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精选8篇)
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第1篇
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维护双方合法利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将南充装修工程由乙方负责总承包。甲方负责监管协调联糸.不承担任何经济和安全责任.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日期:工程地址:工程造份: 甲方收取乙方按工程总造价()%作为工程管理劳务费用,按工程进度3次支付甲方
二、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承接工程,乙方负责施工管理,甲方监管工程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并协助乙方协调与业主(公司)的有关事宜。
2、甲方随时有权查问、追踪了解本工程的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质量情况和到现场检查。
3、甲方全程监管工程款的收取和支付情况。做到专款专用。
三、乙方工作
1、乙方是甲方该项目部负责人,乙方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工程的内容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2、乙方全权负责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人、财、物、设备的投入,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完善工程隐蔽技术资料,设计施工变更资料、材料核定等手续;落实与甲方、监理方和施工班组的技术交底,质量管理交底工作。负责工程资料整理归档报建,消防验收报建及竣工验收、结算、收款工作。
3、乙方全权负责该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配合甲方对工程的监督。
4、乙方负责配合业主对该工程消防、空调、安监等福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处理好与当地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如有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施工期间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因违反操作造成安全事故,费用自理,一切由乙方自行负责。
6、工人进场施工中,如发生闹事、饮酒、偷盗、打架、打伤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费用和责任。
7、施工期间配合好和其他单位的协调工作,每一个工种要提前和其他工种联系好,不得延误施工时间,使工期顺利进行,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四、其他
该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甲
方不为乙方提供任何方式的垫资,该工程保修金按乙方该工程量计算,在建设方工程结算完成后,按建设方合同保修金一年期满退还乙方。
1、乙方必须保证该工程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材料款项的及时支付,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承担该工程项目全部税务费用,以及该项目的接待费等产生的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将甲方确认的全套原件工程资料交给甲方归档保存。
4、乙方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双方结算清楚终止。
6、乙方对该工程的质量承担保修期间的责任。
7、乙方承担该工程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本《合同》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9、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负责人:身份证:
年月日
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第2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甲方)决定将XX 工程授予 同志(乙方)为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部进行内部承包,由项目经理部实施《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进行实施全面生产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二、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本工程全面监管及资金收取,并统一协调与业主方有关事宜。在乙方去甲方处办理与工程有关的手续时给乙方提供甲方责任范围内的支持和相应授权。
三、乙方负责的承包指标及责任(一)、乙方负责的承包指标
1、项目经理部上交公司管理费为工程合同造价的 %,按 包干上交。上交管理费中不包括各种税费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以公司名义支出的费用。
2、工程工期:按施工合同要求办理
3、工程质量:合格
4、安全生产: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无工伤死亡、无重伤、无设备倒塌和重大设备事故、无火灾、无中毒事故、负伤率不得超过,按照GJG59—99检查达标。
5、文明施工:按国家、市、区规定执行,并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
6、保修:按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
7、其它指标: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有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的条款。(二)、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并承担施工中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成本、履约、保修等全部责任。
四、工程实施原则:
1、工程项目名称为:XX 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组建方案需经甲方审批,并以审批方案为准。项目班子成员资格证书报甲方核验。
2、项目经理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
3、乙方向甲方缴纳甲方派驻项目人员一人的工资(含工资、奖金、医疗卫生费、人身养老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具体标准为 /月。
4、本工程营业税、个调税、所得税等税费均由甲方派专人协调解决,乙方协助办理并缴纳其费用。
5、本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费用(定管费、中标费、建管费、鉴证费、保险费、交易费等)、工程成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施工现场与城管、建管、质监、环保、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均由乙方负责。
7、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外签定材料采购合同、周材设备租赁合同、劳务用工合同、银行贷款协议等经济合同,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项目部以甲方名义签章所涉及的一切债务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债务及法律责任。
8、本工程所需劳动力、材料、设备均由项目部组织,但不得将工程转包,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
9、乙方有违规经济行为损害了甲方利益时,甲方有权动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对其进行处理。
10、甲方在考核项目时发现因乙方的原因致使项目部无力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及本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条款时,可终止本合同。
五、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为 万元整,签订合同后乙方一次性缴纳 万元至公司。当工程完工后,甲乙方共同认定乙方未对甲方造成风险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六、资金管理及付款办法:
1、该工程资金由公司开设专户,按单位工程建安施工合同对工程业主的付款约定,凡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一律进入该专户。项目经理部根据生产安排,逐月书面申报当月用款以及业主、监理确认当月完 成量的书面文件和同意支付当月工程款的书面文件,用款时需经甲方审核同意,并扣除项目经理部向甲方上缴的管理费 %、甲方代扣代缴的税款和甲方派驻现场人员的工资后,项目部使用余下的工程款。具体支付手续按财务规定办理。
2、月实物完成量报表,由项目按规定时间报送监理业主审核。
3、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必须供本工程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若发生挪用本工程资金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工程进度款根据实际到帐工程款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垫资。
5、乙方自行负责向业主申请办理工期延误等索赔事宣,并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6、工程竣工经结算审计,资金回收完毕,办理内部结算,乙方负责交清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七、质量管理
1、乙方应树立质量的观念,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制。乙方应保证工程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并要分阶段抓落实。乙方应主动接受各行政主管部门、业主方、监理及甲方的监督检查。
2、项目质量管理应按 标准和企业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项目应编制整个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专项方案,并报甲方审核批准。项目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
3、用于工程的全部材料,必须按照相关规范严格执行抽检制度。凡项目违反设计要求及操作规程,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粗制滥 造,不听指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若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其经济损失仍由乙方承担。
4、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一切属施工方面的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保修,承担保修费用,不得出现任何因质量问题影响甲方信誉的情况。
5、项目经理部必须在企业总工程师和公司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技术管理体系。项目经理部的技术管理应执行国家技术政策和企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其技术管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经理部在接到工程图纸后,按过程控制程序文件要求进行内部审查,并汇总意见;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与业主方组织的设计会审,提出设计更改意见,进行设计更改洽商;
(3)编制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并报甲方、总工程师审核后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然后由技术负责人进行方案交底;
(4)各个分项工程都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写出书面资料归入技术档案;
(5)项目经理部应将分包人的技术管理纳入技术管理体系,并对其施工方案的制定,技术交底,施工试验,材料试验,分项工程预核和隐检,竣工验收等进行系统的过程控制;
(6)对后续工序质量有决定作用地方应进行施工预验并做好记录;
(7)各类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检查和验收,做好相关记录,办理相关手续,参与各方负责人应确认签字;(8)项目经理部应设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建立技术资料台账。
6、工程竣工验收符合以下要求及程序:
(1)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施工完毕,并且自检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按相关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完成工程竣工资料。(3)项目部确认工程竣工,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竣工资料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工程竣工初验,经甲方认定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后,再向业主方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业主方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表,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
(5)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经理部再提交一套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交甲方存档。
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项目安全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为项目安全生产总负责人。
2、项目经理部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3、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乙方必须办理入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乙方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臵必须的资源,确保 安全,保证安全目标实现。
5、项目经理应认真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按工程特点编制文明施工方案,按规定最好环境保护,防火保安、卫生防疫工作。
6、甲方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等方面的检查,项目若有违章行为,因违章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并按企业制度规定对负责人和相关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甲方协助并领导项目处理其事故及受损方善后事宜,但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7、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执行政府及公司相关文件精神,而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处理,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项目进度控制
1、项目进度控制应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项目按总目标分年、季、月计划。
2、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合同确定开工日期、计划总工期,并确定工程分部的工期。
3、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编制相应的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计划及资金计划。
4、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出现偏差时,应及时调整,并不断预测并调整未来进度状况,以达到最后合同工期。
十、竣工结算的管理
1、竣工结算的依据资料:施工合同、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洽商单,技术经济签证资料、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施工方案、等其他有关资料。
2、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竣工结算基础工作,指定专人对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检查,然后交甲方审核后送交建设单位。
3、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项目经理部应积极配合业主方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最后将结算资料送财务部门,进行工程价额的最终结算和收款。
4、工程竣工结算后,项目部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十一、本工程由甲方 部门负责实施整个过程的追踪及履约过程中的检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业主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双方鉴章,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工程完工,保修期满,结清工程价款后失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六份,乙方二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第3篇
铁道部领导多次指出, 确保工程质量, 严格控制投资是大规模铁路建设能否顺利推进的突出问题, 关系到发达完善铁路网建设的成败。而严格控制质量、投资、进度乃至安全、环保、科技创新“六位一体”目标最根本的环节是搞好合同管理。所以, 铁路工程如何订立适合自己的合同, 最大限度进行合同风险预控尤为重要。
2采用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原因
合同按计价方式分为三种:固定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 成本价加酬金合同。鉴于铁路工程点多线长, 施工环境具有的多变性, 专业多样而复杂, “站前”和“站后”专业的设计深度差异较大, 合同履行期限长, 内容复杂, 标的特殊, 涉及面宽等特点,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基础上, 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 铁道部于2004年开始在铁路工程中倡导采用有条件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经实践证明, 采用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对控制工程投资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 京广铁路保定站改造工程为了有效控制投资, 也采用了铁道部推行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
3关于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定位
铁道部推行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形式也即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加一定比例的总承包风险费作为合同总价。铁道部施工总价承包合同通用条款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才可调整合同总价:
1) 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设计变更;2) 保险范围以外,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属于发包人责任的;3) 甲供物资按照实际采购价调整, 每年调整一次 (总承包风险费处理的工程除外) ;4) 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 总承包风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及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2)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以外的材料和设备价差;4) 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5) 工程保险费;6) 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费用的增加;7)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考核费用。总承包风险费由投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填报, 费用包干, 一律不调整。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 一旦中标, 承包人既要承担报价的风险, 又要承担工程数量的风险。由此看出, 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可以定位为固定总价合同。
4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主要特点
1) 承包人承担绝大多数风险, 包括工程数量和价格风险。
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一经签订, 承包人会面临较大的风险:a.价格风险, 包括人、材、机及设备价格上涨风险。b.工程量增加风险, 由于铁路工程普遍工期紧, 常采用初设招标,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免有遗漏。c.自然环境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增加费用的风险。
2) 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业务水平要求偏高。
为了降低风险, 发包人在招标前尽量翔实地做好招标文件, 包括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采用的降造系数及合理标的价等。而承包人投标前则需对工程进行实地考察, 尽可能考虑到投标期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工程量、物价及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利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风险。所有这些工作都要求双方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3) 部分开口合同, 工程价款结算简单。
签约合同价不等于合同最终结算价格, 存在业主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重大调整和不可抗力引起的调价因素;合同执行过程中, 只要发包人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不发生Ⅰ类设计变更, 合同总价基本就是最终的结算价款, 结算程序及工作量大为简化。
4) 发包人更容易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条件下, 发包人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调整工程价款的内容或项目, 因此承包人索赔机会大大减少, 风险分配不均衡, 承包人需要考虑额外风险费用, 发包人更容易控制工程造价。
5京广铁路保定站改造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主要风险
1) 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风险。
a.初设招标时, 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达不到施工图设计阶段, 部分专业仅提供大致方案或线路的平面图、纵断面图及部分工点的初设图纸, 图纸不足导致投标期间投标人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再加上投标时间较短, 漏算或错算的概率加大。b.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性较强, 一个清单项目包括多项分项子目, 而设计中对一些辅助性施工措施考虑较少, 也增大了承包人的风险。c.设计概算中对大临及过渡工程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考虑不足, 项目实施中承包人必然加大投入。
2) 物价上涨风险。
a.此工程可研到招标历时1年多, 建设期为2年, 目前大搞投资拉动经济的社会环境下, 材料价格必然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承包人利润空间必然受到压缩, 也增加了承包人的风险。b.近年来人工费成本大幅上涨, 市场价接近100元/工日, 而铁路设计概算的工费标准仅为20.35元/工日~29.13元/工日, 远低于市场价。
3) 自然、社会环境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增加费用的风险。
保定站改造工程施工中不免会受到水文、气象、地质地形等自然因素变化及洪水、暴雨雪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的影响, 外加代建地方三个下穿地道, 涉及地方各环节等社会不确定因素存在, 必然增加施工难度与成本。
4) 既有营业线施工安全影响工期的风险。
保定站改造工程在既有京广线施工, 在维持通车情况下, 进行施工必须重点或作硬防护, 增大了安全投入, 且受行车影响造成局部施工或妨碍施工而降低工作效率必然会增加费用, 确保营业线安全施工也必然会对工期造成影响。
6京广铁路保定站改造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风险预控
6.1 发包人
1)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目前,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标的确定采用复合标底法或基准价法都需要围绕设计概算来完成, 所以设计概算的编制一定要合理。a.发包人在工程前期工作时一定要尽早介入, 多与设计沟通, 把该考虑的因素全面提报设计;b.设计单位编制概算时依据要合理, 充分考虑铁路工程特点, 及时对概算修正;c.项目总投资一定要合理, 不能人为压价;d.应合理确定标的、有效报价上限及评标办法等;e.有条件的情况下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来完成设计概算的合理性审查。
2)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a.保定站改造工程指挥部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早期拆迁阶段就与地方指挥部及铁路各设备单位协调解决影响施工的拆迁范围, 还建方案等;b.指挥部与各方积极沟通, 各项技术标准在招标前已基本确定;c.招标前与设计单位积极配合, 尽可能提供翔实的工程量清单;d.给投标单位预留足够的编制及询标时间, 以便投标人详细了解施工现场, 准确理解设计意图及施工要求, 减少工程量计算复核失误的概率, 制定较为合理的投标价;e.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建设工期, 使承包人最大限度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
3) 建立风险共担制度。
保定站改造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实质上是有条件总价合同, 即部分开口合同, 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同时包含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内容, 按顺序编排条款号, 各自适用相关条款;变更及估价、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 由专用条款约定;计量支付, 同时包括单价子目、总价子目, 进度付款包括按照周期和进度付款两种方式。即达到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共担机制, 为工程建设奠定较好的基础。
6.2 承包人
1) 消除合同条款的理解歧义。
承包人对合同的实施负责就需要通过深入研究合同条款, 了解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风险, 以便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合同中含义不清、标准不明或前后矛盾之处, 应及时通过答疑方式要求发包人澄清。在投标报价过程中采用一些报价策略降低风险, 特别是明确规定不调整材料价差、施工图量差不予计价的合同更要仔细。
2) 投标前认真进行现场踏勘。
承包人投标前全面了解现场环境和项目风险是搞好投标报价的先决条件。现场踏勘可以全面了解工程环境 (包括交通条件, 水、电的接引, 工程地质条件等) , 工程周边的经济、地理环境, 收集与报价有关的各种信息, 做好施工方案的优化工作。
3) 研究招标文件, 核实工程量。
总价合同不同于单价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量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承包人合同签订后风险的大小。由于铁路工程建设过程的复杂性, 业主在采用总价承包合同时, 承包人可以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详细踏勘, 进行清单工程量的核实。通过采用“背对背”的计算办法, 由两名以上的预算工程师同时计算工程量, 以便减少漏算、错算的风险。通常来讲, 误差较大的只是工程项目的基础部分工程量的差异, 而这部分工程量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条件和承包人以往类似工程的经验, 适当计入发包人要求的风险费中或摊入合同总价中。
4) 认真编制工程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期间要编制出合理的工程报价必须做到:a.熟悉铁路工程计价依据, 如概预算定额、编制办法、工程量计价规则等。b.熟悉本次站改工程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质量及安全要求等。c.正确套用定额子目。d.合理确定工料机运及设备的单价。e.按照费用定额要求合理取费。f.做好预算复核工作。
5) 合理预测项目的风险费用。
在投标期间应对影响项目工料机及设备价格、工程数量等内在因素和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规划、不可抗力等外在因素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因素, 客观、全面地进行分析预测, 根据类似工程投标及施工经验, 预计项目潜在的物价风险、量差风险、法律风险等, 合理设定总承包风险费, 确保项目有一定的利润空间。
7结语
与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 对承包人而言, 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风险最大, 而对发包人而言, 合同风险相对较低。因此, 全面认识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 减少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纠纷, 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承发包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原则, 必将为健康、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摘要:通过对铁路工程采用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原因、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定位以及特点进行论述, 探讨了京广铁路保定站改造工程承发包双方所面临的合同风险以及风险预控措施, 以指导铁路工程项目科学有效地进行合同风险预控。
关键词:总价承包合同,特点,风险预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
[2]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3]姜兴国, 张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
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第4篇
摘 要:首先在对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的功能进行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然后再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目的,从工程项目施工全周期的角度出发,简要地阐述了基于跟踪管理理念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方法。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的规范化是当前建筑行业迅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既对当事双方有着制约的作用,同时又是对当事双方的负责任,尤其是在当下市场经济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做好这项工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筑管理;合同管理;合同信息
建筑企业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是企业对市场作出的承诺,是遵守契约精神的基础,因此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信息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企业能够适应市场规则需要、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并最终获得市场认可的基本保障。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高效和可持续的发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获得足够的份额和更大的优势,就必须加强企业的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得到维护,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因此而得到更大地提升。
一、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的功能
(一)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构建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作为一种构建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有效方式,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当前以平等主体为主要构成形式的建筑市场中,不能够依靠单一的行政命令设置法律关系,需要建设方与施工方在法律范围内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并以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的形式形成法律文书,之后由各方履行合同信息规定的义务,通过相互配合,最终完成工程施工。
(二)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明确当事人双方行为规范的有效补充。当事人双方在施工活动当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依据的是国家的建设法规,这也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之一。但是,因为建筑施工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使得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够将其中所有的施工活动囊括进来,而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内容才能够满足工程项目承包管理的不同要求。因此,合同约定也就成为了确定建筑施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另外一种方式,并以之作为除强制性法律之外的施工规范的有效补充。
(三)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合同中包含的内容与信息是当事人所约定的,但是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则是由国家承认和保护的。一旦建筑施工双方出现合同纠纷,国家司法机关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督促义务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承担对应的责任。同时,合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具体内容一部分包括国家法律规定,另一部分则来自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二、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不规范。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中的信息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对象,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由于精力的分散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地降低,没有制定并形成专业的合同管理规范规则,导致合同中的信息存在着欠准确、欠细化、不法分子利用合同的便利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出现。从施工合同的制定角度来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专业范围较多,加之合同管理还关系到项目管理系统正常开展的顺利程度,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规范的施工合同尤为必要。这要求合同信息的制定人员不但要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出色的管理能力,同时还要求他们能够遵守造价管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当前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信息主要是由发包方制定,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多考虑发包方的利益,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这对后续合同的执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意识薄弱。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结构复杂,人员素质高低不同,且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没有专业的合同管理意识,不能够认识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其一,施工合同中信息和义务的规定不统一,存在着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其二,大多数的承包人资质不达标,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信息规定,且以借助虚假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三,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承包商的情况较多,而承包商又分包给下线多个更小的承包商,这样层层转包的方式给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三)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缺乏一个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建筑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建筑市场的相关体制和规范正在持续的完善。可是相比较而言,对于施工合同的信息管理工作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就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诸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因为没有重视合同管理的信息体制建设,更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监督和管理机构,没有对合同管理的程序予以明确,因而导致了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职责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不断发生。同时,合同管理与监督工作不到位,企业没有一个完善、可执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不能对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这也是当前建筑承包企业合同信息管理存在的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这些因素都会使得合同信息管理水平低下,增加企业施工项目的管理风险。
三、基于跟踪管理理念的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方法
(一)对各项书面文件进行审查和控制。当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后,对合同中的信息进行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向合同管理人员上报。传达至分包商的所有指令及其与业主间的书面交流都必须由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将具体情况记录在案。在施工现场,往往因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随机性,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偏离预定目标的情况,若不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将会因为积少成多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总体目标与设定目标相偏离。这时,就需要基于跟踪管理理念,分析现场的实际情况,找到导致偏差的主要原因,对其中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纠正,调整执行流程和具体的执行方法。
(二)对标志性的合同及事件进行跟踪。对施工中标志性的具体合同信息及事件进行跟踪是一项极为细致的工作,该项工作需要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数量、时间和费用等进行跟踪分析,通过这种对每个阶段标志性的事件进行跟踪管理的方式,能够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执行力度,使得各项管理项目都能够得到贯彻与落实。比如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就可以及时的对它们进行深入分析,以避免由于长期的细微偏差而导致的工程建设目标偏离问题的发生。
(三)对合同跟踪管理的次序予以明确。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数量多,且各种施工日常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容易出现管理混乱的问题。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就必须对管理工作的次序予以明确,从而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协调进行。例如,对于其中高频率的管理工作,在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要有明确的管理程序,且程序的设定要依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规律,并与具体的工程建设方案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保证合同得到贯彻执行;而对于其中的低频率工作,则应该设置对应的应变程序以防患未然。
(四)构建档案管理系统对文件进行管理。在合同信息的跟踪管理工作中,随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会产生大量的文件资料,这时设置合同管理文件管理系统就尤为必要。通过设置管理系统,能够对产生的所有合同文件进行科学、系统的收集,并对这些文件进行统一的整理和保存,从而提高合同信息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李正义. 论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与风险控制[J]. 房地产导刊, 2014(31.
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第5篇
甲方:湖北中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承包经营及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及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在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就本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经营事项和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一、承包经营的工程项目概况、经营方式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①结构②层数③面积㎡
4、工程造价:
5、开工时间:年月日
6、竣工时间:年月日
(二)、经营方式: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以自己组织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完成工程,并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独立经营。
二、双方约定甲方的管理费及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的税费和支付方式
1、乙方给付甲方管理费按工程造价%元,乙方确定
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付清甲方管理费或分期付清的具体时间。
2、乙方承担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缴纳的全部税费;乙方按照整个工程需缴(交)纳数额,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按期全额交清。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开具收款的票据和缴纳税款的税票、原始凭据交由甲方公司财务。
3、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5%购置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始发票,必须交甲方公司财务入账,送交的机械设备原始发票未达到规定的比例标准,甲方按乙方欠交的发票金额换算增加收取上交管理费。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财务、固定资产及合同履行进行审查、监督。2、甲方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实施审查管理并监督乙方的正确使用。
3、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在工程项目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纠纷。在乙方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办理应为乙方出具的各种手续或证件。
(一)、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工程项目生产经营中,自己组织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独立经营。
2、乙方必须将建设方工程款拨入甲方账户,每月末将建设方拨款对账单加盖建设方财务章送交甲方。
3、乙方必须按时足额上交甲方管理费和缴纳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的税费。按时履行因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经营中的各项应付款的清偿及给付民工工资。因拖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及承包经营的管理
1、乙方在工程项目承包经营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并服从管理。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履行施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工程项目施工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单位交付的工程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2、乙方在承包经营中必须加强自身及其员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和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
3、乙方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乙方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负责人,也是主要负责人。乙方必须为自己工程项目内的员工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提供安全保障设施,为员工办理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施救,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4、乙方不得在工程建设中违规操作及有损于甲方及其建设单位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乙方违规操作及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并解除承包经营。
5、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在外借款、赊购各种材料及商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个人承担,与甲方无关。
6、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由乙方直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因自己所涉及的一切经济等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1、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等原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至甲方公司注册地法院受理解决。
六、合同份数、生效形式及期限
1、本合同内容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乙方承包经营的工程项目全部经发包方(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和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甲方:湖北中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代 表 人:
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第6篇
唐湘凌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过程中,总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的,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总承包人和第三人对于其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全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发包人在其欠付的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4月16日,华东公司城北花苑项目经理部代表华东公司与房德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华东公司承建的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房德银,工程款由房德银与华东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工程款目前尚未结算完毕。该11、12号楼瓦工清包工先是由孙守专承包施工,房德银与孙守专签订了《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施工承包协议书》,在施工过程中,孙守专因该工程需要垫资等问题退出并结算领取了15000元工程款。后来,该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由杜建友接着施工一直到工程结束。房德银一直未与杜建友结算,2月24日,杜建友因工程款问题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东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房德银个人承建以及房德银将瓦工清包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杜建友个人,该转包及分包合同均系无效合同,因此,被告华东公司应对被告房德银承担的支付原告瓦工清包工工程款责任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个人,房德银只是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其个人并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无效合同。由于华东公司是城北花苑项目的总承包人,而非工程发包人。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施工人要求其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华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二、案件来源
新沂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0660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2125号。
三、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6日,华东公司城北花苑项目经理部代表华东公司与房德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华东公司承建的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房德银,工程款由房德银与华东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工程款目前尚未结算完毕。房德银系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该11、12号楼瓦工清包工先是由孙守专承包施工,房德银与孙守专签订了《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施工承包协议书》,在施工过程中,孙守专因该工程需要垫资等问题退出并结算领取了15000元工程款。后来,该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由杜建友接着施工一直到工程结束。杜建友所雇佣的工人工资除了孙井山施工的外墙粉刷人工费81000元由原告向房德龙借款予以支付外,其它人工费未予支付,房德银也一直未与杜建友结算。202月24日,杜建友因工程款问题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德银、华东公司支付其清包工人工费701627.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期间,新沂市城北花苑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人工费经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为:11号楼造价388169.10元、12号楼造价262511.23元,合计650680.33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房德银与华东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由被告房德银与被告华东公司进行结算,被告房德银也进驻工地进行工程实际管理,对外具有工程承包人的公示效力。因此,被告房德银应当是城北花苑11、12号楼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原告杜建友应系该工程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分包人。该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人工费经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11号楼造价388169.10元、12号楼造价262511.23元,合计650680.33元。其中已支付孙守专的15000元工程款应予扣除。本案原告应得的清包工工程款为635680.33元,该款被告房德银应予支付。原告申请对该工程进行评估费用44500元也应由被告房德银负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东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房德银个人承建以及房德银将瓦工清包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杜建友个人,该转包及分包合同均系无效合同,因此,被告华东公司应对被告房德银承担的支付原告瓦工清包工工程款责任负连带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房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杜建友支付新沂市城北花苑11、12号楼瓦工清包工工程款及该工程的评估费用合计680180.33元,被告华东公司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房德银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责任。
第一、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个人,房德银只是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其个人并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无效合同。由于华东公司是城北花苑项目的总承包人,而非工程发包人。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施工人要求其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华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第二、房德银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责任。
本院认为,房德银主张,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张成建、刘彬系合伙关系,并实际进行施工,其本人只是名义上的项目经理,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房德银系以个人名义与华东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其主张的被上诉人与张成建、刘彬之间的合伙关系存在与否,均不能对房德银与华东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产生影响。由于房德银个人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其与华东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房德银与华东公司支付工程款。
关于房德银主张的工程款已付清的问题,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房德银只提供了张成建与刘彬向房德龙借款的借据以及(2011)新民调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而没有其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任何证据。房德银主张,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是合伙关系,其向该两人支付工程款后就不应再向被上诉人进行支付。对于房德银主张的合伙关系,其只提交了施工期间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仅凭会议记录,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系合伙关系。因此,房德银关于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是合伙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房德银未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结算完毕,原审法院判决其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第7篇
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杜建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过程中,总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的,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总承包人和第三人对于其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全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发包人在其欠付的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4月16日,华东公司城北花苑项目经理部代表华东公司与房德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华东公司承建的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房德银,工程款由房德银与华东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工程款目前尚未结算完毕。该11、12号楼瓦工清包工先是由孙守专承包施工,房德银与孙守专签订了《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施工承包协议书》,在施工过程中,孙守专因该工程需要垫资等问题退出并结算领取了15000元工程款。后来,该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由杜建友接着施工一直到工程结束。房德银一直未与杜建友结算,2011年2月24日,杜建友因工程款问题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东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房德银个人承建以及房德银将瓦工清包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杜建友个人,该转包及分包合同均系无效合同,因此,被告华东公司应对被告房德银承担的支付原告瓦工清包工工程款责任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个人,房德银只是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其个人并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无效合同。由于华东公司是城北花苑项目的总承包人,而非工程发包人。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施工人要求其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华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二、案件来源
新沂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0660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2125号。
三、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6日,华东公司城北花苑项目经理部代表华东公司与房德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华东公司承建的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房德银,工程款由房德银与华东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工程款目前尚未结算完毕。房德银系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该11、12号楼瓦工清包工先是由孙守专承包施工,房德银与孙守专签订了《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施工承包协议书》,在施工过程中,孙守专因该工程需要垫资等问题退出并结算领取了15000元工程款。后来,该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由杜建友接着施工一直到工程结束。杜建友所雇佣的工人工资除了孙井山施工的外墙粉刷人工费81000元由原告向房德龙借款予以支付外,其它人工费未予支付,房德银也一直未与杜建友结算。2011年2月24日,杜建友因工程款问题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德银、华东公司支付其清包工人工费701627.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期间,新沂市城北花苑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人工费经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为:11号楼造价388169.10元、12号楼造价262511.23元,合计650680.33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房德银与华东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由被告房德银与被告华东公司进行结算,被告房德银也进驻工地进行工程实际管理,对外具有工程承包人的公示效力。因此,被告房德银应当是城北花苑11、12号楼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原告杜建友应系该工程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分包人。该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人工费经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11号楼造价388169.10元、12号楼造价262511.23元,合计650680.33元。其中已支付孙守专的15000元工程款应予扣除。本案原告应得的清包工工程款为635680.33元,该款被告房德银应予支付。原告申请对该工程进行评估费用44500元也应由被告房德银负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东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房德银个人承建以及房德银将瓦工清包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杜建友个人,该转包及分包合同均系无效合同,因此,被告华东公司应对被告房德银承担的支付原告瓦工清包工工程款责任负连带责任。据此判决:
(一)、被告房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杜建友支付新沂市城北花苑11、12号楼瓦工清包工工程款及该工程的评估费用合计680180.33元,被告华东公司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房德银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责任。
第一、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个人,房德银只是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其个人并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无效合同。由于华东公司是城北花苑项目的总承包人,而非工程发包人。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施工人要求其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华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第二、房德银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责任。
本院认为,房德银主张,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张成建、刘彬系合伙关系,并实际进行施工,其本人只是名义上的项目经理,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房德银系以个人名义与华东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其主张的被上诉人与张成建、刘彬之间的合伙关系存在与否,均不能对房德银与华东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产生影响。由于房德银个人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其与华东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房德银与华东公司支付工程款。
关于房德银主张的工程款已付清的问题,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房德银只提供了张成建与刘彬向房德龙借款的借据以及(2011)新民调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而没有其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任何证据。房德银主张,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是合伙关系,其向该两人支付工程款后就不应再向被上诉人进行支付。对于房德银主张的合伙关系,其只提交了施工期间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仅凭会议记录,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系合伙关系。因此,房德银关于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是合伙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房德银未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结算完毕,原审法院判决其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
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第8篇
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业主以设计单位施工图为依据组织施工招标,将所有施工任务发包给同一个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总包施工单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对合同进行履约,经业主认可,施工总承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总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满足资质要求的分包人;目前该管理模式采用范围较广,因此,施工总承包商如何做好合同管理显得异常重要。
1 施工总承包合同特点
1)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承担的风险较参建其他各方要大。2)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发包人、承包人的处理合同事务的能力要求较高。3)明确了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如果工程变更等级未达到Ⅰ类,则风险报酬通过风险包干费体现,不再另行计量。4)合同履行过程中,计量方式较独立,一般仅与工程量清单关系密切。另外,合同总价款较固定,只要工程变更等级未达到Ⅰ类,则结算的价即为合同总价款。5)大大减轻了业主方的工作,业主方更容易进行投资控制,而对施工方各方面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要求较高。
2 施工总承包合同下施工方合同管理特点及潜在风险
2.1 施工方合同管理特点
近几年,铁路建设项目单个标段管段长、施工技术含量高、合同管理复杂。铁路工程施工方合同管理特点如下:
1)合同管理连续、不间断。铁路工程建设工期长,整个建设过程中施工方合同是连续、不中断的,直到合同终止。2)铁路工程单个标段招标工程数量大,合同价款较大。铁路建设项目单个标段管段长、招标工程数量大,合同价款较大,施工方合同管理对成本影响效果显著。3)施工方合同管理不能一成不变。铁路工程建设规模大、施工复杂,影响施工的因素复杂、繁琐,合同可能会频繁变更。施工方合同管理应按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动态调整,不能一成不变。4)施工方合同管理往往较复杂。同一铁路项目参建单位(包括劳务协作单位)较多,施工合同文件、条款较多,合同履行过程复杂,合同管理任务繁琐。5)施工方合同管理具有不确定性。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工期长,涉及各方各面,施工合同管理受各方面影响明显、风险大。6)合同管理涉及面较广。施工方合同管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成本等管理起制衡作用。施工方合同管理还要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进行分包管理,过程中应加强管控力度,坚决制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为,防止分包失控。
2.2 施工总承包合同潜在风险
施工总承包合同是业主方与施工总承包方之间,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建造任务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施工方而言,合同潜在风险有:
1)法律法规发生改变所造成的风险。大型铁路项目往往穿越多个省、市,有些甚至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因此,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施工方合同管理可能遇到同一工程项目所处地区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发生改变的情况,如果未对该部分费用的变化做出明确,则施工单位将会承担相应的风险。2)建设标准发生变化时计价程序未进行调整。近几年,铁路建设进入跨越式发展,但其计价标准始终未根据外界情况进行及时调整,与建设标准的变化不相宜,这种情况引起的费用变化在合同中未充分体现。3)设计单位动态调整设计所造成的风险。铁路工程项目招标大部分使用初步设计图或招标专用图,设计图的精细度及深度往往与最终施工图存在差异,因此导致的工程费用变化不能得到调整。4)市场经济下基价变化造成的风险。铁路工程项目人、材、机单价一般以编制期为基础,但概算价与市场价存在较大差异、建设工期越长差异越明显;仅主材和燃料费可以以公布的信息价进行调整,但调整力度跟不上市场变化节奏;另外,没有政策可以对地材价格进行调整,不可避免的致使承包商亏损。5)工程量变化产生的风险。施工总承包下计量依据为工程量清单,因此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较清单数量发生变化时存在不能计量的风险。6)审计风险。工程结算以工程量清单为重要依据,但合同履行结束后往往不可避免的存在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存在差异的情况,无论差异大小,负变更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当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清单数量时存在审计风险。
3 施工方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及潜在风险控制措施
3.1 加强铁路工程施工方合同管理的措施
加强铁路工程施工方合同管理需要“两手抓”,一手抓劳务分包、一手抓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对施工企业的经营非常重要:1)完善劳务分包管理制度。2)加强劳务分包合同动态管理、过程监督。3)严格执行劳务分包合同范本。4)严格、严肃对待劳务分包合同审批。
专业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加强:1)不断健全施工合同管理体系。2)严格执行铁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范本,规避风险。3)加强风险超前管理、超前预测、提前引入风险规避机制。
3.2 施工总承包合同潜在风险防范措施
3.2.1 投标前加强合同风险预估
组织专业团队对业主方招标文件进行研究,组织各专业人员调研施工现场各项状况,对合同的不利因素及潜在风险进行充分预估,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初期对风险进行预估、预控。
3.2.2 与业主方充分沟通,规避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多与业主方进行沟通协调,通过针对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据实据理的沟通,取得业主方的充分理解,从合同“开口”处入手抵消部分合同风险,平衡施工方的责与权,合理规避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3.2.3 加强合同风险的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非常重要,能够有效防范和规避合同风险。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1)树立积极的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完善企业内部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各种可预见风险的特点,提前分析,分类甄别,科学评估,辨识。要认真细致地做好风险管理预案、决策、控制和监督。2)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充分研读、剖析、理解合同,及时合法合规的办理变更索赔等事宜,依法规避或降低合同风险。3)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合法合规的采取应对措施对合同风险进行化解、转移、规避、削减或降低。4)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科学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搜集相关资料及文件并做好记录,充分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以应对不可规避的经济风险。5)提倡全过程合同管理,强化全员配合,做好过程中验证资料的完善、闭合、签认,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 结语
与其他常见的合同形式不同,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对施工方而言风险最大,因此,全面认识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特点、风险,加强合同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纠纷,有利于工程建设健康、顺利的进行,同时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素质、增强施工企业的竞争能力。
摘要:针对铁路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进行了探讨,从施工方角度说明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特点,提出了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并阐述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对潜在的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和规避,以确保施工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铁路,总承包,施工方,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1]周建荣.浅谈铁路工程的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2010,36(9):208-209.
[2]贾雪芳.关于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探讨[J].山西建筑,2011,37(2):240-241.
[3]姜兴国,张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