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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精选8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1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理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作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特按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违章处理办法,希全体员工共同遵照执行。

1、进入施工作业区域,未佩戴安全帽罚款30元/人。

2、高处、临边作业未拴安全带罚款30元,不正确使用者罚款20元。

3、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裙子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违者罚款20元。

4、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罚款:50元,当天不允许上班。

5、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50元,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6、新进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培训上岗和安全交底,已上岗按每人30元处罚。

7、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按已上岗的每人100元处罚

8、外架上堆放物料不定期清理,违者罚款20元/处。

9、向下随意抛掷物品(钢管、木方、扣件、钢筋、砼块等),违者罚款20元/次。

10、严禁野蛮施工,损坏机具设备、挡板、模板等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违者罚款50-200元。

11、施工作业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孔口、临边作业区域未按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限期不整改,按每处100元处罚。

12、现场隐患施工班组拒绝整改或拒签隐患整改通知书,罚款300元;签后不整改罚款500元,整

改不回复罚款100元。

13、保卫人员上岗情况:晚上值勤如睡觉者处罚50元,不在岗者处罚100元。

14、施工作业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后,不听从生产、安全负责人指挥强行违章、冒险作业者罚款50元,多次不听从安全管理者清除出场。

15、施工现场、外架架体及宿舍责任区内脏、乱、差者,不整改者罚款200元。

16、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足5米,与明火不足10米或条件有限间距达不到要求,未采取隔板等防护措施,乙炔瓶未立放等情况罚款:50元。

17、电工不按临电规范作业,电线不架空或穿管;不按规定未在所有配电板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末级开关箱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按每一处100元处罚。

18、非电工在施工现场或临时设施内乱拉乱接电源线路,变动电器设备,使用花线者罚款50元。

19、操作钢筋切断机、空气压缩机、木工用圆盘锯、电焊机、刨木机等各种机具设备,违规操作或非本工种人员操作他人机械,罚款:50元。

20、在楼层上大便者罚款100元。

21、起重吊装违反“十不吊”规定;塔吊不定期保养紧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各罚款100元。

22、吊砖等物料装的过满,又不采取安全网等遮盖措施,每次罚款20元。

2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牌等行为的,除照价赔偿外,罚款100元。

24、在活动房宿舍内私自烧水、煮饭,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罚款100元并没收器具。

25、噪声污染、扬尘污染未控制达标的,按每一次200元处罚。

说明:

1、处罚并不能取代整改,整改还需责任人继续完成;

2、其他未列入条款的违规违章行为,视情况进行罚款;

3、以影像资料为凭据,罚款只针对施工总包劳务单位;

4、以上安全生产违章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

贵定一中新校区建设项目部

2013年9月5日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2篇

文明施工

违章违规违纪处罚

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的有关规定,结合JGJ59-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为制止三违的行为发生,消除事故隐患,各类 事故的发生,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教育培训:

1,凡是进场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屏签订教育卡片,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签订教育卡片的罚10元每人,(以工区班组为单位计罚)。

2,工区与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班组与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每缺一份每人罚10元。

3,凡不服从教育培训和不有有愿意签订安全责任书和三级教育卡的罚10元/人。

4,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罚100元/人。二,.安全纪律: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罚20元/人,未系帽带的罚10元/人。

2. 管理人员的班组加倍处罚。作业面上有5人的(含5人)未戴安全帽的,除对职工按规定罚款外,罚班组长50元,有10人以上(含10人)未戴安全帽的罚工区主人100元。3. 高处作业,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未系安全带的罚50元。/人。作业面上有3人以上(含3人)未系安全带的罚班组长100元。

4.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人罚20元。酒后上岗的;2 穿拖鞋,高跟鞋上岗的;3 赤膊上岗的,4 非本工种人员而使用另外工种机械设备的。

5.在高处向下抛物或向下倒垃圾的,罚100元/次。重复发生加倍处罚。

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罚20元/次。

7.未经工区,项目部负责人批准,擅自拆除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护棚,防护栏杆,洞口防护,盖板,安全防护门,安全网的或工区项目负责人批准拆除,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恢复的,罚100元/处。

8.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的,在宿舍区食堂打架,斗殴的,每人罚

100元/次。不听劝告加倍处罚,直至清退。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拆除消防器材的,罚100元/次只。偷盗工地财物的,罚款以财值的10 倍处理,严重的作清退处理。并报公安部门。三.施工用电:

1.未经现场电工而擅自安装电机和开关的,罚50元/次。

电线拖在地面上,未作防护处理的,罚50元/处.。2.施工现场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证得,防范措施不到位的,罚100元/次 3.使用不符合施工用电规范标准电器开关和导线的,胶盖闸刀,倒顺开关,护导线花线和多相插座的,谁使用罚谁100元/次。

4.未使用接线插头,而直接用导线插入插座内的,每处罚款100元。

5.6.破坏电器设施的罚100元—500元。

未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美缺一项罚100元。

四.施工机械

1.机械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挂牌而擅自使用的罚100元/台

2.无证人员操作塔机,施工升降机,卷扬机,电焊机,对焊机的,罚100元/人次。

3.塔机,施工升降机,卷扬机,搅拌机,木工机械,钢加机械焊机等机械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和违法十不吊的,每发现一次,罚100—500元。

下班和中途信息,不停机,拉闸断电的,罚50元/次。

5.50 元,二次以上罚100—500元。

6.施工期间发生施工机械故障或安全隐患,机操工部报告或不采取及时停机修理,排除隐患而继续不负责任的运转机械,罚100—500元/次。(特别是大型机械)

施工升降机,井子架进出口(楼层上)安全门不随时关闭,罚50元/ 层次(机械操作工和施工班组各负百分之五十罚款)

8.机械运转中,看书看报,干其他活,发现一次罚20元,第二次以上罚40元。

9.为了确保安全及机械的完好,电源操作台机卷扬机,搅拌机要做防雨棚,有关

机械班组要安排专人操作,人员名单报项目部备查。10.维修人员对机械电器要勤检查,如发现电机缺箱烧坏或人为操作不当损坏的

要追查原因,并追究专职操作员,班组及极点维修工的责任,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11.井字架拆除连接板,螺丝都要拆尽,拆角钢严禁抛掷,拆卸过程中损坏的按

原价的三倍处理。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未按规定及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当检查发现,限期整改,而整改后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罚100—200元。

未按规定搭设脚手架的,脚手架高度未施工层面的,罚

100—200元。

防护设施经大风吹毁不及时修复的,(如防护棚,安全网)罚100元。

机械安全防护罩壳损坏不及时更换的,罚50—100元/处。

擅自拆除和移动安全防护设施的,视情节严重每处罚100—200元。

六.现场防火:

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罚50元 /人。违规使用明火的,视情节严重罚200—1000元。

应设灭火器材的,每缺设一处罚100元,故意毁坏消防器材的,每发现一处重罚500—1000元。

七.现场文明施工,清洁卫生:

在施工现场和楼层拉大便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多次发生加倍重罚。

脚手架竹跳堆施工材料和垃圾不及时清除的,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将瓜皮 果壳 快餐盒 方便面 酒瓶等生活废品丢在施工现场楼层内,每项罚5元。(工区施工范围)

不按文明施工规定,不将各种材料,加工半成品,成品材料,废品材料分类堆放整齐的,施工现场道路,场地,加工场所,日清日净的,视情况作200—500元罚款。

搅拌机每天要清洗干净,井子架

搅拌机周围不得有水泥砂浆堆积硬化,如有硬化按离搅拌机2米范围内进行计算,每立方200元。

严禁挖土机或死拉硬拖搅拌机 井子架等设备,应人工处理,如死拉硬拖得按原价的双倍处理。

班组所用的各种设备要负责领用及入库,项目部不得另行安排点工。(特殊情况除外)

水泥要及时堆盖好,如发现硬化每包按原价的双倍处理,手工未用完的砂浆妥善处理,如发现处理不当造成浪费的按原价的双倍处理。

可利用的多层板木工板不得用作拌水泥,堆砂浆,确实需用的也要得到材料的

同意方可使用,更不能用新板垫路,垫床等。如发现按原价三倍处理,由班组承担。

做好麻袋,胶水桶的回收利用工作,特别是胶水桶要如实做好领用和空桶回

收,如有缺少由班组按原价承担。11

不得用挤塑板及其他易材料当凳子或睡觉等。如有发现人为造成损失的一侓

按原价的三倍处理并由班组承担。

以上规定自发布只日起执行

以上罚款,项目部只罚到所在工区,在每月发放工资和生活费中扣除,工区根据项目部的罚款分别对班组和个人做出处罚。工区和班组长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此处罚规定对三违人员或班组严格处罚。

生活区的处罚按生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在室内乱接开关,乱拉电线的,发现一次罚50元。在 室内烧饭炒菜的罚50/次,烧电炉的100元/次,烧热得快和电热壶的罚50元/次,使用大功率灯泡的罚50 元/次,用明火取暖的罚500元/次,并没收其违规用具。

向室外抛掷垃圾和倒脏水的罚50元/次,在室外(宿舍周围)随地大小便得罚20—100元/次。查不到人头的由该宿舍班组和工区承担。

私自带外来熟人进宿舍居住的罚50元/次。

在宿舍内有赌博的罚50元/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罚50—100元/次,不服从劝阻,加倍处罚,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故意损坏和玩弄消防设备的罚200元/次。

不服从管理,谩骂和殴打管理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罚50—200元/次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3篇

以往,对交通违章者的处罚是通过交警手工开罚单完成的,违章者再持罚单到指定收款处交罚款。这种方式有几个缺点:一是,开罚单时要记录违章者的驾照号、姓名、违章地点、类型、罚款金额等诸多内容,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影响交警的正常值勤;二是,由于人为笔误经常造成违章者与收款人员的纠纷;三是,值勤交警无法准确掌握违章者的背景、违章记录等,更有不法者持假照蒙混过关,躲避处罚;四是,无法对交警执法的正确性进行考核;五是,有些“人情款”难以处罚。

基于ARM9的915 MHz超高频射频技术(Radio Frequeney Identification,RFID)[1,2,3,4,5]的手持式交通违章处罚终端系统是在现有交通管理中引入RFID技术,当交警发现可疑车辆时,用手势动作让车辆停下来,在射频卡读写器的有效作用范围内,交警采用手持式终端机对该车辆进行检查,省去了交警手工开罚单的繁琐过程,保证速度准确性和高效性,从而带来了便利。

1 系统设计

在处理违章事故时,只需车辆上的电子标签在射频卡读写器的有效作用范围内,则司机的自然状况及违章记录等信息均输入到终端机上,并可通过GPRS[6,7]通信从监控中心调出并查看其违章记录。若交警判断司机违章了,就在手持式终端机上选择一下违章种类代码,并通过GPRS通信将相关信息发送到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以短信的方式通知违章司机其违章情况。交罚款时,司机到指定地点,工作人员根据数据库中记录的信息对司机进行罚款。实现了交通违章处罚管理的科学化、公开化,更重要的是此系统通过在驾照上记录司机的违章档案,大大加强了对司机的监督力度,可减少违章次数。

本设计需要建立的是基于RFID的手持式交通违章处罚终端系统,该系统由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组成。服务器端即监控中心,主要是通过GPRS与手持式终端进行数据传输。在客户端,RFID读写器通过无线传输读取安装在车辆上的电子标签来搜集车辆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之后通过GPRS将信息发送到服务器端,在服务器端对接收到的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并存储到数据库,同时发短信通知司机其违章情况并催促交罚款。系统的总体结构框图如图1所示。

2 硬件设计

手持式交通违章处罚终端的硬件结构图如图2所示,可以将其分为ARM核心及外围部分和RFID部分。

2.1 ARM核心及外围部分

该部分包括ARM微控制器、存储器(SRAM、FLASH和SDRAM)、输入输出设备(LCD、触摸屏TOUCH)和接口设备(RS 232、USB、网卡DM9000和JTAG)。ARM微控制器采用了ARM920T内核,是由ARM公司设计的16/32ARM920T RISC处理器,它的低功耗、精简和出色的全静态设计特别适用于对成本和功耗敏感的应用。存储器包括SRAM,FLASH和SDRAM可以支持Linux系统的运行,其中SDRAM是Hynix公司的HY57V651620,容量为64 MB;常用的FLASH类型有NOR FLASH和NAND FLASH2种,这里用到的FALSH主要是NAND FLASH,它是三星公司生产的容量为64 MB,常用于手持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LCD是东华TFT液晶屏(WXCAT35),配置为常用的16BPP模式。DM9000是DAVICOM公司推出的一种高度集成、功能强大、少引脚、性价比高的单片快速以太网控制芯片,非常适用于嵌入式系统设计,具有一个通用的微处理器接口,内部集成了16 KB SRAM(其中13 KB用作接收缓冲区,3 KB作为发送缓冲区),对内部存储器访问支持8位和16位数据接口以适用于不同的微处理器。

2.2 RFID部分

2.2.1 RFID技术

射频技术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射频识别技术是一项利用射频信号通过空间耦合(交变磁场或电磁场)实现无接触信息传递并通过所传递的信息达到识别目的的技术。

2.2.2 RFID系统及其工作原理

最基本的RFID系统由3部分组成:读写器(Reader)、电子标签(Tag)、天线(Antenna)。读写器是读取(有时还可以写入)标签信息的设备,可设计为手持式或固定式(本系统为手持式)。电子标签由耦合元件及芯片组成,每个标签具有惟一的电子编码,附着在物体上标识目标对象。天线在标签和读写器间传递信号。

读写器通过天线向外发送出一定频率的射频信号,当电子标签进入到读写器产生的磁场有效作用范围内时产生感应电流从而获得能量,向读写器发送出自身编码等信息,读写器读取信息并解码后,将信息传至计算机系统进行相关处理,从而达到自动识别物体的目的。RFID工作原理图如图3所示。

2.2.3 RFID射频收发单元

该部分包括射频芯片和天线,芯片使用CC1100,该芯片能对频率为915 MHz的超高频标签进行读写,符合EPC CLASS-1/Gen-2标准。内部的发射器部分不需要增加有源电路就能够直接驱动近距离操作的天线,读写距离可达到10 m左右,可以满足手持式交通违章处罚终端的要求。射频收发单元CC1100的电路图如图4所示,其中CC1100的信号线SCLK(时钟输入)、SI(数据输入)、SO(数据输出)、CSn(芯片选择)分别与S3C2440的SPI接口的SPICLK、SPIMOSI、SPIMOSO、nSS相连接。

3 软件设计

本系统采用U-boot软件开发系统的Bootloader,操作系统采用2.6内核的Linux[8,9]。

3.1 嵌入式系统的引导代码Bootloader

BootLoader就是在操作系统内核运行前执行的一段小程序。通过这段小程序,可以初始化必要的硬件设备,创建内核需要的一些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通过相关机制传递给内核,从而将系统的软硬件环境带到一个合适的状态,最终调用操作系统内核,真正起到引导和加载内核的作用。

Bootloader启动大多数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使用汇编来实现,它完成一些依赖于CPU体系结构的初始化,并调用第二阶段的代码。这个阶段的任务有:硬件设备初始化;为加载Bootloader的第二阶段代码准备RAM空间;复制Bootloader的第二阶段代码到RAM空间中;设置好栈;跳转到第二阶段代码的C入口点。第二阶段通常使用C语言来实现,这样可以实现更复杂的功能,而且代码会有更好的可读性和可移植性。这个阶段的任务有:初始化本阶段要使用到的硬件设备;检测系统内存映射;将内核映像和根文件系统映像从Flash上读到RAM空间中;为内核设置启动参数;调用内核。

在编写完Bootloader后,利用JTAG下载电缆烧写到Nand Flash中即可。

基本的操作过程如下,从网上下载U boot 1.1.6,cd u-boot-1.1.6,进入到该目录后,修改其顶层Makefile,添加开发板类型:

其余的相关修改及添加可参考天嵌U-boot-1.1.6dm9000中的相关文件。

3.2 配置及编译内核

配置内核的方式有:make config;make menuconfig;make xconfig;make gconfig;make oldconfig;make defconfig等配置时可供选择的配置项来自于各个子目录的Kconfig文件,如make menuconfig之后保存的结果将写入.config文件,.config文件中定义变量,结合各子目录的Makefile,可决定某一模块是否编译到内核中。由于CC1100要与SPI接口通信,内核应该支持SPI的操作。首先cd linux-2.6.25.8,进到该目录下后,命令l.查看是否有.config文件,若无则cp arch/arm/configs/s3c2410default_config .config,之后make menuconfig

SPI驱动的设置,SPI的驱动在drivers/spi/spi.c中:

其中,*代表直接编译进内核;M代表以模块的方式编译进内核。

编译内核前先修改相应的Makefile及相关的文件,以适合对应的硬件平台。之后make可在arch/arm/boot目录下生成内核镜像,如:zImage,Image。最后用USB烧写到Flash的相应位置即可。

3.3 应用程序

用户应用程序是基于Qt[10]的图形界面,当交警确认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或者罚款时,系统中断进入工作模式,通过防冲突算法获得车辆的信息,并将信息显示到LCD上,如果确认要对司机进行处罚,选择好违章代码后,将相应的信息通过GPRS发送到控制中心,否则进入到系统的休眠模式,继续等待中断发生,其流程图如图5所示。

4 结 语

本文简要介绍了所设计的手持式交通违章处罚终端系统,重点介绍了系统的软硬件设计及相应的关键技术。射频技术在交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本系统以射频技术为重点,以交通违规管理为背景,结合GPRS技术可以实现手持式交通违章处罚终端系统。能快速、准确、实时地对标签进行读取和信息处理, 为交通违规处罚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摘要:基于RFID的手持式交通违章处罚终端系统采用ARM9作为微控制器,RFID读写器接收电子标签的信息,以图形界面的形式,通过GPRS技术与监控中心进行数据的传输,对违章司机进行惩处。在此主要从硬件和软件方面,介绍了系统所用RFID技术及其实现的过程和方法。实验表明,设计的系统能准确地读取标签,能很好地取代交警手写罚单的繁杂过程,很大程度地改善和方便了交通违章的处理,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手持式,射频识别,ARM9,GPR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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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晔,王艳秋.RFID射频识别技术及应用[J].电大理工,2009(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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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但雨芳,马庆禄.RFID,GPS和GIS技术集成在交通智能监管系统中的应用研究[J].计算机应用,2009(12):4628-4630,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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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韦东山.嵌入式Linux应用开发完全手册[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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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蔡志明,卢传富,李立夏.精通Qt4编程[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4篇

2007年1月28日,某县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家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私自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内储存了非法生产的特装大地红15箱、烟花26箱、擦炮18箱。这是一担情节严重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案件。县安监局给予该企业没收非法产品及非法所得1万元,罚款3万元并吊销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歧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该案的定性一致。但是。在县级安监部门是否可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不能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烟花爆竹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理由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据“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由发证的安监局来实施,县级安监局无权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可以适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理由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分级管辖与处罚批准的案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省是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两级管辖,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做特殊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管辖权和批准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不同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了本条例行政处罚的机关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

结论

该省行政处罚是市、县(市、区)两级管辖,按照已经划分的执法管辖范围,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如属县级安监局管辖,可由县(市、区)安监局直接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如属设区市安监局管辖,县(市、区)安监局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具有管辖权的市级安监局转交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安监局实施处罚或者批准处罚,批准后也可由县(市、区)安监局实施处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三条 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六条 行为性违章 1. 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 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 4. 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5. 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 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 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 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 约时停、送电;

10. 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 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 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 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 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 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 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

17. 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8. 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 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 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 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 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 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 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 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

26. 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 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28. 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 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 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31. 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32. 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第七条 管理性违章

1. 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 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3. 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

4. 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 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 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

7. 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8. 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9. 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 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

11. 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 12. 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 13.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4. 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15. 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16. 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 17. 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8. 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 19. 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

20. 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八条 装置性违章

1. 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 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 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 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 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 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

8. 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 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 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第三章 稽查规定

第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条 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

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

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 公司。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 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

4.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处罚原则如下: 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 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

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五条 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

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第十六条 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 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

第十八条 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

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

第十九条 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

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

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

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

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 下岗管理

第二十条 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

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 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

下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下岗人员,不能提前复岗。第二十三条 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本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上岗考试,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安监部报送上月下岗人员情况(见附表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查处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实行违章记分考核。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下岗均为内部下岗。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违章处罚专用帐号,对违章的经济处罚由受罚人将处罚金直接交各单位指定的专用帐号;省公司查处的违章,其经济处罚直接交省公司指定的专用帐号。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施工现场违章处罚规定 第6篇

1.分包(分项)工程无安全措施方案或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罚款500~1000 元;

2.安全管理小组签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到期不整改的,罚款500~1000元;

3.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罚款200元。超期未复证者按无证者处理;

4.施工队长或管理人员强令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者,予罚款500元。

二、违反安全防护措施

1.脚手架、龙门架、井架、塔吊未按《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手册》有关规定搭设或未办理相应的验收挂牌制度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2.各类施工机具未设防护棚和安全操作规程、无防护挡板,转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3.各种预留孔和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4.各类电气设备无可靠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装置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5.电气开关箱不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的、电源箱乱接乱拉或严重违章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6.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或潜水泵无漏电保护装置的,每发现一处对总包单位罚款200 ~500元。

7.乙炔瓶使用时无回火防止器、气管卡夹不紧、皮管破裂等原因造成泄气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500元。

8.特种设备无各类保险、限位装置或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每发现一处 罚款 500~1000元。

三、违反文明施工及车辆行驶

1.不按规定在施工区域乱倾倒建筑垃圾或泥土的,每次处罚1000~5000元。2.每发现一起随地大小便的,罚款1000元;

四、违章、违纪

1.进入施工区域不戴安全帽者,每次罚款50元;

2.高处作业不系或不按规定挂好安全带者,每次罚款100元; 3.厂房结构吊装或屋面作业不挂设安全网的,罚款500元; 4.施工现场无登高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 5.禁烟区域抽烟者每次对总包单位罚款50元;

6.未经意,乱拆脚手架、栏杆、跳板、安全网、坑洞盖板、塔架地锚缆绳、机电设备、构筑物的支撑、衬垫等安全设施或机电设备的保险装置、安全警告标志及信号等,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7.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明火作业违反“十不烧”者,每次罚款100~500元,不听劝告者应加倍罚款并对施工人员逐出施工现场处罚;

8.凡违反各工种操作规程,不按安全交底及有关施工程序施工操作者、高处抛物、落物或违反起重、电气、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乱动电柜、电器、机械开关者的,每次罚款100~500元,酿成后果加倍罚款并对施工人员逐出施工现场处罚;

10.每发生一起斗殴事件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11.每发生一起偷盗的,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伤事故及其他 1.轻伤事故

l发生第一起轻伤事故,处罚2500元; l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处罚5000元; l以后每起轻伤事故,处罚10000元。2.重伤事故

l发生第一起重伤事故,处罚5000元; l发生第二起重伤事故,处罚10000元; l以后每起重伤事故,处罚20000元。3.死亡事故

l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处罚50000元; l进入合同提前中止商务谈判。4.其他

起重吊装中要坚持十不吊规定: a、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b、斜牵斜挂不准吊。c、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d、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e、吊物上有人不准吊。f、埋在地下物不准吊。g、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h、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i、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j、六级以上风不准吊。

施工现场十不烧: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车辆违章停车处罚规定 第7篇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三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章违纪处罚管理规定 第8篇

1.1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应承担的相应处罚后果。1.2 本标准适用于对本公司范围内员工的管理。管理职责

2.1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全公司日常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处理。2.2 公司安委会、工会、安全环保部、生产调度中心、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公司领导有权对劳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检查,检查结果计入相关部门及人员考核。

2.3 各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范围人员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并对日常执行情况进行布置、监督、落实、检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3.1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缺勤者即视为旷工。凡旷工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考核分数;

3.1.1 进出公司必须刷卡;如未带卡,须及时到门卫登记;未带卡也未在门卫登记的作旷工处理;弄虚作假代他人刷卡的每人次扣绩效考核5分。

3.1.2 各部门考勤人员应每日进行如实考勤,发现有弄虚作假、作弊现象等不实情况,扣考勤人员绩效考核10分,扣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1分。3.2 员工上班迟到的处理: 3.2.1 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 3.2.2 10至30分钟(含3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10分; 3.2.3 30至60分钟(含6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15分; 3.2.4 60至120(含120分钟)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20分;

3.2.5 2小时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记旷工半天,扣绩效考核50分; 3.2.6 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扣绩效考核100分;

3.2.7 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待岗两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金]; 3.2.7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旷工两次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扣绩效考核100分;

3.2.8 一个月连续两次违纪另扣绩效考核10分,连续三次另扣绩效考核15分,四次以上另扣当月绩效考核30分。

3.3 当月或当日睡岗一次扣绩效考核20分,两次睡岗扣绩效考核50分,三次睡岗扣绩效考核100分; 3.3.1 上班时间闭目、打盹,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视作睡岗并按睡岗条款处理。

3.3.2 离岗或借故外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均按离岗处理,离岗、早退按迟到条款扣绩效考核分数。3.3.3 离岗睡觉、关灯睡岗、躺倒睡岗及其他严重睡岗等严重违纪行为扣除绩效考核100分; 3.4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半日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3.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旷工行为: 3.5.1 休假逾期的;

3.5.2 以欺骗方式获得假期的; 3.5.3 涂改伪造证明未来上班的;

3.5.4 在应勤日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上班的; 3.5.5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

3.5.6 拒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及安排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出勤的。

3.6 偷拿公司财物或未经公司同意将公物转送他人、搞私有或私自对外加工的,违者扣当月绩效 考核100分。情节严重的公司视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失窃财物价值或非法获利金额的2 倍追究赔偿责任。

3.7 上班时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3.7.1 看小说、杂志书的; 3.7.2 洗衣物、择菜洗菜的; 3.7.3 利用工作时间购私物的;

3.7.4 利用电脑炒股、聊天、听音乐、玩游戏、看电影、录像的; 3.7.5 上班期间将脚搁放在桌子、凳子上,举止粗鲁,有失文明的。3.8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会议及学习纪律:

3.8.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违者视情形每次扣绩效考核分(根据迟到条款处理);未获准假擅自缺席的,每次扣绩效考核3分;

3.8.2 手机未关机或未设置为振动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分; 3.8.3 接听电话必须离开会场,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分;

3.8.4 团体会议(20人以上)不得在会场大声喧哗、睡觉,擅自发言或起哄,扰乱会议正常秩序,违 者每次扣绩效考核25分;

3.9 上班时间(含当班午餐、晚餐、夜餐及白班午餐时间)严禁喝酒(除工作特别需要陪客外),酒后不得上岗并按旷工处理。

3.10 严禁在公司厂区范围内(包括公司设在厂区外的其他工作场所)进行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违者扣当月绩效考核100分,并作待岗两个月处理。3.11上班时间严禁打毛衣、打扑克、下棋等违纪行为,违者扣当月绩效考核100分。

3.12 员工上班时间发生辱骂、打架情况,视情节轻重每人次予以扣50分至100分的绩效考核分数,对责任者视情形可并处待岗1-3个月或解除劳动合同。

3.13上班时间统一按公司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裤,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进入生产区不得穿凉鞋,女工不得穿高跟鞋,长发必须盘起,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3.14 进入生产装置区未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0分。3.15 提前到公司大门及主要干道等待下班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3.16 未到下班时间提前到食堂吃饭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

3.17 外来人员进入公司需在传达室登记,必须有对应人员接待,方可进入公司。门卫人员应做到言 行举止文明有礼,并应向来宾说明公司禁烟、交通等安全规定。外来人员离开公司需交还接待证明,门卫人员应注意有无携带公司财物(物资出厂必须凭出门证)。门卫失职每次扣绩效考核10分。3.18 货车进入公司必须配戴阻火器,门卫失职每车次扣绩效考核10分。

3.19 外来摩托车、自行车严禁进入公司大门(送货的及工作用车除外),门卫不制止扣绩效考核10分。3.20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控制车速,直线行驶时速应小于30公里,弯道时速应小于20公里,违反者扣绩效考核2分。

3.21 严格落实劳动纪律制度,对部门自行查处违纪人员,由部门书面交执纪部门进行违章违纪通报 处理,不与部门绩效考核挂钩,其它违章违纪均列入绩效考核。

3.22 尊重和支持公司执纪人员、管理人员按章办事,对公司执纪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谩骂或无理取 闹者,扣绩效考核50分并待岗2个月;殴打公司执纪人员、管理人员的,肇事者负全部责任,另扣绩 效考核100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23 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得擅自出公司大门。凡因公事或私事外出者一律开具出门证并注明外出事由。出门证由部门负责人签发(或授权指定人员签发)。无证外出者每人次扣绩效考核5分,并按迟到条款扣绩效考核分数,门卫不制止随意放行的,扣绩效考核3分。3.24 交接班人员未进行交接班的,每人次扣绩效考核5分。

3.25 未经部门、分厂负责人批准,私自代班的,扣除双方绩效考核50分。

3.26 因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给公司或在公司内部员工当中造成负面影响的一次扣绩效考核100分;发生两次的作待岗处理。

3.27 上班时间听音乐、玩游戏、玩手机和接听电话(非工作联系)3分钟以上的视作违纪,扣除绩效考核5分。

3.28 因吸食、贩卖毒品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100分。

3.29无中生有、造谣诽谤、制造事端等不当行为导致他人或公司名誉、形象等利益受损,社会评价下降等,扣绩效考核100分,且公司视情形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3.30考勤不如实记录,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的扣绩效考核100分。其他违纪规定

4.1除本公司食堂以外的所有区域一律为公司禁烟火区。凡在禁烟火区内吸烟者,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在禁烟区内发现烟蒂或烟灰的,区域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按每只扣绩效考核1分。4.2 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分为二级管理:分厂的一般动火由分厂安全员审批;其它多部位、多地段动火均按一级动火办理,由分厂厂长审批;公用工程及特级动火需经公司安环部审批。违章动火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00分,若出现后果(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

4.3 严禁对装有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确需动火的先将物品卸毕并经清洗置换、分析测试符合动火要求,并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和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方可进行。违者扣责任人绩效考核10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4 离岗、睡岗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任者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4.5 未按规定进行动火分析即动火的,扣责任人绩效考核5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4.6 各级人员违章指挥未造成后果的扣绩效考核15分、违章作业(操作)未造成后果的扣绩效考核1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4.7 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未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的,扣发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当月绩效考核10分。4.8 对提出严重安全隐患而未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的,扣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当月绩效考核100分,直至调离岗位。

4.9 未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安全作业票证(动火证、动土证、登高证、盲板证、有限空间作业证、检修作业票以及各类操作票等等)进行作业的,责任人扣绩效考核10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10开具票证但未注明安全措施的,票证的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安全员、审批人各扣绩效考核10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任人,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11开具票证,并已注明安全措施,有关部门人员未按规定实施落实到位的扣绩效考核25分。造成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相关人员绩效考核100分并按事故直接损失60%赔款;造成重大生产事故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视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4.12 凡发生责任事故,事故主要责任人一律扣绩效考核100分,负次要责任的扣绩效考核50分。4.13 凡因违章作业造成的自身和他人的工伤事故,责任人扣绩效考核100分。

4.14 班组因违章而发生停车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扣绩效考核100分;当班班长扣绩效考核50分,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人员扣绩效考核30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当班人员扣绩效考核100分。4.15 车辆在公司区域内肇事或损坏财物的,肇事者扣绩效考核5分并赔偿损失。

4.16 在公司区域内发生生产事故,未执行应急救援预案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虽未逃离却不及时进行抢救处理的,或接到公司通知未及时赶到现场的,扣绩效考核50分;事故情节严重的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

4.17 凡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等)而发生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扣责任人绩效考核100分。

4.18 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过程中监火人、监护人不得离岗,违者每次扣50分。因离岗而发生安全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当月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19 发生事故或事故隐患应立即、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口头或电话报告)。事故报告单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提交,较大事故在4天内提交,重大事故在7天内提交。事故迟报的扣绩效考核20分,谎报事故的扣绩效考核50分,隐瞒事故不报的扣绩效考核100分。

4.20 隐瞒事故事实真相、弄虚作假、不配合调查、对事故调查人为制造阻碍和影响的扣绩效考核50分,情节严重的扣绩效考核100分并作停职检查处理。

4.21 公司内所有消防器材未经安环部、分厂安全员同意,不得擅自挪用,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20分。4.22 消防柜内的消防器材、防护器材摆放整齐清洁、完好,若有违反扣分厂安全员绩效考核5分。4.23 任何高温设备、管道、电机旁禁止烘烤衣物、鞋子等物品,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4.24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

4.25 操作人员应认真、准确无误地记录各类报表,字迹要端正、清晰,发现漏记或弄虚作假的,一次扣绩效考核5分。

4.26工作当中和扫尾工作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而发生火警等事故的(包括其他火警事故),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合同。

4.27 使用破损的开关插座、闸刀、空气开关、外裸电源线的,扣绩效考核5分。4.28 乙炔瓶上没有有效防回火装置的,扣绩效考核20分。

4.29 无上岗证人员操作行车、叉车、铲车、挖机等特种设备及作业的(包括行车等设备下人员未撤离就起动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30 电源线头直接插入插座内的,扣绩效考核5分。4.31仓库内货物放置不符合安全规定、库内通道堵塞的,扣绩效考核5分。

4.32 移动作业或有限空间作业的照明灯不是使用安全低压电源的,扣绩效考核10分。4.33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防护用品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扣绩效考核10分。4.34 接卸货物时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正确指挥的,扣绩效考核10分。4.35 移动式电器设备未有效接地或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36 施工场地使用碘钨灯未经安全员审批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37 使用的工具、设施及现场废物料下班前未及时清理归位的,扣绩效考核5分。4.38 切割机当砂轮使用的,扣绩效考核20分。

4.39 工作后及下班时办公场所电器设施(电脑、空调、照明)电源未切断的,扣绩效考核5分。; 4.40 未经批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取暖器的,扣绩效考核5分。

4.41 区域管辖的消防、应急救援防护器材等未按规定检查、登记情况的,一次扣绩效考核5分。4.42 动火时氧气与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二瓶与动火点间距小于10米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43 使用带有电源的设备、设施外壳未按规定接地的,扣绩效考核5分。4.44 未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雨中电焊作业的,扣绩效考核50分。; 4.45 消防、应急救援防护器材前有其它阻挡物的,扣绩效考核5分。4.46 作业时需采取垫板固定措施而未固定的,扣绩效考核20分。

4.47 部门安全活动、隐患整改治理的反馈材料或资料未按时上交的,扣绩效考核5分。

4.48 部门安全学习、会议、教育等台帐未按规定要求记录的,每项扣绩效考核1分;未按规定组织参加安全活动的,扣绩效考核3分。

4.49 安装设备、管道、阀门等级不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绩效考核25分。

4.50 凡因采购物资的型号、尺寸、质量等原因而不能使用的,由采购人员负责索赔或调换。不能索赔或免费调换的,应查明责任,扣责任人绩效考核20分,且责任人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损失额的60%。如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且无法追回的,视情形调离岗位。

4.51设备采购工艺条件(参数)提供错误,造成设备达不到工艺运行要求的,扣除责任人绩效考核50分;造成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扣除责任人绩效考核100分,且责任人应按直接损失额的60%进行赔偿。如直接损失金额达5万元以上者,视情形调离工作岗位。

4.52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部门的行政、刑罚等处罚的,公司视其性质、影响、后果,给予扣除一个月以上的绩效考核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视频监控管理规定

5.1 视频监控探头严禁移位或遮挡,违者扣绩效考核10分。5.2 无故不得将视频探头关机或挪作他用,违者扣绩效考核10分。5.3 操作时必须在岗位固定位置上(须在监控范围内),处理生产问题除外(需分厂证明)。发现以下情况按离岗处理,并按“3.2”迟到条款扣绩效考核分数。5.3.1 处于监控外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 5.3.2 处于监控外1小时—2小时的(含2小时); 5.3.3 处于监控外2小时—4小时的(含4小时); 5.3.4 处于监控外4小时以上的。

5.4 视频监控录像调看须经生产调度中心、安环部同意后方可查看。违者扣绩效考核5分。

5.5 公司门卫监控室闲杂人员不得入内操作及观看视频监控,违者扣绩效考核5分,当班门卫负连带责任扣绩效考核5分。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界定

6.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1.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在禁烟区吸烟的; ——盗窃、偷拿公司物资的;

——不服从管理,殴打管理、执纪人员的; ——破坏生产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 ——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旷工两次的;

—一一个内严重违纪三次的(上班喝酒、上班赌博、离岗、躺倒睡岗、违章操作、违章动火、严重失职);

——因赌博、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活动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的; ——不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故意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的;

——未经公司同意,在其它企业、事业部门、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或为其提供任何服务的; ——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违反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侵害公司利益的; ——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定,情况严重的。

6.1.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重大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含领导责任); ——员工在生产、营销活动中收受回扣未按规定上交的;

——营销人员在营销活动中未按公司规定办理而被骗,价值五万元以上且无法追回的;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并给公司造成五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致使公司停产、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6.1.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1.4 隐瞒个人真实信息,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2 员工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2.1 旷工或严重违纪一次的;

6.2.2 拒绝完成公司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6.3 一个内员工发生三次一般违纪行为,视作该员工一次严重违纪;发生一般违纪六次直接作待岗处理;发生一般违纪九次,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附则

7.1本管理规定经公司八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1月12日公司第八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第一次修订事项,2011年1月18日第八届四次职代会通过了第二次修订事项,2012年1月13日第八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第三次修订事项。7.2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当月违章违纪情况,对违章违纪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以《违章违纪通报》形式在全公司公示,以示警告。7.3 历年下发的处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均按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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