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精选8篇)
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第1篇
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培训时间: 2010年8月28-29日上海2010年7月03-04日深圳2010年7月10-11日北京
培 训 费: 2800元(含资料费、午餐费、专家演讲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课程对象:企业经理、采购部、物流部、销售经理、市场部、财务部、销售人员等。
课程形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管理模拟等形式的互动式,轻松活泼,要求学员参与。
课程收益:参加了本课程,您将学习并了解到以下内容:
商务人员必备的法律工具
如何有效进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的流程与重要性
合同陷阱的识别与风险的防范
商务合同纠纷的处理与对应
常见商务合同的合同管理的难点及重点
通过案例了解世界级企业合同管理运作模式
掌握绩效的管理方法
课程提纲:
一、世界两大法系的特点及主要国家介绍
二、合同陷阱与防范,通过案例分析
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识破合同欺诈与陷阱的十大方法
预防合同欺诈的五大措施
三.如何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类型
合同经理的角色及能力要求
团队工作的管理风格
合同管理计划与合同质量计划
合同管理的政策与流程
合同管理的政策
合同管理流程文件
合同管理流程图
合同的保存及销毁
案例分析:某汽车公司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
案例分析:某大型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合同管理漏洞
四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的效力持续时间
案例分析:某大型生产型公司的采购合同管理失误
五 合同内容:
数量及质量条款;
价款或报酬条款;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担保及违约责任条款;
风险转移条款;
上海普瑞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http;//
所有权保留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条款;
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生效条件约定
案例分析:某大型连锁公司的合同管理失误
某大型家电连锁公司的担保管理失误
某中型运输公司的生效条款失误
六. 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的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
三个抗辩权、代位权及撤销权
后合同义务
案例分析:某技术研发公司的后合同义务
七.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常见纠纷处理
主体变更,以及主体资格
履行内容的变更
债权的转让
表见代理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与撤销权
债务的转让
要约与承诺的争议
八、采购合同中的其他问题
合营性合同时应注意问题
贸易性应注意问题
合作与知识产权问题
九、常见采购合同的管理重点及难点
关键物料/瓶颈物料的合同管理重点
杠杆物料/常规物料的合同管理重点
涉外采购合同管理重点
MRO采购合同管理重点
采购外包合同管理重点
案例分析:某大型汽车配件生产型公司的采购合同
某汽车(中国)公司的采购合同
十、合同风险管理
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
风险控制 – 合格供应商的选择
--不合格的供应商带来潜在风险,--供应商评估,评审与审计体系
交货管理
项目采购中的质量风险,进度风险, , 成本风险原因分析和防治措施
商业和其他风险分析和防治
十一、合同绩效/供应商绩效管理
合同绩效/供应商绩效考核指标
跟踪与考核体系
案例分析:某公司的采购合同
讲师介绍:
周向阳 Thomas先生,资深法律顾问,采购和供应链管理专家,资深专业供应链管理讲师
法学硕士,工商管理专业博士,十多年的工作经历,曾先后任职于世界500强欧美企业,历任采购部长、采购中心高级经理以及亚太地区供应商管理等职务,现任某世界500强行业领先公司,负责全球供应链管理。Thomas还是英国皇家采购物流协会(CIPS)中国授权培训师,美国采购与供应管理协会(ISM)注册采购经理(CPM)培训师,国家注册采购师/ITC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认证核心团队讲师。
周老师将现身说法:将自己十多年的供应链管理经验以及其本人扎实深厚的法律功底以大量生动典型的案例为依托深入浅出地剖析日常运做中潜伏的法律风险,并从法理与实战角度进行解读合同风险与防范,进一步防范欺诈和预防合同纠纷,以及危机预警与处理。同时,将协助大家解析以下问题:公司应当设计怎样的合同,制订出不同合同样本以及合同管理流程,从公司运营和供应链管理的角度,从根本上规避供应风险与陷阱?……更多内容,有您的参与将会更精彩!
最擅长的培训科目有:高级管供应链管理实务、全球供应链方案设计、国际贸易风险与规避,降低公司采购成本、采购商务谈判、供应商绩效管理等课程。曾服务过典型代表客户有:一汽,上汽集团、中石化,中海油,西门子、爱默生、杜邦、梅兰日兰、德特威勒、三星电子、飞利浦、卡西欧、华凌集团等国内外著名公司。
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第2篇
劳动法实务
导语:用人单位因为经营业务调整、组织结构变化等需要裁员的情况,在现实的管理工作中常常可见。一边是用人单位的裁员要求,一边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严格要求,这成为了用人的单位人事部门非常头疼的一个问题。
而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还有一条法律依据,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条规定确实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但其中的注意要点颇多,在适用时若不加以注意很容易走进违法解雇的误区。本文将对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一个分析,以供参考。
一、客观情况司法审查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其次,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比如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等;
再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解除或者支付代通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亦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市场情况,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经营场所搬迁、经营状况不佳等因发生不可抗力抑或出现其他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从而发生了足以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所以要注意主观雇佣变化不能视为客观情况变化。
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必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适用此条款,那么客观情况变化,必须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虽然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却没有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能适用这条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中也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若用人单位需要因此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还需要证明这些情况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通常情况下,企业部门的整体撤销,或因岗位工作的专业对口性较强而无法另行安排岗位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三、客观情况解除操作建议
如用人单位遇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首先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情况,采用书面形式将情况变化固定下来,如是否属于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是否被合并、分立。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举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困难,但法律要求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这也是认定此种理由解除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还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协商变更过程,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提供协商变更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变更内容,协商的过程和结果也应有书面记录或者录音,表明已与员工尽力协商。
当然,在与员工协商时,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要将协商的情况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在诉讼实践中,有很多企业都是因为缺少了通知工会这一环节,使得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从而承担败诉责任。
此外,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单位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不履行合同,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比如工作地点跨区域的重大变更,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采取措施,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实质性障碍予以消除,如搬迁中提供通勤班车、提供上下班交通补助、调整工作时间、提供食宿便利等措施,尽到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此在发生纠纷时,单位举证表明已尽其义务,从而减少被认定恶意解除合同的风险。
加强合同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第3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重点环节,规避,经营风险
1 做的几方面主要工作
1.1 加强宣传教育。
由于企业多年来一直在济南铁路局内部市场从事经营, 许多经营活动不同程度的带有行政色彩, 造成了业务人员风险意识不强, 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针对这种情况, 加大了企业合同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 利用举办合同法学习班、会议教育、案例宣传、工作安排等各种形式反复向合同签订人员、合同履行人员灌输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让他们在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 掌握了签约技巧, 增强了其责任感, 从而使他们在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1.2 健全组织体系。
合同管理工作不能仅靠企业中某一个人的力量, 而是要靠一个组织体系做保障。针对这一点, 企业要设立一个三级管理体系:一是要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合同法律、法规及上级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决定本企业合同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是成立专门的业务部门作为本企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要配备政治素质高、专业知识强的专职合同管理人员 (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 负责合同管理的具体业务。三是在下属单位配备专 (兼) 职合同管理员, 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使整个企业的合同管理形成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为规范合同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1.3 健全管理制度。
为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 要注重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结合本企业客观情况, 主要从以下各个方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的归口管理, 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 法人授权委托办法,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合同专用章管理, 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 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 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等。公司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 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1.4 加强监督检查。
为把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本企业合同管理部门除要每季度定期对本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外, 还应注意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向相关部门反馈,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保证合同的正常有效管理。
2 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合同检查中我们发现, 虽然相关人员能够按照合同法、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合同, 签订的合同基本符合要求, 但是, 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合同要素填写不全。
有的合同单位名称写的不全或与盖章单位不一致, 有的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够详尽, 只写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等字样, 而没有具体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
2.2 合同中质量条款不明确。
只写有“国标”、“部标”、“行标”等字样。
2.3 有些条款不合法律规定。
合同中写明由“第三人”作保证人, 但却无第三人的签字或盖章, 或者签字盖章的为不具有担保资格的某项目部、某分公司。
2.4 相当数量的合同不能按约定付款。
由于已形成的应收款得不到及时回收, 造成企业经营资金紧张, 欠各生产厂家的货款不能按时拨付, 存在被对方起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 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合同管理的质量。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合同法》内容学习理解不够, 未能完全掌握条款的实质。二是部分业务人员业务不熟练, 对《合同法》和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内容学习不深不透, 对合同条款的填写要求不够明确;三是对合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 存在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四是客观环境的影响。
3 抓的几个重点环节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重点抓好了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3.1 了解掌握合同对方资信情况的环节。
在合同签订前, 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及委托代理人有无代理资格等进行认真的考察, 并验证对方相关有效证件, 逐一建立起档案。对一些主体不合格、信誉差的客户, 及时终止业务关系, 防止上当受骗。
3.2 市场调研和市场竞价环节。
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渠道, 随时掌握各种物资的价格, 做到心中有数。对外采购中, 有条件招标的大宗物资, 一律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没有条件招标的, 采取比质比价的方式, 择优签约, 从而避免了“高价合同”, 提高了收益率。
3.3 合同订立形式环节。
预防“口头君子协议”。俗话说“口说无凭, 立字为据”。签订书面合同不仅能加强签约双方履行的责任心, 使合同双方有履行的依据, 而且也是处理合同争议的基础。企业某些人员有时轻信“口诺式”的君子协议, 或有时是老关系、老熟人, 往往以感情和所谓的“口头承诺”代替正式有效的书面合同。但殊不知“人熟理不熟”, 这种约定一旦遇到市场出现问题, 利益发生冲突, 双方就会产生争议。所以, 除对少数即时清结的合同可用口头形式外, 对于一些标的额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都应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
3.4 合同签订环节。
签订各类合同, 被授权人员都应严格在法人授权的权限和期限内行使其权利, 而且均应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合同洽谈小组进行洽谈, 以杜绝暗箱操作。特别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 坚持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全过程并加以管理、控制和审查, 分管合同领导复审, 主要领导按权限批准的合同审批制度, 杜绝了违规签订合同的问题, 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5 合同资料保管归档环节。
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是企业主张权利, 维护利益的最直接证据。为保证合同文本的完整, 公司实行统一合同文本、统一合同台帐、统一合同档案制度。由合同管理员对合同进行分门别类登记, 与合同有关的文书 (含图纸、往来信函、电报、电传、报告、批示等) 一律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同保管, 合同履行终止后, 统一归档保存, 以备随时调用。
3.6 违约纠纷处理环节。
法律顾问部门 (法律事务部) 在审查合同时, 就要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在尽力做到己方不违约的同时, 积极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防止出现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潜在风险苗头, 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直至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减少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4 进一步加强改进合同管理的措施
4.1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增加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 树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对企业近年来所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 编印成册发至各单位引以为戒。
4.2 结合企业经营实际, 进一步抓好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
企业法律顾问要全程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 有针对性地指导相关人员签订好合同。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 将合同管理责任与有关人员的待遇挂钩。规范和增强合同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 使合同管理符合“制度化、规范化、档案化”的要求。
4.3 继续做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针对部分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条款把握不准, 审查程序不清的问题, 对合同管理员进行培训,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使其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 把好合同签订、洽谈关,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合同管理的责任感,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4.4 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海外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分析与规避 第4篇
关键词:海外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规避
随着我国工程的向外拓展,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在国际上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而在海外扩张的过程中,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具有较高的风险,其中海外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就是高风险的管理内容,海外工程项目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同时又隐藏有巨大的风险,工程承包项目者要有效辨识和规避海外工程项目中的风险,分析合同风险影响因素,通过FIDIC条款实施对工程项目各方的利益约束,从而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系统的合同架构,在复杂而明确的合同协作关系下,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海外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概述
海外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是指:海外工程项目要对合同风险加以识别和辨析,并在分析合同风险影响因素的条件下,评价和拟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力求用最少的成本赢取最大的收益,要最大程度地减少合同风险所带来了负面效应,减少合同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以及损失值。
海外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风险辨析。海外工程项目要全面收集和整理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风险信息,并对信息进行仔细的甄别和辨析,列出合同风险清单,并将这些合同风险信息分类为内在和外在的风险、主观和客观环境的风险,要在信息中抓住机遇,并规避对合同履行不利的因素,避免遭遇的损失。
2、合同风险权衡。在对海外工程项目的合同风险信息进行采集和分类之后,要对这些合同风险影响因素进行仔细的权衡,采用期望值的方法,运用数理模型进行分析和估算,重点分析合同风险的出现概率以及损失程度。
3、合同风险评估。在对合同风险进行权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合同风险评估,判断合同风险的严重程度,并确定合同风险的级别,在这个级别的确定之下提供决策的依据。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可以实现对合同风险的有效、全面的评估。
4、合同风险的对策拟定。海外工程项目的合同风险管理对策可以采用风险规避、风险损失控制、风险转移、风险自留、风险遣散等方式,承包工程商可以选取适宜的合同风险对策,实施对合同风险的管理。
5、合同风险管理的实施及检查。在拟定了海外工程项目的合同风险管理对策之后,要对风险管理的成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在海外工程项目中的实施过程中,注意辨析新的风险,持续改进风险管理的水平。
二、海外工程项目的合同风险分析及有效规避对策
(一)海外工程项目的汇率损失风险有效规避及管控
在海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汇率损失风险的影响因素为本币、外币、时间差这三个内容,我们要尽力消除工程项目的本币与外币之间的互换,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币计价项目差之内的汇率波动,用积极的心态和科学的管理措施,就可以减少汇率波动对海外工程项目的风险。
1、外币资金匹配管理体系应对汇率风险。海外工程项目中建立外币资金匹配管理体系,将外币资产和负债的时间、期限加以匹配,要将收到的非本位币之外的币种最大程度地用于对外支付和投资领域,这样,就可以建构良好而高效的外币资金匹配管理体系,实现企业内部的同种货币的收支平衡,在自然对冲的前提下,减少换汇的次数,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总的损失。
2、提前或延期收付策略应对汇率风险。在海外工程项目面临汇率风险时,要对外汇进行升值或贬值的预测和评估,这样,就要采用提前或延期收付合同账款的方式,来规避和应对汇率风险。
3、海外投资策略应对汇率风险。在海外工程项目中在大量的外汇流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以转变思路,不要固守“走出去”的思维,要转“纯出口”模式为海外再投资模式,将收入的外币资金再次投向国际市场,这样,可以减少货币汇兑的损失。
4、合同风险规避法应对汇率风险。这主要是采用价格政策,将货币保值的概念融入海外工程项目之中,要选择货币价值高、汇率稳定、流通性能好的货币,这样,也可以较为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
5、选用外部交易工具管理应对汇率风险。海外工程项目可以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值产品来应对汇率风险,可以采用远期外汇买卖的方式,与银行之间签署远期协议,这样就可以将海外工程的汇率风险锁定,减少汇兑损失,增加工程利润。还可以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以降低汇兑的损失。
(二)海外工程项目的工程索赔风险有效规避及管控
海外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而引发的索赔风险是海外工程项目中最为常见的风险,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工程变更所引发的索赔风险,承包商要仔细审查工程图纸,在实地调查的前提下,对于可以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与业主沟通,进行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力求避免工程变更的索赔风险。如果在海外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工期变更、项目变更等事件,工程承包商要与业主进行充分的协商,确定新的工程价格,对于因工程变更而导致承包商蒙受损失,则要依照FIDIC合同的规定,依照规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的要求,并在书面的形式下,提交文件证明等资料。如果工期延误需要加速工期时,要由双方共同研究延迟的原因,并分析工期延误的责任,对于业主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状况,承包商要对加速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得到相应的补偿;对于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状况,则无权获得相关的费用补偿。
(三)海外工程项目的工程财务风险有效规避及管控
在海外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构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体系,要对项目成本进行合理的分解,并对每一个成本项目进行成本测算,这些包括:材料采购预算控制、材料运输费用控制、土建安装费用控制、项目管理费用控制等,要加强对项目的成本、资金流进行全面的监控和分析,从而防范和规避盈亏风险和资金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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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重对海外工程项目的收付款的管理,保持收款和付款的协调性,最大程度地减少财务损失,这需要在财务收付款的过程中,实现成本费用与所需币种的匹配,要采用当地货币或国际流通货币进行财务支付,要选用与海外承包合同相似的货币以及支付比例。对于海外工程项目的折旧以及利润等内容,要在事先预算的前提下,与业主协商确定工程付款的货币形式,通常可以选用当地货币与美元的组合形式,这样,在保证收款与付款的协调性之下,有效地规避财务支付的风险,并减少付款违约的风险。
(四)海外工程项目的工程境外社会风险有效规避及管控
对于海外工程项目的境外社会风险要提高防范意识,要加强对境外人员的管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还要设立法律管理部门,依照当地法律和国际工程施工法律规定,应对境外工程社会风险,并就索赔变更、计量计价、进度计划等事宜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从而维护海外工程项目的利益。海外工程项目主要应当注意境外社会中的宗教与民族紧张关系,警惕恐怖主义风险,对于社会治安环境差的国家要与当地的施工企业合作,寻求当地保安力量的支持。同时,还要做好对境外疾病的风险管控工作,尤其是境外施工国家的传染病情况,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应对疾病风险。还要考虑部分施工国家的政府稳定性较差,存在局部的战争风险状况,要采用双边保护协定和单边保护协定相结合的策略,投保相关的险种,如:战争内乱险。另外,还要与中国使领馆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中国领馆可能为海外工程项目提供坚实的后盾,并向企业提供最为准确和及时的信息,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海外工程项目的境外社会风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下,我国的海外工程项目市场不断扩张,为了提升海外工程项目的国际影响力,要加强对海外工程项目的合同风险分析和规避,要采用德尔菲法和初始清单法等方法,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的甄别和辨析,要注重对海外工程项目中的汇率损失风险、工期索赔风险、付款违约风险、境外社会风险等进行分析和管控,在不同的策略之下,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损失,促进海外工程项目的投资目标实现,达到海外工程项目顺利完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勇,吴静.国际工程风险管理[J].资源环境与工程.2010(04).
[2]杨瑞军.HBY房产合同风险防范研究[D].中南大学.2010.
规避劳动合同风险思路 第5篇
劳动法讲座
2003年:广州仲裁机构共受理1.6万多件,涉及经济标的3.63亿,广东本地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去年统计的数字是将近6万件,这些数据都有快速上升的趋势。劳动用工方面出现的法律纠纷不容忽视。
对一些较大的用人单位,如果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可能随时陷入一个标的达几百万的诉讼和员工的非法罢工。其后果是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更为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如果企业能够在事前就咨询相关专业人事,合法用工,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更能树立起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这谢情况,我们准备了这期劳动法讲座。初步向企业展示了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提出经常会出现纠纷的地方。我们的目的是希望为企业建立一个合法的用工环境。
一、纠纷起因:
从统计数据来看,劳动合同有关的纠纷占了数据的一半: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及相关的经济补偿赔偿问题。
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甚至无效,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有什么区别?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具有特定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1)它是诺成性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劳动合同即成立,法律不要求以劳动者提供劳动或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成立的前提。(2)它是附合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附和表示同意的过程。只要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违法,这种附和性合意行为就即为法律所允许。(3)它是双务性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有义务,并且,各方所负义务既是与各自所享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4)它是从属性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与用人单位,遵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用人单位劳动,完全纳入用人单位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5)它是有偿性合同。依据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向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等劳动力再生产费用。(6)它是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存在,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继续实现,其中,劳动者应当日复一日、周复一周、月复一月地履行其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履行其支付劳动报酬等义务的行为则应与此相伴随。
2、劳动合同与相邻近法律形式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由于劳务活动也属于劳动,接受劳务方应向提供劳务方支付报酬,因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似。但两者也有许多区别,主要是:(1)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劳务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他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2)按照劳务合同的要求,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受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只需为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即可。(3)依劳务合同,劳务提供方需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并自行组织劳务活动和自担风险;依劳动合同,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同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风险(比如工伤)。(4)劳务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与商品交换的价款具有同样性质,其数额确定须遵守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费用)加合法利润,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生活消费品的一种分配方式,须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
劳动合同也不同于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有企业外部承包合同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之分。
企业外部承包合同,即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它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十分明显。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分别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其内容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核心;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分别为企业和职工,其内容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即企业内部责任制合同。它与劳动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1)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都属于企业内部关系,并且主体资格重合,承包人有的本来就是企业(发包人)的职工,有的则是因承包关系的确立而被企业(发包人)聘为职工;(2)承包合同中有的条款是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约定,所以在内容上与劳动合同交叉;(3)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接受企业监督,是承包人和职工的共同义务。同时,它与劳动合同也有区别。承包合同以经营管理责任制为基本内容,劳动合同则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内容;承包人在其承包范围内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而作为职工则在劳动过程中只是劳动者和被管理者;承包人对承包项目的经营成果负责,而仅作为职工则只对本人承担的劳动任务负责;承包人的收入兼有经营收入和劳动报酬的性质,职工收入则只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
3、不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影响?
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也可以不受限制的随时辞退,劳动者手中也没有把柄,投诉无门。加上有些劳动者自己也认为,不签合同可以自由来去,不受合同约束。而每次就业都签合同,到期了还要重新签订,双方都觉得比较麻烦。
但是,随着现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时可能被一些劳动者推上被告席而带来一大堆麻烦。
存在劳动关系而无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结果,劳动者如果在被用人单位辞退时而提起仲裁和诉讼,将获得在合同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一样的待遇。而且,其举证很简单,只要证明为用人单位在工作,受其管理就可以,(比如,工资单,有个案例中一妇女生育时候公司盖章的产假证明单也起了证明作用)。所以用人单位如果误认为没有劳动合同就不会受劳动法的约束是不对的,劳动法,毕竟是偏向劳动者的利益的一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会使公司丧失本来可以拥有的权利。
相反的是,公司如果能合理的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以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后面将具体谈到。劳动法这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在无合同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很充分的,而对用人单位,则是很不利的,所以,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要及时签订合同。
(1)、合同可以约定适用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辞退,但是,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也没法律效力,双方从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天起就视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要立即辞退,就要支付30天的代通知金。
(2)、合同可以约定劳动期限。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签约多长时间,时间到,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会产生关于合同的纠纷。如果没有合同,双方就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就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代通知金。
(3)、合同还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对合同的版本,我们建议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标准版本。用人单位有自己的版本也可以。但标准版本在内容上很全面,而且,不需要再浪费用人单位的人力去拟定,比较简便。而且,劳动者也比较容易接受,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来补充合同中没有的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下面具体谈谈对合同各条款有什么法律规定,该怎样签订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1、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一个固定的时间,也可以根据需要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具体时间,但一定要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否则,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很被动。但是否可以随意约定呢?保丽:生产受市场的影响,会出现很明显的淡季旺季之分,那么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企业生产受市场影响而需要大量降低生产量的时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不可以。法律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些限制:不能将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作为约定的条件。这种规避法定义务的约定不被认可。
2、试用期:最长6个月。合同期限1-2年的,不超过60日,0.5-1年的30日,6月以下15日。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内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试用期包含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如果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是法律赋予双方选择的时间。
再实际操作中,通常有下列几种问题所在:
1、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在试用期内通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通过了试用期再缴纳。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通常也不会为这个问题而提出异议。
2、有些用人单位再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通过试用期的检验,合格的才签订劳动合同录用。
3、有的用人单位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同样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它是国家为了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双方合同约定试用期可以不缴纳,违法的约定无效。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存在很大的不利。法律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这里用可以的意思,是说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而不是说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约定试用期。所以,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而来的。如果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就开始所谓的试用期,法律是不承认的,但是,双方的雇佣关系却不可否认,因此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而单独就试用期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试用期长短对劳动合同长短的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将根本无法实施。因此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试用期原本就是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是由于这些不当的做法单位很可能不得不遵守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造成损失。正常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的项目将在后面具体谈到。所以单位录用员工需要安排试用期的,必须注意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免失去本该有利的条件,否则到头吃亏的反而会是单位。
3、工作时间:法律规定,劳动者正常的工作时间是: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但没有强行要求休息日一定是周六周日。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法定休息日是国家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的日期:五一3天,十一3天,元旦1天,春节3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关于加班:一般劳动者,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要付工资150%的加班费。这是标准工时下的制度。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尽量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的报酬。全体公民放假,若适逢休息日,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公民放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而且,对上班的员工也不支付加班费。
因工作限制和生产特点的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要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具体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及其他职责特殊无法实行标准工时的人员。对于需连续作业和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其在综合计算工时的一个周期内,工作时间总数不能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总数。否则按照加班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加班费问题。(案例:酒店值班人员。)
一个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经申请批准。一般不会超过一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不过,不管是什么工时制度,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如春节五一劳动节的时候加班,都应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4、工作岗位:依法,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自主调整工作岗位。但变更岗位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但如果劳动者同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多个工作岗位,这样方便于公司临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5、工资:组成: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福利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比较偶然性的收入)
工资制度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社保费用。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种津贴、奖金)-个人保险-公积金=实发 工资-公积金-加班工资-个人分担的保险,即:
代扣代缴保险金后的实发工资-加班费≥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计算:计件的,按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数。(20.92天,167.4小时)基数的确定: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无约定的,按上月实际工资;实际工资高于合同约定的,在范围内确定。加点150%休息日加班200%法定假日300%;综合计算工时的平时加班150%法定休息日加班300%。
双方也可以约定,但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折算数。
6、约定条款:包括竞业禁止条款、违约金条款等。
竞业禁止条款: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关系的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具体包括要求义务人保守权利人商业秘密及同业禁止行为两个方面。所谓的同业禁止,就是对有关人员的择业权进行一定限制,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法定竞业禁止仅是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的一种限制,而对于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以及其他因其专业职务原因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法律没有规定其竞业禁止义务。为此,企业只能通过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予以实现。此协议一般包括竞业禁止的期限、用人单位因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而支付的报酬。
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是否只要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支付违约金呢?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那么,用人单位就不得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限制劳动者法定的权利。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就此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地方法规对违约金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的地方法规没有禁止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上海市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上海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2003年,江浙两省先后效仿了上海的这一做法,当然,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广东省没有违约金的限制。所以,如果一个广州的公司在上海设有分公司并招聘劳动者,如果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则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上海的分公司招聘广州的劳动者,只可以有选择的约定违约金,不符合地方法规的无效。
三、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自然终止的一种)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如不想续签劳动合同,应尽快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也应当尽快办理,否则,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如果想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双方就新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用人单位比较被动,法律会认可按原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时,用人单位就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A、即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并可以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需预先告知的解除:
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用人单位根据B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根据B的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重病的额外加不低于50%医疗补助费,绝症的额外加不低于100%的医疗补助费。
C、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B、C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限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况:
A、无需预先告知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限内的;
(2)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4)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5)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者依据A项第(2)、(3)、(4)、(5)、(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补偿金,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B、除上述A项规定的情况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1)用人单位为招收录用劳动者而直接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用;
(3)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及上述费用,但与用人单位有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处理。
五、对企业的特别提醒
1、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对用人单位来讲,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合同到期前就完成续签的程序比较稳妥,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续签,也要在合同到期时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会埋下纠纷的种子。
2、关于试用期: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如果申请仲裁,而用人单位不能拿出相应的证据,仲裁裁决就会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结果是要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要赔偿劳动者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损失。
另外,关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一定要在试用期结束前通知劳动者本人。案例:从事电脑动画设计的小范被某软件公司聘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小范虽然工作热情很高,但由于他的能力和水平所限,复杂一些的设计一直搞不好。5月11日,经理对他说:“今天是你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公司要对你的水平进行一下考核,我现在给你一个活儿,你必须在今天搞出完整的动画设计。如果你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就说明你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规定的技术水平要求;否则,就说明你不符合要求。”小范整整干了一天,总算勉强把设计搞完了。第二天(5月12日),经理召集总设计师和其他几位资深设计师一起,对小范搞出的设计进行了评议,结论是:小范的设计不合格,他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录用条件中规定的标准。5月13日(试用期满后的第二天),公司以小范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单方解除了小范的劳动合同。
事情发展的过程: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小范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二天做出的。
小范试用期满以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他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范的劳动合同了。
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工资的约定: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时候会加上:周六上班的报酬。由于法律已经规定了关于加班的报酬问题,所以,劳动合同中不需要如此约定,否则,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周六上班又安排补休的,按照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但按照合同约定可能会被裁决支付周六的加班费。
4、员工有未了事务,公司可拒绝退工?
某销售人员,现在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由于不想续约,遂进行工作交接,但由于以往业务仍有尾款未收回,公司因此拒绝他的离职请求,并要求他协助公司收回尾款,否则不为他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以以往业务仍有尾款没有收回为由,拒绝他的离职请求,这是当前许多单位的习惯做法。员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员工支付单位一个月工资可立即辞职吗?可以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来代替30天的提前通知期?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同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他赔偿损失:“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招收录用费;
(二)培训费;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辞职的话,单位出了要求其赔偿上述损失外,还可不予办理退工手续。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保留证据。尤其是劳动者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情况。
7、产假:生育就能享受产假待遇?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这是不是说,只要女职工生育了,不管什么情况,都应该享受产假待遇呢?不,不是这样。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如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计划外第二胎。
8、出现纠纷后企业要注意的问题(简单介绍)
《企业合同范本及风险规避》 第6篇
《企业合同范本及风险规避大全》2009年(法律出版社)主编
王风和、娄秋琴(合著)
这是一本企业管理的书籍,该书主要针对企业经营中法律制度和意识不强的管理者容易犯的缺陷,点评了9类常用的合同风险,详细梳理了企业经营中,常见的99个合同的陷阱和潜在风险,并分析了风险的规避方法(带光盘),该书是目前市场上一种科普性比较实用的工具书。
临时工合同及如何规避风险 第7篇
2014-04-16 14:05:22 阅读(4084)评论(0)收藏(4)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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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工
1)临时工也需签订合同。有口头协议,最好是书面形式。
临时用工如涉及: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等情形的,可以以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处理(劳务合同即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不需要购买社保等。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二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二是员工提出辞职可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三款主张经济补偿金。2)外派员工必须购买社保,国家的强制性义务。
3)如果因企业或员工的原因不缴保险,为规避工伤风险,建议是员工的社会保险不缴承诺书及雇主责任险的模式。(有风险)
二、雇主责任险
1)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一部分还是需要由企业自行承担、支付。而且,即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也不能完全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工伤保险条例》并非判定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对于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的员工,仍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雇主责任险可以提供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职业病赔偿、诉讼费用等各种保障,有效地转嫁企业用工风险。同时,由于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企业可借此解除其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2)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区别。
意外险具有商品属性,投保人是多样的。企业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员工购买意外险,企业主就是投保人。企业主为员工购买意外险,可以看做是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当然,员工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意外险。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企业主,员工则不能为自己购买该保险,不能成为投保人。也就是说,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主为了自身利益给自己买一份保障。当意外伤害发生,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并不影响员工继续向企业主请求民事赔偿,以弥补因工作致害的损失,而雇主责任险帮企业主承担的,正是这一块民事赔偿的责任。
(备注: 行纪:(hang ji)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第8篇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MC模式) 是一种国际上最早出现, 也是目前我国铁路工程项目广泛采用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之一;该管理模式的特点是由业主、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等法人实体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业主基于设计单位施工图组织施工招标, 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 并签订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施工任务, 经发包人同意,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资质的分包人;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监理工程师严格监督施工总包商履行合同。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般适用于工期较短、施工条件较稳定、技术不太复杂且签订合同时项目已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的项目。
2 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及其特点
2.1 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般采用总价承包方式, 承包商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的前提下,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商固定的合同金额, 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不在进行任何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对于业主而言承担的风险较低, 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束条件, 极大的限制了承包商的利益, 加大了承包商的合同风险。
2.2 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特点
目前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一般采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示范文本》, 其合同条件的约定具有一下几个特点: (1) 合同总价的相对稳定。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总价是以招标图纸及其规定、相关规范和定额体系、铁路概预算编制办法为基础, 以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报价依据确定的, 除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 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局部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 (2) 采用总价承包和工程量清单相结合的计价方式。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总价承包合同中,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是主要合同内容之一, 合同实施过程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合同履行完毕, 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工程内容, 合同约定的总价一般就是承发包方最终结算的价款。 (3) 合同中明示了承包商承担的风险。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中, 约定了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 并以总承包风险费的方式体现。总承包风险费条款是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关键条款之一, 其约定的所有风险导致的费用增减都包括在总承包风险费内, 总承包风险费承担的范围越广, 承包商潜在的合同风险就越大。 (4) 约定了合同总价可调整条件, 降低承包商索赔的机率。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约定了合同调整的条件和调整方式, 一般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的I类设计变更、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的工程量的变化、国家及铁道部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费用的增减可以按约定的调整方式调整合同总价, 对于业主而言更容易控制工程投资, 对于承包商而言则减少了索赔的机率。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潜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施工总承包合同是约束业主和总承包商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争议调解、索赔解决、违约处理等将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各项目标的实现。由于铁路建设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受自然环境和征地拆迁影响大的特点, 对于施工企业来讲, 其潜在的主要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法律法规变化风险
铁路建设项目由于项目地域跨度较大, 设计阶段周期较长, 其设计阶段与合同履行阶段各项法律、法规一般易出现不吻合的情况, 尤其是计价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而合同中对此引起的费用的变化一般不会给予明示, 此类风险发生的机率较大。
3.2 技术标准变化与计价体系匹配性风险
由于铁路技术水平近年来发展较快, 尤其是客专项目, 而计价体系由于其相对稳定性, 与技术标准的变化发展不同步, 造成由于标准变化引起的费用的变化在合同中为充分体现。
3.3 设计深度变化的风险
铁路工程项目招标多数在初步设计阶段, 其设计深度与施工图实际往往存在的差异很大, 尤其是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 造成此类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得不到调整。
3.4 价格因素变化风险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工料机单价一般以编制期为基础计列, 但其计入概算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材料费和燃油料费虽然通过铁道部公布的信息价格进行了调整, 但调整幅度与市场变化幅度仍存在一定差异;同时由于施工期工费和地方材料价格变化一般不予调整, 致使承包商的直接费收入与支出存在不平衡。
3.5 工程量变化风险
铁路工程项目涉及到新建或既有线改造项目的路、桥、隧、房建、轨道以及给排水、"四电"等专业, 技术复杂程度较其他建设项目较高, 施工过程中工程数量的变化是一种必然;同时由于设计深度的影响, 工程量较清单数量也会发生一定变化。
3.6 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审计风险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已完工程数量与清单数量的不一致性, 结算工程数量必须在清单数量范围内计价, 造成大于清单数量的得不到及时结算, 小于清单数量的审计认为是套取国家资金不能得到工程款, 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4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潜在风险防范对策
通过以上对铁路工程总承包合同潜在的主要风险分析, 如何最大限度的防范和规避风险, 是施工企业必须强化的合同管理工作之一。
4.1 加强标前合同风险分析和预测
承包商认真研读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勘查, 根据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分析其潜在风险点及风险因素, 通过质疑、澄清、报价策略等方式, 在招投标阶段降低合同风险。
4.2 强化合同谈判, 合理规避合同风险
合同谈判是规避合同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尤其是对于复杂工程项目或设计深度相对不到位的项目, 通过合同谈判, 以合同条款约定承包商承担风险的变化内容、承包商的责权利的统一和标准变化调整等方式合理规避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4.3 加强合同过程风险管理
总承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是风险防范和规避的关键阶段。首先要提高风险管理意识,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有效管理机制, 根据大部分风险的可预测性和可管理性, 超前分析, 认真识别, 可靠评估, 科学、慎重地进行风险管理规划、决策、控制和监督;其次是提高法律管理意识, 认真分析和理解合同, 及时即时的办理变更索赔, 依法抵御合同和政策风险;三是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采取技术手段有效分解、转移、回避、分散和减轻风险;四是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 以成本的有效降低抵御不可规避经济风险的冲击;五是强化全员全过程合同管理, 提高项目参与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第一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签认, 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5 结语
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和规避是一项系统工程, 由于风险的多样性和变化性, 风险识别、防范和规避方式也存在方法的多样性, 全面认识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的风险特点, 有利于提高抵御合同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孙继德.项目总承包模式[J].土木工程学, 2003, 36 (9) :51-54.
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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