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处罚标准
安全隐患处罚标准(精选6篇)
安全隐患处罚标准 第1篇
安全隐患、“三违”现象处罚标准
通 用
1、施工队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违章安排进行现场施工;罚队长、书记、技术员每人100—500元。
2、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进行贯彻学习考试:罚队长、书记、技术员每人100—200元。
3、技术部门未严格落实作业规程,在施工前6天会审完后下发到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2天会审完后下发到施工单位;罚主管部室长100—300元。
4、生产技术部门井下测量放线不及时,影响施工单位施工;罚生产部部长100—200元/次。
5、各单位对生产协调配合工作推诿扯皮,不服从调度协调指挥;罚责任人100—300元。
6、工作面发生各类事故不及时汇报;罚相关人员200—500元/次。
7、生产部室、各连队对每次检查查出的问题,3天内不及时将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安全检查部;罚生产部室长、各队队长50元/次。
8、各部门查出的问题未按期整改;罚单位队长、书记50元/次。
9、施工队对井下测量导线故意破坏;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10、档案管理员未做到档案目录、索引不清,未做到档案分类装订、分类管理、登记造册,档案室卫生不整洁;罚档案管理员50—100元。
采 掘
11、回柱不按规定先支后回;罚违章者50—100元。
12、控顶区提前摘柱。失效柱,倒柱不及时恢复或更换;罚违章者50—200元。
13、支柱不按规定栓挂保险绳;每根罚打柱工20—50元。
14、支柱不按规定挖柱窝、支柱打在浮煤上;按每根柱子罚打柱工50元。
15、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100—500元。
16、工作面两端头不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特种支护;罚单位1000—2000元。
17、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罚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200—500元。
18、工作面未按设计规定要求进行矿压观测,地质预测预报;前一项罚队技术员100—200元/次。后一项罚主管部室长100—200元。
19、工作面漏顶,掉包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面积冒顶;罚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200—500元。
20、单体柱、金属铰接梁在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不按规定进行检修;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21、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一人作业;罚违章者100—200元。
22、工作面放炮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罚违章者100—200元,罚安检员、当班跟班队长100—200元。
23、人员冒险进入老空区作业;罚违章者200—500元。
24、支架间煤尘厚、浮煤多、杂物多;每副支架罚班组10元。
25、非本工种人员随意乱开支架操作手柄;罚违章者100—200元。
26、工作面爆破作业时,无保护液压支架、支柱和其它设备的安全设施; 罚当班跟班队长、班长200—500元。
27、超前支护顶梁未绞顶;每根罚支护工50元。
28、工作面采高超过支架支柱最大支护高度;每副支架罚采煤机司机20元。
29、不按作业规程实施溜子防滑措施;每处罚单位200元。
30、工作面两道压力大,锚杆拉坏、顶、底帮移近量增大,措施安排后不及时维修;罚单位200—1000元,相关责任人100—200元。
31、回柱时不使用专用卸载手柄,用其它工具代替;罚违章者100—200元。
32、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工作面挂隔离网;罚当班跟班队长、班长200—500元。
33、工作面防护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挂设;每处罚班组100元。
34、工作人员进入防护网未提出申请;罚违章者100—200元。
35、采煤机割煤后,有片帮危险不及时打起护帮板;每副支架罚支架工50元。
36、工作面支架排列部整齐、咬架、歪斜、接顶不实,迎山无力;每副支架罚班组50元。
37、机道维修时,没有防止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开机伤人的安全措施;罚技术部门部长100—200元。
38、两道有积水、杂物、浮煤、浮矸;每处罚单位100元。
3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移架顺序移架;罚移架工100—500元。40、移架时,移架区内有人工作或停留或强行穿越;罚违章者100—200元。
41、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部停机;罚违章者200—500元。
42、支架架尾放煤口放煤时,不及时开启支架后喷雾;罚违章者100—200 元。
43、在放煤过程中发现淋水增大,泥沙涌出,瓦斯增大,温度升高等情况不立即汇报;罚放煤工200元、瓦检员200元。
44、液压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单位200—500元。
45、擅自打开乳化液泵卸载阀、蓄能器等部位的铅封和调整部件的动作压力;罚违章者100—200元。
46、修理、更换乳化泵主要供液管路时,不停泵带压修理更换各种液压部件;罚违章者100—200元。
47、高压管路接头压接不牢靠,单腿销或U型销用铁丝代替,不插U型销;每处罚单位50元。
48、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米以内有人工作时,未互帮互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罚违章者100—200元。
49、活柱与缸体有严重的串液漏液现象,未及时按要求更换;每处罚队100—200元。
50、支架推移千斤与刮板输送机联接不牢靠;每处罚队100—200元。
51、上下端头支架滞后或超前,与工作面支架不成一直线;罚队200—300元。
52、在超前做临时支护时,刮板输送机、采煤机不停电闭锁,无专人监护;罚违章者100—200元。
53、推移转载机时,转载机两侧有人停留和作业;罚违章者300—500元。
54、工作人员在溜槽中行走或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输送机;罚违章者100—200元。
55、回采中的工作面行人在支架箱外或支架立柱与挡煤板以外行走;罚违章者100—200元。
56、跨越转载机不走行人天桥;罚违章者100—200元。
掘进 巷修
57、人员进入工作面不注意观察顶板,不进行敲帮问顶;罚班组长100—500元。
58、窝头或后巷有漏顶不及时采取支护措施,造成冒顶事故;罚当班跟班队长、班长200—500元。
59、巷道突然来压不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罚现场跟班队长200—500元。60、软煤(岩)层掘进无措施或不执行超前支护措施;罚单位责任人200—500元,罚技术部门责任人200—500元。
61、架棚不挖柱窝或棚腿架在煤(矸)上;每棚罚架材工100元。62、水沟未按作业规程施工;罚单位200—500元,责任人100元。63、巷道偏离中腰线,不但影响安全使用;罚单位责任人、技术员、验收元200元。
64、停工整改工作面强行违章施工;罚单位2000元,罚违章者1000元。65、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违章冒险作业;罚当班跟班队长、班长、违章者200—500元。
66、巷道贯通前不按规定设警戒;罚班长、警戒员300元。67、开口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罚单位责任人、技术员200元。68、过断层、破碎带,应力集中区不及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罚施工队责任人、队技术员、生产技术部门责任人200—1000元。
69、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编制补充完善; 罚队技术员、生产技术部长100—300元。
70、作业现场发生事故不及时组织抢救,导致灾害扩大;罚现场跟班队长、班长200—500元,不听指挥人员500元。
71、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不及时撤人,继续施工;罚现场跟班队长、班长200—500元。安检员不制止罚款200—500元。
72、工作面有害气体超限时,不及时撤人,继续施工;罚现场跟班队长、班长200—500元。瓦检员、安检员不制止罚款200—500元。
73、溜子机尾不按规定打压柱、栓尾绳;罚责任人200—500元/台。74、隐蔽工程不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罚队技术员100—200元,技术部部长100—200元/次。
75、锚杆眼深度达不到有效锚固长度;罚班组每出现一根100元。76、托板松动;每处罚班组50元。
77、锚固外露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班组每发现一根50元。78、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数量、深度不够;罚单位200—500元,罚当班跟班队长、班长100—300元。
79、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超作业规程规定;罚现场跟班队长、班长100—300元。
80、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罚违章者100元,安检员不制止,罚安检员100元。
81、不按规定进行锚固力拉拔实验或没有记录;每检查一次罚队技术员100—300元。
82、喷砼时,喷枪前面站人;罚违章者100—300元。
83、耙岩机尾轮固定不牢靠或钢丝绳断丝一个捻距超过1股而继续使用; 罚单位500元,责任人100—200元。
84、维修巷道时违反由里向外,先支后回的原则;罚单位责任人、现场责任人200—500元。
85、锚杆支护巷道使用失效的锚固剂;每出现一卷罚单位100元。86、锚网支护巷道不按规定间距安设锚索,钢筋带等特种支护;每根罚单位200元。
87、坡度大于25°的斜巷施工时没有防止物料、矸石滚落伤人的措施不落实;罚单位责任人100—300元。
88、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要求安装通讯电话;罚相关责任人100—300元。89、煤仓、溜煤眼防护设施不完善。进入溜煤眼无防护措施;罚相关人员100—200元。
90、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不按规定设置防跑车装置;罚单位200—500元,责任人100元。
91、有水患工作面没有专门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罚技术部门300元,责任人200元。
92、井巷水沟不畅通;罚单位100—200元/处。
爆破
93、爆破工不持证上岗;罚爆破工100元。
94、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戴化纤手套;罚违章者100元。
95、运输爆破材料不符合爆破材料运输规定,没有专用车辆;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9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罚相关责任人200—500 元。
97、雷管、炸药未分装分运;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98、爆破工作不按爆破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工100—200元。
99、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罚班长、违章者300—500元。
100、爆破工没有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盖上锁;罚违章者100—200元。
101、电雷管脚线不扭结,罚违章者100—200元。102、放明炮;罚违章者300—500元。
103、炮眼的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爆破工100元。
104、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罚违章者100元。
105、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仍然放炮作业;罚违章者500—1000元,瓦检员、安检员不制止200—500元。
106、班长不安排专人在人员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罚班长200—300元。
107、爆破警戒人员不在警戒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罚警戒工100—200元。
108、警戒工提前脱离工作现场;罚警戒工300—500元。109、爆破母线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罚放炮工100—200元。
110、爆破母线固定放炮,炮后不收线;罚放炮工100—200元。111、每次爆破作业,爆破工不按规定最后离开爆破地点起爆;罚放炮工500 —1000元。
112、发爆器的把手、钥匙爆破工不随身携带,转交他人;罚放炮工100—200元。
113、炮眼内发现异常仍在装药放炮;罚放炮工300—500元。
114、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由非爆破工操作;罚违章者300—500元。
115、残爆眼、拒爆眼未按规程规定执行;罚违章者每人500—1000元。116、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在安全可靠通风条件好的地点进行;罚放炮工100—200元。
117、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罚违章者100—200元。118、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运送;罚违章者100—500元。
安全隐患处罚标准 第2篇
你班组在外架及临边堆放材料,以及外架兜网中杂物的整改通知:
1、所有材料必须收到楼层中安全处。2、外架中及兜网中必须收检干净。
3、明天上午必须几栋全部收好。
4、如不完成,你班组自行承担有关单位及公司的处罚。
5、下周为A2栋实际现场。文综实拍图片,由此对你班组进行200元的处罚。
云南云端劳务公司:
公司负责人:
现场安全员:
坚持国家标准,减少消防安全隐患 第3篇
据记者了解, 在我国, 与医院建筑设计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多达30多个, 其中很多都涉及到了消防安全方面的内容。例如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 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在一般情况下,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等等。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对消防的要求是: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 地上部分防火分区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患者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 不论层数多少, 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尽端式护理单元, 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 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 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等等。
《氧气站设计规范》除了要求氧气站的设计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的要求外, 还针对氧气站的特点提出了另外一些要求, 如:生产车间的门窗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 等等。
上述标准都是专门针对医院的, 有的标准甚至细化到专科医院以及医院的某个功能区。除了这些, 还有一些针对公共建筑的设计标准, 对于医院建筑设计来说同样具有约束力。例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 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 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 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 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玻璃幕墙分隔应与楼板、梁、内隔墙处连接牢固, 并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相比之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民用建筑消防设计的要求更为具体, 从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平面布局、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防烟排烟和空气调节、电气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消防设计提出了详细要求。例如: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 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 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 距离可不限;等等。
一位从事了三十多年医院建筑设计工作的老设计师告诉记者:“对于医院建筑的消防设计, 我国现有的标准和规范已经很详细, 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那么医院建筑在设计阶段基本上是不会埋下什么安全隐患的。”
既然设计过程在标准和规范的约束下几乎可以做到“万无一失”, 那么施工过程的情况如何呢?
这位设计师告诉记者:“如果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 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完成后的验收工作中严把质量关, 也是没什么问题的。”
可见, 从设计师的角度来说, 无论是医院建筑设计还是施工, 都已经形成一套比较成熟和完整的标准体系, 如果严格遵循, 建筑的消防安全基本上就是合格的;如果相关标准的执行不到位, 在消防安全方面埋下隐患也是必然的。
选材要慎重, 资质审查不能少
由于消防产品的特殊性, 我国对消防产品的管理比较严格。以防火门为例, 拿木制防火门来说, 标准规定, 木质防火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木质防火门应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 含水率不应大于12%, 当受条件限制, 除东北落叶松、云南松、马尾松、桦木等易变形的树种外, 可采用气干木材, 其制作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均含水率;等等。对木质防火门的试验, 标准要求, 耐火性能试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记者了解到, 目前, 防火门产品一般都是订做的。为了保证质量, 甲方都会先考察厂家的资质和规模, 然后说明对产品的具体要求。待厂家做好样品之后, 由甲方进行检测, 如果满足要求, 再批量生产。又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等消防系统, 由于这些多采用外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在这种情况下, 考察承包方和监理方的资质就成了甲方控制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市场上的消防产品质量良莠不齐, 这就要求医院在采购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把质量关, 否则很容易埋下安全隐患。
例如, 近期福建省质监局就对省内的企业生产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4种消防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 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为94.3%。
这些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尚不能完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毫无疑问, 那些没有资质、违规生产的企业的产品质量可想而知。
关于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问题研究 第4篇
关键词: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参照物
一、应考虑的价值因素
(一)及时性
及时性,是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各种行政行为的显著特点,是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我们无法想象,对销售劣质食品等常见的违法活动,需要长时间地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以满足过高的证明标准要求,因而不能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导致劣质食品大量进入消费环节、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二)效率性
用于行政执法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若无论行政处罚幅度是宽是严都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违法行为无论是轻是重都投入等量的行政执法资源,这种表面上的公平,实则造成严重违法活动得不到及时处理进而引发更大社会危害的后果。
(三)公正性
公正性贯穿于法律活动的始终,是一切法律活动得以存在的基础和追求。行政处罚行为作为法律活动的一种,其公正性理应得到保证。体现在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上,就是需要确保通过调查尽可能地“复原”违法行为过程,确保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真实可靠。
(四)多元性
多元性,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处罚效率性要求的延伸。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所涉及的权益大小及所适用的程序繁简不同,要求的证明标准也不应相同。多元化,就是要求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处罚行为将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的多寡成正比。
二、对现行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评价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证明标准并没有进行直观的表述,只是作出了“以事实为依据”(第4条)、“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0条)等原则性的规定。结合错案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中对“错案”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来看,可以认为实践中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标准,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相符合,确定无疑。”客观真实标准要求行政处罚建立在真实的、可靠的和不容怀疑的违法行为事实基础上,使每宗案件都被办成“铁案”。客观真实标准使得当事人得以“过罚相当”,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理想化的客观真实标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一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追求绝对客观真实、将过去发生事件完全还原的做法,完全违背了人对社会现象的认识规律,不切实际。事实上,当事人出于自保的本能,往往采取隐匿证据等手段掩盖违法事实、逃避行政处罚,这使得对客观真实的追求更是“水中月、镜中花”。二是对客观真实的追求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行政执法资源,违背了行政处罚对效率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制约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三是翻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大量的法院判决文书,我们可以发现“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证明标准适用于一切法律活动中。这种“一元制”的证明标准,采用的是一概而论的机械主义态度,不区分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法律领域在价值权衡、社会功用、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不同,混淆了3个法律领域在客观上存在的实质差异,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不切实际的证明标准和不合理的错案追究机制的双重压力下,相互印证证明已经成为行政执法的实际证明模式。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特点是将取证活动公式化、机械化,在数量上要求对一个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不是单一,在内容上要求各个证据之间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相互印证原则通过证据主要信息内容的相互支持和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增强证据的可靠性、可把握性和可校验性,因此受立法和司法实践者的青睐。”对于具体案件而言,理想证据状态是违法事实简单、证据搜集充分且指向一致,这种情况基本可以认为案件至少在表面上达到了客观真实。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既有支持性的证据,也有反对性的证据、两种证据均无法被完全否定。这种证据对立的情况,自然不能满足相互印证证明模式要求,更无法符合客观证明标准所设定的客观真实情形。照此思路,没有几个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做出的,大量的违法活动将难以得到惩治。
三、可参照物
(一)盖然性证明标准
按照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民事司法活动适用宽松的盖然性证明标准,这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盖然性是事物发展方向的一种可能而非必然。适用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意味着诉讼双方所持有的证据,均不能完全驳倒对方,真实的情况既可能符合原告甲之言、也可能符合被告乙所述,因此法官只能根据诉讼哪方的证据更能令“与案件无关并具有一般智力的正常人信服”——更具优势来作出判决。适用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合理性,在于“通过事物发展高度概率合理评定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成立与否的可能性,明显更接近客观真实,更符合事物发展概率的,即可认为其具有优势”。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刑事处罚适用最为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意味着如果以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犯罪行为并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可能性,则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例如,被害人报案称犯罪嫌疑人在公交车上盗窃其手机,但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不能搜查到被害人的手机以及镊子等作案工具,且被害人承认是在临下车前才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手机不见了,由于犯罪嫌疑人一直站在她身边,所以认为是此人偷了她的手机。“站在身边的人就是偷手机的人”,这种判断是应当受到怀疑的,所以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盗窃了被害人的手机。
(三)两种证明标准的差异性
盖然性证明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不同,能导致相同的证据条件下作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典型的如1994年发生的辛普森“凶杀”案。尽管警方搜集到的能够证明辛普森故意杀人的大量物证,但辩护方抓住了关键的3点:一是尽管现场提取的血痕经检验是辛普森的血液,但提取血痕的包装物不符合检测技术规定的要求、存在污染血痕的可能,被检的血痕本身就存在質量问题;二是在辛普森家中搜查得到的染有被害人血痕的袜子,其上的血痕可能是有人故意泼洒上去的,而不是在杀人现场沾染的;三是重要证人的证词有漏洞、且该证人对黑人有种族歧视,其证词的可信度遭到怀疑。
参考文献:
安全隐患处罚标准 第5篇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天荣公司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整治力度,规范和细化现场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一通三防”是指通风、防火、防煤尘、防瓦斯。
循环风是指煤矿中全部或部分回风再进入同一进风中的风流。五定是指定整改时限、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定整改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防控结合、惩罚警示”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荣公司各科、部室、区队。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天荣公司主要安全隐患处罚实施的部门包括安安检科及机电科、通风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等业务部门。
第六条
安检科是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对全公司各单位的主要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处罚。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负责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
(三)负责对检查出的主要安全隐患汇总、公示;
(四)负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被检单位按“五定”原则整改;
(五)负责下达处罚决定。
第七条
业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业务的安全隐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主要安全隐患做出处罚决定,由安检科落实。
第三章 矿井主要安全隐患处罚
第八条 机电运输
(一)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未按要求使用、甩掉不用或失灵,罚款3000元;电气设备停电时未对开关进行机械闭锁,罚款1000元;
(二)电气设备及线路有一处失爆,罚款5000元;
(三)井下违规使用电、气焊,罚款5000元;
(四)裸露或身体容易接触的机械设备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装设牢固可靠的防护装置,有一处罚款1000元;
(五)高压液管接头未按规定使用U型卡,用其它材料代替,罚款500元;
(六)带电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罚款3000元;
(七)斜坡运输时超挂车,罚款5000元;物料超宽超高,未按规定正确使用保险绳及矿车联接装置,罚款3000元;
(八)人员爬、矿车,罚款5000元;
(九)发生一起跑车事故,罚款50000元;
(十)斜坡轨道停车,不使用规范的临时挡车器或特制卡具,罚款1000元;
(十一)斜坡未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罚款2000元;
(十二)运输大型设备及特种物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装卸方式、捆绑方法和码放层数等必须在措施中做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否则罚款2000元。
第九条
“一通三防”
(一)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在24小时内处理时,必须立即封闭,否则罚款5000元;
(二)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罚款5000元;
(三)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出现循环风,罚款10000元;
(四)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罚款50000元;
(五)违规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罚款10000元;安装不符合要求或闭锁不全,罚款3000元;
(六)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实现“三专”,罚款10000元;
(七)风门敞开或风门损坏,未造成风流短路的,罚款1000元;造成风流短路的,罚款50000元;
(八)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2000元;
(九)瓦斯超限作业或停止作业未撤人,罚款100000元;
(十)井下各供风地点无配风计划,或风量不足微风作业,罚款5000元;
(十一)违规移动各类传感器位置、没有按要求安设传感器,罚款3000元;
(十二)擅自拆开风桥、密闭、挡风墙、运送物料或进行风量调节的,罚款5000元;
(十三)故意违规调整探头报警值、断电值或甩掉探头不用,罚款10000元;
(十四)利用溜煤眼通风;溜煤眼放空造成风流短路,罚款5000元;
(十五)瓦斯检查空班、漏检,或瓦检员所用仪器不完好,罚款1000元;
(十六)安、瓦检员脱岗或假报情况、数据,罚款2000元;(十七)井下巷道瓦斯积聚,罚款10000元;(十八)井下防灭尘系统不完善,罚款5000元;(十九)积尘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罚款5000元;
(二十)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防灭尘装置,视情况罚款500元—2000元;
(二十一)排放瓦斯未制定专门措施,罚款50000元;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罚款10000元;
第十条 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领导和部门不按规定要求签阅报表和措施,罚款2000元;
(二)对有关部门及自检自查所查出的隐患,未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重复出现,视隐患严重程度,罚款500元—3000元;
(三)井下发现点火物品或烟头,罚款100000元;
(四)佩戴安全帽不系带或系带不紧,罚款200元。第十一条
其他
在钻孔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及防止喷孔时瓦斯涌出的措施,并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会审,未编制作业规程罚款1000元,未组织会审而施工者罚款500元。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安检科负责主要安全隐患处罚实施的检查与考核。第四十三条 各检查人员填写的罚款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安检科,经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审阅后,交劳资经营科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安全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没有发现事故隐患影响安全的;
(三)对发现事故隐患影响安全的“三违”行为不及时制止处理,不及时报告,造成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安全隐患处罚标准 第6篇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年度内均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一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二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三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 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八节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一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二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二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三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一项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 二项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 项都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一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二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三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有三名以上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材料未按审查要求更正的。
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节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四、《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制执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
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
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 训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五、《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三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章 职业健康类
第一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职业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三十日以内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六十日以上申报,或者未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一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 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二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三项以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一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二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三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上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5五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从业人员公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逾期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设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
度超标3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5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十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上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五、《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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