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细则范文
安全检查细则范文(精选6篇)
安全检查细则 第1篇
安全工作检查细则
1、组织机构健全:成立以法人代表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治安防范领导小组,并有具体的工作措施。
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门卫巡查岗位值班制度、交通安全制度、各项活动安全申请制度、安全月报制度、课间教师值班制度及值班表、食品安全等制度。
3、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利用宣传栏刊物升旗仪式对教师学生进行安全法制宣传和定期培训。要有宣传栏和活动记录影像资料。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开展一些评比活动,并记录、有奖惩措施。
4、安全基础建设:学校锅炉、体育场地与器材、实验室、仪器图书专用教室、厕所、围墙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专用教室前后要各有一个灭火器,灭火器压力是否达标,教学楼、宿舍等设置应急照明灯,要有紧急疏散通道及疏散警示标志。
5、安全标志警示牌:学校要有明显的上下楼、电路、灭火器、危房等标志。
6、安全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每年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有专项活动记录每月一次。法制宣传、消防、防震抗灾、校园暴力、安全排查等活动要在计划活动中体现。
7、安全课程安排:安全读物循环使用记录、做到计划、课时、师资全落实,每学期利用班队会安排四课时课堂教学,要有备课记录。
8、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整改记录:学校每学期开学或放假要对全校进行一次安全大排查,排查要有记录、整改措施方案及整改记录。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排查一次以文字形式上报教育局,学校留资料。
9、安全应急预案:学校要根据季节地理环境制定相应的应急预,如:防震抗灾、抗洪应急等预案。
10、各项安全活动记录:学校每学期要组织两次以上安全教育,一到两次法制宣传活动、逃生演练等活动。活动要有方案记录。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8日将学校安全情况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一并报文教局。
11、安全责任状:学校要与各口及班主任家长每年鉴定安全责任状,要求存档。(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到邮箱8月31号前)
安全检查细则 第2篇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河南煤化集团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保障建工公司职工劳动安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人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工公司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 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六条 实行安全检查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 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九条 各级检查中,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都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
第十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部或各单位安检部门根据规定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企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2)违法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3)酒后入井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
(7)私自打开栅栏、密封,进入无风区的人员。(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0)井下斗殴、打架的责任人。
(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
(12)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员或擅自闯入警戒区的人员。
(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6)发现透水征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二、地面部分:
(1)斗殴、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2)上班前饮酒,上班时间饮酒的责任人。
(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
(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5)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6)塔吊工、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7)指挥施工电梯超载运行的责任人。(8)脚手架未按规定设臵连墙件的责任人。(9)高空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的责任人。(10)随意拆卸各种保护装臵的人员。
第十二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到井上的人员。
(3)掘进工作面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责任人员。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6)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
(7)在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重要场所、硐室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
(8)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9)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0)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1)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2)停风后的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3)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臵或阻车装臵不合格的负责人。
(14)井下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15)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临近的躲避硐室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
(16)擅自拆除或毁坏井下重要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人员。
(17)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18)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的责任人。(19)井下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臵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21)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
(22)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2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2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二、地面部分: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
(3)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4)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5)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6)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易砸伤等)区域的人员。(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8)地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臵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10)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或者未按要求系好保险带的责任人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12)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按要求隔离存放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相应罚款。
一、井下部分:
(1)乘罐(吊桶)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吊桶)、挤罐(吊桶),给予2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
(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跨越皮带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
(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
(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200元。
(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否则,罚款200元。
(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
(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
(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
(14)在停止的皮带上站立、行走,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
(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17)架棚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1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2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21)严禁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22)在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23)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有关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
(24)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25)提升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26)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
(27)井下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臵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
(29)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
(30)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停工学习,并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罚款。
二、地面部分:
(1)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2)在地面,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3)提升到地面时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4)女性工作人员作业期间没有将长发塞进安全帽内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5)进入作业现场穿凉鞋、高跟鞋、赤膊、敞胸、穿短裤、裙子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6)在施工现场嬉戏、追逐、打闹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7)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电锯等施工机械未按规定悬挂责任牌的,每处罚款100元。
(8)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或未做保护接零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9)塔吊指挥工指挥的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夹带短小物体或其他禁止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10)卷扬机钢丝绳无防脱槽装臵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12)室内装修架搭设不规范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3)危险区未进行有效防护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14)作业层脚手架没有按规定架设安全网,钢脚手架没有可靠接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5)违反有关规定,派身体条件不符合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6)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下方或周围设备未采取防火隔热 措施或工作结束未及时清理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7)地面电焊作业人员不带焊条头桶或乱扔焊条头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18)焊接施工时,没有及时将药皮、焊渣等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作业者,每处罚款100元.(19)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2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应暂停高空作业,雨后上架操作要有防滑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施工结束,不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每次罚款100元。
(22)氧气、乙炔瓶烈日曝晒无防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2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24)施工现场用电,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100元。
(25)施工机械用电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和专人监护,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6)高处作业中的螺杆、螺帽、手动工具、焊条、切割块等必须放在完好的工具袋内,并将工具袋系好固定,不得直接放在梁面、翼缘板、走道板等物件上,以免妨碍通行,每道工序完成后柱边、梁上、临边不准留有杂物,以免通行时将物件踢下发生坠落打击,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27)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验收通过,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进行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9)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未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网,每处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30)操作人员高处上下,要有保证安全的扶梯、爬梯或斜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1)高空作业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提前进行拆除或固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2)钢结构件及网架结构件安装登高时,使用钢挂梯或设臵在钢柱上的爬梯,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3)安装有预留孔洞的楼板或屋面板时,必须及时用木板盖严,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34)钢结构施工屋面板时,应在操作地点下挂设安全网,挂设的安全网应与钢结构构件连接牢固,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35)施工作业使用的梯子必须牢固,使用前必须把梯子与已固定的构件绑牢,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准将梯脚垫高使用,必要时设人员监护,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6)危险区域未划定警戒范围或未设警戒标志的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37)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后方可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38)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范围之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走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39)地面施工过程中,各工种进行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臵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臵安全防护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0)施工人员不准在土坑、土沟内休息,也不得在通风不良或有毒气体的地下室、沟、井内休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一节 通用细则
第十四条 建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办公会,被检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安全例会或培训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没有贯彻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建工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煤矿“三大规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各单位没有制定或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没有组织相关学习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投入不够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没有进 行落实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未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各检查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管理的,每次处罚200元。第二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责任就离开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单位和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 重要场所及掘进工作面图牌板不清楚、出现错别字及错误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条 各单位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要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二条 隐瞒事故不报或未按时上报的责任人和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臵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第三十四条 入井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和自救器的;地面施工现场内不带安全帽且帽带没有系牢的,每次给予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地面作业没有佩戴劳保用品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情况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而擅自更改的,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施工地点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项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条 不会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 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和新员工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或特殊环境下进行施工前,没有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各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四十五条 重大施工和作业现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纪律、作业规程、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分管职责等必须齐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六条 地面重要建筑物和场所配备专用防汛抗洪物资,雨季前,对容易积水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及时疏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就盲目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重罚。
第四十八条上班时间干私活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井下在电气设备上、在火工品箱上休息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节 矿井开凿及掘进专业处罚细则
第五十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臵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每处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五十一条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要求,否则对单位、主管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 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五十四条 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五条 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的,一处罚款50元。第五十六条 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五十七条 在放顶线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及立井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九条 验收员不按标准检查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六十条 打眼工骑跨在气腿上打眼,罚款50元。
第六十一条 多台凿岩机对工作面和帮部交叉打眼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二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各200元。第六十三条 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臵,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锚网巷道复合支护架棚时,滞后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六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七条 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八条 架棚巷道的梁腿不在一个平面,吊斜、扎角不够,每棚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九条 U型钢支架卡子松动或者缺卡子,罚责任人50元/个。
第七十条 使用木棚、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七十一条 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连锁装臵,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要及时扶正崩倒支架。否则,罚当班班长或跟班队长100元。
第七十二条 在掘进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50元。
第七十三条 掘进巷道中锚杆角度不符合技术措施规定、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根。
第七十四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五条 锚杆外露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六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 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七条 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七十八条 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九条 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砂石、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砼配比符合要求,否则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跟班队长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一条 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二条 巷道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的,罚责任者人100元/米。
第八十三条 巷道施工时,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拉力实验、否则,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四条 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100元,锚索每根罚款2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八十五条 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十八条 井口盘、吊盘上浮碴清理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八十九条 井巷掘进围岩破碎没有临时支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条 井筒冻结施工时,夏季气温高于30°C时回收氨时,氨瓶必须放臵在凉棚内或用凉水淋氨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一条 冻结施工完毕后,提前将系统内的氨、油及盐水全部收回后,才能拆除设备及管路,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九十二条 无论是否回收冻结管,都必须充填冻结孔、冻结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三条 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四条 施工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井筒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九十六条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和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臵。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 20 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否则每项对责任单位重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三节 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专业处罚细则 第九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矿井通风系统由矿方进行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按照矿方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十九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监测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臵、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否则,罚技术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各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井下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第一百零二条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循环风等。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改变掘进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否则对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按严重违章处理。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通风巷道断面被堵塞超过1/3时,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七条 严禁在风机吸风口2米内堆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罚款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机电管理人员每月要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风机,保证使用完好,并做好详细记录,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一十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并在风机管理牌板上做好记录,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5.5KW以上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风机与除尘风机除外),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臵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倒台功能,主风机电源取自有人值守的机电硐室、副风机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生产施工时必须主风机运转,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筒上不得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破旧 风筒不得乱扔乱放,风筒要保持清洁,否则对责任人每项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条 风筒工、放炮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检查员和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挂警示标志,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汇报。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贯通巷道施工时,每次放炮前都必须由当班队长或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臵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相贯通的两条巷道存在冒高区时,必须在巷 道贯通前处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导致安全检测仪器进水影响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偏差较大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如再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室汇报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后被其他检查人员检查出来的,对瓦检员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设在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放炮时都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的位臵。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监测电缆必须吊挂在所有电缆的最上方,不能与其它电缆交叉,间距必须大于10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按措施要求设臵净化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损坏工作面喷雾设施,给予责任者罚款200 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砂箱的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存放场所,必须配臵消防灭火器,装饰材料、油脂涂料、汽油、松香水等要隔离火源,分库存放专人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者,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设臵明显标记,消防工具不得随意挪用,否则,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专业处罚细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爆破工使用的工具箱只能存放雷管专用工具包,一定数量的母线和备用脚线,摆放整齐后并上锁,否则,罚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爆破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磨擦、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 分开运送,否则,罚运送人员每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爆破材料装入矿车后必须及时下井,禁止将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罚有关人员每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装有电雷管或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装放在专用的工具包内,严禁中途逗留,更不得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内,否则,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并上锁,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不上锁或箱子不完好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雷管箱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可由班长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跟班队长或本班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违反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或指定发放点退库,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 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工作面放炮后,必须由放炮员和班长在下班前结束验炮工作,严禁留瞎炮。否则,罚爆破工和跟班队长或班长各2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个炮眼内使用2个及以上雷管,罚放炮员或装药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装药爆破时耙装机不停电的,短母线、多母线放炮的,雷管未作导通试验发放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交班时要将爆落的矸石清理到工作面的底板,交接班时要明确告知接班班长或跟班队长各炮眼的具体位臵和数量。否则,罚班长或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放炮前不将母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拿下扭结短路,放炮母线敷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与电缆或电器设备接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随意毁坏火药、雷管。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六十四条 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个数超过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工作面缺棚少腿放炮或崩倒棚子不扶、支护失修不处理而放炮的,对现场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作业规定装填炮泥皮。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火药库库存爆炸材料超规定、账卡不相符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转借他人使用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安排警戒人员,罚现场负责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一个警戒人同时在两个通道内警戒,罚班长和警戒人各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七十二条 让没有放炮员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帮助制作引药,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老炮眼或残眼上打眼,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放炮后,不立即取下起爆器钥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节 运输提升专业处罚细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电机车顶车装卸或调车运行时要鸣笛,在最前方的车辆要挂红灯,同时安排人员在前方警戒,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电机车顶车运行,车辆没有全部连接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只能听从连车人员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第一百七十八条 电机车司机或跟车工发现有扒、蹬、跳车人员不制止,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20米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条 电机车换向器闭锁或者控制系统失灵,带病运行的,罚维修人员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跟车工必须佩带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机车机头严禁搭乘人员或杂物工具,否则,罚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两列车将近会车时,必须在相距50米以外减速、鸣笛,否则,罚司机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必须按规定使用电机车安全装臵的保险丝,严禁使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臵或抱闸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口间隙不大于 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装运道轨时,要求使用强度足够的钢丝绳捆扎牢固,并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物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倒链绑紧。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长材装车时,要求选用完好的材料车辆,同时车两头要装匀称,不能出现一头沉现象。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止后才能摘钩,严禁在运行中摘钩。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使用花车装长料时,不准压住矿车销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10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
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矿车有无问题,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一次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和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时,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工必须及时发出警告,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3)同方向推车时,在坡度小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在5-7‰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正常推车时,推车工脚站在道内,目视前方,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5)多人推多辆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
(6)在推车时,随时注意棚梁,防止碰伤或挤伤。(7)在把车推到指定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臵(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轨道运输使用的联接装臵不符合以下规定,给予100元罚款。
(1)、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
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臵不够长时,可以使用连接杆,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严禁长材车直接与设备车、电缆车连接。
(2)、斜巷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原设计的三环链连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并按绞车规定提升数量提升。
(3)、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合格的销子或与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环连接。
(4)、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圆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且提升重量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当提升材料或设备可能超重或重量不明时,严禁提升或下放车辆,信号把钩工必须向值班队长汇报,制定专项措施并报批。
第一百九十八条 维护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钢丝绳、钩头、保险绳及连接装臵,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没有遮拦或安全保护设施的责任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条 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及时。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零一条 斜巷掘进时,在工作面耙矸机后方20米处,应设挡车装臵;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上平台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在上平台加装阻车器。否则,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斜巷上端的绞车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按规定留有安全系数。否则,罚主管队长3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斜巷矿车掉道后,把钩工不就地处理,拉车距离超过10米,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要统一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斜巷要用声光兼备与按钮为一体的组合电铃或语音信号,否则,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每条斜巷内每隔30米设臵一个红灯信号,变坡点及偏口必须设警戒红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零七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位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不得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轨道运输不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安装地滚、地滚不转,钢丝绳严重磨地板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斜巷上、下车场处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 斜巷“一坡三档”要设臵管理牌板,明确责任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使用无极绳绞车运输的巷道,轨道接口要固定在道木上,地辊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在顶板变化大的地点要装设长托辊,否则,罚款100元/处。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标吊筒提升和提升人员用吊桶不使用保险绳的,井口井筒检修,检查不戴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位臵不对的,提升速度超规定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吊桶每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超过规定人数1人时,罚把钩工1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立井上下平行作业吊盘不采取严密封堵措施的,对跟班班长或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立井提人期间,井口棚内存放车辆,阻车器未关闭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项罚款500元:
(1)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35(2)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3)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4)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5)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6)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臵。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7)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二百二十条 天轮平台不安装过卷设施或有过卷设施不用的,长绳大抓稳车需安装过卷和远控而未安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立井施工人员上下井不系保险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钢丝绳接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绞车生根绳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3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生根固定时,必须上齐所有的压绳板并紧固压板螺栓,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相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3-5圈,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3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钢丝绳插接使用时,插接长度符合规程规定,严禁倾斜巷道提升使用插接钢丝绳,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3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使用必须使用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第二百三十条 各种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1)升降人员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5%;(2)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10%。
(3)专为无极绳绞车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
第二百三十一条 钢丝绳受到冲击拉力时(如突然停车),应
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直径变细而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绞车司机接班后,不及时检查各项安全保护,或检查记录漏填或填写不规范者,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井口与绞车司机台未装直通电话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把钩工要认真检查出入罐笼易脱落的零部件,装车是否牢固。否则罚把钩工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井口把钩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大件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要求责任单位派人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升降长材时,把钩工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如在吊盘上作业,必须通知吊盘作业人员),说明情况,控制车速在1.5m/s以内,减速慢行。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信号工和绞车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绞车或打信号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确认收到信号准确无误后,才可以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绞车司机没有严格按照岗位规程操作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四十二条 把钩工接班首先要检查钩头、连接装臵以及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臵独立的信号装臵。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 小绞车(11.4-40kw)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3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地锚固定,但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用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无渗漏现象,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地滚损坏不及时更换维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个。
第二百五十条 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时不应与巷帮碰触,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百五十一条小绞车保险闸闸带磨损超过1/3,厚度小于8mm,无护身板的;四压两戗基础不符合规定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 采用回柱绞车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拉坏轨道或设备的,加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平巷车场使用小绞车反向拉车时,回头滑轮不得挂在棚腿或锚杆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用耙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装机的,上下山迎头牵移耙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对责任人罚
款50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所有保险杠、阻车器等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用钢丝绳牵引,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操作,按规定的距离升起或落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臵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六节 机电专业处罚细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井下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不符合此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违者罚款500元。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违者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开关未停电,手把未打到零位闭锁,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米以上的通道,(对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达不到此要求
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发放不合格的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不按规定检查、维修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设备防爆开关不按要求上架的责任者,给予50元/台罚款。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机电硐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牌,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 巷道内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款。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井下及地面有特殊要求场所,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严重失爆现象,按失爆规定重罚。
第二百七十条 127伏手持式电钻绝缘护套损坏,仍然继续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平巷站在矿车上作业时,矿车不用木楔掩车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矿井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通讯、监测等本安型供电电缆露出导线,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二百七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电缆泡在水中,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井筒淋水较大时,可根据情况选择)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瓦斯异常地区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每处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并按矿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井下闲臵防爆电气设备接线装臵缺挡板、密封圈,每台罚负责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在用闲臵喇叭嘴不用合格的挡板封堵的,电缆与密封圈之间包扎他物者的,每处罚款5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井下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管路挤碰,相互间没有防护隔离设施,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井下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100元:
(1)接地装臵不合格,接地松动,接地电缆截面不够或中间有接头或露出铜芯的,接地保护截面小或材质不符合要求,连接装臵无防松垫圈等。
(2)开关内保护装臵整定不合格;
43(3)保护整定值实际与标志牌不一致或保护刻度模糊不能正确判断刻度的;
(4)电缆超过其额定电流运行,致使电缆发热的。第二百八十三条 工作面放炮时没有把电气设备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罚责任人100元,对于放炮崩坏设备者加倍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井下不按照规定做“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试验,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没有MA标志牌的,每台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扒矸机没有防护拦,罚主管队长100元。第二百八十七条 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上下山巷道没有采取防止机身下滑措施(卡轨器或钢丝绳),不使用支腿,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扒矸机导向滑轮必须固定在攀橛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和支护锚杆上,否则,罚跟班队长或班长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 绞车司机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距离50米,又没有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罚司机100元。
第二百九十条 绞车电气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 绞车司机擅自调整制动闸,罚款200元。第二百九十二条 主提升绞车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 大型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责任 44 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停送电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条 电工甩掉各种保护装臵强行送电的,给予3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要害岗位的大型设备的运行记录进行造假,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电气设备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的,熔断器用铜、铁、铝丝代替的,责任者,每台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八条 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线规定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条电缆盘圈或盘“8”字型的带电电缆的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机电设备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零二条 施工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管路,造成机电设备毁坏的,给予500元/处罚款。
第三百零三条 电器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井筒电缆除外),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
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专人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压风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机械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条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的,对责任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三百零九条 在运转的设备上方不搭平台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如砼机械、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焊接设备、铁件加工机械、手持电动工具以及水泵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可靠的接零接地保护,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维修调校安全仪器仪表,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一十二条 在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后不挂牌、不加闭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电源,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
作电气设备。否则,每次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 损坏带电电缆(包括信号电缆),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条 较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地点,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条 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应悬挂在运转设备附近。否则,每处罚主管队长5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清晰,否则,每台罚责任人50元。
第三百一十八条 电工高压作业时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不力,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 重要要害场所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三百二十条 高压开关综合保护烧坏或开关跳闸机构拒动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条 真空断路器有粘连现象,断电后有一相或两相仍有电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地面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
(2)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47(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
(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臵隔离护栏、警示牌;
(8)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第三百二十三条 地面设备防雷装臵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使用电焊机时,没有可靠接地,电焊手把损坏、不带防护面罩,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高空及吊装作业时设臵专人传递信号,信号必须统一、明确,其他人员要服从指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500元,并落实责任人:
(1)锅炉、压力容器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臵不齐全可靠的;(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3)保护装臵不起作用,无法正常工作;
(4)特种设备不定期年检;检修、运行记录不全;特种设备运行有隐患不及时处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经验收就投 48 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起吊重物时,起重机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经检查就使用或者超负荷运行的,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九条 站在吊装件正下方操作者,罚责任人200元。第三百三十条 在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时,在吊臂工作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并由专(兼)职安全人员监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否则对施工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设备起吊时,吊点应按技术资料指定部位进行起吊,如无据可查,应时吊点设在质心以上且不得损坏设备。
第三百三十二条 使用行吊吊运物件时直接跨越人员上方或不按高度吊运,以及吊装材料及构件时,歪拉斜吊、超载吊装的,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进行检修或拆装时,轴起吊后,必须将倒链的链子打结保险,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拆装配件时应用铜棒、木棒或橡皮锤进行敲打,不得用大锤敲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严禁在精加工面,传动轴上捆扎千斤顶或撬杠,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设备组装或就位对孔时,严禁用手插入连接面或用手去摸螺栓孔,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未关门加锁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三台以上五小电器不集中上板或上板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九条 构件安装好后,必须检查连接质量,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才能松钩或拆除临时固定工器具,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七节 矿井水文地质及钻探专业处罚细则
第三百四十条 会同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各类水文地质台帐、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并及时填绘修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三百四十一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汇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专业人员应详细观测记录出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臵、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等。同时应观测附近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在受水威胁的矿井地区,各单位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施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工作面或立井施工需注浆时,严格按技术措施和矿方及监理单位批复内容执行,不按技术措施内容而私自进行施工的,对主管队长罚款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立井采用冻结法施工时,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否则对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
安全检查细则 第3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前不久公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该《细则》共有9章、120条, 将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 要对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和生产设施进行备案, 对石油生产设施进行发证检验, 以充分体现作业者负责、第三方把关、政府监督的指导思想。《细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 (含天然气, 下同) 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分别负责各集团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细则》出台前, 我国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主要依据1986年公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汇编》。
健身场地的安全细则 第4篇
滑梯、秋千、攀爬架……这些运动项目让孩子百玩不厌,也让家长担心不已。其实,只要做一些安全铺垫,绝大多数意外都是可以避免的。这里,是给你的一些安全建议。
成人不能“大撒把”
当孩子在游乐场玩得不亦乐乎的时候,你也不能闲着,要在旁边做场外监督,而且你这个监督员的任务还挺艰巨。
你首先要做的是确保孩子玩的器械与他的年龄和运动能力相符合,不要让孩子玩那些超出他能力范围的器械。
其次,要监督孩子是否是正确地操作游乐场的各种设施,有没有“违规”操作行为或有不安全的行为。年龄比较小的孩子,往往不知道什么样的距离是安全的,所以没法准确地保持和其他正在活动的孩子之间的距离,使自己受到伤害;而年龄稍大的孩子又往往喜欢冒险和挑战,喜欢尝试能够展现自己运动能力的极限。因此,你的任务是制止这些有极大潜在危险的活动方式。而且,就算意外防不胜防,有大人在,就能够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地采取一些必要的急救措施,使孩子免受更大的伤害。
另外,在带孩子到一个游乐活动场地时,你还要寻找一处最佳位置,以保证自己的视野能够覆盖所有的活动器械。这样,不管孩子在哪个器械上活动,你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他的活动情况,以减少发生意外的可能性。
安全的地面什么样?
活动场地的地面材料是否合适,是决定伤害发生得多与少以及伤害严重程度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绝大多数活动场地的伤害都是因为孩子不小心摔倒,或者从活动器械上摔下来引起的。因此,地表应该足够厚并柔软,能够减弱孩子摔倒时和地表的撞击力。
那么,安全的地面是什么样的呢?
混凝土、沥青、柏油路面这些比较硬的地面都是不安全的,这些家长都知道;那么,草地、土壤表面应该安全了吧?不,这也不够安全,因为天气和时间会让草地和土壤表面逐渐变硬,以至于无法缓冲孩子摔倒时的撞击力。
松散的填充材料,如木屑、细沙或碾碎的橡胶,或者类似橡胶的柔软材料都是比较安全的。
不同的游乐设施,对于地面的要求也各有不同。比如转椅游戏区最好的地表材料应该是橡胶或者木屑填充材料;而2.5 米高的活动器械,地表至少有应该30 厘米厚的松散填充材料,这样才能起到缓冲作用。不过,如果孩子和器械的高度加起来超过了3.7 米,那没有任何一种地表材料能够保证他的安全。
另外还要确保活动场地的地表上没有水、石头碎片、树桩和裸露的树根,以免使孩子们滑倒或者绊倒。
对器械做个体检
检查完了地面,还要对器械进行一下“体检”,不要让那些“老弱病残”却仍然坚持工作的器械伤到孩子。
看看场地上有没有“带病工作”的破损器械。
检查木制设备有没有破裂的地方。
金属设备是否有被锈蚀的地方。
如果公共游乐场地有围栏,要看看这些围栏是不是完整的。如果不完整,要防止调皮的孩子在玩耍时从那儿钻出去,跑到马路上,酿成交通事故。
如果场地上有地表覆盖材料,要确保它们覆盖在应该覆盖的区域,尤其是那些孩子们容易摔落的地方。
检查设备中是否有尖锐的硬物、挂钩,以及螺栓和锋利而未打磨的边沿,这些物品都有可能划伤孩子,或者挂住孩子的衣物,导致孩子摔倒受伤。
如果活动场地有沙坑,要注意检查其中是否有破砖块、锋利的小棍或者碎玻璃。另外还要注意沙坑中是否有动物粪便,现在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难以保证它们的主人都那么规矩地制止它们到沙坑里去大小便。
有时间的话,就来当个义工吧!帮助保持游乐场地的清洁和安全,将树枝、垃圾清理出场地,提醒孩子正确使用场地的设备。运动器械出现问题时,向场地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及时提出。
让孩子掌握基本的安全守则
安全的游乐场设施和成人的监督虽然重要,但这只完成了安全保障的一半,还有很重要的一半,那就是让孩子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守则:
在攀登架、滑梯、跷跷板、秋千和其他活动设施上玩耍的时候,不能推别人,也不能互相打闹。
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来活动,比如滑滑梯的时候,脚朝下滑,不要从外面的栏杆翻到滑梯上;不要站在秋千上荡秋千等。
从某个游乐设备上跳下来之前,先看清楚下面没有其他孩子或物品在脚下。跳的时候要双脚着地,双膝轻微弯曲。
不要把滑板车、皮球等东西放在器械周围,以免自己和别的小朋友玩耍时被绊倒。
游乐场的设备如果是湿的,先不要玩耍,因为器械在湿的时候会变得非常滑。
在活动场地玩耍的时候,不要拿着细绳或背着小包,以防无意中挂在器械上造成意外。
特别提醒:
酒店安全检查工作细则 第5篇
为了加强酒店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证酒店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检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公共部分
第一条 前厅、客房、餐饮、茶坊等直接对客服务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
第二条 部门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坚持检查落实;
2、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适时教育,且是否有记录;
3、是否组织员工学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条 公共区域及消防通道是否保持通道畅通、无杂物、无障碍物等。
第四条 实施设施设备维修检查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如告示、警示或提示。
第五条 所有电源开关、插座、水阀、气阀是否完好,有无松动、失灵。
第六条 各区域各种灯具如吊灯、顶灯、壁灯等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有松动现象。
第七条 操作时(包括非常规作业时,如:高空维修、清洁等)是否按规程并采用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迹象,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制止、纠正或报告。
第二章对客服务部门
第九条 前厅
1、总台办理入住登记时,是否坚持一人一证实名制登记制度,客人信息是否及时上传;
2、贵重物品寄存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是否遵守并坚持客人信息保密制度和行李寄存、遗留物品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来客来访登记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第十一条 客房
1、客房内的开关、电源标识是否明确,开关插座有无松动,顶灯有无松动脱落现象;
2、卫生间双电压电源标识是否清楚,插座开关是否松动,顶部筒灯、风扇是否松动脱落,水龙头、马桶是否漏水;
3、检查插卡取电控制,除不间断电源外,取卡后室内所有电源是否切断;
4、房门安全疏散指示是否完好,防盗链扣是否有效;窗户安全定位销是否安装,窗外是否挂有物品,2—7楼强弱电井各类交换机开关插座是否完好;
5、3F、5F电梯井背面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易燃易爆物品,7、-1F前楼梯道PA工作间污水井盖是否稳固安全;-1F后楼梯道口储物间房门是否上锁,内堆放的废旧纸箱物品是否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餐饮
1、各种灯具、桌椅、挂画等是否牢固、有无松动脱落现象;
2、客用餐具有无破损、员工行为及操作有无不安全的现象,如传上菜造成烫伤、加固体酒精引起燃烧;
3、地面油污、酒水等是否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后厨
1、厨房菜品进货渠道是否有溯源凭证;
2、冰箱存储食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存放;
3、每天出售的食品是否坚持留样制度;
4、是否有使用超过保质期和疑似变质食品和原料的现象;
5、检查配电箱各类开关接触是否良好、线头是否发热、有无烧焦的现象、布线是否规范、是否有隔热和绝缘措施;
6、消防设施配置是否齐全,二氧化碳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灭火毯放置点取拿是否方便,7、各类气源开关是否灵活有效、保证完好,气源管线上是否有泄漏现象,下班后各类气源、电源的开关、阀门是否关闭。操作时是否严格要求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天然气报警器、烟感报警器是否灵敏可靠,天然气总表阀门是否关闭,当班值班人员是否作好记录;
8、抽油烟机蓬罩是否每天进行清除油污;油烟管道上安装排油阀是否每周进行排油清理;抽油烟机总成、空气净化器、整个油烟机烟道是否在半年清洗一次;
9、地面油渍是否清洁,灶台是否有油污;
10、在天然气使用正常的情况下,是否拆除液化气罐并关掉开关,是否将液化气罐放置在离厨房15—20米以外的安全地方;
11、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和三相电源电器设备接地保护是否良好;
12、-1F的食品库、泡菜坛房门锁安全性情况是否有效;
13、后防盗门和窗户是否完好和无人时是否关锁。
第十四条 会议室
1、检查地面各类插座有无松动现象,接线有无脱落。
2、音响设备是否正常,保持音响设备的清洁卫生,布线整齐,音响及话筒完好有效。
3、投影仪是否保持清洁卫生,长时间不使用时是否加塑料套子套装。
4、会议室结束会议后,是否做到人走灯灭并关掉各种设备的开关及总闸。第十五条 停车场(地下、地面)
1、停车场道闸系统是否运行正常,非特殊情况原因严禁人工开闸;
2、停车场管理人员(保安工作人员)是否着正装或制服上岗,严禁穿便装或不规范的服装,在监控室、停车场严禁吸烟;
3、进入酒店停车场车辆在道闸口取卡入场,是否坚持一车一卡,保安人员是否到现场指挥车辆停放,是否做到观察车辆的外观状况,如车辆有无进场前的碰撞、划痕等外伤,是否提醒车主,是否做好记录;
4、是否做到温馨提示车主将贵重物品、停车卡随身携带并锁好车门窗;
5、监控人员是否做到24小时对停车场车辆进行监控,当班执勤保安是否坚持做到不超过两小时对停车场车辆及停车场范围进行人工巡视一次;
6、是否坚持对车辆实行指定停放,指挥工作人员是否观察四周情况、间距
等因素,是否采用了语音及标准手势提醒和指挥驾驶人员停放车辆;
7、是否坚持对可疑车辆、挡牌车、车牌损毁严重看不清楚的及装货车辆、超长超宽等一律不予停放,新购车辆是否坚持查看临时号牌或相关的购车发票;
8、是否坚持交接班制度清理和查看车辆制度,对停放一天以上的车辆是否坚持弄清楚停放原因,每天24:00当班保安是否坚持关闭停车场拉栅门并上锁,是否坚持在深夜零点后至早晨六点非酒店消费客人车辆一律不得进场停放;
9、在停车场内发生的车辆碰撞、擦挂等交通事故,工作人员是否做到在第一时间取证、拍照、存储监控录像资料,是否做到协助当事车主解决或报警、报保险公司等方式处理,是否做到对事故的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10、车辆出场时,是否严格执行刷卡;是否做到车辆及牌号与电脑系统记录信息核对一致;是否做到信息记录与实物一致,才予以放行,否则,不得放行车辆。
11、保安是否每天查看停车场挡车杆、地沟盖、阴井盖、坚固螺栓等有无松动,发现松动是否及时报工程部处理。
第四章 关于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检查电源插接头、配电箱开关有无松动、破损、发热、线头烧焦或电线老化等现象。
第十七条 应急报警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第十八条 强弱电井各类开关接触是否良好、线头是否发热、布线是否规范、电表运转是否正常、井道内有无异味等。
第十九条 消防烟感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是否完好。
第二十条 干粉灭火器配置是否齐全、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消防栓水压是否正常,箱内水带、喷头、接头、阀门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记录是否完整。
第二十二条 应急照明设施设备和安全疏散指示是否完好。
第二十三条 消防水池的水量是否保持在规定的水位线上。
第五章 监控中心
第二十四条 检查监控系统是否死机导致监控失效。
第二十五条 监控室存放有酒店管理系统、电话计费系统、网络系统等酒店重要设施设备,一要保持清洁整齐,二要温度适宜,避免温度过高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三是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六条 酒店存储的监控资料,除因工作关系由部门经理报请酒店领导同意后,才能调看相关监控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看(公安机关除外)。第二十七条 保安的巡楼和消防设备的检查记录是否完善、真实。
第六章 主要机械动力设备及其它
第二十八条 电梯
1、检查电梯运行是否平稳,有无噪声及异响、打颤抖。
2、轿厢在各楼层是否平层,厢门开启是否正常自如。
3、轿厢内灯光是否齐全,抽风机工作是否正常,应急报警对讲电话是否完好有效。
4、电梯机房主机运行是否平稳、有无异响,变速箱、曳引机润滑油是否加注到指定标线上。
5、检查钢缆绳的润滑情况以及导向轮的运转情况。
6、检查配电箱情况,开关、交流接触器接触是否良好,线头是否发热,有无异响、异味。
第二十九条 中央空调机房
1、检查机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冷却泵、冷冻泵运行是否平稳。
2、检查控制柜内压线螺栓是否紧固,各类电器开关、交流接触器是否工作正常。
3、天然气的燃烧情况、各类气阀开关是否灵敏可靠,机房内有无异味。
4、主机报警系统是否灵敏,水温、水位是否适度。
第三十条 配电房
1、检查市政电网的供电情况,查看仪表盘、电压、电流是否正常,有无缺相情况。
2、查看主电缆接入处紧固是否良好和墙壁拉闸开关是否全面接触及配电柜
内各路空气开关是否灵敏可靠,线头有无发热情况。
3、配电房内防鼠网是否完好,室内有无异味(如橡胶烧焦的味道)。第三十一条 自备发电机组
1、检查外部机体状况是否正常。
2、检查蓄电池存储电能情况是否有效。
3、是否有运行记录及日常检查记录。
4、柴油保管情况是否安全。
5、柴油发电机组若在运行,观察油量、水温、转速、频率、电压、声音以及负荷情况是否正常。
第三十二条 配电箱接头是否牢固,线头有无发热现象。
第三十三条 3F-7F所有冷热水管道井门是否锁牢;
第七章 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细则 第6篇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局长 刘剑峰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十条 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
(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
(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在调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
(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
(三)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
(四)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调射线区域工作。
第十九条 X 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十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怔、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第二十二条 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第二十三条 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第二十七条 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十三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情场。
第三十四条 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
第三十六条 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三十八条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四十条 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正(或学员证)。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条 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必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十四条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第四十五条 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一)逃避安全检查的;
(二)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
(四)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二)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
(三)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
(四)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五)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六)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对合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对超量部分可退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 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职,在岗,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和站,科、班(组)多层次的业务训练。
第五十二条 持有岗位证书的安检人员应当接受岗位考核复查;考核前持证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五十三条 新招收的安检人员(大、中专院校安检专业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的空防安全,安检规章、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和外事常识以及军事技能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成为见习检查员。
第五十四条 见习检查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民航总局规定颁发上岗证书。
第五十五条 安检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根据安检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学历,工龄等,评定技能等级,确定待遇。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民航总局在航空安全奖励基金中列出专项,用于奖励在安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在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执勤中检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五)执勤中查获预谋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
(七)执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前款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安检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的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而从事安检工作的单位,勒令立即停止,井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对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已过换证期而不申请换发经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许可证,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仪器的,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未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单独上岗执勤的,对该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实施。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正式施行后,以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钾、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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