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规章
经济管理系规章(精选8篇)
经济管理系规章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管理系主席团规章制度 学生会在服务同学的工作和活动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充分发挥主席团在学生会的作用,保障学会的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学生会全面发展,根据《经济管理系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规定,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学生会行使权力。服务宗旨:一切为了同学,为同学一切,为一切同学。工作理念:志存高远,热情服务,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第二章工作职责 主席团成员要具备高度政治敏感和应变能力,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主席团负责处理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讨论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布置各项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帮助,检查,督促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负责学生会内部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定期主持召开学生会干部会议。主席团要不定期召开部长级会议,及时了解部门工作及思想
动态,及时解决。
第六条 系主席团对本系团总支部负责,接受全系学生的监督,维护
本系利益。
第七条 主席团负责组织安排学生会各项工作及重大活动,及时了解
情况,并向上级汇报。
第八条 促进本系学生会和其他学生会,各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按时完成系领导,团委及上级学生会布置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细则
第一条学生会主席团代表学生会行使权力,代表学生会形象,仪容
仪表端庄大方。
第二条 主席团要经常了解部门的情况,对部门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主席团在召开会议时,注意语言清楚明白,不引起歧义。
第四条布置任务清楚有序,责任分明。
第五条主席团要及时与上级沟通,及时反馈信息,起到纽带作用。
第六条主席团要认真审阅部门总结,并批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主席团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待人和事,不应有差异。
第八条人事调动动必须听取各部门意见,并上报团委批准。
第九条主席团出席会议不的迟到早退。
第十条在出席公共场合不得穿拖鞋,佩戴戒指,耳环,项链。第十一条主席团成员不得在公共场合吸烟,酗酒及有损学生会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一条主席团要按时出席学生会干部会议,如果有客观原因不能参
加会议的,要提前上级请假,并上报办公室。
第二条 学生会主席不能出席学生会干部会议,请假前必须把工作交
代清楚。
第三条 主席团成员请假必须有团委批假,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腰按
时补假。
第四条 请假条必须符合学生会请假规定才能生效。
第五章 部门规定变更
第一条本部门条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与经济管理系学生会规章
制度相互矛盾。
第二条 本部门规定出现滞后性,不适应学生会的发展。
第三条 本部门规定更变需要三分之二的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提出,全
体成员讨论并一致同意更改,经团委审核同意,学生会主席签字颁布。
第四条 由学生会三分之一部长提议,经部长级会议讨论,三分之二
部长级成员同意,经团委审核,学生会主席签字颁布。
第五条 条例变更必须注明签署日期,生效日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只适合经济管理系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条本章程尚未规定的按《经济管理系学生会规章及管理条例》
实施。
经济管理系规章 第2篇
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校:对广大团员、团干进行培训,加强基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能力,培养有凝聚力、战斗力的高素质工作队伍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团章要求,遵循青年身心成长规律,满足团员成才发展的需求,突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第三条主要任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基本要求,以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技能为基本内容,以讲授培训、实践活动为基本形式,对团干部进行综合素质拓展,提高理论水平,锻炼工作能力;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团员意识,培养党的后备军。
第四条宗旨:加强我院基层团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锻炼,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扎实、业务精通、勤奋好学、甘于奉献的团干部队伍,最大限度地发挥团员在伟大实践中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向党组织输送合格的发展对象。
第五条工作:以广大团员为本,全心全意为团员们服务,以务实、高效、创新的工作作风创造性地设计培训课程,做到灵活办学,以学员为本,根据情况调整培训事宜。
第二章 团校管理制度
第六条开班时间:团校在每一学年10月中旬到11月中旬开设一期培训班。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同时,灵活办学在不同时间按团员的需要开设短期的培训。
第七条培训内容与形式
一、培训内容:
1.团的基本知识
2.团干部自身素养
3.团支部的工作方法
4.团的工作经验交流
二、培训形式:
1.校内或校外从事团的工作的经验丰富的老师授课
2.以老带新,高年级的团干部向低年级的团干部介绍经验、体会
3.在某些团活动后不定期地进行经验交流和工作汇报
4.校内或校外的实践活动
.具体的培训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结合团员需要来创造性开设各种课程。
第八条学员招收:以07级没有参加过团校培训的学生干部为主,包括系
团总支学生干部、各年级学生干部及其他优秀的团员青年。具体学员视情况而定。
第九条团校教师:主要邀请我院领导、一些理论水平较高的本学院和外院的老师以及优秀学生干部给学员上团工作经验介绍,并结合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对
学员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
第十条会议制度
1.团校开办培训期间,根据工作的需要,由校长负责安排各项会议,开展
工作;
2.在会议期间,及时汇报工作,布置任务,解决培训中的问题,加强与学
员沟通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加强团校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
1.经费使用原则:统一管理,勤俭节约,合理规划,量入为出。
2.团校办公室主任负责经费的预算和核算,校长负责经费审批。办公室主
任定期结算经费,并向校长汇报使用情况。每一期团校结束后,所有经费须严格
审核,账本提交校长。
3.经费须用正式发票报销,报销单背面注明款项用途、经手人和证明人姓
名。最后经校长签名批准方可报销。
第三章 学员要求与考核评定制度
第十二条学员要求
1.学员以新一届学生干部为主,其他团员根据情况参加,按时缴纳团费,没有受过团内处分或受处分后能及时改正并有良好表现。
2.学员要正确处理好专业知识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坚持理
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团校的主题讲座及各学习小组的讨论等活动,结合课堂的学习,联系自己的实际,如实地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与学习的心得体会和向团
校提供反馈意见。
3.学员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参加培训,不得无故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团校干部请假,并写好请假条,否则视作违纪。
4.在团校培训班结束时,每个学员必须写一篇个人总结,内容可以是关于
自己的学习体会,也可以是对团校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考核办法
(一)对学员的考核主要采取量化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平时考核的成绩按60%计入总成绩,结业考核的成绩按40%计入总成绩。
(二)考勤制度
1.平时考勤:无故缺勤一次,或违反课堂纪律者,警告处分;无故缺勤二
次者,取消学员资格。
2.结业考核:在团校培训结束,学员应认真写好心得体会,届时将作为评
比优秀学员的依据。
3.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向系科学生会组织部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其
批准同意方可。
第十四条证书颁发: 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经系团总支严格考核,遵
守团校纪律为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各方面表现突出,积极踊跃参加活动
为考核优秀者(按学员人数的10%评定),由团校颁发“优秀学员”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结业:
(一)学习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被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学习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被系里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习期间,散布不健康、错误言论,经教育不改者;
(四)学习期间,旷课累记二次或迟到、早退累记三次;
(五)学习期间,因故请假超过规定学时一半;
(六)结业考试不及格;
(七)结业考试舞弊;
(八)学习期间,不按时认真完成授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累记二次;
(九)违反有关业余团校学习制度,情节较严重。
第十六条学员的结业: 由团校校长主持结业典礼,公布结业名单,颁发结业证书,对优秀学员进行表彰,结业典礼后全体学生干部合影留念。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实施。团校领导机构对其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中北学院青年团校经济与管理系分校
二〇〇八年十月
经济管理系规章 第3篇
关键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制度
0 引言
为应对企业发展面临的各种机遇和挑战,特别是适应和配合集团整体上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要求,必须不断完善和探索新的财务管理方式和手段,突出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加强对企业管理各方面的控制,为企业的发展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信息。为此,唐山矿业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完善规章制度为突破,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1 建立完善财务制度规章,重新审视财务流程
1.1 完善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资金收支渗透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每一步,也是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根据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结合唐山矿业的实际,我们制定了适合自身的资金管理制度。(1)资金管理实行额度授权批准、集中审批制度。公司各机关及职能部门的资金运用实行预算以及审批核准制度。通过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规范货币资金支付程序等。(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统一管理。要求有关各单位根据预算分解目标,编制本单位本月的收支预算表并报公司财务部,通过预算管理将各单位的所有收入、支出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从公司全局协调资金的分配、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防范和化解因资金短缺等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强调资金有偿使用,减少资金占用和闲置浪费;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内部结算的规定,加强对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对库存现金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盘点,根据分析预测,保留合理额度的库存现金。
1.2 制定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在日常管理中的作用
严格执行全面预算及全面成本制度。预算编制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发挥财务管理控制、考评作用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为全面有效、严格地执行预算制度,我们制定了详细的预算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1)按月滚动编制每月盈亏预测表以及成本费用预算表,认真分析实际与预算之间差距的原因,为相关部门改善管理决策、采取相关的适当措施,保障预算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支持。(2)扩大预算管理范围。把所有收支(含基建、技改支出等)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准确全面地反映所有部门机关的收支状况,减少预算外收支现象。(3)细化预算科目。通过细化预算科目,细致分析预算涉及的相关活动,一方面有助于增强预算的准确性,另一方面通过预算目标、任务的层层分解、具体落实,有利于预算的有效执行以及实现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考核。(4)强化预算刚性。为保证预算的贯彻执行,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在充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和咨询意见的基础上,预算一经制定不得随意修改。
1.3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产管理
首先,财务部门必须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理顺财务部门同各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和权责范围,并形成书面的规章制度。通过做好控制、审批工作,注意避免资产的重复采购和闲置,加强对资产从采购到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监控。其次,加强会计核算和实物盘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企业整体资产真实状况,保证资产账面价值与实物经济价值的一致。再次,由于多数资产设备的专用性较强,财务部专门设立工程组负责对资产的日常核算,强化财务人员对岗位的专业胜任能力。最后,针对资产管理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结合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本企业的资产管理措施、程序和办法。
1.4 加强财务分析,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成本管理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本管理工作要在认真核算、真实反映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耗费成本的同时,通过加强对成本组成结构、构成比例、变化趋势等数据的财务分析,获取成本数据背后所传达的企业经济状况变化信息,抓住经济活动的实质从而指导制定相应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具体政策。
2 强化规范管理,确保有效执行
2.1 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科学管理
如何发挥审计的作用,是探索企业规范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唐山矿业来讲,我们通过与外部审计机构交换意见和业务交流,不仅可以发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而且有助于提升公司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督促相关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对促进企业的科学管理起到良性循环的作用。
2.2 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除了中磊会计事务所的外部审计和集团公司的审计之外,企业财务部非常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强调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对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1)重视业务知识学习,强调岗位胜任能力。财务工作岗位是对专业知识要求相对较高的岗位,相关从业人员除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之外,还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知识贮备。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有效地提升了岗位胜任能力,降低了业务不熟等原因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2)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除了部门内的轮岗制度之外,经过与组织人事部等部门的协调,将财务部门人员派遣到与财务工作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进行调研活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研实践,初步总结出比较规范的调研机制。(3)贯彻实施RMDC,完善日常考评机制。RMDC是refined management double control的英文缩写,即“精细管理,双向控制”的意思。RMDC管理模式是重点着眼于国有企业现代化管理改造的一套科学管理体系,其核心内容是各岗位的绩效评价与行为养成。该管理模式以现代管理理论为指导,立足于开滦集团的管理实践,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初探 第4篇
【关键词】高校; 规章; 法治
中圖分类号:G6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79-02
1 问题缘起
从怀孕女大学生诉重庆邮电学院案等相关案例来看,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目前主要由《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的规章和各高校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构成。而高校学生管理所依据的“法”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 现行高校学生管理“立法”的严重缺位
一方面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只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八部法律、十几部法规;另一方面保护学生的法律法规缺位、形同虚设,《教育法》第42条、《高等教育法》第六章虽然规定了学生受教育权,如听课权、考试权、获得学位权、获得学历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勤工俭学权、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等的实体性权利和申辩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但是除了《学位条例》对学位授予问题予以了较为细致的规范,其他的权利基本没有相应的配套法加以保障,基本停留在书面上,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
1.2 现行的高校学生管理“立法”的严重滞后
教育部官方网站列出的8部教育类法律中,修订时间最近的是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此外,《学位条例》在2004年进行过修正;2000年以后颁布的教育类法律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而《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均为上个世纪90年代颁布。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在迅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急骤改变,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相关法律规章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相当滞后,内容陈旧模糊,用语不够严谨,不合时宜,一旦出现新情况就不得不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意见来弥补。
1.3 现行高校学生管理“立法”过于笼统、抽象、宽泛
如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65条第5项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定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那何为“情节严重”,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界限又在哪里?皆由高校自由裁量,这权是否过大了?
1.4 越权“立法”,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冲突
(1)一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依法理,下位法的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而法规规章与其上位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而结婚自由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法规定凡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就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行政规章,仅仅出于管理方便起见,就禁止在校生结婚,这种规定无疑违反了作为上位法《婚姻法》的规定。
(2)学校规章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学校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永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田发“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擅自扩大作弊的范围及退学处罚的范围。
权力的规则性控制是一传统的控权模式,存在于权力的设置阶段。笔者以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为研究起点,首要条件就是相关规范“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故从高校学生管理规章的角度做相关剖析,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供又一视角。
2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的概述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以下简称高校规章)的概念可以界定为:高校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目标,依据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要求学生遵守的工作规程和行为规范。
有学者认为,高校规章制度是内部规则,不属于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但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将其看作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高校规章制度虽然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也不由司法机关负责实施,但是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详尽,对象明确,不但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而且在调整高校的教学、管理等事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类规章制度同样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的实际效果在某种程度上比国家法还要好。
我国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和一系列办学自主权,但是对于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力来源,不能笼统地说是否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而应视高校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首先,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招生权、学位授予权、奖励或处分权等方面,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是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赋予学校具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管理权、颁发证书权、管理设施和经费权、拒绝非法干涉和其他权利,表明了高校在法律上享有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而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也明确规定高校应当根据该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上述权力的行使、实施,行政机关授权高校制定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加以规范。
其次,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和独立法人组织,同其他法人组织一样,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无需法律授权,就可以自主根据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对其成员进行管理,但是高校制定规章制度要符合我国法制精神,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冲突。
3 高校规章制定的原则
3.1 “法律保留”原则和高校管理权规则制定
行政权力的来源理论在近代出现的权威表述是“法律保留” 原则。它的大意是:凡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或由法律规定,或必须经法律明确设定权力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加以规定。这也是关于法律和行政的关系,处理哪些事项只属于法律规定才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
3.2 “立法优先”原则和高校管理权规则制定
在处理法律冲突时,立法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效力上优先于非立法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作出了规定,则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服从法律。
3.3 “权力法定”原则和高校管理权规则设定
从法理上看,行政权力问题的重点是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什么权力,应当履行什么职责。“权力法定”的含义,并非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合法的,行政权力只有通过法律设定,才具有合法性。新《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高校有5种处分违纪学生的形式: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并未有“通报批评”这样一种处分方式。显然,“通报批评”这个处分的名词是某些高校自行创设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法治社会,法律对权力进行设定的模式合理选择可以考虑:何种权力(权力)——如何行使(程序)——如有违者如何处理(责任)
4 高校规章的制定程序
高校规章,虽然不属于严格的行政立法,但因为它们往往切实涉及相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大学生们的既有权益,而且要体现和贯彻一定的教育政策,所以对其仍应从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
5 高校规章的修订与废止
高校规章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否则其威严就无从谈起。但高校规章亦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客观形势及配套规范的改变而适度改变,否则,其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而高校立“法”的问题之一在于,一部校园管理规则出台后,往往“从一而终”,非到大部分都已不合时宜一般不作部分修订,而所谓的修订将是另起炉灶,制定新“法”。而羁于制定新“法”的成本考虑,高校非到自认为的“万不得已”(即严重违法)是不会主动制定新“法”的。由是高校立“法”滞后的问题即又呈现出来。例如,既然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随之而来的生育问题则不可回避,率先对女生休产假做出正面回应是苏州大学,《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其中颇有前瞻性地提到了在校女生休产假的问题: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休产假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后,学校还会继续保留其学籍,而不像以往那样劝其退学。在国家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三部委发布《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 64號)(下称《意见》)出台之后,苏州大学副校长殷爱荪教授解释说,“教育部今年对在校大学生结婚不作限制性规定,如果不反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随之而来的就是可能出现的女大学生的生育问题。苏大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完善管理,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早作规定;二是保障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但在与苏州相隔不远的上海,一些高校对于《意见》的反应却大相径庭。复旦大学学工部部长夏科家表示,如果真遇到学生怀孕的情况,原则上也允许学生休学,但复旦目前处于公示阶段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提及在校生生育的内容。上海另一所高校的校长更明确表态,不会将《意见》中提及的相关内容写入校规。因为校规对于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的问题是回避的,不说允许,只是说不再处罚,这样操作是为了表明学校的态度,并不鼓励学生早早结婚生育,读书期间还要以学业为重。
6 高校规章的审查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法规要进行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的高校规章制度也应进行严格的审查。虽然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对内部管理是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体现,司法机关对高校出现的管理纠纷不愿意介入。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对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笔者认为,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 高校在制定规章及校规校纪时应当执行自我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对高校管理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是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审查。一项好的规章的制定需要经过很多环节,审查规章制度主要是看其制定是否按照立项、起草、审查、签发、实施等程序进行,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其次,规章制度内容的审查。规章制度内容的审查应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看逻辑是否严密,条文是否明确、具体,用语是否准确、简洁等;实质审查主要是看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2)建议高校可以通过当地法院加强合作,建立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法院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大量的高校被诉案例,并实际参与有关案件的审理,可以较容易地发现高校在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 考虑教育部有关部门或者直辖市、省、自治区的教育主管部门下设专门部门对高校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应当责成高校修改完善,否则不得作为对学生实行管理的依据。
经济管理系规章 第5篇
务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第二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将在院团总支老师和学生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的规定,积极组织和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为了规范和督促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我院志愿工作的有效落实及高效开展,促进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繁荣与发展,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并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相关细则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队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参与各种志愿者活动;
二、为社会奉献爱心;
三、传承奉献精神;
四、为同学们提供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帮助其在实践中锻炼并成长。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主要活动:福利院定点服务活动、幼儿实践活动、烈士陵园扫墓活动、义务爱心献血活动、敬老院和孤儿院辅助活动等。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第七条:志愿者服务队的成员应积极维护学校、学院及志愿队的声誉和形象。
第八条:凡未经志愿队队长同意请假,不参加志愿者服务队活动或会议三次(包括三次)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九条:志愿者须履行以下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自身的行动,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
二、对志愿者服务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三、请求队长,副队及组长的帮助以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有权利受本志愿队及社会的表扬及奖励;
五、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提供的各类志愿服务前的培训活动;
六、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各种活动;
七、服从队长,副队长及组长的领导和安排;
八、志愿者应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理念,奉献社会,无私
助人;
九、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十、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服务对象的钱物,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十一、享有受社会和他人尊重的权利;
十二、致力于维护志愿服务事业,团结协作,严于律己,维护志愿者开服务岗位的,须经批准;
十三、按质按量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给人服务时应真诚热情;
十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和志愿者的形象;
十五、勇于创新,因循守旧。
第三章:职务的职责准则
第十条:职位的设置:
一、队
长:一名
二、副队长:四名
三、组
长:九名
四、队
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各职位具体的职责:
一、队长职责::
(一)全面统筹安排好各项活动,领导成员组织开展每次活动;
(二)代表志愿队做好与团总支老师、学生会及服务基地负责人的联系和交流;
(三)定期召开例会(一周一次);
(四)做好本队队员的思想工作,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
(五)做好活动工作计划和报告总结。
二、副队长职责:
(一)极力配合队长的各项工作,并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二)积极与队长,组长及队员沟通交流,并及时反馈信息;
(三)负责并开展好与服务区的工作活动,确保活动的意义性;及时上交活动策划书,并按计划行事,按时开展好活动;活动结束后做好工作总结。
三、组长职责:
(一)积极参与志愿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加强与组员之间的交流,做好队长,副队长与队员之间沟通的纽带;
(三)对志愿队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四)遵守志愿队的章程和服务区的相关规定,维护好学院、志愿队的形象。
第四章:主要干部准则
第十二条:工作思想要求:
一、保持始终如一的热情,这是志愿者服务队工作充满朝气和活力的动力来源;
二、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老师、学生干部、队员的信任是志愿者服务队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
三、要认认真真地做人,实实在在地做事,能力的锻炼,效率的提高,经验的积累,都取决于务实的工作作风。第十三条:工作方法要求:
一、干部首先要以身作则,在志愿者服务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一批学生干部去影响和带动广大队员;
二、干部应具有吃苦奉献精神,工作任劳任怨,勤勤恳恳,不计个个人得失;
三、干部要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合理利用时间,讲究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四、干部工作作风要扎实,严格遵守志愿者服务队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待工作要雷厉风行,不得延误;
五、干部要遵循为志愿者服务队服务的宗旨,以诚待人,以理服人,讲究态度和工作方法;
六、干部考虑问题注意从全局出发,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大局为重;在人际交往上,应善于和意见不同的人进行沟通交流。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惩罚制度
一、在活动中要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对不配合组织及主持人安排者,将在总结大会上予以批评,达三次上者取消其评优资格。屡教不改者,将其退出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二、对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团委及学院的声誉造成影响者,将视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五条:奖励制度
一、对在工作期间表现出色,工作态度诚恳,有较强责任感的成员,给予口头表扬;
二、每学期进行一次“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活动,评优的名额暂定。第十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考虑评选优秀青年志愿者:
一、积极认真地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二、为志愿者服务队的发展献计献策,且确实起到积极的效果;
三、在志愿者服务队工作中表现杰出的;
四、工作积极负责,认真履行志愿队的章程;
五、学习成绩达到教学要求。
第十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选为优秀青年志愿者:
一、不积极参与志愿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且在各项活动和会议举行时经常迟到;
二、不认真写好活动的工作计划、活动总结及工作总结;
三、工作不负责,阻碍志愿者服务队正常运转或发展,特别是由于个人原因在人员,财务问题上造成不同程度损失的;
四、违反志愿者服务队行为章程;
五、学习成绩有两门以上(包括两门)不及格。
经济管理学院团总支
学生会
经济运行规章制度 第6篇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
全县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季度、半年和全年的经济运行分析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统筹,副县长、副调研员协调开展,政府组成部门共同参与。
县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对本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报县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三条 全县经济运行分析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一)综合分析。
每季、半年、全年对全县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综合分析;每半年对全县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重点产业分析。
每半年对全县特色和优势产业发展状况、发展潜力、政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
(三)宏观经济政策分析。
适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提出用好、用活、用足政策的意见建议。
(四)周边经济政策比较分析。
适时对周边县、区的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周边地区动态,把握发展机遇。
(五)其他专题分析。
针对全县经济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不定期开展专题分析研究。
第四条 每季度以书面或会议方式向县委汇报经济运行情况;半年及全年向县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全县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由县发改局形成后报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领导及县级有关领导。根据需要,提供县委常委会议、县委中心组学习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作参考;半年、全年的全县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在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会上予以通报。经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在政府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全县经济运行相关信息,为部门、企业等提供信息参考。
第五条 建立调研和预警机制:
(一)由县发改局牵头,适时组织经济研究分析人员到县外学习考察,开展专题调研,了解相关地区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经验,及时掌握全县经济发展趋势。
经济管理系规章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从严治行,维护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银行各级管理行对所辖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财会等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银行信贷、财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2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5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600-1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依据《中国##银行违反信贷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内必须按规定附带经济处罚。
第四条 对因管理不到位和多个环节失误造成的违规行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0-2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0-5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或有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的,扣发6000-10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主要领导承担30%,主管领导承担2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罚:(一)屡查屡犯的;(二)拒绝或干扰检查的;(三)阻挠、拖延或拒不执行处罚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检查人员的;(五)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三)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四)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五)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的。
第七条 在实施经济处罚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国家财政、审计等机关有明确经济处罚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以下各章所称罚款,均指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扣发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个人的罚款以百元为单位,对单位的罚款以千元为单位。
第二章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违反信贷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上级行批准擅自突破季度、信贷计划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调度资金的;(三)资金头寸管理失误导致本行头寸透支的。
第十一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导致计结息错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查、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不按政策规定监督拨付财政补贴资金,造成补贴资金未及时拨付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三章 违反信贷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的;(二)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尽职调查与核实的;(三)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的。
第十五条 在对客户的授信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二)未经授权超授信额度向客户提供新增信用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对客户进行授信或信用等级评定的;(四)客户信用出现必须降级的情况,未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的;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未及时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的。
第十六条 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查的;(二)未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出具明显错误审查意见的;(三)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第十七条 在贷款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违反贷审委复议制度规定的;(二)贷审会未按规定程序审议表决的。
第十八条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
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审批发放未明确签署意见的;(二)为虚增存款而审批发放贷款的。
第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借款借据主要要素不全的;(二)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的。
第二十条 在贷款使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生客户改变贷款用途的;(二)因未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管,以致未及时发现及有效制止企业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被挤占挪用的。
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登记贷款管理日常记录和月报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对贷款企业实物、财务、资金进行尽职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贷款展期的;(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风险预兆未及时报告的;(六)未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情况进行监管,企业销售货款未及时归行的;(二)对借款人现金管理不力,企业违规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三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财务活动状况进行分析、检查、核对的;(二)发现重大情况没有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监测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监测评价客户重要数据资料的;(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经批准开办相关业务的及不执行有关业务停办要求的;(三)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第四章 违反信贷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贷款管理质量分析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对信贷资产风险变化及时预警的;(二)未按规定标准认定和反映贷款占用形态,贷款质量监测分析报表及有关资料信息失真的;(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二)未按规定保管抵债资产的;(三)未按规定处置抵债资产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资产保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对贷款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化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变化情况未定期进行跟踪检查,或发现担保能力下降危及贷款安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二)对已发生的政策性贷款风险,没有督促有关部门作出消化计
划和落实资金来源的;对已发生的商业性贷款风险,未及时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和诉讼等措施收回贷款的;(三)对改制和破产企业未及时落实债权债务、完善贷款手续和依法维护主张债权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供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有关资料的;(二)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过程中有逆程序操作等违规行为的;(三)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擅自修改、变动总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文书内容损害银行权益的;(二)按照规定应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合同而未审查的;(三)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未严格按照法律审查意见办理的。第五章 违反中间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保险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授权,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委托书,未依法签订合同,擅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二)超越《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或未按《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三)对保险单、批单、保费收据和无赔款退费凭证等重要保险单证不按规定管理的;(四)保险代理手续费收入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其他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或超越代理协议约定开展代理业务的;(二)擅自提高或降低代理条件和费率的;(三)代理业务手续费不按规定入账核算的。第六章 违反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会计核算原则和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换人复核以及现金、转账等各类收支业务的账务处理程序进行会计核算的;(二)对已发生的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
(三)未严格执行计息规则的,利息收支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四)未按规定列收列支、清理有关会计科目、各项临时和过渡性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 未严格执行会计监督检查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和回避制度的;(二)会计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坐班主任变动未征得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重要物品和重要单证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印制、使用、保管、检查、销毁重要物品、重要单证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印、押(机)、证、口令和操作手册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系统管理员违反规定参与具体业务操作,业务操作人员违反规定修改软件的;(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IC卡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和保管,导致没有备份数据或备份数据无效的;(四)操作人员口令未按规定修改的或遗忘口令造成资金清算、汇划等业务无法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未按规定打印、装订和收集整理归档的;(二)未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管理制度的;(三)会计档案保管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现金、出纳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核对账款的;(二)白条抵库或票据抵库,账款不符的;(三)出纳长短款不按规定处理的;(四)违反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钱箱或金库的正、副钥匙和密码的;(六)对大额现金支取未进行审核、登记的;允许单位和个人超出规定范围、限额提取使用现金的;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七)未按规定兑换、支付残损币的;(八)未按规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现金业务代理、寄库、押运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签定、履行现金寄库、现金业务代理和委托押运协议的;(二)未按规定进行金库管理、现金押运的。第七章 违反结算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立、使用、监督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单位预留印鉴卡被盗用或丢失的;(三)对于客户出租、出借、转让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制止不力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
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查,未发现密押、印鉴存在问题的;(二)对客户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对票据、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大额支付、汇划资金应审批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二)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款项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八章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虚列费用、挤占成本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各项支出的;(二)未按规定摊销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协议收取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相关费用的;(四)未按标准计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分摊库存现金利息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未按规定列支递延资产、税金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列支营业外支出的;(三)未经批准调整以前损益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财务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建立财务审批委员会或审批权限不明确的;超越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财务费用支出未执行授权管理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或执行不严格的;(二)大额财务开支未经过集体讨论的;(三)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四)超财务指标列支费用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财务指标控制的。
第四十七条 对需报送税务机关的事项未按规定报送批准或备案,或未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
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九章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大宗物品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基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基建账务核算的,购建项目档案管理不合规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基建项目预决算的;(四)基建项目超过批准面积和额度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固定资产指标的使用与管理不合规的;(二)未经批准购置、调拨、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捐赠、置换、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三)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账、卡、簿核算体系,账账、账卡、账簿不一致的;(四)未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保管、清查、盘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五)违反固定资产入账及折旧的计价原则核算的;(六)账实不符的。
第五十条 违反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有权机构或部门批准,擅自购置应集中采购的物品或劳务的;(二)违反集中采购程序的;(三)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第十章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罚的初步意见,经总分行内部监督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做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下达内部经济处罚决定书并建立审批、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内部经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违规事实、对违规事实的判断和认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法规、制度依据和经济处罚的具体意见。内部经济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申请复审的部门和时间。
第五十四条 内部经济处罚决定,经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内部经济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 各级管理行财会部门在“单位活期存款”下设专户。对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均纳入本户核算。同时为体现有奖有罚的原则,各级管理行可拿出30%的份额用于奖励发现重要线索、避免
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经济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经济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第五十七条 在复审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超过复审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复审申请的,视同对经济处罚决定认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本规定中未明确经济处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规定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经济处罚。
经济管理系规章 第8篇
关键词:铁路系统,技术,规章管理,问题
一、铁路技术规章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界面混淆
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现阶段铁路基层站段的规章制度管理机制与高速铁路飞速发展的形势不适应,管理中不规范、不科学的问题突出,所以更不用提如何有效开展后续的工作;其次,涉及到各专业和各站段的管理时,相关工作者并没有深入理解基础技术规章问题,导致多专业技术规章管理间的混淆。
(二)对规定的认识不全面
从整体上看,一些站段或者科室忽视了对技术规章管理的重视程度,一方面导致技术规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则办事,降低了工作效率;其次,个别站段的技术规章管理存在疏漏,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和管理水平达不到专业管理要求,导致规章管理工作失去了专业性和严肃性。因此,各个站段管理人员要做好对技术规章管理的准备工作,如果用领导的片面认识来指导该技术规章管理工作,就会导致基层作业、技术规章以及作业指导书偏离了正确的指导方向,不规范、不严谨,使一线工人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如果对上级的技术规章的认识上存在误区,断章取义,就会导致后期的工作难以有效地开展,一线的职工无法合理的开展各项工作。
(三)管理和执行脱节
在技术规章管理的执行与落实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一些站段的办事效率较低,不能及时根据下达的指令来调整当前存在的技术规章文件,不能定期的视察各个科室规章文件的开展情况,不能按时记录实际的执行情况或者无法对技术规章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地解决方案等。
从相关管理人员的角度来看,像岗位人员流动性较强,人员更换频繁再加上部分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不能深入理解技术规章文件传达的思想,此时在这种情况下安排他们指导工作,务必会给技术规章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
此外,在运输和生产过程中最普遍的现象就是,一些站段在实际工作中过分强调任务和指标,忽视了对技术规章管理的认识,不仅造成一线工作人员放松了对该规章制度的执行效力,最重要的是无法保证整个工作环节实现预期的工作效果。
(四)管理模式落后
对铁路站段的技术规章管理工作缺乏科学技术的指导,管理模式单一,导致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一方面,现阶段基层站段所采用的技术规章管理系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适应“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平台日益普及的发展趋势;再一个,缺乏上下级进行沟通的渠道,在生产工作中,如果一线的职工遇到问题时,并不能及时且有效的将问题反馈给上级部门,造成上下级管理上的脱节,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此外,就上级铁路部门来说,无法实现对技术规章管理文件的实时监控,只是应付工作需求,象征性的对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像后期技术的修订效果或者执行情况如何都不得而知。往往只有在出现安全事故时,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此一来就难以开展对隐患的预防工作。
二、技术规章管理与改良的途径
(一)优化规章制度的管理机制
第一,为加大对铁路一线车间、工区技术规章管理的检查指导力度,可以采用动态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提高人员的警惕性,不断规范技术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扎实开展技术规章标准化创建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手段,使得技术规章管理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定期组织专题培训和主题交流活动,请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介绍,并组织员工进行交流分享,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二)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对于那些现场经验不足以及专业知识匮乏的技术规章管理人员,必须要采取强制性措施来提高其业务素质。
1)结合现场情况,采用多种形式的手段方便其能从多层次、多角度认识问题,并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不合理的工作人员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提高管理人员的认识;
2)安排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他们深入现场进行实践调研活动,增强自己的实战能力;
3)建立技术规章管理小组,组织职工不断进行沟通交流,努力提高自己对现场作业的认知和分析能力。
(三)将规章制度纳入计算机管理
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将网页编程技术和数据库信息结合起来,建立办公自动化网络,指导各部门工作。对于各部门来说,一定要按照职能进行具体的分工,切实保证行车规章制度管理的实效性,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共享。同时,也要及时进行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凭借安全实用的管理软件来保证行车安全,并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此外,上级领导部门也要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流机制,保障上下级之间信息传递的通畅性、高效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时期,铁路企业改革逐步向供给侧倾斜,迫切需要各级铁路单位优化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管理的专业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进一步适应铁路企业创新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方面,应该加强对铁路供电系统技术规章管理存在问题的认识,给予技术和人才的支持,增添创新型理念,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其次,铁路相关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的指导思想,规范各项操作,不断完善其存在的各项问题,争取为保障安全畅通、推动创新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孙玉明.铁路技术规章管理分析及探讨[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5(04):82-86.
[2]吕岳.加强铁路技术规章管理的实践[J].中国铁路,2015(09):1-4.
经济管理系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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