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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精选6篇)

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 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坚持预测预警制度。坚持突出预防为主,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把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的必要手段,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监督力度。

组织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第六条 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促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 煤矿所有生产作业场所在接班1小时内,必须进行全员岗位安全隐患排查,由当班跟班干部、班组长及安检员(瓦安员)进行验收确认,其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由跟班干部负责统一向矿(处)调度室汇报。矿当日值班领导根据现场汇报情况进行安全综合评估,对安全隐患要安排跟踪处理。所有隐患排查要记录规范,凡是没有工作痕迹的,对相关领导干部按安全不履职论处。集团公司安监部、生产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控,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其作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实施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煤矿企业施工环境或工艺改变时,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时,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第三章 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十条 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 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公司和地面生产厂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1、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重大隐患)

2、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一般隐患)

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确保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保定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以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安全事项落实为发力点,通过实施‚网格化管理、一会一卡、三定一表、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等具体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精细化、常态化,促进安全防范措施在企事业单位的有效落实,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的自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 2016年底前,建立覆盖市、县、乡、企各层面和各行业领域的《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将所有高危行业企业、一般行业小型以上企业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纳入系统中,实现对全市‚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企事业单位隐患自查自纠信息、部门乡镇(街道办)安全督导检查和执法活动信息‛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第四条 强化对精细化、信息化、常态化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将本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全市安全生产总体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实施重点考核,并利用《保定市 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动态考评,促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 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到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形成市、县、乡三级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纵横交织的安全监管网格,杜绝安全监管的盲区和死角。

第六条 对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分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驻保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在建施工项目、过境施工项目,除(附件一)明确的范围外,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实施属地监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责任主体的路桥施工和水利施工等工程项目、市直有关部门的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

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外,其它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具体划分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实施监管。其中,对高危行业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其他行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直接监管;对一般行业的微型企业由乡镇、街道办逐一列出名单(微型企业不列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中》),实行登记备案,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填写上报有关信息,形成覆盖全市各级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电子化信息管理台账。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经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审定后,自动生成新的信息台账。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新增加的企事业单位或新建工程项目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并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事故,将安全生产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对关闭、倒闭或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的企业,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要及时销账;对因企业改制或兼并重组而导致监管责任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移交,同时及时对电子信息台账进行修订。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及有关事项的归属有争议时,应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安委办报告,在争议未解决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十条 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承担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责任,对该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等专项安全事项,要积极协助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重点督促检查以下事项: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许可手续,是否严格落实了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是否定期对 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了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是否将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列入了常态化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是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应对相关事故的具体应急救援措施。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函告相关专项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做好整改督办工作。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一会一卡”制度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办,要通过‚召集所监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发放安全提示指导卡‛(简称一会一卡)等形式,及时将安全生产的有关部署安排和规定要求传达下去,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督促抓好落实。会议签到表和领取安全提示指导卡的签名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的5月中下旬要针对暑期汛期安全、9月中下旬要针对国庆节和秋冬季安全、12月中下旬要针对冬季和两节两会安全,或遇有国家、省、市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安全生产的重大行动部署时,要按照‚一会一卡‛的要求,及时将需要企事业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快速传递部署下去,让企事业单位在第一时间先行动起来,坚决防止出现安全信息传递‚中梗阻‛现象。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也可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或以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传递和相关指导,但不能代替‚一会一卡‛制度。

第四章 “三定一表”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定人、定时、定量,实行《安全检查表》‛(简称三定一表)的规定要求,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养老院等)每季度至少督导检查一次,高危行业企业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单位以及重要、特殊时段要增加督导检查频次;对学校、幼儿园的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对燃气、职业卫生、消防、特种设备、防雷等专项领域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督导检查频次,由市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要按照‚三定一表‛的要求,制定下一季度的督导检查或执法计划,连同本季度督导检查实施情况一并上报本级安委办备查。对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安委办要及时督促,并列入日常考核予以减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次实施督导检查前,要突出三方面内容,即突出‚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例会、隐患自查自纠、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危险源点管理、危险性作业和关键工序现场管控’等重点事项,突出行业和季节性事故预防重点,突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照信息系统录入的所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事项清单‛,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督导检查内容、范围,自动形成或制作《安全检查表》。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办参与督导检查或执法的人员,要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手持终端设备,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表》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检查,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覆盖率和计划内容、范围、频次执行率要达到100%,实现督导检查活动的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要在《安全检查表》上详细记录督查的具体事项、人员、设备、场所等,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督查结束后立即将《安全检查表》和发现的隐患问题上传《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督导检查或执法人员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和复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矛盾问题,要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本级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督导检查和执法人员手持终端设备使用经费,列入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三联互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推进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与问题的有效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重大非法违法活动和重大安全事项,由政府(管委会)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予以解决;对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涉氨涉氯、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教育、卫生、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每年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至少分别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执法;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专项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主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或联合执法行 动。

第五章 “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全市企业(不含一般行业微型企业)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由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组织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将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全部拉出清单,并形成‚厂(矿)级、车间(中层)、班组、岗位‛各层面具体的‚隐患自查清单‛,并输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基本支撑。‚隐患自查清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各企业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修订更新,并提交到《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二条 所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厂(矿)级月排查、车间(中层)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险源点每日定时巡查、危险性作业专人现场跟踪督查‛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本单位各层面隐患自查自纠频次,对照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清单‚,认真搞好常态化的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建立‚自我管理、持续改进、自我约束‛的动态安全管控运行机制,实现日常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每个企事业单位至少要使用一部手持终端设备,按照规定动作和要求,每周将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和发现的隐患问题上报至《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提倡企事业单位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活动。第二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不含一般行业微型企业)要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安全事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在一线岗位设臵‚岗位安全事项提示卡‛,标明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和必须做、严禁做的安全事项,形成班前、班中、班后操作流程;明确发现异常情况征兆和对异常情况、发生事故后的具体处臵办法。每周由班组长组织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读颂学习活动,持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控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要在一线岗位建立作业前安全状况确认制度,由班组长或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作业人员和相关设备设施、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状况确认,对处于醉酒、过度疲劳、情绪不正常等状态的从业人员要禁止其进行作业,对设备设施和周边环境存在的隐患问题要立即进行消除,杜绝‚带病‛运行作业。所有客货运输企业在每一辆车行车前,都要进行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状况确认,确保所有参与运输活动的人员和车辆处于安全状态。所有学校、幼儿园在每一次组织学生、幼儿集体活动,都要进行相关场地、设备、车辆、周边环境等安全状态确认,确保活动全过程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讲的小型以上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含)以上且依法注册的企业;微型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下且依法注册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未依法注册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按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内容及事项,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驻保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管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以下18家省属以上企业的监管:中石化保定分公司、中石油保定分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大唐保定热电厂、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保定胶片集团公司、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白沙烟草公司保定卷烟厂、中国恒天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惠阳航空螺旋浆有限责任公司、中航工业向阳航空精密机械公司、保定五四三印刷厂、保定电力修造厂、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烟草公司保定市公司、中国移动保定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电信保定分公司

上述企业的股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下属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监管。

二、市、县两级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行业对口‛的原则,对驻保省属以上大中专院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施监管。

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3篇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工作原则, 继续在全省农机领域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有效提高农机“三率”水平, 促进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 无牌行驶。

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 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为等。

(二) 无证驾驶。

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等。

(三) 未检验作业。

主要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而投入农业生产作业的行为;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拒不排除隐患并继续使用的行为等。

(四) 违规发放牌证。

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的行为;为非拖拉机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为已经注销的牌证继续年检的行为等。

(五) 瞒报谎报事故。主要包括:农机事故预防与统计报告工作不力, 瞒报谎报农机事故的行为等。

(六)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

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 应急装备配备不足、应用培训不到位等。

三、方法步骤

在工作方法上, 坚持自查自纠与督导检查相结合, 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 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时间安排上, 从今年6月开始到年底结束,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 (6月)

各市要结合自身实际, 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 落实责任, 确保专项行动尽快启动。各级农机部门要迅速行动, 督促基层单位和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 消除安全隐患。

(二) 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 (7月-11月)

各市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对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和农机安全管理实际, 联合有关单位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对各类农业机械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严格工作纪律, 对组织工作不力、存在违规发放牌证和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 全面总结阶段 (12月)

各市对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要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要因地制宜,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明确目标和任务。特别是要加大“三夏”麦收期间的整治力度, 消除事故隐患, 保证作业安全。要统一部署, 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协调配合, 把专项行动与推进农机化其他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不断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向纵深发展。

(二) 落实责任, 标本兼治。

各级农机部门要明确工作分工, 细化工作目标, 落实工作责任,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要把标本兼治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将查处违法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 不断强化治本之策。要与全省开展的“平安行、你我他”、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平安农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和“三率”提升活动相结合,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全面推进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坚持“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长期抓、反复抓, 积极探索加强农机安全监管方式方法, 建立农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 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和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和监控, 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突出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违规发放牌证、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打击和治理, 督促提高拖拉机“三率”水平, 大力排除安全隐患, 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 大力宣传, 营造声势。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媒体, 不断加大对“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 对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宣传,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曝光, 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 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排查夏天安全隐患 第4篇

美国每年因各种原因而死亡的孩子当中,约有48%是由外伤所致。外伤已经成为导致儿童死亡的首要原因,其中很多意外正是孩子们在夏天进行户外活动时发生的。而据美国疾控中心的一项最新报告显示,这些数据背后更令人悲痛的是:如果家长能够给予孩子必要的监督、教育和提醒,绝大多数的意外伤害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在水里——

和孩子的距离不要超过一个手臂的长度

一到夏天,家长都喜欢带着孩子奔向海边度假,或者经常到游泳池里玩水。虽然夏天玩水是一件让你和孩子都很开心又舒服的事情,但你知道吗?溺水是导致1~19岁儿童外伤致死的第二位原因,而且其中以2~3岁的孩子和男性青少年居多。

2010年,美国儿科学会重新修订了有关儿童安全用水和预防儿童溺水的指南。新的指南再次强调了关于4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应学习游泳的建议。美国儿科学会甚至说明,对于只有1岁大的孩子,如果他的发育指标正常而且确有必要时(如经常会下水游玩等),也可以考虑参加游泳课的学习。有新的证据表明,1~4岁的孩子如果接受过正规的游泳培训,发生溺水的风险就会有所减少。

当然,美国儿科学会的这份指南仅仅是给家长的一个建议,而且提醒家长在考虑是否应该让孩子参加游泳学习班时,要结合各方面的情况来做综合考虑,比如根据自己孩子个体的心理和生理的发育程度,孩子是不是经常有下水玩的机会和兴趣,游泳池的卫生条件和化学剂是否会对孩子的身体产生影响等综合情况来决定。

美国儿科学会外伤、暴力与中毒预防委员会的现任主席盖瑞・加德纳医生针对美国儿科学会建议孩子学游泳的事情特别提醒家长:“让孩子参加游泳培训班学习游泳,对于防范孩子发生溺水可能具有一定的效果,但家长一定要清楚一点,那就是任何游泳培训班都不能保证100%的安全,而且也不能因此就取消家长对孩子安全的监管。”

加德纳医生指出:“即使是经验非常丰富的游泳运动员也有可能发生溺水,更何况是刚刚学会游泳的孩子。所以,即使你的孩子已经会游泳了,也永远不要放松你的警惕,带孩子游泳时,一刻也不能停止对孩子的安全监督。”

加德纳医生建议:如果孩子还不满5岁,带着他们在游泳池或海边玩时,一定要保证他们时刻在父母可触及的监管范围内,也就是说,必须保证他们离开父母的距离不超过一个手臂的长度,这样的距离可以让家长在发现孩子出现任何问题时,能马上做出反应。对于较大孩子的安全问题,加德纳医生也建议家长要常常留意他们的举动,尤其是几家人一起玩耍时,由于人多眼杂,很容易忽略孩子的安全问题,最好事先商量好由谁来看护孩子。

另外,如果想给孩子使用便携式或充气式的游泳池,一定不能让孩子自己待在这样的游泳池里,蓄了水后,甚至不能让孩子独自待在它的边上。因为孩子通常喜欢倚靠在游泳池边上,而充气式游泳池的池边并不牢固,一不小心孩子就会翻入水中,导致溺水。

在车里——

永远不要把孩子一个人留在车里

游泳安全并不是夏季儿童安全隐患的唯一问题,还有一个威胁着孩子健康安全的隐患也非常令人担忧,那就是单独将孩子留在车中。这样做是有可能导致孩子死亡的。

开车带着孩子出门办事,有时父母图省事,有事要下车几分钟,就把孩子留在车上了。或者匆匆忙忙下车,把孩子忘记在车里了。孩子一个人在封闭的车里,空气流通不畅。最主要的是,即使这时车外的温度并不太高,车内的温度也可以在几分钟内迅速上升,更别提炎热的夏季了。在这样的高温环境下,很容易导致车中的孩子在短时间内出现中暑,甚至死亡。

加德纳医生一再强调:“把孩子独自留在车里实在是太危险了,哪怕是短短的几分钟。这种情况一定要杜绝,特别是在这种酷暑季节,父母千万不要因顾及其他事情而忽略了孩子,任何时候都不可以把孩子单独留在车里。”

在户外——

防损伤、防虫咬

除了水里和车里的安全问题,夏天还有一些安全问题也要提醒家长,这样才能保证孩子有一个健康安全的夏天。

警惕热损伤热损伤通常是由于孩子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中大量运动所导致的。最常见的热损伤包括三种情况:热痉挛、热衰竭和中暑。为保证孩子的健康,家长需要了解一些热损伤的相应症状,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观察孩子的表现。

保护好他的头部孩子会骑自行车或三轮车后,要及早让他们养成骑车时戴头盔的习惯,以避免骑车摔倒时头部受损伤。教给他一些安全骑车的方法,并定期检查自行车或三轮车的安全性,也能尽可能避免孩子受伤。

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5篇

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字20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13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研究制定阶段性隐患自查治理计划,明确责任和内容;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有关整治、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综合监督管理,对其 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第七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整改,并对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防控,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现状、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对其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产生的隐患负责排查治理,对其他因素产生的隐患由发包、出租方负责治理,承包、承租方给予配合。由于排查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各方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导、部门强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对所辖区 域、行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辖区、行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汇总后按相关要求向省安委办上报。

第十条 推行市、县、乡三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落实“责任倒查”,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三、事故隐患整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领导包案、分级负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要求,由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目标、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 4 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杜绝因隐患整改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因产业调整、城市规划、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如化工企业搬迁、尾矿库治理、小煤矿关闭等),所在辖区政府、行业部门要派专人驻矿、驻厂(场),严格监控,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跨区域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明确整改主体单位、牵头督办部门、配合部门、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由牵头督办部门监督整改。

第十六条 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实行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四、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在隐患排查治理中不履行或不能认真履职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责令政府及责任部门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

(二)对存在重大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予以停产或关闭的;

(三)对辖区内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未采取关闭取缔措施的。

第十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治理整改的;

(二)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进行查处落实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未依法暂扣或吊销(建议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未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资格证书的;

(四)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或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五)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未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对事故责任人未进行追究的;

(二)未制定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或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三)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日常检查及隐患排查中该发现未发现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不能立即整改又未采取防控措施的;

(五)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指挥不当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八)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工的;

(十)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相关责任人该发现未发现、该整改未整改、该监控未监控,造成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管理职 7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3日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自2012年6月13日起,到2017年6月13日止。

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6篇

苏安办〔2011〕25号

各市安委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监察(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3个等级: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与整治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于每月2日前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申报。其中,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六个方面内容。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保证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

(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整改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九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进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同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挂牌。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收到被挂牌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验收,审查合格的,对该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审查验收前,应当由专家组或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的专项评审意见。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审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部位、场所及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时间、责任人、责任单位等。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次月5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地区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三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制。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第五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摘牌销号制度。

第六条 省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网站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九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的,对该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审查验收前,应当由专家组或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的专项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四条 上一级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对下一级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精选6篇)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1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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