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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精选8篇)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场所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下列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50m2以上的理发店、100 m2以上的美容店;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

(四)游泳馆;

(五)商场(店);

(六)设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它公共场所。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申请。

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审查时,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设计审查与施工监督

第八条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三)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四)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等);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当场受理或在5日内作出“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十条 受理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和现场勘察。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以设计图纸审查为重点,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址和周围环境审查。包括选址是否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源,是否对周围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等。

(二)建筑布局和流程审查。包括功能间布局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共场所的性质、服务功能、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等。

(三)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内容是否完整,相关卫生防护措施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审查。重点是审查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急关闭回风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施设备,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五)主要卫生指标的设计参数核算。

第十二条 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待改进后由申请者重新提出申请。

审查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如需变更设计的,必须征得原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施工过程监督,主要是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共场所建设或经营单位应向原负责设计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三)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当场受理或在5日内作出“补正申请”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十七条 受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结合设计图纸,以现场审核和卫生监测为主,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功能间和专区(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间,清洁用具存放间、回收用具暂存间、公共卫生间、功能专区等)的建设,以及与公共场所经营性质、面积是否匹配。

(二)各类公共场所流程、布局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

(三)地面、墙面、顶棚、家具、防积水地面坡度以及室内装修装饰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各类卫生设施的配置是否齐全。包括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噪声控制、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二次供水等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五)机械通风系统是否满足正常需要,主要参数是否达标。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设施设置和布局、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安全性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未获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待改进后由申请者重新提出申请。

验收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领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后方可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第2篇

鄂卫规〔2012〕5号

(湖北省卫生厅鄂卫规〔2012〕5号文件印发了《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 查管理办法(试行)》方案,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全省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场所的建设项目: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厅、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分别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 预防性卫生审查实行属地和分级管理。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它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有管理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以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主动申请开展为主,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主动开展或经其他单位(个人)举报予以开展。

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监测。

第七条 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与规划、住建等部门加强协作联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原则上与规划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同步开展。

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审查时,有权查阅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所掌握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设计审查

第九条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向县(市、区)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三)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及其说明;

(四)公共卫生设施设计说明,包括消毒间(区)、公共用品保洁间(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净化消毒等设施数量和分布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有管辖权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审查。其它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有管辖权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以设计图纸审查为重点,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勘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址和周围环境审查。包括选址是否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源或潜在污染源,是否对周围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等。

(二)建筑布局和流程审查。包括功能间布局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共场所的性质、服务功能、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等。

(三)公共卫生设施设计审查。包括公共卫生设施设计内容是否完整,相关卫生防护措施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审查。重点是审查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急关闭回风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施设备,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

(五)主要卫生指标的设计参数核算。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申请或经过设计审查而开工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下达《卫生监督督办通知单》,督促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及时办理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办理并通过后方可复工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待改进合格后由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再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通过设计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核发《建设项目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图纸和方案应由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签章后存档。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如需变更设计的,必须征得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向县(市、区)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复印件;

(三)各项卫生设施(包括集中空调)的配置情况;

(四)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其它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应结合设计图纸,以现场审核和卫生监测为主,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类公共场所布局、流程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

(二)功能间和专区(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间,清洁用具存放间、回收用具暂存间、公共卫生间、功能专区等)的建设,以及与公共场所经营性质、面积是否匹配。

(三)地面、墙面、顶棚、家具、防积水地面坡度以及室内装修装饰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各类卫生设施的配置是否齐全。包括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噪声控制、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二次供水、控制吸烟等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五)机械通风系统是否满足正常需要,主要参数是否达标。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设施设置和布局、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安全性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未申请或未经过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下达《卫生监督督办通知单》,督促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办理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待改进合格后再验收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核发《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竣工验收认可书》。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取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表使用统一格式;

(二)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三)申请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等除外);

(四)所有申请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五)申报材料应为原件(特别注明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预防性卫生审查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

被委托单位或个人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时应持委托申报证明。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单位(个人)名称(字)、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受委托单位(个人)名称(字)和委托日期,并有委托人签章。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申请”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第3篇

1 在传染病预防中关于公共卫生管理定位的思考

以甲型H1N1流感为例,作为传染病中流感的新类型,以其人群易感性、传播蔓延速度快,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和警惕,不断加大公共卫生管理的广度和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地方预防甲型H1N1流感时仍然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县以及县以下卫生防疫功能的低下或缺失,着实令人担忧,很多中西部地区的县级医院对甲型H1N1流感重症患者的治疗束手无策,从预防到治疗全程的缺位,不得不让人重新提起公共卫生管理的定位问题。实际上,早在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就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法“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要全面负责,加强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投入,对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要保证必需的资金。预防保健机构要做好社会群体的预防保健工作。医疗机构也要密切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开展预防保健工作”[2]。不难看出“公共卫生首先具有卫生事业的社会公益性质。它的具体内涵是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医治,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卫生宣传、健康宣传、免疫接种等”[3]。这就要求政府在公共卫生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宏观调控和积极指导的作用,同时,又能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中在总体上把握调整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恰当尺度,对发挥政府职能,调动全社会力量做好公共卫生事业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2 在传染病预防中对各种干预手段应用尺度的伦理思考

传染病预防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需要不断调整变化的系统性工作,这项工作离不开公共卫生管理的常规手段: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媒体应对。在预防工作中为了达到国家防控的两个关键目标:有效防控大规模出现疫情和聚集性疫情爆发;加强对临床重症患者的救治。群策群力,把握好公共卫生管理常规手段的干预尺度将是战胜疫情的法宝。

2.1 行政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干预尺度的伦理思考

政府政令措施的干预主要表现在宏观防控的部署与安排,及时制定全国预防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禽流感的防控原则。一方面,在预防工作中,“政府利用财政扶持、卫生宣传、法制规范等手段对公共卫生服务市场进行宏观调控”[4],另一方面,疾病防控中心要在地方政府的协调管理下做好疫情和传染病的监测、检测、信息报送和疫苗接种等工作。随着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进展,以及防控、科研、医疗部门对病种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不断调整和改变了最初预防预案的方法和方式,干预尺度由感染者的点到接触感染者的线的预防方式,转向了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学校、医院、社区等重点块的防控,再通过有组织的预防知识的广泛宣传达到全面预防的效果。在整个预防工作中,由于有些传染病对医学和民众来讲都是新型传染病,所以不同认识时期,行政管理干预的尺度也要有所不同。在预防初期,在医疗科研机构还没有完全掌握传染病毒的类型、病理、危害、预防和治疗手段时,公共卫生管理干预的尺度最深,用如临大敌、严阵以待来形容并不为过,在这个阶段,疾病防控中心的监测、检测工作最为精细,重点放在外堵输入和内防扩散上,一旦发现感染者立即隔离治疗,接触者隔离观察,应该说从伦理学视角来看这些举措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从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危害的模糊性来看,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占绝大多数的易感人群的健康与利益,这种干预尺度对个体而言虽然未必最恰当,但却是疫情应急中最为直接有效的办法。当疫情随着季节变化,在特定季节不断扩散的前提下,公共卫生管理的防控策略和尺度也相应地调整为强化预防措施,严控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减少疫情危害。这时,由于患者骤然增加,医疗救治机构已难以对所有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再加上医疗行业对传染病病毒认知、危害和治疗方面有了更大的把握,在临床救治中主要转向重病患者的治疗。但各地疾病防控中心仍然要坚持普查和筛查相结合的方法了解疫情进展和动向,特别是要第一时间掌握疫情信息,这既是公共卫生事业的职业性质决定的,也是职业道德责任的要求。通观全国防控疫情的现状来看,地市级以上公共卫生防疫机构建制比较完善,而县以下乡村防疫网络依然薄弱,甚至很多县级医院都根本无法救治重病患者,不能承担公共卫生事业的职责和道义,基于这种情况,行政管理机构要下大力气,上下协调,首先在全国逐渐实现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卫生系统内部的资源,建立与应对突发事件的跨部门、跨系统的公共信息平台,建立综合联动的信息沟通机制,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5]。特别是社区和乡村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亟待完善。其次,在国家财政上增加对社区、乡村等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落实基层免疫等卫生保健服务,改善基层医疗设施,满足基层医药供应。最后在疫情发生之时,免费对地方医疗力量进行培训,在传染病治疗方案和方法上实现共享。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逐渐实现全民医疗保健、疾病预防的公平、正义,维护全民健康与利益。

2.2 法律法规在甲型H1N1流感预防中干预尺度的伦理思考

法律法规作为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处理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在依据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其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应急事件中的职责。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测和预警,完善监测信息网络,建立预警制度;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开展培训、演练,使卫生应急能力迅速得到提升。这些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将使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在应对突发疫情时能统一行动、有法可依。“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坚决服从统一指挥,遵循相关的技术要求甚至法律要求也就成为赢取胜利的关键”[6]。具体到当前在甲型H1N1流感、禽流感、手足口病的预防、救治工作的干预尺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防疫措施都要依法进行,像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及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等工作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法律法规对防疫救治工作的普遍干预,这种普遍干预能在预防工作中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在面对疫情之时追求和满足人道主义伦理要求。不过,我们也要清楚看到一方面在预防和治疗工作环节中,还未能得到法律法规的全程支持,使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出现失当;另一方面,又不可否认法律法规的过度干预所导致的不良或潜在的不良社会后果的出现,影响应急预案实施的时效性,造成不必要的遗憾。比如为了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预防用的疫苗和临床重症患者治疗药物的研制生产必须突破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给予相应的紧急授权,尽快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类疫苗的临床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辟疫苗快速审核通道,按照“依法依规、程序不变、标准不降”的原则,严格、公平、公正地对疫苗企业的注册申请进行审评审批。扫清政策法规方面的障碍,克服法律法规深度干预的负效应,既是法律要求,也是道德责任。

2.3 媒体应对在甲型H1N1流感预防中干预尺度的伦理思考

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的“公共”性表明卫生事业是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特别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以政府为主导的媒体舆论导向对社会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相对复杂,与一般医疗卫生的具体应对措施不同,媒体的应对受到政府相关规定的影响、单位性新闻源的封锁、媒体自身的报道方式、受众接受程度及社会的开放、信息的多形式流通等等方面的限制”[7]。在2006年2月26日出台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中也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传染病预防中,也要发挥媒体正确且恰当的应对作用,及时报道疫情发展现状与趋势,保证信息的畅通,严防流言的扩散,做好事件处理的报道工作。美国《丹佛邮报》在评论美国在甲型H1N1流感预防工作中谣言四起时,颇为无奈地说,“如果说还有比流感传播更快的东西,那就是没有根据的谣言”。可见媒体应对要把握好舆论宣传的主动性,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即便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发布疫情等级之时,也要全面考虑。在传染病预防工作中根据疫情实际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影响,高度戒备,谨慎行事,不要轻易宣布进入疫情紧急状态,因为一旦宣布进入疫情紧急状态,就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并会对经济发展构成极大地冲击,特别是可能导致患者及社会人群的极大恐慌,在不知道如何应对突发性传染病时,人们心理上的恐慌就容易成为滋生谣言的温床。像预防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注射过程中,就有不少谣言干扰和影响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而辟谣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主流媒体的主动宣传,使谣言不攻自破,从而给公众以信心,保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针对不良媒体造谣生事的不道德行为,一定要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也要为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及时发布信息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和工作规范。最终维护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通过对甲型H1N1流感预防工作的思考,恰当地把握好公共卫生管理的常规手段: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媒体应对的干预尺度,体现了政府对公众、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

摘要:传染病预防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又需不断调整变化的系统性工作,这项工作离不开公共卫生管理的常规手段: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媒体应对。在预防工作中为了达到国家防控的两个关键目标:有效防控大规模出现疫情和聚集性疫情爆发;加强对临床重症患者的救治,群策群力,把握好公共卫生管理常规手段的干预尺度将是战胜疫情的法宝。这体现了政府对公众、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

关键词:甲型H1N1流感,公共卫生管理,干预,伦理

参考文献

[1]万慧进.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77.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R].中发[1997]3号.

[3]李丽.公共卫生效能源于定位公共行政管理中[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3(5):389-390.

[4]涂如兰.公共卫生中的政府职能现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8)上:211.

[5]任涛,秦雪英,武轶群,等.关于我国公共卫生应急资源整合问题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8(6):565-566.

[6]李本富,李曦.医学伦理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56.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的关系新探 第4篇

关键词:公共卫生;预防医学;联系;现状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的形式和内容存在很大程度的差异性,预防医学会涉及到很多的专业知识,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公共卫生要对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工作非常复杂,但是只有二者兼容并济、相辅相成,才可以完善公共卫生行业,为广大群众营造健康的生活环境。为了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就必须要理清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之问的联系,明确工作内容和形式,从本质上提高服务质量,为公众提供更有效、更健康的安全卫生保障。

一、公共卫生服务的现状以及内涵

公共卫生服务是临床医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主要通过完善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各项医疗政策、评价各项医疗服务等来切实促进国民的身心健康,属于一种服务性的模式。而公共卫生就是通过对有关监测指标进行细化,综合考评各级医疗机构、卫生组织,对其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促使其不断进步。近数十年,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性,充分重视中央、地方等各级地区的公共_卫生服务,深入公共卫生服务理念,同时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杜绝形式主义,同时以服务人员为公共信仰,健全有关制度、体系,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的顺利开展,解决国民的健康问题。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公共卫生服务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社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进程将贯穿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之中。但是目前我国公共卫生服务的发展遇到了一些问题,一些重大的传染性疾病严重威胁着国民的身体健康,所以在今后很长~ 段时间内,公共卫生服务都应该以此为重点,加强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防控措施,降低重大传染性疾病对国民造成的危害性,同时,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突发、紧急事件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没有形成统一的、科学的联动机制,问题发生后,经常会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倒是应急处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得不到提高,此外,国家一些落后地区以及农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由于缺少足够的人力、财力投入,导致工作质量不高。

二、预防医学的现状以及内涵

预防医学也是临床医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是公共卫生服务的前提和基础。主要以人群、环境的健康为基点,借助于临床医学、环境卫生学、基础科学的理论研究结果,来探讨人类健康和环境因索之间的细微连接,从而将其适用于人类,寻找有关疾病的防治规律,以预防为主为理念,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对预防医学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清晰的发现预防医学具有以下特点:

预防医学重视环境、健康和人群三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强调微观、宏观统一分析的研究理念;(2)预防医学非常重视和临床医学之间的结合,以预防、治疗有机融合作为基本的医疗理念,不仅仅强调理论的指导性作用,更加注重实践的重要性。(3)预防医学涉及到的对象不仅仅是单一的个体,还包括以区域划分的人群,尤其是没有身患疾病的人群。

三、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之间的联系

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从表面上看,是两个工作内容、发展方向各不相同、并且分工明确的学科,但是二者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只有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才可以不断提高二者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首先,公共卫生服务是预防医学的实践应用。如果说预防医学是一种理论性的研究,那么公共卫生服务就是一种实践性的检验,两者不可以混为一谈。虽然公共卫生服务和预防医学的目的都是为了国民的身体健康,但是都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预防医学更加倾向于研究,研究健康、人群、环境三者之间的微观联系,研究控翩疾病发展、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环境的方法,而公共卫生服务则更加倾向于实践,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检验理论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及时反馈理论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正。所以,可以这样说,公共卫生服务经过长时间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制度,一种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制度,而预防医学无论经过多长时间的发展,都仍然属于临床医学的一个重要分支。(2)其次,预防医学是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结合有关工作实践分析,公共卫生服务在某种程度上涵盖了预防医学的部分内容,也就是说,可以将预防医学划分到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内,这种说法虽然可以清楚的显示二者之间的联系,但是却有很大程度上的片面性。预防医学通过有效的研究。

对疫情的传播和发展实施了有效的控制,防控效果较好,所以可以说,预防医学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效力的关键环节。

最后,公共卫生服务和预防医学是互相促进、互相发展的关系,公共卫生服务需要预防医学为其指导发展的方向,而预防医学也需要公共卫生服务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只有实现二者的紧密结合,才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二者的工作效力,不断发展,互相促进。

綜上所述,预防医学决定了公共卫生工作的深度,而公共卫生服务决定了公共卫生工作的广度,只有最大限度的扩大公共卫生工作的广度,使其覆盖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才可以充分发挥两者的工作效力,并且,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不仅是保障国民身体健康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我国卫生服务质量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煜,卢建华,吴建国等。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科2008-年国内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31(1):- 61.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第5篇

2012-013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紫云轩茶楼 负责人:赵松涛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瑞景新城2楼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26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茶楼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卫生制度。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6人,已体检1人;卫生知识培训04人,考核合格0人。

三、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茶具、茶杯)洗刷设施、无消毒设施和消毒记录。

四、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书。

五、该茶楼不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以上审查意见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4月 27 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39 被审查单位:美希造型发屋 负责人:屈建国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钟鼓楼街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理发 营业面积:2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书。

二、该店不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8月29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0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汽车运输158队车站旅馆 负责人:张清芳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 联系电话:7188818 审查项目:住宿 营业面积:16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16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2人,已体检2人;卫生知识培训2人,考核合格2人。

三、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设施、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书。

五、该店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9月13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1 被审查单位:金华百度

负责人:雷秀英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文庙街5号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36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36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4人,已体检4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4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书。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9月30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2 被审查单位:东方煜欣商务宾馆 负责人:张 春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东方广场旁 联系电话:1321930233 审查项目:住宿 营业面积:33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33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3人,已体检3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3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建有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9月30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3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天源宾馆 负责人:向宗瑜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住宿 营业面积:256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256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2人,已体检2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2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

五、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0月12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4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章飞美容院 负责人:赵屏岚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洪都商城二楼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美容 营业面积:4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2人,已体检2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2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检测合格报告书。

五、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0月12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5 被审查单位:碧水蓝天茶府 负责人:周 刚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7224888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50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该店不符合公共场所茶座业卫生许可条件,必须完善一下几点:

一、所有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二、对顾客使用的公共饮用具洗刷消毒和保洁必须设有专间(专柜)等设施。

三、公共饮用具清洗间内不得存放杂物,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四、顾客使用的饮品、饮用具等必须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台账。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0月2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6 被审查单位:东豪茗楼 负责人: 彭秀萍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 7233868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茶座业经营面积30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4人,已体检4人;卫生知识培训4人,考核合格4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茶具、茶杯)洗刷、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

四、经营场所采光、照明、通风换气良好。

五、该店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0月2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7 被审查单位:红苹果旅店 负责人:李茂莲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住 宿 营业面积:56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56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1人,已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

五、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1月1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8 被审查单位:娜莎休闲会所 负责人: 袁作礼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 联系电话: 7260666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45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茶座业经营面积45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茶具、茶杯)洗刷、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

四、经营场所采光、照明、通风换气良好。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1月30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50 被审查单位:秀珍宾馆 负责人:李秀珍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茶座、住宿 营业面积:20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茶座业经营面积20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2人只有一人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

三、未设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茶具、茶杯)洗刷、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

四、经营场所采光、照明、通风换气不良好。

五、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检测合格报告书。

六、该店不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2月14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51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如意旅社 负责人: 赵 琼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 联系电话: *** 审查项目:住 宿 营业面积:63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63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1人,已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2月30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1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贤仁堂茶楼 负责人: 苟雪梅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杨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70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茶座业经营面积70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已体检5人;卫生知识培训5人,考核合格5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茶具、茶杯)洗刷、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

四、经营场所采光、照明、通风换气良好。

五、该店符合现场审查条件。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1月4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2 被审查单位:阳光逸城宾馆

负责人: 向 苑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0827-7377777 审查项目:宾馆、茶座 营业面积:36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宾馆、茶座业经营面积36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已体检4人;卫生知识培训4人,考核合格4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床单、被褥、茶具、茶杯)洗刷、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

四、经营场所采光、照明、通风换气良好。

五、该店符合现场审查条件。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1月4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1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菲酷理发店 负责人:苟婷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 联系电话: *** 审查项目:理 发 营业面积:4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已体检1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1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五、该店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许可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2月01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2 被审查单位:雕刻时光茶楼 负责人:王俊兰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082-711099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18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该店不符合公共场所茶座业卫生许可条件,必须完善一下几点:

一、店内所有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二、对顾客使用的公共饮用具洗刷消毒和保洁必须设有专间(专柜)等设施。

三、公共饮用具清洗间内不得存放杂物,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四、顾客使用的饮品、饮用具等必须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台账。

五、必须完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

六、店内必须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2月27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3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浪漫鼠茶楼 负责人:杨 芳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北街75号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茶座、水吧 营业面积:9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该店不符合公共场所茶座、水吧业卫生许可条件,必须完善一下几点:

一、店内所有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二、对顾客使用的公共饮用具洗刷消毒和保洁必须设有专间(专柜)等设施。

三、必须完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

四、店内必须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3月0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4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BO美容美发店 负责人:余 涛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理 发 营业面积:4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已体检1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1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五、该店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许可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3月0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5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美之源美容院 负责人:杨芳容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文庙街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美 容 营业面积:3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2人,已体检2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2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五、该店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3月0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6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铭艺造型 负责人:赵 云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23号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理 发 营业面积:35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面积35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检测合格报告书。

五、该店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3月09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第6篇

申报单位(盖章)上海XX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XX路XX号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 200135 法定代表人 张XX 电话 XXXXXXXX 负责人 李XX 电话 XXXXXXXX 联 系 人 王XX 电话 XXXXXXXX 项目名称 浦东新区XXXXXXXX项目 项目地址 浦东新区XXXXXXXX地块内 项目总投资 41130.09 万元 建筑面积 51130.09平方米 项目性质(用√表示)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职业病危害类别(用√表示)轻微(√)一般()严重()项目用途 办公、酒店 设计单位 上海XX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地址 上海市XX路XX号 负责人 徐XX 电话 XXXXXXXX 联系人 丁XX 电话 XXXXXXXX 项目四周情况 基地外四周情况:东临XX路、南至XX路、西至XX路、北至XX路。项目中各建筑物情况 拟建建筑名称,1幢4层办公楼、1幢18层酒店。申报项目施工情况(用√表示):

1、按原批准的设计图施工()

2、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已作调整(√)调整内容:

1、原多功能厅调整为办公室;

项目涉及卫生内容(用√表示,可多选):

√□

1、公共场所:√□住宿业、□游泳池、□沐浴等;

√□

2、二次供水; □

3、生物安全实验室; □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5、职业卫生;

6、其他:□学校、□医院、□放射等。申报单位须知

一、以下建设项目均须填写本申请表

(一)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二)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浦东新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和审核的建设项目;

(三)2012年8月15日之前已在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或设计方案审核或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做出过审批决定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同一建设项目;

(四)其它(含二次装修等)建设项目。上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还须填写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表附表。

二、随本申请表应附送下列材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对该项目前阶段出具的意见单(复印件);

2、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3、竣工图纸质文档和(或)竣工图电子文档光盘(总平面图、建筑、给排水、暖通等);

4、涉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涉及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应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7、涉及集中式供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8、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水质监测报告;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单位应保证所申报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正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报单位承担。浦东新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表(附表)

申报单位(盖章)上海XX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浦东新区XXXXXXXX项目 产品名称及年产量

主要原材料名称及年用量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第7篇

(草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部署和要求,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合理配置监督执法力量,提高公共卫生执法与服务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政办„2015‟6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分级实施、稳步推进

先在省、市两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的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采用随机抽查机制,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向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推广。

(二)公开公正、高效透明

严格落实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切实做到执法公正文明,行政权力运行规范,监管效能全面提升。

(三)优化资源、提高效能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省、市两级综合执法机构要根据监管需求,加快执法资源整合,全面推进公共卫生综合执法,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公共卫生监督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公共卫生管理相对人日常监督频次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二、工作内容

(一)抽查主体 省、市两级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公共卫生监督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检查、违法案件查处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于本方案。

(二)抽查基础

充分利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网络报告系统,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为保证基础信息完整、准确,各级综合执法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络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确保报告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抽查对象

省、市两级综合执法机构要将本级及辖区内所有公共卫生管理相对人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卫生许可、生产加工工艺、产品卫生质量及卫生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抽查方式

省、市两级综合执法机构应根据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域面积、公共卫生管理相对人守法状态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数量),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五)抽查比例

省级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最低1:3的比例(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被抽查单位数量,市级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最低1:5的比例确定被抽查单位数量。同时,属本层级管理的重点公共卫生管理相对人年抽查率不应低于30%。

重点公共卫生管理相对人名单由省、市综合执法机构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对公众健康影响风险度高、投诉举报多等确定,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主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工作措施

(一)抽查“双随机”

省、市两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合理调配现有执法资源,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列入随机检查名单中的公共卫生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抽查。随机检查人员、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省级综合执法机构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应从本单位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及省、市级公共卫生专业首席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各市级综合执法机构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抽查保密

实施抽查的综合执法机构和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要求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抽查留痕

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中,应现场制作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将抽查结果录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网络报告系统。

(四)严格执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对尚未达到或没有行政处罚标准的,可采用约谈、警戒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增强被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五)信息公开

实施抽查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抽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本级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息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公共卫生监督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保障配合

随机抽查按照谁组织谁保障的原则,选派检查人员的工作、差旅补助费用由组织单位承担。同时,各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应积极配合随机检查人员做好随机抽查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后续跟进处置,原则上由对该被检查单位负有直接卫生管理责任的地区与单位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结合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定期对公共卫生监督随机抽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四)强化宣传培训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第8篇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一、黑龙江省政府推进公共卫生预防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公共卫生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

黑龙江省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对公共卫生人员的选用方面存在结构不合理问题。卫生人力资源指从事卫生工作的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 他们的素质及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对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选择和任用上, 存在任用原则不合理现象, 缺乏对公共卫生人员的专业素质的严格要求, 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人员学历层次偏低, 拥有专业背景的人员不足, 在医疗机构组织体系内没有设立独立的管理岗位或职称体系, 管理人员职称构成不合理[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较多、结构不合理。通过黑龙江省与全国水平对比可以看出, 市、区县级疾控机构人员年龄偏大, 学历层次仍显不足,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相对偏低, 掌握信息技术又是公共卫生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较少。

2. 公共卫生预防管理经费不足且使用效率低

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公共卫生预防管理的资金投入不充足, 政府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全额和差额拨款, 即使全额也是其中很少的部分, 这就减少了资金投入量, 影响了公共卫生预防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 项目费用不足, 人员经费不足, 财政局在公共卫生预防方面的投入比重偏低, 基础设施建设、设备仪器经费也存在不足[3]。黑龙江省政府的财政分配没有形成完善的财政支出的分配监督制度, 在黑龙江省财政厅调节财政资金的同时缺少健全的监督体系。黑龙江省用于公共卫生的财政资金和下发到黑龙江省财政厅的财政资金总量都较少, 并且财政资金多数被用于非公共卫生项目, 用于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资金被首先用于发展经济, 而忽视了公共卫生预防管理的重要性。

3. 医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不足

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共卫生预防系统不健全, 应对危机的能力有限, 失去了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方式, 缺乏明确的项目方案, 没有整合资源, 在应急能力上缺少方案制定, 医护人员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意识不全面, 对基本的医疗知识和病情的宣传力度不够, 使医院缺乏对公共卫生预防的机制, 致使在出现重大疾病的时候缺少应急措施, 耽误疾病控制和处理的时间, 产生更大的损失。

4.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不健全

黑龙江省卫生厅对疾控中心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管理还存在不足, 目前各级疾控中心普遍存在外部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思想认识欠缺, 对公共卫生预防重视不够[4]。疾病预防控制体制的发展落后, 内部管理不规范, 疾控中心没有形成科学的预防管理机制和高效的工作流程, 内部缺乏法律规范, 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通, 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职能没有达到落实。

二、黑龙江省政府推进公共卫生预防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黑龙江省公共卫生预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找到问题存在原因,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其他地区的经验, 找到适合黑龙江省公共卫生预防管理的对策, 来完善黑龙江省公共卫生预防管理的发展。

1. 建立合理的公共卫生人力资源体系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加快对公共卫生人力资源的管理, 提高人力资源的专业水平, 对于部门不需要的人员进行精简处理, 节约社会资源, 提高公共卫生预防管理效率, 同时加快年轻医护人员的选拨和培养, 改善人员年龄结构, 建立卫生人员需要的培训方式, 加快医院管理人员的职业化建设进程, 通过职业化的教育进行培训, 培养优秀医护人员, 选拨适合公共卫生工作的优秀人员, 选择专业的教材进行专业素质教育, 从各个方面全面提升公共卫生人员的素质, 完善教学方法和教学设施等基础建设。

2.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大黑龙江省政府对公共卫生的资金投入力度, 监督黑龙江省财政厅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黑龙江省财政厅应以身作则, 发挥职能,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处理好这些问题就能够保障政府资金使用的有效, 存在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重要性认识不清的现象, 政府的财政投入对公共卫生的预防管理有重要的作用, 如果不能够充分的利用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降低公共卫生预防效率, 资金的拨付和下达还不统一, 资金的下达要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规划, 并且财务业务和科室业务相配合, 必须明确项目的实施主体, 资金下拨后交由实施主体进行调配或使用。

3. 建立科学的危机管理体系

公共卫生疾病的突然发生, 需要公共卫生医护人员沉着冷静, 及时的采取措施应对, 控制疾病的蔓延, 减少对民众的伤害, 黑龙江省卫生厅要求卫生人员在平时工作中要注重培养自身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 形成一套系统的应对措施, 做好计划安排, 形成良好的措施体系, 引进先进的技术, 培养高素质的卫生人员, 使用高质量的卫生药品, 做好应急准备, 加强危机管理, 树立危机管理意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需要社会社区民众自身和卫生医护人员共同努力, 共同处理, 针对黑龙江省公共卫生预防管理急救医疗诊断队伍有待加强的情况, 缺乏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重视和认识, 应该强化认识, 落实责任, 预防为主, 常备应急措施, 形成民众的身体健康重于泰山的意识。

4.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黑龙江省卫生厅加强对公共卫生预防管理的重视程度, 对疾控中心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公共卫生管理的目标是使民众的公共健康状况得到保障, 建立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构建专业的技术队伍, 提高疾病控制能力, 加强实验室建设能力, 维护政府的形象, 更有助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设。加强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 规范公共卫生预防管理资源的分配和应用,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视程度, 完善疾病预防的监测和控制, 做到病情发展前的监测到位, 并适时控制病情的发展, 掌握病情信息的发展, 倡导全社会成员共同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 加强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平台, 评估疾病预防控制的效率和水平, 有利于提高疾病监测效率, 有助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张宇.黑龙江省各级医院管理人员现状分析[J].哈尔滨医药, 2011, (31) :115-116.

[2]张吉芬.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对策[J].中国医药管理, 2006, (20) :157-158.

[3]徐金虎.公共财政在突发事件预警管理中存在的文体与对策研究[J].经济论坛, 2010, (8) :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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