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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管理制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供热计量管理制度(精选6篇)

供热计量管理制度 第1篇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为加强供热收费管理,确保供热收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集中供热收费由集团公司经营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地市公司供热客服部具体实施。

二、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新入网用户供热收费管理内容和要求:

1、供热申请的提交与审核

已实施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和已完成集中供热施工的新用户,在申请供热前,需按供热申请流程填报《热用户供热申请表》(详见附表1)。客服部在接受热用户供热申请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2、供热申请的受理与回复

供热客服部对热用户提交的《热用户供热申请表》审核确认后,开具《供热申请受理回执》(详见附表2)。热用户留一联,客服部留一联。供热客服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热用户提出的供热申请是否可行进行回复。

3、供热面积的核查

供热客服部牵头组织技术、财务、经营等部门对热用户供热申请中提出的供热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复核。若实测面积等于或小于热用户申请的供热面积,则按照供热申请面积办理;若实测面积大于供热申请面积,则由供热客服部与申请供热用户进行具体协调,并进行二次实测、复核,并最终完成供热面积的确认。

4、供热审批

实测供热面积确认后,由供热客服部填写《热用户供热审批表》(详见附表3),并按审批流程报审。

5、签订供用热合同

《热用户供热审批表》审批结束,由供热客服部与申请供热用户协商供用热合同的有关条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供热客服部起草《供用热合同》,并按合同报审流程进行报审。

6、收费及收费确认

《供用热合同》签订后,供热客服部填报《热费交纳开票审批单》(详见附表4)到公司财务部开具收据或发票并转交热用户。热用户按照集中供热合同约定收费条款,到公司财务部进行交费或通过支票、网银的方式向公司财务部转账交费。供热客服部持《收费查询单》(详见附表5)到公司财务部核查交费情况。热用户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的热费到账后,供热客服部将收费信息录入收费信息台账。热用户未及时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热费,由供热客服部负责督促收交。

7、实施供热

热用户按合同约定交纳热费并经财务确认无误后,供热客服部向总调度室下达。总调度室按照通知要求,具体安排实施供热有关事项。

(二)供热收费管理内容和要求

1、在每年供热前一个月,由地市公司办公室组织召开供热专题经理办公会议,就冬季供热有关事项进行总体安排。

2、地市公司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题会议精神,就供热试水打压和热费交纳等有关事项,拟定通知,要求热用户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通知内容通过有线电视和各供热小区张贴通知,以及与供热小区物业公司对接,将供热通知传达到各供热小区热用户。

3、供热客服部根据供热专题会议精神,安排热费收交的具体事项。可通过设点设人,由物业公司统一收交等形式,保证热费的足额收交。

4、由供热客服部联系各物业小区,确定二次管网试水打压的时间,并通知地市公司工程部安排转热对各供热小区二次管网试水打压进行旁站监督。试水打压、稳压符合供热要求后,经情况反馈供热客服部。

5、热用户足额交纳热费后,由供热客服部下达开启热用户封闭阀通知单,由维检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对热用户封闭阀进行开启。

供热入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供热入网管理,确保供热入网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职能。

供热入网由集团公司经营部监督管理,由各地市公司客服部具体实施。

二、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供热入网申请的提交和审核:

热用户申请供热入网,需按照《供热入网须知》填写《热用户供热入网申请表》(详见附表1),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供热客服部对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审核。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土地使用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供热小区平面布置图;

8、单项建筑物平面图;

9、采暖设施布局图;

10、建筑图纸(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以上供热入网提交资料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供热入网申请的受理 热用户填报《热用户供热入网申请表》并提交以上相关资料后,供热客服部工作人员填写《热用户供热入网申请受理单》(详见表2),存根联由客服部留存备查,回执联转交热用户。

(三)供热施工踏勘

供热客服部根据热用户供热入网申请和提交资料,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协调公司工程部、技术部、运行主管、所在供热小区换热站站长,具体安排供热踏勘事宜。供热踏勘的主要内容为:

1、申请供热施工小区是否需要单独建站;

2、与现有管网、换热站的距离;

3、一次网、二次网管线的走向情况;

4、小区供热热计量结算表的安装位置;

5、室内采暖方式等。

供热踏勘结束后,由技术部牵头填报《现场踏勘报告单》(详见附表3),由参加踏勘部门负责人或代表在踏勘报告单上签字确认。由技术部牵头组织,客服部配合编制基本供热方案,技经部根据基本供热方案编制工程概算,汇总提交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四)供热方案审核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依照技术部提交的《现场踏勘报告单》、基本供热方案和工程概算,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同意供热,并对基本供热方案进行讨论。供热客服部根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协调技术部、工程部进一步完善供热方案,与申请供热入网用户协商签订入网合同有关条款。

(五)供热入网审批

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热用户供热入网申请后,由客服部通知用户提交分户花名册、分户面积图纸或登记表,供热客服部和稽查队根据用户提交的分户花名册和分户面积图纸,深入现场进行实测、复核,填写《供热面积复核表》(详见附表4)。用户填写《供热入网审批表》(详见附表5),并签字盖章(审批表一式四份,用户、工程技术部、供热客服部、财务部各留存一份)。

(六)施工设计和预算

供热客服部将相关资料提交技术部,向技术部提交供热施工设计申请。由技术部会同工程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纸设计。之后,由技术部牵头组织工程、运行、采供等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在此基础上由工程部制定和完善施工方案,由技术部编制工程预算并上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并安排供热客服部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入网合同。

(七)交费和交费确认

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入网合同后,供热客服部填报《供热入网施工费用开票审批单》(详见附表6)到公司财务部开具收据或发票并转交热用户。热用户按照供热入网合同约定收费条款到公司财务部进行交费或通过支票、网银的方式向公司财务部转账交费。供热客服部持《收费查询单》(详见附表7)到公司财务部核查交费情况,用户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的施工费到帐后,供热客服部将收费信息录入收费信息台账。热用户未及时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供热施工费用,由供热客服部负责督促收交。

(八)项目启动会的组织

热用户按合同约定交纳施工费用确认后,由供热客服部牵头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项目启动会由公司技术、工程、采供、运行、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项目启动会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物资供应、施工、技术的全面安排和动员。

供热计量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 **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 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 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第十三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已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代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热用户除外。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使用的供热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348—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因执行供用热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

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因供热单位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减收用热费。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楼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采取防寒保护措施;每年用热前,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保证用热设施完好。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

(二)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汽装置;

(三)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五)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第三十条 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照“成本+税金+微利”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执行。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的界限以入户总仪表为准,入户总仪表及其以外的设施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入户总仪表以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房屋产权人或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用热设施。

第三十三条 热计量器具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检测鉴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负责维修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供热单位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供热管理人员入户巡检用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由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施工,并在施工期限内到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

第四十条 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埋设线杆;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

(五)排放污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或者启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

(二)应当建设集中供用热设施而未建的。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运行中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缩短供热期的;

(三)发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期仍不恢复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 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

(二)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热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供热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浅谈供热计量与供热节能 第3篇

供热节能是在供热技术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 推动了供热技术的发展。分析国外供热发展历程, 发现供热计量技术是在技术技能发展空间较小的情况下发展而来的, 目的是通过经济杠杆原理, 鼓励用户节能。为了更好的发展供热节能将变流量等技术引入供热系统, 实现了技术节能。由此可见, 供热单位只有改善系统运行维护状况, 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才能做到系统节能, 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

1 具体技术的实践应用

供热计量是以集中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 以适应用户热舒适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 以保障供热方和用热方双方利益为目的, 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 实现按户计量和收费。因为, 之前的用户住宅建筑供热系统存在一定的弊端, 供热计量系统将居民的住宅建筑的供热系统改装成独立的循环系统, 把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安装在循环系统内, 是为了方便居民生活, 让热用户居民根据天气变化、经济条件等外在因素调节室内温度, 满足用户的需求。这种方式不但能够实现供热节能, 还可以提高系统的工作效率, 培养供热方和用户的节能意识, 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因此, 供热计量技术是实现节能的前提。

1.1 计量技术

热计量技术有很多, 但是本文我们主要探讨两个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热计量方法和用户热分摊法。

1.1.1 热计量方法

热计量方法是将集中供热系统中的热源、热力站、楼栋 (一栋楼或建筑类型、维护结构和用户分摊方法相近或相同的几栋楼) 或用热单户作为各供、用热方的热量结算点, 安装热量表, 进行热计量。

1.1.2 用户分摊法

用户分摊法主要有四种计量方法:散热器热分配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户用热量表法, 这四种方法是应用主要是为了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 实现节能的目的。笔者就四种方法简要阐述。

散热器热分配法:通过安装在每组散热器上热分配计所测量的散热量比例关系对建筑总用热量进行分摊。

流量温度法:利用每个立管或分户独立系统与热力入口流量之比相对不变的原理, 通过现场测出的流量比例和各三通前后的温差来分摊总用热量。

通断时间面积法:通过安装在每户分环水平支路上的室温通断控制阀, 按每户累计通断的时间, 结合供热面积进行总热量的分摊。

户用热量表法:通过每户户用热量表所测量的热量直接进行计量或对建筑物总热量进行分摊。

1.2 调节控制技术

自供热计量应用在热用户中, 通过主动调节阀门来控制流量, 大大提高了用户的节能意识, 实现了节能的目的。因为用户阀门的开启导致流量发生改变, 进而影响到其他用户的流量发生变化, 容易出现动态水力失调的现象, 因此, 供热计量系统的设计要具有良好的、稳定的调控性, 用户可以随时随地根据需要调节室内温度和用热量。

1.2.1 热源和热力站的调节控制技术

1.2.1. 1 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传统的热源热力站的工作人员凭借个人经验进行供热, 这种方式浪费了大量的能源, 没有根据具体的天气变化科学的调节供热量。而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 根据室外天气变化然后结合供热参数的反馈, 自动调节热负荷让其与供热量相匹配, 这种自动控制装置实现了优化运行、按需供热, 降低了能源的消耗。

1.2.1. 2 变水量系统的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意在使水泵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实现高效节能的目的。

1.2.1. 3 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

因为有些热用户位置相近、用热规律相似, 可以设置循环系统或控制系统, 这样可以分时分区的调节控制能够达到节能的效果。

1.2.1. 4 新建热力站宜采用小型的热力站或者混水站。

因为小型的热力站供热面积相对较小, 容易调节, 利于节电节能, 混水站的效果比小型热力站明显。

1.2.2 楼栋调节控制技术

1.2.2. 1 水力失调是造成供热质量差和能源大量浪费的主要原因, 实现平衡是提高管网输送效率, 降低系统能耗, 满足住户热舒适度要求的基础。供暖系统只有在具备了水力平衡的前提下, 变流量、气候补偿和室内温控计量等节能技术才能起到节能作用, 并在热源处真正的体现出节能效果。

1.2.2. 2 既有建筑进行热计量改造时, 常会增加阻力, 造成水力失调和系统资用压差不足的现象, 需进行水力平衡及压头的校核, 看是否需要提高管网循环水泵扬程和或增设加压泵等补偿措施。

1.2.3 室内调节控制技术

室内调节控制技术是保证供热计量的基础, 我们知道任何节能技术都不是单独存在的, 而是通过综合应用来实现节能效果。系统平衡是节能和舒适的前提条件, 室内温控是节能和舒适的重要手段。室内调节控制技术是指用户通过主动调节供暖系统中的调节阀, 以满足自身需求。而传统的室内供暖安装使用的手动调节阀, 虽然能够调节室内的供热量, 但是由于缺乏感温元件和自力式动作元件, 难以实现自动调节, 这样的供暖装置不仅不能有效利用室内的自由热, 还降低了节能效果。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是无需外加能量即可工作的比例式调节控制阀, 通过改变采暖热水流量来调节控制室内温度。当房间有辅助热源时 (如白天的太阳光及其他发热体等) 阀门会自动关小使散热器的进水量减少, 最终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笔者希望可以通过以上技术的应用, 从热源或热力站、楼栋、室内各个环节充分利用供热计量实现供热节能的目的。

2 结论

我国为了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政策, 意在强化供热计量的责任主体。从我国采取的举措中可以看出国家在供热计量和节能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因此, 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推进供热计量的发展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JGJ173-2009) (第一版) [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 4.

[2]供热计量技术导则.2008, 10.

[3]项志刚, 项志强, 项明.供热计量技术浅谈[J].区域供热, 2009 (4) .

浅析供热计量与温控技术 第4篇

【关键词】温控;热计量;热水供热系统

0.前言

目前国内住宅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房屋建筑及住宅建设的快速增长是以资源和能源的高消耗为代价换取的。当前由于我国建筑物的保温隔热和气密性能很差,供暖系统热效率低,只有坚决采取节约能源的措施才能维持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供暖体制改革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与供热收费改革密切相关、互为充分的必要条件就是温度控制与热量计量的发展问题。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也是节能与环保事业发展的要求。在这里,我们提出以下若干问题,以便热改和温控计量工作正确顺利地发展。

1.关于温控与热计量的关系

以我国供暖现状,采暖能耗指标是同类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的3-5倍,而且供暖效果也远远不如,能耗大量浪费的原因中固然有百姓用户节能意识淡薄、收费体制不能刺激节能,但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我们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的落后。如果不提高自身能力水平,而一味地追求收费,就是将自身水平落后造成的浪费转嫁给消费者,这样显然不合理,也不利于节能工作。按热收费,比以前进步了,实现了交易公开的原则,但是用户不能主动控制以实现节能,也就是不能主动地去省钱或是选择其他方式供暖,违背了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很易造成矛盾,挫伤或阻碍供暖节能技术的发展,不利于供热改革。我们认为正确的做法是温控与热量并重,相辅相成,甚至温控更加重要。供热单位先提高自身水平,提高室内热舒适度,也就是提高服务质量,再合理地向用户收费,促节能事业发展。

2.热计量方法

2.1直接测定用户从供暖系统中用热量

该方法需对入户系统的流量及供回水温度进行测量。采用的仪表为热量表。该方法的特点是:原理上准确,但价格较贵,安装复杂,并且在小流量时,计量误差较大。

2.2通过测定用户散热设备的散热量来确定用户的用热量

方法是利用散热器平均温度与室内温度差值的函数关系来确定散热器的散热量。该方法采用的仪表为热量分配表,常用的有蒸发式和电子式两种。其中蒸发式热分配表的特点是:价格较低,安装方便,但计量准确性较差。目前在丹麦、德国广泛采用。电子式热量分配表的特点是:计量较准确、方便,价格比热量计量表低,并且可在户外读值。

2.3通过测定用户的热负荷来确定用户的用热量

该方法是测定室内外温度并对供暖季内的室内外温差累积求和,然后乘以房间常数(如体积热指标等)来确定收费。该方法采用的仪表为测温仪表。但有时将记忆散热器温控阀的设定温度作典型室内温度而将某一基准温度作室外温度。该方法的特点是:安装容易,价格较低。但由于遵循相同舒适度缴纳相同热费的原则,用户的热费只与设定的或测得的室温有关,而与实际用热量无关因此开窗等浪费能源的现象无法约束,不利于节能。

3.温控设备

用户室内的温度控制是通过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来实现的。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是由恒溫控制器、流量调节阀以及一对连接件组成,其中恒温控制器的核心部件是传感器单元,即温包。温包可以感应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而产生体积变化,带动调节阀阀芯产生位移,进而调节散热器的水量来改变散热器的散热量。恒温阀设定温度可以人为调节,恒温阀会按设定要求自动控制和调节散热器的水量,从而来达到控制室内温度的目的。

4.适合热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主要形式

4.1适合热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该具备的条件

4.1.1系统必须具有可调性,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分室控制温度

4.1.2与调节功能相应的控制装置

这是保证调节功能实现的必要条件由于室内系统的调节,原有的定流量系统成为变流量系统,系统工况变化较大。若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无法满足用户需要

4.1.3每户按热计量功能

每户用热量应可计量,用户按用热量计量收费,调动用户自身的节能意识。

4.2适合热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形式

适合热计量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沿用传统的垂直的上下贯通的"单管式"或"双管式"系统;另一种是适应按户设置热量表形成的共用的供回水立管和分户独立系统相结合的新形式

4.2.1垂直式单管系统

改造旧有顺流式单管系统为跨越式单管系统、带温控阀的可调节系统,是旧系统改造极易可行的一种方式。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加两通温控阀,一种加三通温控阀。这种系统的热计量设备是在一栋楼或小区的总入口处设楼用热量表,在每个散热器上设蒸发式或电子式热分配表。

4.2.2垂直式双管系统

由于双管系统存在的垂直热力失调原因,过去往往只应用于4层及以下采暖系统。由于双管系统本身具有可调节性,因此只在每组散热器入口处安装温控阀就可以了。这种系统的热计量装置和垂直式单管系统的相同,即一栋楼或小区的总入口处设楼用热量表,在每个散热器上设蒸发式或电子式热分配表。

5.适合热计量的室外供热系统及其控制

由于按热量收费,主动调节温控阀以节省热量将成为热用户的自觉行为,由此产生的室内系统的变化,使采暖系统由原来的定流量系统成为了变流量系统。外网若仍采用原有的定流量控制方式,不能满足需要,必须进行相应改进

5.1适合热计量的室外供热系统形式

集中式热力站初投资低、便于集中管理。建筑入口设小型组装式热力站的形式初投资较高,但运行费用较低,调节灵活。所以在确定供热方案时,应从投资、运行的经济性与其功能两方面综合考虑,选择最优方案。

5.2适合热计量的室外供热控制方式

在实施按热计量收费后,室内系统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有共用立管且户内为双管系统,另一类是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或者是有共用立管且户内为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在温控阀调节后,这两类系统对总流量的影响是不相同的。对于第一类系统,在入口定压差的情况下,是理想的变流量系统,外网应采用相应变流量控制方式,即在采用质调节的同时,应采用控制水泵转速的方法,使供热系统实现无级变流量运行。控制水泵变频调速的方式有很多,较合适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控制最不利环路供回水压差恒定;另一种是控制热力站进出口压差恒定。当流量变化很大时,前者调速节能效果较后者要好,而后者更易实现。第二类系统,系统的总流量基本不变,因此要求定流量,只进行质调节。一般可以在用户入口加流量限制器,保证系统定流量,满足用户要求,而对于分散的小型热力站,由于系统小,所以只要二次循环泵定流量运行就可保证用户要求。

6.热费征收不能单独依据热量表读数

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热费征收主要应依据热量表读数,但单独依据热量表记录收取热费又是不合理、不公正的。住户所处部位不同,外围护结构朝向不同、面积大小不一,形成的热负荷差异较大。由于这部分热量不可能单独计量,故只能采用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办法进行处理。 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热费征收是一项非常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大部分可按热量表记录收取,相当一部分应由大家分摊。究竟按多大比例分摊,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除住户所处部位不同外,还有部分采暖用户间歇使用或较大幅度调节室温引起另一部分用户户间传热量增加等,都需要进行认真分析、计算、论证和研究。国家和地方应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出台热量收费实施办法和细则,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明确、合理、详细的规定,尽量使热费征收工作做到科学、合理、公正。■

【参考文献】

[1]贺平,孙刚.供热工程(第三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

[2]张德良.浅析供暖用户热计量的意义.2004.2.

供热采暖取暖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随着供暖期的临近,连日来,吉木萨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教育局联合对全县各学校冬季供暖工作前特种设备安全进行检查,确保学生的冬季供暖。

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先后到老台小学、三台小学和泉子街中学等六所自供暖学校的小型常压供暖锅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了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锅炉工是否具有从业资格及上岗情况,锅炉相关运行、交接班和维护保养记录等。经查,各学校供暖校锅炉使用的压力表已经过检定,但个别学校没有锅炉管理制度、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锅炉相关运行记录、交接班和维护保养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相关学校限期整改,确保供暖锅炉安全运行和使用。与此同时,还对全县四家热力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供热采暖取暖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取暖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一、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二、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三、非当班人员,未经带班人员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四、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五、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插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六、锅炉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七、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2、巡回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二、检查上煤机、除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C)。

三、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四、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五、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是否正常。

六、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七、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八、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九、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十、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内。

3、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二、交接班者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三、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四、交班者要作到“五交”和“五不交”。五交是:

1:锅炉燃烧、压力、水位和温度正常; 2: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3: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4:锅炉运行记录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 5:锅炉房清洁卫生、文明生产。五不交是:

1:不交给喝酒和有病的司炉人员;

2: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不交; 3: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班; 4:交班人员不到位时,不交给无证司炉; 5: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五、交接班时,由双方共同按巡回检察路线逐点逐线检查,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记录在案。

六、交接班要交上级有关锅炉运行方面的指令。

七、交接班在交接记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素材

(三)——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要遵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建立健全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定锅炉房专(兼)职负责人进行管理。

2、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锅炉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4、使用锅炉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5、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6、交接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正常。

7、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锅炉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持锅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2、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应有具有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安装。锅炉安装必须接受当地锅炉安全检查部门的监督,经验收合格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3、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4、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

5、锅炉设备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运行的常压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

6、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7、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锅炉房安全、卫生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等其它杂物,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4、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许锁住或拴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5、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6、锅炉用煤、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7、锅炉房地面、墙壁、门窗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8、煤厂、渣场要分开使用,煤堆、渣堆要定期洒水,堆放整齐。

9、主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运行记录、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锅炉工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做好交接班记录,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有事请假。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努力学习锅炉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三、定期对锅炉和附属设备进行保养,随时检查暖气片和管道,保证正常供暖。

四、保证锅炉房设备及室内外的环境卫生,随时清理炉灰,确保炉内外清洁。

五、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其责任,按价赔偿。

供热调度制度 第6篇

近几年来,由于省、市各级领导的重视,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作人员的努力,我省各市的供暖条件、供暖工作管理有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但由于在供暖工作中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使供暖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人民群众还有许多意见,有关的投拆要求还屡见不鲜。供暖工作集中起来看,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不能如期供暖;二是供暖温度不达标;三是提前停供;四是部分地方存在收费不合理现象。

四个方面的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主管供暖所部门群众责任感缺失,管理不到位;二是供暖单位追求经济利益,对其又监管乏力;三是现行供暖管理制度设计缺乏对群众权益的保护。

综合几年来供暖工作的实践,群众意见最大、反映最集中的是供暖温度不达标。供暖温度不达标,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所致:一是供暖设施在供暖期内经常出现故障,热源中断或间歇中断;二是部分供热企业,为降低成本,采取分时段供热的方式供暖,因司炉时间短,造成出水温度不高,住户家中达不到标准温度;三是地源泵供热方式设计存在缺陷,自来水供应不足,部分地区供热受电厂制约,造成供暖不达标;四是当年供暖户,由于开发单位、物业、企业和供暖单位推诿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造成供暖不达标;五是个别地方,政府对供热企业补贴不到位,供热用电价格未实行商用和民用分开,煤炭价格上涨,企业运行成本提高,负担过重;六是用户未经企业允许私改供暖设施,影响热循环;七是部分供热管线老化,受供房屋保温效果差等原因。

鉴于上述原因,为解决供暖工作上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对供暖工作的管理力度。现行供暖办、房产局等管理部门,对供暖工作要综合治理,统筹安排,管好供暖每个时期的各个工作环节。待供期,对储煤、收费、维修等工作要进行全面调度,制定完善的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的有关规定;对群众投诉、遗留问题、供暖隐患、低温区域整治、管网改造等要落实到位。在供暖期,要集中抓好供暖温度标准的实施,不要坐等用户上门投拆,而要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巡视,对供暖不达标、供暖方式(如分时段供热方式)有违用户利益的,要坚决制止,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纠正。

二、要组织供暖用户单位和社区群众参与供暖的管理工作,给供暖直接的感受者以表达诉求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平台,通畅供暖管理部门和群众之间的联系,及时发现、纠正供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一些比较好的市里作法看,主要是设立供暖联络员制度。在供暖承担的区域范围内,从单位、社区选用联络员,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对负责供暖的单位或企业进行监管。

三、健全完善对供暖工作监管的制度建设。

一是落实供暖保障金制度。供暖单位按照供热面积缴纳一定比例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实施对供热问题退费和处罚。二是实行主管供暖部门和供暖联络员对供暖单位实行双重监管制度,对供暖锅炉运行、室内温度进行动态监测,保障供暖的监察效果。三是实行退款的常态制度。对推迟供暖、提前结束供暖、运作中停供、温度不达标等问题,用户有权提出费用损失退还,具体退还款项可依据供暖质量现场动态监测的结果及现场专家作出的结论,确认供暖企业向供暖用户退还取暖费的数额,维护供暖用户的利益。四是落实特许经营,新 入网,供暖工程验收制度。坚持严格市场准入,细化行业管理依据,对设备检修后,必须提供专业部门验收凭证,确保供暖质量。

四、建立长效的定期的抽检机制。供暖主管部门要会同供暖监督联络员,定期抽查供暖范围内的小区、单位供暖情况。收集用户对供暖的意见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供暖运转、温度达标信息。对用户意见大、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除限期整改、追究责任、经济处罚外,要做为负面典型予以新闻曝光,直至取消供热经营权。

五、加强和完善供暖投诉机制。要设立供暖专用热线,建立专门投诉中心,坚持24小进值班。除主管部门和群众代表参与外,大型供热单位,要派员进驻,听取和收集反映。对群众的拆求,要规定解决时限。用解决问题的实际,体现供暖工作是件民生大事的地位。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结果、个个有反馈。不得互相推诿。要体现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重视、对民意的尊重、对人民的歉疚。

六、与时俱进,逐步实现科学管理,解决供暖问题。

历年来,供暖工作群众反映集中的、影响群众安居的是供暖温度不达标问题。由于时令的问题,用户对室内温度需求的差异,用户和供暖单位及主管部门始终有着不同的认识。如何科学的管理供暖问题,让人民满意,已摆在我们面前了。现行最佳的选择就是实行按热量计费的办法,改变现行的单纯以追求最低供热达标的被动局面,做到根据人民群众需要供热。

七、供暖时限要从实际出发,适时调整。辽宁地区每年供暖时间和停供时间要和气候变化相适应,给人们以人性化的关怀。每年气温从10月中旬左右就降到零度以下,而来年的4月中旬,天气还虽暖犹寒,人们只有挨冻时日,所以是否能灵活把握供暖和停供时间。

八、从方便人民群众出发,减少采暖费报销程度。最好将采暖费由暗补变为明补,把现行的采暖费打入工资,实行个人交费,减少到单位报销的环节。于此同时,在采暖费的报销上,男女职工应有同样待遇。

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供热行业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文号:威燃热管发 [2011]15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3-30 阅读:351次

各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市直供热企业:

现将《关于全省供热行业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认识“供热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规范化考核表(试行)》逐项抓好落实。各供热企业要做好自查工作,各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于每年4月15日和9月30日分两次将考核结果及自查报告报市燃气热力管理处,市燃气热力管理处将对各市区考核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全市通报。

关于印发《全省供热行业管理规范化 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

为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强供热行业管理,促进供热节能降耗,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行业发展活力,依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供热节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4号)以及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城镇供热服务规范》(DB37/T 942-2007)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全省供热行业管理规范化考核活动。现将制定的《全省供热行业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和节能减排为动力,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提高供热质量、完善供热服务、保障供热为目标,推动城市供热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二、基本目标

通过开展供热管理规范化考核,逐步建立起制度完善、设施规范、运转平稳、安全高效、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供热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确保热煤足量储备。采暖期开始前,热煤储备量不低于一个月需求量;采暖期开始后,热煤储备量不低于每月需求量的50%。

(二)加快普及城市集中供热。到2015年底,所有城市和县城都要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普及率大中城市达到60%以上,小城市达到40%以上。

(三)加快热源节能技改。到2011年底,10万千瓦以下凝汽机组全部完成低温循环水供热改造;逐步推进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余热利用。

(四)加快供热管网节能技改。到2011年底,民用建筑蒸汽供暖管网全部改造为热水管网;到2012年底,运行15年以上的老旧供热管网全部完成更新改造,网损控制在5%以下。

(五)狠抓供热系统节能降耗。到2011年底,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采暖耗煤(5000大卡)降至20公斤以下。

(六)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到2012年底,既有高能耗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热计量改造;到2015年底,节能50%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完成热计量改造;到2011年底,达到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全部实行热计量收费。

(七)全面提升供热服务质量。用户投诉率(供热方责任)万分之五以下,并努力实现零投诉;供热企业运行事故率控制在2‰以下;一般故障处理不过日,处结满意率100%。

三、主要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6个大项18个小项74条指标,具体指标见《山东省供热管理规范化考核表(试行)》(附件),逐条予以量化打分,总分100分。主要内容有:

(一)日常管理

1.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建立起岗位齐全、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组织有序的现代化企业制度。

2.组织培训。建立起企业自训和行业培训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机制,积极参加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及时准确报送各类资料和报表,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为冬季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可靠保障。

3.依法管理。依法取得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积极配合经营许可年度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换证、变更等事项,依法组织生产。

(二)工程建设

1.努力提高供热普及率。按照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供热专项规划划分的经营许可范围,积极主动开展供热工程建设,发展所供区域的集中供热,制定方案明确、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发展目标,满足本区域内供热采暖需求,有效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

2.规范进行供热工程建设。要及时向供热主管部门送审供热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按照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后的设计方案施工。严格选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每项工程都能高质量完成。

3.积极开展供热工程验收与存档。供热工程完工后,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组织进行打压试验和水力平衡等验收测试,程序规范,报告齐全。对验收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按有关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档案材料。

(三)供热计量改革

1.科学确定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全省供热计量改革总体要求是:坚持四项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用户参与),通过四项措施(统筹规划、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强化监管),满足三项要求(供热企业可控、住户用热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达到四化标准(供热计量智能化、系统控制自动化、住户用热自主化、政府监督网络化),实现三个目标(企业降耗、用户节费、政府节能)。各地都要按照上述思路和要求,编制和完善当地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每个市、县都要打造统一的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的集合系统技术平台,确保供热计量改革能够健康平稳推进。

2.实行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制度。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制度。积极推广应用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中的产品,并做好使用中的动态监管。

3.落实供热计量“三同步”。加快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确保新建建筑供热计量不欠账,对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认真落实按用热量计量同步收费。

4.制定热计量价费政策。依据省有关热计量收费文件,加快出台供热计量收费细则和实施办法,积极推行热计量收费,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统计测算,据实适时调整,使之实现用户节费、企业节能的目标。

(四)供热系统节能

1.建立推进节能技改长效机制。建立节能资金筹措机制,加大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研发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年经营收入的3%。建立节能技术推广机制,认真落实省里推广的节能技术,结合自身技术研发,形成“创新-应用-再创新-再应用”的技术推广长效机制。建立节能效益与个人收益挂钩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全行业节能技改的热情。

2.落实节能技改有关要求。建立供热能耗指标考核制度,根据省里制定的供热能耗统计监测考核评价办法,落实供热能耗考核各项指标。推广应用汽轮机低真空改造循环水供暖;应用高效换热器、变频循环水泵、气候补偿装置等节能技术设备,提高换热、输送效率;在换热首站采用汽轮机拖动技术替代电动泵;间接换热站改为混水换热站并实行无人值守;供热系统实行计算机远程调控,优化系统运行,调节水力平衡。

(五)供热服务

1.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服务规章制度,设立服务大厅,公开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供热服务热线,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渠道,及时公开宣传和解答供热中的各类问题,实现服务公开化、透明化。

2.服务行为规范。树立耐心、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规范服务用语和着装,杜绝“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树立文明、清廉、贴心的服务形象。

(六)生产运行

1.确保供热用煤储备。储煤量是保障供热之本。供热企业要统筹谋划,措施到位,积极落实省政府89号文确定的五个长效机制,确保热煤足量储备。

2.建立完善预热期制度。建立预热期调试制度,编制完善分区试供热运行调试方案,各级管网、换热站按时启动预热期调试,及时处理预热期间出现的各类故障问题,确保按时正常供热达标。

3.强化冬季采暖期供热运行情况调度。落实调度制度,认真抓好冬季供热运行情况调度,及时上报各类报表信息,实现省供热动态监管一体化。

4.供热安全平稳运行。制定检修计划,落实各类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在供暖前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确保系统无安全隐患。积极配合省、市安全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供热系统平稳投入使用。

5.应急保障措施到位。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燃料调配和应急储备;制定完善极端寒冷、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应急预案。落实抢修抢险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并认真开展模拟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切实维护供热平稳运行。

四、考核

(一)考核对象。已取得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以及市、县供热主管部门。

(二)量化考核。考核实行100分制。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考核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予“山东省供热管理规范化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单位:

1.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所在城市未编制或未及时修编供热专项规划的;

4.因供热企业对用户反映问题处置不当,导致用户群体性上访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步骤。考核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量化打分、综合评定”的原则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企业自查。供热企业对照《考核表》,逐项进行自我评价,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打分。

2.供热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按照企业经营许可的审批级别进行。凡省批发证的供热企业,由省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先委托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初审,省里组织复审;市批发证的供热企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省供热主管部门通过抽查进行监督。

3.达标情况公示与公布。供热主管部门将供热企业量化评分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供热企业有异议的,也可申请复核。公示期一周,期满正式发文公布,并在主流媒体予以公告。

(四)结果使用。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进行处罚。考核结果与经营许可挂钩,凡不合格的,一律收回或停发许可证书,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一律不准参加其他各类评优。

(五)时间安排。供热管理规范化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于每年1月1日开始,当年12月底前公布。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规范化考核工作。这一工作是推动供热节能减排、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升供热行业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内容,各市务必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切实抓好落实。

(二)要进行周密布署。考核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各市要统筹安排、全面布署,积极推进。要切实采取措施,对供热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指导供热企业按照考核指标,逐项进行落实,以期取得良好的效果。

供热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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