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签发
安全管理制度签发(精选12篇)
安全管理制度签发 第1篇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制度签发单
申请部门
行政部
申请人
林典超
申请事项
主题
公司制度—组织架构图
版本号
版本号:XGH-XZ-ZC-01/002
发送
范围
主送:董事长办公室、行政部、营销部、生产部、财务部、综合管
理部、质检部
抄送:
备注
1、公司制度—组织架构图/计1页
审核申请事项
拟稿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核稿:
****年**月**日
审核会稿:
签
发
董事长:
****年**月**日
安全管理制度签发 第2篇
一、目的
为促进工程质量监督文书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文书的签发条件、程序和文书发放后的跟踪处理,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文书的格式要求
1.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文书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工程复工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意见书》,以及其它与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公函等。
2.监督文书应使用市质监站统一印制的格式,文书编号应使用市质监站按类别统一编制的编号,各
镇街质监组(包括松山湖质安站、虎门港质监组,下同)可按照监督文书格式样板自行印制。
3.监督文书采用无碳复写形式,一式三份,第一联为监督机构存根,第二联发给建设(监理)单位,第三联发给施工单位。
三、监督文书签发制度
1.监督文书的内容应意见明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楚。
2.由市质监站签发的监督文书,应加盖市质监站公章,由镇街质监组签发的监督文书,应加盖镇街规划建设办公章。
3.不同类别的监督文书应根据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签发程序要求分别由监督员、监督室主任(质监组组长)按权限范围进行签发,并按要求及时跟踪处理。4.各类监督文书的签发条件、签发程序以及跟踪处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
① 签发条件:用于提醒责任主体对有关质量标准的执行,对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阶段或技术环节引起注意和重视,对轻微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提出警告和责令整改。
② 签发程序:由监督员签发。③ 跟踪处理:
a.如提出整改要求,应加注整改期限,质量责任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填写《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附表20)报送监督员,监督员收到《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后视情况是否需要复查,需要复查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b.整改期限到期后质量责任单位对整改情况仍未进行回复的,监督员应马上进行跟踪,如确认相关问题未得到任何处理的,可发出《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
c.复查通过的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发现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已造成工程实物质量问题的,应及时下发《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
(2)《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
① 签发条件: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违反了相关标准,对工程实物质量已构成实际损害或潜在威胁,导致分项或分部工程已形成不合格产品等,责令限期整改至清除隐患或达至合格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a.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的。b.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c.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d.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e.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f.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g.材料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h.未按规范要求及时完成各分部(子分部)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i.存在其它质量问题的。
② 签发程序:由监督员签发,签发前须报告监督室主任(镇街责任监督员报告质监组组长)。
③ 跟踪处理:
a.质量责任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填写《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报送监督员,监督员收到《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b.整改期限到期后质量责任单位对整改情况仍未进行回复的,监督员应在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c.复查通过的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发现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及时下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3)《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① 签发条件:施工现场存在违章作业行为,严重威胁工程质量,现场质量失控,出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或已发生较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令局部停工,限期整改,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a.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b.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c.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d.相关责任主体资格弄虚作假的。
e.对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内容未在整改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完成的。
f.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g.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h.未按规范要求对主要材料、大型构配件、关键工序(部位)进行检查与验收的。
i.主要材料、结构试件或结构实体经检测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j.主要结构受力部位不按图施工的。k.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l.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m.存在其它较严重的质量问题的。
② 签发程序:由监督员提出,报监督室主任及主管站长同意后,由监督室主任签发。
③ 跟踪处理: a.《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下发后,监督员应在责令停工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复查质量责任单位是否按要求停工,未停工的上报建设局。
b.整改期限到期后质量责任单位对停工整改情况仍未进行回复的,监督员应在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c.质量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应向项目联络员提交《工程复工申请报告》,项目联络员收到《工程复工申请报告》后报监督室主任,由监督室主任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员进行复查。
d.复查发现质量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视情况报建设局立案调查并提请行政处罚。
(4)《工程复工通知书》
① 签发条件:质量责任单位已按《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向质监机构提交《工程
复工申请报告》,并经复查确认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报监督室主任及主管站长同意后,由监督室主任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恢复施工。
② 签发程序:申请复工的工程报监督室主任及主管站长同意后由监督室主任签发。
(5)《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
① 签发条件:用于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所执行的验收标准时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② 签发程序:由监督员填写,竣工验收监督带队人员签发。
③ 跟踪处理:
a.一般质量问题整改的,质量责任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可不需到现场复查。
b.要求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填写《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报送项目联络员,收到《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记录各类监督文书的签发、跟踪处理情况,并按月对监督文书的签发和跟踪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向办公室后监督室主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员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5.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为七天。整改期间,如质量责任单位确实需要延长整改时间的,须书面说明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明确整改完成时间。
四、监督文书归档制度
1.监督员应保存所签发监督文书的相关文字、照片或音像等资料,于文书签发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至项目联络员。项目联络员应将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归档项目卷宗。
2.项目联络员应在监督文书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到监督管理系统。
3.各监督室应建立本室的监督文书签发台帐,及时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分析与管理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研究资料来源于2007~2010年长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系统资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情况登记本。
1.2 方法
从签发情况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系统中提取相关资料,核对年报表,按补发、换发、废证原因进行分类,使用Epidata录入数据,经核校后的资料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包进行描述性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使用我院计算机室自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签发,2007~2010年共签发4 218套《出生医学证明》,其中,首次签发3 587套,占使用数的85.04%;换发138套,占使用数的3.27%;补发41套,占使用数的0.97%;废证452套,占使用数的10.72%。见表1。
2.2 原因分析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数大于活产数220套,主要发生在2007、2008年,其中,145套是由于2007年以前《出生医学证明》需在妇幼保健院办理,在签发时限上未作规定,复杂的办理程序给部分家庭带来不便,又由于当地户籍部门管理不严,无《出生医学证明》也可上户口及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未婚先孕证件不齐等,导致部分家庭不把《出生医学证明》当回事,直至因其他原因需要时才来办理;另有75套是因为工作人员对办证原则不够了解,违规办理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
138套换发证明中,50套为儿童随父或随母姓存在争议更改孩子姓名,或领养儿童将亲生父母换为养父母姓名,占换发数的36.23%;33套是为了某种利益,或为拆迁补偿或为保险或为上学报名等更改出生日期,占换发数的23.91%;20套为保管不善,证明损毁,占换发数的14.49%;15套为2007年刚开始办理证明时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规格不统一,跨地区不能使用,占换发数的10.87%;7套为使用假身份证,占换发数的5.07%;13套为工作人员不了解办理原则,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占换发数的9.42%。总体来说,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为换发的主要原因。
41套补发证明中,多因家长不重视《出生医学证明》,保管不善遗失所至。
29套遗失证明主要发生在2007、2008年,占废证数的6.42%,占使用数的0.69%。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够,交待不清,家长不知需要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才能生效,领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未交给医生填写打印即自行带走。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是造成废证的主要原因,占废证数的85.18%,占使用数的9.13%。主要原因为相关人员计算机操作不熟悉,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出错或填写时不认真核对,导致姓名字、身份证号填错或其他项目错误或不全。
3 讨论
《出生医学证明》是卫生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要求制订的,是我国加强人口管理,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新举措,其严肃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重视。《出生医学证明》不但是一个新生命诞生的依据,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及入户的申报依据,已经成为公民终身的医学法律文书[1]。《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医院必须高度重视[3]。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995年至今,卫生部与公安部4次联合下发通知,卫生部也陆续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但是历年来颁布的有关文件相对分散,至今没有一个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签发、换发与补发等工作做出系统的规定[4]。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国内公民在境外生育和外籍人口在我国境内生育的数量大幅增加,这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户籍人口登记工作带来了一些麻烦。鉴于世界各国办理公民人口登记以及办理公民出入境、移民等许多工作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借鉴国外出生证明的管理与发放、人口登记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我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遏制某些不良现象,减少换发、补发及废证数,相关人员应该认真对照国家公安部与卫生部精神执行,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理办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3.1 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培训、指导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为签发人员做好培训,指导《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统一的管理办法或制度,对签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统一规定的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使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减少管理及签发中的不规范现象和随意行为。
3.2 签发机构作好宣教工作,履行告知义务
为提高办证及时率,减少换发及补发数,签发机构应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及作用、意义、重要性和及时申领的必要性,告知家长在办证前为新生儿取好姓名,带齐所需证件,使办理、领取证明更加顺畅,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3 实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制度
为提高信息填写正确率,避免一个婴儿持有多张《出生医学证明》,减少换发数、废证数及纠纷,签发部门可实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制度,由产科在产妇出院时出具并做好记录,以后不得再次出具。签发部门根据首次签发登记表规定证件办理,其项目包括:接生人员填写分娩信息及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填写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 实行责任追究制
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人员责任,强化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谁发生问题、违规办理,追究谁的责任,杜绝管理中的漏洞发生。
总之,家长不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法律效力、重要意义及工作人员不了解办证原则、责任意识不强是造成换发、补发、废证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聂妍,徐鑫鑫,杜玉开.我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状及建议[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5):2056-2058.
[2]阮香莲,陈国娟.上虞市《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现状及思考[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25):3515-3516.
[3]顾祖文.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上海护理,2007,7(6):69-70.
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 第4篇
教育部推校园足球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7月28日召开的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上讲话要求,在新一轮基础教育课改中,在总课时减少的情况下,要把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周3节体育课增加为每周4节,高中每周2节增为每周3节,并要求“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占用体育课时。”同时,教育部计划将校园足球作为重点项目予以突出。
北京朝师附小自编“廉洁教育读本”
北京市朝师附小近日推出全国首本小学生廉洁教育读本《悦廉悦洁》。该读本经专家指导,由朝师附小师生和学生家长自主编撰而成。北京市朝阳区纪委建议把廉洁教育读本研究推介到市纪委和全市教育系统。
教育部启动网络“优课名师”活动
教育部近日启动“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全国所有具备网络和多媒体教学条件的中小学校教师均可参加,网上“晒课”内容包括一堂完整课堂教学的教学设计、所用课件及相关资源。
重庆一、三、八中等将停办初中
重庆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近日表示:为“重点办好高中”,市教委直属中学将从2015年开始逐渐停办初中,明年将不按照以往初中的招生办法进行招生。重庆市教委直属中学包括:重庆一中、重庆南开中学、重庆八中、重庆育才中学、重庆巴蜀中学、西南大学附中、重庆外国语学校。
北京人大官员建议中小学生抽烟应处罚家长老师
7月30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福祥建议,应明确中小学生不能吸烟,违者进行处罚外,家长、监护人、老师也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教育部通报“河南替考案”处分决定
日前对于今年6月发生的“河南替考案”,教育部表示,经河南省相关部门调查,此事是一起中介人员在武汉部分高校招募替考“枪手”,在河南杞县、通许县联系考生家长收费,并与个别考务工作人员串通,进行替考作弊的案件。教育部同时作出通报:数十名涉案违规违纪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失职、渎职考试工作人员,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对被替考考生5名担任领导职务的家长给予撤职处分,5名一般公务人员家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新东方进军在线职业教育市场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近日宣布,将与教育考试服务供应商ATA成立合资公司,进军在线职业教育市场。据双方合作协议,该合资公司可免费获取双方资源,例如新东方的学习管理系统、课件制作工具、直播与录播平台等,以及ATA的领先考试测评技术(如DST动态模拟技术)、学习工具和软件等。前惠普全球副总裁孙振耀将担任该公司CEO。
在家单独授课,让儿子失去了早恋的机会,这是我的一个遗憾。
——著名童话作家郑渊洁日前担任某亲子节目嘉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家里教儿子是因为儿子在学校学习不快乐,但家庭式教育也有如上“不完美之处”。
要把教育公平写入中国的教育法中,否则是一个极大的缺憾。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原院长顾海良认为,教育公平体现了一个对教育在国家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国家对教育的投入非常重要。
我可以接受我的孩子“平庸”,重要的是他们要能在自己的人生里找到意义。
——台湾著名公共知识分子、作家,现任“中华民国文化部部长”龙应台在谈论自己孩子的发展问题时表示,希望自己的孩子平安快乐,所谓的“成功”,真的不重要。
如果不回国,我会觉得这辈子欠了中国无穷无尽的债,还不了。
——世界著名结构生物学家、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施一公,曾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分子生物学系建系以来最年轻的终身教授和讲席教授,2008年回国并在清华大学任教。今年7月初其团队发现了阿尔茨海默症致命蛋白的结构形状,这是一项世界级的突破成果。
22.2 %
崔永元、李咏、莫言,近年来名人高校执教渐成风气。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日通过民意中国网和问卷网,对157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35.4%受访者赞同名人执教,22.2%受访者反对,42.4%受访者表示不好说。受访者认为,开阔眼界与活跃课堂气氛是名人授课带给学生的主要收获,课时少和教学规划不清晰是名人授课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
1100万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计划生育自1982年确立为基本国策40多年来,中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少生了4亿多人。然而据社科院的一项研究显示,虽然人口如官方预期般得到有效控制,但是也同时制造了1.5亿独生子女,和超过100万失独家庭。预计到2050年,中国将产生1100万失独家庭。
尽管从2007年起,全国开始逐步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但相关扶助仍然是杯水车薪,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失独”家庭面临的实际问题。随着中国失独家庭越来越多,积累的问题也将越来越严重。
75%
据世界价值调查的数据,对于孩子应该具有哪些重要的品质,中国人认为“努力奋斗”、“独立”、“责任心”是孩子极其重要的品质,分别有75.3%,69.7%和65.8%的百分比。在日本,责任心(87.3%)、决心和毅力(67.8%)显得更为重要。而对于美国人,彼此包容互相尊重的特点胜过一切,赞同率为71.8%。中国的这一数据折射出,在一个资源紧张、瞬息万变、高度竞争的中国社会,做一个不懈努力、有责任感的孩子是多么重要。
nlc202309041105
8成
MORI市场研究公司近期展开一项全球调查“你认为你和你下一代人的生活比起上一代人是更好还是更差?”数据显示,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多数人认为自己的生活好于上一代人,而在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答案相反。在中国,有82%接受调查者认为自己比上一代人拥有更好的生活,乐观指数在样本国中排名最高。发展中国家人们往往因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看见更多希望。然而在公平竞争、选拔和退出机制缺乏,“拼爹”取代规则的中国,年轻人以为的机遇希望只是海市蜃楼。
纳斯达克上市的IT码农流水线《时代周报》
6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6月23日,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现场会议在北京召开。在此之前的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引导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战略部署,已备受国内外舆论关注。这意味着国家已从战略层面重新审视和强调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新一轮的高等教育改革与中国目前迫切需要的产业升级密切相关——尽管对于产业升级瓶颈的分析众口不一,但有许多分析家认为,阻碍中国更进一步产业发展的是中国缺少熟练工人的现实。
开始于上世纪末的大学扩招,创造了一轮高等学历教育的通货膨胀。随之而来的,是集中在大学校园里、没有方向、缺乏职业技能的巨大的待就业人群。尽管2008年后,教育部门承认1999年开始的扩招过于急躁,并逐渐控制扩招比例,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学生就业问题依然会是全社会的焦虑所在,也是教育行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在政府主导的改革行动之前,在高等学历教育难以匹配产业发展需求的矛盾下,市场上的职业教育机构早在野蛮生长,并且已渐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版图的一部分,其中赫赫有名的成功典范——蓝翔技校就因为各种因素长期成为国内外媒体的焦点、江湖上的不老传说。
爱恨英语:在中国的命运起起伏伏”《南都周刊》
英语在中国的普及,开启了中国人的一扇窗口,外来文化冲击着中国人固有的观念,加速了中国人走出国门的步伐。因为英语,有人获得了谋生的工具,有人得到了思想的自由,有人看到了世界的另一面。人们的命运因为英语而被改变,而与此同时,英语也成为中国人从小到大都绕不开的爱与恨。
1862年成立的京师同文馆,或是英语教育正式进入中国的标志。此后一百年多年,“英语”在中国的命运起起伏伏。
1949年,这个国家未来的掌舵人毛泽东在这年8月发表了《别了,司徒雷登》,这是一篇与美国政治上对抗、经济上脱钩、文化上疏离的檄文。中苏迎来了蜜月期,俄语力压英语,至1954年,从中学到大学,俄语几乎成为唯一的外国语。中苏交恶后,奄奄一息的英语迎来了短暂的喘息,但随后的“文革”,它又似乎从这片大陆上彻底消失。
英语作为一个语言工具,或者一种文化载体,真正融入中国社会的时期,应该是“文革”结束后的这30多年。民国时期盛产过英语精英,但只有到了最近的30多年,英语才被深深植入社会价值评估体系,国家层面上对英语教育的任何一点微调,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而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英语2017年将退出统一高考”的传闻不断,引发举国热议。
安全管理制度签发 第5篇
通知
全体员工请严格遵鑫军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工厂管理制度,上下班时间按时打卡,即日起上下班未打卡一次扣5元以此类推,如有特殊情况打不上卡应及时到办公室雷婷婷处登记,鑫军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3日
放射科报告签发制度 第6篇
报告审核制度
一. 放射诊断报告须经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签发。
重要报告主任签发后方可发出。
二. 部分疑难病历(包括各种影像检查)图像诊断,需经早读片或其他集体读片后,由科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最终确定方可签发报告。
三、夜间的急诊报告可由本院住院医师单独发出,但需要留下患者的联系电话及地址,第二天由上级医师审核如有遗漏则联系患者收回原报告再发更正报告。
市政府公文签发制度 第7篇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核签发程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审签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政策,依法办事,严谨细致,讲求效率,先审后签,注重质量。
二、市政府发文文种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字号分别为:“平政发”、“任字”、“复字”、“平政函”、“平政纪”、“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平政发电”。
三、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报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稿首页纸,履行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挂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挂号、印发。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部门的文稿首页纸,并由主办部门编号、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制度(八),有关事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其他文件签发
(一)“平政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二)“平政办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平政函”便函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平政办函”便函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
(五)“平政室发”文件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
(六)“工作通讯”由发表讲话的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发。(七)除以上规定外,以市政府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十一、公文签发中的三种特殊情况: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核之前需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前置审核;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核之前需送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核;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各类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的公文,在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核之前需送市委编办前置审核。
“签发人”的规范使用问题 第8篇
一、“签发人”滥用的主要表现
对公文的行文关系不加以区分。只要是单位行文都会采用“上行文格式”。一些基层单位在制发文件时, 根本不考虑公文的行文关系, 无论是采用上行文、下行文还是平行文, 在文件印制时一律采用“上行文格式”, 眉首部分出现了“签发人”标识区域, 并顺理成章地标注上“签发人”姓名。
对公文文种不加以区别对待。公文文种往往决定了公文的行文关系, 决定了公文首页所应采用的版式式样。请示、报告属于上行文, 使用带有“签发人”标识是一种正确的选择。而通知、通报等下行文以及平行文“函”如果采用“上行文格式”式样, 使用带有“签发人”标识及其标注“签发人”姓名则是错误的。但我们的一些基层单位, 无论以何种文种行文, 都一律采用“上行文格式”。
对“签发人”姓名的使用上缺乏严格规范。一些本不应该作为“签发人”的领导者姓名错误地出现在了“签发人”标识区域内。在上报的公文中, 单位的一些副职领导的姓名被标注。一些业务部门在下发通知等文件时, 使用“上行文格式”将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姓名标注为“签发人”, 更有甚者将文件的拟稿者也标注为“签发人”。
“签发人”标注不符合《标准》所规定的要求。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
二、“签发人”滥用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方案
混淆了“签发”与“签发人”的概念。错把“签发”行为当作“签发人”使用, 这是“签发人”滥用的主要原因。
1.“签发”是公文发文处理过程中的一个必备环节, 国家行政公文所规定的所有公文种类, 都必须通过履行“签发”程序才能最终发出。而标注“签发人”则是公文上行文中的文面格式的必备要素之一, “签发人”姓名的标注仅仅针对上行文而言。“签发”是公文发文处理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而“签发人”则是公文文面格式的一个组成因素。
2.“签发”要求领导人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注明签发时间, 通常还要求注明领导人的签发意见, 它是单位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不管是“签发”还是联合行文中的“会签”, 它都是在公文的发文稿纸上进行的, 领导者亲笔书写的姓名只会在公文的发文稿纸上出现。而“上行文格式”中“签发人”标识区域内的领导人姓名标注不是要求领导人亲笔签名, 也不能采用加盖签名章的方式来进行, “签发人”姓名的标注是文件在缮印时通过打印的方式出现在文件上的。
3.“签发”不需要区别对待公文的行文关系, 不论是上行文、下行文还是平行文, 任何文件的发出都必须履行“签发”的相关程序和手续。也不需要区别对待公文文种。“签发人”的标注则要考虑公文的行文关系, 同时也要考虑公文文种问题, 它的标注通常只能在特定的公文文种中进行。
4.“签发”是单位领导人行使职权的一种典型行为。“签发是决定文稿最后定稿与批准发出的一个关键性环节, 是机关领导人参与和掌握公文处理的具体行动, 也是领导人行使职权, 代表领导机关或部门对文稿负责的具体体现”。“签发”是公文生效的标志性要素, 公文一经领导人“签发”, 就意味着该公文已经产生法定效力。而“签发 (会签) 人”的格式仅对上行文适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文种中, 请示、报告以及按请示性公文程序和要求办理的公文类型——意见, 应该按照上行文的首页版式样式来处理, 都是要求必须出现“签发人”标识区域, 并标注领导人姓名的。作为下行文、平行文的公文文种, 诸如通知、函等, 不属于上行文范畴, 它属于非“上报的公文”, 不适合使用“上行文格式”的版式样式, 不应该出现“签发人”的标识区域, 也就是说不应该标注“签发人”字样及其姓名。《办法》规定“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标准》也要求“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 这说明文件在缮印时标注“签发人”及其“签发人”姓名只针对公文文种中的上行文。之所以规定“上行文”“上报的公文”必须标注“签发人”姓名, 其目的在于“表明公文的具体负责者, 督促有关领导人认真严肃地履行权利义务, 强化公文质量;同时让上级单位的领导人了解下级单位谁对上报事项负责, 为直接联系工作、迅速有效地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提供方便”。
5.“签发”以及“签发人”都与单位的领导人相关联。“签发”是领导人行使职权的一种行为, 是发文处理的一个过程和必备环节。“签发人”是上行文的必备格式要素, 它体现的是单位领导人对上级负责人的一种形式。所有公文都必须进行“签发”, 而标注“签发人”仅适用于上行文。文稿“签发”后领导人的署名, 是“上行文格式”中“签发人”姓名标注的前提条件。但“签发人”姓名的标注只出现在上行文中, 并非像一些基层单位那样, 制发的所有公文都采用上行文的版式样式, 只要单位发文都被要求标注“签发人”姓名。
未严格按照使用规范处理“签发人”姓名标注问题。《办法》规定,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 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这是对公文签发的要求, 也是对“签发人”标注的一种要求。仅就上行文而言, “签发人”标识区域内出现的姓名, 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是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1.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体制的要求, 应是单位的正职领导, 对上级负责任的也应该是单位的正职领导。因特殊原因, 副职领导主持单位工作的应视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也是通常意义上的单位“一把手”。“签发人”标识区域内的领导人姓名应是单位“一把手”的姓名。“上行文设置签发人格式的目的, 就是为了表明对公文内容负责, 而能对公文内容负全责的在行政机关只有主要负责人一人”。所以, 公文在标注“签发人”姓名时, 只能标注单位的“一把手”姓名。
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因特殊原因需授权某副职领导签发文件并上报, 能否将副职领导的姓名标注在“签发人”标识区域内的问题, 按照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 副职领导的姓名出现在“签发人”标识区域内也是不合适的。副职领导人签发上报的文件, 只是一种接受授权的行为, 而真正对签发的文件负责的依旧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3.一些基层单位在制发文件时, 考虑到职权分工的要求, 一些部门负责人在签发文件后, 错误地使用了上行文的首页版式样式, 使用了带有“签发人”标识区域的上行文格式。部门负责人的姓名, 在使用“上行文格式”后, 出现在“签发人”标识区域内, 这是对“签发人”使用要求上的误解。这种现象应予以纠正。
4.一些单位将公文的拟稿人作为文件的“签发人”标注, 是一种不懂公文处理常识的表现。应加强公文理论及公文写作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培训。
“签发人”标准未按规范操作。《标准》第八部分内容“公文各要素标识规则”中有关“签发人”的标注要求作了详细说明, 这里不再赘述。文秘人员及从事公文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公文相关知识的学习, 提高公文处理的能力。
全国将正式签发启用电子普通护照 第9篇
根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我国普通护照的年签发量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100万本跃升至目前的1000万本,且仍以每年近20%的增长率递增。
据悉,电子普通护照防伪功能很强。在技术上,公安部门采用了异型彩虹印刷、多层次无色荧光印刷、多色接线凹印、光彩油墨、激光穿孔打号等几十项防伪技术,能够有效防范伪造变造护照行为。
而对于广大民众关心的护照个人信息会不会泄露的问题,公安部方面表示,电子普通护照的芯片采用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标准的高安全性智能卡,通过较高安全强度的非对称密码技术对芯片数据进行保护,采用了双重密码保护机制,指纹信息只有我国护照签发机关和边防检查机关通过专用解码设备才能读取和还原,国内外其他个人和机构均无法读取和还原。
另外,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时应当注意,对于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机构均应当现场采集申请人的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监护人同意提供申请人指纹信息的,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现场采集。申请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按指纹的,可以不采集指纹信息。
在签署姓名方面,公民应当当场在《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上签名,以便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机构将申请人签名信息扫描至电子普通护照资料页。学龄前儿童等不具有签名能力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
试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 第10篇
1.试验检测报告均采用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 828-2012中统一制定的格式。表格内容应填写完善,签名齐全,文字简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结论正确。2.试验检测人员按规程要求完成各项试验检测后,应及时按要求编写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资料,并签名。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
3.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资料编写完成后,交由相关专业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进行复核,签名后方可编制试验检测报告。复核内容包括:检测项目、检测依据是否正确;原始记录是否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原始记录及图表内容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晰、数据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用仪器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等。
4.试验检测报告经试验检测人员、复核人员签名后交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全面审核,并签名。审核内容包括:试验检测项目是否超出工地试验室授权许可范围;检测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检测方案的要求;检测报告是否采用统一格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计量单位是否正确、不确定度表述是否符合要求;检测报告结论是否客观、规范、科学、准确、严谨,与原始记录信息是否一致等。
5.试验检测报告审核完成后,经试验室主任审批签发,并经登记、编号、盖印后方可发送。试验检测报告统一由资料员进行保管,按要求进行归档和登记台帐。
6.归档的试验检测资料除试验室主任或技术负责人同意外,任何人不得外借资料。
出生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第11篇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时,应将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分娩信息栏应由接生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2、签发时应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黏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后,由新生儿母亲或者其委托人签字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
3、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连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黏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
4、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由新生儿母亲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处填写“/”后方可签发。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6、签发时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12篇
2004年07月13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1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 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㈠药品批准文号;
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 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
第八条 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 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十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接到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生物制品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查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质量保证部门印章、是否有负责人签字;
(二)生产用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五)制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血液制品类制品应当在30日完成;血源筛查试剂类制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其他类制品应当根据该制品检验周期确定其具体的检验或者审核时限。
第十八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论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申报企业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的需要,派员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抽样。
第二十一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应当在5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申请批签发的企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申报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申请企业对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的回复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复审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自收到药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审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申请复审的企业发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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