要对选聘生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指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作风不扎实、目标任务没完成的选聘生要给予教育和引导。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每季度召开一次选聘生座谈会,各市(区)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选聘生工作经验交流会,了解选聘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引导他们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二十三条 选聘生应自觉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假三天以内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支部书记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由镇(街)党(工)委书记批准;超过五天的,经镇(街)党(工)委同意后,报市(区)委组织部批准。事假期满按时上班并销假。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天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 培养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选聘生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选聘生任职上岗前,必须安排岗前培训。聘用期间,县(市、区)、镇(街)每年对选聘生集

中培训各不少于2次。培训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重点培训农村(社区)工作的基本知识、有关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实用致富技术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由镇(街)班子成员、村(社区)领导根据个人特长及选聘生个性特点进行结对联系帮带,帮助选聘生尽快掌握农村(社区)工作要领。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到村任职的选聘生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管理员、农村信息直通车信息员工作(简称岗位“四合一”)。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以镇(街)为单位将一定数量爱岗敬业、政治素质高、工作比较出色,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选聘生,经过相关的程序,明确列为村(社区)后备干部。

第二十八条 到农村任职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选聘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选聘生,可通过镇(街)党(工)委推荐等方式,参加社区居委会组成成员的选举;选聘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可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镇(街)党(工)委推荐等方式参加选举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选聘生创业能力的培训,重点帮助和支持那些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优势的选聘生,扶持他们自主创业。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是选聘生考核的领导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监督选聘生考核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认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底,召开由镇(街)相关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会,通过找干部群众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选聘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作风、业务水平、创新意识和工作成绩等几个方面。

第三十二条 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记入选聘生的人事档案,作为奖惩或提拔使用的依据,并报江门市委组织部备案。选聘生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不再享有各种待遇和保障政策。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定期开展优秀大学生村官评比活动,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选聘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要注重培育选聘生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选聘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成立选聘生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组织一次调研,了解和分析选聘生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鼓励选聘生在基层干事创业的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选聘生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选聘生管理工作报告制

度,定期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选聘生管理的有关情况,提出处理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选聘生有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江门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陆良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7篇

(试行)》的通知 新办法

(2010-11-4 10:24:19)新闻来源:甘肃省组织部 作者: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公安厅

文件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牧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林业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青团甘肃省委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甘组通字[2010]6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局、扶贫办,团委、妇联,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有关高等院校: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 8月18日

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锻炼一批高素质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根据中组部《关

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和《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聘大学生),是指参加甘肃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合格,与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二条加强选聘大学生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培养造就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为党的基层组织注入新活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人才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选聘大学生原则上安排到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整村推进项目村、有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和有其它项目的村工作,也可安排到贫困村和工作薄弱村工作。一个村原则上安排一名选聘大学生,贫困村和薄弱村可安排两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调使用选聘大学生。

第四条选聘大学生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是中共正式党员的,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也可担任村党组织副书记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也可推荐选举为村委会副主任;是共青团员的,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兼任乡镇团组织副书记。选聘大学生可安排负责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工作等。

第五条选聘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在理清发展思路、推广科技知识、传授实用技术、培养新型农民、争取项目资金、带领群众致富、加强村级管理、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科技示范园等方面发挥作用。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带领农民脱贫致富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第二章补贴和保障

第六条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第七条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八条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九条在村任职满3年、经考核合格,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十条选聘大学生户口可留原户籍所在地,也可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乡镇。服务期满自主择业的选聘大学生未就业期间,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

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部门是本地区选聘工作的牵头抓总部门。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选聘工作宏观指导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做好选聘、培训、分配、管理、使用等工作。县(市、区)委组织部是管理选聘大学生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选聘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委组织部长是管理选聘大学生的直接责任人。建立选聘大学生个人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实绩、考核评议、工作总结和奖惩情况等。每年组织选聘大学生参加不少于一周的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宣传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大学生报考公务员享受加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优先录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选聘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录用为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选聘大学生在村任职时间计算为工龄、社保缴费年限的政策;负责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选聘大学生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考试);落实选聘大学生的医疗、意外伤害等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缴纳的部分,由负责发放选聘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发放选聘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参照干部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并管理选聘大学生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发放选聘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中央财政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省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大学生在校期间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政策和报考研究生享受加分、优先录用的政策。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大学生在农村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中享受和其他农民同等待遇的政策。农牧部门将选聘大学生纳入各级农村实用人才范围,并协调涉农企业提供实践基地。公安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大学生户口接转等政策。共青团组织支持选聘大学生在团组织建设、团员培训、青年创业等方面开展工作。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的改进金融服务,开发适合选聘大学生创业富民的金融产品。各高等院校特别是农业院校,结合选聘大学生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研究生同等学力教育。

第十八条林业、扶贫、妇联等部门主要利用部门资源开展选聘大学生专项培训,指导选聘大学生参与现代农业、林业建设和扶贫开发等工作。

第十九条乡镇党委负责选聘大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和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妥善解决实际困难。做好选聘大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工作。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认真培养选聘大学生,压担子、交任务、严要求,在生活上多关心、多支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章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选聘大学生正式聘用一个月内,与毕业生本人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3年,甘南州为2年。

第二十一条建立选聘大学生目标管理制度。各乡镇党委结合任职村发展现状,与选聘大学生签订3年(甘南州2年)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党组织与选聘大学生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建立选聘大学生帮带制度。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第一年,各乡镇党委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帮带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二十三条建立选聘大学生工作定期交流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推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四条县乡两级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可安排优秀选聘大学生代表列席参加。积极推荐综合素质好、议事能力强的选聘大学生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团代表、妇代会代表人选。

第二十五条建立请销假制度。2天以内向村党组织请假,5天以内向乡镇党委请假,7天以上的,经乡镇党委签字后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选聘大学生任职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确需离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报市(州)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选聘大学生录用为公务员、考取研究生和解聘的,自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停发原工作、生活补贴,终止原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二十八条未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擅自离职的,省、市、县三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备案,3年内不准参加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和研究生考试。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选聘大学生的考核工作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镇党委共同负责。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平时考核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采取个人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述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县(市、区)优秀等次控制在全县(市、区)选聘高校毕业生总数的20%以内。

第三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对选聘大学生奖惩、录用选调生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选聘大学生年度请假(含病假)30天及以上或连续旷工10天、全年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一条对于素质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一年不称职的,要予以解聘。

第六章流动机制

第三十二条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选调生主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聘大学生及其他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

第三十三条选聘大学生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在村任职满2年、聘用期满3年内,报考省内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三十四条坚持竞争择优,严格选拔标准,进一步完善从选聘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配套政策和操作程序。可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空缺情况,采取单列计划、定向招考的方式招录选聘大学生。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称职的选聘大学生。城市街道社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选聘大学生。第三十六条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的选聘大学生,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选聘大学生待遇。续聘的选聘大学生纳入当年的选聘计划。期满留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期间继续纳入选聘大学生名额,保留选聘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

第三十七条注重选派选聘大学生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与实践锻炼,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积累创业经验。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选聘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帮助那些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优势的选聘大学生搭建创业富民平台。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选聘大学生创业资金,采取担保、贴息、补助等方式,帮扶选聘大学生创业。

第三十八条企业招聘选聘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社会保险等扶持政策。各类企业招聘员工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帮助选聘大学生求职应聘。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人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为选聘大学生开展免费就业指导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聘用期满的选聘大学生进入人才市场自由择业,实现多元化发展。

陆良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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