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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精选4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第1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

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

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 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

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 资本限额。

第七条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

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

信状况、近三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

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

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

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

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

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后,须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六)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外汇借款;

(十)同业拆借业务;

(十一)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二)经济咨询和担保;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它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租金或手续

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

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公司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

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

(一)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 的15%;

(三)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四)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

(五)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六)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七)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

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

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会计报表的真实 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

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债,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

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

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

度。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自律管理。中

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 整顿、接管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内

部整顿或停业整顿:

(一)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三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

(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责令改变股权结构;

(五)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

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解散,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金融租赁公司已被分立或合并。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

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

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机构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

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

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 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委托租赁的委托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银监发(2005)60号

各银监局: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对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金融形势的变化和金融业务的发展,《办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现就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及“吸收股东存款”业务。

(一)增加“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

(二)允许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吸收股东的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

三、取消“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办法》第十八条第六款)。

四、申请开办吸收股东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办此项业务的相应制度;

(二)近三年来经营中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辖内有金融租赁公司的银监局应及时转发此文。各金融租赁公司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从事新的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及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原有的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及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制订清理方案并报所在地银监局备案后执行。

六、各金融租赁公司应据此文向所在地银监局重新申请核准业务范围。所在地银监局应按照“一司一策,分类监管”的原则,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实际状况,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报银监会批准。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费用开支和报销,加强费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公司的日常费用开支,应严格按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控制月度费用开支范围和金额。超过预算的费用开支必须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费用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

(1)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2)固定资产实物由总裁办公室(子公司为行政人事部)负责归口管理,办理购置、验收入库与领用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

第五条 办公费

(1)办公费不具体限定单笔(项)报销标准,但应严格按预算总额控制。

(2)办公用品一般由总裁办公室统一采购,各中心根据已批准的预算向总裁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

(3)单项采购超过2000元的,应采用询价制度,并至少向三家单位询价;单项采购超过1万元的,有条件实施招标采购的,应当采用招标制度。询价、招标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

(4)办公用品报销时,除采购发票上注明数量、单价外,有清单的必须提供清单,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5)对于办公用品金额较大的,各子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建立办公用品领用台帐和低值易耗品领用台帐,并定期清点核对。

第六条 业务招待费

(1)一般指招待业务往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餐费、交际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指各子公司请客户外出参观、考察和会议的费用。

(2)发生业务招待支出,经办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取得发票和明细清单,一周内提交财务部门,财务人员根据相关核算办法进行分类核算。如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需计入项目成本中。

(3)各子公司业务招待应采用定点协议方式,严格限定签单人并确定不同额度,费用报销时按费用报销付款流程规定审批签字。

(4)各子公司请客户外出参观、考察和会议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填报《差旅费报销单》核销。

第七条 除在异地考察发生的业务费外,餐费、交际费发生前一律填制《费用开支预报登记单》,如遇紧急情况可在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经补齐,一式三份,开支人填写后,送财务中心指定专人登记及留存,一份送公司或部门留存,一份自留待报销时连同发票送财务中心,财务未见登记单一律不予报销,但此单不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第八条 汽车费用

按照现有相关汽车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第九条 邮电通讯费

(1)各公司应严格控制固定电话费用,特别是长途电话费用。固定电话费、传真费及数据通讯费,应直接由银行按实托收。财务部门取得银行费用托收回单后,送总裁办公室(子公司为行政人事部)复印备案,并按费用报销程序进行事后报销。个人住宅电话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2)费用报销程序,经手人填单→部门负责人证明→财务负责人审核→领导批准

第十条 租赁费

(1)租赁行为应综合考虑部门特点、公司经营情况、租赁价格等诸多因素,租赁费用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

(2)租赁应优先考虑集团公司和集团内部资源。(3)场地及设备租赁根据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确定。第十一条 广告宣传费

各子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统一负责广告宣传活动,并制定详细的广告宣传计划和方案。广告费凭广告业专用发票报销,并应附有收听或收看或现场察看记录,或有广告之报刊杂志原件页。

第十二条 捐赠款

总裁办公室统一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捐赠活动、捐赠计划方案以及费用预算,须事先报总裁审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出差补助、其他公务杂费。一切与因公出差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经费

从严控制非关键性业务出国活动,非业务部门出国申请及费用计划必须事前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后使用。并不得随意延长出国期限。

第三章

费用支出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任何经济事项,必须凭正式票据报账、报销,所有报销单据必须填列“费用报销单”、粘贴整齐。注解事项明细,不得合并项目。

第十六条 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上原始单据,会计审核后,逐级审批同意后,会计填制入账凭证,本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办公费、汽车费用、邮电通讯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由经办人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查确认,分管领导或总裁对分管业务与授权范围内所发生费用负责审批签字。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和出纳,对报销凭证分别承担复核、联签和再复核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拟定,财务中心解释。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完整性及保密性,合理有效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公司管理档案的范围及管理权限划分

第一条 公司级档案管理范围,由公司行政部专人管理并负责一切借阅、复制、传递相关事宜。公司级档案包括以下文件:

1. 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 财务管理、资金借贷、业务往来方面的文件材料(含合同、重要报表、银企联系函件等);

4. 政府、项目批文、合同;

5. 公司制度体系、会议纪要、内部发文(包含总经理批示后的各项工作流程、公司决定等);

6. 工程进度计划控制文件(含各业务单位往来函件等)、工程初设、修改、竣工图纸;

7. 公司及各部门月度、年中、工作计划及资金计划; 8. 公司签定的各类合同(含商品房买卖合同); 9. 公司有效证件、印章; 10. 具有法律效力及保存价值的文件;

11. 公司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12. 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第二条

部门档案管理范围,由各部门指定专(兼)职文书管理,于每季度末交档案清单至公司备案留底。如工作完成后,原件移交公司管理。部门级档案文件如下: 1. 各部门报请总经理批复的工作联系单、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简报; 2. 部门例会会议纪要;

3. 各部门与其相关业务单位函件管理; 4. 招投标文件管理;

5. 人事劳资档案及信息管理;(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人事档案)6.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资料; 7. 客户、特约商家资料及信息管理; 8. 公司的媒体宣传资料、销售报表;

9. 财务会计凭证、帐册、月度、财务报表。

第三章 公司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档案工作,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行政部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行政部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专人分管公司主体档案工作。第四条 根据有关档案法规规定精神,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并定期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保管。

第五条 公司应有库房或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及负责人 1.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为行政部; 2. 公司立档单位为各部门;

3. 档案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与专(兼)职文书。

4. 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第七条 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1. 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2. 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季度末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 承办人员需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

第四章 档案管理、归档文件整理 第八条

各部门以公司名义或中心名义制作的规划、规定、通知、通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委任书、项目方案、函等文件均应由部门文员制作副本发文、登记、原件存档,抄送行政部档案室备案。第九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公文承办人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加以整理后,送交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归卷。

第十条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第十一条 归档时限

各部门专(兼)职文书就文件归档工作应做到每日进行。做归档前将资料分类,分组放置在待办卷宗内。应做到及时处理,切忌拖拉积压。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的整理

1.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2. 归档材料应完整、齐全。归档入卷文件把正文、底稿、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3.

归档文件整理以件为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附件为两件以上并可单独成文的可分别计算件数,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会议记录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重要文件的草稿各为一件。4.

不同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6. 整理文件时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7.

归档材料的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泡沫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8.

案卷整理的幅面应以A4纸为准(210MM*297MM),材料过窄或小于A4幅面的粘贴在A4的幅面并留出左侧装订线;材料过宽应按A4的幅面折叠整齐,折叠时尽量减少折叠次数,同时折痕处应尽量位于文件、图表字迹之外;字迹难辨认的,应附抄件。

9. 归档文件一律不得打孔或使用金属订书机装订。应在归档文件左侧预留出宽度为1CM的装订区域。

10. 归档材料必须文字清楚,严禁作涂改、贴补或其他任何技术处理。11. 存档文档为易褪色的材料(如热感纸传真文件),必须复印一份后将复印件与原件一并存档。

12. 文件材料破损、局部残缺、装订边狭小的,要在修补或托裱后再归档,修裱时应注意尽量保持文件的原貌。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的移交 1. 档案室对于日常抄送副件进行登记,并依据登记情况于每季度末定期与部门文员办理文件档案的交接手续。接收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名。移交清单由移交部门与档案室各自存档。2.

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相关文件的电子文档。行政部档案室逐一核对后,对电子文档进行整理保存。存档后,电子文档之文件名,更改为“档案号+文件标题”。同一档案中有多个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装入以档案号命名的电子文件夹内。第十四条 档案的保管

1. 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安全; 2.

公司应有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清洁并检查档案案卷状态。保持档案存放室良好的通风,做好档案室的防盗、防水渍、防潮、防虫蛀、防尘、防鼠害、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门窗应结实牢固。

3. 每年须定期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清除不必要保存的材料; 对破损和褪色的材料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五章 档案名称、编号

第十五条 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且要有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第十六条 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第十七条

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第十八条 档案编号原则

1. 公司内归档文件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保管期限—文件类型--盒号—件号”。

2. 每一归档文件首页前附上《归档文件封面》。(见附件2)3. 每一档案盒内首页应设“文件存档目录”,文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4. 档号的表示方式如下:商管公司ABCCCC-DE-F(G)-00-00 1)“商管公司”表示文档归属公司名称,即全宗号

2)“AB”表示文档归属部门名称,即类别号。如:行政类、营运类、策划类等等。

3)“CCCC”表示文档的归属年份,指文件中所指问题所在,以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201X。

4)“DE”表示保管期限。如:长期、二年。

5)“FG”表示类型名称(大类/小类)。例如:营运部月报,招商进度表,会议记录等等。

6)“00 – 00”表示文件档号。即盒号、件号。

5. 新档案应从“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档案所属类别、编号顺序,以此来编列档号。

6. 档案如何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的档号并予以同号编列。7. 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档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再编列档号。

第六章 档案的编目与装盒 第十九条

归档文件应逐件编目。归档文件目录设置档案件号、文件题名、文号、主要内容发、页数、日期、经办人、存档地点等项目(见附件4)第二十条 档案目录以手工填写和以打印两种方式。目录填写须使用碳素墨水书写。请将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二十一条 装盒,将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一盒内的文件数量无限制,以装满一盒为准。第二十二条

装盒完毕后,填写《档案盒封面》、《档案盒盒脊》(见附件1)。填写时须使用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工整、要素齐全。

第二十三条 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应分开装盒,不得混装。

第二十四条 档案盒的封面与背脊由档案室统一填写,并标明档案盒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第七章 档案的鉴定与保管期限 第二十五条 档案的鉴定。

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来鉴别档案的价值。第二十六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之外,一般为分二年、长期两种。一般的通知、通告、不涉及经济利益的来往函件、政府文件的保存年限为二年,其余资料原则上均为长期保存。介于两种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从长。1. 长期保存: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

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 4)董事会及股东会纪录; 5)财务报表;

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

7)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 8)工程设计图;

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10)预算、决算书类; 11)会计凭证; 12)事业计划资料; 13)期满或解除之合约; 2. 二年保存:

1)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2)一般的通知、通告、不涉及经济利益的来往函件、政府文件

第八章 档案密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档案文书分绝密、机密、密、普通四个等级,按档案性质、内容不同划分不同密级,并据此界定档案调阅权限。1.

“绝密”文书含:公司之相关政府批文、会计凭证、财务报表、资金合同、相关财务往来文件、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合同、其他经核定为绝密的文书。2.

“机密”文书含: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客户档案、设计方案及图纸、预决算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重要工作计划、重要会议纪要。

3. “密”文件含:公司有效证件、各项办理资料、单位往来函件。

4. “普通”文件含:部门工作联系单、公司内部发文、公司宣传资料、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九章 档案借阅、利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总监以上管理人员如需借阅一般工作业务相关的资料,可直接在档案管理员处登记后借阅。借阅资料须当天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其它员工因业务需要对本部门档案材料进行借阅或利用的,须一律填写《档案调阅审批单》(见附件3)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总监签字许可后,方可借阅档案。如需借阅非本部门的档案材料的,还应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总监签字许可。

第三十条 如需借阅公司人事、财务、合同等资料必须经总经理批准许可。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依据《档案调阅审批单》,为借阅人调出所需档案并记录档案借阅信息。

第三十二条 借阅的档案原则上在公司内使用。机密文件和绝版文件仅供在存档处查阅,不予借出。第三十三条

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主动向各部门、员工提供公司档案编研信息服务,主要方面为政策信息、管理信息、产品信息、专题技术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档案主管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定题咨询要求。第三十六条 依据国家档案、统计法律法规,做好企业档案统计工作。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公司档案,公司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章 档案的销毁 第三十八条

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方能销毁。该清册永久保存;销毁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关在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请使用碎纸机或焚烧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终止、解散时,档案应移交控股股东或主管部门或当地国家档案馆。第四十条 公司应采取严密管理措施,防止档案失密和泄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档案部门积极采用电脑信息系统对档案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由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报送:侯总、张总

抄送:总公司总裁办、综合管理部 发送:各部门

传阅:全体员工(张贴公告栏)附件1: 《档案盒封面》: 档 案

全宗名称成都合能新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归档部门名称(文档名)

文档的条款号:(起-止)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卷内共 件,保管 年

《档案盒盒脊》: 部门、文档大类,二0 年

附件2:(例)归档文件封面

全宗号成都合能新城市广场管理 有限公司类别号XZ 年 度201X保管 期限长期盒 号00 件 号00文件字号商管(行)字201X第000号文件日期201X0525 责任人新城市广场管理公司行政部页 数13页 归档单位行政部密 级普通 题 名档案管理办法 备 注附:

档案盒封面;归档文件封面;档案调阅审批单;文件归档目录。

附件3: 档案调阅审批单 年 月 日

类 别 调阅部门 调阅人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调阅用途 使用方式

调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日 档号及件数 借出日期年 月 日 共 件

归还日期年 月 日(保管人签章:)备注

调阅人: 审核: 核准: 说明:

1)本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于档案退还后由档案管理人退还调阅人,第二联留存档案室备查。

2)借阅本部门档案材料时,借阅人需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借阅非本部门档案材料时,还应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借阅。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第4篇

201X年8月27日 东财〔201X〕246号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需要,根据《东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对通过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当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附件一)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划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 或 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当日报送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划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 或 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已清算的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时,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当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登记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退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作相反会计分录。

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会计账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的延伸,其账务核算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支付管理的特点,需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为103)”、“已结报支出(编号为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当日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日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日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的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联,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每日将按部门分 “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退款凭证回单联,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次日报来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二)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划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按日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并登记预算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退款凭证回单联,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年终,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预算支出与市财政局国库科、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五)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市财政局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建立登记簿备查。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在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础上,在资产类分别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会计总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为103,行政单位编号为107)进行会计核算。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二)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三)及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等科目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等科目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根据代理银行的通知作相反会计分录。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四)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登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时,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五)回单联及原始凭证作会计分录: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等科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等科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时,根据代理银行的通知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

贷:现金

(六)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年终对账一致后,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凭银行对账单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不进行账务处理。

(七)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结余、各项往来款项等。

(八)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上报市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一级预算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将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四、建设单位会计

(一)我市财政拨款的基建工程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二)我市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等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予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并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三)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等科目

贷:现金

五、对账

市财政局国库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市财政局国库科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对账务。

1、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核对当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提供,对账内容包括“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数、结余数。

2、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对预算支出数,对账单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对账内容包括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市财政局国库科、主管业务科、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市财政局国库科核对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对账单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核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用款额度。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通过网络系统提供预算单位的支付情况给各主管业务科,主管业务科据此在季度终了10日内、终了20日内对分管的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用款额度进行核对,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国库科。

3、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与各代理银行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各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的相关数据。

4、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

5、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将其上月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实际支出数,编制《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情况表》(附件六)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之间、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五)会计终了15日内,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将对账结果(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报送市财政局,为下一财政预算的准确执行做好准备。

六、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方式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业务;对支付管理方式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会计核算业务,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另行规定。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二)各试点单位要认真做好改革试点实施前后的会计账务衔接工作。一级预算单位要与市财政局核对改革试点实施前的预算指标;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应做好会计账务核对工作,拨入、拨出款项应核对一致,并结出改革试点实施前各项累计收支数,编制资产负债表。

(三)本办法由东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

2.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

3.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4.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5.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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