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运用工作中
法治思维运用工作中(精选6篇)
法治思维运用工作中 第1篇
信访工作中,如何运用法治思维?
全面深化改革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7月2日,新的《广东省信访条例》正式实施,正是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为健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氛围提供制度保障,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行铺垫。新的《广东省信访条例》是对过去以往信访工作经验的总结,并进一步规范了往后信访工作原则以及方法,是我省信访工作的一大创举。同时,文件明确要求信访工作者坚持法治思维,化解人民矛盾。笔者就在信访工作中,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提出看法。
运用法治思维,必须要有遵守程序的意识。坚持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为人民群众维权的前提是程序得到充分保障。替人民群众办事,结果是一个令群众满意,但程序瑕疵;一个基本合格,但程序正当,笔者认为,后者更有利于信访工作得到可持续发展以及创造健康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再者,信访“窗口”是接触基层的第一经手部门,如果起点不坚守程序,例如该提供的材料没有补充完整便转移业务部门,必会对业务部门解决问题带来困难。
运用法治思维,必须具备立体了解条例内涵以及逻辑的能力。法律条例,看似简单的几句条文,但不代表它本身是静态平面的,它需要信访工作者具备法学素养,能够全面立体地了解其背后的内涵与逻辑。不仅在面对人民群众的时候,信访工作者可以以此为契机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而且在与不法分子“做斗争”的时候,法律是信访工作者有利的武器。因为有的不法分子精通法律,也懂得如何对人民群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人民群众钻法律空子,煽动人民群众不利情绪,达到目的,最后还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信访工作者必须运用法律与不法分子斗智斗勇。
运用法治思维,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法律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之间的行为正常运作,但法律也有它的局限性,例如滞后性。法不是死规定,当法律规则确实无法解决事情的时候,那么需要信访工作者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基础上,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自由裁量。切不能错过解决的最佳时机,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法治思维运用工作中 第2篇
冯继波 蒋平
甘肃省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服务职工、服务基层,注重强化法制宣传、培育法治维权理念、丰富法治维权手段、提高法治维权实效,把握建设法治工会的着力点,切实做好年初确定的“五项活动”、“六件实事”,有力推动工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一、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是基础
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是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全省各级工会通过向职工群众广泛宣传宪法,普及法律知识,深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增强其法治意识,引导其积极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干部队伍建设始终。实施工会干部最新理论武装活动,制定了《甘肃省总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年)》,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省12.5万名专兼职工会干部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武 装。省总工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经费保障。2014年举办了6期特色培训班和16期主体培训班,培训工会干部1578名,把 “培训千名工会干部”实事落实。在培训中外聘专家学者深入学习与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着眼于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系统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依法维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广大工会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自觉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
二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主题实践活动始终。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双联行动”、深化“进企业、访职工、办实事、促发展”活动,将法律知识送进机关、乡村、学校、社区、企业、单位。叫响“有困难找工会”活动,在抓好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先后培训困难职工和农民工1.2万人次。开展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联合省电视台制作了普法宣传节目。在人群聚集的厂矿、社区、广场,举办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免费发放《甘肃省职工权益保障地方法规汇编》3万册,让职工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各级工会依托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搭建了很好的平台,营造了良好的学法守法用法 氛围,增强了活动的吸引力和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切实提高了职工法律知识水平。
三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职工法治文化建设始终。全面落实《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结合《劳动法》颁布20周年,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全省各级工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知识竞赛,涉及企业1000多家,覆盖职工100多万人。积极发挥企业文化、职工文化的教育宣传功能,开展“中国梦·劳动美·工会情”送文化下基层慰问演出活动,以小品、相声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寓教于乐,不仅丰富了基层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更把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理念传递给大家。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途径,在“建成职工书屋300个”实事中,及时跟进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为各书屋配置了大量的法律书籍、法规画册,受到基层欢迎。切实发挥《甘肃工人报》、《五月花》等工会刊物在职工法律文化建设中的优势,构筑起多元化、广覆盖的法制宣传体系,形成了特色鲜明、效果突出的职工法律文化。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关键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坚定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作出决策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方 式是以法治思维为前提,注重依照法律化解矛盾、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一种行为方式。法治思维决定、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二者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是全面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是主动督促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落实。组织力量就《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策认真研究并征求意见,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反馈。由省总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分赴9个市州、8个产业(系统)、4个大企业工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调研,形成报告,为我省出台实施办法奠定基础。与人大内司委沟通联系,开展《甘肃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做好立法前期准备。目前我省已基本形成,以《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为骨干,《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组成的劳动法律框架,为工会开展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多方联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修订《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 度》,制定《甘肃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着力解决了劳动关系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深化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调研检查,牵头组织了第八次全国互检,深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选树全省厂务公开示范单位20个。强化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下发了加强职工代表培训的实施意见、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规划(2014—2018年)、2014—2016年全省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计划等文件,召开全省推进实施集体合同攻坚行动视频会议、保障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聘用专职指导员48名,指导各级工会签订集体合同2.18万份,工资集体协议1.99万份。完善职工群体性事件及各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和防范预案,协助党政妥善处置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了职工队伍的总体稳定。
三是积极构建四位一体的服务职工工作体系。落实全总《关于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会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指导意见》,把建会、帮扶、服务、建家四位一体的工作部署,为职工提供解忧愁、利发展、有实效、高水平的服务。推进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帮扶中心在全省市县两级实现全覆盖,县以上帮扶中心100%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切实加强依法维权的职责,加大劳动争议的调处和职工法律援助服 务工作力度,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加强困难职工电子档案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对全省纳入档案的22.6万户、60多万名困难职工实行经常性救助和跟踪服务。认真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筹措“两节”慰问款物9061.6万元,慰问困难企业823户、困难职工和劳模家庭106309户。各级工会筹集助学金1812.6万元,资助各类困难职工子女入学10480人;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慰问困难女职工2.27万人。大力推动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累计参保职工446,392人次,比上年增加157,154人次,为20,056名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职工支付互助保障金1,068.3万元。
三、实现法治维权和法治工会是目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工会是党领导下的重要人民团体,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会,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会工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实现法治维权法治工会的目标。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工会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及时汇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进展情况和总体思路,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对工会工作的重视支持。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门就做好 新时期工会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五一”前夕,省委书记王三运来到省总工会机关,同劳模代表座谈并发表重要讲话,这让全省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倍受鼓舞、倍感振奋。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第十四次政工联席会议,出台了联席会议《规则》,帮助解决了省级劳模生活困难、基层工会力量薄弱、市州县区工会机关编制紧缺等突出困难和问题。省委副书记欧阳坚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出席省总重要会议活动,为工会工作水平提升给予了悉心指导和帮助。各级工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加强经常性请示汇报,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工会工作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改善。
二是依法建会,切实增强基层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制定下发了《基层工会建设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确定2014年为夯实基础年、2015年为创新发展年、2016年为巩固提高年。制定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2014—2018年),提请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党建带工建工作的意见》,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规范工会组织员管理,从改善待遇、激励引导入手,发挥他们在组织职工入会、企业建会和维护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组建,以投产5年以上、职工50人以上未建会企 业为重点,开展集中建会行动,加强督查督办,使职工50人以上企业建会率达到了98.7%。以县为单位,对尚未建会企业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定出时间表、责任包干、挂牌销号。以乡镇、街道为重点,加强“小三级”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建设。目前,全省基层工会数达到3.59万个,会员数达到357万人。
三是依法构建职工法律维权服务的长效机制。变“职工上访”为“送法上门”,就近就地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高校的协调配合,37人次的法律专家、学者、律师以不同形式开展职工法律服务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工会法律工作的影响。加大工会法律援助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从政府人社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和工会机关退休人员中聘用熟悉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障、集体协商、法律维权等方面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能力的人员,指导基层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法律维权。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致力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群监网络。目前,全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车委员会已经发展到1.24万个,车间(分会)工会劳动监督检查委员会发展到3.91万个,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3.76万人,劳动保护 专兼职干部4893人。2014年全省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7.89万次,共查找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数2.19万个,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1.92万个。(作者系甘肃省总工会理论政策研究室干部
运用法治思维做好秘书工作 第3篇
一、新形势下秘书工作性质分析
(一)新形势下秘书工作具有创新性。对于秘书工作人员而言,其日常工作内容通常都比较复杂,而创新性属于其基础及动力。秘书工作人员需频繁接触领导,两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着密切往来,秘书工作岗位主要工作就是对一些重要文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及储存,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对于该岗位工作人员而言,要求其必须具备创新能力,在社会发展新形势下能够不断探索,从而有新突破新发现。
(二)新形势下秘书工作具有前瞻性特点。在新形势下秘书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相关活动内容均需秘书工作人员进行预测,并且实施相关安排与计划,因此,对于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而言,其不但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预见性。对于这种预见性而言,是以科学性为基础建立的,在看待问题方面应当保持发展眼光,在分析事物方面应当依据其过往及当前规律,从而对其以后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进行判断,对于秘书工作而言,其科学预测准确性越大,则对其实际工作也就越有指导意义,能够更好服务于当前发展。
(三)秘书工作具有积极性特点。对于秘书工作积极性特点而言,其所指的是在秘书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保证积极上进的工作态度,对于本职工作应当具备较高热情。在具备较高工作热情的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也就能够更加努力,能够积极进行创新,敢于承担责任。在新形势下,秘书工作亟须具有较高工作热情的人来承担,这样才能使得单位整体取得稳定良好发展。
二、新形势下秘书工作中法治思维的有效运用
(一)秘书工作人员应具备法治思维。对于新形势下秘书工作而言,法治思维是秘书必须应当积极坚持的思维方式。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秘书人员应当起到积极带头作用,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学习,自身应当先保证做到知法、守法及正确用法,要保证能够真正懂得法律,并且要能够真正运用法律。另外,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应当将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进行有效运用,应当使相关法律知识与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做到知行合一,要使学习过程真正成为认识不断提高,思想不断统一的过程,使其成为通过对问题不断研究逐渐推进工作发展的过程。作为秘书工作人员应当确立法治观念及法治意识,并且要使法治意识及法治思维得到进一步强化,对于相关法治规范及法治纪律应当积极遵守,做到处事时有据可依。
(二)秘书应当提高自身依法办事能力。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社会发展形势十分复杂,作为秘书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个方面均应当使自身法治思维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应当使其通过法治方式实施日常工作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另外,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秘书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自身岗位职责,要敢于负责,对于自身职责敢于担当。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在出台重大决策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定程序,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以及风险评估与审查合法性等方面,最后集体讨论决定,从而使各项决策均能够实现合法化、科学化及民主化。
(三)秘书对法律监督应当主动接受。在秘书工作过程中,为能够使秘书人员真正实现依法办事,健全制度以及完善监督机制是重要保证。政府及企业应当从制度的健全与机制的完善入手,积极构建科学监督机制,应当保证监督机制公正高效、系统完备,还应当保证监督有力,使以制度管理人、事得以真正实现。对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可利用政务公开等方式,使群众能够知情,并且使群众能够积极参与及评价。秘书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及要求,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在实际工作中做到遵纪守法,不断增强自身法制观念,依法用权,依法办事,在工作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使各项工作均能够依法开展。
三、结语
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使秘书工作能够得到更好开展,秘书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过程中对法治思维进行有效运用,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使各项工作的开展均能够依法进行,从而使秘书工作整体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摘要:在当前形势下,为使秘书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树立“身在兵位,胸为帅谋”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应当强化秘书工作人员对法治思维的科学合理应用,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从而使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本文就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做好秘书工作进行研究。
关键词:秘书工作,法治思维,运用策略
参考文献
[1]赵建平.在依法治国新起点上加强秘书法治素养建设[J].秘书,2015(4).
[2]刘中明,薛钦元.善用法治思维做好新常态下的秘书工作[J].秘书之友,2015(5).
法治思维运用工作中 第4篇
摘 要: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思维在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不仅要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上实现法制化,还要不断提高师生的法治意识,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处理好学生个体问题,从而构建良好的法治育人环境。
关键词:法治思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与社会公民法制意识的提升,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及学生和高校之间的纠纷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和学校的广泛关注,对我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高校管理工作如何融入法制化轨道运行,合理的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并避免学校和学生的纠纷产生是我们学生管理工作者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加强法治思维在高校管理中的运用,是全面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1 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运用的重要意义
高校是以师生为主体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人才为目标的机构。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开展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一方面,学生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对象,校方对学生有权威性与约束性,学生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另一方面,学生是学校服务的对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及管理人员有一定提供学生服务的功能,二者之间是平等的,学生有享受教育并获得学校合理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因此作为高校的最大最重要的群体学生,关系着学校的安全稳定,关系着学生的成长、成人和成才的高校学生管理在高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法制化维度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建设,对于促进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与学生之间各种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案件中,高校败诉的情况频发,其中不乏学生管理方面的案件。特别是在学生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校闹”等现象,也促使我们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深刻反思。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引入更加规范的法制化轨道,从而避免因高校学生管理方面法制依据的缺失给高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对于高校学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自身的需要。高校学生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虽然从国家层面有相应的管理法规,但是,每个学校又会根据自身学校的特点,制定不同形式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这些管理办法和措施的合法性,是确保工作本身合法性的重要前提。高校学生管理在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方面,当然要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在新的形势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更新和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研究现有制度和办法的合法性,同时也要研究新的形势下如何依法更新和完善制度和办法。在法治社会当中,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前提是要制定合法管理措施,因此,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研究,沿着法治的轨道来建设,对于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2 依法制定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程序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给予了这样的规定:“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因此制定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依法开展的重要依据。我国的依法治教工作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开始受到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我国进入依法治教的现代化发展时期的标志。随后在1982年重新修订的《宪法》上关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依据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和具体原则。随后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地指明了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准则。2003年7月17日,在《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在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校的概念、目标和任务,确立了依法治校的主体和客体、权利和义务,亦阐明了政府及学校、教师、学生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首先是保证与以上的上位法,如宪法、教育法等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基础上制定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界限。高校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或者说小法是否服从大法,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否法制化运行的首要问题。因此,对于高等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深入学习和研究以上上位法,全面掌握上位法的深刻内涵,为建立合法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奠定基础。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看到,某高校根据学校的管理制度开除了学生,学生上告到法院,结果学校败诉。原因是学校的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大法的规定,也有些是由于处理问题的程序或者是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当问题,高校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处理程序和方法合法性是实现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途径。规章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即要求我们高等学校遵循法律制定位阶顺序依法建立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目前,我在国高校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有法律方面内容的介入,例如在制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制度过程中聘请法律顾问,高校有些重要学生管理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例如: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但实际上法治思维并没有完全贯穿于整个制定过程,制度的制定更大程度上基于管理者的思维,管理对象的参与度不高,基层工作人员参与的广泛性不足,作为参与制定的法律工作者,一方面是缺乏学生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是很难做到全过程参与制度的制定。这些也就导致了高校相关的学生工作制度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合法性问题,或者说制度的制定者在这些方面考虑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立法体制”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是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
一是要完善制定程序,按照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制度,这是制定制度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二是要法律工作者的全程参与,或者是由专门的法制机构制定。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工作者不是专门的法律工作部门和人员,对于法律的掌握具有局限性,法律工作部门和法律工作者的全程参加,会有效避免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
三是要有管理对象的参与,管理对象的广泛参与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能够起到广而告之的效果,对于将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学生工作人员的意见,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学生工作人员的参与,有助于制定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也有助于相关的法治思维的思考。由于学生工作人员处于工作第一线,也有助于制度的是适合落实。
合法程序的制定是践行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前提,是实现法制化管理的途径与重要表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包含的内容丰富而复杂。既涉及学生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也涉及学生班级的日常管理,学生的评优评奖,又涉及学生的日常活动的开展,更涉及学生日常的安全教育、违纪学生处理等多方面内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既依赖于严格的组织,更依赖于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细节性工作。这就要求合理的工作程序。由于各项工作内容的性质不同、具体内容不同,就要求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的合理合法性也是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
程序合法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制定科学、合理、合法的工作程序,其次要对制定的的程序进行是否合理、合法的论证。“细节决定成败”,工作程序的制定体现的就是细节问题。工作程序的制定首先要合法,对于学生工作由于涉及到学生群体和个体的具体利益,不仅要注重工作结果,更要注重工作过程,工作过程的开展要依据工作程序,因此,程序合法是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工作程序的制定其次要合理,合理制定程序是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基础,合理性的确定不仅要依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同时也要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和实际状况。合理不一定合法,合法不一定合理。因此,高校学生工作工作程序的制定要将合理性与合法性有效结合,才能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为确保高校学生管理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程序,特别是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程序更需要合理、合法。目前各高校学生管理各项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各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定的工作程序或流程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效论证。
3 依法严格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实践
学生管理工作广义而言是学校全体教师进行的面向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全部教育活动,狭义而言,就是学生管理人员对学生在校行为及学习奖惩等方面开展的活动。因而在法治思维作用下开展教育教学及日常思想教育的学生管理是依法治校的主要实践途径。
高等教育是实践主客体相互作用,依法实现培养合格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目标的实现的一个过程。第一,我们要注重教师与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法治观念是依法管理的基础和保证。社会的法治化程度的提高,人的法治意识的提高是重要标志之一。高校要加强依法治校,就需要不断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治意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也需要不断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我们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高校所有的教职员工。高校学生管理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或某些专职人员的事,而是所有教职员工的事情,因为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孕育于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环节。因此要加强所有教职员工法治观念的培养。当然,对于专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学生工作者,还需要从学生管理工作的角度专门培养。
教师的法治观念的培养,一方面要加强培训工作,使教师充分认识到法治观念对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加强不同工作性质的教师对于不同工作应该学习的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法治观念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不断地深入和强化,因此,培训工作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态化开展,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认真落实。二是加强对教育、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法制化的监督检查,从而提高依法治校的自觉性。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是靠理论学习,二是靠监督落实。对于工作过程和环节的监督检查,是提高教师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通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有助于教师提高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法治意识,从而成为自觉行动。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法治观念的培养:
一是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法制培训,充分认识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制化的重要意义。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培训应结合业务培训同时进行,这样易于将法治思维贯穿于学生工作之中,从而更好地为学生管理工作服务。
二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法制化的监督检查,提高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学生管理工作由于涉及个人切实利益,因此法治观念的具体体现意义更为突出。学生工作管理环节的法制化的监督检查,不仅有助于学生工作者提高法治意识,更有助于各项具体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加强对于高校学生工作法制化的思考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与时俱进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水平。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开展专门的法治研究,这也是工作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法制观念是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素质,因此要培育大学生学法自觉、知法完整、懂法透彻、用法正确、守法坚定、护法顽强的良好素质。学生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对象,他们的法治意识对于依法管理意义重大。
对于学生的法治观念的培养,一是要突出法治观念培养在学生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列入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开展完整全面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应该贯穿于教育教学过程的始终,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开设相应的法制教育课程。同时,要将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日常的纪律教育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将法制教育作为班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使法治意识成为一种习惯,法制教育成为一种常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贯彻法治思维,以用促学、以学促用,从而提高学生法治观念的提升。
第二,合理合法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是高等教育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基本工作,是确保师生权益,确保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依法开展教育教育教学工作,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效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对象是学生,也就是人的工作,因此,工作的开展不仅要考虑到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更要考虑到人的基本特点和规律,这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一是要按照教育相关法律的要求制定教育教学内容,做到内容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高等教育,教育教学活动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要符合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要符合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
二是要围绕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教育教学活动要做到有章可循、程序科学、规范运行。
三是要注重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合理、合法。无论是教学活动还是教育活动,组织者都要充分研究工作内容和具体环节,确保师生权益,也要确保学校权益。例如开展一项大型的学生活动,不仅要做好活动本身的组织工作,同时首先要进行活动申报,要考虑到安全保卫、群体性事件、场地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合理安排。
第三,依法处理学生个体问题。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人员高度聚集的高校,学生个体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而是必然,这也符合社会和自然规律。我们一方面要预防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更重要的是,做好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工作。这也是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方面。
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不仅要注重问题的性质,更要注意处理问题的程序,同时要注意与法律的衔接。近年来出现的学生学位授予问题、学生人身安全问题、学生纪律处分问题等,由于有些高校处理不当,不仅给高校带来了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做好学生个体问题处理:
一是要建立健全学生个体问题处理程序,并要进行合法性的审核;
二是要建立法律顾问制,或者是聘请律师作法律方面的指导,避免后续不良问题的发生;
三是要针对不同类别的学生个体问题进行专门研究,针对不同类别的问题做好具体安排;
四是要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和学生个体问题的能力。
4 构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高校育人环境与文化氛围是一所高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有的精神风貌,对每一届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是实现学生管理的不可忽视的软平台。校园文化的内涵很广,但是校园精神文化的构建是其主要内涵,在当前倡导法治建国、法治建校的形势下,法治精神融入校园文化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良好的法治育人环境的构建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性工作,通过日常工作的开展来逐渐形成。我们通常说身教重于言教,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也是如此,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依法科学处理各项学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学生中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
另一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中指出: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的理念。全面落实面向每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的原则,消除以不当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带有歧视的制度、言行。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招收残疾学生。要为残疾学生平等、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建设需要管理者不断树立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的基本理念,需要管理者不断改进依法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从而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促进高校良好育人环境的形成。
首先,要注重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良好的法治氛围营造对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运用中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做好法治思维的宣传教育是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途径。
一是可以通过多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当前的网络宣传、校园广播、校报、宣传栏等都是很好的宣传媒介。
二是可以通过课堂教育宣传,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功能。法制宣传应该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责任,法制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课堂教学活动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高法制宣传的效果。
三是开展法制宣传相关的活动,使师生参与其中。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是提高法制宣传效果的重要措施,不仅能够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能够进一步使法治思维深入人心。
其次,要将法治思维贯彻到具体的学生工作之中。工作过程中的有效使用是公证法治育人环境的重要体现。在学生工作的各项工作之中,要认真研究和落实法治思维的体现。例如在学生的评优评奖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要措施公开,
二是程序公开,
三是要结果公平。
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同样要贯彻法治思维,使真正贫困的学生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学生工作所涉及的学生切身利益问题很多,真正用法治思维来开展相关工作,是依法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现。
再次,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好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要充分发挥第一课堂的重要育人职能,同时要深入挖掘第二课堂的育人功能。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贯彻法治思维是法治思维运用于学生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教育的最佳方式就是教育与具体活动相结合,这样才能使教育内容有据可依,具有更好的教育效果。
最后,开展好党务、政务、学生工作等公开工作。各项工作的公开是确保自由平等公证法治育人环境的重要内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公开,也就加强了群众对于学校各项工作的监督。对于学生而言,学生管理工作者发挥学生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参与的积极性,以及各项具体日常事务的公开。学生管理工作以教育和服务学生为目的,学生能否参与进来,能否具有主人翁意识,对于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尤为重要。公开工作不仅要做到结果公开,更要做到过程公开,从而保证全过程参与,这也是良好育人环境构建的基本内容。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199.
[2]十八届四中全会全文.http://www.cssn.cn/fx/fx_ttxw/201410/t20141030_
1381703.shtml.2014-12-02.
[3]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3/200501/5145.html.
[4]黄艳.依法治校与和谐校园的构建研究[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4(1).
课题项目: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第5篇
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新任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的开场白中说:“我们衷心感谢人民代表的信任,从担任新职的那一刻起,我就深感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是重大责任。我们将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把努力实现人民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作为神圣使命,以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去造福全体人民,建设强盛国家。”不愧为我国著名学府北京大学法律系恢复高考制度后的首届毕业生,简短的几句开场白,他就将法治政府的实质讲得清清楚楚,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根本讲得明明白白。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公权,权利指的是私权。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的公仆。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所在。
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党的报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报告还提出要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入党代会的报告,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这一提法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期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一些领导干部只敬畏上司,不敬畏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在此背景下,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误区;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就是要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悖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就是要使每一个领导干部都成为“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好干部。
敬畏法律,首先要懂得法律。普法的重中之重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应该从切实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开始,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领导干部学法应该增强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克服甘当法盲、满足于一知半解、不懂装懂等毛病,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力争通过自身的努力,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领导干部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课程的学习和不作弊的考试,切实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在于应用,法律知识学得再好,如果不用或者不会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法律知识应用得好,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治思维运用工作中 第6篇
盾、维护稳定
法治是国家机关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社会组织有序管理与优化服务、社区有效自治与优良服务的基本依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中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了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
(一)法治思维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进一步深化改革,同样需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当前改革已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只有把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社会共识,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才能保证改革不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所阻挠,同时整个社会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才会降到最低。只有遵循法治的路径,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才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治思维是推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们所面临难题的根本途径。但发展只能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拼资源、竭泽而渔的盲目发展,如果为了追逐“政绩”急功近利,蛮干式发展,甚至不惜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只能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事实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个人财产和利益的维护,对生态环境的敏感,以及享受发展成果的强烈愿望等,都在挑战着粗放式的发展理念。只有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才能凝聚共识、排除干扰,才能使发展稳定全面推进。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共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今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应为常态,绝不允许以“发展”为借口,发生所谓的“良性违法”。
(三)法治思维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一方面,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四)法治思维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只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如十八大报告强调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理念树立得不牢。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部分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不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能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能较好地合理合法地处理好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在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领导意识错位。一是防范意识不强。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臵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查找出现问题的根源,以便从源头上去解决,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同志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的办法,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臵,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个别领导未能把维稳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分析维稳形势,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根源,对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底数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二是少数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出现失误,尤其避免出现伤害群众感情和群众利益的现象是确保稳定的重要基础。很多矛盾纠纷都是因为我们工作不到位、不深入、不细致造成的,也可以说是我们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如果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矛盾纠纷就会大幅度下降,确保社会稳定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
三、对策与方法
新时期的维稳工作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和维稳信访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改变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努力从以堵为主的静态稳定,转为以疏为主的动态稳定,要坚决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维稳观,坚决摒弃“花钱买平安”的错误维稳观。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新时期,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要牢牢树立法治思想,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的理念和体系。
1.加强法治教育,把法律意识作为在工作中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制度,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2.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在处理问题时,要充分判断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3.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对于私欲膨胀,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销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姑息、纵容这样的行为只能破坏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依法治理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制定维稳工作措施。
1.要加强维稳策略研究。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研究矛盾纠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制定好科学、合理的维稳策略,防止在维稳工作中出现被动局面。
2.要加强维稳机制建设。目前,维稳工作一般以政法机关为主,公安机关是主力军。而实际上,在解决社会矛盾工作中,事事都把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摆在前面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冲突扩大。因为群众认为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是对付违法犯罪人员的,用来对付上访群众就是把他当成了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应当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一把手负总责,各级各部门完善专门的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并真正发挥作用。在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尽量不要让公、检、法来参与。
3.要加强公共服务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方面是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来安排各项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减少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对于群众的诉求,作为各级组织要发挥好协调作用,积极帮助群众去解决问题,不要把自己由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角色演变成被上访对象,演变为矛盾的焦点。
4.处理矛盾时要主动积极作为。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各职能部门首先要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第二,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对于合法的诉求要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要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第五,信息要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要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第七,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推动各类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维稳责任。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要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
(四)要真抓实干。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化解社会矛盾、搞稳定工作,也要做到说实话、做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法治思维运用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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