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最新解读
个人所得税最新解读(精选6篇)
个人所得税最新解读 第1篇
(一)个人股权转让有关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明确了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除文件规定外,还有哪些情形也可判定为正当理由?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外,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内部职工股,在按规定转让时可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上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内部职工股是指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两部分组成。
2、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下转让个人股权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申报资料?
上述情形下,应参照财税〔2009〕78号文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具体为:
(1)双方股权转让合同;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能够证明转让双方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书,不能提供的应由公证机构出具转让双方当事人直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将股权转让给抚养人或赡养人的,须提供包括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内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关于转让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应由公证机构出具转让双方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
(二)利息股息红利有关涉税问题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的计算公式应做哪些调整?
根据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规定,日常经营项目是以“收入额”进行申报,而非日常经营项目是以“所得额”申报,而目前我市“利息股息红利”核定预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以“收入总额”为计税依据,因此需将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修改如下: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5%)×税率(20%)×个人投资比例
注:日常经营项目收入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税款的补缴和抵扣方法是什么?
根据常地税二〔2009〕6号文件规定,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预征的办法,现将核定预征的补抵方法明确如下:
当以后发生实际分配利息、股息、红利等情形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与以前已经核定预征的税款进行比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大于其预征税款的,则以前已预征税款予以全部抵扣,差额部分进行补缴税款。当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等于或小于预征税款的,预征税款予以全部抵扣或者部分抵扣(抵扣本次按实计算的税款金额),剩余的预征税款留作待抵税款。
对个人投资企业的征收方式出现“反复”的情况,如:从2001年开始,其征收方式先后为核定、查账、核定等情况,也按上述方法进行补抵。
3、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税款的补缴和抵扣对象是什么?
由于核定预征税款是以扣缴义务人为单位进行扣缴申报,因此税款的补缴和抵扣也以扣缴义务人为对象进行操作。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关问题
1、某个人合伙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合伙人对剩余资产能否自行分配?如:分配现金或者购买房屋等,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剩余的资产都可以分配,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前提是合伙人的分配或消费不能在企业账上税前扣除,如果在企业账上税前扣除了,则应重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征税款。
2、关于“借款”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提到的“借款时间”按借款之日后的12个月来确认。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财税〔2008〕83 号)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将企业资产投资给有限公司,换取股权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独资合伙企业是以企业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获取股权,之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应将该笔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税。
如果不是以企业资产对外投资,而是以个人的资产投资并获取股权,则对该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该企业出资份额,是否适用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投资人或合伙人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出资份额,应根据“转让收入”减除转让者的“原始出资成本”及其“对应的留存收益”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个人所得税事项
1、关于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扣除的要求和条件有哪些?
对于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是否可以扣除,主要看四个方面:一是看捐赠的实质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二是看捐赠政策是全额扣除还是按一定比例扣除,直接捐赠不得扣除。三是看捐赠机构是否具备税前扣除的资质和资格。四是看捐赠取得的票据是否符合要求。
捐赠机构是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税前扣除资格,需由财政、税务和民政等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1、关于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扣除的要求和条件有哪些?(续)
对于通过公益性团体发生的捐赠支出,主管机关应按对照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名单予以处理,即企业或个人向捐赠的认定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不得扣除。
捐赠票据是否符合要求是指: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员工曾经因公负伤造成残疾,当用人单位与这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金额较大,有几万至十几万元不等。这类补助金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一起计算税款?
根据省局对各类补偿款总的口径(“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征税的各类补偿款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这类补助费用也比照执行,以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向处理,对这类补助费用暂不征税。
3、关于受赠房屋再转让能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精神,对受赠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4、对个人建筑安装涉及“甲供材料”的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个体户(本地或外地)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涉及“甲供材料”和“安装设备”的,个税计税依据都不含材料费和设备费。
5、对于企业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由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处的资本溢价是指:该个人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
6、证券公司组织大客户旅游,应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对证券公司组织大客户旅游,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投资企业组织股东亲属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企业为投资者(担任职务)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问该怎么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企业组织股东亲属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分两种情况,股东任职的按“工薪”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不任职按“利股红”征收个人所得税。
8、关于华侨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分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总局所得税司和国际税收司联合答复,华侨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能比照外籍个人免税的规定,华侨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征税。
关于华侨身份的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按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三条执行。
9、个人取得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的征免规定有哪些?
(1)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虽未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但企业制定(须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企业按制度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合理范围内按实报实销形式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制度规定标准报销或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差旅费”补贴的征免规定有哪些?
根据财行〔2006〕313号文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贴。
企业应建立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按实报销的费用项目和补贴项目,对补贴项目应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
企业在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的补贴标准内发放的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建立的制度规范
1、《工资薪金制度》及工薪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应建立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应明确工资薪金的发放范围、内容和标准,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按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超过工资薪金制度规定范围、内容和标准发放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
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的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
若未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但企业制定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且制度规定人人享有补贴权利,企业按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报销或者发放现金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超过上述规定实报实销或现金发放的,不得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时,交通补贴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扣除,通讯费补贴按工资薪金费用项目扣除。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类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按照交通费补贴的规定执行。
3、《住房补贴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按政府部门规定标准发放以及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的住房补贴(企业制定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住房补贴规章制度),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4、《差旅费报销制度》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按发放对象分别在成本、费用中直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行〔2006〕313号文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贴。
企业应建立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按实报销的费用项目和补贴项目,对补贴项目应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企业超过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的补贴标准发放的补贴不得作为差旅费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5、差旅费补贴、误餐补贴等各类补贴的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掌握?
(1)差旅费补贴:企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符合上述差旅费开支范围的(伙食费补贴和公杂费补贴),则按差旅费的规定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范围的,但符合工资薪金制度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误餐补贴:企业发放的误餐补贴符合工资薪金制度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企业为员工提供就餐支出、发放现金或报销的餐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符合工资薪金制度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4)企业以其他名义发放的其他各类补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最新解读 第2篇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中国薪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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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中国薪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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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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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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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日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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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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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国薪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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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笔者认为,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无论是解除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都要求我们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总体上评估,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同时,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立法者在该条款中也仍然为用人单位留下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空间。
解读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关联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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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
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
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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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对竞业限制作出的明确具体的规定,较为清晰合理,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解读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关联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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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本条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同时对能约定违约金的“培训”做了具体的定义。
何谓“出资培训”,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本次立法从一审、二审、三审到四审的过程当中,也一直是最大的几个争议焦点之一。如今的定稿,比较合理。但有关违约金的门槛,笔者认为,应降低或适当放宽条件。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现行《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因此,该条对于统一全国各地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有着重大贡献。
遗憾的是,该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实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在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大多数情形下,通过对员工违约行为所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来合法有效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用人单位新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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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
关联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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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第(四)项,何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待将来配套规定的进一步解释。第(五)项,何谓“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上述两种情形,对用人单位均较为有利,但用人单位须把握好新规定的具体要求,灵活应用。比如,将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与员工书面确认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招聘意图、合同变更意图等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无从举证证明单位的“真实意思”。
解读七: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关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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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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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读:
本条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仅限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因此,本条增加规定了几种新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本条也对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谁的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减员增效,因此必然是留用能力强、绩效好的员工,淘汰能力相对较弱、绩效相对较差的员工。而能力高低、绩效好坏,并不以员工的合同期限为依据。强制规定经济性裁员须优先留用本单位订立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能会减员不增效,达不到让企业起死回生的作用。因此,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谁,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能力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至于那些合同期限长或者属于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被裁减的人员,应该通过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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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关联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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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总体上看,基本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个别地区规定须支付生活补助费或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做中国薪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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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应规定。同时,个人认为,从合理性角度讲,合同期满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员工对用人单位服务年限的一种嘉奖和鼓励,也可以理解。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九: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关联条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中国薪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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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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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也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新规定的趋势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
解读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关联条款: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中国薪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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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
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
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
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中国薪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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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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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林业税收几项最新政策 第3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2号) 对 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1.纳税人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的行为,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应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应税货物专指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显然, 林木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畴, 因此纳税人销售林木应当征收增值税, 而不能误将林木视为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号文所称的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 (林木) 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林木管护) 。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 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我们认为, 税务总局之所以要求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应该有一个大前提, 就是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满足“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条件, 如果不满足此项条件, 仍征收营业税, 不应征收增值税。税务机关在对此类行为征税时, 应将国税函[2008]212号文件与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结合起来, 作为一个体系来进行分析。
对于销售林木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纳税人在税负偏重的情况下, 可考虑将林木管护服务从企业中剥离出来, 单独成立以林木管护为主业的企业, 进行合理的税务安排。
2.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其取得的收入中, 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 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这里的免税优惠是基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将这部分免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区分开来单独核算, 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对于照章征收营业税的其他收入, 一般是按照营业税税目表中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适用5%的税率。
二、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 规定,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 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 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在国税发[2007]17号文件发布以前, 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类受托种、养行为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存在一定争议。个别国税机关认为, 植物或动物作为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 受托种养业务中受托人提供的种植饲养服务应比照提供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事实上, 这种理解很牵强。增值税上所说的加工 (受托加工货物) 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受托种养业务中不包含任何工业制造过程, 不能按照受托加工货物来理解。总局17号文件的发布起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在具体理解国税发[2007]17号文件时, 应关注以下问题:
1.受托种、养的动植物所有权归委托方, 在受托种、养前, 受托种、养后以及受托种、养期间均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 如果发生动植物的产权转移, 则可能构成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 应依法征收增值税。
2.如果受托种、养人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直接从动植物生产、销售者手中购入相应的动植物并提供种、养服务的, 受托人在购买动植物时, 应要求动植物生产销售者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 并由委托方直接向生产销售者付款。
三、关于林木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林木资产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 应区分为两个部分对待。一部分林木资产属于产出农产品, 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另一部分林木资产则按照存货处理。
1.林木资产中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予明确, 其税务处理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由于公益性生物资产既不计提折旧, 亦不提取减值准备, 对所得税的影响很小。
2.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 通常企业并未进行相应的农业生产, 主要通过政府补助的方式取得, 如政府向企业直接无偿划拨天然林、土地、河流湖泊, 从而企业间接取得的天然生长的天然林、水生动植物等。取得这些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并未支付任何代价, 会计意义上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 企业一般将这些生物资产按名义金额1元确认资产, 同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往往不给予所得税认可, 一般会要求参照市场价格计算应税收入。如果这些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按公允价值在取得时计税, 则其相应的计税基础可依税法规定以折旧费用、转让成本等形式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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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弯腰哥”挺立讲台十余年
2012年1月5日,挺立讲台十余年的“弯腰哥”张伟入住河南省郑州市某医院准备进行第一期手术治疗。
现年41岁的河南省宁陵县黄岗乡魏营小学张伟老师身患强直性脊柱炎已经10多年,脊椎严重变形,腰弯得将近90度,行动极为不便,由于学校缺少教师,他宁愿放弃治疗,也不放弃学生。由于延误最佳治疗时间,他目前的行动越来越困难。
最初,作为代课教师,他一月工资连最基本的生活都维持不了,更不用说看病吃药了。曾经有一次他想放弃教学,但是,一次事件改变了他的想法。班里的学生秘密串联,所有家长和学生集结在一起,集体向村委会和学校请愿,要求给张伟老师涨工资。村里和学校研究决定给他双倍工资,他是全乡唯一一名每月拿120元工资的代课教师。
“这件事深深感动了我,看着孩子们那一双双渴求的眼睛,我怎么忍心放弃不教呢?承蒙村委会和学校领导,还有家长们看得起我,我咬咬牙就坚持下来了。后来上级教育部门给我转正了,我内心更是感激,我愿付出我的一生,发挥光和热,作为回报。只要能掂得动粉笔,我就不会放弃!”张伟说。
张伟现在病情很严重,他说,每天一躺在床上起来就很难,颈椎又麻又痛,腰也不能用力。但就是这样,张伟每天展现在大家面前的还是一个乐观、开朗的形象。
他是学校来得最早、走得最晚的一个。他每天7时就骑自行车出发,但每次自行车只能蹬半圈,既耗时又费力。有时放学后,他还要坚持为个别学生辅导,往往都是最后一个离开学校。日益严重的脊柱炎引发的胯关节坏死,使他的行动越来越不方便。病痛时刻在折磨着他,连穿衣服、提鞋都比较困难,在常人眼里每天早晨最简单的穿袜子,对张伟来说都是一道难题,但他说:“只要我一走进学校踏上讲台,和孩子们在一起,我就好像感觉不到病痛了。可以说,孩子们是我人生快乐的精神源泉。”
深度解读:只为那次自发的请愿,他选择了留下;只为孩子们那一双双渴求的眼睛,他放弃了自己病情的最佳治疗时机。这,就是被网友亲切心疼的称为“弯腰哥”的张伟;这,就是伟大的师魂,就是献身教育事业的顶天立地的精神。他用自己的一己之腰弯,给孩子们顶起了一片温暖的知识天地,也给了我们这个冬天最温暖的感动。
适用主题:感恩;坚持;伟大的师魂;平凡与伟大;献身教育事业
少林武术精彩亮相哈萨克斯坦第一大城市
2011年12月23日,哈萨克斯坦数千名观众顶着严寒来到哈第一大城市阿拉木图绍拉克体育宫,观看少林弟子的精彩表演。这次河南少林寺武术学校的弟子献艺,是为庆祝哈萨克斯坦独立20周年,哈文化演出机构特地邀请而来的。
蜚声国际的少林武术表演包含了中国古代历史和文化、现代戏剧和杂技艺术等元素,并将传统武功、气功、搏击术融合在一起,让现场观众大呼过瘾。
少林武校的学生在舞台上飞身腾挪,逐一展现中国传统的十八般兵器,他们收放自如的娴熟技艺让哈萨克斯坦观众觉得不可思议,而铁头功撞断生铁棍、赤足踩碎玻璃、喉顶钢矛等绝技更是让人惊呼连连。此外,少林弟子表演的鹰爪功、虎拳、猴拳等形意拳也令观众大开眼界。
长期研究并练习中国武术的哈萨克斯坦男士铁木尔告诉新华社记者,少林武术绝非简单的搏击术,它同时体现了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他说,现在越来越多的哈萨克斯坦人对中国文化十分感兴趣,希望有机会零距离接触真正的中国武术,这次少林武术表演满足了许多人的心愿。
深度解读:我们一直以来引以为豪的百花争艳、万紫千红的中华文化中,少林武术无疑是其中最耀眼的一朵。它的传承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各种扶持,它的辉煌来源于少林弟子持之以恒的坚持和努力,它的精美博大是因为其中精华的保持和不断加入的创新元素。如今,少林功夫正在以全新的姿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适用主题:沟通;传承;中国文化;付出与收获;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张平宜:跨越海峡的希望之翼
2012年2月3日晚8点,“感动中国·2011颁奖盛典”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获奖人物榜单正式出炉,坚持12年爱心长征,改变山区麻风病村的台湾爱心人士张平宜当选。
张平宜曾是台湾《中国时报》的记者,1999年进驻大凉山采访麻风村现状,目睹被遗弃的病人与无知的眼神,她决定亲手改变这个群体后代的命运。
在麻风村小学教了12年书的民办老师王文福打算转行了,因为日子过不下去了。张平宜出面挽留:“你千万别走,我来想办法。”为了筹款,她写文章、做演讲,甚至在圣诞夜的街头卖蜡烛。2002年,破落的麻风村小学盖起了6间砖木结构的教室与2间学生生活用房,这是张平宜用30万元善款换来的。
腼腆的孩子露出了笑容,她继而又萌生了更大胆的想法。2003年,张平宜辞去了报社的工作,在海峡对岸创办中华希望之翼服务协会,致力于打造大营盘村的希望工程。十余载的奔波与操劳,张平宜在大凉山当地建立了国内麻风村第一所正规学校,实现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大营盘也于2005年成为正式的行政村。
麻风村走出的初中毕业生越来越多,为了解决他们的出路,张平宜委托弟弟在青岛的工厂建立了职业培训中心。在那里,孩子们白天学技术,晚上学文化。张平宜最看重英语与电脑,以及完善的人格教育。
“在学校坡地高处兴建一座书香亭,亭子四周要种蔷薇,花季时蔷薇灿烂绽放。”这是张平宜的浪漫情怀,她想象自己坐在那里听孩子们的朗朗读书声,与友人诉说大营盘的前尘往事。
深度解读:她的热情固执让山区那个人们眼中的另类人群看到了希望,她为理想而奋斗的勇气让爱的火光温暖了被人们遗忘的角落。她用自己的修养给更多的孩子插上了知识的翅膀,她用自己的心灵让一个底层群体的生活和尊严得到了捍卫!
适用主题:坚守;心灵美;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平凡与伟大
李老发:感动中原的低调“送水哥”
2012年1月9日,2011黄金叶杯“感动中原”十大人物颁奖晚会在河南电视台1500平方米演播大厅举行,收获道德余香的“送水哥”李老发入选。
“送水哥”,一个带有时尚气息的名字,但这个名字的主人,却是一位朴实的中牟农民。河南省郑州市的农业路、东风路等几座立交桥下,是农民工聚集的地方,3年前,这里出现了几台饮水机,专门向农民工供水。农民工们说,天天有人开车往这儿送水,但并不知道是谁送的。
2011年7月,有人在网络上发问,这个送水人到底是谁?提问一经发出,立即引起了众人的共鸣。这段视频先后被点击了2.5万多次。
然而,视频出现后,送水人依旧来去匆匆,十分低调。《郑州晚报》记者得到线索后,一直持续寻找这位神秘的送水人,而低调的“送水哥”却一不拍照,二不留名,拒绝一切采访。经过记者多方打听和电话沟通,“送水哥”终于同意“只报道送水的事,不对个人进行宣传”。神秘“送水哥”终于公开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李老发。
3年来,他免费送出近两万桶水,自掏腰包花了十几万元。他也由此得了一个亲切的外号——“送水哥”。
每天6点一起床,李老发的第一件事就是打开家里的净水机,将空桶整理好开始接水。机器过滤出来的纯净水流得很慢,一直到中午,18桶水才接满。随后,李老发开车到3个送水点各卸下6桶水,开车离开。第二天再来收空桶、再送水。
3年了,每天承载几百公斤的水,李老发这辆老“捷达”的车座已经被压得严重变形,减震也被压坏了。
而李老发说,他所做的,只是件力所能及的小事儿,不值得宣传。或许,正是由于他的低调,反而使更多的人为之感动。
深度解读:满溢人间大爱的平凡人、普通事,往往更能触动人心,感人至深,“送水哥”无疑就是一个典型。他,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我们身边的“英雄”。正是像李老发这样的凡人善举,构成了温暖我们的“爱心谱系”,彰显了道德的力量,形成了社会向善的力量源泉。
适用主题:坚持;榜样;选择;心灵美;爱心传递
郭德纲弟子再打人
2012年1月9日晚,郭德纲率德云社十余人从外地演出后返京,在首都机场与“风行工作室”摄影师发生激烈冲突。
七八名郭德纲随行的人围住记者采访车,要求对方交出摄影设备,随后场面失控,导致两名记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一名记者伤势较重,随后送入机场急救中心治疗。被打记者额头红肿,身上有多处程度不同的伤口。
冲突发生后,被打者小黄和司机前往机场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颈部、胸部、双下肢软组织顿挫伤,司机还被揪掉了头顶的头发。当天事件发生在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据知情人介绍,郭德纲等十几名德云社人士走出机场出站口看到小黄拍照,便追打小黄,抢夺相机,同时被打的还有司机。另据当事人说郭德纲当时就在旁边,但没有进行制止。
事件处理一直持续至凌晨,被打者留院观察。德云社王海率打人者6人在凌晨离开派出所,面对大批记者的提问,未作出回应。
深度解读:2010年,郭德纲弟子打人事件可谓闹得沸沸扬扬,徒弟一拳举向记者,顿时让老郭处于风口浪尖处,人气大跌,在公众场合也“绵羊了”许久。而事情过后,郭德纲说的一番狠话——“今儿我徒弟打人了,打就打了呗。过两天给他搞一专场,智斗歹徒民族英雄专场”——又确实太过离谱,作为名人,首先就得注意自己的修养、一言一行,为公众作出应有的表率。既有之前的教训,但打人事件又一次上演,郭德纲在国人心目中的形象无疑又一次大打折扣。
适用主题:表率;名人效应;修养与心灵;方法和效果;物质与精神
少林寺称释永信谣言缠身
2011年10月,少林寺又一次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包养北大女学生”的网络传言沸沸扬扬,这是继2011年5月份网传“释永信嫖娼被抓”之后,少林寺第二次卷进绯闻漩涡。短短半年内,佛门净地为何两次传“桃色”新闻?10月14日下午,少林寺工作人员称,“这是拆迁矛盾引起的”,少林寺已经向登封市公安局报了案,目前案件进展情况还不清楚。
10月8日,有网站编发消息称,“少林寺弟子爆料:释永信在海外最少有30亿美元存款,在美国、德国都有别墅,他曾经跟某大牌明星有染,而且还包养一名北大女学生,并且跟其育有一子,现在母子住在德国!”连日来,此传言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吸引了网民普遍关注。
“(对此)少林寺没什么办法,它不是执法机关,我们只有报警,让公安去查这个事。现在登封市公安局正在查这个事。”一位自称张姓的工作人员电话表示。说起这个事,他笑了
笑,很平静,也很坦然。
“这是拆迁矛盾引起的。”这位工作人员苦笑两声说,少林寺景区周边环境治理,部分人被迫离开景区,其实这是政府行为,但矛盾却被引向寺院。传言都是由拆迁矛盾引起的,是刻意造谣,至于是哪些人,(我们)都心知肚明。”张说,“名气大了,什么事都有。”
对于此次传言,少林寺官方网站已于10月13日对外发布声明,称这些完全是天方夜谭,是无中生有、恶意编造的诽谤。
深度解读:寺院,历来是一个与情色不搭界的地方,一个讲求修养的地方,半年内却两次传出绯闻,这样的反差极大地挑拨着国人的神经,孰是孰非的问题让人难以判断。但是,能肯定的是,网络谣言对释永信方丈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对禅宗祖庭少林寺的名誉及少林僧团的形象造成了巨大损害。清者自清,愿真相早日浮出水面,给公众以交代,还寺院以清净。
适用主题:联系;修养与心灵;舆论的力量;谣言与真相;网络的利与弊
峨眉山掌门人荣膺2011四川十大财经风云人物
2012年1月7日晚8点,一年一度的四川十大财经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典礼在成都金色歌剧院隆重举行,现场揭晓了第十一届(2011)四川十大财经风云人物榜单,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峨眉山掌门人马元祝再度入榜,荣膺2011四川十大财经风云人物。这是他入围第八届(2008)四川十大财经风云人物评选活动提名后,首次被授予该殊荣。这也是继成都会展旅游集团董事长邓鸿、中国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晓荣膺该奖项后,四川旅游业的第三位获得者。
根系峨眉厚土,放眼五洲大地。他将峨眉山推上了世界文化自然双遗产的高度。2011年,峨眉山景区净利润同比增长35%。“马”不停蹄,再创新高。2011年,马元祝董事长带领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狠抓景区营销、服务体系和智慧峨眉山建设,坚持不懈,取得了一系列优异成绩。全年实现景区接待国内外游客接待量的历史新高,经济指标稳居四川省第一位,成为入川旅游者的首选目的地和四川旅游“人气王”,标志着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经济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
在颁奖典礼上,中央电视台名嘴撒贝宁担当活动主持。无论是获奖视频中的峨眉景色,还是马元祝的讲述,都已打动了从未去过峨眉山的主持人撒贝宁。小撒十分诚恳地表示:“您在现场就已经争取到了一名游客,我还从来没去过峨眉山。”马元祝半开玩笑地邀请:“你不来峨眉,终生遗憾。”谈及获奖的川商代表,撒贝宁对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元祝印象深刻:“一个三次与死神擦肩而过的老人,还能以如此旺盛的精力对待工作,以如此喷薄的热情对待脚下的那片热土,这种精神,不只是简单地让人觉得感动,更会从中感受到他的力量,以及他所代表的川商这个群体的力量。”马元祝表示:“干成事,干成大事,一定要坚韧。”下一步,他将构建一个营销和服务的体系,吸引更多的游客到峨眉山。
深度解读:“中国旅游十大风云人物”、“中华大地之光十佳新闻人物”、“国际旅游创新风云人物中国第一人”、“世界遗产旅游推广奖中国首位获得者”……这一个个光辉的称谓指向的都是他——峨眉山掌门人马云祝。他历尽磨难却矢志不渝,用自己旺盛的精力,用自己喷薄的热情,用自己坚守的毅力为我们写下了中国旅游届的传奇。
广州积分入户最新解读 第6篇
只要依规申请,无须担心时间紧
相较往年积分入户申请时间,今年11月开始申办让许多街坊担心时间紧迫。对此,车陂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今年申办起始时间较晚,但并不影响办理流程和进度,市民只需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材料申办即可。
据介绍,今年积分制入户申请办理流程与以往基本一致。申请人需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登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系统”填报相关资料,并按要求通过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明年2月公示结果,并向入户人员及随迁人员发放入户卡。
增加“创新创业”“职住区域”计分项
《办法》在原有5个计算分值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创新创业”、“职住区域”计分项。其中,明确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就业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积2分,最高10分。
值得注意的是,跟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了“职住区域”导向指标及分值,明确:“(1)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一年积2分,最高积10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积4分,最高不超过20分。(2)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积10分。”
而在细项计分上,“技术能力”的分值有所调整,明确“正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可予加分。此外,“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指标”名称修改为“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指标”,并于“积分工种目录”中列入广州市急需或艰苦行业,明确相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积分。
简化12项申请材料办理流程
据悉,积分入户新政简化了12项申请材料的办理流程。其中,房产、就业登记、社保缴费、个人纳税等11类证明材料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改由直接网上填报信息、后台统一审核。需要特别留意的是,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回原户籍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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