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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精选6篇)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第1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6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 依法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按《集体合同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将工资集体协商作 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可将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六条 工资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和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协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方机制,共同帮助、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实施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实行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

(七)加班、加点工资;

(八)病事假和女工保护及各种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十)中止工资协议的条件;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本地区、行业、单位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它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需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经公示后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指定的其它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推荐。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以外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本方的代理人,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代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由用人单位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原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原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收买、欺骗等行为,以影响协议结果。

第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意愿;

(二)接受本方人员的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三)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资协议的期限届满之日止。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因个人严重过失及被用人单位职工大会依法罢免外,不能随意更换,因故确需要更换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因辞职、遇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八条 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文本草案经由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用人单位制作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正式文本,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 工资协议审查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用人单位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之日起15日内,对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内容及签订程序进行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的,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协商双方对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修改,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如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工资协议即行生效。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协议生效后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并于15日内分别报送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在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并按规定和程序提交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协调。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协调申请应及时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用人单位双方代表等人员,共同协调处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工资协议履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工资协议,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工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接受用人单位工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已生效的工资协议产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经税务部门依法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三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严格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列支工资支出,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社区工会组织以及县级以下区域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或者订立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

第三十四条 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对区域内和行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单独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职工方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无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由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

第三十六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

(二)计件工价;

(三)行业工资标准和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工资调整办法。

第三十七条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审查程序、协议履行的监督检查以及争议处理等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得到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予以书面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展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解除职工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协议的。

第四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工资协议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第2篇

【发布文号】黔委厅字(2005]56号 【发布日期】2005-12-26 【生效日期】2005-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委厅字(2005]56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今年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煤矿、道路交通和桥梁施工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有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严肃安全生产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查处。绝不放过一个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弋手上沾满职工群众鲜血的不法矿主和肇事者;绝不放过一个官商勾结,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绝不放过那些热衷于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要坚决克服安全生产工作中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严格执法。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少数地方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组织领导不力,监管不到位,事故责任追究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整顿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能力生产等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措施,做到严字当头、严加管理、严防死守,切实防止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状况,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安全形势稳步好转。

二、突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98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做到五个必须落实:(1)必须落实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档案虚假的,对该煤矿处15万元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落实。(2)必须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凡未及时排查隐患、未及时进行隐患处理或末按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排查、处理情况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3)必须落实煤矿安全保障制度。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因投入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凡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对该煤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凡煤矿建设项目边建设、边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对该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供电部门违规停止供电或因故停电未及时告知煤矿,造成伤亡事故的,给予县级供电管,违规发放火工品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配合督促落实。(4)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驻矿安全督查员没有履行职责引发事故的,给予开除、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或不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督促落实。(5)必须落实煤矿停产整顿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擅自从事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落实。

(二)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国家在此轮整顿关闭工作中下达我省必须关闭的煤矿数量至少为300对,根据我省实际,分解为:六盘水市60对、毕节地区60对、遵义市48对、安顺市33对、黔南州39对、黔西南州30对、贵阳市50对、黔东南州12对、铜仁地区10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关闭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并严防关闭工作期间因违法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确保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依法批准后可以进行拍卖,但必须先关闭后整合,严禁关闭矿井的非法开采活动。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小矿点。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清理煤矿建设项目。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对技术改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是工程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以及非法采煤的,坚决整顿或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借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之名继续生产,试图逃避停产整改的,要立即依法关闭。与“西电东送”无关的煤矿技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一律暂停核准审批。对“西电东送”配套矿井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暂停施工,制定整改方案,消除隐患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加大煤炭行业反腐败力度,在前一段清理煤矿“官股”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查处“干股”问题。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扎实地抓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官煤勾结”。

(四)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促各煤矿企业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系统与装备,确保尽快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和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规范和加强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解决超通风能力生产问题。严格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的瓦斯整治督导工作,重点是对国家安全技术专家组“会诊"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逐一进行整改,切实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地方政府特大安全事故问责制,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规定对县、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罚。凡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严格执法、失职渎职等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黔党发[2003]17号文件规定,给予行政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带准进行事故赔付,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期完成事故结案工作。建立健全事故通报制度,对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三、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制度,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大力整顿路面行车秩序,严查无牌证行驶、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和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车行为;加大对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发证关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营遣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治理,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合理调整三级以下公路客运车辆运营时间,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加快公路专用线的改造,没有改造,要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确保交通安全。深入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认真落实预防特大交通事故各项措施,“曝光一批,拘留一批,吊销一批,严处一批”,以此形成严管态势,坚决遏制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要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行车安全数据处理系统平台,进一步加大对行车记录仪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防止长途客货运车辆超速行驶的监控工作。

要切实做好春运安全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船舶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港口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飞机)。

四、努力做好消防安全等各专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整改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取缔和关闭各类非法矿山,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的安全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尾矿库的检查和监控,防止发生垮坝事故。

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监管,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管,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取缔非法小化工厂生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私造、私藏和倒买倒卖雷管、炸药等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等安全措施,完善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及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做好有关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开展中小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组织整改。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规定,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建筑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对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按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规定时限责令其停产整顿,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申请、到规定时限内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要依法关闭或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委、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充实加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省安全监管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相应调整内设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赋予其统一行使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的3000万元煤矿安全技改资金保留执行到2010年,在每年5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加强综合治理。对部分煤炭产量大,安全事故多发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乡(镇)要进一步充实领导力量,主要领导要经常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市(地、市)、县(市、区、特区)要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进一步充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加大对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安排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进步示范工程、安全信息保障等。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我省四级安全技术培训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国有重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和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的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搞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省内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氛围。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26日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第3篇

一、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

(一) 完善企业职工培训体系。

一是加快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化建设。二是改善企业培训条件, 提升师资水平。三是多渠道筹措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我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一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四是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

(二) 创新企业职工培训方式。

探索建立“师带徒”、“导师制”和组建“革新研修团队”等新型学徒制度。

(三) 大力开展岗前培训。

鼓励企业加强与以培训后备技术工人为目标的职业院校开展合作, 选择3个以上职业院校签订协议, 开展订单式培养和定岗培训, 实行“变招工为招生”,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积极开展企校合作、委托相关职业院校组织培训的企业, 且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 (2011) 22号) 补贴条件的, 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同时, 各地政府还要积极引导、广泛宣传, 切实调动企业开展企校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 加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五) 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

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 搭建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等活动的平台。

(六) 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

企业应与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明确学徒培训的形式、内容、期限、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 确保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 有一定时间到院校参加系统的专业学习和技能学习。同时, 企业要选派优秀的技能人才担任师傅, 与学徒签订培训协议, 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和师徒津贴等内容, 学徒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对学徒试点中符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条件的, 按规定享受企业岗前培训费补贴政策。

二、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我省将在已有24个试点企业的基础上,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创新步伐。

三、健全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一) 推动企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对企业开展的符合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要求的技能竞赛活动, 可纳入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规定予以表彰, 并晋升相应职业资格, 有条件的企业给予定的物质奖励。

(二) 完善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 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三)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作用。

某省政府办公厅遴选公务员试题 第4篇

A、B、C、D、E五省区在地理位置上比较靠近。2013年,经A省提议,五省区建立了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为妥善解决区域间经济合作的有关问题,五省区日前共同签署了《区域经济工作交流协作框架协议》。根据签署的框架协议,五省区将就区域内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展开研讨,协调具有共性的重大问题,逐步清理阻碍区域共同发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实现区域經济一体化创造良好的环境。今年,B省拟提议在区域内建立区域经济发展对话机制。

【试题】

假设你是B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人员,你认为应在哪些层面建立对话机制,草拟一份对话机制的纲要。要求:(1)对有关对话机制进行提纲挈领地陈述;(2)体现合作精神,调动区域内各省区积极开展对话;(3)通俗易懂,不超过400字。

【答案要点】

(1)建立研究部门对话机制。成立区域内经济研究学会、论坛、年会等形式的研究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组织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专题论坛、报告会、座谈会、学术讲座;向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各种经济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等。(2)建立政府对话机制。组建政府高层协调机构,重点解决地区间发展的障碍和协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省区领导例会,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案,规划新的产业布局,沟通交流情况等。(3)建立企业对话机制。成立区域内企业合作促进会,组织和指导好企业招商引资、资产重组、企业联合、扩大经济交流和经济协作,与各地商会和企业民间经济组织密切往来,开展商贸经济活动,当好企业和政府的桥梁,真正成为具有影响力的区域企业经济协作平台。

省政府办公厅总结 第5篇

XXXX年办公厅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履行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综合服务的职能,始终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承上启下、协调左右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协助省政府领导抓好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政务服务、机关建设、事务管理和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新成绩。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协助抓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绩

一年来,办公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努力克服步频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禽流感和煤电没运紧缺等困难,坚决贯彻中国宏观调控政策,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大进展。协助省政府领导突出抓好重点工作:一是积极协调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宏观经济措施,保障实现各项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促进全省经济呈现既快又好的良好态势;二是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筹措资金,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三是重视农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扶贫工作的开展;四是积极抓好烟草、旅游、矿业、电力、生物资源等重点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支柱;五是抓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促进工业经济实现速度和效益双增长;六是积极做好财税和金融工作,促进财税收入快速增长,确保金融良好运行;七是推动对外开放,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招商引资,发展边境贸易,扩大对外交往;八是加快社会发展,积极组织实施兴X战略,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教育、卫生、文化事业;九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重视环境保护、控制人口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十是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十一是加快边疆民族地区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十二是抓好省政府部署的重点专项工作,抓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土地清理整顿、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再就业、社保等工作;十三是协调和督促完成省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通过扎实工作,确保了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XXXX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成效。经济发展速度是近年来最快的一年,全省生产总值达XXXX.XX亿元,增长XX.XX%,提前一年实现人均生产总值XXX美元的阶段性目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创XXXX年来最高水平,烟草税利突破XXX亿元,人口增长第一次降到XX%以下,投资增幅是最大的一年,工业经济实现速度和效益双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明显增加,推出一批文化艺术精品,农村卫生事业较快发展,全省实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项服务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规范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不断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按照全国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的要求,根据XXX省长的指示,办公厅成立了《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起草小组。在广泛调研、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研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方面的特点和规律,制订出台了《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推进XX个专项应急预案和省会城市应急预案的制订工作,推进了全省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使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章可循,提高了处置效率和工作水平。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围绕省委、省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和积极参与了一些调研活动。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及各处室局办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第一手资料;认真落实XXX书记的指示精神,开展了中小学教材招投标的调研,协调落实了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实行招投标的措施,形成了竞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学生的经济负担;协助做好XX再就业工作,多次随首领导到XX调研,为省政府召开XX再就业特区办公会提供了基础资料;开展全省电力体制改革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培育和打造我省电力支柱产业的具体方案;针对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调研,协调解决了移民安置工作的一些问题;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调研工作,研究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想;研究探讨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的机制,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措施。

(三)加强办文工作,公文写作质量和运转效率明显提高

高度重视公文处理的质量和运转效率问题,全年共登记办件XXXX件,制作、印发各类文件近千件,发送各类文件材料XX万份,档案整理移交XXXX卷,整理归档XXX余卷。制定了《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要公文处理规定》等一些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文件的分发和管理。建立急件办理制度,确保了急件的安全、保密、快速发送和及时高效办理。注重抓好文件编号和发送文件规范化,提高了盍速度,减少了发文差错。编发《公文点评》,对来文中存在的错误和不规范问题进行剖析点评,增强了行政机关树立办“精品公文”的意识。分期分批进行公文写作培训,组织全厅干部职工开展公文写作竞赛,并将优秀试卷发布在办公厅内网上,有效地激发了全厅干部职工对公文写作的兴趣,促进了学习交流,提高了办文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信息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对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及政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专题调研,掌握情况,加强指导,推动了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发展。全年共收集信息XXXXX条,编辑各类信息刊物XXXX期。《每日要情》刊登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XXX条,为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了解情况、部署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省政府办公大楼电子会议多媒体系统的作用,确保了电视电话会议、演示会议的顺利召开。实现了与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的连接,拓展了信息来源渠道,促进了与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兄弟省市的信息交流。充分发挥《XX政报》等刊物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全省的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一些重大事件及活动。进一步扩大了赠阅范围,优质高效地完成了《XX政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全年发行XX余万份。

(五)改进会风、精简会议,精心组织各类会议和大型活动

一是认真办好省政府召开和各类会议。不断总结办会经验,进一步改进会风、精简会议。按照会议特点,创造性地开展会务组织服务工作,做到早通知、早安排、早落实,组织开发《会议通知》发布系统,提高了会务的效率和质量。承办了省政府党组会、省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承办了省政府全会X次,省政府常务会XX次,省长办公会X次,省政府专题会议XX次,省政府现场办公会X次;承办了省政府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协助有关部门承办了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二是精心组织好各类大型活动。配合做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国际文化旅游节、生态旅游论坛等大型会展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参与组织了大型国际会议。

三是认真办好省政府对外交往联系的重要事宜。协助组织好XX省党政代表团赴外省考察活动;搞好省政府领导参与XX区域合作的有关协调联系事项。

(六)充分发挥驻外机构作用,为XX发展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各驻外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宣传XX,努力为XX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服务,在接待服务、经济联络、信息报送、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新的成绩。一年来,各驻外办事处共接待各级、各类代表团公务人员XXX多批,XXXX人次。尤其是北京办事处圆满完成了我省赴京参加全国“两会”代表团等多个全国性重要会议和“发展XX文化产业,建设民族文化大省”大型系列文化宣传活动的接待服务和保障工作;上海办事处积极牵线搭桥,促成了“豫园中国日——XX暨民俗风情展演”活动的成功举办;广州办事处积极做好首届珠洽会XX代表团在穗的服务工作;深圳办事处积极牵线搭桥,促成了香港企业在XXX援建希望小学。全年各驻外办事处共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信息XXXXX多条,及时、准确、全面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大量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七)严格值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制定了《XX省人民政府值班岗位工作规范(试行)》。对全省部分州、市政府和厅、局的值班工作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进行指导帮助,推进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全年共协助省领导处理自然灾害XXX起,事故灾难XXX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XX起,突发社会安全事件XX起。办理领导内事活动XXX件及种类电话记录万余件,编辑《值班快报》XX期,上报国务院值班室《XX值班信息》XX期。为各级领导指示、决策的上传下达和及时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八)认真办理建议提案,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坚持行之有效的督促落实、联系协商、征询反馈、情况通报等制度,组织、协调、督促省政府有关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XXXX件,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XX件,办理XX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XX件。配合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检查、视察、调研XX余次。通过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得到了各级人大和政协的肯定。

(九)充分发挥参事作用,提高参政咨询质量

按照“参事提出的建议或调查报告要注重质量,具有可操作性,切实为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发挥作用”的要求,规范参事工作,把参事咨询的质量放在了突出位置,通过精心选题、科学调研、推介成果等,全年上报《参事建议》XX份和《调研报告》X份,受到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并批示有关地区和部门研究采纳。

(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信访工作的重点。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接访、依法办信、依法规范工作,认真细致做好信访工作,积极探索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针对信访总量持续上升,集体访频率高,参与人数多等突出问题和信访活动有组织倾向明显等特点,采取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加大督办协调力度、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深入排查、依法办事、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等措施,耐心细致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了XX地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水电建设移民、原XX矿务局等企业人员上访等一批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确保了社会稳定。

以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整体联席会议制度为契机,加大控源冶本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了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了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能力。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X.XX万件次。其中,来信X.XX万件,来访X.XX万人次,立案办理领导批示信访件XXX件,办结率XX%,办理重要信访信息XXX余件,妥善处理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XX余起,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加强管理,搞好保障,后勤、接待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省级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略)

(二)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办公厅机关工作环境。(略)

(三)优质高效完成重点接待任务。(略)

(四)加强接待设施建设,深化接待系统改革。(略)

(五)切实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略)

四、加强学习,严格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取得新成绩

(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略)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略)

(三)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略)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略)

(五)充分发挥机关党委作用,做好工会工作。(略)

(六)关心爱护老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略)

XXXX年,办公厅的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单位和同志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效率不高;处室间工作量不平衡,不同程度存在着苦乐不均现象;忙于事务多,深入调研不够;办文、办会中时有差错发生等。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XXXX年办公厅各项任务更加繁重,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履行办公厅各项职能,加强办公厅各项建设,协助省政府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新一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第6篇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8]100号 【发布日期】1998-07-15 【生效日期】1998-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

(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10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7〕18号)精神,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拟定的《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管理,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省经贸委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1998年7月15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所有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产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并符合国家公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项目)。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按照《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

第三条 第三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和完备的务、物资、质量、能源、安全等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和较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必须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推广应用价值。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有企业标准。

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四条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填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附后)和企业(项目)有关说明材料,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由省有关代管部门或直报省经贸委、省计委)审核提出意见后,送省、地(州、市)经贸委(局)、计委(或计划局)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

地及地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现有企业由各地、州、市经贸委(局),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地、州、市计委(计划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对申报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各地、州、市经贸委(局)或计委(计划局)在《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上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后,地、州、市税务部门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审批手续。

省直和中央在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现有企业由省经贸委,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对申报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经贸委或省计委在《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上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审批手续。

对工艺技术和产品配方复杂、检测水平要求较高、免税额度较大的地及地以下企业(项目),各地、州、市组织进行认定工作有一定困难的,可由经贸委(局)或计委(计划局)会同税务部门提出意见上报省经贸委或省计委,由省经贸委或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审查、认定后,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省、地(州、市)计委(局)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后,要将企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抄同级经贸委(局)备案。

第五条 第五条 经审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可按国发〔1996〕36号及黔府发〔1997〕1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等优惠政策。对未经认定的企业(项目),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手续。

第六条 第六条 对认定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使生产原料超出《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范围的,不得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如生产原料改变,但仍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范围的,要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第七条 第七条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由企业提出申请,向地、州、市经贸委(局)或省经贸委申请复核续认。不经续认的,所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自然终止。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

第八条 第八条 省、地(州、市)经贸委(局)要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相关指标进行检查,对企业不按认定的工艺技术、产品配方进行生产而影响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要限期改正,否则,注销《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九条 第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构。各地、州、市经贸委(局)、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将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营情况收集整理汇总,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元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执行情况报送省经贸委、省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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