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的请示的部门
关于征地的请示的部门(精选6篇)
关于征地的请示的部门 第1篇
2016年南方科技大学部门预算草案
本预算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校的职能和主要工作任务编制。草案所列内容准确真实完整,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监督。
部门法人签字:
第一部分 学校概况
一、主要职能 按照国际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国家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校的定位,全力推进学校建设的各项工作,为国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探路。着力迅速建成国际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以及我国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机构编制及交通工具情况
南方科技大学学校员额1,600人,实有人数578人,无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人数2,109人。未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实有车辆21辆,包括定编车辆12辆和非定编车辆9辆。
三、2016年主要工作目标
南方科技大学2016年主要工作目标包括:1.加强党建工作;2.继续探索完善决策管理体制机制,推进顶层设计工作深入进行;3.继续完善新校园功能使用,加快推动续建项目建设工作;4.继续完善南方科技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5.继续加快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步伐;6.继续加强教学管理,提升人才培养水平;7.继续加强本科生招生和学生管理工作;8.大力开展研究生招生权及相应学位授予权申报工作;9.继续深入推进科研工作;10.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加大筹资力度;11.继续加强图书馆建设管理工作;12.继续加强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南方科技大学部门预算收入131,499万元,比2015年增加63,119万元,增长92%,其中:财政预算拨款129,392万元、事业收入2,107万元。
2016年南方科技大学部门预算支出131,499万元,比2015年增加63,119万元,增长 92%。其中:人员支出20,309万元、公用支出7,14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941万元、项目支出101,108万元。
预算收支增加主要原因说明:1.2016年随着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职员工以及教学和科研工作将有所增加,同时学校将扩大招收本科生和试招研究生,对此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相应增长;2.校长基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3.新建筑投入使用,新增开办费;4.2016年预算编制口径变化,横纵向科研经费、市发改委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均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支出具体情况
南方科技大学预算131,499万元,包括人员支出20,309万元、公用支出7,14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941万元、项目支出101,108万元。
(一)人员支出20,309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二)公用支出7,141万元,主要包括公用综合定额经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工会经费等公用经费。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941万元,主要是学生医疗费及住房改革支出等。
(四)项目支出101,108万元,具体包括: 1.教学支出14,047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招生工作、招聘教职人员、外文及电子图书购置、专项会议、教职人员培训、建设咨询工作等业务。
2.科研支出19,0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科研工作、实验室科研设备及仪器购置、科研耗材购置、科研工作日常办公支出、科研助理及博士后等人员劳务费等支出。
3.学生经费支出2,754万元,主要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勤工俭学、教学实践费、军训费、学生社会实践和活动支出等业务。
4.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17,000万元,主要用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前期启动,包括设备购置、耗材购置、劳务费等支出。
5.设备购置支出1,000万元,主要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办公设备、网络设备、零星材料等购置。
6.修缮支出500万元,主要用于校内零星小型修缮工程。7.一次性项目5,000万元,主要用于过渡校舍开办费。
8.待支付以前年度采购项目10,000万元,用于2015年及以前年度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已实施招标)待支付尾款的政府采购项目。
9.严控类项目94万元,主要用于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等。
10.预算准备金225万元,主要用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临时增加工作所需开支。11.财政专项资金5,589万元,主要用于同级财政安排的竞争性科研项目。12.政府投资项目建设15,600万元,主要用于市发改委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13.其他项目10,300万元,主要用于校长基金(2016)年支助项目1亿元,及教科文组织二类教育中心运行支出300万元。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6年南方科技大学政府采购预算共计26,460万元,其中包括2016年当年政府采购项目指标16,460万元和2016年待支付以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指标10,000万元(待支付以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主要用于2015年及以前年度已实施招标待支付尾款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部分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南方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学校本级。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94万元,比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减少98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6年预算数0万元。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我市因公出国(境)经费完全按零基预算的原则根据市因公出国计划预审会议审定计划动态调配使用,因此各单位2016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数为零,在实际执行中根据计划据实调配。
⒉公务接待费。2016年预算数24万元,与2015年持平。经费主要开支方向为接待上级领导部门及兄弟院校来校调研考察。⒊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16年预算数7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6年预算数0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9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6年预算数70万元,与2015年持平。南方科技大学现有车辆21辆。由于2015年购置车辆3辆,而2016年没有新购计划,因此车辆购置经费比2015年减少。
第六部分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单位范围
南方科技大学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单位范围包括:学校本级。
二、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情况及工作要求
2016年南方科技大学共1个预算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和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具 体见附表)。相关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需于2017年3月底前开展预算绩效自评或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选取部分项目或单位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关于征地的请示的部门 第2篇
公司领导:
鉴于目前基础管理工作要求,部分材料需要用照片替代文字,黑白打印机反映不出事件的真实面貌。为此我部门特申请一台彩色打印机,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研究 第3篇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大量农村土地的征用对促进全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与此同时, 也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带来了严重影响。失地农民的利益常常受到损害, 不满情绪不断上升, 对土地征用普遍采取抵制态度, 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这种形势也已危胁到农业的安全。为此, 中央、地方一系列的决策要求:杜绝恶意侵占农民土地, 严格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现状
由于我国现有政策、法律的不完善, 更多的农民在其耕种的土地被征用或征收过程中, 权益常常难以维护, 具体表现在:
1. 农民土地被侵占现象非常严重, 主要表现是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规模过大, 征地过程过度混乱。
据不完全统计, 自1997年以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但从各地的实践看, 无论是公益性建设用地, 还是经营性建设用地, 都采取由政府征为国家所有的办法。同时一些地方规定公路两旁留30~50米宽的绿化带, 但不计为征用补偿面积。为农田配套的沟、渠、路, 在征用时不以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费, 而只作为未利用土地计算。在征地实施阶段不按程序向村民公告, 在用地批复未下达前, 或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安置不到位的情况下, 就抢占用地。征地批复后“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也不落实, 没有有效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等等。
2. 拖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的现象严重。
在征用农民土地后进行补偿时, 多占少补, 短斤缺两, 不按实际征用土地面积对农民进行补偿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查处的河南省西峡县钢厂一案中, 村民被迫与钢厂达成的补偿协议规定:“以西峡县县政府核定的标准, 每亩13900元, 于5年后即2008年兑付, 利息4%。”对因征地需要搬迁的44户村民, 县政府则规定, 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的标准先搬迁后补偿, 但什么时候补偿没有说明。群众对这种“白条补偿”十分担忧, 如果钢厂停工或破产, 村民还能不能得到补偿金或收回土地?
3. 征地程序不合理, 侵犯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与申诉权的现象严重。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 征收或征用农民的土地必须实行公告———登记程序及必要的听证程序, 但现实是这些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与申诉权的程序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在前面提到的西峡县钢厂一案中, 由于征地时遭到了村民的强烈抵制, 为“杀鸡给猴看”, 西峡县和回车镇两级政府联合采取强制行动, 将不听从命令的村民王燕青等9人抓了起来。之后, 县、镇两级政府又采用各种方法强迫农民“卖”地, 同时还规定, 凡是在西峡拿财政工资、与迁地有关的人都必须回家做“说服”工作, 否则不许上班。在这征地过程中, 被征地农民的“三权”根本没有任何的尊重。
4. 征地补偿过低和补偿安置不落实, 农民因征地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严重。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 土地补偿费是前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是4~6倍, 但是, 如果这样的补偿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 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是这个标准含糊不清, 例如何谓“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在“多长时间内”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没有清晰界定。并且, 这里的补偿还只限于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的补偿则根本不予考虑, 这样的结果必然会对被征地农民的后续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5. 农民被征地后一定时期内因某些事件而造成重大生计影响的后续保障制度不存在。
对于农民而言, 十分低廉的补偿就买断了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当前大部分地区采取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偿费让农民自谋职业的安置方法。对于很多年龄偏大, 文化程度不高, 缺乏就业技能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来说, 他们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谋求新的职业, 而且失地农民有没有得到医疗、养老保险、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 于是成了“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
二、被征地农民权益现状的原因分析
1. 从政府角度说, 原因主要有三点:
(1) 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眼前利益、个人利益驱动, 形象工程、数字工程、政绩工程使然, 主观上忽视农民权益的保障。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一位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 基层政府“圈地”目的有三:首先, 招商可以增加G D P, 为领导创造政绩;其次, 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三是可以保证政府干部的工资甚至福利。而在这三点目的中, 没有一个是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的。 (2) 监督不力, 主要表现为上级主管机关监督不力, 同级主管机关监督不力, 人大与政协等机关监督不力。由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所决定, 人大在行使监督权力时不可能日常化, 再加上人大本身在财政等方面还受制于地方政府, 所以在“土地财政”的环境下, 人大等机关的监督有时难免会显得苍白无力。 (3) 下级政策规避、曲解上级政策;政策与政策之间协调不力;政策与相关法律制度协调不力等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2. 从法律角度说, 原因也有三点:
(1) 法律制度不完善, 存在某些漏洞。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刚刚生效的《物权法》都规定了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但是, 较之其他发达国家, 我国法律中没有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的界定, 没有法定的且操作性强的标准。正是这种模糊或缺失, 使得大量的土地被征用, 各种形象工程纷至沓来。然而这种“光环”的背后是农民失去土地, 背井离乡, 成为流民。土地征用过多、过滥已成为损害农民利益的最大杀手, 近年来农民的上访已经由原来的税费问题转化为土地纠纷问题, 由此可见一斑。 (2) 法律滞后情况突出。在整个征地过程中, 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土地补偿过低问题。而我们《土地管理法》最初是在1986年制定的, 当时的情况是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 再加上当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 土地成为我们各级政府吸引外来资本的重要砝码, 在这样的情形下, 土地的价格为了改革开放的需要被人为地降低了。虽然后来我们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 但土地仍然被排挤在市场大门之外。虽然我们的土地管理法历经三次修改, 但涉及土地补偿的标准在1998年修改提高后至今没再有任何变化。在土地如金的今天, 我们仍在坚守20年前的土地补偿理念, 显然太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了。 (3) 法律责任有些不明确, 有些过轻。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从最初的制定到之后的三次修改, 笔者发现关于这部法律的法律责任条款始终是不明确的。后来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中法律责任条款做了补充。即使如此, 我们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补偿的公告程序和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开程序, 但是没有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所要担负哪些法律责任。
三、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构建
我国是农业大国, 人多地少是基本国情。在征占农村土地中, 各级政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努力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新的形势下, 还需从制度上做好如下几点:
1. 主观上认识到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重要性与重大意义。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曾这样说“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相当严重。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部门或相关领导。”也即是说, 政府成为很多违法占地的主要参与者, 同时, 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方面政府也将成为关键参与者。所以, 各地政府要根据中央考核新规则, 切实转变观念, 重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也才能真正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让农民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2.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主要是严格征地审批机关
的权力与程序等, 严格控制征地范围与规模, 杜绝恶意侵占农民土地。国务院常务会议通报中指出:“保护土地不仅是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而且是关系民族生存的根本大计。面对耕地大量减少、人口继续增长的严峻形势, 必须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要自觉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更加重视节约土地, 对子孙后代负责, 对历史负责。”
3.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执行“三不”制度 (总
量不减少, 用途不改变, 质量不下降) 、占补平衡制度和耕地严格审批制度等。从我国国情出发, 我们不得不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们本来要在“十一·五”末要保有的最低耕地数量, 但在“十·五”末就差点被突破, 这要求我们的各级政府严格法纪, 从严执法, 切实贯彻我们土地管理法的耕地保护制度。人大、司法等国家权力机关要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 加强对地方政府在保护耕地方面的监督检查, 使我们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4. 征地程序最大公开、透明制度, 主要做到:
建立完善涉及征地的法律与政策性文件征地前在被征所在地长时期公开制度;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立项到征地补偿的三权制度 (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 ;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令我们可喜的是, 近两年来, 我们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为了征地程序的最大公开与透明, 制定了一系列的文件。在新的形势下, 在我们一方面坚持现有的政策制度下, 同时继续加强完善我们的公开透明制度, 做到预先通告, 确保失地农民“知情权”;召开征地听证会, 确保失地农民“话语权”;征地行为透明化, 确保失地农民“获赔权”。
5.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1) 合理提高补偿标准, 并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征地补偿的滞后性, 一成不变的以维持失地农民温饱型生活为标准的补偿已无法实行下去。因此, 为真正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除“纯公益”项目外, 其他所有项目用地, 都应按市场价格补偿给农民。 (2) 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加强对农村集体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留取的补偿费公开制度、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制度、内外监督制度等。对于安置补助费, 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户的, 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 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3) 继续加快清理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近几年, 各级政府对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力度的加大, 清理拖欠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还留有一些死角, 而作为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主要责任者, 要本着以人为本, 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继续做好清欠工作。
同时, 还要建立健全征地纠纷协调和裁决制度。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争议救济制度, 但由于救济方式单一, 仅有行政救济的, 在我国可以将行政救济作为司法救济的必经前置程序。继续深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试点工作, 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争取在各地逐步建立并健全征地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疏通被征地农民合法申诉渠道,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征地纠纷多、解决难问题。
6. 建立后续保障制度, 可考虑设立专项基金, 对被征农民在被征地后一时期内出现影响重大生计事件予以后续补偿。
为此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将失地农民纳入其中;二是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专款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三是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四是为农村的基础设施、农村教育作政策和资金上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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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制订专门的法律。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征地这一问题太过概略性, 对土地征用、征收的程序、法律责任等,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 对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集体”在土地上的权力, 依然模糊不清。因此, 亟须修订相关法律中的不适时宜的条文, 特别是能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征用法》, 从法律上明确如何征地、征地补偿标准、如何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及其他善后工作如何进行, 使今后的征地工作和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有法可依。
关于改革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探讨 第4篇
摘 要 在征地补偿实践中,遇到一些现实问题,给征地补偿工作带来一些实际困难。现对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提出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 征地 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依据单一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六到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十五倍。”这种补偿费的依据显然不能真实地、全面地、客观地反映出耕地价格。由于耕地的类型、质量、等级、區位等因素,征地补偿的费用应该有差别。同样是旱田,按照产值计算出的补偿标准是一样的,若综合考虑耕地质量、等级、区位等因素,计算出的补偿标准差别是很大的。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规范
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的导向作用,农民的经营理念发生了很大转变,以市场为导向,什么赚钱种什么,新品种、新技术被广泛采用。在征地补偿中,地上青苗补偿没有可依据、可参考的国家标准和省级的地方标准,在补偿过程中极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三)征地补偿随意性较大
《土地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并非都是基于“公益性”,政府对“非公益性”用地按照补偿标准征用,然后以市场价招拍挂出让,即使完全按照法定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民,也存在着很大的收益差额。由于“非公益性”用地存在,土地补偿价格出现了同区域、同类型土地而不同的补偿价格。
(四)征地执法难度大
按照征地相关制度和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对农民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不予补偿农民不同意,要求给与补偿,否则拒不交出土地。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政策依据,依法强制执行又易引起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只好给与补偿。在社会上造成了谁抢栽、抢种、抢建谁得便宜的导向,增加了土地成本,形成了不好的社会风气。
二、解决征地补偿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征地补偿制度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保障经济和社会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资源及时得到使用,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一)科学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
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应考虑到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补偿的依据将前三年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亩产值或产量的单一因素向综合因素转变,使耕地产值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2.确定统一产值倍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定规定的范围内加以确定。按法定的统一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及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按三十倍计算,即使按最高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还不足以使被征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应当制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偿法规政策,便于执行。
(二)统一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成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征地部门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的导向,地上种植物种类繁多,实际价值差别较大。为科学合理的进行补偿,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出统一的补偿标准或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便于参考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是指为农业生产而建造看护房、大棚等设施,在征地时由征地部门予以补偿。地上附着物因功能不同,简易复杂也不相同,因此补偿价格应规范,应尽可能减少随意性。
(三)建立地上附着物评估机构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作为征地补偿一部分,随着农作物新品种增多、种植成本增大和生产技术提高,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争议增多。按照一般原则,青苗补偿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处在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季产值补偿;对于能够获得的收获不予补偿,无青苗者则无该项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林、果木、能移栽的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无法移植的,就按实际价格补偿。这里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价值由谁决定,是征地部门还是被征地农民。显然,谁都无权决定,通常情况下,只能协商解决,然而协商补偿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这就需要有资质的评估部门提出补偿评估报告,以评估补偿标准为补偿依据,化解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随意性和矛盾。
(四)完善征地补偿费使用制度
按照土地法律政策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其如何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由于法律政策对被征土地或失去土地农民的补偿分配政策不够具体和操作过于笼统,在安置补助费分配方面不够灵活和可具操作性。省级政府应根据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灵活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偿分配政策。
(五)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
关于征地的请示的部门 第5篇
尊敬的领导:
2013年第二季度即将结束,为了能够及时总结工作,稳定团队,布置下一季度工作,规范市场行为,动保事业部请求召开第二季度销售总结会议,现就有关事项请求如下:
一、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第二季度季度工作,分析第二季度存在的问题对下季度制定工作计划。产品培训方案审定及推广会议流程的标准文件制定。经验分享、标杆表彰。会议结束后,拟安排近郊一天游。
二、会议时间。2013年6月22日-24日。其中22日为经理层会议。
三、会议地点。初拟于办公室进行。
四、会议费用。
住宿:60元/人/日*34人*3日=6120元
餐费:35元/人/餐*42人*6餐=8820元
近郊一日游:200元/人*42人=8400元
合计:23340元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动保事业部
关于征地的请示的部门 第6篇
公司领导:
为了做好总部大楼的节能减排工作,通过节省用电与活力细胞达能耗费用挂钩的方式,到有效管理用电的目的,现针对总公司各部门用电做如下建议:
现行方式:每月底根据抄表电费,按总部各部门面积及各办公区域的用电等级分摊到各部门。
建议从2013年6月起调整方式:人事行政部每日定时楼面巡视及每周不定时对各办公室进行检查,将不节省用电的不良显现作记录,并根据各办公浪费用电的程度来确定“用电指数”,月底按“用电指数”计算分摊各部门的电费。“用电指数”与检查对应标准:
1.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会议室时,照明、电脑显示器未关闭,(超过15分钟的,如参加晨会、中午就餐、临时外出等),检查发现一次,该办公室“用电指数”+5%;
2.下班后照明、电脑显示器未关闭,(超过1小时),检查发现一次,该办公室“用电指数”+10%;
3.办公室未达要求开启空调,或达到开启空调要求,但环境启温度超出标准3度以上的,检查发现一次,该办公室“用电指数”+20%。
以上方案是否稳妥,请指示。
人事行政部
关于征地的请示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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