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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精选4篇)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1篇

17世纪, 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 到此处为止, 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现代社会, 契约俨然成为人类社会交往的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通过契约, 即合同, 来明确社会主体的交往行为尺度, 是现代工商社会的一个典型的特征。

各国对于旅游合同概念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旅游合同仅就旅游者与旅行业者所订旅行及游览合同而言;广义旅游合同则包括狭义旅游合同及旅游者运送合同、旅游者住宿合同在内。广义的概念将一些与现代旅游业关系紧密的合同如涉及旅游的餐饮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买卖合同等包括在内, 界定过于宽泛, 没有反映旅游业和旅游合同的内在规定性, 显然不可取。

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旅游合同:它是指旅行业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 旅游者向其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游合同格式化就像一把双刃剑, 在给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 也给双方当事人, 特别是被动概括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旅游者带来了损益。旅游格式条款都由旅行业者预先提出, 旅游者没有参加制定过程, 也就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并且正是由于旅游格式条款由旅行业者单方面提出, 因此他就不可避免的会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故而制定出权利义务不对等旅游格式条款。此种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第一, 无限扩大旅行业者的权利。例如, 规定旅行业者有权在旅游开始前将旅游者“转团”, 或与其他旅行社的团队“拼团”;规定旅行业者在保证不减少旅游景点的前提下有权根据需要调整行程;规定的景点观赏时间仅有10分钟, 而每次购物时间长达1小时, 影响旅游质量。第二, 减免自身的合同风险, 加重旅游者的合同风险。例如, 规定旅游者在旅行业者安排的购物活动中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后, 应由旅游者自身负责, 旅行业者不负任何责任;规定旅游者因意外致使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以保险公司赔偿为限, 旅行业者不负责补偿不足部分。第三, 制定模糊条款。例如, 规定旅游期间为旅游者全部提供2~3人间住宿, 而不说明档次价格。名为新马泰8日游, 结果夜晚出发清晨回国, 让旅程无形中缩水两天。

2 旅游者的权利

格式化合同是现代经济活动发展的产物。我们面对旅游合同格式化的现状, 不能因为其存在弊端就予以一概否定, 而应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其存在, 以充分发挥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实现鼓励交易的目的等积极作用。为此, 要对其加强立法规制, 在旅游立法中明确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首先是一个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即生活消费者。而旅游消费主要是通过与旅行业者打交道, 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旅游服务, 满足其旅游需求, 这种消费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生活消费, 因此, 旅游者享有一个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即享有下列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具体到旅游合同, 旅游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 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享受旅游服务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内容。旅游者有权对旅游服务进行自主选择, 旅游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 自主地选择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旅行社服务及在旅游过程中选购商品, 旅行社不得强行指定;旅游者有权获得真实信息, 各旅行社所做的旅游广告要真实可信, 如果以虚假情况误导旅游者或言过其实、以次充好则构成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旅游者有权按合理的价格接受旅游服务。

(2)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游者最为关注的事务, 也是经常容易发生旅游纠纷的环节。目前, 很多旅游者已不满足于传统的旅游内容, 而追求新奇、刺激、参与性强的旅游消费, 如潜水、滑翔、蹦极、攀岩、冲浪、暴走、暴爬、穿越、速降以及各种特技表演等, 新潮多样, 但风险极高, 大多都是近几年的新生事物, 存在诸多问题, 直接威胁到旅游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 旅行社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防止暴力、意外事件等对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3) 医疗权。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如果发生疾病、受伤等事件, 有权享受所在地的医疗服务。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旅游者和当地居民, 外国旅游者和本国旅游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方面, 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区别, 即不能存在歧视待遇, 只要他能对所享受的医疗服务支付规定的费用。

(4) 求偿权。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他们有权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旅行业者索赔。旅游合同所产生的求偿权大致可分为:

(1) 物质损害求偿权。主要针对旅游者在旅游中所携带的财物的损失。这类损害在旅游活动中时有发生。

(2) 人身损害求偿权。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着发生人身伤害的可能性。一旦人身伤害发生后, 旅游者应有权向旅行业者主张权利。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必须为每位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综合保险。当因旅行业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 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业者求偿。此时旅游者的保险权益也应同时转归旅行业者, 这既避免了旅游者在保险索赔时可能遇到的不便, 也能使旅行业者的风险不致过高, 同时增强旅行业者的服务和防范意识。

(3) 基于连带责任的求偿权。旅行业者应对于给付提供人、雇佣人、代理人等相关辅助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旅游者应有权对此类损害提出求偿权要求。旅行业者对于给付提供人、雇佣人、代理人的行为都应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承担相同责任, 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旅行业者因分工役使他人从而受益, 理应承担其危险性, 何况旅游者对于旅行业者选任辅助人通常又无影响力。因此, 为避免旅行业者逃避责任, 威胁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业者既然享有选用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的权利, 就应承担因其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4) 精神损害求偿权。不容否认, 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签订旅游合同都是为了得到旅游的乐趣。一旦旅行业者违反合同义务, 就会引起旅游者精神上的困扰, 例如失望、无奈、恐慌、丧失欢乐甚至痛苦。但笔者认为不应允许旅游者直接根据旅行业者的违约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如下:第一, 旅游者没有为此支付足够对价。旅游者支付的旅游费用, 只是为了得到旅行业者提供约定服务的对价。目前, 在我国旅行社组织旅游所得普遍偏低的情况下, 旅游者并没有为得到一定的旅游乐趣而支付额外的价金。第二, 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对旅行业者而言, 提供旅游服务的目的是赚取一定的利润。如果它承担的营业风险大大高于它可能获得的利润, 那么它就失去了生存空间。第三, 增加了交易成本。因为在合同法领域, 金钱只应用来补偿因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商业关系中没有感情伤害的余地。合同关系的目的不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利益而仅在保护其经济利益, 如果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在保护之列, 必然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当然, 因为旅行业者的违约行为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 如果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可以直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 时间浪费求偿权。这是一项旅游者较为独特的权利, 利用时间可以创造价值, 时间因此具有了一定的财产价值。因时间之经过而产生损害赔偿之债。旅游活动有较强的时间性, 旅游合同中明确了行程安排, 多数旅游者都会依此作出相应的时间安排。一旦旅程因旅行业者的原因而造成延误, 无疑会造成旅游者在时间上不必要的浪费。因此, 只要有可归责于旅行业者的事由导致旅游未依约定旅程进行, 不论是根本没有成行还是已经成行的旅程有变更或部分取消, 旅游者都可以请求时间浪费的损害赔偿。

(5) 解除合同的权利。旅游者并无参加旅游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强迫其参加或继续旅行。所以旅游者享有解除权。旅游开始前旅游者有随时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应当赔偿旅行业者因此产生的损失;旅游开始后结束前, 旅游者仍然随时有解除权, 但是应赔偿旅行业者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损害。但由于以下不可归责于旅游者事由解除合同的, 旅游者不应支付解约费用。例如:增加旅游费用的;变更旅游合同的重要内容的;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旅游计划不可能实现的;因可归责于旅行业者的事由致使旅游约定计划无法实施的。另外,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利益, 解除合同后旅行业者还有协助的义务, 即出发后, 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合同, 旅行业者都有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的义务, 而费用的负担根据解除合同可归责的原因应有不同。

(6) 旅游者的替代权。旅游者签订合同出发前, 有时无法成行。选择解除合同, 不得不支付高额的解约费用;放弃旅行, 同样也会有巨大的损失。此时旅游者应享有替代权。替代权是指旅游者在缔约后旅游开始前因故不能参加旅游时, 由第三人代为参加的权利。此时, 旅行业者除非有正当理由, 例如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旅游的性质等, 不得加以拒绝。不过, 为了保护旅行业者的利益, 旅游者对因而减少的费用不得请求退还, 并且对因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7) 寻求救济的权利。在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旅游者有权寻求各种可行的法律救济, 如协商、调解、仲裁、依照法律或合同向社会监督部门或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当局投诉以及诉讼。旅游者可以根据旅游纠纷的性质、状况、所掌握的证据以及旅行业者的态度等, 具体选择纠纷解决途径。

3 旅游者的义务

(1) 给付费用义务。旅游者的主要义务是向旅行业者依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该费用包括旅行业者代办交通、膳宿、导游、游览等约定项目的必要费用以及旅行业者应收取的报酬以及合理的利润等。即使在旅行途中非因可归责于旅行业者的原因意外死亡, 旅游合同终止时, 旅游者对于其已享受的旅游服务也仍应支付旅游费。旅游者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及时支付有关费用给旅行业者。除约定的免费服务项目外, 旅行业者提供的其他服务, 旅游者接受的, 还应另外支付服务费用。

在商业实践中有的旅行业者以“零团费”、“低团费”、“负团费”吸引旅游者, 然后在旅程中巧立名目收取旅游费用, 甚至强迫旅游者购物, 从高额的回扣费中赚取利润。旅游者参加这样的旅游团旅游, 结果是钱没少花, 气没少生, 时间没少费。旅行业者提供旅游服务, 以获得相应的对价, 这是其主要的权利, 它又怎么会放弃该权利呢?因此, 旅游者应对旅行业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的价值有一定的常识判断力, 摆正心态以防落入旅游陷阱中。

(2) 附随义务。依照诚信原则以及旅游合同的特征,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 (1) 提供真实资料的义务。旅游者应及时提交旅游所需的必要证件及相关资料, 并且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 协助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 协助导游安全有序地进行旅游。 (3) 守时、守法的义务。旅客应当遵守团队旅游确定的行程时间, 准时集合、出发、上车, 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影响其他旅游者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英) 梅因, 沈景一译.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59, (97) .

[2]齐兴田, 徐淑梅.我国高危险性旅游项目安全保障系统构建研究[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7 (3) .

[3]K.Swinton, Foreseeability:Where should the Award of Contract Damages Cease”in B.J.Reiter&J.Swan, eds., Studies in Contract Law (Butterworth, 1980) , at80-1.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 第2篇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丙方: …………...公司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一份《……合同》(编号:)。现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将该《……合同》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归丙方享有,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

二、在本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依照该《……合同》甲、乙方之间若有未结清之权利义务的,由甲乙双方自行结清,与丙方无关。

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如发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简析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3篇

何为旅游合同?学界众说纷纭。台湾地区学者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司》第1条第2项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旅游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说。狭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以及为实现旅游给付而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

综上,笔者也将采狭义说,即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在特定的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旅行社的权利

(一)收客决定权。

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对于有特殊病史 (尤其是慢性病及易发性的疾病,如心脏病等的游客(游客应在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二)收费权。

旅行社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

(三)行程安排权。

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四)随团资格取消权。

如果旅游者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且不听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五)求偿权。

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或业务损失费,旅行社有权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六)追偿权。

由于旅行社方面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的,由组团社或签约旅行社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责任是由其他旅游社 (如地接社) 造成的,签约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造成损害的旅行社追偿。

(七)紧急处置权。

因不可抗力,如天灾、动乱、交通堵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等因素造成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提前结束或不能给付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但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明显受到妨碍、危害或者损害的,旅游举办人和旅客均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三、旅行社的义务

(一)依合同履行合同的义务。

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

(二)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如实陈述旅游目的地概况的义务。

旅行社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

有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难免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

(五)可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的义务。

如德国民法第651条之(1)规定:在旅游开始前,旅游者得请求由第三人顶替参加旅游。如果此第三人旅游的必要条件不足,或其参加违反法律规定或官署命令,旅游举办人得对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

(六)承担瑕疵担保、赔偿义务。

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9条第1项规定“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旅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其有难以达预期目的之情形者,并得终止合同。”若旅游服务的质量存在缺陷,旅行社对于能够补救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若不能补救,则应相应地减少其已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而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七)先行赔偿义务。

如林诚二就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7条第2项所规定的“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应包括因旅游营业人之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情形在内。在旅游者游览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八)

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义务。

摘要:旅游合同既规范旅社的权利和义务, 也保障了旅行社的利益。由于各国旅游合同立法一贯倾向于给旅游者以更多权益, 给旅行社以更多的责任, 旅行社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实践中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本文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 通过借鉴各国的立法例, 就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权利及义务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旅游合同,旅行社,权利,义务

参考文献

[1]、林诚二:《论旅游契约之法律关系》, 载《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 (一) :总则.债篇》,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9月版。

[2]、孙森焱:《旅游契约之研究》, 载《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十一卷第一期。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 第4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甲方投资建设的年产3000万吨聚芳硫醚砜树脂及后续加工项目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公开招标并已向中标方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由于()原因现甲方将该项目中(设备工程)的中标方丙与甲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现就权利义务转让中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以下协议,以兹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与丙方因公开招标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无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丙方同意甲方将该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

消灭,因公开招标产生的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四条 招标文件中对招标人、中标人的全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价款、质量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均对乙方、丙方有效。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乙方按招标文件与丙方签订()合同。

第六条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诉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

附件: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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