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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支付制度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规范支付制度范文(精选8篇)

规范支付制度 第1篇

客观地讲, 我国完整意义上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基础上建立的, 其内容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笔者就当前我国转移支付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一剖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框架。

一、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界定不清, 事权与财力不相匹配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 科学配套与事权相适应的财力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础。所谓事权是指政府所应承担的所管辖范围内事务的权利。财权是指政府所拥有的财产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财力是指政府在财权范围内可支配资金的能力。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对中央和各省之间的财权划分相对来说比较明确, 但对事权及省以下的财权事权没有清楚的界定。这就导致在实际具体的事务中, 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经常存在事权不清, 发生缺位越位现象。就基础教育来说, 本应由中央政府来负责, 但现实却是由各地方政府承担了支出, 而且, 中央也没有配套的财力予以支持, 这无疑给财力本就十分有限的地方政府雪上加霜。对于高等教育而言, 中央政府却过多地承担了责任。

二、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测算不科学

结构方面的问题, 一是转移支付仍以税收返还为主要, 而用于均等化财力性转移支付尤其是其中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很小。二是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高。中央财政2005年对5省 (区) 的转移支付总额为2094.21亿元 (其中专项转移支付824.49亿元) , 是1994年的5.8倍, 专项转移支付高达39.37%。 (1)

税收返还的计算公式没有发生变动, 还是依照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定的“存量不动, 增量调整”的原则, 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基数法”计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数额。这种测算办法不仅不能解决地区财力分配不均的历史欠账问题, 而且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差距, 照顾了地方既得利益者。

转移支付结构的失调、测算的不科学严重扭曲了财政分配手段所欲达到的劫富济贫、抽肥补瘦的初衷, 违背了财政分配职能的公平原则。

三、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

首先, 其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多、散、乱三个方面。

多指的是其种类繁多, 规模过大。《2006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显示, 目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向较为分散, 据不完全统计, 2005年中央财政补助5省 (区) 的190项专项转移支付中, 有53项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 涉及资金56.66亿元;按项目分配的有92项, 涉及资金299.22亿元, 具体分配到30818个项目单位。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9415个, 平均每个项目仅3.4万元。 (2)

散指的是资金分散, 政出多门。目前我国财政、民政、教育、卫生、文化等多部门均享有专项资金的拨付权, 没有专门的机构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 导致专项转移支付政出多门没有统一的标准。这种做法犹如盲人瞎马, 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性, 给实践带来盲区。好多专项转移支付还要求地方有配套的财政资金, 无形中使得转移支付错位。

乱指的是其管理混乱, 实际操作不透明。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是多头管理, 审批和分配过程的不透明, 导致管理监督难以到位, 资金下拨后又缺乏有效地跟踪监督, 致使相当大比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后就进入失控状态。

其次, 专项转移支付还存在越位的问题。实际运行过程中, 有相当一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了本该由市场来承担的事项, 最终导致财政资金过多承担了市场的责任。2010年为防止金融危机造成经济下滑,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 短期内虽然给经济的增长注入了动力, 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财政资金投入到了竞争领域。

四、转移支付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毫不夸张地说,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体系严重滞后。目前, 我国尚没有涉及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 根本上影响了转移支付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在《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中, 有关财政体制改革中提到“尽快制定转移支付管理条例”, 这说明转移支付方面的法律建设尚未破冰。 (3) 其次, 相关法律建设比较滞后。再次, 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缺少全面、明确的规定, 致使实际中很多违规操作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使转移支付的权威性受到影响。

五、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转移支付框架

1. 科学定位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

转移支付作为财政政策的一种手段, 归属于分配范畴。这就要求其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 应该起到劫富济贫的功效。转移支付应该回归理性, 在财政职能范围内充分发挥其作用, 否则, 超出了此范围将会出现越位现象, 在此范围内不作为, 将会出现缺位现象。

2. 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科学性。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 尤其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因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不附带使用条件或无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 其目标是重点解决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的不对称问题, 使接受转移支付的地区能有足够的财力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能, 提供与其他地区大致相等的公共服务。 (4)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增加, 才能使转移支付发挥自身的功能。

科学测算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数量, 逐步过渡用“因素法”来测算。当然, 改用因素法来测算不是朝夕之事, 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 逐步加以完善。尽管计算一般转移支付分配公式也包括财政收入和支出两方面的估算, 但在计算支出时, 主要的依据是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足见, 现行的分配公式中, 吃饭财政的意味依然浓厚。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逐步推进, 逐渐尝试从合理的财政收入估算、本源性的财政支出估算的角度出发完善公式化的因素法。

3. 归并、清理、压缩专项转移支付。

首先, 将中央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分为取消类、整合类、固定数额类、保留类等四种类别, 并分别处理。对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按照新形势不需要设立的项目, 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一致、可以进行归并的项目予以整合;对每年数额固定, 且分配到各省数额固定的项目, 调整列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符合新形势需要的项目继续予以保留。

其次, 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透明度。每一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审批和分配, 要做到有合理明确的分配依据、有操作规程,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

再次, 专项转移支付应根据具体事权的范围来科学确定是否应有地方配套资金, 取消一刀切的模式所有专项资金都有地方配套资金。对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 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 分别研究确定配套政策, 区别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配套政策;对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 为了鼓励地方推进工作, 可采取按地方实绩予以奖励或适当补助的办法。 (5)

4. 完善转移支付的法律体系。

通过立法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 使各级政府在行事权时有一个明确的事情界限, 然后根据事权的范围对财政转移支付做出明确规定, 使其权威性和操作性得到法律的保证。目前, 我国转移支付的法律体系比较薄弱, 相关方面的法律亦不完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转移支付法》、《预算法》, 使转移支付有法可依, 有法可遵。

5. 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评价体系。

科学公正的转移支付评价体系对于转移支付政策的落实至关重要。一项制度的完整与科学, 不仅要有事前的决策, 事中的监督, 也要有事后的评价, 每一个环节都相互联系。笔者认为人大、审计、财政部门与拨款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合理分工,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予以监督, 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摘要:转移支付作为调整横向和纵向不平衡差异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 转移支付毕竟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手段, 这种手段运用得当就会发挥出积极的功效, 运用不当将会适得其反。文章通过对现阶段转移支付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进而提出了重新定位转移支付的功能, 完善法律体系、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等措施来规范现行转移支付制度, 目的是为了规范转移支付的制度, 让转移支付这种财政手段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功能,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①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②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③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④王爱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规范支付制度 第2篇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来看, 财政问题的根本并非激励与否的问题, 不能通过不断增添的修修补补的新内容将问题复杂化, 而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 大胆创新, 从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全局战略高度考虑问题, 特别是需要研究一个能确定转移支付的科学标准, 要统一、规范, 要具有可计算性, 减少人为性。以下几点是值得重视的。

(一) 树立正确的财政观, 摆正财政与发展的关系。第一, 必须认识到, 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再分配工具, 其职能就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 促进社会公平, 进而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 财政收入并非越多越好, 我们不能从强调增加财政收入这样一个操作方向来定政策, 而必须从广东的全局发展和科学发展的要求来定政策, 关键是要发挥好财政的功能, 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财政收入的正确概念应是合理规模, 具体是增加还是减少, 应以政府发挥职能的要求为标准, 以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标准。第二, 广东全省的发展不在于一地一域招商引资了多少, 增长了多少, 而在于广东的创业环境的优劣及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大小, 最重要的是将优秀创业者和投资者更多地吸引到广东, 不能为了财政增长而片面鼓励各地片面竞争, 损害广东的整体投资环境和全局发展。第三, 区域经济不均衡发展是客观规律, 但经济不均衡并不成为人的发展不公平、区域和城乡不协调的充分理由, 即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来实现人的相对公平发展、区域和城乡的协调发展。广东的区域条件差异大, 不能以经济是否平衡分布作为评价广东发展和协调发展的标准, 作为社会公平的评价标准, 而应该看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是否比较公平, 是否有利于广东经济的全局发展及总体竞争力的提高。从前面的分析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过度激励的财政体制是不可能有总效率的, 也不公平, 对促进广东的发展产生深刻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广东今后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不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财政体制是不足以支撑这种新发展或科学发展的。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深刻指出的, 要“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建设, 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 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 “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 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只有这样, 才能“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政府不分地域, 都能够提供较好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从而为市场有效发挥作用搭起统一的平台,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 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真正“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突破行政区划界限, 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 也才能“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等, 由此将广东的现代化建设推向一个新境界。

汪洋同志提出要“建立珠三角经济共同体, 实行一体化发展”, 要突破行政区经济导致的“各自为政、竞争过度、发展成本提高”等突出问题。实际上, 整个广东也应该是一种很强的经济共同体, 要有一体化的发展, 这就需要一体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广东要当好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自主创新的排头兵, 就必须从深层次上解决存在的体制不顺的问题, 率先建立一个科学的有力于产业转移、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这不仅在于广东有迫切需要, 也在于广东的财政实力比较强, 有这个能力。

(二) 要以人为本, 简化并科学确定转移支付标准。财政的问题、公共财政的问题, 最难处理、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转移支付问题。现行转移支付制度, 基数不能“与时俱进”, 往往实际情况已大变, 暴露的问题很严重了, 才会考虑调整基数;同时, 由于转移支付科目繁多, 每次改进多在原来的框架内再增加一些东西, 把事情搞得越来越复杂, 越来越偏离问题的实质, 必须使用“奥卡姆剃刀法则”, 采用少数几个普适的法则来简化处理, 以降低管理成本, 提高效率。具体来说, 公共服务的对象是人 (应对常住人口为主, 适当考虑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 , 所需要的财力保障就应该是以人为基本依据, 这也应该成为简化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当然, 如果管理和服务的幅度 (辖区面积) 大, 也会提高管理和服务成本, 固可以在人均的基础上再考察人均面积 (人口密度的倒数) 作一个修正系数, 人口密度小于平均数的, 系数大于1, 大于平均数的系数小于1。还可以考虑一个当地生活成本系数再作一点修正。据此计算出一个地方要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总财力应该是多少, 它与地方自身财力的差额就是转移支付数。也就是说, 一个地方转移多少, 是可能通过公式计算出来的, 这就比较规范、统一, 减少人为性和不公平性, 避免上下级之间不休止的讨价还价。

(三)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标准可定在每个服务人口1200-1500元的水平上。一是考虑省内发展情况比较好的河源、清远总财力 (加上教育等专项) 都在1200元以上, 韶关自身财力较强, 总财力也越过1200元。也就是说, 省的财政转移支付以补足各地达到1200元为限 (如前所述, 各地转移支付的具体额度还要考虑人口特点、人口密度、物价等因素来确定) 。超过额度 (1200元左右) 的地方不进行转移支付, 但可从全省发展的角度来安排专项资金。二是考虑到广东的财政状况, 人均1500元大概相当于目前广东省地方财力人均数的三分之一, 按这个水平确保各地公共财力的基数应该是完全可能的, 也是必要的。综合考虑, 目前按人均1200-1500元的标准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额度比较合适。

(四) 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准上考虑激励性转移支付, 鼓励区域竞争, 这是超越生存水平的有效竞争。汪洋同志提出, 我们要鼓励区域竞争, 显然, 这种竞争应该在履行好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基础之上的更高层次、更有效的竞争, 因此, 在一般转移支付的基础上, 则可根据各地经济指标来确定激励性转移支付, 以此作为对各地的专项奖励或附加, 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在确定激励性转移支付时, 考核指标也要简化, 如采用两税总和指标, 当然, 为防止以费挤税和资金预算处运行, 最好采用来源于一个地方的财政总收入作指标 (这有利于两税合并和推进全面预算管理) 。将这个总和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 (如30%) 留成给地方作为奖励, 总和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的部分, 可增加留成比例, 促进地方从优化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来考虑经济发展问题。

(五)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都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由其自主支配, 统一管理, 提高支出效果。按确保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的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统一标准计算出一地的转移支付额度后, 这个额度就应该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由其自主支配作出统筹安排, 这样, 地方预算就比较规范、严肃, 能做到不随意变动。由于各级政府能够根据其总财力统筹考虑一地公共服务的安排, 统筹区内各项社会事业, 非常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 也有利于上级政府对其财政支出绩效和政府绩绩进行统一评估。因此, 每一财政年度结束省财政就应该确定下一财政年度转移支付额度, 以方便各地将转移支付纳入当地预算。激励性转移支付可用于关系到地区长远和全局发展的一些项目上, 可作为地方预算中的附加专项一起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此外, 还有一种专项资金则是从全省发展的高度来谋划和布局所安排的资金, 如汪洋同志所讲的粤东、粤西和粤北欠发达区域的发展实施重点突破战略, 就是从全省发展的高度来讲的。这种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的预算安排, 不应当作转移支付看待, 不属于当地财政资金, 但可委托当地政府管理。最近省政府出台文件, 要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 清理后对有关部分采用竞争性机制来分配这些专项资金, 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农业现在不提供税收, 甚至提供负税收 (需要财政补贴) , 为避免用财政增长考核可能产业的不利农业农村的弊端, 省财政应考核对财政本身的补贴, 如与国家的农业直补配套, 按一定比例对地方财政进行补贴。类似地,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中也要有对财政的补贴。或者通过污染权、绿色指标的迫卖, 以市场机制来解决相关补偿问题。这说明, 即使用财税总合来考核也是片面的, 最终应转向综合评价和民意评价。

(六) 省对各地的考核转向对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效果的评价为主。各级地方政府有了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后, 再也没有推卸任何责任的理由, 必须更好地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真正代表国家管理一方、服务一方, 专心于辖区内的公共事务和服务工作。同时, 地方政府会产生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 既不是靠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来获得地方财政收入, 也不是通过增加机构和编制或搞什么政绩来争取上级资金, 而是在服务效率和质量上下功夫, 包括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其结果, 地方管理者与地方经济关系相对淡化, 有利于消除各种地方保护主义, 经济将更好地按统一的市场法则运行, 保证高效率。就全省来看, 可能有的地方发展慢一点, 有的发展快一点。转移支付标准不变的条件下, 只要有所发展, 就会减少省对县市的转移支付, 因此, 即使有的限于目前条件, 地方经济一时得不到发展, 也不会增加省的负担。从全省经济的高度来看, 则经济格局更加符合市场效率的原则, 更加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也完全能够适应正在进行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总体发展会更快, 质量会更高, 这有利于全省财力增加。当然, 随着全省经济水平的提高, 一般转移支付的基数应该相应提高。

总之, 在这种简化的公共财政框架中,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一个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准, 是按以人为本的标准来确定和可计算的, 并且是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动的量, 没有人为性和讨价还价的余地, 其作用在支持广东作为一个统一的共同体的长期有效发展, 保证不会因为效率要求所产生的经济不均衡导致人的发展不公平的扩大, 直接体现财政的本质和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而激励型转移支付实际上是根据各地发展经济的成绩 (经济增量) 来确定的奖励, 是各地可以发挥、可以争取的, 有利于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 但这种奖励超越生存水平, 不会导致地区间的恶性竞争, 也不会向下挤压基层和农村, 有利于区域、城乡的协调发展。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主体, 激励性转移支付是附加。从长远来看, 后者是应该取消的, 我们对政府的评价最终应该是综合的和体现民意的, 而对公务员的奖励也应该是职务的升迁和表彰为主。

参考文献

[1]祁日文.对广东省激励型财政政策的两点质肄[J].平原大学学报, 2006.6:p20-23

[2]马云.对我省激励型转移支付办法的若干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4:p158-160

[3][4][5]彭惜君.广东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评估与建议[E B/OL].http://www.stats.gov.cn/tjfx/dfxx/t20071101_402441915.htm, 2007-11-02/2008-4-15.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探讨 第3篇

摘要: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应用而又行之有效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加强预算监督,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有利于有效监管财政资金,从制度上防范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国库支付优点;国库支付必要性;国库支付措施与对策

面对我国已经加入WTO和构筑现代公共财政框架的新形势,财政支出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不能仅仅依靠过去那种事后审计和日常检查的方法,而应从制度上改进,从源头上治理,从体制上创新,建立新的财政支出方式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优点和必要性

(1)对国库资金实行集权式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资金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运行,各预算单位的经费只有实际发生支出时,才将资金从国库中拨出。因此,沉淀的财政资金都集中在国库,有利于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避免资金的闲置。

(2)有利于建立整体的政府观念,推进廉政建设,防止利益集团“寻租行为”。

国库集中支付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实行直达式的支付方式,实现对财政资金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实时监控。整个预算支出的支付过程对于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来说不仅是双向透明的,而且是完整记录的,预算指标、预算项目都是明确的,不能随意改变用途,财政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问题得到制止,强化了预算单位的预算约束,遏制了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从制度上、资金的源头有效地铲除了腐败的温床,是一项重大的廉政建设和政府改革措施。

(3)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财政政策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能实现对政府资金集中管理和使用,避免因财政资金的分散管理而造成的各种流失,增强国家财力,从而加强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和实施力度。

货币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另一重要工具。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中央银行,一方面有利于中央银行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维护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完整,使国库始终保持一个较大库存余额。另一方面能避免由于政府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直接进入金融市场,影响社会资金流量及资金供应,从而减少商业银行的操作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冲击。

(4)有利于进一步配合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化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主要内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容易引起支出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的合谋,只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才能提高支出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实行对国库资金的严格控制和监督。然而,政府采购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制度,这一制度所依托的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因为如果没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购单位与预算单位之间难以建立法定采购关系,在利益的驱使下,预算单位会把一部分采购业务转为自行采购,从而弱化法律的强制性。从采购部门与纳入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关系来看,其本质仍然属于委托关系,如果没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强制保障,这一制度的优势就难以显现。

(5)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管理。

财政困难,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资金管理不力,管理松弛,监督乏力,损失浪费严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资金的分配行为、管理权限及操作程序的每一环节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规范了财政管理行为。一方面,财政部门要严格按预算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强化了预算约束:另一方面,支出部门按其部门预算与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支付合同,不需要像以往那样要财政部门把资金划拨到账户上以后才能支付,增强了部门预算的及时执行,有利于推行依法理财,促进整个财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2应采取的措施与对策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和长期的工作,在我国目前财政体制、会计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改革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设计相应的对策,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运作程序,强化制约手段,提高技术处理水平。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国库集中支出改革是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账户体系的设置、财政资金的使用、支付程序和银行结算制度都进行了重大改革,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则明显滞后,必须尽快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应制定《国库收入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为国库集中支付奠定法律基础,在制度上建立一种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对于高校专用基金的提取、向后勤集团支付资金结算办法等应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及时认真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和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的内部监督和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2.2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涉及而广,触动各方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周密规划,不宜一步到位,而应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避免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太多的抵触。对于高校来讲,《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而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目前高校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学费,尽管财政集中支付制度不改变支出的管理权,高校仍拥有支配权和使用管理权,但一定程度上剥夺了高校实际资金支配权,对当前高校普遍实施的“银校合作”和学生助学贷款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因此,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范围上应先进行支付方式的改革,待条件成熟时再将收入纳入集中管理。

2.3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国库集中支付款项时,要求按已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进行,并准确填写所支付款的“类、款、项、目”,因此,编制科学、规范、明细的部门预算,是保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成功的关键,高校要根据事业发展情况,按轻重缓急原则编报收支项目计划,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要建立科学的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确保预算编制的质量,逐步使所有的财政资金都建立在明细的预算项目基础上,同时加快财政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发单一账户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加快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和高校之间横向联网的进程,使高校财务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互联互通确保国库集中支出改革的顺利实施。

2.4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业务素质

移动支付三大标准规范出台 第4篇

2016年银联卡认证企业年会上,中国银联就银联卡受理终端和创新支付标准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公布了《银联卡销售点(POS)终端技术规范》(修订)、《中国银联移动支付技术规范》(修订)和《中国银联生物认证技术指引》(新编)三大标准规范。在对POS终端支持非接受理IC卡功能上,重点支持云闪付、小额免签免密以及营销活动作出要求;《中国银联移动支付技术规范》(修订)对云闪付HCE产品进行升级,并在规范中修订了《基于主机卡模拟技术的非接移动应用规范》和《基于主机卡模拟技术的云端支付平台系统实现要求》;而生物认证技术指引则重点对指纹技术的身份识别及安全服务作出规范。

点评:从移动支付三大标准规范的侧重可以看出,银联在技术标准、认证管理、产品创新等方面做出了正确指引,尤其在POS终端支持非接受理IC卡功能上更加重视B端商户和C端消费者的使用体验,进一步推动了移动支付在各领域的全面受理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近场支付现状与规范发展初探 第5篇

一、近场支付发展及现状概述

早在2004年, 诺基亚、索尼和飞利浦三家公司联合创立了“NFC论坛”, 以共同推广这种短距离无线连接技术。此后, 索尼公司研发了非接触智能卡Felica。2006年5月, 植入Felica芯片的NFC手机支付开始在日本全国范围内推广。NFC支付最成功的案例出现在中国香港, 其凭借密集的人口、现有非接触式基础设施和成功的八达通卡, 成为世界上采用NFC支付最活跃的地方, 几乎85%的非现金交易都是NFC支付。

2006年6月, 诺基亚、中国移动厦门分公司与“厦门易通卡”在厦门开展NFC测试, 这是我国首次NFC手机支付测试。2012年, 中国联通携手招商银行推出的“联通招行手机钱包”, 是国内首款NFC支付产品。2013年, 中国移动推出了自己的手机钱包业务, 并与中国银联携手打造移动支付平台 (TSM) , 还与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移动NFC手机一卡通”, 实现NFC技术于国内交通行业的首次应用。2013年11月, 中国电信业宣布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十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天翼手机钱包”业务。至此, 国内三家电信运营商均推出了“手机钱包”业务。2014年2月, 中国移动、上海地铁和浦发银行合作, 将手机卡、银行卡、地铁支付三合一, 推出全国首个融合移动支付、金融服务、地铁出行的NFC支付业务。

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在积极抢占近场支付市场。支付宝钱包通过与NFC手机厂商合作, 将手机变成公交一卡通, 可实现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各类出行方式, 目前覆盖35个城市, 预计到年底将全面支持市面上主流NFC手机。

此外, 银行体系也作为另一方力量推动着近场支付前进。2013年年底, 中国银联宣布携手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7家发卡机构, 启动基于银联移动支付平台的NFC手机支付全国推广活动, 并计划于2014年完成100家成员银行的接入。另外, 银联正在全力推进全国范围内“闪付”非接触式支付商圈建设, 截至2014年第1季度末, 全国“闪付”终端已达到300万台, 可支持近场支付。

总之, 电子支付的发展由非接触支付, 进化至网上交易, 再演进至NFC支付, 不单只是支付科技的进步, 更重要的是将支付科技更紧密地与生活结合, 为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方便, 也为更多的商户及服务提供者创造新的商机。据ABIResearch预测称, 全球NFC移动支付市场规模有望从2012年的40亿美元上涨到2017年的1910亿美元, 并有望在2016年突破1000亿美元的大关。

二、目前近场支付发展困境

据美国市场研究公司Gartner的研究报告, 2013年全球移动支付交易额持续高速增长, 近场支付却只占据2%的交易额, 在我国2012年近场支付规模不足40亿, 只占到了整个移动支付交易规模的2.6%, 近场支付推广仍存在一些困难。

(一) 使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4G时代, NFC应用将逐步扩大并引发新一轮支付变革, 但从目前来看, 近场支付的使用环境还不完善, 客户体验有待提升。原因在于这个业务涉及的产业链较长、参与方较多, 涉及电信运营商、银行、第三方支付、移动终端、软件、硬件设备制造商等, 非常复杂而且还不成熟, 各方诉求不同, 在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 难于形成合力。近场支付要求手机必须要具备NFC功能, SIM卡要和银行卡绑定, 线下POS终端也要做相应升级。而目前大多数手机本身不具备NFC支付功能, 如要使用近场支付, 他们首先要更换手机或者升级手机, 而这会增加支付成本。同时, 更换或升级POS机也会增加成本, 这就造成目前近场支付发展缓慢。

(二) 安全保障能力尚需提高

安全问题主要指在近场支付中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用户信息的安全性。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移动终端是基于安卓平台的, 安卓代码是开源的, 容易导致移动支付终端被病毒和木马攻击, 从而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导致财产损失。例如:通过在一部手机上安装某种形式的间谍软件或恶意软件, 可能窃取用户手机上的数据, 结合读取到的银行卡信息, 手机用户可能会面临资金损失。据腾讯移动安全实验室报告显示, 2014年上半年, 腾讯手机管家截获支付类病毒包数达到82635个, 上半年感染手机支付类病毒用户数达到693.4万。同时, 近场支付安全最让人忧虑的是“中间人攻击”, 此外, 作为一个产业链, 客户端、服务端和传输链, 三位于一体的安全防护体系仍有待完善, 近场支付的安全问题绝不能仅仅依靠一两款安全软件来解决, 而应该构建近场支付安全生态体系, 打造安全支付闭环。

(三) 近场支付终端技术检测认证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目前移动支付标准已经统一为13.56MHZ, 但是, 近场支付终端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标准却不统一。运营商更多倾向于NFC Forum标准, 银行组织则是基于IS0标准。这就造成移动支付终端的RF测试标准较多, 移动支付终端难以同时满足不同的测试标准、终端制造成本和测试设备购买费用开销大。此外, 从当前市面上的一致性终端的比较测试来看, 一致性、兼容性和可靠性是目前移动支付终端存在的重点问题, 如刷卡成功率低、交易时间长等将严重影响用户的支付体验。

三、相关建议

(一) 加强政策支持, 提升用户体验

在政策支持方面, 政府财政、税务、工业信息、商务等部门应积极推出支持政策, 降低产业发展成本, 提高相关参与主体资源投入的积极性, 有效加强对近场支付的支持和引导。在移动终端方面, 应鼓励终端制造商提升具有NFC功能的移动终端占比, 为近场支付发展提供便利。在收单环境方面, 应鼓励收单机构对POS等受理终端进行升级改造, 进一步完善近场支付受理环境。在产业链合作方面, 应制定合理的成本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 强化产业链合作, 创造共赢局面。在宣传引导方面, 各方都应加强宣传引导, 尤其是和消费者有直接关联的运营商、终端销售商应适时推出团购套餐、支付有奖等各种优惠政策, 吸引消费者使用近场支付。收单机构要在安全保障前提下, 辅以低手续费或免手续费的营销策略, 有效促进近场支付业务的发展。

(二) 做好风险防控, 保障安全支付

要做好近场支付安全防控, 应鼓励产业链各方共同努力, 多层次着手, 打造近场支付安全生态体系。首先, 从硬件设计上, 要确保做到硬件隔离保护、安全的数据采集和传输等, 保护用户的关键信息。其次, 在操作系统层面上, 要有可信任的运行环境, 具有有效的访问控制策略, 确保支付安全。再次, 在应用层面上, 要有手机防盗等应用功能, 防止手机丢失后用户信息泄露。最后, 收单机构和支付平台也要强化风险防范, 提升技术水平, 防止出现风险事件。因此, 只有建立涵盖客户端、服务端和传输链的三位于一体的安全防护体系才能为近场支付提供全面的安全保护, 保障近场支付更加安全、便捷。

(三) 统一技术标准, 规范市场发展

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近场支付技术标准, 提升其科学有效性, 用以指导终端厂商的产品研发。同时, 适时建立权威的支付终端检验平台, 统一检测标准, 对移动终端的NFC协议和接口进行严格测试, 确保上市的移动支付终端必须是符合规范的、兼容性好的移动支付终端, 确保这些终端能够适应各种支付环境, 进一步引导近场支付, 便利消费, 服务民生。

摘要:近场支付是近年来新兴的移动支付方式之一, 具有对终端依赖性底、耗电小、操作简便等优点, 具有很好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 近场支付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阻碍和困难, 需要引起各方关注和重视。

关键词:近场支付,现状,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韩皓辰.移动支付领域安全标准的适用性研究[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2013 (05)

[2]洪蜀宁.浅议NFC手机支付业务对支付体系的影响[J].中国电子商务, 2013 (18)

[3]李欣欣.移动电子支付的现状与未来展望[J].商场现代化, 2013 (20)

[4]吴晓芳.新兴支付方式监管问题研究[J].甘肃金融, 2013 (09)

规范支付制度 第6篇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内涵

史瑞鑫认为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 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 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的, 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孔艳丽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规范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流动和分配, 以此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地区的横向不平衡的财政体制。李井伟认为转移支付是政府间的一种补助。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 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 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虽然各位学者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表达不一样, 但实质上是一样的, 就是以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 平衡各级财政之间横向和纵向的不平衡的财政体制。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必要性研究

国内学者对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必要性研究看法趋向一致, 其主要表现为:1.财力分布的纵向不平衡, 即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与支出划分的结构性失衡, 导致较低层次的政府收入短缺。客观上要求通过各种转移支付方式, 为地方政府提供行使法定职能的资金保证。2.财政分布的横向不平衡, 政府财力分布的横向不均衡实质上是地区间财政净受益水平的差异与保持基本一致公共服务水平的矛盾。另外, 地区间还存在公共支出的成本费用差异, 财政净受益不同, 导致无效率和不公平等社会经济问题。3.协调各级政府的经济和政治目标。转移支付是协调地方政府行为, 实现全国统一的经济和政治目标的手段。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目标有时存在差异, 地方政府无力承担或缺乏投资兴趣, 中央政府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对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给予地方政府一部分或全部的支持, 从而有利于长期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余珊、丁忠民提出了“粘蝇纸效应”, 指中央政府拨付的钱会粘在它到达的地方部门, 从而增加这个地方政府的支出, 而增加的支出水平大于本地政府税收增加带来的地方政府公共支出水平。粘蝇纸效应的存在说明我国利用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拨补助的方式来促进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支出水平是有效的, 因此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增加拨付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来说, 无论从纵向还是横向, 政府财政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不利于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而且这种财力的差异性朝着越来越大的趋势发展。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平衡这种差异性, 有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也有利于服务性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戴毅认为转移支付主要由5种方式构成: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上解、专项补助、一般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但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整体上不具有明显的均等化效果, 在制度的设计上带有较强的过渡性:1.政府间事权关系划分不清, 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缺乏可靠的依据;2.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限制了转移支付制度的运作空间;3.保护地方政府既得利益, 削弱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效应;4.统计和会计数据不真实, 信息系统不健全, 增加了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技术难度;5.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支撑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李井伟认为我国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为主模式。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4种转移支付形式构成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原体制补助和上解。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 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1.财政转移支付基础的缺陷;2.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3.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范围模糊。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 造成政府间转移支付责任模糊。史瑞鑫认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问题是:1.转移支付形式过多, 不够规范;2.一般转移支付数额实际上仍采用基数法作为主要确定依据;限制了一般转移支付的作用, 使其仅具有政府间纵向财力均衡的功能, 而未能发挥地区间财力调节功能, 更没有形成横向财力均衡机制;3.有条件转移支付种类过多, 比重过大;4.均等化转移支付部分力度有限;5.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6.转移支付资金效益审计滞后。

四、国外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经验

宋槿篱、谭金可对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总结如下:1.以法律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惟一依据;2.明确事权和财权, 为财政转移支付奠定基础;3.依法合理确定转移支付的形式;4.确立科学的转移支付额度判定标准;5.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和监督财政转移支付;6.合理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孔艳丽借鉴德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经验。德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 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具有独立性, 并且各自的职责和支出范围在宪法中也都明确地加以规定。联邦德国财政体制的一大特点就是共享税的比例较大, 各级政府根据其支出责任划分税收税种和比例, 联邦政府的财力较大。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它为确保各级政府履行各自公共职责提供了必需的财源, 其中税收协调是纵向财政平衡的主要形式。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各州之间进行的财政转移支付, 即财力强的州拿出部分财政收入“捐给”财力弱的州, 它通过测定各州居民人数, 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出“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和“本州居民平均税收额”, 实行横向平衡的资金划拨。

五、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李井伟的建议是:1.推进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2.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3.优化转移支付的结构。戴毅认为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条件是:1.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 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客观依据;2.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归位, 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财力支持;3.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淡化地方既得利益, 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观念上的支持;4.健全统计核算指标体系, 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信息基础;5.赋予转移支付以法律地位, 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法律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1.转移支付以追求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2.转移支付的对象是经济落后地区, 即人均财力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 不能接受转移支付, 只有人均财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 才能获得转移支付;3.转移支付实行以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纵横交错的模式;4.转移支付采取无条件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方式;5.建立转移支付预、决算制度。陈颂东从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与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角度来看, 对我国财政性转移支付制度有三点建议:1.规范转移支付方式;2.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3.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

六、启示

(一) 强化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由于自然环境、社会条件、经济基础等各地方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导致各地方政府的财力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需要强化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来平衡各地区之间的财政不平衡。积极利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不平衡来解决各地区间的横向不平衡。

(二) 逐步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由于财政收入充裕的省份不愿意丧失自己的既得利益, 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难度加大, 应该建立一套激励机制, 为实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省份提供优惠政策, 使其获得的利益大于向落后省份输出的既得利益。

(三) 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专门的转移支付政策和监督机构, 以立法形式规定该机构的任务、职权和职责, 这有利于保障转移支付的公正、合理。国外大致有三种机构负责一般转移支付:政府间委员会、相对独立的拨款委员会、政府间和民间团体委员会, 对于专项支付, 各国一般设置专门机构。

(四) 加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 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从国际经验可以看出,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遵循法治化原则, 我国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要将立法走在前头。要加快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 就转移支付的原则、内容、时间、形式、对象、依据、用途和监督等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 并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同时, 这一立法要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结合起来, 要加快《财政基本法》、《预算法》、《财政监督法》等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 对转移支付预算要单独编制。为贯彻落实《财政转移支付法》, 还可制定相关配套单行法规,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立法过程中, 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增强立法的开放性。要开门立法, 民主立法, 必要时举行立法听证, 增加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参考文献

[1]陈颂东.中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与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J].经济经纬, 2008 (1) .

[2]余珊, 丁忠民.“粘蝇纸效应”在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2008 (6) .

[3]宋槿篱, 谭金可.外国经验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借鉴与启示[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8 (3) .

[4]戴毅.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 2008 (6) .

[5]李井伟.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足与改善[J].生产力研究, 2008.

规范支付制度 第7篇

第三方支付是指基于互联网,提供线上(互联网)和线下(电话及手机)支付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一系列过程的支付交易方式。

1.第三方互联网交易量快速增长。第三方支付市场上出现了一批像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支付、快钱等知名的以互联网支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支付企业。

2.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额占社会商品零售额比例逐年提高。2008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额为976亿元,仅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39%。20l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额达到80767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例达到30.78%,六年间,同比增长了28.39%。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及业务的快速发展,其交易量快速增加,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也不断提高。截至2015年5月末,我国获得央行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达到270家,第三方支付在促进社会消费便利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二、中央银行支付业务与第三方支付的关系

1.第三方支付能够冲击传统的支付结算,对央行支付系统业务发展产生影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显著下降,搜寻成本大幅降低,使得互联网企业掌握了独特的信息优势,对央行支付系统的业务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跨行小额支付业务往往先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结算,最终轧差后才通过央行支付系统进行清算,抢夺了央行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以央行小额支付系统为例,2007年,央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量为0.88亿笔,2013年上升到l0.41亿笔,增长ll.76倍;2007年,互联网支付业务量为8.96亿笔,2013年则上升到l50.Ol亿笔,增长l6.73倍。2007年互联网支付业务量是央行小额支付系统的l0.2倍,2013年则上升到14.4倍。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增速和比例变化情况都说明其对央行小额支付系统的冲击程度较大。

2.第三方支付资金数据流未纳入央行支付系统,影响货币政策。中国现代支付体系是社会资金运动的“大动脉”,为经济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快速、高效的资金转移通道。这些资金的转移行为蕴含着资金流动的来源、去向、金额等丰富信息,反映了社会资金流动的真实规模和特点,对国家宏观决策有着重要的数据参考作用。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接入央行支付系统,其资金数据流很难被央行准确掌控、衡量和统计,这导致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偏差增大,货币政策传导的不确定性增强,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央行通过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能力。同时,第三方支付的虚拟电子货币与央行基础货币的组成部分“流通中的通货”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扩大了基础货币的范畴,但目前的统计分析和政策研究均未将虚拟货币考虑在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计数据的不准确和政策制定的偏差。

3.第三方支付改变了传统的清算渠道。在传统货币体系下,客户的跨行支付只能通过“银行——中央银行——银行”的路径。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入后,还可能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的路径来处理,明显增加了支付体系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央行对整体支付系统管理难度明显加大,可能导致监管失效。一是大量新兴支付方式将线下业务转由线上处理,脱离了原有的业务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原有规则的不适用和监管上的空白。二是新型支付组织在网上交易、银行卡POS机刷卡交易和小额跨行资金划转等零售支付业务方面,对商业银行或传统清算组织存在着较强的替代效应,带来了零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脱媒。三是以支付业务创新为纽带,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行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构成了挑战。

4.第三方支付变相行使最终清算人职能,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失控。在第三方支付发展之前,所有银行间的清算均需要通过央行清算,包括银行卡(银联)的清算,通过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确保了金融支付的安全和支付市场的稳定。而现阶段,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其互联网的线上收单业务,主要是银行卡的清算,均通过其业务平台下和各银行机构间的联网,便可进行最终清算并且绕开了银联,即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各用户打入到其虚拟账户的结算资金对各银行机构进行最终的轧差清算,既具备了中央银行的部分清算职能,也具备了成为完全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能力。但此清算是客户建立在其虚拟账户的资金上,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挤兑,未能正常清算,只能由银行机构作为最后贷款人,较易出现支付风险,影响金融稳定。

三、措施建议

1.创造宽松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的基因特征,并对现有的传统金融经营方式形成颠覆性的影响,这些创新和突破对于监管是一种挑战,使得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而不断与时俱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处于起步发展时期,应当为其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给予正确引导和规范,使其能够健康发展,助力经济的增长。尤其要促进支付系统的多元化发展,构建多种功能互补的支付组织,实现政府与民营支付组织的并存,推动零售支付业务的创新。

2.加强日常监管,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一是要充分考虑到第三方支付对实体经济发展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金额及虚拟电子货币业务量纳入到货币统计监测范畴、货币政策制定和研究过程中。二是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日常监管,有效防范第三方支付的系统性风险。三是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沉淀资金的管理,防范出现支付风险。四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建立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同时要培养基层央行专业人才,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

3.建立完善的业务处理规范,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第三方支付统一的业务处理规范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交易行为。二是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因第三方支付组织擅自挪用客户在途结算资金而形成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三是要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4.明确监管主体,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中明确各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要明确人民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体系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责,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出台互联网金融管理系列规章制度,以利于央行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在提高支付效率的同时,完善风险控制与监测手段,保持支付体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和业务的创新与发展。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探究 第8篇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政府部门转变职能。通过有效应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能够更好地提升我国财政支付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更为有效地保障我国在资金支付环节上的公平和公正性。不仅如此,还能优化国家财政部门的职能,在一个更为规范的财政监督体系下,加强对资金流动去向的管理。

(2)有利于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支付制度。自从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积极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对其他发达国家的财政支付手段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在此条件下,我国的财政支付制度应该充分借鉴国际上的财政支付制度,完善我国相关制度。

(3)有利于实行预算管理改革。我国要实行预算管理改革,就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分散的支付方式不利于预算管理的改革,正因为如此,想要有效提升我国预算管理的质量,需要更好地建立并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成效

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我国有效应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进一步减少现行国库管理制度的众多不足之处;有利于解决我国现行的国库财政资金管理的很多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对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提高政府依法理财的能力;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成本;有利于促进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廉政建设,提高财政部门的社会公信力等等。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框架。在各项国家财政改革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优化和完善的必然要求,能够有效提升我国的公共财政服务质量,完善和优化公共财政框架,为预算资金的执行提供保障。

(2)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利于政府进一步统筹全局。近些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需要越来越多的财政资金支出,但是在此过程中,因为各个部门分散管理、使用资金,使得政府很难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在我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政府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缓解了以往财政支出不平衡的矛盾问题,而且政府在进行资金管理过程中,也进一步提高了宏观调控和统筹全局的能力。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通过有效应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实现预算支出的资金和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基本一致,政府可以有效地管理资金的运行模式,控制资金转移的指标。而且,还可以提高政府对财政资金支出的判断,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科学,提高政府依法理财的能力。通过进行财政管理监督,使财政信息更加透明公开。

(4)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缩短资金流动的时间。通过有效应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能够更好地解决传统的由于分散支付方式而发生的一系列问题,例如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以及多户头存放等问题。在这一基础上,有效缩短了时间,同时也进一步降低了资金运行成本,有效提升了资金的运用效率,极大方便了预算单位的资金运行。

(5)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廉政建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让社会对财政资金的流动进行监督,使每一项资金的使用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从而更为有效地规范资金应用行为。与此同时,还可以加强财政等部门廉政建设,杜绝发生违法的财政资金转账等行为,有效预防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存在的问题

(1)政府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性。我国过去几十年来一直实行的是分散支付制度,观念根深蒂固。我国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思想观念陈旧,对该制度认识不足,缺乏足够的重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无法有效发挥出其重要的作用。

(2)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信息系统建设存在漏洞。政府部门想要有效应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作用发挥到最大,就需要有科学、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建设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并且与其他发达国家实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相当大的差距,财政部门需要提升应用信息软件的性能,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供必要的支持。

(3)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我国有关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内容还不具体,并有一定的滞后性,没有进一步修订完善,因而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程中操作性不强。

四、完善现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措施分析

1. 提升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认识

在过去几十年间,我国实行的是分散的支付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顺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摒弃陈旧思想和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支付制度。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我国应该提升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认识,与时俱进,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从而让更多人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 加强有关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

想要进一步提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应用效果,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是必不可少的,是该制度能否顺利应用的重要基础和支持。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建设,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政府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法律和法规,进一步严格规范该制度的应用方法和方向,让政府部门可以更为严格地依法办事。

3. 加强培养相关专业人员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过程中需要相关专业人员执行完成。国家应该努力培养出更加优秀的专业人员,使之能够参与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执行,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熟练运用相关技术,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4. 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要通过运用先进、便捷的计算机技术,完善现有的财政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的信息系统,以保证国库集中制度能够高效实行。

5. 加快公务卡改革,减少现金支付

在我国,通过进一步深入推行公务卡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由于现金支付结算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而且,也有利于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管理和监控,促进支付方式更加透明。在推行公务卡过程中,首先要做到的是用卡环境更加方便安全,这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对信用卡网络系统进行进一步完善,使人们拥有一个更加完善的用卡环境。要加强建设有关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是改革的保障。最后,在进行公务卡结算过程中,对使用的银行信用卡的相关功能做出合理的调整,完善相关服务设施的建设,推进公务卡制度的建设。

6. 加强各级相关部门的协作

我国政府管理部门、国库财政部门等要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优势。国家各级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推进我国财政一体化体系完善,从而让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更加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的各个系统整合,并且密切与其他部门相互联系,使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得以顺利实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传统的财政管理制度暴露出一些问题,在新的形势下,通过应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能够有效提升财政管理质量,这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郭建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交通财会,2010(3).

[2].郭宁.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完善.内蒙古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2011(4).

[3].韩晶.论国库集中支付的作用和未来改革.中国集体经济,2012(3).

[4].张继珍.关于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思考.辽宁财专学报,20叭(4).

规范支付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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