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讲座发言稿
安全讲座发言稿(精选8篇)
安全讲座发言稿 第1篇
教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今日我讲话的主题是:“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溺水是游泳或掉入水坑、水井等常见的意外事故,一般发生溺水的地点:游泳池、水库、水坑、池塘、河流、海边等场所。夏天是溺水事故的多发季节,每年夏天都有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在溺水者当中,有不会游泳的,也有一些会游泳、甚至是水性好的人。
在我们国家,意外损害是x~x岁儿童的首要死因。平均每年全国有近x名儿童因意外损害而死亡,平均每天有近x名儿童因意外损害而失去生命。意外溺水是儿童意外损害的首要死因,x个因意外损害而死亡的x~x岁儿童中,有近x个是由于溺水身亡的。
xx年xx月xx日,山东省莱芜市,x名初三学生游泳全部溺水身亡;湖南省邵阳市x名小学生游泳全部溺水身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名学生在松花江游泳,x人溺水身亡。同一天中x名学生溺水死亡,令人非常痛心。
现在正是天气酷热季节,暑期也马上降临,防溺水伤亡必需要引起每个家庭、学校和全部学生的高度重视。学校德育处在3月7日,给各班下发了“关于防溺水事故的通知”盼望各班依据通知内容,仔细开展好安全教育活动,在x月x日又给每位同学发放了《致家长的一封信》、《x小学防溺水安全学问宣传》《x小学学生防溺水安全保证书》盼望每位同学在家里和自己的父母仔细学习。在此学校再次强调要求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爱护,不走河边,沟沿,不走偏僻的道路,回家时要结伴而行。
二、用学会的防溺水学问运用于实际,坚决杜绝溺水大事的发生。
三、从我做起,听从长辈教育,严守学校纪律,坚决不玩水。
四、在加强自我安全意识的`同时,努力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于那些违反学校纪律,私自玩水的行为,要坚决抵抗并劝阻。
五、如要游泳要到有资质的游泳场游泳,而且必需要有组织并在大人带着下方可去游泳。
六、同学间要相互关怀、爱惜,发觉有的同学私自去游泳或到危急的地方去玩耍,要准时劝阻并告知教师、家长。
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假如一旦遇到有人落水,我们在营救时应当怎么办呢?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冒然下水营救,由于一旦被落水者抓住将非常危急。在水中与落水者纠缠不但会消耗救助者的大量体力,有时甚至会导致救助者体力耗尽最终丧命。所以,发觉有人落水,最正确的做法应马上大声呼救,寻求大人的帮忙。同时,可以将救生圈、竹竿、木板等抛给落水者。
同学们:生命高于一切,我们是国家和民族的将来和盼望,让我们行动起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杜绝悲剧的发生。
安全讲座发言稿 第2篇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下午我们学校举办这个法制安全教育讲座。举办这个法制教育讲座很及时,也是很有必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少年。今天,我讲三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三、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一、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犯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龄相对提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相当一部份未成年人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严重程度。在一些未成年人盗窃案、抢劫等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
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因此,未成年人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
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同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家庭因素、社会因素在这里我主要谈后一个方面: 社会因素
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来源于网吧、夜总会、歌舞厅、游戏机室,来自于不良图书、报刊、杂志、漫画和某些影视、录像作品,黄、赌、毒现象等。
1、目前,影视、录像、刊物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吸引力极大。一些不良的影视、录像、文学作品则会消磨中小学生的意志,起着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例如,现在有些影视多半属于武打格斗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打斗,或谈情说爱,这对中小学生来说,由于情节曲折惊险,感情缠绵离奇,黑社会老大威风凛凛,正适合他们的口味。由于这种片子助于江湖义气,拉帮结伙,以打群架为荣的思想,使有些中小学生直接去模仿,打群架、称“老大”,寻求刺激,这些镜头往往是诱发青少年伤害案件及强奸案等暴力性犯罪的根源。如2005年6月22日凌晨6许,年仅14岁的初中生鲁某在漳江镇渔父小学附近的网吧上完网出来,发现一女青年邓某手持手机独自行走,就模仿电视中的情节,尾随被害人邓某至其住所,持刀对邓进行威胁,抢走现金人民币170余元,并对邓实施了奸淫。
2、来自网吧、游戏机厅等娱乐场所的影响。一是对网吧、游戏机厅等的监督不到位,使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大多数网吧、游戏厅经营商虽然店里有按规定挂起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明牌标志,然而他们为了“钱”丧失良心与理智,为学生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许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通宵达旦地在这些场所里玩乐,夜不归宿。有的未成年人为了筹集玩乐的本钱,不惜走上偷盗之路。
三、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案犯李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网吧里上网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临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这个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那天住在城郊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
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安全讲座发言稿 第3篇
2009年12月12日, 由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海南省青少年事业发展中心、海南嘉淇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主办的“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讲座暨向希望工程捐赠签约仪式”在海口举行。
近日, 湖南湘潭校园踩踏事件以及深圳绑架学生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对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高度关注。此次活动旨在让孩子们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推动和促进全省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 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 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 支持海南省希望工程和青少年事业的发展。活动主办单位还专门从外省邀请我国两位著名的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专家马秀红和观文辉教授来琼主讲。
安全讲座发言稿 第4篇
培训讲座邀请的主讲人是——中国书协主席张海先生的入室弟子,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河南省知名书法家、省直书协主席徐荣双。他自幼酷爱书法,七岁投师临帖,至今笔耕未辍。以隶书见长,其他诸体皆有精到之处,并已形成自己的风格。他主张继承传统,书体法度严谨、博采众长,其书法点画精到、舒展流畅、俊秀飘逸。徐荣双性格开朗,风趣幽默,讲课富有激情,为人谦和。课上,徐荣双对书法入门和怎么学习书法进行了深入讲解,加深了全体参培人员对中国书法的理解和认识。其间不乏分享自身学习书法的心得和感悟,之后,在欣赏名人书法时与全体职工积极互动,徐荣双对作品的点评和指导让广大职工人员受益匪浅,更加坚定了他们学习书法的信心。培训课堂内容精彩丰富,氛围轻松活跃,使在座的全体人员真切品尝到了一场丰盛的书法文化大餐。
参加培训的全体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学习不仅能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还加深了自己对书法艺术的热爱。当下,创建学习型工作环境正是有利契机,今后会把更多的空闲时间用在研习书法上。
法制讲座发言稿 第5篇
同学们,为配合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的展开,我们开展一个“法制在心中,共圆中国梦”讲座,在我们现实中曾经发生了过个别同学由于对于法律的无知,或者说是对法律的误解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案例。所以这个讲座是很有必要,也很有紧迫性。今天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给大家讲一些非常实用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学习法律的意义。
同学们会说这个还不简单吗,就是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谈得上守法。首先学习法律的第一个意义是能够帮助你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困难。
其次,学习法律的第二个意义是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安全。现实中有很多同学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安全,比如某个学校的一个同学,平时喜欢跟社会上的一个哥们玩,这位哥们对他也很大方、很慷慨,经常一起吃喝玩乐的钱都是这位哥们出。而我们的这位哥们呢,他其实也没有一个正当的工作,没有正当的收入来源,很快钱花光了。怎么办,要想办法弄钱啊,于是就想到了抢劫。跟我们这个同学就说,走,我们去弄点钱来花,你跟着我去,不用你动手,有什么事情我一个人扛着。这个时候我们的这个同学开始犹豫了,去还是不去呢,不去吧,这哥们平时对我又这么豪爽、耿直、大方。我不去也太不仗义了吧?去吧,会不会被抓,后果会不会很严重,这个时候他就发生错误了。他想到我只是跟着去,哥们也说了,只是去什么也不让我干,而且有什么事情他一个人扛着。哪怕是被抓住了,应该也没多大的事,最多可能就是批评教育一下吧。最终的结果是他们抢劫也成功了,但是后来也被抓住了。而且两个人都被以共犯的名义判了刑。我们的同学只是跟去了,啥事情也没干。为什么要被判刑呢。我这里就要告诉大家了,那么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判错了呢?法院没有判错。理由有三个,第一个罪过就是你去了首先你就起到了一个为你的哥们或者说是同伙通风报信的作用,有警察来了你肯定要喊,赶紧跑警察来啦?第二,你去了尽管啥事情也没干,但是你对被害人,也就是被抢劫的这个来说就是一种威胁,他看着你们是一起来的,如果你没去,一个人抢劫他,他还可能反抗,看着你们两个人在场,而且是
一伙的,他肯定就没敢反抗了;第三,你去了对于你的哥们,你的这个同伙肯定是一种鼓励,也许他一个人就不敢去抢劫了。所以,有这样三个方面的原因,我们这个同学就跟着这个社会上的哥们一起被判刑了。个别这样的同学由于对法律的误解或者无知而走上犯罪道路,这种事情是我们很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学习了法律我们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就可以知道采取哪一些措施来保护我们的安全了,这是我们最后一部分要讲解的主要内容。
第二,人的年龄在法律上的效力
我们知道,我们在校中学生,我们的中职学校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如果违法或者犯罪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惩罚,是不是就不用判刑了。那我们就来看看我们的《刑法》到底是怎么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 14岁以下: 不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 :对所有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们学完这部分我们就可以知道,并不是说我们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了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我们前面讲过的那个一起去抢劫的案例中,我们的这个同学还有一个误解就是,我还是一个未成年人,我跟着我哥们一起去抢劫即使是犯罪吧我可能也不会被判刑吧?结果他错了。所以我们在座的同学们一定要从这个案例中学到教训,我们说“吃一堑、长一智”。我告诉大家这是很愚蠢的办法。聪明的人应该是从别人的经验当中吸取经验,从别人的教训当中获得教训,而不是要自己去吃一堑,去跳入沟壑、跳入了万丈深渊才吸取教训,那个时候就晚啦。
第三,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1、“违法”是对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的统称;我们讲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违法比如说包括违反《义务教育法》、《交通管理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我们随便来看一部法律的规定,我们就看《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大家肯定奇怪我们法律中规定的内容怎么跟我们的中学生行为守则、学校的规章制度这么雷同啊?这是因为我们的学校是依法办学,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的,所以才会这样。其实我们的“不良行为”跟违法犯罪有很密切的联系,不是说我们同学只要有了这其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不良行为”一定会走向违法犯罪,而是说我们那些青少年犯罪人员当的百分之八十九十的人都是在校期间存在有不良行为的现象。我们的学校为了帮助这样的同学克服矫正这样的不良行为,有时候对同学们都很严厉甚至给予了部分同学各种处分,但是我们的一些同学还不重视,还无所谓。我告诉大家,其实这些有处分在身上的同学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要无所谓,有时候对你的影响会非常大。大家想一想,以后你要去当个兵,或者你不当兵你去参加工作,去一个公司、一个企业、一个单位,人家肯定要考察一下你在学校的表现吧?如果人家看到你的处分记录你想想看人家会要你吗?所以你如果不重视你身上的处分,人家可能也不会重视你;你对处分都无所谓,人家可能也会要不要你都无所谓。那怎么办?我们有处分的同学应该怎么办?你们应该积极的表现,通过一学期、一年、两年的的良好表现争取学校给你们撤销处分。
我们回到这个十四条当中规定的“不良行为”,我们看其中的第二项“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当然是不允许带到学校来的,不仅是学校不行,你想想你带到商场、车站、机场,甚至大街上你带着把管制刀具逛来逛去会有什么结果,人家早报警了。你这人很危险,是不是啊?肯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把管制刀
具带到学校来因此而发生的意外刑事案件也是很多的,有这么一个案件。一个初中二年级的同学就把一把管制刀具带到学校来了,放在抽屉里面,还拿出来玩玩,他带来的目的其实也不是想要行凶伤害某人,就是好玩,就是觉得刀可以防身,可以怎么吓吓人。但是他因为一点点小小的摩擦就恼羞成怒拿出刀来结果造成了一场凶杀案。我们说在凶案发生前,这把刀就是一把简单的管制刀具,一旦凶案发生,一把刀具就变成了一把凶器,一把凶器就决定了一个家庭两个家庭的悲剧,后果是你想都想想不到的严重。结果这个同学因为故意伤人被判处了重刑毁了一身。
2、“犯罪”是违法当中最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我们称为犯罪。所以犯罪就一定是违法,我们讲几个主要的常发的罪名,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还有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共同点:都是“不劳而获”,都是“犯罪行为”。区别: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 行为。那么我们面对这些常发性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应该如何来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这就是我们要讲的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如何保护自己。
首先,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其次,正当防卫,第三,谨慎交友 最后,远离娱乐场所,这些事今天我们所讲的主要内容,下面的时间呢,我们先来看一个简短的视频录像,这个录像也是非常有针对性,对于我们正确的认识法律有很大的帮助。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行动往往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一种命运。”
同学们你们正好是处于青少年阶段,人生最美好的阶段。大家想想人一到中年你的这一生基本上就定型,一到老年你这一生就差不多结束了。而你们青少年
民族团结讲座发言稿 第6篇
吐市二小
马晓明
中华民族,一位伟大而慈祥的母亲。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她孕育出了五十六个英雄民族,共同捍卫着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书写着灿烂的中华文明。
五十六个民族兄弟姐妹正以平等的地位、主人翁的身份携手并肩创造新生活,迎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前景。把我的心给你,我们是兄弟姐妹。把你的心给我,我们就亲如一家。民族团结之树常青,是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在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今天,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里之所以如此和睦平安,是因为有着5000年历史深处奠定的文明基石,有着960万平方公里的共同家园。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是中华文明长盛不衰的奥秘所在,是中华民族高于一切的社会意识、道德观念和民族精神。中国人民从来都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和至高无上的使命。
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生动体现。事实证明,只有民族团结,只有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在危难时刻,在受到欺凌和委屈时,才有强大的祖国为我们做坚强的后盾,为我们撑腰和保护我们,为我们讨回公道。才有各民族群众、各界人士的热心关爱、真诚帮助,才能体会到社会的关爱和祖国的温暖,才能使五十六个民族兄弟姐妹团结一致,才是真正的一家人。要深刻认识到我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各民族只有同心同德、携手共进,才能形成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牢固向心力;各民族只有相互交流、相互支持,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各民族只有和睦相处、亲如一家,才能充分发挥中华民族整体优势和创造活力,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交流融合、休戚与共,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共同建设着祖国的大好河山,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的确立,使全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高度一致。
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促进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学习、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要深刻地认识到,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我们伟大祖国是由56个民族共同建设的,每一个民族的命运都和祖国的命运紧密相连,统一团结是福,分裂**是祸,每一个公民都要坚决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坚定自觉地反对民族分裂,抵御“三股势力”的渗透,坚定自觉地为维护祖国统一、建设美好家园贡献力量。
法制讲座发言稿1 第7篇
法制副校长 李应魁
老师们、同学们:
为配合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的展开,学校做一个“知法、守法、健康成长”为主题的法制讲座。我觉得这个讲座很有必要,也很有紧迫性,因为我们现实中已经发生了个别同学由于对于法律的无知,或者说是对法律的误解而做出了错误选择。为了杜绝这种的事件再次发生,我从以下四个方面给大家讲一些非常实用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是学习法律知识的意义,也就是法律的价值,学习它对我们有什么用; 第二,我们要讲解的我们的年龄在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刑法》根据人的不同年龄,规定了什么样不同的法律效力。我们同学们都是未成年人,对这一点我们尤其应该准确的掌握;
第三,我们要学习的是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也就是什么是违法,什 么是犯罪。同时,我们还要对几种常见的犯罪给予讲解,包括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
第四,也是我们本次讲座的一个重点,那就是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如何保护自 己。
一、学习法律的意义。
同学们会说这个还不简单吗,就是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谈得上守法呀。同学们这样的回答是正确的,但是我们首先还不要讲这个意义。首先学习法律的第一个意义是能够帮助你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困难。我给同学们讲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位80多岁的老奶奶,她到一个大城市去寻找她唯一的亲人,结果到了大城市亲人没找着而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只能乞讨为生,结果乞讨失败饿死在了大城市,这当然是一个很不幸的事情,是一个悲剧,那么我们的法律何为,我们法律能够帮助她吗?我告诉大家我们的法律是可以帮助她的,大家看有这样一部法律叫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根据这部法律我们在全国各地的大城市都建立了相应的救助管理站,(大家看投影,这是我们宁波的救助管理站)。这部法律的宗旨就是要救助流落在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人,给他们吃的,给他们住的,帮助他们回家。大家想一想,如果这位老太太也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有根据这样一部法律而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的“救助管理站”她还会饿死在大城市吗?(不会)。这是学习法律的第一个目的。
其次,学习法律的第二个意义是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安全。这其中又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我们不能像我们前面讲过的,因为自己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违法犯罪被法律惩罚,我们现实中恰恰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而且就是在我么宁海的某个学校的一个同学,跟着社会上一个他的所谓哥们去抢劫,结果两个人都被判了刑。这个事情是这样的:我们这个同学平时就喜欢这个社会上的这位哥们一起玩,这位哥们对他也很大方、很慷慨,经常一起吃喝玩乐的钱都是这位哥们出。而我们的这位哥们呢,他其实也没有一个正当的工作,没有正当的收入来源,很快钱花光了。怎么办,要想办法弄钱啊,于是就想到了抢劫。跟我们这个同学就说,走,我们去弄点钱来花,你跟着我去,不用你动手,有什么事情我一个人扛着。这个时候我们的这个同学开始犹豫了,去还是不去呢,不去吧,这哥们平时对我又这么豪爽、耿直、大方。我不去也太不仗义了吧?去吧,会不
会被抓,后果会不会很严重,这个时候他就发生错误了。他想到我只是跟着去,哥们也说了,只是去什么也不让我干,而且有什么事情他一个人扛着。哪怕是被抓住了,应该也没多大的事,最多可能就是批评教育一下吧。最终的结果是他们抢劫也成功了,但是后来也被抓住了。而且两个人都被以共犯的名义判了刑。我们的同学只是跟去了,啥事情也没干。为什么要被判刑呢。我这里就要告诉大家了,那么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判错了呢?法院没有判错。理由有三个,第一个罪过就是你去了首先你就起到了一个为你的哥们或者说是同伙通风报信的作用,有警察来了你肯定要喊,赶紧跑警察来啦?第二,你去了尽管啥事情也没干,但是你对被害人,也就是被抢劫的这个来说就是一种威胁,他看着你们是一起来的,如果你没去,一个人抢劫他,他还可能反抗,看着你们两个人在场,而且是一伙的,他肯定就没敢反抗了;第三,你去了对于你的哥们,你的这个同伙肯定是一种鼓励,也许他一个人就不敢去抢劫了。所以,有这样三个方面的原因,我们这个同学就跟着这个社会上的哥们一起被判刑了。个别这样的同学由于对法律的误解或者无知而走上犯罪道路,这种事情是我们很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学习了法律我们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就可以知道采取哪一些措施来保护我们的安全了,这是我们最后一部分要讲解的主要内容。
第二,人的年龄在法律上的效力。
我们知道,我们在校中学生,我们的中职学校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如果违法或者犯罪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惩罚,是不是就不用判刑了。那我们就来看看我们的《刑法》到底是怎么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
14岁以下: 不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 :对所有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们学完这部分我们就可以知道,并不是说我们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了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我们前面讲过的那个一起去抢劫的案例中,我们的这个同学还有一个误解就是,我还是一个未成年人,我跟着我哥们一起去抢劫即使是犯罪吧我可能也不会被判刑吧?结果他错了。所以我们在座的同学们一定要从这个案例中学到教训,我们说“吃一堑、长一智”。我告诉大家这是很愚蠢的办法。聪明的人应该是从别人的经验当中吸取经验,从别人的教训当中获得教训,而不是要自己去吃一堑,去跳入沟壑、跳入了万丈深渊才吸取教训,那个时候就晚啦。
第三,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1.“违法”是对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的统称;
我们讲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违法比如说包括违反《义务教育法》、《交通管理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
我们随便来看一部法律的规定,我们就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大家肯定奇怪我们法律中规定的内容怎么跟我们的中学生行为守则、学校的规章制度这么雷同啊?这是因为我们的学校是依法办学,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的,所以才会这样。其实我们的“不良行为”跟违法犯罪有很密切的联系,不是说我们同学只要有了这其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不良行为”一定会走向违法犯罪,而是说我们那些青少年犯罪人员当的百分之八十九十的人都是在校期间存在有不良行为的现象。我们的学校为了帮助这样的同学克服矫正这样的不良行为,有时候对同学们都很严厉甚至给予了部分同学各种处分,但是我们的一些同学还不重视,还无所谓。我告诉大家,其实这些有处分在身上的同学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要无所谓,有时候对你的影响会非常大。大家想一想,以后你要去当个兵,或者你不当兵你去参加工作,去一个公司、一个企业、一个单位,人家肯定要考察一下你在学校的表现吧?如果人家看到你的处分记录你想想看人家会要你吗?所以你如果不重视你身上的处分,人家可能也不会重视你;你对处分都无所谓,人家可能也会要不要你都无所谓。那怎么办?我们有处分的同学应该怎么办?你们应该积极的表现,通过一学期、一年、两年的的良好表现争取学校给你们撤销处分。
我们回到这个十四条当中规定的“不良行为”,我们看其中的第二项“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当然是不允许带到学校来的,不仅是学校不行,你想想你带到商场、车站、机场,甚至大街上你带着把管制刀具逛来逛去会有什么结果,人家早报警了。你这人很危险,是不是啊?肯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把管制刀具带到学校来因此而发生的意外刑事案件也是很多的,有这么一个案件。一个初中二年级的同学就把一把管制刀具带到学校来了,放在抽屉里面,还拿出来玩玩,他带来的目的其实也不是想要行凶伤害某人,就是好玩,就是觉得刀可以防身,可以怎么吓吓人。但是他因为一点点小小的摩擦就恼羞成怒拿出刀来结果造成了一场凶杀案。我们说在凶案发生前,这把刀就是一把简单的管制刀具,一旦凶案发生,一把刀具就变成了一把凶器,一把凶器就决定了一个家庭两个家庭的悲剧,后果是你想都想想不到的严重。结果这个同学因为故意伤人被判处了重刑毁了一身。
2.“犯罪”是违法当中最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我们称为犯罪。所以犯罪就一定是违法,我们讲几个主要的常发的罪名,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还有故意伤害罪。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共同点:都是“不劳而获”、都是“犯罪行为”
区别:
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轻微伤----------《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
轻伤
重伤 《刑法》:犯罪行为-刑事案件
死亡
那么我们面对这些常发性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应该如何来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这就是我们要讲的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如何保护自己。
首先,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其次,正当防卫
第三,谨慎交友
最后,远离娱乐场所
这些事今天我们所讲的主要内容,下面的时间呢,我们先来看一个简短的视频录像,这个录像也是非常有针对性,对于我们正确的认识法律有很大的帮助。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行动往往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一种命运。”
安全讲座发言稿 第8篇
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司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的邀请, 2016 年1 月21 日下午,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GE) 全球供应商管理和亚太区可持续发展总监秦之刚,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 会议室, 为近百名代表介绍了“基于人和组织行为的安全学” (Human and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 简称HOP) 在企业安全管理和事故调查中的应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际合作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的领导, 部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创建单位代表等参加了专题讲座活动。
秦之刚在讲座中介绍, “基于人和组织行为的安全学”是当今安全领域最前沿的理论与实践, 它首先应用于美国航空业和核工业, 旨在最小化由人为因素导致事故的频率和严重性。HOP的重要理念是:安全不是没有事故发生, 而是存在防御意识。HOP从个人行为与心理分析出发, 直至组织行为、团队文化和整体表现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全面剖析造成安全事故或“错误”的根源, 并由此提出消除、保护、防御、减轻后果等具体而科学的方法。在过去的3~5年时间里, 美国核电厂安全、航空安全、汽车安全等领域, GE业务集团以及康菲石油公司、雪佛龙石油公司、约翰迪尔公司、美国铝业公司等, 都在学习和应用这一先进的理念。由于HOP不仅针对个人, 更注重于公司的组织行为对员工的影响, 所以其培训和应用对象, 除了安全与健康的专业人员外, 还包括企业领导、人事主管和工会干部等。
秦之刚在3 h的时间里, 重点从其创立和发展背景、基本理论和核心思想、与传统安全行为学的区别、主要分析方法和工具、主要应用企业和行业等方面, 讲解了这一安全管理前沿理论。为使各位代表对HOP形成更为直观的理解, 秦之刚还播放了“鳄鱼的故事”“电梯的故事”等视频短片, 设置了“斯特鲁测验”游戏和积木塔游戏环节, 在轻松愉悦的互动氛围中, 与各位代表进行了一次安全管理新理念的“头脑风暴”。与会代表纷纷表示, 此讲座令人耳目一新, 受益匪浅。
安全讲座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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