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贯彻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贯彻制度(精选11篇)
安全技术审批贯彻制度 第1篇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贯彻制度
一、采区工程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各生产矿井要根据矿井的采区接续计划编制采区工程设计。采区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按照采矿设计手册的要求和煤矿设计规范进行编制。采区工程设计必须要突出从设计上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首先要编制采区工程设计的初步设计方案,并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机电、地测、安监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方案审查。方案通过后,再由矿组织编制正式采区工程设计。采区工程设计要提前一个月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召集,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按照采矿、通风、地测、机电、运输、安监、经济等部门各自的职责、权限和业务范围进行设计审批程序。要保证设计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采区工程设计要能够有效地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批制度
(一)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
1、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开采、施工,采煤工作面的回撤,巷道回收,处理冒顶、排放瓦斯、探放水、机电检修和巷道维 1
修等作业必须有已经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严禁无规程作业。
2、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的要求,符合上级有关规定,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并能结合实际,指导现场施工。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编制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编制。
4、采煤工作面、开拓和准备巷道以及施工期较长的回采和其他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统一标准格式进行编制。施工期较短的(50米以内)掘进工程(指其它巷道),可以按简易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格式编制。
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要内容齐全,外观整洁,图文清晰,语言准确,文字简练,通俗易懂,格式完整,重点突出,力争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材料,安全措施要有针对性,并要达到经济技术合理。
6、各作业规程中,符号、图例要统一标准。
7、作业规程中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井上下对照图、工程平面图等周围井巷的资料由地测部门负责提供;有关通风的数据计算,通风方式,通风设施的设置位置等由通风部门负责
提供;有关供电设计及机电设备的选型、布置由机电部门负责提供。
8、凡属《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都必须予以明确标出章节条目号。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已经明确规定,而作业规程又必须贯彻的条文,在作业规程中写明《煤矿安全规程》的章节条目号,在贯彻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其章节条目的内容。
9、在开采和施工过程中,遇有地质条件变化,改变巷道布置和支护形式,修改施工工艺和巷道断面等,作业规程都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作业规程的审批、管理
1、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实行会审制,由矿(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召集和主持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安全、煤质等部门有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集中审批。
2、参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批的人员要认真审查作业规程中每一项条款的内容,保证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合理性,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
3、凡属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支护材料和设备的采掘工作面、首采区、首采层、首采面的作业规程,改变矿井或采区的通风、供电系统设计、探放水设计及《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需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审批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作业规程,在由矿(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提前二周上报集团公司生产部审批。采掘方面的报生产技术部;通风方面的报安全监管部;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报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方面的报机电装备部,再由上述部室将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分发到各有关参加审批的部室和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进行预审后,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批,审批时限为一周。
4、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
5、矿要每月对现有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一次复查,由矿(煤业公司)总工程师主持,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人员参加。
6、集团公司每半年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参与审批的各部室人员,对各矿井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一次检查。
(三)有关审批的要求
1、参加审批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各部室专业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
2、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矿井采区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安
全技术措施、方案)中,有关开拓巷道布置,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采场及井巷工程中的支护设计,爆破图表及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
3、通风部门负责审批矿井采区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中有关矿井通风设计和“一通三防”方面,排放瓦斯,处理井下火灾方面的内容以及矿井拟采用的“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有关通风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
4、地质测量处负责审批矿井采区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中有关地质说明书,矿井大型测量设计,矿井防治水设计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机电装备部负责审批矿井采区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中有关机电运输方面的设计内容,尤其是矿井安全供电,矿井安全运输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全监管部负责审批矿井采区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中有关安全管理的内容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规定。
7、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对矿采区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审批负全面责任。审定各业务部室的审批意
见是否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的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并最后签署审批意见。
三、作业规程的贯彻
1、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在工程开工前,要及时向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贯彻。
2、贯彻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集人员,技术人员负责贯彻,每个参与此项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达到应知应会,未能参加学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人员,不得参加此项工程施工的工作,必须经过补充学习和贯彻后,方可参加此项工程施工的工作。
3、参加学习的人员都必须在考核栏内签字,不准他人代签;考核记录要保存到采掘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后。
安全技术审批贯彻制度 第2篇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十一章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条 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无措施及图纸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
第二条 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的图纸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签。
第三条 重要检修、安装工程、大件运输、通防措施及采掘作业规程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可按规定审签后下发。
第四条 用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
第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准施工。
第六条 凡需上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第七条 审核、审批的内容要切实符合现场实际,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第八条 审批的程序、职别、级别: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的编审由单位技术员编写,技术科主管技术员初审,(单位无技术员的可由技术科分管技术员编写)然后由下列单位领导参加会审:编制人、施工单位负责人、通风技术员、机电技术员、技术科主管技术员、技术科长、生产科长、安监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
2、开窝、透窝、停头、调向通知的编写,由技术科设计和测量人员编写,主管技术员校审,技术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3、采区及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的编审,由地质员编写,分管科长校审,技术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4、矿井水害预测预报,水文地质资料的编审由分管水文地质人员编写,分管科长校审,技术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安全技术审批贯彻制度 第3篇
一、申请
(一) 案件范围
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 检察机关对于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难看出, 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必须是重大案件, 之所以这样安排就是因为技术侦查是一种极易导致非法侦查的侦查行为, 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在重大案件范围。在界定什么是重大案件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①涉案金额的大小。②涉案人员的情况及案件的复杂程度。③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综合以上三个方面,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 应当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渎职侵权犯罪和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贪污贿赂犯罪才能使用技术侦查这一手段。
(二) 申请的程序要求
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是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技术侦查的主体, 申请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填写申请报告, 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证据情况、采取技术侦查的依据、范围, 方式、时间等, 申请报告应当得到主管检察长的批准后方可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二、审查批准
(一) 审查主体
根据现有的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情况, 侦查监督部门是承担侦查监督活动的主要部门, 而之所以要对技术侦查进行审批, 就是为了防止此项措施的滥用, 所以理应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此外, 这种审批应当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这样做一是为了防止同级机关之间仅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的现象发生, 以保证技术侦查措施用到实处, 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对于此项权利可以参照自侦案件上提一级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二) 审查的内容
除了对是否属于重大案件进行审查, 笔者认为还应当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即审查该案件是否需要通过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才能达到侦查的目的, 如果一般侦查手段达不到及时、准确的获取证据惩处犯罪嫌疑人, 而且达到一定的证据的要求, 那么应当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如果一般的侦查手段和技术侦查手段都能达到侦查目的, 那么就应当采取一般的侦查手段, 不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 程序构建
针对设定案件管理中心这一趋势, 笔者认为, 一般的程序如下:省级以下检察机关 (不含省级) 自侦部门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交至案管中心进行备案, 后将材料交至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实质审查, 提出是否使用技术措施的审查意见, 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 连同《申请报告》、案卷材料以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并确保报请材料齐备与规范。
上一级检察机关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应当及时审查, 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以此来保证技术侦查的严格使用和及时高效的使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 比如以批准决定书的形式。为了凸显技术侦查的具体情况, 在文书上应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罪名,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类型、方法、内容以及起止期限。为了保证下级单位最大限度的打击犯罪, 对于上级检察机关不批准的决定, 下级机关有权提出申请复议, 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执行
(一) 主体
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这里并没有载明是何机关来执行, 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 笔者认为应当分两部分来执行, 首先, 对于有相关人力、财力、物力支持的检察机关, 可以自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应派员参加, 监督与配合措施的执行, 其次, 对于没有条件的机关, 应当由提出申请的检察机关同级的公安机关来执行, 公安机关在技术侦查方面的比较优势明显, 这样做可以保证技术侦查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同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派员参加, 监督与配合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
(二) 依据
技术侦查得到批准后, 应当严格按照文书记载内容进行执行, 不得滥用或者超越文书的范围进行执行。在实施过程中, 如发现有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形, 应当予以坚决制止, 必要时可以提请批准部门撤销批准决定。
(三) 期限
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期限要求, 批准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满足新刑诉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延长, 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应当及时解除。同时, 对于执行的开始与结束情况都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到批准机关。对于次数, 新刑诉法并没有规定, 但是为了防止此项措施的滥用, 应当参照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 以三次为限。
摘要: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技术侦查这一侦查方式, 这就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提供了新的侦查措施, 但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好这一措施, 来打击犯罪、保证人权, 刑诉法的规定还不够全面, 有鉴于此, 笔者就检察机关技术侦查审批程序的建构等方面阐述一些自己的观点。
安全技术审批贯彻制度 第4篇
【关键词】核电;安全;许可证;核准
一、引言
安全问题可以说是困扰核电发展最大的命脉,一旦发生重大核电事故,对于一个国家的核电战略将产生毁灭性的打击。从历史上来看,欧洲和美国的核电战略都曾由于核电事故造成长期停滞。美国更是因为三里岛事件,在30年时间内没有建过一座核电站,日本也为福岛核事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二、核电厂的审批流程
一个核电厂建设主要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前期工作,要完成项目选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等;第二阶段为项目准备阶段,要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招标、主要设备订货及采购等;第三阶段为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生产准备等;第四阶段为竣工验收阶段。
三、关于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由国家核安全局依法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就是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1)核设施建造许可证;(2)核设施运行许可证;(3)核设施操纵员执照;(4)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四、核电厂建设五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对核电厂从选厂、建造直至商业 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使核设施的运营者遵守核安全法规、履行许可证要求的审批程序。为了发展核电和防止核污染,中国设立了国家核安全局,制订和颁布了《民用核设施管理条例》和一系列核安全法规。其中,HAF001/01《核安全许可证件的 申请和颁发》是实行核安全监怪管理和许可证的审查、评定、批准、颁发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文件。该文件规定了核电工程在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中,都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施行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具体的审批流程如下:
1.核电厂选址阶段。厂址审批程序和要求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6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和环境影响的申请报告。《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中有要求,其要旨是评价核电厂在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下和在该厂址的综合影响下,不致构成对职工和居民不可接受的后果。核安全局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应答复是否接受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审 查该厂址并提出《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申请如获通过,申请者应将此意见书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报有关部委审批。
2.核电厂的建造阶段。建造许可证审批程序和要求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设计与建设阶段),以供审评。只有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以后,才允许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垂础混凝土浇注。
3.首次装料调试阶段。首次装料调试许可证审批程序和要求为了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人核燃料前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及《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调试大纲》、《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并在规定时间前提交下列文件:《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操作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電厂营运单位事故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6个月)、《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首次装料前6个月)、投前检查结果(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装料前调 试报告》(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拥有核材料许可 证的证明(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运行规程清单(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维修大纲》(首次装料前6个月)及《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以后,营运单位才可以向堆芯装载首炉核燃料,进行带核反应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4.核电厂的运行阶段。运行许可证审批程序和要求为了确定核电厂试运行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审定调试后的运行限值和条件是否符合核安全要求、检查进人运行阶段的必要条件是否具备,申请者应从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过12个月的试运行后,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三份文件:《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和《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核电厂才能进人商业运行。
5.核电厂的退役阶段。退役审批程序和要求核电厂退役有三个因素:①核电厂已被确认不能满足国家核安全现行规定的要求;②核电厂已经达到设计寿命并经验证没有延长运行寿命的意义;③核电厂在经济上失去存在价值。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开始退役活动前2年向国家核安全局 提交《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经批准后才能进行退役施工。在最终退役前,申请者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最终退役申请书》及下列三个文件:《核电 厂退役报告》、《核电厂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退役阶段)。经审定后核安全局下 达《核电厂退役批准书》。
五、结论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法令颁布后,国内核电项目也随之从项目审批制进入到了项目核准制阶段。核准制的核电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项目的申报、核准过程中对核电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在原项目审批制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合理、高效的管理机制。
核安全局在核电厂项目的审评和监管既有相当稳定的法规强制性,也有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改善的与时俱进性,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在安全总体要求思路中处理好个别的特殊问题。为核电安全稳定的发展,做出了可靠的保障。
作者简介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经理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生计处土建主管汇报。
2、生计处土建主管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生产技术处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1、A级隐患:
公司生产技术处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批、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2、B级隐患:
办公室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副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整改后报安环处备案。
3、C级隐患: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6篇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11-3-
31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各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所分管地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对所有生
产地区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2、施工单位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新采区设计和审批: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技术、机电、运输、安监科、通风、供应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采区生产系统、通风系统、供电、排水系统的设计方案。具体由技术科依据“采区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区设计,生产矿长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和总经理进行批示,并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
4、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科、地测科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作业规程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监、机电、运输、通风区、施工队等有关单位和分管副总,对作业规程进行会审,并签字生效,并下发到有关单位,施工队组织学习贯彻(学习后进行签字)。
5、采掘工作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地测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施工方案,并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监、通风等进行审批签字,最后由总工程师签署审批,并下发有关单位。
6、工程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将作业规程及措施存档。严禁采掘作业规程,措施及设计丢失。
7、机电运输方面的措施需经机电运输副总审查批示,总工程师签字后方生效。
8、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措施,需经通防科审查,总工程师签批后生效。
煤业集团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7篇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施工设计和建设、生产矿井施工作业过程中技术管理,规范我集团安全技术的审查与审批程序,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标准、规范、有效执行,促进集团安全生产持续发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参审人员及职责
第二条集团参审人员为:总经理 总工程师 集团机电副总部门经理。各矿参审人员:矿长 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 副矿长 技术员 采、掘、机、通、运各队(科)长。集团总工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技术把关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条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所在矿技术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方案、措施,落实有关技术方案、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在会审、审批各种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之前有关领导要深入生产地点,对生产作业现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内容
第五条各矿编制的采、掘方案、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审
核,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六条各矿采掘计划及配套方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签字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审查,集团总工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七条各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编制技术革新方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集团总工审核备案,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八条各矿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需编制开采方案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由矿总工程师同意后、矿长审查后执行,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巷道断面、支护形式)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各矿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各矿每月、每季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核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汇总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各矿瓦斯防治规划、瓦斯抽采计划、瓦斯防治目标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呈报集团总工审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章生产矿井审批内容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维修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矿自行组织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设备安装、设备及材料回收措施,矿井反风措施,矿井机电检修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巷道贯通、盲巷排放瓦斯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七条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日报表由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审阅。
第十八条井下防水闸墙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建设矿井审批内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保专篇,建设项目招投标协议、合同,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装备水平、施工力量、机械化程度和工程平均进度指标等,由建设项目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建设项目总工程师呈报集团公司审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与审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井筒检查钻孔报告,施工队伍的技术装备水平、机械化程度,各种规范、规程和规定以及各种协议、合同等,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监理等单位参与编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会审并签字,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矿长签字同意。报集团公司和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队负责编制,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工队会审并签字,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签字批准。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各类单位工程发生重大变更需由建设项目总工程师提出变更理由,矿长签字同意,呈集团公司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需由建设项目总工程师呈报集团公司对相关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后,集团公司派人参与验收。
第六章规程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审定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及时补充完善。各矿井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要定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不按措施要求施工的,有权责令其改正,直至停止作业。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补充完善的,须及时对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七条对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或安全技术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如不按以上规定执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100~2000元处罚。
第七章附则
安全技术审批贯彻制度 第8篇
关键词:银行信贷,专职审批人,制度
一、专职审批人制度定义
专职审批人是指专门从事信贷业务审批工作, 在政策制度约束下被授予一定额度的审批决策权的专业岗位人员。传统的信贷审批体制下, 一般都是具有行政级别的支行行长、授信审批部总 (副总) 经理、行长等人才被授予一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权被视为等同一定的行政权, 但在新的专职审批人制度里, 审批权被归入专业职务权限, 由具备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的职业素养的专业人员承担, 这将是一个最大的区别和超越。
二、专职审批人制度的内容
专职审批人制度包括审批人职责、任职资格、任免、日常管理、考核、薪酬等一系列内容, 以下就各内容进行展开说明。
1、专职信贷审批人的工作职责:
专职审批人按照目前实际情况, 一般分为信贷审批官和信贷审批经理两种。信贷审批官为派驻机构信贷审批部门的负责人, 承担相应的信贷风险审批, 并担任派驻机构信贷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2、任职资格管理
专职信贷审批人任职资格条件根据不同的等级有不同得要求。举杭州银行目前实施的情况, 分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等几个等级, 分别规定为:
初级专职信贷审批人的基本条件如遵纪守法、学历、职称、工作年限、从业记录等。专业条件包括: (1) 熟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法等相关经济法规; (2) 熟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种类、功能和流程, 了解行内外信贷业务发展的历史与经验教训; (3) 熟悉本行信贷管理基本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熟悉本行信贷业务涉及行业的特点、现状及发展趋势; (4) 对各类信贷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具有较为清晰的理解和认识, 能够作出独立分析、判断; (5) 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沟通交流、组织协调能力。
中级审批人则除上述要求外, 必须从事银行信贷工作满5年, 其中在本行满3年;对各类信贷风险具有较强的分析、决策、控制能力;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 较强的沟通交流、组织协调能力。
高级审批人必须满足从事银行信贷工作满7年, 其中在本行从事信贷工作满3年;或任本行中级专职信贷审批人满2年;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较强的沟通交流、组织协调能力;具有独立拟订信贷管理和业务制度的能力;具有培训信贷从业人员的能力。
资深审批人必须满足从事银行信贷工作满9年, 任本行高级专职信贷审批人满3年;在本行信贷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成绩;对本专业岗位起到带头和指导作用;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述能力。
3、任免管理
专职信贷审批人的聘用可以采取组织聘任和公开竞聘两种方式。
组织聘任由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名, 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行长批准后进行信贷审批授权, 总行发文聘任。
公开竞聘采用由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组织公开招聘;风险管理委员会初审;经行长批准后, 进行信贷授权, 试用期一年, 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试用期考察合格的, 正式聘任为专职信贷审批人。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玩忽职守、出现违反执业道德、重大过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经离任稽核后发文解聘。
4、日常管理
专职审批人一般采用总行主管部门垂直管理, 人员编制归总行, 薪酬待遇由总行统一规定。
分行及集中区域的专职审批人实行总行委派制, 由委派方及派驻方实行双重管理。
为提高专业化水平, 按行业分类实行授信审批的人员组合管理。
5、考核
专职信贷审批人的考核评价采用矩阵式评价方式, 实行定性与定量双向考核。主管部门设立专职信贷审批人考绩档案, 记录专职信贷审批人的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专职信贷审批人薪金待遇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作为其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6、薪酬
专职信贷审批人实行年薪制。对居住地为非派驻地的专职审批人享受总行规定的外派补贴。年薪分为固定薪酬与浮动薪酬, 浮动薪酬根据考评结果发放。高级专职信贷审批人年度考评优秀的, 一般可参照总行主管部门副总经理年薪档次执行, 其他职级专职信贷审批人、其他考评档次的参照上述标准按比例浮动。
7、培训
为提高专职信贷审批人的职业素质, 应重视和加强对专职信贷审批人的培训。培训方式可采用专题讲座、案例研讨、进修、委托代培、短期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等多样化的培训形式。专职信贷审批人必须具备知识更新能力, 保证一定的培训学习时间。
三、实施专职审批人制度的意义
1、推进专业化队伍建设, 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实施专职审批人制度后, 可以选拔一批懂业务、懂风险控制的专业人员专职从事审批业务, 原有赋予审批权限的行政管理岗如行长可以从具体业务中脱身, 从事管理和营销。总行又可以将专职审批人根据各自擅长, 分别赋予不同行业的审批权限, 逐步培养起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审批队伍, 提高审批质量。
对于支行和客户经理在申报业务的时候, 可以获得更多的辅导、更快的审批效率。
2、树立良好的信贷审批文化
随着时间推移, 专职审批人制度的实施, 还有助于一个良好的信贷文化的形成。业务条线的专业化和条线化管理, 使得业务审批中存在的灰色地带逐渐清晰, 经营层追逐的利益和审批人遵循的专业、合规、谨慎会形成天然的制约, 从而推动信贷业务平衡健康发展。
四、专职审批人制度的成功关键因素
1、高层充分的信任和支持为审批人制度奠定基础
当实施专职审批人制度时, 势必削弱甚至剥夺了原有经营层的审批权力, 过度阶段时期的矛盾是非常激烈的。此时需要总行高层予以充分的信任和支持以渡过情况复杂的磨合期。
2、专家序列的岗位薪酬设计开启良好的职业生涯
一批优秀的专业素养良好的审批人是一家银行的宝贵财富, 为他们提供清洗的职业生涯设计和良好的薪酬水平是关乎职业审批人人员稳定的重要因素。不是人人都具备成为领导的特质, 也不是人人都能获得晋升的机遇, 但是是要他具备有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成为一个资深的, 受人尊重的职业审批人、风险官也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参考文献
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第9篇
一、矿井安全技术文件必须经过矿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实施或执行。
二、安全技术文件包括:
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其重大修改的补充措施,各工种操作规程,采区方案设计,采区设计说明书,采区与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矿井安全计划、生产计划及中长期安全规划,涉及安全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包括论证、方案、设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及其设计,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试验之前的论证、安全性能检验、鉴定及其制定的安全措施等(除在编制、设计过程中应征求有关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人员的意见外)
三、审批程序
安全技术文件由矿技术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安全技术文件编制完成后,须报部门负责人、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执行前应有矿技术、安全执行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需重大投资的项目,须报企业业主批准。
上述中除地质说明书、设计图、各采掘作业规程、各工程操作规程外,其它应同时报矿主管部门备案;1
对上述中的各方案及其变动,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或修改,另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除上条之外的临时工程及其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较小改动,季度或月安全生产计划,局部较小隐患的整改措施等,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即可下达执行。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矿各个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矿制定的作业规程、安全规程作业,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相关技术、安全规范。
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规程是各工种作业人员,从进入工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作业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的行为规范要求,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重要保障。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本工种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规程内容和要领,熟练掌握其操作程序和标准,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各岗位工作人员未经作业规程、安全规程学习和考试合格,不准上岗作业。
三、各部门(科室、班组)要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总结经验教训,重温“三大规程”,引导职工用正确的方式执行规定的动作和程序,不断提高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时,对错误执行作业规程、安全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或纠正,对于习惯性违反规程的行为,安监执法人员要及时进行追查处理。
五、各部门以及各岗位职工在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安全规程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如规程内容与现场实际和操作的动作、程序、标准、要领不相适应的情况信息应及时反
XX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10篇
安全技术措施是公司安全经营的重要手段,为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安全、有效的发挥作用,特制订本审批制度。
1、公司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形成技术文件,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2、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必须经过公司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技术负责人签名,报经理批准。
3、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坚决实施,由技术负责人执行,安全负责人监督。
4、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安全负责人应组织进行评价。
安全技术审批贯彻制度 第11篇
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煤矿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依据《规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批制度。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规程》第79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133条)。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规程》第176条)。
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能化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规程》第176条)。
4.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矿井,撤销突出危险的鉴定报告和审批文件(《规程》第176条)。
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
三、下列技术文件,由各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批。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规程》第103条)。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规程》第104条)。
3.矿井初步设计和矿井安全专篇(注:矿井安全专篇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报上级安全监查部门审批)。
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煤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经理审批。
1.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50条)。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37条)。3.突出矿井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规程》第177条)。4.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9条)。
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规程》第270条)。
五、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
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3.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4.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规程》第67、68、79、81条)。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规程》第81条)。
6.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计划。
7.有冲击危险的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的开采设计及防冲措施。
8.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9.矿井制冷降温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02条)。1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1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112条)。12.矿井反风演习计划(《规程》第122条)。13.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45、146、148条)。14.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规程》第154条)。
15.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40、141条)。1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58条)。17.突出矿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规程》第177条)。18.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规程》第179条)。19.突出矿井对突出煤层区域突出危险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预测报告(《规程》第186条)。
20.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的审定(《规程》第190条)。21.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请示(《规程》第197条)。2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所编制的设计和制定的综合防突措施(《规程》第199条)。23.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规程》第251条)。
24.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25.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0条)。
26.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规程》第263条)。
27.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4条)。28.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规程》第267条)。29.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30.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确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31.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309条)。32.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规程》第435条)。
33.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
34.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35.矿井供水系统、注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36.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37.矿井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继续使用报告。38.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39.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40.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41.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请示报告及设计。
六、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5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条)。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1条)。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5条)。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9条)。
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3条)。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4条)。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7条)。
9.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8条)。
10.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订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公司备案《规(程》第62条)。
11.综采(放)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备案(《规程》第67、68条)。
12.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
13.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14.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8条)。
1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每次发生冲击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
16.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17.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及专项措施的实施规程,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8.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2条)。19.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6条)。
20.巷道贯通措施(包括贯通各类硐室、采空区、各类安全技术边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08条)。
2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采用串联通风,所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14条)。22.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1条)。
2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4条)。
24.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5条)。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7条)。
26.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33条)。
2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规程》第139条)。28.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0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需报公司审批的除外)。29.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1条)。30.矿井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5、147、148条)。31.突出矿井的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77条)。
32.因一台通风机检修,造成矿井通风无备用通风机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专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33.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报告,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86条)。
34.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05条)。
35.采取震动爆破措施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备案(《规程》第210条)。
36.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4条)。
37.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5条)。38.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规程》第223条)。在井下进行照相、录像,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39.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5条)。
40.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9条)。41.巷道掘进地质说明书,一般的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采后地质总结、采区采后地质总结。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2.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5条)。
43.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7条)。
44.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8条)。
45.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6条)。
46.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3条)。
47.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5条)。
48.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6条)。
(1)接近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49.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94条)。50.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07条)。
51.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1条)。
52.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2条)。53.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3条)。
54.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9条)。
5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30条)。
56.立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规程》第412条)。57.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8.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专门制定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安全技术审批贯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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