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的风险范文
可能的风险范文(精选11篇)
可能的风险 第1篇
一、关于大学排行的界定
大学排行最先出现在美国, 其对“大学排行”有严格的界定, 即“大学排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 必须是根据编制者确信能够测量或反映大学学术质量或教育质量的某些准则或某一套准则编制的“最佳大学”院校名单;第二, 必须按编制者预设的指标, 以量化形式为大学排出顺序。其中, 每一所大学都必须有自身的位次;第三, 必须公开大学排序所用的方法及其数据来源。[1]从世界范围上看, 一个比较成功的大学排行都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从大学评价的功能上看, 其首要功能是帮助学生选择合适的大学, 为民众提供大学信息咨询, 其次起着对大学进行社会监督和引导大学发展的作用, 大学排行还具有调节教育资源配置的功能, 包括吸引社会投资和政府拨给大学的财政支持, 还有就是促进大学国际化的发展, 促进各国大学与世界接轨的作用;最后大学排行作为一种大学评估方式丰富了大学评价的体系。
二、对大学排行的价值判断
所谓价值判断, 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首先是否需要大学排行, 答案是肯定的。大学排行榜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是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大学排行作为大学评价手段之一, 是对高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评估, 是一所高校竞争力的适度反映, 也是高等教育适应适量市场力量的一种体现。
大学排行作为一种评估手段具有其合理性。纵观世界各国大学排行, 虽然各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具体情况不同使各国大学排行具有不同的特点, 但大部分大学排行仍然具有共性, 首先各国大学排行榜运行及发展的背后体现的是一种国际共识, 即大学学术质量需要一定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评估和控制, 而大学排行是这种共识在实践层面的一种体现;其次从各国大学排行的评价指标中看, 几乎所有的大学排行把大学输入, 或者资源作为大学排名的重要标准, 在这方面所有大学排行是一致的, 而各大学排行关于大学运行过程、大学输出的评价则体现出多样性, 对教学过程评价关注较少, 对于大学声誉的评价方式则是引起争议较多的地方, 评估方式也不统一。大学排行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生源质量、教师和科学研究质量。[2]总体来说, 大学排行涵盖了学生、教师、科研和社会声誉各方面的情况, 是对大学质量基本的体现, 其测量手段也采取量化的方式, 比较客观, 作为一种有效的评估方式, 大学排行榜对大学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方面通过对学校进行排名和比较, 每所高校都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优势和劣势, 并找出自己与其它同类高校的差距, 让大学产生压力和危机感, 并以此为动力来增强竞争力, 迫使学校向社会提供优质的高等教育质量;另一方面, 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大学评估可以非利益主体的立场, 对大学进行科学、公平的评估和监督, 使大学排行成为对高等教育质量实施监控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 大学排行从产生之初到如今都伴随了各种批评, 或是因为大学排行数据的不准确, 或因大学排行不够透明, 但关于大学排行的根本性批判还是来自大学排名是否能够完全反映出一所大学的真实质量和水平。像在2004年北京召开的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 剑桥大学校长艾莉森理查德指出的那样:“大学排名是不科学的, 世界上伟大的大学是不可以排名的;不同的大学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 是不可比的。”[3]究其含义是指大学排行在衡量和评价大学优良传统、大学精神、大学理念、大学文化等方面是无能为力的, 虽然数据很大程度上体现物质层面上的水平, 但在大学精神层面上很难做到准确的评估, 另外大学排行很大程度上与高等教育发展的多样性相悖, 因为大学排行的前提是对大学进行分类, 刚性的分类可能使不同特点的大学在同一标准下进行比较。从这些角度上讲, 大学排行的价值是有局限性的。
三、大学排行可能带来的风险
任何一种评估都具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 这也符合辩证法的原则。大学排行价值的局限性可能给排行的使用者带来一定风险, 但目前对大学排行本身进行评估的“元评估”很少。大学排行设计与运行中的一些因素, 如评估指标设计不合理、程序和方法的科学性不高, 评估主体素质低, 评估实施过程不透明以及评估结果的使用不当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使用风险, 在价值导向层面给大学带来更深层次的风险。
(一) 大学排行可能造成大学精神的缺失
科研产出的量化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学的创新精神, 但大学排行过分强调大学的科研产出就有可能造成大学忽视大学精神的内核。除了创新精神外, 大学还应具有批判精神, 大学应该成为社会的一种矫正力量, 而不能完全为世俗所左右。正如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所说:“大学不是一个温度计, 要对社会每一流行风尚都做出反应。大学必须经常给予社会一些东西, 这些东西不是社会所想要的, 而是社会所需要的。”[4]大学批判精神还表现在是对社会现实的理性反思和价值构建。特别是进入技术时代后, 技术性淡化了人性, 使人失去了对他人的热情和敏感, 人性变成了技术的牺牲品, 因此大学应该体现出对社会的人文关怀。大学还应具有敏锐的时代精神, “每个国家, 当其变得具有影响力时, 都趋向于在所处的世界上发展居领导地位的智力机构。希腊、意大利的城市、法国、西班牙、英国、德国, 以及现在的美国都是如此。伟大的大学是在历史上伟大政治实体的伟大时期发展起来的。今天, 教育与一个国家的质量更加不可分割。”[5]无论中西, 伟大的大学必定是时代先锋, 但大学精神是不可比, 也无法量化的。大学排行无法体现大学精神, 反而可能弱化大学精神的作用。
(二) 大学排行可能造成学术的异化
大学排行中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学科的评估通常是以科研成果的优劣、多少来衡量。这种量化的评价方式不能完全呈现一所大学的学术水平, 反而会把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的学术观念引向歧途。学术从来不是简单的研究结果的发表, 不是纯粹个人的行为, 更不能仅仅是谋生手段。构成学术事业内在动力的是对社会实践关系的一种关切, 而学术的价值和意义又是在对现实实践关系的超越中表现出来的。在大学排行的影响下, 提高科研论文的质量和数量成为提高大学学术水平的途径, 科研成果也成为大学教师评价的重要标准。大学排行把大学教师作为“学术人”的使命局限在论文的发表, 何况科研论文只是出学术价值的一部分, 尤其是在人文社科领域, 学术的批判作用无法通过“数量”和“质量”来显示。另外, 科研经费也许是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术研究的必要条件, 但不是充分条件。在大学排行的影响下, 学校以科研经费为导向来促进科研, “经费”和“论文成果”被过分强调, 占据了教师的大量精力, 这可能导致发表论文成为教师谋生的手段, 导致教师角色的狭隘化, 甚至学术的异化。
(三) 大学排行可能造成大学趋同现象
“诸如校风、凝聚力、社会声望等重要因素很难像排行榜那样量化评比;世界统一或国家统一的指标体系除了富有特色的大学, 会诱导不同的大学追求统一的办学模式:多数排行榜的指标按绝对量计算, 容易诱导大学扩大规模, 放松教育质量的提高”。[6]对大学排行的前提是对大学进行刚性分类, 这就有可能造成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大学在同一个指标中进行排名, 一些具有特色的大学的实力在大学排名中无法体现。而大学排名上的名次在生源、财政支持和社会声誉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影响, 排名高往往获得更多的资源。这就有可能造成一些大学根据大学排行指标盲目扩大规模, 或忽视自身发展基础盲目的采用大学排行前列大学的发展模式。
(四) 大学排行可能导致大学管理者形成错误的政绩观
目前大学排行指标体系中把资源、规模和科学产出作为大学评估的途径, 而关于大学教学过程和结果的关注不够, 虽然良好的办学资源和科研产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大学办学的实力和水平, 但无法反映出包括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整体质量面貌。从大学性质及其功能的角度来说, 大学首先是一个教育机构, 人才培养是大学之所以成为大学的基础。大学排行中良好的生源并不能代表学生在学业结束后能够得好良好的培养, 科学研究结果也不能完全体现一个大学的科研能力。这些可能影响到大学管理者对大学教育的认识, 特别是这种片面的指标体系可能会影响到大学管理者的政绩观。如果大学管理者把大学排行放在学校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因素上, 大学为了提高排名, 发展可能完全依据大学排行中的标准进行。为获取资源, 大学管理层以一种功利化的“经营”理念来管理大学, 大学教学质量成为次要目标;为了提高科研成果产出, 大学可能忽视科研成果产出的一般规律, 把主要资源和精力放在短期刺激科研成果的产出和扩大规模两方面, 相比之下就会忽视其他质量方面的努力;为了获得声誉, 花费大量金钱来聘用那些无法进行实际教学的“专家”, 那些科研好的教师得到重视, 处于教学一线的青年教师则无从发展, 教师队伍的整个梯队遭到破坏。
对于大学排行, 在肯定其合理价值的同时, 更要警惕大学排行可能带来的评估风险。这些评估风险虽然只是一种关于可能性的预测, 但大学及大学管理者应该树立风险意识, 并及时、有效地制定措施来回避或消除这些可能风险。更重要的是, 大学应该担负起大学的使命, 继承大学的优良传统, 以科学发展理念为指导, 参照高等教育客观规律办学, 以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发展战略来提升实力。
参考文献
[1]沈玉顺.大学排行:真相与假象[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 2000, (4) :12-15.
[2]David D.Dill, Maarja Soo.Academic Quality, League Tables and Public Policy:A Cross-National Analysis of University Ranking Systems[J].Higher Education, 2005, 49 (4) :497-500.
[3]教育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领导小组.中外大学校长论坛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32.
[4] (美) 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美英德大学研究[M].徐辉, 陈晓菲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5.
[5] (美) 克拉克.克尔.大学的作用[M].陈学飞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 1993:63.
可能的风险 第2篇
2018.01.11 汇诚佳业
一、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义
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是指由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二、风险评估基本程序
(一)危害识别:根据物质的理化特性、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定量构效关系等资料来确定该物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二)危害特征描述(剂量反应关系评估):分析评价该物质的毒性反应与暴露之间的关系。对有阈值的化学物质,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水平(NOAEL)”或“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水平(LOAEL)”。对于无阈值的致癌物,可根据试验数据用合适的剂量反应关系外推模型来确定该物质的实际安全剂量(VSD)。
(三)暴露评估:一般可通过申报化妆品的产品类型和使用方法,结合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量或检出量,在充分考虑可能的化妆品使用人群(包括特殊人群,如婴幼儿、孕妇等)的基础上,定性和定量评价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对人体可能的暴露剂量。
(四)风险特征描述: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概率及范围。对具有阈值的物质,计算安全边际(MOS)。对于没有阈值的物质(如无阈值的致癌物),应确定暴露量与实际安全剂量(VSD)之间的差异。
三、评估资料的提交形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两种形式提交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资料:
(一)申请人通过危害识别,判断产品中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可以提交相应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陈述申请人对产品进行危害识别的分析过程及该产品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理由等。
(二)经危害识别后申请人认为产品中含有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则应当提交相应的风险评估资料。
四、风险评估资料要求
我国化妆品相关规定中已有限量值的物质,不需要提供相关的风险评估资料;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价结论的,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安全性评价报告等资料,不需要另行开展风险评估。
申请人提交的风险评估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来源。
(二)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概述,包括该物质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等。
(三)化妆品(或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量及其相应的检测方法,并提供相应资料。
(四)国内外法规或文献中关于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在化妆品和原料以及食品、水、空气等介质(如果有)中的限量水平或含量的简要综述。
(五)毒理学相关资料:
1.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毒理学资料简述,至少包括是否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纳入致癌物。
2.参照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毒理学试验方法总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摘要。根据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特性,可增加或减少某些相应项目的资料。
(六)风险评估应遵循风险评估基本程序,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具体评估内容及其结论。
(七)配方中含有植物来源原料的,对于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应当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对于除机械加工外,需经进一步提取加工的植物来源原料,必要时,也应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
(八)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降低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有关技术资料,必要时提交工艺改进的措施。
上述风险评估的相关参考文献和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试验资料或科学文献资料,其中包括国内外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
五、风险评估资料的审评原则
(一)对于申请人提交承诺书的,应对产品中是否含有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等相关的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依据进行审评。
(二)对于申请人提交风险评估资料的,应对其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1.评估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并符合上述有关资料要求,不能完整提供的应有合理说明;
2.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所提供资料是否为试验、检测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
3.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来源是否清楚,该物质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是否明确,是否提供该物质的含量及相应的检测方法,必要的毒理学评价资料,风险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等;
4.依据是否科学,资料是否充分,关键数据是否合理,分析是否科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正确。
(三)经审评认为承诺书存在问题的,审评专家应根据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及其相关依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依据或相应的风险评估资料。
可能的风险 第3篇
【关键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政府;主导;坚持
【中图分类号】G6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11)03-0001-0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以落实文件精神。为了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变形与走样,本文拟从学理角度对政府主导的核心内涵、坚持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与可能的风险作简要探讨。
一、政府主导的核心内涵
“政府主导”中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政府”,二是“主导”。前者明确的是责任主体,后者确定的是行动方式。
从责任主体来看,“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中央政府的责任是“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除此之外,《若干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若干意见》明确了县级政府是解决“入园难”问题的最低一级责任主体。“各省(区、市)政府要深入调查……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可见,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已由以往的乡镇一级提升为县一级,在制度设计上更好地保障了政府责任的有效落实。
从行动方式来看,“主导”强调的是“主要作用”“规范引导”。主要作用,表现为统筹规划、加大投入、组织领导、扩大资源、服务指导等。政府主要作用的发挥因地域、学前教育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规范引导,主要表现为收费与准入、科学保教、政策扶持等。需要强调的是,政府主导区别于政府干预或政府参与。政府主导明确了政府的决定性角色,政府干预、政府参与则是指政府的责任是补充性介入。政府主导也区别于政府主宰。政府主导为社会参与预留了空间,而政府主宰则强调完全由政府出资、政府控制。
政府主导是一个系统结构,包括政府强度和政府能力两个子系统。政府强度指政府的权力密度或组织强度,政府能力指政府提供合法的政治秩序基础和有效的政治参与基础的能力。因此,所谓政府主导即是指政府以较高的政府强度和较强的政府能力,保障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以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庞丽娟认为,政府的主导职责应该是多方面的,主要应包括制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行政管理力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政策与法制建设等。当前尤其有必要强调政府承担上述六项主要职责的整体性。无论是政府或社会,都不宜将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狭窄化或将其局限在财政投入上,否则将极不利于学前教育的积极、健康、可持续发展。
杨东平认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虽然当前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但是也应将其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视野。当然,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层次和内容可能是不一样的。二是政府主导并不是政府包办,而是致力于形成公办、民办并举的格局。三是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解决问题。
二、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既非政府干预,亦非政府主宰,而是指政府要发挥主要作用,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监管,促使学前教育有序发展。构建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模式是走出治理失灵、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在当下的学前教育政策领域,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保底与底线均等原则
在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实施的学前教育政策首先是进行弱势保护。这些政策制定者明白,只有维护了底层社会的稳定,保障了弱势阶层基本的受教育权,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得到保证。要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我国政府在制定学前教育政策时尤其要注意坚持保底与底线均等原则。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学前教育政策一直带有城市偏向、权力偏向色彩。当前,随着“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进一步突出,学前教育被推向了政府不得不解决的公共事务的前台。然而,无论是《教育规划纲要》还是《若干意见》,都没有对政府如何发挥主导作用作出明晰说明。
可以说,“入园难”“入园贵”既是相对的,也是绝对的。当前政府最急迫的任务是解决一般家庭和低收入群体的学前教育需求,解决绝对的“入园难”问题。与其他收入群体不同,低收入群体不仅很难获得公办学前教育服务,而且他们的收入水平也决定了他们很难通过市场获得虽然质量合格但往往收费较高的学前教育服务。如果政府在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上不向弱势阶层倾斜,那就可能意味着这些弱势阶层的子女无法享受学前教育服务,无法通过接受教育来阻断贫困的代际循环。
除了保底原则外,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还体现在保障所有幼儿都享有一定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即坚持底线均等原则。从政策设计上看,公办幼儿园应该成为底线均等的保障者。为普通家庭、弱势家庭的儿童提供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的公办幼儿园制度历来是优势取向的,是为上服务而非为下服务的。为了使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真正物有所值,公办幼儿园必须面向底层民众,实现公办幼儿园的标准化、平民化。
2区域性原则
由于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的明显差异,政府主导应坚持区域性原则。借鉴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经验,在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中央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要不断加大。笔者认为,政府主导的区域性原则主要表现为东部省份高标准普及,中部
省份基本普及和适度提高,西部省份基本普及。
(1)东部省份:高标准、高质量
无论是历史还是当下,东部地区学前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都比较高,绝大部分地区已完全实现了《教育规划纲要》中规定的未来十年的发展任务。针对这一现实状况,东部地区应努力实现高标准普及、全方面普惠。一方面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提高公办幼儿园的比重,扩大民众享受公共服务的受惠面: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制度机制,既保障优质民办幼儿园的有序发展,又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发展,建立有约束力的市场竞争规则,使民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又能使底层百姓,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得到满足。
东部地区的不同省份,在发展学前教育上有不同的传统,但无论是哪种传统,政府的主导都是不可或缺的,只不过有的地方表现为直接的财政投入,有的地方表现为体制机制的理顺。以上海为例,其政府主导较多地表现在公办幼儿园所占比率日益提高,注重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学前教育看护点的培育与引导等方面。而邻近的浙江省绍兴市则在坚持政府主导的旗帜下,一方面以标准化、优质化为指向,确定了城区以中心小区幼儿园建设为主、农村以中心村幼儿园建设为主的“两个为主”的建设机制,高标准建设了一批幼儿园;另一方面建立了幼儿园教师专项补助经费,对辖区内在职的非公办幼儿园教师进行工资专项补助,并将补助经费发放与园所建设投入、教师待遇保障等考核指标挂钩。
(2)中部省份:基本普及、适度提高
中部地区各个省份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差较大。有的省份学前教育发展的起点较低,入园率低,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仍是今后十年的努力目标。有的省份学前教育的基础则相对较好,适度提高是其未来十年的一个可行性目标。为了实现基本普及、适度提高的目标,中部地区的政府必须根据本地的特殊性制定切实有效的规划措施,以县为单位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在学前教育发展相对薄弱的省份,一方面,中央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给予更多的项目支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克服各种困难,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监管、规范引导方面的主要作用,真正落实相关政策,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在经济基础较好、学前教育发展相对具有优势的地区,地方政府则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具体措施,为实现适度提高的目标提供制度和政策上的保障。
(3)西部省份:基本普及
和东、中部相比,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不容乐观,各地的入园率参差不齐,未来十年要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难度较大。鉴于西部地区的现实情况,政府主导更多地体现为中央政府主导。《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然而,中央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无所作为,中央的项目支持要想最终在地方落地生根,必须依赖地方力量的成长。教育是一项长期事业,《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资金和人才的保障。因此。中央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要注意采取适宜策略促使中央政府的支持最终转化成地方政府的行动力,进而促使学前教育在西部地区获得可持续发展。
3阶段性原则
在我国,政府作用的发挥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府是全能型政府,运用国家的公权力掌控社会生活、经济生产的方方面面。改革开放后,全能型政府开始转变成经济型政府,发展经济成了政府的头等大事。而当下,政府的首要选择则是变身为服务型政府,倡导小政府、大社会。在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历史上,政府发挥的作用一直有限,所谓的政府作用在大多数地方只是表现为办了数量有限的几所公办幼儿园。事实上学前教育领域长期实行的是“社会主导”。《教育规划纲要》将“政府主导”作为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方式,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在学前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主导的内涵与方式应该是有所不同的。
具体而言,坚持政府主导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在发展学前教育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尚未明晰时。政府主导的内涵应表现为统筹规划、蓝图设计式的全面主导;二是在发展学前教育的体制机制基本理顺,学前教育的内外关系相对明晰时,政府主导主要表现为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三是在学前教育的各种内外政策环境都已相对良好时,政府主导主要表现为服务和指导。可见,所谓政府主导并非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与时俱进的,应该坚持阶段性原则。
4多元化原则
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既受外部因素,如地域、学前教育发展阶段等的制约,又受其自身因素,如政府强度与政府能力等的影响。正因为这种内外制约性,坚持政府主导在现实层面必然表现为多元化的方式,固求一种方式并不是好的政策选择。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现状以及各地历史传统的差异,坚持政府主导可以有多种模式。
(1)以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的方式直接投入
在《教育规划纲要》《若干意见》等文件相继颁布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系列的呼应性政策,其中东部省份大多倡导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例如,山东强调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江苏、浙江则主张由政府直接接管和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
从呼应力度上看,北京的政策是最具革命性的。北京市政府主张全面提升学前教育的供给能力,为适龄幼儿提供充足的入园机会,在2015年前建设和改造600所幼儿园,将街道、乡镇、小学附设的幼儿园转制成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办幼儿园数量要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
(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间接投入
与北京、山东等地直接举办公办幼儿园不同,广东、浙江等地还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方式。简单地说。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民间办、政府买,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开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政府则购买民办幼儿园提供的服务,从而保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除此之外,上海则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社区,由政府向附近的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居民按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缴费,余下的成本差额由政府出资补贴。
(3)以民办公助的方式间接投入
除了政府购买服务这种间接投入方式外,有些省份还采取了民办公助的方式,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资助民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强调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建立有效的学前教育民办公助机制,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质量,为群众提供方便、优质、平价、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浙江省绍兴市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城乡不同的办园机制,在城区实行民办公
助模式,在农村倡导镇村为主、多元筹措、政府补助的办园机制,多种举措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协调发展。北京市海淀区政府计划每年投入3000多万元,以奖励和生均补助的形式支持含民办幼儿园在内的各类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
可见,政府间接投入的方式既充分尊重了民间资本参与学前教育的意愿,又不回避政府的责任,强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三、政府主导的可能风险
在确立了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后,我们还必须充分防范坚持政府主导的可能风险,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制定清晰的政府主导路线图。
1警惕政府的间接投入变成私人财富
从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的呼应性政策来看,政府的间接投入远多于直接投入。在各地公开的政策文本中,较多强调的是政府的资金投入,而很少提及对资金的监管与审计。当不少地方政府强调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方式来扶持民办幼儿园时,我们有理由担心,原本意在减轻群众教育负担、扩大学前教育普惠范围的政府投入,很有可能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变成了私人老板的额外红利。因此,各地政府在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时,要进行资助制度的系统设计,既要考虑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又要追踪资金的使用情况。还要对受惠幼儿园的财务进行必要的审计,确保公共财政真正惠及老百姓。
2防范政府主导下奢华公办幼儿园重现
《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鉴于我国各地在学前教育发展上的差异性,各地政府在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上要坚持普惠性原则,在学前教育公共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把有限的学前教育经费用到扩大惠及面的“刀刃”上。“幼儿园不能刚脱贫就犯富贵病。”政府在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时必须考虑到区域选择,要首先满足那些廉租房区域、公办幼儿园奇缺区域幼儿的入园需求,使普通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更容易获得便捷的公共学前教育资源。政府要以标准化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将高端学前教育服务让位于市场,协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纠正现有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的偏差,将公共学前教育服务定位为普惠的、基准的服务。
3避免政府主导对民办幼儿园造成挤压
根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数据,2008年我国城市幼儿园总数为33165所,其中公办幼儿园7514所(占22.7%),集体办幼儿园2622所(占7.9%),民办幼儿园23029所(占69.4%)。可见,民办幼儿园占绝对多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曾因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需要而取消过民办教育。当下,民间资本的参与有利于缓解“入园难”,提供多元化的学前教育服务。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学前教育的再次国有化,更不意味着消灭民办幼儿园。
一些地方政府在政策文本中不断宣称要使公办幼儿园占据50%乃至更高的比重,使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都转变成公办幼儿园。这种政策偏向很容易导致今后十年幼儿园的增量部分被公办幼儿园占据,从而影响到优质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政府提出未来十年政府要增加15亿元投入,兴建300所幼儿园,保证90%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公办幼儿园。如果小区配套幼儿园中90%为公办,只有10%属民办,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机会就变得很小了。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既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又为民办教育留出了适宜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幼儿园完全公办化,既不符合民众对学前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也可能会造成新的体制弊端。地方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也可以从规范、扶持现有民办幼儿园的角度着手,使民办幼儿园的办学优势、服务优势得以延续。同时,民办幼儿园的存在还可以促使公办幼儿园着力调整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最终使人民群众各取所需,获得满意的学前教育。
在市场经济秩序下,政府对市场的介入是以市场失灵为前提的,即政府要消灭和打压的是那些盲目乱收费、兴办天价幼儿园的办学者,或者是那些无证办园、不符合办园条件办园而导致事故频发的办学者。对那些遵循教育规律、活跃幼教市场的优质民办幼儿园,政府的态度应是鼓励而非压制。因此,在政策制定上,政府要为这些幼儿园的发展留出空间。即使是对天价幼儿园、山寨幼儿园,政府也不该一味取缔,而是要加强有效监管,构建促进幼教市场有序运行的规则和制度框架。
4预防政府主导产生系统性暴力
政府是一个集中决策、人为设计、分层管理的行政组织体系,是一个具有社会强制力的机构集合。对于学前教育的未来发展而言,政府主导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发挥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学前教育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也有可能会因政府主导过度而导致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在中国,政府主导的过度化有着许多深刻的教训。不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民办幼儿园的消灭性运动,还是本世纪初不少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都导致了不可收拾的后果。而在政府的间接干预中,国企改制对学前教育的影响尤其巨大。国企改制所导致的大量企业办幼儿园的关闭造成了从上世纪末开始的中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倒退与停滞。如今,在学前教育面临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是必要的,但要警惕政府主导可能导致的系统性暴力与不可预料的后果,要进行仔细的政策权衡,以保障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转型期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主导绝不能走向政府包揽,而是要运用各种管理调控机制,激发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学前教育的积极性。无论如何,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发展型的互惠关系,任何挤压与扩大自己势力范围的活动都会导致新的危机出现。
如前所述,政府主导绝非政府主宰,亦非政府包揽,学前教育办园体制中政府主导机制的建立与和谐运作,既要考虑到“量”的主导,如主导范围、主导强度,又要考虑到“质”的主导,如主导策略、主导效果。研究表明,在体制转轨的不同阶段,政府权力发挥主导作用所发挥的效益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不能对政府主导可能发生的效果盲目乐观,更不能将政府主导从其发挥作用的情境中单独抽离出来。政策的制定需要政治智慧,而政策的运行并发挥预期的作用更需要大智慧。当下,各级政府需要这样的智慧,所有学前教育工作者也需要这样的智慧。
参考文献:
[1]刘国恩,不要误读了“政府主导”,中国卫生,2006,(9)
[2]韩进,学前教育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EB/OL],(2010-03-01],http://news.xinhuanet.com
[3]翟年祥,政府在“后发型”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安徽大学学报,2008,(7)
[4]庞丽娟,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及学前教育(N],中国教育报,2010-03-08
[5]朱振岳,丁初效,浙江绍兴学前教育受益政府主导,入园率达98.2%,中国教育报,2010-08-13
[6]中国教育报评论员,加大投入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中国教育报,2010-07-26
[7]李丽萍,谢湘,幼儿园不能刚脱贫就犯富贵病,中国青年报,2010-12-27
[8]范听,曾晓东,公立幼儿园:路在何方,中国经济,2010,(11)
[9]朱敏,民办园,品质决定机遇,人民政协报,2010-11-10
[10]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3
探讨电力企业调度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4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调度,风险
近年来,随着社会逐步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电力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电力所起的巨大作用和占据着的不可替代的地位,电力才会被全社会寄予厚望,大家都认为电力应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它应该为人类创造出更大的福利。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就有必要了解一下电力企业的调度,以及在其调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1电力企业的调度
所谓电力企业的调度通俗了来讲就是一种管理手段,这种管理手段的目的明确,就是针对电网运行、对外供电以及在电力生产中开展的各种工作而言的,电力调度就是为了使电力企业在这些方面可以顺利发展下去。那么,电力企业调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一是采集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是那些使用了该设备的用户反馈回来的信息。这些信息还有可能来自于监控人员,比如说电力中各种工作的开展情况、还有一些判断,包括对经济运行的、电网运行的;二是完善相关技术,这是与经济发展相一致的,在现代科技的不断更新换代下,电力调度的相关科技也是不断发展的。电力调度在电力企业的发展中至关重要,不论是在保障电力稳定还是在保障电力供应方面都是如此。然而,实际上,电力企业在电力调度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风险的,这些风险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下面,我将详细说明我国电力企业在电力调度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希望我的观点能为电力企业提供一定的帮助。
2电力企业在调度中面临的风险
上文我们已经说过何为电力调度、它的作用,而且我们也知道电力调度会有一定的风险。那么,我们就应该高度重视它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只有找到问题的所在, 并且从这些问题入手,我们的电力企业在电力调度中才会占据着主动的地位,才能有更大的突破。关于电力调度的风险,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2.1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们都知道电力调度的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系统规范,如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然而,电力调度的规章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关于调度指令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员工在操作时很容易发生错误,而且在调度指令、条令不清楚的状况下,员工在交接班时也容易出现危害;又比如说管理人员之间的擅权问题, 他们越权改变设备状态极容易造成错误;还有关于出现电网事故时如何应对没有进入电力规章制度中,所以一旦出现这种问题,调度员们会因为对情况的判断不准确而影响了电网的整治进程;除此之外,电力制度还不够强硬,所以一些调度员可能在执行相关规定时不够严格, 这难免会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不好的结果。以上这些出现在电力管理层面上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注意。
2.2工作人员素质不理想
调度员是电力调度中的主要力量,自调度以来,这些人员便出现了,而且不论调度如何发展,他们都不可能退出调度的舞台。虽然他们在电力调度中很重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他们中的一些人员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习意识不强。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知识的更新换代也是非常快的,所以,不管是什么地位, 也不管事什么职业的社会中人都需要不断学习,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使得自己与时俱进,不至于被时代所遗弃。电力调度的工作人员也是一样的,而且,因为电力调度相当于电力系统的心脏,所以工作人员更应该努力学习,学习先进的知识,跟不上时代的进程,更好地为心脏输血,保证电网各方面很好地运行。但是,一些工作人员固步自封,没有学习的意识,所以才会出现许多由于调度人员对工作的具体有求不清楚,对事故预备不熟悉的情况下出现的失误,甚至扩大了事故的范围。这些人员认为自己的知识对于完成工作任务是相当足够的,然而就是由于员工不强的学习意识,所以才对电网的整体运营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第二,安全意识淡薄。在电力调度中,稍不注意可能就会发生非常的后果,毕竟电力调度是份严谨的工作, 但是却有一些工作人员不够严谨。他们的安全意识非常淡薄,或者可以说他们对电力调度在电力企业中的作用不够清晰,也可以说他们不知道电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以及电如果出现问题时会带来的危险。相比较断电给我们生活的各方面带来的不便来说,漏电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很多人甚至因为漏电事故搭上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第三,业务素质不高。业务能力是由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共同决定的,首先,一些故步自封、没有学习意识的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很难更新了,而且长时期的不学习可能导致他们对那些已有的知识记得也不牢固了, 可想而知,在此情况下,他们的业务素质怎么能高。其次,一些工作人员的实践能力也是不强的,他们因为缺乏安全意识,在对外供电环节会出现很多疏忽,可想而知,这些疏忽会造成多大的电力事故,所造的损失是多么的惨重。
第四,心理素质差。电力调度是会涉及生命安全的, 在这个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因为良好的心理素质能让人们平静地面对危机,处理危机,能让人们在镇定自若中做出正确的决策。拿电力涉及到安全而言,电力调度员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而好的心理素质是会给调度员的工作加分的。但是,在科技的进步下,电力设备有了很大的保证,随之,电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就大大的降低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们也就放松了警惕,同时也很少有参与事故决策的机会。 所以,他们在面对事故时的心理素质就会不高,等到真有事故发生时,他们很有可能会出现因为惊慌失措而下错命令的情况。
2.3设备检修安全性不够严格
因为电力调度是关系到安全的工作,所以,在电力调度中也要求电力设备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对电力调度的设备进行严格的检修,并且检修方式也关系到电力调度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 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要求也不断提高了,当然,对电力的需求也不例外。在这种背景下,电力公司为了满足人们的要求会扩大电力系统,扩建更多的电力工程,在狂热的扩建风的影响下,电力企业很有可能会忽视对电力设备的检修,这种只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效益的做法会给电力调度带来极大的风险。
3面对风险,相应的措施
既然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了电力调度可能出现的风险,那么,针对这些风险,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认为的措施如下。
3.1完善调度方案
既然调度条例不规范,存在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完善调度方案。关于在调度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电力企业在设计调度方案时就应该都考虑进去,而且对于可能出现这些问题,企业也应该在调度方案中给中相应的解决措施。而且既然电力交易是由供求方和运营方共同完成,那么双方就应该协调一致,力求找到最优的调度方案,这样的话,电力企业不仅加强了企业的管理,提高了企业的办事效率,而且还节约了资源。这样包赚的行为,电力企业何乐不为呢?
3.2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员工毕竟是电力调度的主力,只有提高了员工们的综合素质,电力调度才有了前进的动力。所以,电力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集中培训,以此提高他们的学习意识、 业务能力和心理素质。只有发自内心地喜欢这份工作, 他们才会真正为电力调度做出一定的贡献,只有在对电力调度有了一定的了解后,他们才会自觉地提高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员工是很好的帮手,如果能够真正调动他们对电力企业调度的积极性,电力调动的风险肯定会降低不少。
3.3改进检修工作
电力设备的检修工作是很重要的,但在现在的条件下,检修工作也出现了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改进检修工作。企业首先应该及时采购新设备换掉那些不能用的设备。
在采购新设备时,最应该注意的就是它的质量问题, 采购了之后,企业应该对这些设备进行经常性的、严格的检修。检修工作应该严格进行,首先要得到操作指令票要,据此进行调度联系;然后要根据一定的步骤进行设备检修工作。设备是电力调度的工具,保证了设备的可行性也就是降低了调度工作的风险。
电力调度是电力系统的心脏,在电力系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的地位,为了让电力系统发挥出更大的功能,我们必须对电力系统进行调度。在调度过程中,我们应该意识到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对这些风险进行预估和评价后,我们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而且,我也相信,在认识到电力调度的作用,了解它的风险后所作出的举措一定会促进电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一民.节能减排政策下电网企业收益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12,3.
[2]陈连凯.电力市场环境下节能发电调度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0,4.
不可能的可能生活随笔 第5篇
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说过“天下乌鸦一般黑。”这句俗语。这些人会这样说那是因为我们都没有见过其它颜色的乌鸦,所以这句俗语成为了绝对的代表。
大家都理所当然地认为乌鸦都只有黑色的,所以才会这样说。但事实上,这世界的事并不是那么绝对的,因为乌鸦不只有黑色,在俄罗斯就被发现了有灰色的。
两只青蛙一同掉进了一个牛奶罐里,那瓶牛奶罐还有为数不多的牛奶,但是,这足以让青蛙们体验到,什么叫灭顶之灾。一只青蛙想:完了,全完了,这么高,我是永远也出不去了,于是,它很快就沉下去了。或许故事一开始,人们就已经断言这两只青蛙都死定了。可世事无绝对,另一只青蛙在看见同伴沉没于牛奶时,并没有沮丧和放弃,它不断告诫自己:“我多么渴望获得解放,上帝给了我坚强的意志和发达的肌肉,我一定能够跳出去。”它鼓起勇气,鼓足力里,一次又一次奋起,跳跃不知过了多久,它终于等到了换来了自由的那一刻全是因为它不懈的奋斗和挣扎使牛奶凝固成奶酪。
青蛙的`坚持告诉我们,一切皆有可能。因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所以也就没有所谓的绝对。名书说的种种,专家说的种种,都只是一种说法,它不能决定事实,它也不能表明是百分百的永远的事实,所以每个人,每件事都有它的可能,而且都要靠自己去探索,去深究,去证明,去实现。
雅典奥运捧金,世锦赛摘金,刷新世界纪录,一次次大奖赛夺冠刘翔跨越着令人骄傲的足迹,为中国体育创造了奇迹。曾几何时,能在奥运田径项目上夺冠是多少亚洲黄皮肤人的梦想,这在许多白种人和黑种人看来是却就像不可能会发生的事,在开始的枪声发起前也一样。没有人会意料刘翔的飞腿能跨越亚洲人的百年奥运梦想,可事实胜于雄辩,直到大赛的最后一刻,震憾全世界的“不可能”实现了它的可能。他之所以能成为中国人的骄傲,也是全靠每天马不停蹄的训练,全靠自己坚持不懈的意志,全靠渴望实现梦想的动力没有过去流不完的汗水,就没有现在震撼世界的实力去证明和实现他的可能。
可能的风险 第6篇
●報告指出,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元年。综合全年情况,预测2016年经济增长6.7%,CPI增长2%左右。
●报告预测,2017年将是中国经济持续筑底的一年,全年经济增长6.5%,CPI增长2.1%。
●报告认为,2017年宏观经济仍将面临七大困境,高债务带来的高风险已成为经济稳定的巨大威胁。
●报告建议,在宏观调控体系,一方面,要明确“稳增长、防风险、促改革”的逻辑顺序;另一方面,防控风险尤其是债务风险是关键,是保证不发生经济危机的底线。
由国家高端智库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主办的“中国宏观经济论坛(2016—2017)报告会”11月19日在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毛振华代表课题组,发布了论坛主报告《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稳增长与防风险双底线的中国宏观经济》。
报告指出,2016年受世界经济复苏疲弱、我国增长周期调整、产能过剩依然严重等多重因素影响,中国经济增长仍面临下行压力; 但随着我国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改革攻坚力度,经济增长呈现底部企稳迹象;前三季度GDP增速保持6.7%,工业生产缓中趋稳,企业利润增长由负转正并持续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工业领域通缩进一步收窄,9月当月PPI更是由负转正;但由政府主导力量带动的经济趋稳基础并不牢固,经济运行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M2与M1剪刀差持续扩大,货币政策边际效果递减;资产泡沫问题不断凸显,局部风险不断扩大,对宏观经济和民生影响甚重的房地产领域泡沫不断积聚,房地产价格暴涨;民间投资增长下滑;债务的结构性风险日益凸出,尤其是非金融企业、产能过剩与局部供给不足的结构性问题依然严峻等等。基于对泡沫和风险的担忧,我国宏观调控基调在上半年已经由稳增长向防风险转变,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货币政策要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和防止金融风险”;而随着不断加码的房地产调控持续出台,由房地产市场复苏带动的实体经济的回暖正面临回落的风险,三季度土地购置、新开工面积增速有所下降。总体来看,由于房地产投资增速放缓的滞后效应,四季度宏观经济仍将延续前三季度的增长态势,但明年上半年将面临下行压力。综合考虑全年的情况,根据模型预测,2016年经济增长为6.7%,CPI增长2%左右。
报告认为,2017年将是中国经济持续筑底的一年。从中长期来看,支撑中国过去30多年高增长的几大动力源泉均不同程度地减弱,全球化红利耗竭、工业化红利递减、人口红利也随着人口抚养比底部到来、刘易斯拐点出现、储蓄率的回落而发生逆转,“十三五”期间经济增长潜力有所下降,潜在经济增长率的底部有可能突破6.5%。从中短期来看,美国经济数据喜忧参半、增长动力依然不强、加上新政府上台后政策的不确定性;欧盟除自身的结构性问题外还将受英国脱欧的进一步冲击,外需难有明显改观。增长动力还有赖于内需,而消费需求取决于居民收入、消费习惯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其走势相对于经济增长而言较平稳;投资需求取决于基建、房地产、制造业这三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行业调整周期的变化决定了房地产投资、制造业投资难以明显改善,稳增长的主力——基础设施投资增长提速的空间也有限;而从产业发展来看,新动力难以充分替代旧动力拉动经济增长,“去产能”等供给侧改革能否持续实质性推进依然决定了中国经济底部是否达到;而在向服务型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服务业劳动生产率相对第二产业劳动生产率低的事实将制约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从债务视角看,中国目前稳增长的路径依然是“债务-投资”驱动模式,这决定了2017年中国总体债务仍将攀升,考虑到偿债周期,2017年年初或是需要警惕的“明斯基”时点。而中国的政治周期波动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中国经济波动;综合来看,2017年中国宏观经济仍将持续筑底。2018年或许是底部反弹的一年。根据模型预测,2017年中国宏观经济GDP为6.5%,CPI增长2.1%。
与此同时,2017年宏观经济仍将面临七大困境,具体来说,一是“去全球化”趋势升温,中国经济面临的外部不确定增强;二是房地产依赖不减,“量价齐升”的市场表现冲垮“量升价稳”的预期目标;三是制造业尚未走出底部调整;四是基础建设投资仍是稳增长的主力军,保持整体资金来源的稳定性难度加大;五是去产能、去杠杆面临过剩行业信用风险加快释放与出清机制不健全的困境;六是资本流出压力对国内金融市场影响或将加强;七是民间投资大幅改善的概率较小,加大经济下行风险。尤其是仍处于调整周期的房地产行业面临政策调整带来的下行压力和债务的结构性风险进一步凸显,这表明中国经济深层次的问题并未解决,反而有所深化。
这七大不确定性本质上还是由目前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路径“债务—投资”驱动模式所决定的,货币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债务形式投放给中央和地方的国有企业,以此开展由政府推出的大量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为主的投资项目,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资产泡沫、企业债务高企和债务率攀升等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其投资收益率的下降和资金使用效率的降低已逐渐弱化了“债务—投资”驱动模式的效用,高债务带来的高风险已成为经济稳定的巨大威胁。
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总体债务规模和债务率持续攀升,债务风险主要集中于非金融企业部门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于隐性担保,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超过预期,包括城投企业负债的广义政府负债率超过109%,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在内的更为广义的政府负债,更是高达163.2%。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居民部门负债率虽然低于美国和日本,但却高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此外,居民部门债务扩张速度远超其他国家,并且债务结构主要是以中长期的房屋贷款为主。从与美国和日本危机前的水平比较来看,我国以房贷为主要驱动的居民部门加杠杆的空间或许不大。事实上,中国目前总体债务已经处于一个“临界点”。从非金融企业部门的债务率来看,总债务率水平(254.9%)已经远远高于墨西哥比索危机前的债务率(77.7%)和泰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前的债务率水平(188.8%),也略高于金融危机前美国的债务率(238.5%),并接近西班牙金融与经济危机前的债务率(262.1%)。此外,从信贷扩张和信贷缺口等反映金融危机的先行指标来看,也均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各国危机前的数值。虽然从各国的债务周期看,并非所有的信用扩张都会触发“费雪—债务”周期连锁反应。但处在这样一个系统性风险的临界点,虽然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债券市场违约带来的冲击,还是信贷市场融资收紧产生的负面效应仍是短暂的、非连续性的。但由于当前国内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及敏感性日益抬升,不排除非预期的外部事件冲击引发债务危机乃至经济危机。
从世界经济发展史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虽然危机的爆发对经济有巨大的冲击,但也是资源错配的深刻调整机会。需要客观面对当前我国经济已经具有经济危机发生的一些潜在要素,但同时以我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在一定程度也具有承受债务危机的能力;要警惕的是预期和信心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不可控,中国仍需要防范债务危机引发的经济冲击;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不减以及债务风险凸显的背景下,需要重新构建“稳增长”与“防风险”双底线下的宏观调控体系。而推进这一体系的构建,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宏观调控短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的协调、缓释风险过程中不能进一步加剧风险等六大问题。
可能的风险 第7篇
关键词:关联交易,涉税风险,问题,对策
一,集团企业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背景分析
从2008年开始,伴随着新税法的颁发,该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章节从实体法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出规定,可谓反避税的全面立法,与以前针对关联交易调整的相关文件相比,其层次显然有所提高,这从侧面反映出国家相关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因此作为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本法相关规定及时寻求解决途径,以规避涉税风险。规避税务机关事后调整可谓规避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关键途径,而一切税收筹划方案必须建立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之上,即其必须遵循相关的政策法规。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关联交易调整可资参考的相关政策可概括如下:
(一)新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新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毋庸多言,规避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最佳途径无疑为尽量减少关联方交易行为,但现实情况在于出于种种需要关联方转让定价在所难免,而随着税收法律法规对关联方认定条件的逐渐明确在规避被认定为关联交易方面,可谓困难重重,因此,我们只可另辟他径。
二,集团企业预约定价安排规避事后纳税调整
如上所述,新税法正式将预约定价安排以实体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即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我认为,预约定价机制的建立,最明显的好处在于,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由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及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
对于预约定价机制,其实早在2004年国税发[2004]118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已对其实施步骤有所规定,但鉴于各种原因,该机制并未得以有效利用,而如今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该机制必将在日后规范关联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正就该问题制定更具可行性的操作方案,我们企业可预先对此有所认识并有所准备,以便有效执行与操作。
(二)充分利用共同成本分摊规定合理分摊关联方成本。尤其对于集团化管理的集团公司而言,关联公司办公地点、甚至车间均在一处,成本费用根本无法直接分开的情况实属多见,而在进行各自成本核算之时,并无统一、合理的分摊标准,具有甚为明显的主观随意性,由此导致相关公司的收入、成本严重不相配比,可却无合理的解决途径,若税务机关关注此事,其涉税风险可想而知。而眼下新税法提出共同成本分摊概念,我认为无疑可为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不难理解,成本分摊从税收角度而言可谓一项对企业相当优惠的制度,举例来说,当某一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成本分摊费用时将被视为承担其应分摊的费用而非向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因此,既然不再被认定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关联方企业便无需就此项费用开具发票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且,共同成本分摊的筹划点还可利用于集团公司的管理费分摊。根据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而原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受上述变化影响,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以管理费名义向集团公司支付的费用,除非取得特别批件,否则将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我们可否考虑将管理费变通为开发某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共同成本,由集团公司以成本分摊的方式向相关所属公司收取,当然如此变通必须建立在两公司之间确有共同开发项目的基础之上。
三,实证分析
结合上述理论探讨,以下即以某两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为例对上述筹划思路做实证分析。
(一)关联交易及涉税风险描述。假设甲、乙两公司同为某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人员、管理、生产均在一处,两公司之问存在相互原材料及产品购销业务,即关联交易,而且存在关联方之间通常会存在的有关问题,即:1.相互间销售产品的毛利率明显偏低,接近于零;2.相互在人员、资产、费用等方面存在划分不清的问题。例如在折旧费用方面,因所有设备均用于生产同一产品,折旧费用划分不清,在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之时,两公司依据资产的账面归属分摊折旧费用,如此处理显然欠妥,而对于其他诸如人工费用、水电费及物料消耗等制造费用亦无合理分摊标准,存在类似的主观随意性。
四,筹划建议
不难理解,既然案例所述两公司生产同一产品,则将其合并似乎可为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但本文主要针对如何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筹划分析,故假设因行业限制、优惠政策监管期等种种原因,该两公司短期内不可合并,而该类现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实属多见。
1. 关于关联交易价格问题的解决。
在关联交易无可避免而且难以按独立交易价格作为转让定价的情况下,而实际情况多为如此,依据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解决关联交易价格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同主管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根据相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就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若其对定价安排给予认可,则可避免纳税调整的风险;若未获认可,则公司应按相对合理的水平提高产品销售毛利率,而由此可能产生的毛利额可通过下述折旧分摊的途径予以平衡。
2. 共同成本分摊问题。
由于两公司办公地点、车间均在一处,成本费用根本无法直接分开,因此,我认为该两公司之间的成本分摊应遵循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关联方共同成本分摊原则的相关规定。首先,从形式来看,两公司应就共同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形成成本分摊协议。其次,如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成本分摊需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配比之原则,因此,除可明确区分的费用、成本之外,对于共同成本应依据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确定分摊比例按月进行分摊,年底统一调整,即:除因受行业限制或优惠政策监管期影响而不得分摊的有关费用,例如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收政策但尚在监管期内的相关设备的折旧费用之外,包括人员工资、房屋折旧、水电费及取暖费、以及其他包括低值易耗、机物料消耗、维修费等在内的费用,应依据上述分摊原则,即按预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使两公司之间的交易趋于合理。此外,上文提到,共同成本分摊的筹划点还可用于总公司的管理费收取,此有赖于集团总公司层面的统筹安排,即需要总公司向国税总局统一申请,以获得相关批件,方可保证日后集团所属企业向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性质的费用可于其税前列支。
五,结论
可能的风险 第8篇
如果有心脏病发作而且计划接受前列腺癌治疗,那么可能需要衡量一下雄性激素剥夺疗法(ADT)的风险和受益了。雄性激素剥夺疗法是降低体内的雄性激素水平,前列腺癌就是依靠雄性激素来生长和发展的。同样也会伴随放射性治疗,而且结合使用显示可以延长前列腺癌低风险男性的生存期———被定义为癌症附带两项或以上的高风险因素,如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水平在10~40ng/ml, 格里森评分分数为7或以上,或者是活组织检查有50%或以上的癌变细胞。
但是一项发表于 《美国医学协会杂志》 的研究认为,如果同时进行放射性治疗和雄性激素剥夺性治疗,既往曾出现过心脏病发作的男性可能会增加致命性的危险因素。研究人员比较了前列腺癌、致命性心脏病发作以及其他原因所致疾病的存活及死亡病例,总共有206 名前列腺癌低风险的男性患者。这些患者部分接受单一接受放射性治疗,或者是放射性治疗联合6 个月的雄性激素剥夺疗法。研究人员同样也将他们根据其他健康状况,包括心脏疾病等,分类到二级组别。
经过了16 年时间的随访,研究人员发现二级分组中曾经患有心脏病发作的人群,通过放射性治疗和雄性激素剥夺治疗后可以降低8%的15 年生存率,相比起只进行放射性治疗的患者只降低20%的15 年生存率。哈佛附属伯明翰妇女医院的主管研究员称,这些发现建议医生应该重新考虑如果已知心脏疾病的男性患有前列腺癌时,该如何选择治疗方案?
可能的风险 第9篇
而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PPP模式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毫无疑问是最近两年最为火热的焦点。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 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分别牵头力推PPP模式。2015年, 随着《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指导性文件的颁布, 全国各地推广PPP模式的热情空前高涨。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今年要重点做好的八个方面的工作, 其中包括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继续以市场化方式筹集专项建设基金, 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进行市场化融资, 探索基础设施等资产证券化, 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 依法严格履行合同, 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由此, 2016年PPP将成为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的重要抓手。
对于工程建设企业在参与PPP项目建设中可能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 本文结合中伦律师事务所相关研究成果, 旨在探究时下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EPC+PPP模式项目中, 对工程建设企业需要着重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运用EPC+PPP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发展趋势
所谓EPC+PPP模式, 指在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项目中, 政府在依法选择PPP模式下的社会投资人同时, 确定项目的建设工程承包方, 以避免“二次招标”的操作方式。
按照项目推进的时间轴, 通常PPP项目从项目确定到正式开工, 有两个环节涉及招标 (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 。一是在投资人 (即社会资本) 选择阶段, PPP项目需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 另一个是在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承包方需要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即实践中经常提到的“二次招标”。
通常情况下, PPP项目选定投资人以后投资成立项目公司, 由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 建设运营该PPP项目。其中包括选择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承包方, 签订相关合同, 完成项目建设。PPP项目通常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而根据相关规定, PPP项目的社会投资人也需采用招标等方式选择, 在选择过程中无可避免地涉及到PPP项目建设中的工程质量、工期、成本等一系列问题。这些投资人与政府达成一致的条款和条件在PPP项目执行中项目公司必须遵守和执行, 也由此成为日后项目公司招标选择工程承包商的重要条件。更重要的是, 在社会资本自身有建设能力并愿意自行建设项目的情况下, 二次招标可能在第二次招标过程中使社会资本面临“合理而不合法”的尴尬, 或面临不能中标的风险。为避免重复招标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浪费, 同时也为了解决程序衔接造成的实际问题, EPC+PPP的操作方式营运而生。
EPC+PPP模式并非2014年以来PPP大发展背景下诞生的一种全新的项目操作方式。在之前的一些特许经营项目中, 通过一次招标确定投资方和建设承包方的案例并非罕见。比如, 在2009年重庆沙坪坝至观音桥的渝蓉高速公路项目中, 中铁建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同时成为项目的投资人与工程总承包人;2007年贵阳至都匀的高速公路项目中,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通过招投标程序, 成为了该项目的投资人与工程总承包人。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为避免二次招标的EPC+PPP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
在国家力推PPP模式的背景下, 很多没有建设工程背景的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涌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这些金融企业在资本募集方面相对于工程建设企业拥有更强的优势, 然而在建设工程方面经验的欠缺使得这些金融企业必须与工程建设企业进行合作, 以便在与政府进行协商洽谈的过程中更加全面、充分地掌控整个项目的进程与风险。与此同时, 工程建设企业也愿意与金融企业进行合作, 从而获取更多的项目机会。在此情形下, EPC+PPP模式项目架构有了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与金融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投标, 其中工程建设企业作为共同的投资人, 并作为PPP项目建设承包商与项目公司签订建设合同。
二、在EPC+PPP模式操作的项目中值得工程建设企业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 EPC+PPP模式不能想当然
EPC+PPP模式的合法性基础在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从法律规定看, 该条款允许不招标的范围是有限的。一来, 项目仅明确适用于“特许经营项目”而并非“PPP项目”。在当前的立法背景下, 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PPP项目”与“特许经营项目”是具有相同含义、可以互相替换的概念。根据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及从实践情况可以看出, 我国PPP项目中有很多是特许经营项目, 但特许经营项目仅是PPP项目中的一部分;二来, 只有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目前PPP选择投资人的方式除招标外, 还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预案并形成法律文件的, 包括无法获得相关备案如何最有利于本企业的选择: (1) 真正成为项目投资人, 履行股东的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与 (2) 规定上述类似于明股实债的条款, 仅作名义投资人, 并承担相应风险。
(二) EPC+PPP中工程报价角度问题
对于工程建设企业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是, 在投标过程中, 工程建设企业的各种测算是从建设工程承包方角度考虑还是从投资方角度做出的, 必须在投标时予以明确。否则非常有可能在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产生争议, 甚至蒙受损失。
在EPC+PPP项目中, 考虑到前述是否可以避免二次招标所面临的风险, 比较理想的安排是政府方作为PPP项目的招标人, 在确定PPP项目投资方的同时明确选定EPC建设工程承包方。在招标中可能要求投标联合体就工程和服务分别报价。工程报价的意义在于考察服务报价的合理性, 因此整个项目, 不论是PPP部分还是其中的EPC部分, 政府划定的边界条件是一致的。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 工程费用的实际支付方是项目公司, 如果项目公司与工程建设企业在工程合同中对EPC中的边界条件规定与政府招标时规定的不一致, 则投资方 (项目公司) 是有理由变更价格的。
例如, 投资人与工程建设企业签订了联合体协议共同投标, 在分工上规定EPC方面由工程建设企业负责报价和准备投标文件、主要投资人 (一家金融公司) 在EPC报价基础上准备PPP服务报价和准备投标文件。而在中标后, 金融公司审查项目公司的总承包合同时注意到, 投标时联合体全面响应了招标文件, 包括接受了服务和工程建设不予调价的条件, 而工程建设企业在2013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准备工程承包合同时, 对于示范文本给出的边界条件, 并未作任何相应调整或变更。在此情形下, 如果不相应降低建设承包合同的总价, 可能造成项目公司根据索赔、变更等条款承担超出报价的支付义务和风险, 而由于工程建设企业对于工程不调价的承诺, 使得主要投资方在PPP框架下也未就服务价格调整提出任何异议。
问题提出后, 联合体各方经过谈判达成了双方可接受的处理方法。而相应暴露出的问题却引起我们的思考。在EPC+PPP模式的操作方式下, 要求就服务价格和工程价格分别报价的操作并不罕见。出于报价习惯等原因, 工程建设企业在报价时会忽略投资方报价与承包商报价的区别, 而在签订承包合同阶段意图将所能预期到的变更、索赔等各项风险转嫁由项目公司承担。这种操作很可能给自身带来很大风险。
因此, 建议工程建设企业在准备报价前, 与联合体对方协商确定, 其工程报价是以投资联合体的角度准备, 还是以与项目公司签约的承包方角度准备。如果是前者, 则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要么完全遵守投标时承诺的边界条件, 要么根据边界条件的变化相应调整承包价格;而如果是单纯以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的承包方角度做出报价, 则有必要明确告知联合体对方 (通常是牵头人) 报价所基于的边界条件, 并提醒其在向政府招标方提交投标报价时, 根据承包方给出的边界条件和招标方给出的边界条件的区别, 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在基础设施市场持续火热的情况下, 工程建设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PPP项目建设已经逐渐成为全新的行业发展点。如何在新形势下掌握新的商业模式, 如何在把握机遇的同时规避风险, 如何在各方合作中妥善维护自身的合理利益, 这些都是工程建设企业需要仔细思考并妥善处理的问题。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于工程建设企业在运用EPC+PPP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有所裨益。
可能的风险 第10篇
在美国,三分之一成年人有高血压,如果你也是其中一员,要确保获得足够的维生素B———叶酸。一项新研究显示获取充足的维生素B可减少脑卒中发生几率。
许多食物含有天然的叶酸,特别是绿色叶子蔬菜、豆类和柑橘类水果。在美国,大多数谷物产品 (包括小麦面粉、玉米粉、面食和大米) 用合成维生素叶酸强化。
来源:美国国家营养标准参考数据库
哈佛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学教授Walter Willett博士称 ,“水果和蔬 菜是叶酸重要的食物来源,它们带来许多其他有益成分,如钾和植物营养素,这也有助于降低心血管疾病风险。”
该研究于2015年3月15日发表在《美国医学会杂志》,纳入20000名患有高血压但没有过卒中或心脏病发作的中国成人。在4年半的临床试验中,同时服用叶酸补充剂和降压药物的参与者比只单服用降压药的人患卒中的可能性较小。
与新研究结果关系最密切的是谷物产品没有多加一些叶酸的国家,比如中国。此外,研究结果还提醒我们注意饮食中含有的这种关键营养成分是否充足。
可能的风险 第11篇
关键词:信用证 风险 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来自信用证固有制度上的风险
1、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外贸合同之外的契约,和外贸合同无关,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受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争议的影响,开证行只凭信用证要求行事,出口商有时未履行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此时会造成贸易与结算的脱节,增加了跟单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2、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的业务
单据是比较容易伪造的,如果出口商伪造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做到了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对单据真伪识别能力有限的银行来说,就会履行其付款义务,这就使进口方和银行成了出口商欺诈的对象。
(二)来自进出口国的政治或经济风险
外贸合同签订后,当贸易一方或双发所在的国家政局动荡、暴乱、对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内发生重大经济危机都可能导致进出口贸易无法继续执行,给贸易双方带来重大损失。
(三)来自银行的风险
进口商根据合同填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则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约定。但若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未能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来填写,导致了合同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的风险,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就会要求进口商改证,从而影响进口商顺利收货;若开证行的付款行为不规范,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未仔细审核即付款,致使一些能导致有损进口商利益的不符点未能审出,从而造成损失隐患。
(四)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商所交货物品质与外贸合同不符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正确,而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并不检查,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银行就会付款,因此,若出口商受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得货款,但货物假、劣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进口商付款赎单,却发现货物和外贸合同的要求不符,从而造成损失。
2、出口商不履行交货义务
进口商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之后,如果市场行情看涨,出口商找到了出价更高的买主而不履行交货义务,进口商将面临极其困难的处境。对于进口商来讲,虽然得不到货物也不会对外付款,但依然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3、单据欺诈风险
(1)出口商伪造信用证所需单据
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凭单付款独立于合同的性质,在根本没有货物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骗取货款,其典型特征是无基础交易存在,旨在套取银行融资。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这样进口商往往处于付款后收不到货的境地。
(2)出口商变造信用证所需单据
出口商用残次品或其它低值商品替代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变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单据欺诈行为,信用证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交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和提单等基本单据。其中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是由出口商填制的,容易伪造;保险公司一般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和信用证签发保单;承运人一般根据包装物上的说明和外表来签发运输单据,这些漏洞都给出口商编造符合信用证单据制造了机会。
(3)出口商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信用证下结汇。预借提单是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日期已到,而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因为船期延误,影响了货物装船,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先行的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出口商勾结承运人把没有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变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这都构成了对进口商的欺诈。
(4)出口商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如果货物包装有破损,承运人就要在提单上作不良批注,这样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因而不能结汇,如果出口商来不及重新更换货物或者包装,就往往会向承运人提交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便结汇,当进口商发现货物有问题就会凭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此时承运人可以凭保函向出口商索赔,但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并非易事,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复杂的程序和大量的取证,即使进口商胜诉也会遭受时间、资金上的损失。
二、进口商应对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选择政治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信誉较好且有实力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1、建立有效地预警系统,选择政治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进口商应对出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商业环境和法律状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随时关注其政治经济变化,收集相关的政治动态、贸易管制和国别政策等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提早防备,最大限度地避免一系列不必要的损失。
2、做好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工作
了解客户的信誉比懂得如何进行业务操作更为重要,因此,进口商必须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必须切实做好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可以通过商会、银行、调查机构、网络等渠道对出口商进行多方面调查,如行业背景、业务范围、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等,不与信誉差的企业合作,选择资信良好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二)调查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
进口商在选择开证行时,应先对开证行的资信、信誉度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开证行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态度,以保证开证行能正确及时的开立信用证,并且严格执行自己审单的义务,从而为进口商的顺利收货打下基础。
(三)慎重订立合同,审慎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作为进口商,订立合同时应注意规定好开立信用证的细节,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利用漏洞提交不符合同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以避免被欺诈的风险。
(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选用信誉良好的船运公司
为降低风险,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选择贸易术语,如可以规定使用FOB、FCA贸易术语,这样保险公司和船运公司的选择权都掌握在进口方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派人到装运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进口商也可以选择自己较为熟悉的且信誉度好的船运公司以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防止出口商与船运公司相勾结的欺诈行为。如果规定使用CIF或CIP等贸易术语,由出口商来负责派船装运,应规定由国际知名船运公司负责运送货物,货物装运后要求船运公司提供货物已装船的证明,这样可以减少出口商进行欺诈的机会。
(五)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交权威机构的商品检验证书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货物和单据是分离的,银行审查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因此进口商可以通过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出口商所在地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来对出口商所交货物加以控制,以杜绝出口商不按合同要求发货。
(六)提高进口业务员的素质和业务操作能力
随着国际贸易的竞争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进口业务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进口商应加强进口业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各国贸易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以便在从事实际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都能防患于未然,减少风险发生。
三、结论
总的来说,信用证结算方式总体上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作为进口商,在贸易过程中,要提高警惕性,并时刻做好发生信用风险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贸易交易,加大对风险的控制力度,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尽量避免不良因素发生,最终达到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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