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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精选6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6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为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制定《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主任 马 凯

2003年12月17日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矿产开采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条 开采黄金矿产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

第三条 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并报送下列材料: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开采。

(一)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

(二)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三)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报告的审批认定文件;

(四)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当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六)采取股份制形式开采黄金矿产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是否批准申请人开采黄金矿产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效期按照下列矿山规模确定:

(一)日处理矿石500吨以上的,有效期为15年;

(二)日处理矿石100-500吨的,有效期为10年;

(三)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限其在有效期满30日前,及时申请办理延续开采手续。

第七条 当开采的黄金资源枯竭时,有关企业应当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开采黄金

第八条 《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矿产批准书》。出租、出借、转让。

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篇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岸线使用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四)有效期限;

(五)其它事项与要求。

本条所指港口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发布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情况的信息。

第十六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当予以注销。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第二十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港口岸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篇

附件:《天然气利用政策》

主 任 张 平

2012年10月14日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 特制定本政策。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 (煤矿瓦斯) 、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LNG) 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 (区、市)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

(一) 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 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利用的方向和领域, 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 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 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 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 根据资源落实情况, 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

(二) 政策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 提高利用效率, 促进节约使用。

二、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 天然气利用领域

根据不同用气特点, 天然气用户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二) 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 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 (尤其是大中城市) 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 (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 用气;

3、天然气汽车 (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 , 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集中式采暖用户 (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

5、燃气空调;

工业燃料: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 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 (尤其是液化天然气) 为燃料的运输船舶 (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输船舶) ;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 (煤矿瓦斯) 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分户式采暖用户;

工业燃料: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5、城镇 (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 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6、除第一类第12项、第四类第1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7、除第一类第7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 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煤层气 (煤矿瓦斯) 发电项目除外) ;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 做好供需平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协调各企业加快推进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 促进天然气高效利用, 调控供需总量基本平衡, 推动资源、运输、市场有序协调发展。

(二) 制定利用规划。

各省 (区、市)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和地区管网规划建设情况, 结合节能减排目标, 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 确保供需平衡。同时, 要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 鼓励优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 对限制类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 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安排气量。优化用气结构, 合理安排增量, 做好年度用气计划安排。

(三) 高效节约使用。

在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顺序基础上, 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 加快淘汰天然气利用落后产能, 发展高效利用项目。鼓励用天然气生产化肥等企业实施由气改煤技术。高含CO2的天然气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鼓励页岩气、煤层气 (煤矿瓦斯) 就近利用 (用于民用、发电) 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下就近接入管网或者加工成LNG、CNG外输。提高天然气商品率, 增加外供商品气量, 严禁排空浪费。

(四) 安全稳定保供。

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 鼓励建设调峰储气设施。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保障安全供气, 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五) 合理调控价格。

完善价格机制。继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 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 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 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

(六) 配套相关政策。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 地方各级政府可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 鼓励和支持汽车、船舶天然气加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如财政、收费、热价等具体支持政策, 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四、政策适用有关规定

(一) 坚持以产定需, 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 (包括优先类) 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 并签订购气合同;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

(二) 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气的用气项目, 尤其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 供气商应确保按合同稳定供气。

(三) 已建成但供气不足的用气项目, 供气商应首先确保按合同量供应, 有富余能力情况下逐步增加供应量。

(四) 目前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 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 按合同执行;未签署合同的尽快签署合同并逐步落实气源。

(五) 除新疆可适度发展限制类中的天然气化工项目外, 其他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亦应遵循产业政策。

五、其他

(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从本政策实施之日起, 天然气利用项目管理均适用本政策,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均以此为准。

(二) 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第4篇

当前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中国经济增长速度虽然有变化,但是仍然运行在合理区间;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快,结构优化取得积极成效;中国经济增长动力转换加快,新的增长动能正在积聚;中国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内在支撑、弹性空间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条件、有能力巩固向好势头、态势和形势。

北京大學国家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林毅夫

中国经济在2010年后持续减速,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巨大。在经济放缓之际,中国还有许多好的投资机会,这一点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主要区别。如果发达国家的工业存在过剩产能,要找到好的新投资机会将非常困难。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建没环境整体上是好的,城镇化已经完成。因此,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不能简单地拿发达国家的经验来判断中国的增长潜力。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货币从来都是伴随着技术进步、经济活动发展而演化的。作为上一代的货币,纸币技术含量低,从安全、成本等角度看,被新技术、新产品取代是大势所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球范围内支付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建立,对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都是十分必要的。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外资撤离潮现象并不存在,“十二五”期间,中国引资规模比“十一五”增长了30%。不过目前“在中国赚钱不容易”,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面临转型升级和创新的问题。现在中国经济发展到新常态的情况下,不可能再给外商超国民待遇,同时中国的本土企业、各类所有制企业也在发展,应该承认现在在中国赚钱并不容易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我校 第6篇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我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批准北京大学“十五”“211工程”的总体建设目标为:以发展为主题,以学科建设为核心,改革创新为灵魂,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教育创新,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学校管理的水平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解决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作用,为把北京大学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奠定全面而坚实的基础。

我校“十五”“211工程”主要任务包括重点学科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1)重点学科建设。以重点学科建设为核心,重点建设中国传统文化、经济学与经济管理、政治与法制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外国语言文化、数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信息科学与技术、环境与地球系统、人体干细胞工程、人类功能基因与疾病基因学、免疫学、神经生物学、肿瘤学、口腔医学、循证医学、心血管疾病防治学、运动医学、现代药学、以及跨理学、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等23个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图书馆现代化及文理、医学综合文献信息中心,校园信息网络及大型共用仪器设备技术平台及教学资源库等3个建设项目。

(3)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培养和引进优秀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和拔尖人才,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继续深化人事制度和管理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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