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精选8篇)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第1篇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豫安委办[2002]4号 签发人:郭洪昌
关于全省“百日安全”活动情况的总结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去年12月29日常务会议和12月30日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部署,从去年12月30日至今3月底,全省组织开展了“百日安全”活动。通过“百日安全”活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多数单位的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思想意识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现将活动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对“百日安全”活动进行了认真的安排和部署
1、迅速行动,认真安排。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贯彻落实省政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百日安全”活动的工作部署是重视的,及时召开动员会议、成立活动领导组织、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做到了迅速行动,认真安排,精心组织、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做到了迅速行动,认真安排,精心组织。有的市、县(区),如漯河、安阳、洛阳等市,林州、内黄、偃师等县(市)在省政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结束之后,市、县(区)领导随即主持召开会议,对如何贯彻省政府会议精神和开展“百日安全”活动做出安排,提出明确要求;有的省辖市,如焦作、新乡、开封等市,不等不靠,在省政府紧急会议结束后就结合本市特点,立即着手制定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工作重点,方法步骤、活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有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如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国防科工委、人防办、供销社和河南有色地勘局、郑州航院等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如何贯彻落实省政府会议精神和组织开展好“百日安全”活动及时做出了安排。
2、领导重视,直接参与。在活动的组织安排上,一些主要领导同志都做到了亲自安排、直接参与、深入现场。李志斌、张以祥副省长和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多次深入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如安阳市市长靳绥东、漯河市市长史宁安、开封市常务副市长杨文生、安阳县县长王社明、林州市市长来亮等。焦作市副市长原振喜、漯河市副市长王俊才等省辖市的主管领导在动员大会上做动员报告,在市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
3、强化责任,抓好落实。一些市、县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将组织开展“百日安全”活动情况与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相结合,强化责任意识,抓好工作落实。如洛阳、安阳、商丘等市,内黄、巩义等县(市)为落实春节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县政府与所辖乡镇、有关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全省各省辖市人防办与县(区)人防办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省国防科工委各军工企业都签订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
二、广泛动员,深入宣传,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百日安全”的积极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宣传教育活动作为“百日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抓紧抓好。不少市、县(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墙报、横幅、标语、宣传车辆等多种宣传工具和宣传阵地,采取知识竞赛、文艺演出、演讲比赛等形式,对活动的意义、目标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如漯河市,在宣传发动阶段,大多数单位做到了厂门有横幅,厂内有标语,车间有板报,岗位有警示,班组有活动。据不安全统计,全市共悬挂宣传横幅150多条,张贴标语2000余条,办板报350多块,组织市直2000多人观看了电影《人命关天》,在电视台播放了《人命关天的事》。市经贸委组织举办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3期,培训200多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5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400名。如安阳市,全市张贴标语10000多条,书写安全板报5000多块,悬挂安全横幅400多幅,发放安全宣传材料35000多份,举办各类安全知识培训班300多期,培训各类人员40000多人。安阳市教育局和各县(区)教育局对中小学生开设了安全教育课。
不少企业在“百日安全”活动中发挥了主体作用,积极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使广大职工深受教育,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安阳钢铁公
司在活动期间,以安全规程教育为基础,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公司全体职工参加了规程考试;对6089人进行了专门安全培训;举办安全漫画展览8场次,展评安全板报289块;撰写安全稿件367篇,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155项,公司所属分厂组织了安全承诺签名、安全文艺演出等活动,有力强化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平煤集团公司以“百日安全”活动为契机,以职工的安全素质为重点。将今年确定为公司“职工素质年”,深入贯彻新《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加强检查,严格整治,深入开展了安全检查和整改整治活动
全省各市、县(区)以春节期间安全、春运安全和煤矿、非煤矿山、交通、消防、民爆物品、旅游安全专项整治为重要内容,深入开展了安全监督检查和整改整治活动。如:新乡市按照该市“百日安全”活动实施方案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工,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单位、车站,利用双节慰问活动检查安全工作;节前,市政府组织10个检查组,深入到工矿企业、公众聚集场所和沿黄渡口、旅游景区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进行了安全检查,公安、交通部门对各类运输车辆进行了全面核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委局根据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实际,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从强化监督、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完善措施、治理隐患入手,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环节,对公共场所、工矿企业及锅炉、压力容器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施了重点监控。焦作、濮阳等市把春运安全作为“百日安全”活动的重头戏,一是严格春运车辆检查和驾驶员审查;二是严格春运车辆资质审定、审核;三是加强“三品”监督检查;四是加强途中定点检查和不定点巡查。周口市突出重点,在“百日安全”活动中组织开展了四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累计参检529人次,检查企业 个,查出各类隐患2353处,现场整改2130处。焦作市汽车中心站投资59万元,配备了“三品”检测仪。漯河市在公共场所安全专项整治中,参加460多人,检查公众聚集场所580个,医院、学校1309个,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6个,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47个。
省直有关部门也都把安全监督检查作为“百日安全”活动的重点内容,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深入检查,认真整改。全省供销系统在“百日安全”活动中,参加安全检查 人次,查出事故隐患205处,下发整改通知书180份、停产通知书1份。全省人防系统用于人防工程安全治理资金100万元以上。
四、注重整改,狠抓落实,“百日安全”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百日安全”活动在全省得到了扎实深入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
一是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省文化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在全省组织的观看电影《人命关天》活动使很多职工、群众、学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安全教育。很多企业、事业单位在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活动的同时,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促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如:莲花味精集团在“百日安全”活动中,通过办板报、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培训等形式,职工受教育面达95%以上。平煤集团职工受教育人数占在岗职工人数的100%。二是一大批事故隐患得到了整改治理。如开封市,在“百日安全”活动中,全市共查出各类事故隐患2760处,发限期整改通知书876份,已整改隐患2580处。新乡市在“百日安全”活动期间,共检查各类单位2299个,查出事故隐患2924处,已整改2279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645处,查处并关停无证液化气站、乙炔充装站4个。安阳市教育局对学校危房这一事故隐患,投入改造资金2534.8万元,改造危房项目93个,改造面积98363平方米。不少企业扎实深入地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取得了好的效果。如:开封市兴化精细化工厂投资6万元,分别对二车间胺化处密闭抽空改造和三车间筛分处加装脉冲式除尘
器,降低了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对职工身体健康的损害。安阳钢铁公司组织安全纠察小分队,实行厂(矿)、车间(分厂)班组三级安全检查。共查出各类事故隐患763项,整改763项;查出人的不安全行为131人次,并及时进行了纠正。
三是安全生产形势呈现进一步稳定好转。通过开展“百日安全”活动,全省除煤矿以外的各类企业所发生伤亡事故的起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均比上年同期有所下降。有的市、县(区)、行业更是取得了从来没有的好成绩。如:全省军工系统通过开展“百日安全”活动,今年1—3月份没有发生重伤以上因工伤亡事故。周口、信阳等市进入3月份以来没有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五、存在问题
从全省“百日安全”活动情况来看,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在组织开展这项活动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组织开展活动上行动迟缓,存在应付和走过场现象;二是一些企业在转轨改制过程中对安全管理机构进行了撤、并、转,导致“百日安全”活动组织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三是一些单位由于资金困难或忽视安全投入,设施陈旧、落后,设备老化、带病运行,劳动防护用品不能及时给职工配发,安全培训教育跟不上,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第2篇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57号 【发布日期】2008-06-14 【生效日期】2008-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件精神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
督检查的通知
(豫政办 〔2008〕5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民族领域的社会稳定等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各地、各部门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深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减少民族平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重要保障。
二、督查内容
(一)交通、宾馆、饭店、商店等公共服务部门是否存在针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拒载、拒住、拒食、拒买、拒卖等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用品供应的情况。(三)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求职就业上的平等权利的情况。(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产品的情况。(五)新闻单位和媒体在新闻宣传和报道中是否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情况。(六)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存在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七)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落实情况。(八)是否存在清真食品不“清真”、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况。(九)有伊斯兰教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瘗地规划建设情况。(十)市级少数民族事务服务中心筹备建设情况。(十一)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统战部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豫组〔2006〕8号)要求,少数民族干部配备情况。(十二)各地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情况。(十三)是否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十四)民族工作部门机构建设情况。
三、督查方式
6月底之前,各省辖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就本地、本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民委,由省民委汇总报省政府。7月省政府派出督查组,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一些地方的重点部门、重点行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情况进行检查。8月督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第3篇
体育产业的概念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于体育各方面的需求而形成的一些生产类和经营类型的组织的集合。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某种行业,而是一个产业群,主要有体育用品的制造与销售,以及体育设施与服务业等。湖南省体育产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之后随着全国的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的兴起而发展。在这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体育用品业相比于其他省份规模较小,却也有了基本的经营模式和良好的发展态势; 体育健身与培训市场消费水平较低, 民众健身消费意识有待提高; 体育彩票业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彩民众多,主要是因为政府的扶持;湖南省体育场馆设施众多,由于管理过于封闭,设施利用率太低,因此体育场地建设及服务业在湖南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湖南省体育用品、体育彩票等产业已初步形成良好态势,虽然没有大规模发展,但是也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
2、“46 号文件”对湖南省体育产业的影响
2.1、“46 号文件”的亮点
“46号文件”:是国务院于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六大亮点:(1)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区域特色体育产业,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体育产业;(2)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专项规划,引导发展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等设施;(3)丰富体育赛事活动。以竞赛表演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各类体育赛事;(4)政府引导,设立由社会资本筹资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5)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6)加强安保服务管理,积极推进安保服务社会化,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降低赛事和活动成本。
2.2、体育用品业的发展
体育用品的销售量以及销售额最能反映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居民体育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指标, 而随着如今体育赛事越来越多,又有各个媒体的不断宣传,观看体育节目的人们也在大幅度增长,从而促使他们由观看转入到亲身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这更加促使了体育用品的销售,使得体育用品的销售成为大众消费热点。2014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的“46号文件”中的完善健身消费政策更进一步促进了湖南地区的体育用品业的发展, 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投资支持体育设施建设,这将会需要一批体育器材设备。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进一步研究鼓励群众健身消费的优惠政策。这一系列的政策的出台,各个地区城市都会出现更多的公共体育设施,参加体育运动的人也会增多,运动服装,运动鞋以及食品饮料的销售额也会增多。因此,此时正是湖南体育用品业难得的发展机遇,湖南省应该利用和把握住这次机会,大力发展体育用品业,加大体育用品的宣传力度,增加体育用品的销售。
2.3、体育场地建设及服务业的发展
体育场地设施是进行体育活动与发展体育产业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体育场地设施更与体育产业发展之间有直接的相关性。据访谈得知湖南省居民仍然认为体育场地设施缺乏, 大大的影响了他们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有学者曾经对湖南省体育场馆进行了调查,一部分场馆不对外开放,只为本系统服务。从体育场地的利用情况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湖南省体育产业的发展现状, 体育场地的利用程度将是我们接下来发展体育产业的一个重要方面。“46号文件”规定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 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要向学生和社会开放; 亦能加快推进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利用率的提高也能从侧面激发人们对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湖南省体育场地建设及服务业的发展,推动湖南省体育产业的发展。
2.4、为体育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提供机会
现如今的就业难已经成为了全国的普遍问题, 高校扩招也使得体育院校的毕业生面临着更大的就业压力, 此时自主创业为他们找到了出路, 创业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体育专业大学生的知识能力和专业技术的有事,亦能实现自我价值和获得社会的认可。最主要的是国家鼓励大学生的创业, 为大学生提供资金以及技术上的支持。所以自主创业也成为了现在社会上的一个潮流,一人创业便能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国务院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体育产业专业,重点培养体育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科研、中介等专业人才;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校企合作,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支持退役运动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加强创业孵化,研究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政策。体育院校毕业的学生最缺乏的便是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经验, 这些政策的出台让他们有了进入企业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能够弥补了他们这方面的缺失,为以后的创业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支持退役运动员接受再就业培训, 也为高水平运动员在本科毕业之后有进入社会再就业的资本。而体育院校的大学生应该抓住这次机会,努力学习基本知识与技能,为毕业之后的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5、丰富体育赛事活动,优化市场环境
体育产业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专业体育赛事繁多。为增强团队凝聚力,在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也广泛的举办各类体育比赛其中以篮球、足球、网球、竞赛表演类运动为最。随着体育赛事和参与人员的增多,各品牌、媒体都通过冠名、合作、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等形式,加强了对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文件规定各级政府研究建立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主要是为规范优化市场环境,使得赛事主办权、赛事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和无形资产开发等具备交易条件的资源公平、公正、公开的就转。同时加强安保服务管理,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降低体育赛事和业务体育活动的成本,从而推动本省体育产业的发展。
3、结论
(1) 由于湖南省体育产业法制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 关于体育市场的管理尚缺乏高层次立法, 相比于其他省份湖南省体育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2)“46号文件”为湖南省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其影响表现在:完善健身消费政策会带动湖南省体育用品业的发展;完善规划布局与土地政策会进一步促进体育场地建设及服务业的发展;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会为体育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提供机会;丰富体育赛事活动,优化市场环境;
(3)湖南省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应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 ,利用相关政策,推动湖南省体育产业的发展。
4、建议
(1) 健身休闲、场馆和中介服务 、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等体育产业各门类协同发展,丰富体育产业发展形态和模式,使结构更加合理,体育产业体系更加完善;
(2)加强体育专门人才的培养 ,体育专业学生虽然有一身专业技能知识, 但是缺乏经营管理和营销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实践操作能力,因此需要培养体育产业方面的人才,为体育产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追问政府“秘密文件” 第4篇
在广州,甚至整个广东省,“孟浩的胡子”早已成为了公众事件。只要孟浩的胡子还在,人们就知道,神秘的广州市政府“39号文”还未公开。
2008年10月,广州市政府出台《印发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即39号文,内容涉及交通、水务、地铁、燃气、垃圾处理、城建、亚运城共七大板块,该七大板块被划分至七大集团手中。
文件涉及民生多个领域,但却一直没有对外公布,此举引发了当地公众的广泛质疑,其中包括孟浩在内。2012年1月12日,在广东省政协小组会议上,孟浩立誓:“‘39号文一天不公布,我就一天不刮胡子了!”
当地媒体习惯用“死磕”来描述这场“一把胡子引发的公案”,有人喝彩,有人追捧,也有人蹙眉,认为这不过是“行为艺术”。
孟浩并不排斥这种说法,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就是要用这种“政治行为艺术”,影响政治。
今年3月29日下午,在公众呼吁近五年之后,广州市政府终于掀开了39号文件的“盖头”。次日,孟浩也如约将他那长达16公分的花白胡子剪了。
很多人认为事件应该就此结束了,但在孟浩看来,文件公布了,胡子剃了,但追问和反思还在继续。
“隔空喊话”
3月29日,周五,是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整个下午,孟浩和广州律师赵绍华都在孟浩的办公室里等待“39号文”的结果。
这一天,是广州市市长陈建华许诺公开“39号文”的最后期限。此前,在今年的广州市“两会”上,陈建华表态,将在3月底公开“39号文”。
时间接近下午五点,几個朋友聚在孟浩的电脑前,不断刷新政府网站,还是未见踪影。孟浩有些不踏实,托人致电给市政府的一位朋友,很快得到答复:将在五点公布。
五点过后,这份神秘的39号文终于现身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事实上,这是一份关于广州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即是广州市2009年组建七个大型国有投融资集团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七大城市投融资集团包括市城投集团、水投集团、交投集团、地铁集团、广日集团垃圾处理板块、发展集团燃气板块及亚运城经营开发。
文件称,改革的目的是要减轻财政投资压力,明确企业在城市建设中的投融资主体地位,创新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等。
不过,让人不解的是,这份“以改革为名”的文件出台后一直没有正式公布。
在孟浩为此蓄须一年后,2013年1月23日,广州市长陈建华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回应有关“39号文”提问时,对着镜头向孟浩“隔空喊话”,政府今年3月底之前将公布文件,希望孟浩“下午就给胡子理了,干干净净地以崭新的形象参加省两会。我们两会见!”
3月29日下午,在确认“39号文”已经公开后,孟浩向几十位本地媒体记者发了邀请短信:30日上午9点30分,海心沙广场剃须。
时间和地点精心选择的,9点30分代表了孟浩所在的“九三学社”,海心沙则是广州当地的地标性区域。
30日上午,记者们陆续来到现场,把孟浩团团围在中间。天空飘着细雨,场面看上去有些混乱。在众多双手撑起的伞阵里,孟浩自己动手,剪下第一刀,剩余的长须则由好友赵绍华律师代劳。
“现场甚至有人打趣,‘这些人都有病,下雨天来看一个老头剃胡子,还有这么多记者采访。”孟浩说。
剪毕,孟浩把16公分长的花白胡须全部收集起来,“将来做成一支毛笔,起名就叫‘急公好义书正气”。
迷雾重重
事实上,对 “秘密文件”的追问并非从孟浩的胡子开始。广州本地知名网友“巴索风云”也曾是追问者之一。
“那时候除了我,还有很多网友都在找这份文件。”“巴索风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39号文”的身影,最早出现在2009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一份生活垃圾处理中心项目环评公告上。
这份曾在当时引发公众强烈“反焚”浪潮的环评公示称,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即将在花都区狮岭镇汾水林场建立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而且该项目援引的政策依据是政府“39号文”。
“当时我们就疑惑,为什么一直以生产电梯为主营的广日集团,没有经过招投标就可以来经营垃圾焚烧的项目。”“巴索风云”说,这种质疑驱使一些网友开始搜寻39号文全文,但各种公开的渠道都查找不到,“38号、40号文均在,独缺39号。”
此后,亚运会之后,广州著名景点海心沙开始收费,网友们怀疑,这一事件也和39号文有关。
公众的最初的追问并没有结果,而此时,广州市在2009年完成了七个投融资集团的组建。广州市政府通过注资、资产注入、土地权益划拨、资源倾斜、推动上市、提高资源价格、购买服务等一系列扶持措施培育七大国资投融资集团。而几乎每一个集团,都因为这种“行政特许”获得了某些民生领域的经营权,涵盖水务、交通、地铁、燃气、垃圾处理等。
2011年3月开始,“39号文”开始引发媒体以及孟浩的关注,“当时一位当地记者来和我说垃圾焚烧厂的事情,走之前‘落下一份文件。这份文件就是‘39号文,封皮上印着‘内部材料(改革完成前)。”孟浩说。
这让孟浩感到疑惑,这份关系到广州市交通、水务、地铁、燃气、垃圾处理等民生领域各个方面的文件为何从未公开?
2011年5月初,作为省政协常委的孟浩找来几个一起探讨,包括中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巍青、华南师范大学政治学副教授唐昊、网友“巴索风云”等。大家当时的判断是,这份文件涉嫌用政府扶持的方式制造行业垄断,显失社会公平。
当地媒体也捕捉到了这个敏感的新闻,《广州日报》很快发表了题为《广州市政府回应个别人对39号文提出的问题》的文章,以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名义回应称:该文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创新,为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新路。
很多律师、学者也加入追问的队伍,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说,他曾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公开“39号文”,但遭到拒绝。今年1月17日,朱永平甚至以涉嫌违反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由,把广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这一引发轰动的案件原定于3月1日上午在广州市中院开庭。但在开庭前一天下午,朱永平突然撤诉。朱永平对媒体透露:“有上级主管的人,向我做了一些思想动员,判决下来也已经公布了,说没有什么必要。”
孟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宣布蓄须以后,他曾与陈建华的秘書联系,希望政府尽快公布,有利于政府和市长的形象,但迟迟没有下文。
“围观会”再追问
4月3日,文件公布第4天,广州当地多名民间人士发起39号文“围观会”,孟浩在会上继续追问。“既然是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为什么不能像其他省份和城市那样公开改革方案、吸纳社会各方意见,反而要偷偷摸摸地进行所谓的改革?”孟浩说。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学副教授唐昊对39号文的制订过程表达了看法,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39号文有保护某些特定群体的利益的嫌疑,“公众对政府保密文件没有太多的监督手段,只能是隔空喊话,市长也在隔空喊话,缺乏直面交流的渠道和机制。”
“39号文的实质就是政府缺钱花,要借钱。”赵绍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但是政府自己又不能直接去借贷,就成立了几个公司。但这些公司没东西不行,银行不会贷款给他们,于是政府就把优质资产划给这几个公司,让他们去融资,这样一来,“可能损害的是城市和市民的长远利益。”
广东省社科院研究员丁力说,39号文之所以当时没有公布,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当时企业的负债结构是比较糟糕,钱用多了,拿出来是比较难看。”
这一说法从广州市长陈建华的解释中可以得到印证,陈建华曾说,文件公开前提条件是要在七个企业和平台改革完成之后。有六大企业顺利按文件做了改革调整,但有一家企业退出平台较困难。“按照要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要达到70%以下,这家企业高达88%。去年,广州努力筹集100亿元的国有净资产,注入这家企业,让其资产负债率下降到70%以下”。
在丁力看来,39号文的问题在于改革方向有问题。“这样一来,整个和市场化改革是背道而驰。”因为在此背景下,民营企业要想和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几乎不可能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第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中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单位推荐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五条评审工作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近五年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累计满5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8年。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有会计不良行为记录者。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其它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学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担任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累计满5年,主持完成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具有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主持本科院校或三级医院财务(或审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及以上(破格申报人员需符合业绩中三条以上):
(一)国家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省、部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
(二)主持省辖市及以上批准的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实施,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完成2个省辖市及以上重大经济项目融资、投资论证,并全程参加项目建设管理的财务负责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起草的财务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印发实施。
(五)主持企业上市或大型企业改制重组等方案制定,企业上市或改制重组成功,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优化。
(六)主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产规模、成本、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七)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10年以上,承担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从事过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在2份以上。
(八)制订全省行业系统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业绩突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被评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得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四条确需对申报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时,由评委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考察小组,实地了解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依据考察情况,提出考察意见。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均为申报人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后所取得。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
第十七条本《条件》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证明。
第十八条本《条件》中涉及的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经济指标应提供近3年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
第十九条本《条件》中所指大中型企业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上一被中注协列入《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目录或近3年来综合经济效益在我省排名前15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本《条件》中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财经类研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第6篇
豫建法监〔2007〕4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行政 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35个扩权县(市)建设主管委、局,安阳市、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创建宜居城市活动深入开展,我厅决定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亲民、爱民的城市卫士,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文明执法,执法为民,促进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范围和目标
全省县(市、区)以上建设行政执法队伍以大队为单位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计划用三年时间,使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做到政治合格、执法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成为一支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管理要求、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执法队伍。
三、申报和考核办法
1.申报
各大队在对照河南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全面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省建设厅申请考核验收。省辖市行政执法支队(未设支队的,由主管委(局)城管或法制机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在每年7月底前将初步验收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2.考核检查
每年第四季度,由省厅统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市申报考核验收的队伍进行验收,同时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
3.授予称号
省建设厅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队伍授予“全省建设系统合格行政执法队伍”称号;并在合格队伍中评选“全省建设系统十佳执法队伍”。对规范化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优秀队员给予表彰,授予“全省建设系统优秀执法队员”称号。
四、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是队伍自身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展示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需要。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顺利开展。
2.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各省辖市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要把规范化建设标准作为队伍日常建设和管理的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所属队伍和对口县(市、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要对照标准,制定达标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队伍形象。各省辖市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考核验收计划报厅政策法规与城建监察处。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省辖市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要注意发现总结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及时做好宣传、交流,促进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 1.河南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2.河南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1
河南省建设系统
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
(试行)
1.总体要求
1.1.为切实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狠抓队伍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把全省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队伍。
1.3.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建设系统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队伍组织。
2.组织建设
2.1.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组织机构健全,名称规范。市设支队,县(市、区)设大队。领导班子配备合理,作用明显。独立设置的执法队伍执法建制齐全,并设有法制、督查、案件处理、快速反应等工作机构。
2.2.党、团、工会组织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配有专职政工干部。
2.3.基层文化生活丰富,设有阅览室、活动室等文体活动场所。
2.4.队伍建设长远有规划、近期有目标,有计划,年终有考核。
2.5.重视宣传工作,有专人负责,宣传工作有阵地、有成效。
3.行政执法
3.1.执法主体合法,在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落实。
3.2.执法人员熟悉法律法规,每年集中再教育时间不少于15天,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获得执法资格。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执法。
3.3.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文书书写清晰工整;卷宗整洁,装订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行政处罚备案及时准确。
3.4.查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行政诉讼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率不超过3%。
3.5.现场执法行为文明、规范,无粗暴执法现象。
3.6.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票据管理规范。
4.队伍管理
4.1.执法队伍及所设机构和人员职责明确,建立岗位责任制。
4.2.执法队伍建立思想政治、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内务管理、行为规范、业务学习等规章制度,台帐规范齐全。
4.3.队员执勤时佩戴标志,举止端正,仪容整洁。
4.4.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装备管理良好。
4.5.开展经常性政风行风教育,严格遵守勤政廉政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测评满意率达到90%以上,省政风行风热线投诉每年不得超过5起。
4.6.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5.执法保障
5.1.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5.2.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5.3.根据城市规模,按照豫建〔1998〕47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
5.4.配备相应的通讯工具、执法车辆、办案设备、执法作业机械,满足执法工作需要,达到快速反应要求;逐步建设数字监控系统和质量评价体系。
河南省优化环境政策文件 第7篇
一
关于对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豫纪发[1998]12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增加企业负担,是指在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人力、物力或财力的行为。
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为抢险救灾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视为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适用本规定。笫四条 对违反规定向企业收费、罚没行为的处理,按照《河南省监察机关对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行为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对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有权并应当拒绝、抵制或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拒绝、不抵制、不报告的,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六条 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责令向企业退还财物;
(二)责令向企业补偿相关费用及其他差价;
(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向企业赔礼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调离执法执纪工作岗位。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与党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七条 强求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其财物应当退还企业。拒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 无偿借用企业人员,或要求企业无偿提供劳务的,应退回有关人员,并向企业支付有关费用;拒不退回有关人员或拒不支付有关费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向企业索要或强买强卖产品、物资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1-
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索要或强买强卖的产品、物资,企业要求弥补差价的,责令按市价向企业弥补差价;企业要求退回的,责令退回。
第十条 要求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餐饮费、会议费、修车费、购置费、购物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的,其费用必须退还企业;拒不退还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强求企业提供经费参加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图书资料等,或强求企业出资做广告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金融、邮电、铁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经营地位,违反国家规定,限定企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擅自提高商品(服务)价格,额外增加企业费用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收取费用或提取样品的,所收费用或样品必须退还企业,并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强迫企业出资参加评优、评先活动,拒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强求企业所出资金,应如数退还。
第十五条 强制或以给予征订费、发行费、提成等回扣或变相回扣的方式诱使企业订购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等,责令征订单位退回有关费用,并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以办理证照做要挟,或以拨付财物相交换等强迫订购的,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强制企业提供担保,使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违犯国家规定向企业集资,拒不纠正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费用的,其费用由本人承担,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小学、初中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属于本招生区域的企业职工子女入学,而向企业索要费用和财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索要的费用和财物责令退还企业。
第二十条 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增加企业负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党委、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是指决定增加企业负担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委、河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
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经济
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优办〔2004〕3号
各省辖市优化办,省直各单位:
根据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现将《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努力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强力支持和纪律保证,根据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现就全省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案件查处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优化办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紧紧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强化案件查办力度,切实做好案件查处工作。要严格办案程序,严肃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通过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努力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强力支持和纪律保证。
二、案件查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严厉查处涉及企业的“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案件。
(二)重点查处行政部门、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案件。
(三)查处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侵占企业合法利益违法行政案件,特别是对损害外来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
(四)围绕今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重点,及时发现证照清理中的案件线索,查处利用办理、审验、换发证照机会设置关卡刁难企业,以及搭车收费、搭售商品、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
(五)查处行政执法部门、政法机关介入经济纠纷,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和管辖
(一)为了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不断扩大案源,各级优化办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信访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积极受理举报投诉,认真筛选案件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二)整合现有举报投诉和案件查处资源,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信息网络。各级优化办要加强上下间的协调与联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并加强与有关投诉机构和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建立纵横交错、上下畅通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及时发现和查处重大典型案件。
(三)案件查处实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逐级督导检查的工作原则。省优化办负责对涉及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业以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分析和综合管理,办理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案件,协调、指导、督办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各省辖市优化办和省直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案件查处工作,完成省优化办交办的案件查处任务,综合案件查处信息,做好统计分析和综合报告工作。
(四)下级优化办管辖范围的案件,上级优化办可以交办,也可以派员直接查处,或会同下级优化办共同查处。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本地区、本部门处理确有困难,应及时上报,由省优化办协调查处。
四、案件查处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优化办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查案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办案程序,严肃办案纪律,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
于违纪事实清楚,需要对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理的案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注意做好与司法机关的交接工作。
(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要坚持主动自查处理从宽,被动被查处理从严的原则。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当事人的,要依纪依法从重处理。对侵占企业和群众经济利益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外,还应对侵占的经济利益作出退赔或收缴处理,绝不让违纪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
(三)各级优化办要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要主动查处,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防止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有案不查。要认真做好案件综合分析和统计报告工作,为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信息支持。各省辖市优化办和省直各部门的案件统计报表,应于每月5日前报省优化办。
三
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效能监察工作受理举报投诉范围:
一、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
二、政府重大在建项目和重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侵占企业利益以及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盗窃哄抢、恶意阻工等影响企业周边治安环境问题;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四、违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规定,贻误审批管理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问题;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第8篇
不同领域的人由于其关注点不同, 所提到的“红头文件”含义也各不相同。一般而言,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 主要关注“红头文件”的政务办理职能及其写作规范格式, 其所提的“红头文件”指行政公文;公众及媒体主要关注“红头文件”对百姓生活的影响及“红头文件”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其俗称的“红头文件”, 指内容关乎百姓生活的红头形式的政策性文件;司法界人士主要关注“红头文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力与作用, 其所称的“红头文件”指政府机关做出的对不特定多数人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性规定。本文立足于政府信息公开, 讨论对象主要限于后两者。
一、“红头文件”信息公开的不足
近年来, "红头文件"信息公开, 一直是政府信息开公的亮点和公众关注的热点, 这是因为, "红头文件"信息是最基本的政府信息, 多数"红头文件"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是理应当为公众所广为知晓的;而以各种方式途径使"红头文件"信息充分公开也恰恰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责。如果"红头文件"信息公开都做不好, 那政府全面信息公开就更无从谈起。所以说, "红头文件"信息公开, 是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第一步。
应该承认, 近些年, 政府在“红头文件”信息公开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然而, 必须指出的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业已实施、政府全面信息公开阶段就要到来的今天, 政府“红头文件”信息公开工作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信息公开利用的效果尚不十分理想。比如, 政府网站上公布的“红头文件”不够全面, 缺乏有效的组织;一些档案部门的现行文件中心只提供纸质文本, 服务形式单一, 等等。概括起来,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公开的“红头文件”内容不够全面。
政府信息公开中, 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 因此, 所有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参与的政策性、规范性“红头文件”都是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所有其他非保密性“红头文件”也是政府应公众申请而公开的。然而当前, 应主动公开的“红头文件”, 许多地方政府及部门并没有在其网站上完全公布, 而公众申请公开“红头文件”却遭有关部门拒绝的事情也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档案馆的现行文件中心门可罗雀, 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能及时从各政府部门得到内容全面的“红头文件”。显然, 公众需要获取的是与自身利益相关或可利用的有价值的红头文件, 任何缺乏公众所需的内容支撑的信息公开形式都不会有持久生命力。
2. 现有“红头文件”信息公开方式的“便利性”不够。
便利性对信息用户获取信息至关重要, 如果信息用户获取一条信息比不获取该信息还麻烦, 那用户就会选择不去获取该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在提高现有“红头文件”信息公开方式的“便利性”方面, 仍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 在因特网已被公众所广泛利用的今天, 档案馆的现行文件中心如果不能提供更为便利的网络信息服务, 而非要用户亲自到通常位于政府大院内的档案馆去查询, 则其信息服务方式对于公众而言, 就是极不方便的。再就政府网站而言, 各地方政府电子政务网站虽然都在公布“红头文件”, 且多数有按部门分类, 并提供站内检索, 但整体而言, 其信息组织尚缺乏深度, 如没有搜索引擎般的全文检索, 没有按主题分类等, 从而不能使用户更为快捷地找到所需内容。
3.“红头文件”信息公开不够主动, 形式也有待多样化。
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的含义应予以全面理解, 政府信息公开诚然包括政府信息的对外公布, 即原先不对外开放的信息现予以对外发布, 但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应包括:一些政府信息, 虽然以前也对外发布, 虽然也并非出于保密, 但因种种其他原因, 却只能为少数外部人获得;现在通过增加信息发布渠道和改进信息发布方式, 使该部分政府信息能为更大范围的相关外部公众所获得。只有以此方式全面理解政府信息公开, 谈论“红头文件”信息公开才有意义, 因为, 作为政府对外行政的重要工具, 所有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参与的政策性、规范性“红头文件”都应是政府部门对外“主动”发布过的, 如果认为对外发布就是公开, 那么该部分“红头文件”就都已对外公开, 无须再关注了。然而, 现实中, 公众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红头文件”并不知晓的情况却大量存在。因此, 在“红头文件”信息公开中, 政府既要做“红头文件”信息的提供者, 以多种方式和途径提供信息, 使公众能方便地前来获取相关“红头文件”, 又要做“红头文件”信息的传播者, 主动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将“红头文件”信息“推送”给利益相关方。
二、“红头文件”网络公开方式的建议
由上可见, 当前政府“红头文件”信息公开中的主要问题是, 公开的“红头文件”内容及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尚不能很好地迎合作为信息用户的公众的信息需求特点。要使“红头文件”信息公开取得实效, 就必须将公众视为信息用户, 确立以信息用户为中心的理念, 突破传统服务方式, 做到内容全面, 信息及时, 形式多样, 方便快捷。在此, 笔者从信息化的角度, 就“红头文件”的网络公开方式提出两点建议:
1. 整合网站资源, 深化信息组织, 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整合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像当前多数地方政府门户网站一样, 直接收集本地政府及其各所属部门的“红头文件”, 在其网上集中发布。此种方式的缺点是需要分别去收集各部门“红头文件”, 费时费力, 且文件的时效性不易保证;二是各政府部门自己主动于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发布“红头文件”信息, 由各部门对“红头文件”是否过期、是否及时负责。此种方式相对易于管理;三是政府门户网站直接从各部门网站上“抓取”其所发布的“红头文件”, 但这需要对各部门网站的文件发布格式等事先做出规范。然而, 单把文件集中在一起并不是整合, 只有面向用户, 对集中后的文件进行深层组织才是真正的整合, 因此, 对“红头文件”不能简单罗列, 而应按部门、主题等进行分类, 同时, 还必须提供检索界面, 实现按标题、关键词、全文等方式检索。检索应做成独立模块, 使各政府部门都能方便地将其嵌入自己的网站中, 使进入任一政府部门网站的公众都可直接检索到本地的全部“红头文件”。
2. 建设“红头文件”全文数据库, 并提供网络检索服务。
档案部门的现行文件中心如欲在政务信息公开的舞台上占据一席之地, 必须发挥自身优势, 创新和变革服务方式。相对于一般政府部门, 档案部门的优势就在于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加工, 因此, 建设“红头文件”全文数据库, 深化“红头文件”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是档案部门现行文件中心的出路之一。在建设“红头文件”全文数据库中, 一要确保内容的全面和及时。虽然《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各部门向档案部门提交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政务信息的义务, 但要真正完整及时地收集“红头文件”信息, 也有赖于档案部门自身努力, 当地政府从制度上予以保障。二要人工标引与自动标引相结合, 建设高质量的全文数据库,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文检索。三要结合网站, 进行因特网发布, 实现“红头文件”网上全文检索。
参考文献
[1]汪全胜“.红头文件”概念析.档案时空, 2005 (10)
[2]吴丽珊.数字档案管理及全文检索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电力档案, 2003 (1)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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