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精选13篇)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1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贯彻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把北湖商业街建设好,特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五、不准在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
九、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2篇
为了贯彻落实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健全监督制度,促进本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华盛世纪新城项目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1.0 不准收受招标公司、监理公司、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及其它经济合作伙伴等业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如实说明并上缴。
2.0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出席他们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3.0不准在业务单位和本公司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因私事占用、借用业务单位的交通工具。
4.0不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业务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索要财物、收取回扣、中介费、劳务费或在业务单位入股分红、享受福利待遇。
5.0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利益。凡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工程招标、材料采购、投资融资、重要合同签订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公
司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6.0 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或以各种名义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7.0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子女上学、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8.0不准挪用、拖欠公款。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须按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且及时归还。9.0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3篇
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但近年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间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述问题,在2011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法》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配套完善,对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也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界定。
◎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发起人在“基于公司的利益”与“基于个人的利益”作了详细和合理的区分,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的责任的承担。基于公司的利益或执行设立公司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行为结果(包括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侵权产生的赔偿责任等不同情况),由新设立的公司(或未能设立公司时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而以设立公司的名义实际上为个人利益而产生的行为结果,应由个人承担责任,但同时“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具体可见以下内容: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对公司出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特别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进行了界定,重点强调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要符合的要求以及履行的程序:要有合法处分权(限期内要解除设定的权利负担等),要经依法评估,要办理房地产以及知识产权过户等法定手续,要实际交付使用。
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明确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几种状况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属于法律概念的扩张性解释,它从学理的角度扩大了对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和打击面。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同时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这个解释的出台,实际上亦将扩大刑事经济犯罪的打击范围。
◎明确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几种方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并拓宽了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第一,明确了公司可以提出请求;第二,规定了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诉权,可以要求该股东或其他发起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协助人员返还出资;第三,很多情形下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即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规范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
在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只要没有其他违法事实的存在,合同是有效的,实际股东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不得无权处分股权;但在行使股东的身份利益上,实际股东能否直接变更为名义股东,还需履行公司法上的表决程序;在转让股权过程中,由于高管、受让股东等过失,导致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的,按照过错原则,高管以及受让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无权处分的股东肯定要最终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咱公司的《员工仪表规定》等3篇 第4篇
隐 私
为体现公司酷毙、帅呆的社会形象,对公司员工着装仪表,待人接物作如下规定,请全体员工参照执行。
男员工
周一到周四必须穿正装,即西装或唐装。特别注意:
西装后缝必须剪开,否则有暗袋之嫌;
袖口商标必须剪除,否则有民工之嫌;
领带夹必须使用不会褪色的,否则有乡镇企业家之嫌;
棉毛衫裤不得从袖口或裤脚管露出,否则有体虚肾亏之嫌;
唐装不得使用黑色纱绸材料,否则有汉奸、土匪之嫌;
颜色不得使用红底黑福字,这与我公司行政级别不符;
男士被发现前门未关好的,每次罚款五元。
女员工
周一到周四必须穿套装,裙子、裤子皆可,但请注意:
服装尺寸不得过紧,否则关键部位曲线过于明显,将极大影响男员工工作效率。如实在天生魔鬼身材,无法遮掩,将调证券事务部负责向监管机构汇报工作;
衬衫纽扣只能解开一到两个,要解开三个及以上的需报行政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会签。如第一颗纽扣就低于下巴20厘米以上的,必须同时系好长不少于100厘米、宽不少于80厘米的胸巾;
裙子长度不得少于20厘米(臀部肥大者酌情增加),违反者将负责向上级领导和职能机关汇报工作;暂不规定上限,但走路因穿着裙子而时常摔倒的,自第二月起将以智商过低为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另:女士被发现上衣或裙子拉链、纽扣松开的,每次也罚款五元。
业余时间
周五可以随便穿着,休闲为主,但以下服装禁止:
军装、警服——不管你从哪里搞来的,反正不许吓着其他员工;
哈韩哈日的肥裤之类——日语、韩语达到国家专业八级者例外;
中山装——将立即办理退休手续;
麻袋片——人力资源部将发放特种生活补贴,每月一元;
透视装——为避免公司其他员工用眼过于费劲,请上班时寄放总台。
发型
对发型原则上不作规定,但请注意以下几项:
秃顶者不许涂发蜡;
长发者不许在发间伴杂草茎、碎叶等;
使用摩丝不许过量,如果因此引致损坏公司墙面、撞碎玻璃等事故,必须照价赔偿。
化妆问题
不得染发!(白发染黑者除外)
不得使用含有进口牛脂、羊胎素等成分的化妆品,安全生产第一!
不得使用假睫毛!否则领导无法从你眼神中判断你的思想。
不得使用劣质粉底!否则公司电脑键盘容易因粉尘引起短路。
不得使用劣质唇膏!要体会清洁工阿姨洗茶杯的艰苦。
如果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为恐龙或青蛙的,任何时候均不得化妆!长得难看不是你的错,但是恶心人就不应该了。
仪容
领导在时应保持微笑!以表示工作愉快、干劲十足。
同事在时应保持微笑!以表示合作顺利、互相支持。
上级来时应保持微笑!以免被人看出不耐烦或厌烦的情绪。
客户来时应保持微笑!一直到贷款进账为止。
财税审计人员来时应保持微笑!绝对不能显出心虚。
新闻媒体来时应保持微笑!显示公司空前的团结和经营的良好。
用餐时应神情急促!表示将马上重新投入工作。
下班时应眉头紧锁!表示回家后仍将考虑工作。
另外吃饭时不许吧叽嘴,说话时应杜绝方言并尽量使用英语或其他外语,骂人不许吐脏字,害人不许太明显,以显示员工优雅文明的素质。
以上规定自今日起实施。
在夜行列车上
文/大 卫
我早就注意上那小子了,我们这种人,吃过的盐比他吃过的米都多。特别是他吃盒饭的时候,好像饿了三年似的,卖来卖去从10元卖到3元的盒饭能吃吗?后来,天就黑得一塌糊涂了,10点刚过,主灯都灭了,卧铺车厢变得昏暗起来,但他好像没有一点儿睡意,在床上翻来覆去。我能猜出来他心里想着的是什么。我把钱又摸了摸,没错,还没与内裤分手。不过,这一大卷儿钱,放那儿不合适,但全身再也找不出比那儿更合适的地方了,总觉得有东西在撩拨人,撩得我心猿意马的,看来人的身体不能太好。
他睡下铺,我也睡下铺,两人正好对着,他有什么动静,瞒不过我的眼睛。你看他又翻身了,尽管是一个大幅度的动作,可声响却小得多。我侧过身,假装睡着了。他又翻了一个身,这次声音更小了,显得很有经验的样子。为了迷惑“翻来覆去”,我打起了呼噜。虽然现在背对着他,可我能感觉到他的目光射了过来,我把内裤又摸了摸,那些钱还在……过了一会儿,没什么动静了,我悄悄地转过身,不知是我动作大了,还是什么别的原因,“翻来覆去”瞅着我,我和他的目光相碰了,光线太暗,不知他的眼里是不是充满了敌意?他突然爬了起来,站到行李架跟前,不好,要动手了。只见他熟练地打开了一个包——不是拿什么凶器比如刀子之类的吧?我紧张地闭上了眼睛,只听“哧溜哧溜”的拉锁滑动声。上铺中铺的人都是一副睡着了的样子,唉,这年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自己势单力薄,这可怎么办?一紧张不要紧,倒下意识地弄出了两声咳嗽。“翻来覆去”好像收敛了许多。过了好一会儿,没什么动静了,我就睁开了眼,只见“翻来覆去”正坐在车窗那儿,往嘴里丢了两片什么——不会是海洛因吧?接着就闷头喝水。不好下手?还是……为了表示还有一个清醒的人,我又冲着他翻了个身,看没什么反应,索性我又翻了一次。这下子“翻来覆去”倒注意上我了,他走到我的铺前,轻轻地喊:“叔叔,叔叔……”
我心想,喊大爷我也不理,别在我眼前装孙子了。又过了一会儿,只见他就着昏暗的灯光写着什么——不会是被偷物品清单吧——现在的小偷从容多了,幽默多了。
——到底那张纸条上写了什么呢?到了这儿,萝卜突然不讲了。你看出来了,上面所记述的,是我朋友萝卜的一次外出经历。我们现在正坐在人民日报社附近的一个餐厅里,外面下着北京近年来少有的大雨。萝卜好像在卖一个关子似的。我一口干了杯中的啤酒,冲着萝卜嚷,你丫的快讲,难道还有什么隐私不成?萝卜喝了一口酒又接着讲道——
后来“翻来覆去”把纸条写好后,又走到我铺前,“叔叔叔叔”地叫了几声,我都装睡没理他。他看我实在叫不醒的样子,就把纸条放在我床边。没过多会儿,车到徐州了,他急匆匆地走了,不知这趟车,这小子斩获多少。
火车又开了,天也麻麻亮了,我再无睡意,把那纸条看了一下,不看也就算了,一看我直想抽自己几个耳光。那张纸条是这样写的——
叔叔,你好。原谅我打扰你。今晚也不知是饭有问题还是晕车,我打小儿就落下的胃病又犯了,有几次打搅了你,实在抱歉。但我后来看你也像我一样翻来覆去睡不着,不知是不是你的胃也不舒服。本来想喊你问问情况的,但没有把你喊醒。我要下车了,现在把一板儿胃复安放你这儿,如果你也是胃痛的话,吃上两片就好了……落款是:一个放暑假回家的医学院学生。
萝卜的故事讲完了,他长长地叹了一口气,啤酒喝多了,撑得他胃痛。萝卜说,胃痛不要紧,关键是心痛得要命。
美食之惑
文/凡夫唐
中华文化的老祖宗孔子说“味不厌美,食不厌精”,就连一向骄傲自大的法国人也不得不在中国菜面前逊让三分。如果把“国菜”列为国粹,是当之无愧的。
然而,中国人(指普通老百姓)生在美食之邦,却无享用美食之福,一直是中国人的最大心病之一。远的不说,就说我们此辈吧,在成人之前是没尝过多少甜味的。五谷杂粮瓜菜代,菜里难见几滴油,几乎成了我们童年的所有记忆,美食于我们来说,只是一个烟雾缥缈的美梦。爷爷在世时,爱讲水浒故事,大块吃肉大碗喝酒,便成了我心目中的最佳美食了。儿时对大碗酒没有什么奢望,可对大块肉却有着着魔般的向往。于是,我和弟妹们便寄希望于栏里那头发育不良的肉猪,心想等猪长大了,就可以实现大块吃肉的心愿了。终于,在一个天还没亮的早上,听到了大人捉猪的尖叫声,我们激动得浑身颤抖,光着脚丫光着屁股跳下床,去看那激动人心的一幕。可是,看到的现实却无情地撕碎了我们的美梦——父亲和村里的一位大叔把那头活猪五花大绑在一个架子上,一前一后抬着往村口走去……看着父亲的身影慢慢消失,我泪水汪汪地问母亲:“妈,爸爸为什么要把猪抬走啊?”妈说:“卖给国家。”“卖给国家干什么呢?”“给城里人吃。”“我们养的猪干吗要给城里人吃呢?”“因为城里人不养猪,你爸送去的叫爱国猪。”“妈,我长大了也要做城里人,不养猪也有肉吃。”……
城里人不用养猪有肉吃,便成了一个根深蒂固的概念扎在了我的心底,做个不用养猪而有肉吃的城里人便成了我最大的理想,也成了我与命运抗争的最大动力。若干年之后,我真的成了一个不用养猪有肉吃的城里人,虽说不能顿顿山珍海味,但大鱼大肉是不成问题了。从小穷怕了,长大了就拔底猛吃,我对美食有着乐此不疲的兴趣,一顿无肉就觉食欲不振,浑身无力。所以,才近中年就发起福来。
身体发福不是福,报刊书籍,医生商家,警告之声不绝于耳。节食,节美食,吃粗粮,食素菜,成了减肥保健的时尚。甚至有些专家说穷人食品是最宝贵的保健佳品。更不幸的是,妻子为了我的健康着想,决定给我实施减肥工程。我一听妻的方案就吓坏了。不让我大块吃肉,不等于要我的命吗?我困惑,我悲哀,我一生苦苦奋斗的信念就这样被否定了!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理,穷人食品是保健佳品,那么,我儿时过的那种菜里没有半点油的日子是无上的幸福了?不用养猪也有肉吃的城里人吃着乡下人送的爱国肉是受苦受难了?我苦苦奋斗这么多年变成不用养猪也有肉吃的城里人完全是一种罪过了……
湖南财信员工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严肃员工从业纪律,保障公司资产、品牌和员工政治生命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财信员工”)。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酒店分公司及参股不高于50%但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员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职务职权、公司资源等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 财信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严禁财信员工有以下以权谋私行为:
(一)收受或索取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关联方”)提供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利用公司资源、业务渠道、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相关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公司发生物资采购、物资租赁、定点消费、业务往来等经济交易,或承揽公司的各种工程建设(含各类建筑、安装、装潢、物管、设计、监理等),或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招投标活动;
(四)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员工录用等好处作为交换,要求关联方为本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五)擅自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款项、资产,为本人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将知悉或掌握的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为本人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无偿(含象征性支付费用)或以其他交易形式收受关联方提供的各种财物、服务与劳务;
(八)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九)默许、纵容、授意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相关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或在本人职务职权影响下收受关联方提供的财物;
(十)本人及亲属的银行账户接受从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单位与个人转入的任何资金;
(十一)明知或理应知晓亲属或其他共同利益相关人收受了可能影响本人正确履职的财物而不退还、不上交;
(十二)利用公司或客户的资源经商办企业;
(十三)利用公司或客户的资源介绍、组织或参与洗钱活动;
(十四)以参与打牌或其他娱乐项目的方式收受关联方提供的财物或好处;
(十五)其他以权谋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五条 严禁财信员工有以下损公肥私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应当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或关联方支付、报销;
(三)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推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租(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五)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或以公司资源为依托而进行的与公司形成竞争的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
(六)私自在与公司有业务合作或业务竞争的经营实体中任职或持股;
(七)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服务;
(八)违反相关规定虚报费用或报假账,将报销费用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九)私留账外资产或“坐收坐支”,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十)其他侵吞、违规占有公司及客户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 严禁财信员工有以下假公济私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或财务管理规定,隐瞒、转移、截留公司及客户资金,虚列支出事项,或做假账;
(二)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在银行存放和自行存放企业资金或其他公款私存的行为;
(三)与关联方勾结签订虚假合同,套取产品或服务推介费、广告费、中介费、代理费等各种公司资金、费用,或通过其他手段欺骗公司或客户,损害公司或客户的利益,为本人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私自将本属自有业务变相或直接转给关联方代理,为本人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欺瞒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或虚构、歪曲事实蒙骗上级;
(六)在项目管理或资金管理等履职过程中,向关联方索要或接受优于公司其他员工的投资、融资等条件;
(七)违反或恶意规避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涉及项目、资金、债权、债务的重要业务,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
(八)以个人名义或假借公司名义代客理财或违规代客办理业务、代客保管重要物品。本项所称代客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办理项目审批、项目调查、开立账户、预留印鉴、支付结算、签署合约、业务对账等。本项所称代客保管的重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保管身份证明、存折(单)、银行卡、印章、有价证券、结算凭证等;
(九)违规获取、私自留存、盗用或伪造公司与客户的各类印章印鉴或重要凭证(含已废止的各类印章印鉴或重要凭证);
(十)违规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归集或过渡公司资金、客户资金;
(十一)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软件或邮箱账户密码,窃取个人信息;
(十三)伪造、使用或串通关联方伪造、使用虚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协议、业务凭证、资信证明、财务报表、调查报告、可研报告等)获取项目、资金审批,或在项目尽职调查、评估等工作环节中,明知关联方存有虚假信息而故意隐瞒不报;
(十四)冒用他人名义领取或通过客户单位领取按照公司规定不属本人(或部门)所有的各种产品或项目的推介费、活动费、中介费、折扣费等;
(十五)擅自对外承诺贷款展期、利息调整、利息豁免事项,并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
(十六)其他损害公司及客户利益的假公济私行为。第七条 严禁财信员工参与或从事聚众赌博、非法借贷、非法集资、非法博彩、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包养情人等违法或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 财信控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除应当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之规定。
第九条 财信控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严禁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四)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或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及其他有关证明;
(五)授意、指使、强令、同意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纪律的活动;
(六)违反规定或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招聘、销售、基建、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遴选等容易引发廉政问题的活动;
(七)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变更各种中介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设备与货物供应商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八)违反规定或程序,擅自决定本人薪酬和福利待遇,擅自决定员工录用、转正和提拔任用事项;
(九)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十)利用职权或假借个人关系,以非正常途径在项目审批、资金审批、大宗采购、工程招标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前后,私下对相关人员打招呼或给予暗示,以达到不正当目的;
(十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第十条 严禁财信控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二)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谋取私利、打击报复;
(三)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兼任其他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经营;
(五)利用工作便利,在关联方开设“小金库”或提留“专项费用”,用于签单消费、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六)虚列支出事项,将公司资金或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应得收入、中介费用、推介费用、折扣费用等转入关联方账户存放,用于日后消费、挂账或调控业绩指标;
(七)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严禁财信控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有拉帮结派、超标消费、带坏风气的下列行为:
(一)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尤其是在工作过程中结党营私、打击报复或挑起内耗、制造矛盾,破坏公司和谐;
(二)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购置车辆,或超标准购置、豪华装修车辆,豪华装修领导人员临时租住房或超标准报销装修费用;
(三)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超标准接待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在内部相互吃请、相互送卡、相互买单,铺张浪费,带坏内部风气,破坏公司形象;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或进行情况说明;
(六)将部门或公司费用用于个人人情往来。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责任,按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教育、管理责任;各单位兼职纪检员对所在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三条 财信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其绩效考核、薪酬调整、岗位变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中应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述廉,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民主评议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财信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将接受客户监督。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有将本规定相关条款主动告知客户并在办公场所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的义务。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纪检室在办公场所设置“廉洁从业举报箱”,公示“廉洁从业举报电话”,开通“廉洁从业举报邮箱”,多渠道接受公司员工、客户及群众的举报与投诉。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实行最严格的举报人信息保密,相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控股公司纪检室负责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决定由公司党委作出,并按人员管理权限以相应方式落实执行。
第十七条 财信员工收受无法退还或因工作关系不便退还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必须于收受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控股公司纪检室,领取并留存有纪检室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专用收据。除控股公司纪检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相关收缴与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惩罚:
(一)行政处分
1.行政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仅限公司具有行政级别的原正式职工)5.撤职 6.留司察看 7.开除
(二)组织处理
8.警示谈话 9.通报批评 10.停职 11.调离岗位 12.降职 13.免职
14.劝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惩罚
15.薪酬降等降级
16.扣除全年绩效薪酬和奖金
第十九条
财信员工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外,还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列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惩罚及党员员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接受的党纪处分等处理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单项使用、多项使用或全部同时使用。
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受到任一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的,必须酌情使用经济惩罚中的处罚方式。其中:扣除全年绩效薪酬为受到处分当年或上全部绩效薪酬和奖金。
党员员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必须同时使用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惩罚等全部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在行政处分中,适用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在组织处理中,适用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情节较重的:在行政处分中,适用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在组织处理中,适用调离岗位或降职处理;所受处分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在行政处分中,适用撤职、留司察看或开除处分;在组织处理中,适用免职、劝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所受处分记入个人档案。第二十四条 在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的利益中,礼卡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活动等按收受时的市价估值折算。
第二十五条 对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处理时,有关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处理适用原则或情节界定原则,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受到任一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惩罚的,两年内不得评优、薪酬晋级或岗位提拔。
员工因违反本规定被开除、劝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终身不得在财信工作,并进入财信黑名单,不允许作为客户与财信发生任何业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 对财信员工违反本规定,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拒不退还或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公司将采取行政手段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财信员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财信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财信控股公司纪检室、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公司员工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员工依法经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指部门领导及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第二章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第五条公司员工不得有将企业财物据为己有、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上述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三)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利用工作便利或职权影响,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得有损公肥私、损企利己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或公司资源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二)参与关联企业或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企业的经营活动谋取私利,或私自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及有偿中介活动。
(三)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四)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的,以及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五)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六)上班时间不准用电脑打游戏、查看股市行情、炒股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严禁不经请示私用公车。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得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作假账。
(二)未经领导同意,私自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放和保管企业资
金。
(三)虚列支付事项,将企业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日后消费。
(四)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他利益。
(五)采购业务人员不得擅改已经确定的材料品牌,中饱私囊、串通他人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其它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
第三章之规定。
第九条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企业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四)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委托理财。
(五)超出规格进行不必要的应酬宴请,讲排场摆阔气,造成铺张浪费。
(六)授意、指使、强令、同意或擅自决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纪律的活动。
(七)违反规定或程序,在采购、销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不当行为。
(八)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九)违反规定或程序,决定公司员工的任免、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调整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标准。
(十)违反规定或程序,决定员工录用、转正和提拔任用等事项,滥发补贴。
(十一)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十二)不得在材料的选取和使用上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得通过减免合同条款、拖延工期、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方式捞取个人利益。
(十三)禁止让分包方报销各种费用等。
(十四)其它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不得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不得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违反企业规章和流程决定涉及员工利益分配事项,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三)为谋求业绩或荣誉,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员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员工生命、健康。
(四)其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教育、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要经常对员工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地从思想上,行动上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影响,用廉洁自律的行动来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形式,早打招呼、早敲警钟,及时提醒,加强个人道德修养,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促使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廉洁意识、自律意识和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本规定,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自律,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十三条对本规定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各部门领导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领导责任,并要积极主动地抓好本规定落实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将作为业绩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其中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将纳入其廉政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应在年度述廉议廉会议上,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员工违反本规定,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应规定对责任人给予限期改正(同时上缴获得的利益)、扣发工资、解除相应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7篇
为提高公司本部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促进公司的工作效率。根据《上海fff有限公司本部集体合同》的要求,鼓励员工参加岗位培训。为使岗位培训工作有序进行,制订如下规定:
一、员工应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水平,自觉参加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专业岗位培训。
二、员工未参加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专业岗位培训,或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可予以调离其原工作岗位。
三、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可安排员工参加非本岗位的培训,具体情况以签订培训协议为准。
四、员工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而参加的培训,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批准。(不占用工作时间,不要求报销培训费的除外)因培训占用工作时间较多,或培训费用较大的须与公司协商,以签订培训协议的方式,约定诸如服务期,培训期间的待遇及培训费报销等有关事项。
五、员工参加专业岗位及公司安排的非本岗位培训,公司给予学习时间上的保证,培训期间所占用的工作时间,视作正常上班。
六、专业岗位培训和公司安排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报销培训费。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8篇
案情简介:
年届四十的庄先生2002年入职于上海一家大型外资企业。作为外地来沪的“新上海人”,庄先生非常珍视这份工作,加之聪明好学,他在销售岗位上的业绩年年上升,2009年被提拔为华东大区的销售经理,月薪现已过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4月底,庄先生和往常一样向公司财务部门递交差旅费用报销票据以后,并没有如期在5月份领取到报销款。5月下旬,公司本部人力资源经理通知他和公司领导见面。到公司本部后,本还怀揣着“可能被提拔”念想的庄先生,却冷不防地被公司书面告知立即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要求他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心理落差极大的庄先生既无奈又无助,只得离开公司。但是,房贷还款、抚养老小的压力迫使他不能轻易接受公司的这个无情的决定,经过慎重考虑后,他选择了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按他自己的说法,“走也要走得明白”,毕竟,他在公司已经足足工作了十一年,对公司既付出了辛劳,也深有感情。
争议焦点:
全面了解了庄先生被公司开除前后的来龙去脉之后,我们接受了庄先生的正式聘请,成为了他的劳动仲裁代理律师。由于已经和公司领导“闹翻”,继续在公司任职已不现实,庄先生选择了要求确认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公司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分类齐整的一叠证据材料,意欲证明庄先生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解除行为于法有据。公司的证据之一是公司的“员工手册”。该手册在程序上基本没有瑕疵,但该手册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过于宽泛、笼统,“伪造费用报告”正是其中一项内容,这次解除庄先生的劳动合同,依据也正出于此。公司的另一组证据恰是公司没有同意给庄先生报销的差旅费单据的“罪证”。公司向仲裁委举证说,经核实,这些票据中的部分发票是假发票,另有几张交通费的票据日期不同却连号,这些虚假和存疑票据涉及金额共一千五百多元,庄先生存在“伪造费用报告”的行为。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庄先生的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作为庄先生的代理律师,我们则针锋相对地提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应当被滥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固然在法律里已明确为公司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但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条文不可能也没有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一一列举详尽,法律适用中要从立法本意和双方利益平衡保护的角度来把握,掌握好自由裁量权。用人单位无权随意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外延,如果界定过于宽泛,超出了一般理性人能够接受的程度,应被视为歪曲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立法本意而无效。公司现不调查分析主客观实际,对员工提交假票据和存疑票据报销的情形,不论实际造成的后果程度大小,一律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明显不合常理,也有违公平原则,更不符合立法本意。庄先生的费用报销单据,一不是他自己伪造的,二不是他在没有实际消费的情况下故意虚报的,三对公司经济利益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所以,庄先生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庄先生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至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已经浮出水面,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仲裁庭里气氛显得异常紧张。
经过近一个月的等待,庄先生收到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但令他和我们都感到遗憾的是,仲裁委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庄先生败诉。裁决书的理由很简单:对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庄先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既然如此,则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这个“奔四”的大男人露出极度失望的表情。我们也理解他在这个年龄段遭受被开除“恶名”所遭受的精神压力,但同时,我们依然相信这个案子还有努力的空间,因为我们相信,法律的最本质价值在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作为社会部门法律,劳动法在这方面应该体现得更深刻、更具体。于是,我们协助庄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的争锋比劳动仲裁庭上更显激烈。公司派出了资深律师,与我方展开了多轮回合的辩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依然是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正如主审法官所言,这个案子把一个理论和实务界争议颇多的法理问题,充分暴露了出来,很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我也很想听你们这么辩论下去”。法官离席前,依然给出了模棱两可的态度,令双方充满了期待。
也是过了一个来月,判决书下达了。法院认为,即便庄先生提交的部分票据确有假发票和存疑票据,但因为这些票据并非他伪造,涉及的金额也不大,更没有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所以庄先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判定公司向庄先生支付总额20余万元的赔偿金。让我们代理人特别欣慰的是,我们的代理意见基本被法庭采纳,有几个观点几乎被“照搬”进了判决书。同时令我们喜出望外的是,公司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现在,庄先生已经拿到了这一笔不大不小的赔偿款,总算获得了一丝安慰。来向我们登门道谢的那天,他说,尽管已经选择离开上海,但他对上海司法不偏不倚的公正性,还是很感激的。
案件启示:
这个案子并不算大案要案,但其中涉及了一个很值得探讨和研究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已经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和行为指南。
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自然享有用工自主权,用什么样的人,不用什么样的人,都取决于企业的自由意志。但是,市场经济根本上也是法治经济,企业的自主权再大,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才有效。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并非可以由企业随意界定,其最基本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规定和整体价值取向,符合国家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精神和本意,否则,企业自以为“依法办事”开除员工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从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各行各业人士的法律知识正在日益增长,但熟悉法律条文并不等于真正了解法律规定。专业法律人士之所以能够在“无路”处找出“又一村”,正在于他们对于从法律条文到法律体系,再到法理学直至法哲学的多一点研究。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9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干部队伍,加强对社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社区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党员干部是指现任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委员(以下简称“两委”)中共党员成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中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婚丧喜庆等费用,或将以上费用到职责范围内管理、服务的企业、实体、经营业主等单位报销;
(三)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四)不按规定登记、上交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各种礼品馈赠;
(五)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六)未经上级批准超标准发放和领取各种报酬;
(七)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八)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九)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十)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二)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社区事务公开制度,涉及到社区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二)不按社区工作议事规则办事,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
(三)不按时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和居民代表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久拖不办或不予整改;
(四)作风霸道,欺压群众,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罚款,甚至打骂群众或以任何形式对群众进行体罚;
第六条 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宴请亲朋,吃喝玩乐,或各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违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乘车费和租车费;
(三)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第七条 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扰乱社区“两委”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故意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有关党员或选民按时到会,剥夺他人的选举权;
(二)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影响他人正常参与选举;
(三)借换届选举之机,打击报复曾对自己批评、检举、控告的党员、群众;
(四)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
(五)用不正当手段,以个人家族势力影响涉及本社区集体利益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 要遵守社会道德,带头提倡精神文明,品行端正,生活严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怂恿或支持、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
伪科学活动;
(二)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对发生在社区管辖范围内的黄、赌、毒等问题处置不力,失职渎职;
(三)指使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正常公务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社区党员干部应及时向上级党政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三)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要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两委班子成员实行述廉制度。
(一)述廉以本规定为依据,一般每年一次;
(二)述廉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自觉接受党员代表的民主评议、询问和质询。
第四章 附 则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10篇
一、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利益高于一切;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二、不准在与公司业务相关或相近的其他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不准自营或同他人合伙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三、不参加用公款开支的任何形式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涉足色情活动。
四、严格节制参加各类招待宴请活动。一般的工作接待用餐,由各单位或业务部室负责接待,公司领导不陪同;需要公司领导陪同的招待宴请,按照工作分工由主管领导出面接待,其他领导不陪同。原则上,工作日内中午不参加或接待宴请,不准饮酒;特殊情况需上一级领导批准。无论何种情况,禁止酒后滋事。
五、领导干部亲属、乡亲、同学或战友参与公司工程项目合作(分包、分供或设备租赁等)时,公司级领导干部不准向下属生产单位指定或安排;生产单位领导不准将其安排在自身所在单位工作。不准干预下属单位(或其他生产单位)的合同签订、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付款等工作。
六、因公出差,宜选用、选乘成本较低的交通工具,不入住超标准宾馆;赴工地检查工作,不接受项目部特意安排的宴请招待,不接受项目部的礼品、纪念品、土特产品。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公司财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准接受所属单位或员工的充值卡、购物卡及其它消费卡。
八、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带头落实,模范执行。
九、自觉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孝敬父母,尊重师长,友爱同事,忠实家庭;正义正直,不恃强凌弱。
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第11篇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号】计价检[1994]689号
【颁布日期】1994年5月21日
【执行日期】1994年5月21日
【正文】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现对全体物价检查人员(包括社会物价监督组织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增强公仆意识,做到勤政、廉政,自觉抑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得有损害政府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不得有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弄权渎职行为。
三、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执行物价检查公务,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检查人员同行,并出示物价检查证件或由物价检查机构开具的介绍信;要做到礼貌、耐心、文明;不得接受吃请及从事与检查无关的活动;确因条件所限需要在被检查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四、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办案程序,超越职权,私自定案;不得随意减免罚没款,办人情案,也不得为被检查单位说情。
五、严禁以权谋利。物价检查人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以任何方式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旅游邀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六、做好群众信访工作。要热情接待来访,积极办理来信和举报电话。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要认真对待,抓紧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拖延、贻误。
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不得对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第12篇
一、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学习上级党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的规定和政策,不断增强端正党风、搞好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三、不准滥用公款吃喝玩乐,在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四、在交往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包括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这类礼品均须登记、上交。在学校转学、休学、干部任用、人事调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问题上要杜绝收受礼金、礼品。
五、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或装饰私人住宅。
六、严禁赌博、嫖娼。凡是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参赌的,一经查实,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观赌的,或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的党员、干部,也要视情况追究违纪责任。共产党员卖淫嫖娼的,一律开除党籍。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或借机敛财。
八、增强监督意识,依法并自觉地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和群众监督,进一步做好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工作。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13篇
上海建桥学院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我校各级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行为,依法管理,廉洁从政,进一步营造优良育人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管理干部为校、院领导干部,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干部,学生辅导员。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三条管理干部必须模范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严格遵守校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校务、损害学校形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接受业务合作单位赠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
证;提供资金用于个人出国、考察或者收受回扣等其他好处;
(三)接受下属单位、部门和服务对象(包括接受学生及家长)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人事管理、科研学术活动、教学活动、党建活动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在教职工进修、岗位评聘、出国培养和评奖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
(三)利用职权从学校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多报多批经费;
(四)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五)弄虚作假谋取教学津贴、科研经费或其他劳务津贴;
(六)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违反操作程序,或给教师和有关办事人员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的教学考试、学校管理和学生入党、参军、评奖评优等工作,违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损害群众利益及学校的社会形象;
(七)利用职务影响在教师节、开学等节假日期间或其它场合收取学生或学生家长财物、礼包,获取不当利益,侵害教育肌-2-
体,损害正常师生关系,污染学生纯洁的心灵;
(八)在教学和学生党团等活动中,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向学生乱收费,违规操作;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调研、酝酿、沟通和讨论等规定的决策程序,直接决定重大事项;
(二)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三)隐满本人及下属发生的行风和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私存私放公款,私自收费,私设“小金库”,进行制度管理外资金流动,侵吞挪用公款;
(二)指使下属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四)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五)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挪作它用(冲抵不能报销的支出或发放加班劳务费、奖金福利);
(六)在教材、设备采购中收受回扣谋私或用于职工福利或劳务费;
(七)部门或个人私自利用学校场地和设备向学生和社会收取服务费;
(八)泄露应予保密的单位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七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干扰招生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组织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办班和合作办学。
第八条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政治纪律及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作风不实,虚报工作业绩;
(二)发表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言论及有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保障
第九条校院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结合分管工作,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加强廉政建设。
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度,强化部门内廉政风险点防患工作。坚持以防为主,教育为先,从严治党,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制-4-
度,不断提高廉政工作成效;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党风带动机关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为营造清正廉洁育人环境发挥组织保证作用。
(一)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党总支、党支部根据党委部署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干部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办事原则,勤政廉政,抵制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列入经常性的党内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党员树立党的宗旨意识,恪尽职守,自尊自律,以高尚师德感染学生、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十一条建立职能部门有效的廉政自查和督查评议制度 加强对机关人财物管理部门(包括组织人事、学生管理、招生、财务、物资采购供应、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部门)的监督,把廉政建设列入每年工作计划和总结汇报主要内容之一。结合年度总结考核,相关部门要进行廉政专题自查和汇报,校纪委进行评议和检查。
(一)主要自查内容:各有关部门以本若干规定为重点,对
照检查有关党风廉政、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和学校权益问题,总结本部门廉洁从政风险点防患工作,开展以防为主、教育为先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以及今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二)聘请师生代表为机关评议员。建立开门评议机关党风廉政机制。结合年度考核工作需要,聘请师生等方面代表为党风廉政评议员,负责监督评议机关部门党风廉政、岗位履责、机关作风问题。评议员结合机关平时服务监督,征求有关师生意见,年度考核期间填写学校下发评议意见表,逐步在机关形成"为师生办事、请师生评议、受师生监督、让师生满意"的工作导向。
(三)校纪委检查反馈评议意见。在部门自查和群众评议基础上,校纪委通过分管校领导向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反馈评议情况,推动整改工作,不断提高廉洁自律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认真执行本规定,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管理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