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问题范文
安全事故问题范文(精选12篇)
安全事故问题 第1篇
关键词:化工事故,化工安全,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风险评估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有腐蚀性等特点, 比其他工业部门的危险性更大。在工业企业发生的爆炸事故中, 化工企业所占比例高达30%以上[1]。化工事故不仅致使人员伤亡惨重, 而且会给经济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可见安全生产在化工企业中尤为重要。
1“7.16”石大科技公司着火爆炸事故原因分析
1.1 事故情况
2015年7月16日07:39, 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简称石大科技公司) 液化烃球罐在倒罐作业过程中, 违规采用注水倒罐置换的方法, 而且在切水过程中无人现场值守, 致使液化石油气在排完水后从排水口泄出。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或消防水带剧烈舞动金属接口及捆绑铁丝与设备或管道撞击产生火花, 引起爆燃。在事故救援过程中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812万元。
1.2 企业概况
石大科技公司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村北侧沿海路西侧, 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 经营范围为:重油综合加工利用及其产品的销售, 石油化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及相关技术服务;石油化工设备设计, 普通货物进出口等。主要产品为: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气、石油焦、道路沥青、石脑油、燃料油、硫磺、MTBE、苯、甲苯、丙烯、丙烷等[2]。
1.3 事故原因分析
1.3.1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存在以下4个问题。
1) 严重违反石化企业“人工切水操作不得离人”的明确规定。
2) 企业未制定倒罐操作规程, 未对作业过程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 没有安全作业方案, 没有进行风险辨识。
3) 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控, 球罐区自动化控制设施不完善。
4) 安全培训不到位, 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 操作人员未取得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 岗位技能不足。
1.3.2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 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量薄弱, 专业机构、人员缺乏, 现有人员能力不足;配合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力, 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力,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原因分析
2.1 事故情况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 天津滨海新区第五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的一处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 发生爆炸的是集装箱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第一次爆炸发生在2015年8月12日23:34:06, 近震震级约2.3级, 相当于3 t TNT (三硝基甲苯) ;第二次爆炸发生在30 s后, 近震震级约2.9级, 相当于21 t TNT。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轻轨东海路站建筑及周边居民楼受损。此次事故因人员伤亡惨重和经济损失巨大, 将化工厂安全问题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2.2 企业概况
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简称瑞海公司) 成立于2012年11月, 经营范围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中转运输业务。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 瑞海公司后来又租用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区域的堆场, 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 将物流堆场改造成为一个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堆场。瑞海公司年货运量约为50 000 t, 堆存期一般不超过40 d。在瑞海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内, 可储存的危险品种类很多, 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腐蚀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
2.2 事故原因分析
2.2.1 未做好规划工作和相关安全信息的披露工作
2009年11月, 国务院正式批复滨海新区行政体制改革方案, 同意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 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希望利用沿海交通优势, 打造物流港口中心, 这成为天津市的重大服务项目之一。然而, 危险化学品储存基地的建立并未告知附近的居民、社区和开发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及相关行业标准, 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周边公共建筑应至少保持1 000 m安全距离[4], 但此次爆炸点周围1 000 m内, 有超过5 600户居民。由于现代城市建设不断加速, 市政整体规划未对石油化工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予以充分重视, 导致旧有的布局与管理体系无法适应新的市政发展。这场悲剧正是因为当地政府忽视相关民众的知情权所致。
2.2.2 公司安全工作不到位
瑞海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公司2013年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中, 第一条保证措施为“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 购买防毒口罩、橡胶手套等。”在必须防备静电的危化品仓库内, 劳保鞋或者其他具有消除静电处理的鞋是必备设施[5], 在此处却被一个“等”字代替, 而橡胶手套和防毒口罩也完全无法应付易燃易爆和剧毒品真正的危险情况。此外, 从瑞海公司自己发布的照片看, 他们是以普通民房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来执行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保护的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6]。
2.2.3 应急管理能力滞后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境保护监测站2014年8月出具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跃进路堆场改造工程环保验收报告》, 验收项目中有两个新建仓库, 仓库一的部分功能区用于存放电石和硅钙合金, 仓库二用于存放氰化钠和甲苯二异氰酸酯。电石遇水后会产生大量乙炔气体, 硝酸钾受热会放出氧气, 从而加快燃烧并引起爆炸。该报告中明确了仓库储存的物品, 而消防指挥官却在事故发生后的采访中说了这样的话:“不清楚仓库里边在发生什么样的化学反应, 也没办法控制。但危难时刻, 老百姓可以退, 消防官兵只能往前冲, 这是职责所在, 义无反顾。”可见, 应急管理能力不足, 消防救援体系落后, 救援方式缺乏科学性是导致损失惨重的重要原因。
3 需借鉴的国外成功经验
3.1 新加坡政府的管理经验
作为亚洲石化中心的新加坡, 由于其裕廊岛石化基地产业高度聚集、管理模式先进, 因此被认为是全球石化基地的一个标杆。其成功原因正是新加坡政府对化工项目近乎严苛的监管。
新加坡对化工项目布局有整体规划, 炼化设施大多集中在距主岛不足2 km的裕廊岛以及附近一些岛屿。在具体危险品存放的问题上, 新加坡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有害的化学用品或易燃易爆品建立合适的存放系统, 要综合考虑到各类化学物质的属性、相容性、储存数量及操作守则。
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裕廊岛消防局将裕廊岛分为6个区域, 每个区域由一家较大的公司牵头组织制定应急互助预案、工业伙伴应急预案、资源互助预案、灾难应变预案和企业内部应急准则;要求各企业将生产危险性、灾害特点和处置措施等用文字、图表和计划书的形式提供给消防局和有关单位。裕廊岛消防局每两个月与企业进行1次演练, 全年共6次;每年2次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演练;每两年1次大型联合演练;在岛内力量明显不足的情况下, 有其他民防部队力量和社会力量支援的预案[7,8]。
3.2 美国的应急管理经验
美国应急管理体系中包含标准的应急指挥体系 (Incident Command System, ICS) 。ICS是一个实施应急指挥的工具, 具有标准化、弹性化的结构, 即不论事件发生大小, 属于那种事故类型, 均有事前计划、事发应对措施, 普遍适用, 现已被全球众多国家引进学习。ICS体系规定了应急的角色、组织结构、各部门职责、程序、术语和实际操作的内容等, 能使应急指挥过程明确、有序、高效。例如, 指挥员负责管理整个事件应急过程, 保证应急行动安全, 沟通协调各涉及机构, 评估各部门需求, 设定应急目标等。指挥成员协助指挥员, 主要包括3个职位:公众信息官、安全官和联络官。其中公众信息官负责与公众沟通和媒体信息发布, 保持与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 搜集整理事件的有关信息。安全官负责安全监控与评估, 确保应急行动和应急人员安全, 有权终止不安全的应急行动。联络官负责具体联络工作[9]。
3.3 德国的风险分析技术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德国化工企业越来越多地采取以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Hazard and Operability Analysis, Hazop) 为代表的系统性风险分析技术。德国化工领域的专家也并非完全集中在化工企业, 而是广泛分布在保险等工业服务领域。这些专家根据每年的发生化工事故的原因调整企业的安全规范与审计要求, 对企业进行安全指导。德国联邦环保局下属的事故报告与评估中心 (ZEMA) 负责对德国的化工事故进行系统性整理, 并将每年的研究报告向公众公开, 并以此作为化工技术与管理规范提高的科学标准。
4 解决化工安全问题的建议
1) 政府要做好化工项目的规划工作, 并处理好与企业和民众三方的沟通机制, 加大化工项目的透明度, 做到信息公开化, 同时也要接受更多的民众监督。
2) 对化工项目的监管要从严, 进行风险评估, 包括定期对制造、质量、工务、安全等方面的评估, 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保障设备不出问题, 出了问题能立即解决。
3) 化工企业要加强安全意识, 敢于采纳高于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 并且严格执行。
4) 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科学的消防应急现场指挥机制, 并实行“消防职业化”。
总之, 化工安全生产需要依托全社会生态系统, 其中包括公民的敏感性、政府不断的研发投入、人才的教育与培训以及企业自身的能力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国报告大厅.2010—2015年中国基础有机化工原料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R/OL].[2014-02-01].http://www.chinabgao.com/report/230744.html.
[2]张海峰.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M].2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EB/OL].[2011-03-02].http://www.gov.cn/flfg/2011-03/11/content_1822902.htm.
[4]国家卫生部.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AQ/T 3048—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013.
[6]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HG 20571—201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北京:化工出版社, 2014.
[7]彭雨婷.新加坡裕廊岛:化工区规划范例[N].21世纪经济报道, 2015-08-26 (12) .
[8]丁志军.新加坡裕廊岛工业园成功因素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 2011 (23) :80-81.
化学实验中安全问题及意外事故处理 第2篇
化学实验中安全问题及意外事故处理
1一、实验中的安全问题:
(1)加热固体防回流。
(2)易溶于水的气体经导管进入水或加热装置经导管连接水溶液防倒吸。
(3)有毒或可燃性气体或有腐蚀性液体防泄漏。
(4)加热液体加入沸石或用玻璃棒搅拌防暴沸。
(5)可燃性气体点燃火加热前一定要验纯,防爆炸。
(6)用高锰酸钾加热制取氧气时,在试管口放一团棉花,防堵塞管口。
(7)用一氧化碳还原赤铁矿时,要有为其处理装置,防污染。
(8)熄灭酒精灯不能用嘴吹,要用灯冒盖灭以防失火。
(9)家庭用的煤气、天然气或石油液化气等,如果泄露的话,可燃性气体聚集在通风不良的厨房等有限空间里,一经点燃就急剧的燃烧,有可能发生爆炸事故,而造成生命和财产的严重损失。
(10)油库、面粉加工厂、纺织厂和煤矿的矿井内,都要标有严禁烟火字样或图标,以防接触明火发生爆炸危险。
(11)稀释浓硫酸时,一定要将浓硫酸沿器壁慢慢注入水,并不断地搅拌。以防水沸腾,酸液溅出。
(12)制取气体的发生装置应保证导管畅通,以防堵塞爆炸。
二、意外事故处理
①实验中药特别注意保护眼睛。万一眼睛里溅进药液,药立即用水冲洗(切不可用手揉眼睛)。②万一酒精灯有机物燃烧,失火时,应迅速用湿抹布或沙土扑盖。
③如果不慎将浓硫酸沾到皮肤或衣服上,应立即用大量的水冲洗,然后涂上3%~5%的碳1 酸氢钠溶液。④如果不慎将碱液沾到皮上,要用较多的水冲洗,再涂上硼酸溶液。⑤误食用重金属盐,应立即服用鸡蛋白或生牛奶。
⑥少量汞洒在地上,撒上硫粉,并打开下部排气扇。
安全事故问题 第3篇
关键词:体育教学;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初中体育教学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对象,也是学校工作中的重点,因为体育教学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也给日常的体育教学增加了很大的压力。初中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只有在日常的教学中不断地灌输相关的知识,随机应变才能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一、初中体育教育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问题
1.体育教师的思想认识不够
体育教师在教授课程之前应该端正自身的思想,将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充分地了解体育器材、运动场地以及体育项目等是否适合学生现阶段的锻炼学习。但是一般的体育教师在这方面做得不够,没有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要求以及详细的动作知识等,致使在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
2.学生没有意识到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风险
初中生安全意识比较薄弱、活泼好动,对教师讲授的安全知识没有充分体会,对力度的把握不到位,致使在活动的过程中出现摔倒、擦伤甚至骨折等安全事故。
二、预防初中体育教学中安全事故的措施
在初中的体育教学中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比较普遍的,这也是困扰初中教育安全进行的重要因素,而要想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进行预防,以便全方位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师生必须树立安全意识
(1)教师方面
对于教师来说,教师的安全意识必须加强,定期对相关的教师进行全面的安全知识讲座,以便将最新、最有效的安全事故防范知识教授给学生。教师也应该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引导学生重视安全知识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学生方面
对于学生来说,应该对教师讲授的关于安全的知识认真地理解,在平常的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中认真履行。体育老师在讲授相关动作的时候应该认真观看,仔细掌握诀窍,将练习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对体育教学中安全事故的预防需要师生共同努力。
2.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1)体育教学的备课要科学合理
体育教师在备课的时候应该充分地了解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对课程内容进行合理的评估,对不合理的项目和环节予以删除。教材的选取、器材的安排等都需要结合学生当前的身体素质情况,在上课之前必须仔细地检查教学使用的器材,如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排除,器材的使用过程应该按照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以防在使用的过程中受伤等。
(2)运动前做好准备活动
运动前的准备活动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充分避免运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平常的体育教学中很多的初中生对于课前活动不够重视,各个关节没有活动开,接着就开始进行强度比较大的活动,从而对关节的磨损比较严重,造成严重的后遗症。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课前的准备活动应该具有新意,从而引起学生的兴趣,在活动中间接地达到预期目的。而在进行特殊项目的活动中,应该将全身能够发力的关节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比如头、颈、腰以及手脚关节等,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隐患。
3.做好课中组织工作
(1)合理安排教学
初中生对各种体育锻炼来自兴趣,而在进行练习时难度比较大,需要时间比较长的活动内容的时候学生往往会感到有压力和信心不足,这样就会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专心地进行动作和技巧的学习,从而难以完成教学目标。针对这一问题,在进行教学内容安排的时候应该科学合理,教学的内容应该充分地考虑到初中生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教学进度要循序渐进,对于难度比较大和动作要求比较高的内容做好认真的辅导,从而使得学生不至于失去学习的信心。除此之外,体育教学的内容应该有着舒展身心、促进身体机能的成长等作用。
(2)教学内容应该将安全放在关键位置
教学内容在讲解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的项目活动时也应该将安全放在关键位置,因为只有安全的项目活动才能够保证学生健康地成长。所以教学的内容对于高难度、高风险的项目活动应该安排得少一些,与此同时也应该在学生体检之后对班级学生的整体素质做好评估,以便更加科学地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
综合以上对初中体育教学中安全事故预防问题的探讨,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事故的存在,并且从各个环节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保护学生的身体避免受伤害,保证体育教学工作安全地进行。
参考文献:
[1]季爱民.初中体育教学安全事故的种类和预防[J].武魂,2013(05):108.
学校安全事故的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第4篇
1、有利于我市学校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救济是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一种事后救济, 它与相关的事前预防措施规范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障系统, 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救济进行法律规定, 有利于完善重庆市学校安全法律体系。
2、有利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救济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遵循程序的逻辑顺序, 从学校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事故调查主体、事故调查原则与职责、事故调查报告几方面规定;救济制度可以从学校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承担和赔偿资金与责任保险两方面作出规定。
3、有利于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救济的及时与否直接涉及到受害人利益的实现问题。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程序, 体现及时性, 有利于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防止事故扩大。救济部分的规定, 从责任认定的角度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 有利于追究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从而真正实现对受到伤害的学生的救济。
二、学校安全事故处理与救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学校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
由于学校事故具有的突发性特点, 因此事先制定学校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目前, 国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有了明确规定,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到二十条对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伤害后所应采取相关措施的概括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到五十八条规定了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 应急预案的启动与救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食物中毒的报告制度。《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规定了预案体系和预案启动制度。
2、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制度是事故处理的重要内容, 事故调查制度主要涉及相关部门的调查职责和程序。目前, 教育部等十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到第十四条规定了政府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主要是关于学校对安全事故的协助调查和亲自调查的规定。
3、学校安全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由于民事赔偿责任是学校安全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国家有关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因此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一般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即可。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承担规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原则, 第四章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学生伤害赔偿的办法。
4、学校安全事故赔偿资金和保险制度
有关事故赔偿资金国家未作统一规定, 实践中各地一般的做法是:各地参照国家有关法律,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自行制定有关法律, 例如《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以及《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是关于赔偿金的来源、确定方式等相关内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学校举办者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的义务。
三、构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与救济法律制度的建议
1、学校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的法律
第一, 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这是对事故的一种应急处理机制, 有利于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 迅速及时地按照预案的规定进行抢救。[1]第二, 进行学校安全事故的救助和保护。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首先最重要的是解决救助和现场的控制与保护问题。学校安全事故的救助和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 以学生为本的思想。[2]第三, 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学校安全事故发生以后, 学校应当及时展开现场救助和保护, 同时应当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以便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了解情况, 协助救助, 进行事故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先从总体上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作出规定, 然后根据危害的程度, 分别从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方面加以规范。[3]
2、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制度的法律
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具体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则、调查主体、调查期限、调查主体职责和调查报告五个方面。调查原则是事故调查的指导思想, 也是调查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还可作为评判事故调查活动自身合法性与公正性的标准;调查主体及其职责是展开具体调查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保障;调查期限是对调查工作的程序性规定;调查报告是调查工作的成果和结束的标志, 也是以后事故处理, 追究责任的依据。
3、学校安全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法律
第一,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学校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认定并追究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承担其法律责任。第二, 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学校安全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涉的标准和范围根据损害赔偿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民事损害赔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三种类型, 其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我市学校安全事故中民事损害赔偿的标准, 建议立法确定统一赔偿标准, 有关国家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4、学校安全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救济法律
从现行国家和地方立法实践看, 有关民事损害赔偿及其纠纷解决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占据重要地位, 因此笔者建议在立足国内立法实践的基础上, 对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高燕.学校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J].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4)
[2]徐瑞.学校事故处理的法理学思考[J].教学与管理:小学版.2003 (4)
安全事故问题 第5篇
化学灾害是指有毒有害的化学物品在生产、使用、经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每年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引起泄漏、污染、起火、爆炸,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对于学校而言,化学实验室中的安全问题及应急处理与防范应该引起我们师生的高度重视。全国有若干的化学实验室由于条件限制,通风不良、存放药品较多、各种仪器设备年久失修,存在着很多的事故隐患,如何做到防患于未然,把危害降低到最低的程度,除了改善实验室建设,更重要的是对学生、化学老师、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培养他们有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的能力。
化学实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并不是耸人听闻。为了避免事故,安全实验的关键是要按照操作规定进行实验。但也不要害怕,也不必满腹恐惧不敢动手实验,要熟悉操作规定,了解反应规律,不懂要问,不可蛮干。否则,在实验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危及师生的安全,甚至严重致残造成终生不幸。哪些原因容易引发事故,总结如下:
违反操作规定引发的事故
例如,点燃氢气必须先检验纯度。可是,如果你在用锌和盐酸反应制取氢气的演示实验过程中,当锌粒反应完后,打开反应器的塞又装上锌粒,塞上塞就点燃,就会引起仪器爆炸。为什么会发生爆炸事故呢?这是因为你违背了点燃氢气前必须检验纯度的操作规定。实验过程中打开塞装锌粒跟实验开始时装锌粒相同,反应器里进入了空气,氢气和氧气混合,点燃都会发生爆炸。又如,在制乙烯时,在大试管里倒入酒精和浓硫酸,加热时,就会发生液体喷出事故。为防止这样的事故发生,在加热液体制取气体时,应加入瓷片以防爆沸。还要注意,用排水取气法收集完毕时,先撤去了酒精灯,冷水就会沿导管倒流,炸裂玻璃仪器。所以说,一切实验一定要按照操作规定进行。
使用失落标签未经鉴定的试剂引发的事故
例如,在配制溶液时错把硫酸当盐酸使用,造成伤害事故。凡失落标签的试剂一定要检验确定后再使用,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用药过量引发的事故
一些实验虽然剧烈,但试剂量小并无危险,用药量稍大便会发生危险。如红磷在氧气里燃烧时,反应很剧烈,但药量少时并无危险。在做分组实验时,让学生观察红磷在氧气里燃烧时的现象,放入的药量一定要适量,不得随意用药,否则就会发生意外事故。又如:用小苏打和浓硫酸反应做二氧化碳的灭火实验。如果小苏打和浓硫酸用量大,产生气压过大,会冲开胶塞,喷出酸液。像这样,也曾发生过烧坏衣服,腐蚀操的手的事故。再如:配制银氨溶液时,如果加入过量的氨水,且不随配随用,久置后再用,溶液中生成了容易爆炸的物质黑色的氮化银,用时就会引发爆炸事故。此实验要防止加入过量氨水,银氨溶液必须随配随用,不能久置。因此,用药量宁少勿多。
药品混入杂质引发的事故
在用氯酸钾和二氧化锰的混合物加热制取氧气时,错把木炭粉当作二氧化锰加入试管与氯酸钾混合,使得药品中混入了杂质,造成了爆炸事故。因此用药时要认真辨清药物,不得马虎从事。又如:做甲烷的演示实验时,有人没有把空气排净就点燃甲烷气体,产生爆炸事故。此实验应先做甲烷的性质实验,再点燃甲烷气体,以防空气的混入,保证甲烷的纯度,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因此,有可燃性气体参加的实验,在点燃或加热前切勿混入空气或氧化剂。
实验室空气不流通引发的事故
在演示氯气、硫化氢、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时,或学生实验可燃性气体。如制氢气、乙烯、乙炔、二氧化硫等时,如果实验室空气不流通,有毒、易燃气体逸散到空气中越积越多,达到一定浓度,会引起师生中毒或其他意外事故。因此实验室应安置通风橱、换气扇。只要我们了解各种化学实验事故发生的引发原因,遵循操作规程,认真仔细地进行操作,就可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实验。
电力安全事故成因分析 第6篇
关键词:电力行业 安全事故 成因分析
1 电力安全事故成因分析
1.1 安全培训教育不够
电力企业对于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不够,在电力生产中所营造的安全氛围还不浓,导致很多电力员工的安全意识薄弱,各种违规操作经常出现,这就为电力安全事故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一部分临时性工作,例如配电设备的维护,很多时候都没有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例如没有开具修理证书就开始工作,在一些时候没有断电就开始进行操作,这样就很容易引发触电事故的发生。这些违规操作现象正是因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力度不够,电力职工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所导致的。
1.2 事故责任划分不明
现阶段,大部分的电力安全事故的原因普遍都是由于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所引起的,由于在操作过程中没有第一时间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前基本上每一个电力企业都有自身的安全预防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但是依然有少数部门缺乏安全意识,对待电力安全工作仅仅是应付了事,个别部门管理人员忙于生产活动,并没有重点去抓安全,发生事故之后也常常推卸责任,这种情况之下很难解决好问题,更不用说预防安全隐患。
1.3 应急体系尚不完善
一部分电力企业的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或者应急制度还不够完善,当电力安全事故发生之后,不能第一时间的进行有效、有序的抢救工作,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中,也忽略了应急预案的筹备和事故应急准备,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往往就陷入了不知所措的状态下,让本来可以及时补救的事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4 安全监督力度不足
很多电力企业内部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较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具备专业性的知识,电力生产的安全监督职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加之很多电力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督部门常常会被部分非生产性事务缠绕,他们所开展的安全监督工作仅仅是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的责任调查。最近几年以来,很多农村地区的电力设施常常被盗窃和破坏,给电力企业正常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电力设施常年没有专人进行检查,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2 电力安全事故防范策略
2.1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系统
一方面,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该随时做好事故准备,科学规划电力生产安全工作流程,落實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测工作,定期组织电力技术人员在冬夏两季用电高峰期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演习,从而增强安全应急队伍的专业素质,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还必须积极完善安全应急预案,科学合理的对应急预案进行设计,确保其有效性与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必须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做好相应救助物资和应急设备的存储,同时要加强对电力人员的安全培训,提升其安全生产意识,从本质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2.2 坚持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电力企业应该坚持定期对电力职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增强电力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尤其是在电力企业引进一些新技术新设施之后,必须要先对操作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之后才能允许其上岗操作,这样不但可以增加员工生产的熟练度,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规操作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电力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该注重安全培训工作,尽可能让所有员工都可以规范进行操作,在员工心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观念。
2.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这样才能更好的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很多安全事故发生常常就是由于现场操作的技术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违规操作所造成的。有部分电力工作人员由于怕麻烦,常常在没有深入分析问题本质的情况下就开始操作,由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安全操作的基础是要做好班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对于一些多发性的安全事故一定要在班组中反复总结,避免发生重复性错误。
3 结语
总之,电力安全生产是确保电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电力能源的基础。
电力安全生产能够确保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因此,作为电力工作者,必须将电力安全生产这一工作放在所有工作的首位,将安全理念深入心中,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范;电力企业的管理者也应该不断完善安全机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积极展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电力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不断提升电力职工安全生产技术,确保电力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明迪.事故成因论对现代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启示[J].科技信息,2011(05):P15.
[2]柳明.电力行业误操作事故的成因分析与防范措施[J].才智,2011(06):P38.
核电厂核安全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第7篇
一、核事故的应急计划
我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电厂及所在省人民政府的指定部门应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我国的核安全法规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也有严格规定:“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的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 方可装料。”[1]按照法律规定, 核安全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已经上升到了核电厂常规运行生产必要条件的高度, 而应急计划中又应该明确:政府相关的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负责部门与核电企业之间的关系;放射性物质潜在泄露地区的人员疏散。
1.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
我国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和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和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因此在遭遇到一定程度的核事故时, 在核电系统内部有着自上而下的明确分工, 责权等级也是层层分明。同时由于核事故的应急处理并非是单一领域的问题, 势必会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及产生复杂的经济、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等问题, 所以在以国家核安全局, 核电企业, 核电厂为处理技术性事故问题主力的同时, 仍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统一协调和配合, 甚至为了防止意外, 法律还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重要力量”, 这同时也体现了核事故的应急工作是一项复杂多变且技术难度较高的工作。
2.核电厂周边环境及公众安全管理
在核电厂发生可能具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危险并有可能危及到周边环境及公众安全问题的安全事故时, 应急疏散是最应当及时开展的有效措施。
目前为止, 我国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有关核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疏散问题, 而在其他领域发生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时, 政府力量通常会在第一时间介入以确保尽可能多的公众被转移至安全地带, 在这一疏散过程中, 企业通常并没有扮演重要角色。当然, 笔者并非质疑这一做法, 三哩岛事件调查研究也表明:因为事故发生之后政府未能及时下达疏散命令, 大部分的民众未能得到妥善安置, 政府的安置地点也未发挥作用。一部分民众受到他人的影响而疏散, 而另一部分部分民众则没有疏散。有组织、有预警的应急疏散将更有秩序, 民众的情绪也容易控制, 在疏散时意外事故发生率较低, 衍生事件发生的情况也较少, 因此, 政府的及时介入是有必要。
二、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扩散
核安全事故发生之后遗留下的放射性物质是核事故对自然环境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的最大威胁, 而且会伴随着长时间的潜在危险, 一旦产生放射性污染, 后果不堪设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于核安全事故可能所产生的核泄漏和放射性污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提出由核设施营运单位,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来共同负责。[2]《核事故或核辐射事件紧急援助公约》中也明确提出了, 发生可能影响超国界的特大核事故, 或者是事故发生国家没有足够处理能力的, 国际社会将会及时提供人道主义国际援助, 最重要目的也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扩散。
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发生之后, 福岛第一核电站的运营商东京电力公司将11500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水倒入大海, 为使发生核泄漏事故的福岛第一核电站能够存放浓度更高的污染水的做法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一致的强烈不满, 而此举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及其潜在风险也使得日本及其周边国家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海产品的生产和出口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而由此引发的国际侵权赔偿问题的争执至今也未得到妥善解决。而类似的这种重大核泄漏, 肯定会对自然环境、其他生物造成广泛破坏, 而关于此类的公益赔偿问题更是争论不休。
对于放射性污染处理责权问题,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首先需要由核电站的营运方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北美及欧洲地区的国家对于在运营的潜在危险较大的核电站在对其颁发运营许可之前均有强制性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要求, 日本法律规定, 核电站的运营商必须为其电厂投保法定的第三方责任险, 并且其投保额度必须达到13亿美元。[3]而我国对于这一部分的法律规定显得非常不足, 而这一责任也通常落在了政府的头上。目前, 我国对于国内的核电企业采取了世界上比较通行的核保险共同体制度, 但并没有对核电站的运营方实施第三方责任险的强制要求。
三、核废料的处置
如何妥善的处置好高能核废料, 历来是世界各国的一大难题, 也是关系到社会民众的关键问题。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一文中表示, 核废料的处理已经成为限制核能源行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关于高能核废料的处理, 其实已经不是民用核电站所带来的新鲜问题了, 最早伴随着核能武器的实验, 开发和生产, 高能核废料就在源源不断的产生。根据我国的《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 (2005—2020年) 》中的预算, 2010年底我国开工的核电机组装机规模为全世界最大, 而这也势必会产生更多的核废料。
美国在全世界是核废料处理问题上立法最多的国家, 但也直到1982年的《核废料政策法》才明确规定了核废料处理采取“隔离深藏方式“处置, 但是即便这种方式也有很多学者并不认可, 因为核废料的半衰期非常长, 这种做法会带来处理地区的几乎永久性的废置。
我国的宪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防止污染环境。”[4]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核电站作为民事核能生产利用过程当中最重要的主体, 对于其生产的放射性核废料的妥善处置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而关于核废料的处理除了如何妥善安置, 安全运输也是其中的重要问题:资料计算, [5]一次核废料运输泄漏事故, 可使140平方公里面积的土地受污染, 而善后清理费用更是高达6亿美元。对于这些核电厂外的核泄漏情况处理起来由于缺乏必要的设备和器材, 将会更为麻烦, 影响也更为重大。但是我国目前, 在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方面的法规仍然很不健全, 这也从另一方面掣肘了我国民用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 不断发展的核电行业和科技也给我国的核安全法律提出新的要求, 这对于我国的核安全法律部门来说既是新的机遇, 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摘要:核能行业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就是其事故发生往往伴随着巨大的对环境和社会公众影响, 后果的长期危害性以及治理的高昂代价和成本也使得其安全问题尤为重要。核电科技更新换代过快这也使得核电行业的核安全法律体系本身有着很多固有的缺陷, 想要大力发展核电, 就要加强对核安全、环境社会影响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的法律监督与探讨, 充分保证社会公众的权利。
关键词:核应急,放射性污染,核安全法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3.
[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3]刘悦.核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产生的法律问题[C]∥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筹备会议, 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安全事故问题 第8篇
1.1 微生物污染
近年来, 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所获监测数据表明, 虽然食品中化学污染物的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 但微生物污染问题却逐年上升, 一方面原有的食品污染如农药污染、细菌、霉菌毒素污染等问题仍然存在, 另一方面新的食品污染问题也层出不穷。
1.2 食品流通环节管理不规范
大量食品经营企业规模小、管理乱、溯源难、包装水平低劣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包装物;一些企业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来确保食品在运输和储藏的过程中不腐烂变质;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甚至变质食品, 在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兜售, 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及城乡居民健康。
1.3 企业存在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
中国食品行业整体素质较低, 卫生条件较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较多, 食品加工从业人员无营业执照、无健康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屡禁不止;还有部分食品加工业主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加工和生产食品, 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1.4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食品安全研究涌现出若干新问题
传统加工工艺生产的食品也被发现具有较大的食品隐患, 如油炸淀粉类食品的丙烯胺, 油条中元素铝残留等食品安全问题。
1.5 食品工艺的迅速发展
新资源、新技术、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酶制剂、新型食品添加剂、现代生物技术的大量应用带来了新的食品安全隐患, 使人们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于食品的化学物质, 成为了亟待解决和重视的问题。
1.6 检测水平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
食品安全检测资源稀缺, 并且检测机构分布在农业部、质监部门、卫生部等多个政府部门, 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 相仿的切入点和管理手段使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和震慑力大大减弱。
1.7 中国的食品标准与国际食品标准相比差距较大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 中国食品标准可分为行业、企业、国家、地方等, 国家标准体系又可分为基础标准、检验方法标准、行为标准、产品标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等, 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食品标准体系, 但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
1.8 食品安全保障缺乏高素质的研究和检验人才, 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社会对食品安全专业人才需求大与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极其匮乏的形势相矛盾, 技术储备和科研成果严重不足。
2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关键技术
在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中, 如何快速检测有毒有害物质, 如何利用统计学分析软件使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快速化、规范化是疾控部门重点研究内容和技术突破方向。借卫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基于卫生应急关键技术集成与创新的应急能力在线培训与演练信息平台构建及示范区建设》平台对食品安全事故快速检测及流行病学资料统计学分析这两项关键技术加以阐述。
2.1 食品安全事故快速检测技术
所谓快速检测方法, 是指能缩短检测时间, 以及在样品制备、实验准备、操作过程和自动化上简化的方法。从广义上来讲, 能将原有的检测方法时间缩短的都可以称为快速检测方法, 但从严格意义上讲, 快速检测方法与常规方法相比, 除应具有准确性外, 还应具有明显的简捷性、经济性与便携性[1]。目前,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发展迅速, 主要呈现以下趋势: (1) 检测速度越来越快。在保证检测精度的前提下, 检测时间越来越短, 并有望实现在线检测。 (2) 检测灵敏度, 即最低检出限更低。目前, 残留物的超痕量分析水平已达到1×10-8g, 甚至更低。 (3) 选择性不断提高。各种高新技术的应用, 使得在复杂混合体中直接进行污染物的选择性测定成为可能。 (4) 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越来越高。新工艺的应用, 提高了检测产品的质量, 使结果更准确;同时逐渐实现由定性和半定量检测到定量检测。 (5) 检测仪器更智能化、微型化, 并有一次检测可同时测定多种成分的集成化技术, 大大缩短了检测周期。 (6) 检测成本越来越低[2]。
应用于快速检测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测法、理化分析法、生物试验法、免疫学方法等。理化分析法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 感官检测法和生物试验法是提供旁证性信息的方法, 免疫学方法是正在发展中的一种新型技术, 动物毒性试验是对上述检测方法的补充和完善。其中, 便携式精密仪器如毒物检测仪、气相色谱仪等多种设备较为常用, 现场可检常规项目200余种。国内现场毒物快速检测技术发展不均衡, 比国外起步晚, 发达地区快速检测工作开展较好, 检测手段以试剂盒法、仪器法为主, 主要采用的快速检测仪有食品毒物快速检测仪、水质快速检测仪等, 大多数地区没有开展仪器方法。应用比较普及的技术是快速检测试剂盒法, 这些试剂盒的技术原理以免疫学为主, 成本低廉, 方法简单, 易于推广应用[3]。
2.2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分析技术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资料统计分析的准确化、快速化、规范化是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关键。目前, 国内外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资料统计学分析的常用软件主要有SPSS和Epi Info。
SPSS (Statistics Package for Social Science) 是社会科学常用的统计软件包。该软件不仅适用于社会科学, 对医学科研工作者也同样适用。SPSS界面友好、可操作性高。可通过Windows系统下的对话框、菜单来完成操作, 不需要程序的编写。具有强大的数据整理、统计描述和统计推断等功能。统计描述:统计图的绘制是SPSS与SAS、Stata、Epi info等统计学软件相比较为独特的功能。SPSS可提供的统计图种类全面而精美:包括各种平面图和交互统计图, 还可根据需要, 运用图形编辑功能对图形进行美化和修饰, 并可直接在Word编辑中应用。统计推断:除可进行如卡方检验、t检验、线性相关和回归及非参数统计之外, SPSS还能够利用窗口式操作进行许多复杂的多因素分析, 这对于进行大型的流行病学调查、人群慢性病调查、社区试验等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4]。Epi Info软件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 和美国疾控中心共同为公共卫生领域工作人员开发的, 主要用于暴发调查、公共卫生监测数据库管理、等流行病学领域的统计分析。作为专门为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所设计的数据统计管理系统, Epi Info软件与同类别软件相比有着以下特点:它是WHO认可的一个免费软件, 可通过其网站 (http://www.cdc.gov/epo/epiinfo) 免费下载应用;专门针对疾病调查数据的特点设计, 可以方便地对数据进行储存、核对、连接、与其他16种数据文件相互转换, 并进行各种常用的流行病学统计分析;对计算机系统的要求非常低, 且兼容性好, 理论上可以支持无限个字段、无限条记录;具有操作简便, 允许快速创建、收集和分析数据, 形成可视化报告等功能, 并可在网络资源有限、专业支持缺乏的地区灵活使用。
Epi Info的表单设计器模块允许用户创建调查问卷, 并将数据输入软件, 通过表单设计器的代码检验功能, 用户可以在一个或多个页面自定义数据输入过程, 如:选择数据的输入条件、设置字符格式、自定义运算程序等。数据输入模块可通过在表单设计器中输入的问卷自动创建数据库, 同时, 用户也可输入数据、修改现有数据或进行数据记录的搜索等操作。数据输入模块后显示为表格形式, 在用户输入数据后, 模块中的校验码即进行数据的验证及运行表单设计器中指定的计算程序。数据分析模块用于读取和分析在数据输入模块中输入的数据, 或者将24种不同的数据格式进行转换。通过READ, FREQ, LIST, TABLES, GRAPH, MAP等简单的指令即可进行流行病学统计, 表格、图表及流行病学地图的制作。这些运行的指令会被定义、保存在程序编辑器中, 同时也可被共享以及日后的修改和使用。Epi地图模块可显示从Epi Info软件中获得的地理地图数据, Epi地图建立在环境系统研究机构 (ESRI) 的Map Objects软件基础之上的, Epi地图可显示包含数据分析模块产生的数据结果的相应地理边界图形。
Epi Info软件自问世以来, 以其灵活、自由的数据处理方式、先进的统计分析方法和良好地理信息系统 (GIS) 映射能力在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中备受青睐, 已成为公共卫生领域计算机装备的基本软件。通过Epi Info可以实现公共卫生和医学专业的数据库建设、定制数据录入程序、各种调查表设计、数据分析、统计图、地图制作等。Epi info软件的上述优势对于基层的疾控机构实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资料分析的快速化、规范化无疑是重要的。除此之外, 其小巧、简便、免费、易学易用等特点对该软件在基层的推广和普及也具有其一定的优势[5]。
关键词: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
参考文献
[1]解立斌, 黄建, 霍军生.食品快速检测技术应用进展[J].国外医学卫生学分册, 2007, 34 (3) :192-196.
[2]许美艳, 于红霞, 迟玉聚.快速检测方法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应用[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 2010:4.
[3]王世平, 张桂荣, 禹雪, 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关键技术的应用中国卫生工程学[J].2013, 1 (12) :4-6.
[4]马金香.Epi info和SPSS联合应用于流行病学调查的体会[J].全科医学临床与教育, 2006, 3 (1) :47-50.
安全事故问题 第9篇
最核心:安全与人本
“723”事故的处理, 涌现出很多荒诞怪异的论调, 成为一大看点。
“第一时间恢复通车论”, 铁道部领导到达温州后做出的三个指示之一就是恢复通车。事故30小时后甬温线恢复通车, 而1998年德国高铁事故后的做法是德铁全线降速, 并停运所有同型号列车, 事发路段6天后才恢复行车, 时速减半。
“无生命迹象论”, 营救了一天就宣布无生命迹象, 却在准备将车厢吊到桥下清理前, 发现一个2岁半的幸存者, 新闻发言人称之为“一个生命的奇迹”。德国的做法是搜救了整整3天, 1900人参与了大规模救援行动。
“掩埋车体抢救论”, 铁道部说就地掩埋车体是便于抢险救援, 发言人又有名言:“不管你信不信, 反正我是信了。”
“事故赔偿奖励论”, 有关人士称, 首个签订的赔偿协议里, 50万元中有5万元是向短时间内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家属的奖励。
这些论调, 都折射出对逝去的生命和活着生命的漠视。“关爱生命”, 绝不是一句口号, 而是要把安全与生命划上等号, 每时每刻、每件事情, 都用关爱生命的原则作为行动的标准。第一时间恢复通车, 让人很难不怀疑是经济利益至上。对于乘客而言, 生命安全应当是最高利益。在搞清楚事故原因之前, 谨慎行车更有诚意。
人们通常会认为严格的制度管理和人性化的理念是一对矛盾, 认为严守制度就是不以人为本, 其实不然。刚性制度与柔性关怀是辩证的统一。因为有人本的思想, 因为要关爱人, 关爱生命, 所以, 我们要改变制度的不合理、不完善, 我们要坚定、彻底地执行。在制度制定时, 峻于外, 和于内;在制度执行中, 严是爱, 宽是害。
安全文化建设,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安全核心价值问题, 处理好人与法的关系。笔者调研过的乌江渡发电厂的管理值得借鉴。这个厂的安全价值观是“人为本、法为上、责为重”, 明确了人本、制度、责任三者之于安全的坐标, 人本是核心, 制度是保障, 责任是动力, 尊重人的价值、树立制度的权威、织就责任的网络, 是其安全管理思想的精髓。另一家企业泰安供电的安全管理思想也值得称道, 他们倡导“外峻内和、企泰人安”, 将以法为尊的制度管理与以人为本的安全思想有机结合, 以员工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倡导“习惯性遵章”, 严格执行安全规程, 追求企泰人安的安全管理至高境界。这两个企业在安全生产的“人、机、环、法”四要素中, 体现了人是最重要的。比照“第一时间恢复通车论”的价值标准有着很大的区别。
最重要:安全与责任
动车事故原因的扑朔迷离, 是又一大看点。
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抛出“雷电停驶说”, 认为雷击导致电力供应中断, 从而导致事故。随后供电系统发表声明, 事故发生路段雷雨期间供电正常, 驳倒了该权威说法。中间有一个高级技术顾问又说“可能是后车疲劳驾驶所致”。但接着又爆出, 是信号系统失灵造成的。
负责研制事故路段信号系统的北京全路通信信号设计院, 7月29日在网上发表致歉信, 表示会积极配合调查, 接受应有处罚, 并汲取教训, 用切实行动告慰死难者。
但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仅仅过了几个小时,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设计院的有关人士就面对数十家媒体否认通号院为事故负责’, 并解释说, 通号院之所以道歉, 只是因其身为建设单位之一’。”
安全责任需要事前明责、事中履责、事后追责。事故善后处理的原则应该是科学、负责、谨慎。在没有查明事故原因之前随便发表看法, 盲目认罪或“撇清”自己, 都是不负责任的态度。
有资料显示, 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 人为因素往往排在首位, 可以说, 100起事故中, 有88起纯属人为引起的, 有10起是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 只有2起是人难以预防的, 即所谓“天灾”。正是因为要规范人的行为, 提高人的素养与技能, 控制人的失误, 管理才应运而生。所以人的失误, 就是人的管理的失误, 就是管理的失误。草率地将责任归于设备、归于灾害天气, 是极不负责的表现。当发生事故时, 第一反应不应是寻找“客观”原因, 不应是“自证清白”, 而应积极寻找最接近真相的原因和最佳的解决方案, 杜绝事故重复发生, 这才是观念上的最大进步。
最直接:安全与预控
高铁列车号称多重保险, “723”事故击溃了哪道屏障?
第一道屏障:AT P。通过前车发射的信号来判断当前的列车速度, 如果前车发生异常, 后车就能自动确定自己的安全行驶速度。
第二道屏障:L K J。通过接受轨道电路的地面色灯信号机的信号来实现对列车的安全控制。LKJ是一种自动减速的装置, 在司机疏忽大意的情况下也能保证列车安全无虞。
第三道屏障:人工调度。如果ATP有故障, 轨道电路也会在调度台上显示红光。如果轨道电路故障, 还有无线列车调度电话。
可见, 几道用于防御的关口, 在关键时刻都失灵了。
20世纪90代以来, 为预防核电站事故, 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 国际核安全咨询组在《核电厂安全基本原则》中, 提出核安全技术最主要核心原则是“防御”。安全防御理论的原理是多层重叠设置安全防护系统而构成多道防线, 使得即使某一防线失效也能被其他防线弥补或纠正。我们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 铁路系统过于依赖技术防线, 即第一、第二重防线, 当这两道屏障都出现问题时, 人工调度也没有做出及时反映, 导致事故的发生。
最迫切:安全与发展
铁道部高铁总设计师何华武曾表示, 中国铁轨的质量比日本、欧洲的更加优秀, “中国高铁的安全保障是可靠的”。
德国的高铁司机需要3个月的培训, 才敢上路开车, 而我们的司机却只用了10天时间就将高铁开回了北京。据说我们对乘务人员的培训很严格, 不仅语言要规范, 而且微笑要可人, 举止要优雅, 但这次事故发生后, 却暴露出应急救援是培训的空白。
法兰克福学派主张, 如果人不能驾驭工具, 先进的科学技术就会成为奴役人、毁灭人的工具。技术先进并不能保证铁路安全, 当技术的复杂性超过人的驾驭能力时, 其不安全系数反而会放大, 因为人的素质至关重要。
煤炭企业有个著名的观点“多上设备少上人”。它体现的是一种用先进的装备保护职工、解放员工的科技兴安战略, 并不是否定人的作用。技术的升级换代, 对人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先进≠管理先进, 即便是世界顶尖技术, 如果没有配套的科学管理和高素质的人员, 技术先进反而会成为发展的掣肘、安全的隐患。
对于企业而言, 安全发展依靠人, 安全发展为了人。科技与人的同步发展, 追求设备精良、技术领先, 追求人机匹配、得心应手, 才能实现企业更安全的目标。安全很多不是技术问题, 而是意识问题。高科技的发展, 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模式, 给很多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在突飞猛进的高铁运行中, 最迫切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人才标准应在传统的“责任心强、反应快、服从”之上, 加上一条“学习能力强”, 方能与高科技并驾齐驱。高铁的发展, 将带动整个社会的转型, 尤其需要铁路部门自身发展理念的转型, 其本质应该是传统思想的革命、员工素质的革命、安全文化的革命。“723”事故不是偶然, 是铁路高速发展中的必然, 是安全理念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过程中的必然。
“723”重大事故, 又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提示我们,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才是中国经济这台高速列车前进的正确方向。是全社会大力提倡和推进“安全文化”的时候了!
安全事故问题 第10篇
电力系统在运行过程中, 可能出现各种故障或异常运行状态, 其中短路故障是最常见也是最危险的故障, 造成的危害也非常严重:
1) 短路故障使系统流过很大的短路电流, 通过故障点的短路电流和所产生的电弧, 使故障元件受损甚至彻底破坏。
2) 由于穿越性短路电流很大, 在非故障电力元件上迅速发热, 元件的温度在短时间内大幅上升, 同时还会受到很大的电动力, 可能使元件受损变形, 使元件的使用寿命缩短。
3) 造成电力系统中故障地区的电压大幅下降, 越靠近故障点的地区, 电压下降越厉害。电压幅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电网的供电质量, 由于短路故障导致的电压下降, 会破坏当地电力用户工作的稳定性, 影响当地工厂的产品质量。
4) 故障会破坏并列运行电力系统的稳定性, 引发系统振荡, 如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可能会导致整个并列的电力系统崩溃。
1 影响电力系统安全性的因素
影响电力系统安全性的因素很多。电力系统发生事故, 除了由于自然条件的因素 (如遭受雷击等) 之外, 一般都是由于设备制造上的缺陷、设计和安装的错误、检修质量不高或运行维护不当而引起的。因此, 只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正确地掌握客观规律, 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就可以大大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把很多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影响电力系统安全性的具体因素, 对于组成现代电力系统的基础设施而言, 可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1.1 内部因素
l) 电力系统主要元件故障:发电机、变压器、输电线故障;2) 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故障;
3) 保护控制系统故障:保护装置故障、断路器故障、直流电源故障等;
4) 电力系统不稳定:静态破坏、暂态不稳定、系统振荡、频率不稳定。
1.2 外部因素
1) 自然因素:地震、冰雹、雷雨、风暴、洪水、热浪、火灾等;
2) 安装调试:回路接线错误或接线不可靠、设备调试不到位;
3) 人为操作:操作人员误操作, 控制或保护系统设置错误;
4) 维护因素:维护不当、维护更换旧的性能己经不达标的设备不及时。
2 电力事故的处理过程
2.1 事故信息收集
在事故分析中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尽快取得各种数据以利于分析。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保证相关技术人员全力配合事故分析和处理, 事故分析所需的所有资料相关部门必须给与积极配合、尽力保证事故处理的顺利开展。
2.1.1 事故发生时情况及事后处理
1) 事故发生前电力系统有无操作事项常运行情况;
2) 事故发生时动作的设备;
3) 事故后所作的处理方法和内容;
4) 事故当时的天气情况, 如有无雷电、、维护工作, 系统有无异大雨、大雾、大风等。
2.1.2 故障信息记录
1) 本次事故所有装置的动作报告和告警报告;
2) 继电保护装置的信号灯状态;
3) 故障录波数据;
4) 站内后台监控系统和主站系统的信息记录 (包括SOE、操作信息记录) 。
2.1.3 站内继电保护装置情况
1) 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是否正常;
2) 继电保护装置在事故前是否断电或复位;
3) 继电保护装置在事故前是否重新修改定值或投入定值;
4) 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定值是否正确;
5) 继电保护装置的各类压板的投入状态是否正常。
2.1.4 变电站系统参数
1) 变电站的电压等级;
2) 变压器的数量和参数;
3) 变压器的接线形式、中性点是否接地、出线数量;
4) 保护TA的参数和位置;
5) 故障时变压器的分接头位置;
6) 站内接地网接地电阻是否正常。
2.2 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是根据收集到的事故数据进行事故追忆和事故重演, 并根据事故调查, 得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如果事故比较严重或分析过程牵涉装置内部原理, 建议联系继电保护装置厂家, 尽可能选派相关的技术人员到现场, 同时请电力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
根据取得的事故数据, 同时结合现场知情人员的叙述, 确定当时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 尤其要根据保护动作报告和遥信变位确定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对于现场装置时间有偏差的, 记录当前装置的时差, 推断事故时装置的时差。还可以根据装置的启动定值推断各装置是否可以同时启动, 如可以同时启动则将启动时刻的时差作为时差计算先后顺序。
根据是否能够按保护动作报告提供的相关信息找到与之吻合的故障点, 或站根据站内其他保护装置、上下级变电站保护装置的启动信息及扰动数据对本次事故的反应, 确定本次事故的真正原因。
2.3 事故后的处理
在确定事故原因后, 应对事故做出相应的处理。电力系统事故原因可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对内部因素, 只能加强对电力系统的监督管理、维护巡查;对外部因素, 除自然因素外, 其他的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 必须对存在缺陷进行整改, 直到完全符合电力系统的相关标准为止, 同时还须加强对电力系统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 避免以后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3 提高电力系统供电安全性及可靠性的措施
3.1加强电力系统规划建设
电力工业是需要长期和超前投资的工业, 大的发电厂的建设要5-10年, 寿命约为30年。所以, 对于电力系统的建设要有全面规划, 发电厂与电网要协调、统一规划、超前建设、合理结构, 以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还要加强远距离输电网、受端电网和二次系统的电网建设, 以提高电网安全可靠性, 降低事故概率, 减少停电损失。
3.2 加强电力系统监控管理
电力系统的互联使得在广阔的地域内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 相互支援成为可能。但是, 在紧密相连的互联电力系统中, 一个局部故障能迅速向全系统传播, 会导致大面积停电。因此, 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运行监管制度, 在一个互联的电力系统中, 统一电网管理, 统一电网调度, 使电力工业的发展能满足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性的要求, 保证在事故处理时反应迅速, 高效统一。
3.3 加强电力系统人员培训
多年运行经验表明, 电力系统的事故原因除了产品质量因素外, 还在很大程度上和从事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敬业精神有关。为了降低电力系统人员人为因素造成的电力系统事故, 就必须加强对电力系统人员的专业培训, 增强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使其能够自觉地在以后的工作中一丝不苟地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操作, 最大限度地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
4 结束语
总之, 为了降低电力系统事故发生的概率, 尤其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 就需要从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相关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 从设计、安装、调试、验收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将以前的教训变为宝贵的经验, 从而最大限度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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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河.紧急状态下电力事故应急处理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 2007 (02) .
预防和远离生产安全事故 第11篇
2007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506376起,死亡101480人。平均起来每天要发生1387起,死亡278人,从这组数字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虽然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是绝对数仍然非常高。去年,我省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5557起,死亡4202人,这两项指数还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数。因此,如何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大任务。今天,围绕预防和远离安全生产事故这个话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共求安全。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是很短暂甚至是瞬间的事情,但其所造成的危害是深刻而长久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其危害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4个方面:
1、对个人而言:健康和生命是追求理想,成就事业的基础,一旦发生事故而导致肢体残损,疾病缠身甚至失去生命,其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对个人来说其影响是最直接、最严重的。
2、对家庭而言:个人是家庭的一员,任何人对他的家庭来讲都是唯一的。生产者遭遇安全事故,不但可能使家庭丧失经济支柱,带来沉重的负担,也给家庭成员的感情带来严重的伤害。一个背负沉重债务包袱和残缺的家庭是没有幸福可言的。
3、对企业而言:发生事故则预示着面临巨大的损失,影响生产,损害声誉,严重则导致企业破产关闭,相关负责人甚至还要面临法律的惩罚。举个例子:2007年5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83.44万元。事后,该矿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矿长郝英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同时,相关部门依法没收了该矿非法生产销售煤炭所得1314.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2629万元,两项共计3943.5万元,并依法吊销了该矿相关证照、实施关闭。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发生事故的代价是十分巨大的,特别对于那些重特大事故,很多企业本身根本无法承受。
4、对社会而言:事故的发生容易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增加,激发矛盾和冲突。一个事故频发的社会,必定不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仍然有很大的差距,目前,发展经济仍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强调发展固然没错,但很多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落后,甚至有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为了追求利润,不顾职工生命安全,违法违规生产,导致事故的频频发生。
二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部分监管部门的领导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对于一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及时,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难度大,处罚过轻。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弱化,在安全生产的投入上也存在着严重不足的情况,使监督检查不到位。例如:2007年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2007年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这两起事故有个共同的特点,其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严重失职。应当说这样的例子是非常多的。
三是不少员工缺乏安全培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很多生产企业的一线员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再加上企业没有组织他们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缺乏相应的应急技巧,难以自救,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严重程度。
四是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但是目前国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安全生产立法显得滞后,国家现行的相关安全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制约作用十分有限,对那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业主缺乏震慑力。因而我国目前企业的安全管理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一种企业的自律行为,其安全管理效果因企业素质特别是经营者的素质不同有着巨大差别,这是当前各类事故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如何预防和远离生产安全事故
(一)突出重点抓教育总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说人为因素占了很大成分,真正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多。而所谓的“人”主要是指领导干部、生产管理者和职工。因此,我们要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重点来抓。
首先,作为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安全生产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连,而且与自己的利益也紧密相连,因为一旦出了安全生产事故,领导将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严厉处分,自己的前途也随之毁于一旦,人生价值的体现也将受到影响。
其次,作为生产者要做到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克服侥幸心理,自觉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排除安全生产的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是要让从业人员和群众真正了解所在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危险因素,树立起“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知识和防范能力,关键时还要有对不安全的生产环境说“不”的气概。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树立安全监督意识
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要搞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一方面要督促企业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安全隐患坚决做到原因清、责任明、整改到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监控职工安全生产;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设备的更新,要监督企业对日常的作业程序、操作规程进行深入检查和修订,并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防止任由员工按“老经验”“老方法”盲目操作,从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还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本靠法制。要加强安全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彻底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这些法律、规章、制度都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法令的约束和监督。作为企业,应当强化遵章守法意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的轨道;作为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更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加强安全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应当说,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党政及职能部门、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通力合作、协同作战、整体联动才能抓好。今年是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隐患治理年”,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对此,我们要从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全面排查,深入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隐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让“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深深烙印在我们每个人的脑海。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第12篇
电力生产是知识型、科技型的生产, 更是高危行业的生产, 因此, 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比一般行业更严、更扎实。原电力部、能源部制订了一系列的行业标准, 诸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设计规程》、《电网调度规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等等, 哪个单位违反了这些行业标准而发生的事故, 无疑就属于哪个单位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电的生产经营是产、供、销一条龙, 发电、供电、用电3个阶段是同时产生, 同时完成的, 但这3个阶段是3个不同的生产 (经营) 者在生产经营, 发电厂只管发电, 其生产经营的范围 (或曰管理的设备) 是厂区内的发电设备至电厂龙门架输电线路的连结点止。供电企业是电力销售企业, 其生产经营活动, 是从电厂买电、再卖给用户, 其生产经营的设备或范围是从电厂龙门架上的输电线路的连结点开始, 通过电力网络到与用户产权分界点止, 分界点 (农村分界点或是电表出线或是在供电企业线路的T接点开始) 以后就不再是供电企业在生产经营了, 而是用户自己在生产经营了。电力用户 (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城乡居民) 从电能到达其用电设备上时起, 供电企业就已经将商品电安全地交给了用户, 这时电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由用户行使, 供电企业无权干涉, 也无义务承担责任。
可见, 尽管电的产、供、销是一条龙, 但发电、供电、用电3个阶段的生产经营是严格区分各自责任的。
2 农村触电事故不符合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法定标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 乃至城镇居民等用户发生的触电伤亡事故, 都没有说是供电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 然而, 当农村村民在自己用电设备上发生触电伤亡事故时, 一些县的安监局却组织调查组去进行调查, 并作出是供电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结论, 此种现象, 又绝非个别。笔者近2年就办理了好几起这样的案件。
例一:某镇初二学生刘某在自家三楼平台上晒衣服, 休息时, 手拿一根Φ156000mm的空心不锈钢管玩耍, 不小心钢管的上方倒下触及门前符合国家标准的10kV高压电线, 触电身亡。安监局出具的《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事故性质:意外事故;事故类别:触电。”在事故责任划分中认定:“刘某, 学生, 毫无安全意识, 用超长导体在高层建筑上玩耍, 因疏忽大意, 导致意外触电死亡, 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供电企业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 集镇1~10kV高压线距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为1.5米, 本次事故发生地已大于安全距离。”
例二:某村农民陈某, 在田间劳作时, 触及产权属村所有的不合格的低压电线身亡, 同在劳作的其妻廖某去扯, 也触电身亡。该设备是因为本村4户农民修路时移动了标准的电杆、电线, 造成导线对地距离不合格。该村是由依法成立的乡水利水电管理站供电, 乡水电站又是由省属地方电力公司供电。安监局出具的《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类别:触电事故;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划分是:地方电力公司对依法成立10多年的乡电管站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上岗证没有审查,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之规定, 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 一审法院判地方电力公司承担死亡夫妇19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均在进行中) 。上述二例农村触电事故, 均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更不是供电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个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反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可见, 生产安全事故是单位发生的事故, 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是违反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或行业标准而发生的事故, 三者缺一不可。
将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法定原则。《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前面已经分析了, 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从电厂买电到将电能送到用户与供电企业产权分界点止, 在这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了违反国家关于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事故, 是供电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电能到达用户设备上时始, 就是用户在生产经营了, 原电力部颁《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 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再则, 如果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真的是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话, 为什么又不依《安全生产法》追究供电企业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而往往仅仅是供电企业予以赔偿呢?如果认定是触电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话, 那么其行为就与供电企业无关, 且触电者的行为又不是“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而是一般触电事故, 大部分县、市、安监局都是这么认定的, 这无疑是正确的。农村触电事故更不是供电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 因为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触电前早已完成, 更无违反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为。
3 将农村触电事故定性为生产事故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将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给供电企业带来严重的负面政治影响。农村触电事故, 原本是设备所有者或触电者本人的过错, 而定为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混淆了是非, 颠倒了黑白, 从道理上、法律上对供电企业不公。一个县一年内农村触电事故都会有好几起, 会给人一种供电企业安全责任事故不断的坏印象, 更要命的是, 一旦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触电者或者其家属就会以此定性结论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而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会采纳安监局的意见, 在继交通伤亡、煤矿伤亡、建筑伤亡之后成为第四大伤亡杀手的触电伤亡, 供电企业将面临不该赔偿而不得不赔偿的痛苦局面。
4 将农村触电事故误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1) 行政机关, 特别是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对电力的生产、销售、使用3个流程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熟悉、不了解, 错误地认为“你供的电伤害了人你就得承担责任”;对民法中的所有权知识、电力法规中的产权归责原则生疏,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学知识方面功底欠缺; (2)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后, 伤亡者家属找政府, 甚至纠缠, 政府为了稳定, 为了大局, 考虑到供电企业效益一般还可以, 过分地迁就触电伤亡者家属的要求, 往往作出认定是生产安全事故而不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结论; (3) 个别安监局在组织调查组时不让供电企业参加, 理由是供电企业是被调查对象, 失去了听取供电企业关于此案不是供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申辩机会。
5 防止将农村触电事故误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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