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精选1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1篇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不在单位的应立即返回。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由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事故抢救完成后,事故现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现场需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方可撤除和清理。
二、重特大事故2小时内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报告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施工标段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高驻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高驻办,在事故发生后10小时内报告项目办和有关部门;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高驻办,高驻办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项目办和有关部门。
三、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有权作出事故批复结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90日。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事故单位自作出批复结案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30日内对事故进行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自作出结案批复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六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重伤(含急性中毒,下同)3人以下、没有死亡的事故(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一般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街道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在时限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谎报、不瞒报。
三、认真做好地区安全稳定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善后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
四、监督事故发生单位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和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2篇
安全工作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内各类事故的管理工作。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要依法进行。
二、在安全工作中,学校应对下列的事故进行分类统计报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伤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设备事故等。
三、各班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校长报告,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清理事故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四、校内发生伤亡事故,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拟订整改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原因清晰,责任明确,处理公正,认识深刻,措施到位。
五、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不积极配合的,或者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的,或者造成次生灾害,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或者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要对事故责任人从重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因工伤亡事故的认定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所患的职业病。
七、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做到 “四不放过”,即事故
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
八、安全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案,并按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材料归档管理。
九、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3篇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内容作出修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四部规章的有关内容都进行了修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4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5篇
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负责全面协调指挥,各相关责任人负责 所分管工作,分工责任、齐抓共管、强化安全职责。
1、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学生在课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体育教师负责。各班、各课、各部门 发生事故,必须在三十分钟之内向校长室或领导 小组成员报告。
二、调查处理方法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 的原则。学校发一生一世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镇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匣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事、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 担任指挥并根据 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 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
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爱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长室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校长室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档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版石中心小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6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Z720线和田市-机场(K0-K7+150)段公路大中修工程
项目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 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安全事故应在五小时内用电话向公司领导、指挥部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公司领导、指挥部。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项目部指派技术、安全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经理或公司领导带队,公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及项目经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臵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6、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第7篇
总则、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撑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涿级报告厂负责人,如遇火灾应报警消防部门。
2、厂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最迟在24小时内)琢级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单位名称、伤亡人数,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措施等详细的电话、传真或当面报告。如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
3、如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联系救援。迅速拯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时,应以厂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总,统一指挥处理。
二、事故调查
4、厂安全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的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具有认真,实事求是的品德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突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事故处理
7、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8、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
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对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对安全生产及处理事故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
11、发生事故后除琢级上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外并及时填写事故登记表。轻伤报表要48小时内,重伤要24小时内上报,死亡事故要8小时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12、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期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并准确无误建档务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8篇
问:为什么要针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答:2007年, 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这个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 甚至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 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 都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比如, 生产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的, 而电力安全事故是以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 需要考虑事故造成的电网减供负荷数量、供电用户停电户数、电厂对外停电以及发电机组非正常停运的时间等指标。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 由于电力运行具有网络性、系统性, 电力安全事故的影响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 同时电力安全监管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体制,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宜完全按照属地原则, 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因此, 电力安全事故难以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问:如何处理好本条例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
答:处理好本条例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 是制定本条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条例从几个层面对这个问题作了处理:
一是根据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特点, 总结电力行业安全事故处理的实践经验, 明确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界定为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二是对于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 同时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原则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则依照该条例的规定, 由有关地方政府牵头调查处理, 这样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责任追究等复杂问题的解决。
三是因发电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但考虑到此类事故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 条例明确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四是对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条例作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的规定。
问:条例对电力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电力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涉及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适用不同的调查处理程序以及确定相应的事故责任等, 在条例中予以明确非常必要。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 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这样规定, 既在事故等级上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 同时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上又体现了电力安全事故的特点。大家可以看到, 对于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 条例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判定项, 包括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 (站) 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由于这些标准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规范, 又非常具体, 条例从立法体例上作了相应处理, 将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以附表的形式列示, 没有在正文中规定。
问:对于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电力安全事故特别是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一旦发生, 会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电力安全事故, 尽可能控制、减轻、消除事故损害, 尽快恢复正常电力供应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总结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践经验, 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规定, 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有关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事故范围的紧急措施, 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相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备、设施;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 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 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 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 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此外, 条例还对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作了规定。
问:电力安全事故由谁牵头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9篇
一、为什么说生产经营单位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主体?
在《条例》所明确的相关主体中,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作为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其中与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相关的内容就有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17条的规定。因此,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条例》还规定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事故报告及补报的时限与程序。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的要求。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四、《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两条的内容。如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的处置中要注意保护现场。如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配合、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如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组织事故调查。如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中。具体可以从两个层面看:
(一)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有以下十五种情况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能被处于以下处罚: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即(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資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即《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主要有六条: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有上述情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有关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条六种情况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 O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 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歉:(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条例》中有关规定所说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负有责任”主要是指哪些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责任”,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3、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5、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6、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及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安全的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9、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证书而上岗的。
1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1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1 4、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 6、生产经营单位没按规定对生产安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检测并确保正常运行的。
1 7、不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应急措施及监控的。
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通道情况。
1 9、生产经营单位对爆破、吊装与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监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22、对承包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没有专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管理、演练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24、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10篇
一、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即各级部门逐级报千的和序。
1、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接到重伤、死亡、证明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和当地地方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
二、对伤亡事故的调查、人员组成及调查程序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或其指派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处理事故的原则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11篇
1.安全部门对工地发生的工伤事故的报告,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的统计调查、处理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发生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2.职工因公发生工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要及时填写事故报告书,并与分公司分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后,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
3.发生多人事故(3人及3人以上)重大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首先抢救伤员及保护现场,并必须立即报分公司,分公司接到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及上级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12篇
发生工伤事故,除应对伤者急速抢救外,还要迅速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处罚不放过,并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一、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报告公司,重大安全事故,工程处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公司,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报告市建委安全办及建军管处安监站,并把事故分析报告及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公司经理及负责质安工作的副经理,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及处理善后工作。
二、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专职安全员参加,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四不放过”教育,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并填写“工程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两天内报公司一式两份,再由分公司上报公司。
三、对未造成伤害的安全事故要当作工伤事故起因是一样的,只是造成后果程度不同。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规定项目部经理对所有的肇事事故(险些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和未造成伤害的事故,都要像对待工伤事故一样认真进行现场“四不放过”教育,对责任者严肃处理,并填写“未遂事故登记表”报公司。
四、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等)报公司,公司用快速办法公司并于月末按规定统计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13篇
一直以来, 电网运行倒闸操作、电网故障以及处理事故都是依靠电力调度实现, 确保电网正常供电。电力调度是否得当, 直接关系着电网运行的安全与经济。近些年来, 电网的规模是越来越庞大, 逐渐趋向于合理化与复杂化, 因此对电网合理、安全调度十分重要,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电网安全稳定送电。在这种形势下, 探究电力调度的事故处理与安全操作具有现实意义。
1 案例概述
某电力调度系统包括了各级调度机构与变电站、发电厂运行值班单位, 形成了三级调度体系, 分别是省级的调度中心, 地区级调度中心以及县级调度所。该机构对送电进行组织、指导、指挥以及协调, 不但是生产单位也是管理职能部门。
本研究案例中的安全操作与事故处理上不但具有针对性还具有指导性, 这样才有利于研究与推广该调度机构。本电力调度主要职能在于:对辖区电网运行调度、经营、机电保护、自动化以及通信等管理与技术监督;指挥该辖区电网运行和操作, 以及事故处理;负责组织实施即期交易与考核结算电力电量;以及电网的调峰、调频以及调压。
对于电力调度来说, 做好安全操作与事故处理至关重要。不但关系到电力企业正常输电, 还影响到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 本文结合该电网探讨搞好安全操作与事故处理的策略。
2 做好电力调度的安全操作
2.1 安全操作
对于电力调度而言最为重要工作就是倒闸操作, 操作人员就要依照每日计划提前做好倒闸的准备, 但是操作之前一定要弄明白设备运行状况与系统运行方式, 还要考虑执行之后会给系统造成的影响, 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在操作之时电力调度人员一旦出现错误, 哪怕是一点小小错误都可能给整个电网造成安全事故, 因此必须要严格要求电网调度工作。在下令之前调度员应该先拟写出操作票, 并且要和现场操作人员做好沟通工作, 调控长必须严格审核操作票, 确实没有任何错误之时才能够下令操作。当实施操作之时相关人员必须要高度集中思想、严格按照下令复诵记录录音汇报监护等制度。同时调度人员一定要熟悉本区域电网一次系统图及一些主要电气设备工作原理。还必须要熟悉自动化系统工作原理以及机电保护原理及应用, 必须要熟悉本区域中电网所使用的倒闸操作、灵活变化以及处理事故的程序。
对于调度人员来说一定要具备细心与责任心, 因为调度员担当总工责任但干的却是工人活儿, 操作之时一旦出现微小失误都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特别要时刻留神几类恶性的电网事故, 一定要防止出现人为误操作事故, 这是电力企业做好安全操作重要的环节, 更是电力调度人员主要任务。事实上从过去所发生的调度事故中, 如果要严格把好调度安全操作, 相关调度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按照规定办事, 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岗位知识, 真正进行安全操作。
2.2 安全管理
1) 要搞好安全操作不但要从操作上入手, 还必须要做好调度运行上安全管理。只有提升调度人员安全管理意识, 才能够增强调度员责任性, 本文研究的案例中就是每周召开一次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在该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安全活动是不能够仅仅流于形式, 对各种安全通报进行分析学习, 学习各种安全警示文件, 并且还要在安全活动上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发言, 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 从事故中总结经验与教训, 通过安全活动取得实效。同时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思想品德与职业道德教育, 比如在整个电力调度系统中举行无违章班组、创先争优文明号以及青年文明号等各种安全活动, 从活动中取得良好效果, 让相关调度员从活动中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与安全管理理念;
2) 加强抵制反违章行为;在电力调度时要依照总方针政策, 杜绝出现违章行为发生。事实上对于电力调度来说, 抓管理、抓安全、抓思想是安全操作必备条件, 从许多事故分析可发现大都是因为相关人员工作不认账、缺乏安全思想意识所造成, 由此可见加强规范调度人员操作非常重要;比如调度员检修受理线路结束之时, 就要进行倒闸操作恢复送电, 但是有一些调度员安全意识淡薄, 并没有逐项核对现场的安全措施以及要求, 导致发生误调度, 出现了带地线合刀闸事件。不但会损坏设备、供电中断、给售电量造成损失, 还会给用户与社会造成极大影响, 严重者还会危及操作人员人身安全。所以进行安全操作时一定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一定要杜绝发生习惯性的违章行为, 提升管理水平以及培训专业技术。而且随着不断应用新技术与高科技, 电网电力调度也逐渐应用现代化技术, 必然要求调度值班员具备较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调度值班员通过各种渠道充实自己, 努力学生新设备相关知识, 增强业务技能, 只有这样才能够胜任调度安全操作工作。调度员也要积极主动参与学习中去, 从学习中总结思考, 通过学习和总结工作中各个危险点, 增强安全调度管理水平, 细化安全操作的管理措施;
3) 加强管理电网运行方式;将管理运行方式制度化, 以制度为基础规范电网运行。在编制年运行方式时, 就要分析出上年度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以及防范, 并将各种措施落到运行方式中去。还需要对目前运行方式以及负荷的性质进行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一些事故演习, 如果在安全操作中发生了此类事故, 才能够快速、准确处理事故, 通过各种培训和学习提升调度员处理事故能力。
3 搞好电力调度事故处理
3.1 提升调度员事故处理能力
1) 强化执行规章制度的力度;调度员是整个发电输电及用电全过程执行者, 其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着整个电网运行, 一旦发生微小疏忽都可能出现无法挽回后果。值班期间, 调度员必须要细心谨慎, 严格履行各项操作要求, 领悟安全操作各项要点, 彻底掌握运行中各个危险点与薄弱环节, 必须透彻掌握事故处理预案, 尽可能杜绝操作人员犯错, 通过各种途径增强调度员的事故处理经验, 一旦出现了类似故障才能够胸有成竹、游刃有余进行处理。比如开展百问百查、全面找差等活动, 提升调度员处理能力;
2) 运用智能化管理;分析已出现的电网事故发现大都具备突发性, 相关人员都表现出一种不知所措感觉, 能不能快速、精准判断, 和操作人员业务水平、反应能力以及自身经验都有极大关系, 作为电网事故指挥者是事故处理的灵魂, 因此中心调度正确指令能够暂缓事故发展, 正确指令能够确保各个生产部门有序控制故事, 快速处理好受影响的设备而恢复送电, 因此应用智能化管理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智能化管理不仅仅是应用自动化软件, 还需要相关人员事故处理能力相匹配, 才能够实现事故处理目标。比如应用潮流计算、DTS演练等一些智能化软件。
3.2 彻底掌握继电保护以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
作为调度员必须要熟悉继电保护以及自动装置工作原理与整定方案, 并且在使用中一定要确保正确投退。这就要求调度员通过各种技术培训与学习, 彻底掌握继电保护相关知识, 掌握继电保护及各种装置的工作原理、保护范围以及整定方案。当出现事故之时调度员才能够依据自动装置的动作以及继电保护等相关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 精准判断出事故的范围及处理事故的正确方法。
3.3 采用预见性分析隐患事故
当进行交接班之时, 在接班之前调度员要细心查阅各种记录, 掌握电网运行方式及完成工作的情况等, 要心中有数。同时还要结合当天天气、运行方式以及当班主要工作, 应用预见性分析电网运行, 多好各种应急措施, 一旦出现异常就要及时果断处理。同时还要掌握各种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一旦设备出现异常就要及时监视与分析, 假如确实不能够坚持运行果断撤换;如果不能够退出运行, 就要作为事故预想制定出反事故措施。能够转移负荷就转移负荷, 同时要密切监视做好相关事故处理准备。
4 结论
做好电网电力调度事故处理以及安全操作, 直接影响着整个电网的正常运行。作为调度人员就要加强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技能, 从已发事故中总结经验, 用一颗高度责任心做好电网的安全调度。同时还要从学习中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与思想觉悟意思, 要以“预防为主、处理为辅”作为安全理念, 通过各种有效措施防范发生各种不安全因素, 保障电网稳定、安全、优质及经济的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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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惠梅.如何搞好电力调度安全操作和事故处理[J].贵州电力技术, 2008 (4) .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14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石化股份监〔2014〕235号)(以下统称《处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此类问题由业务部门处理的管理权限,给予了监察部门参与调查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制度依据,以规范执纪,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此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如何让监察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便是我们监察部门应该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监察机构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定位
监察机构参与事故调查,要立足执纪监督的职责范围,既不能消极应付,也不能越俎代庖,首要任务是发现和搜集有关违纪违规的证据材料,并重点开展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违纪违规责任人的调查处理
一是参加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重点是通过询问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去发现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失渎职行为。二是对调取的涉及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与环保方面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承包合同、审批和许可文书、资质文书及台账等进行审查。重点对审批、许可及有关资质的文书进行审查。三是注意旁听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询问或调阅有关调查材料。这些人往往既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又是知情人,通过询问或调阅材料可以从中了解许多隐藏的问题。四是参与调查组对事故调查结论的讨论,提出监察意见。
(二)对整个调查过程的监督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监察机构还应当履行好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责,保证事故调查公正、合法,符合程序地进行。监察机构同步介入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应仅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参与者,同时也应作为事故调查处理行为的监督者;不仅应依法查办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的失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更应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真实合法、客观公正进行监督;不仅要与事故调查组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还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实现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过程合规性的监督。
二、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相分离
事故调查是一个过程:是弄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的合理措施及恰当处理事故责任者等一系列事件有序发生的过程,事故调查旨在广大职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促使安全环保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事故调查可以分为技术调查(也可称为原因调查)、责任调查两类。
技术调查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原因的调查过程。技术调查强调科学技术的运用,旨在发现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切可能的原因。它是事故调查的主要部分,也是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所在。而责任调查是指在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析和认定的事故调查过程。责任调查过程强调的是执纪问责,主要解决事故责任人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调查和责任调查是事故调查的两种基本类型,或者说是两种出发点、两种角度,共同构成整个事故调查过程。
其中,责任调查属于监察机构的职责,其他部门可以协助,而技术调查则属于其他专业部门的职责,我们不应当干涉。我们要做的就是理清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的界限,使两者相分离。
但是,监察机构如果在调查中或者调查结束之后,发现技术调查人员存在利用调查偏私包庇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情况,应该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恶劣结果的,还应该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这也是从责任追究的方面来督促相关人员能够保证自己调查的公正客观,使调查的结果能够最大程度的符合事实情况。
三、监察机构应与专业部门同步介入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有利于审理的公正及对过程的监督
虽然监察机构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具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能力,须依靠专家来分析,但是同步介入有助于监察机构对事故的全面了解,可以从整体上把握案件情况,与仅凭借调查组形成的报告来定性追责相比,可以让案件的审理结果更加的客观公正;同时,监察机构同步介入,可以实现对技术调查人员是否合规进行监督、对其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整个事故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实行监督。
(二)有利于调查处理工作的科学合理
同步介入调查,监察人员可以对发现的疑点随时咨询专业人员;对于事故证据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相关人员及时补充证据、补充调查,帮助他们把工作做深做细,避免在调查组解散后难以再调查补证的困难。
综上所述,监察机构要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把握好自身的职责定位,其次要厘清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的界限,最后,监察机构还应与专业部门同时介入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15篇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矿部和主管矿长。
2、主管矿长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长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 事故:由厂长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 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棒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臵缺乏或失灵;
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 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臵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臵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 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臵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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