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外包合同范文
安保外包合同范文(精选6篇)
安保外包合同 第1篇
甲方:
乙方:
乙方作为全方位IT服务提供商,甲方作为向乙方托管IT服务的公司实体,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签定以下合同:
一、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
二、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提供必要的硬件资源
2、对于上门服务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3、对于突发性故障每月提供三次免费上门服务,超过三次应向乙方提供交通费用报销
4、提供必要的IT管理权限
1)帐号管理权限
2)数据库管理权限
3)数据备份权限
乙方责任:
乙方通过不断的技术积累,为甲方提供稳定、安全、与时俱进的IT环境,让甲方在同行业中IT应用水平处于地位,在竞争对手面前处于优势。
1、原则上对于常规的帐号管理、服务器维护、网络设备维护、数据备份、网站维护、内外部邮件系统维护都通过远程管理的方式完成;对于硬件故障和其他必须在现场解决的问题都通过上门服务的方式完成。
2、保障客户网络的连通性
3、保障服务器及所有服务的有效性
4、保障客户机系统和常用办公软件可用性
5、建立严格的防火墙,执行入侵检测,病毒查杀
6、对于乙方提供的OA、ERP、CRM、WORKFLOW等应用系统提供必要的客户培训
7、提供 7×8小时电话支持,7×8小时在线支持
8、按照附件2中的`保密协议,严格保障客户资料和数据的安全
三、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如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器硬件平台,付款不及时等)造成用户争议,由甲方负责。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或不及时,由乙方负责。
四、免责条件
1、因电信部门检修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中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信息地址: 邮编: 电子邮件: 网站: 在线支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六、价格及结算方式详见附件3
七、合同终止
1、一方需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
2、甲方违反本合同,且在14天内未能作出书面通知用以更正;
3、甲方的合并,解散等法人变更的原因;
4、甲方未按规定期限为其业务向乙方付费;
5、甲方停止经营本合同所涉及的业务;
6、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7、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八、合同附件
1、服务内容
2、保密协议
3、价格及结算方式
4、甲方的详细联系信息
5、甲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保外包合同 第2篇
保安合同编
号
聘用单位:
受聘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的安全管理及相关工作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条款。
第一条 聘用人数、期限、服务报酬的收取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保安人员4名。聘用期限 为壹年。从2013年5月 6日至2014年5月5日止。
二、保安劳务费的收取以市(区)物价局下发的保安劳务收费标准为依据,根据客户单位的保卫目标、工作性质以及工作环境不同而商定:甲方聘用乙方保安人员4名,每月劳务费总额7428元,全年保安劳务费为:捌万玖仟壹佰叁拾陆元整(小写:8.9136万元)。乙方收取的劳务费不含甲方财产的保险费。
三、甲方在2013年5月,2013年8月、11月、2014年2月的月初10日内分四次以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同时提供税务发票给甲方。
四、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保安人员进驻甲方单位,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承担下列保安服务工作:(职责、场所)
(一)场所:
(二)职责
1、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出,外来人员问清楚后必须做好登记。
2、作好管理财物工作,对携大件或公司物品出门的职工要仔细询问本人及分公司领导,并做好登记。
3、在下班时段负责检查办公室、小修车辆门窗是否锁好,灯、空调等是否关闭。发现异常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并做好登记。
4、负责场内灯的开、关工作。负责驾驶员饮用水和热饭工作。负责场内保洁人员下班时段的场内清洁工作。
5、负责车辆发车前、收班后的车辆检查工作、CNG检漏和记载工作。
6、夜班工作人员必须定时在车场内巡视,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并向分公司报告,确保车辆、财产不受损失。
7、保安岗位工作时间为24小时。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及中途脱岗,当班期间不得干私活。若交接班时,下一班人员未到岗,则当班人员不得下班离岗。否则视为早退。
8、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乙方警卫力量的组织、部署,按甲方服务要求,人员的调动、换岗、临时抽调人员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保安人员每月实行26日工作制(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根据甲方要求的工作时间,由乙方统筹安排保安人员,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条 双方的职责
一、甲方的职责
1、协助做好乙方保安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以及与岗位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学习和指导,推荐班、组长及建议调换乙方所派的保安队员。
2、有权据双方拟订的“队员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对违规、违纪队员进行过失处罚(处罚执行由乙方统一实施)。
3、制定相关的门卫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以及责任区内有关的规范管理细则,同时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入证、车辆停放证等,使乙方保安人员上岗后有章可循、有证可查。
4、协议期间,保安人员在值勤中因严格制度,维护合法利益而遭受不法侵害时,甲方及时主动出面制止和处理,造成伤亡事故的先由保安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剩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在履行协议中,甲方如调用保安队员执行协议外的任务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保安队员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先由乙方先行赔付后,由保安服务公司协助追究保安队员个人责任。
6、甲方须给乙方为保安队员提供必备的饮食用具和值班记录本、进出物质登记本。
二、乙方的职责
1、负责做好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学习、培训及勤务检查考核工作。
2、负责在甲方工作的保安队员工资、社会养老保险、福利、奖金、服
装的考核发放及管理。
3、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搞好保安队员的人事安排,协助甲方搞好各项保安服务工作,并按上级机关要求配备值勤警具。
4、负责处理保安队员除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工作以外所造成的后果。
5、负责为保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协议的终止、续订和违约责任
一、协议的终止
1、甲方经上级机构批准撤销或因重大事件而丧失履行协议能力或不需要再聘请保安协勤人员,甲方须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不得单方面随意终止合同。
2、甲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按协议规定时间支付乙方劳务费的除结清乙方全部劳务费用外,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并另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劳务费用后终止本协议。
3、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人员,如确需更换人员,需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协议的顺延和续订以及违约责任
1、协议期满,甲、乙双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协商顺延和续签本协议,以便做好协议终止或顺延及续签的准备工作。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向对方全额支付本协议未履行期间的保安服务费。
第四条 赔偿责任的划分
乙方保安队员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职责中,在当班时间和责任范围内因工作失职造成甲方数额较小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认定,确立赔偿数额;数额较大的,以公安机关认定的结论和物价部门的核定,划分确定赔偿数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甲方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设施不完备、调配保安力量不合理,保安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后,甲方未及时按要求整改导致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
二、因发生不可抗拒和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保安人员按协议要求在岗位上尽职尽责奋力挽救,甲方仍然遭受损失的;
三、甲方财务部门的现金及有价证券存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乙方保安队员不负责甲方工作场所内的个人物品的安全,如发生被盗,乙方不负责赔偿;
五、甲方责任区内因非乙方保安队员失职而发生盗窃的,或者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为甲方内部人员所为的。
第五条 赔偿办法
经公安机关认定属乙方责任按下列办法赔偿:
一、因当班责任人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内,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赔偿费不超出当月服务费总额的30%。
第六条 协议附则
1、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也可以相互协商另定。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代
表:
代
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年**月**日
外包合同选择影响因素分析 第3篇
Grossman和Helpman (2002, 2005) 、Grossman和Hart (1986) 、Hart和Moore (1990) 对不完全契约的研究和分析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其文献主要是针对企业为降低成本, 对一些内部活动委托给外部专业公司的考虑, 重点在内部提供与通过签署不完全性契约的外包合同之间的平衡点分析, 但文献的立足点是企业的一般性业务活动的外包。本文将分析重点放在研发外包相联系的基本问题, 重点在由于信息泄露造成的成本上升与创新专业化带来的收益的平衡。
虽然本文在分析外包的动因时强调了交易呈现不完全契约特征, 企业在考虑是否选择外包要通盘考虑各类因素。研发外包属于服务外包, 但从理论上讲, 研发外包的最初动因仍然是成本和费用。作为商业服务的研发外包活动, 可以看做是嵌入产品生产价值链的关键因素, 对发包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所以, 许多商业服务外包的动因从最初的降低成本, 转变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把非战略性业务外包出去, 企业就可以专注于其最擅长的、最具有竞争优势的核心业务, 其中研发外包就是其中最有效的手段。
一、模型的基本环境分析
假设有一个差异化产品的市场, 企业在标准技术条件下寻求降低生产成本, 其中一个方法是降低从事研发的成本, 本文使用委托代理框架进行分析:在垄断竞争市场状态下, 某生产企业是将其研发活动“外包”还是内部自己研发。模型的主体发包或委托人是在垄断竞争市场生产商品的企业, 接包方外部研发企业是代理人。假设:由于集聚与知识溢出效应, 市场的研发公司有在研发活动的比较优势。此外, 作为接包商, 外部研发公司在研发上有规模经济效应。为了削减成本, 企业可能会考虑把在公司内部的研发“外包”给外部研发公司。但是, 若担心信息泄漏问题, 研发是否“外包”就比较复杂了。
由于是否有信息泄漏问题是区别研发外包与生产外包①的主要区别之一, 最佳外包合同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以业绩或收入分享为基础的。下面结合两种合同进行分析:第一种是一份以支付固定费用为基础的合同, 其结果是有信息资料泄露;在第二种是一个固定付费加收入或业绩分享的合同, 可能有信息的泄露, 也可能没有。对于收入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共享的制度安排, 增加了研发外包的可能性, 因为它消除了信息泄漏的隐患。因此, 这种收入分享合同的安排肯定会改善社会效率。由于一个基于绩效的收入分享合同更有可能是最佳合同, 除非在信息发生泄漏时委托人主要的损失的一部分, 可以被转换成代理人的收益, 例如当委托人或发包企业的产品占市场很大份额时。由于对信息泄露的担忧降低了企业研发活动外包的机率, 任何旨在减少委托人损失或代理人从委托人私人信息中得到的利益措施, 都可以提高企业研发活动外包的比率。
假设发包企业的需求曲线为p (x) , 不考虑进出口, 一个典型的企业的销售价值是xp (x) 。产品的生命开始时, t=0。该研究成果开始收益即投入生产的日期为t=I, 产品生命周期的长度是T。即在产品的生命周期结束时, 该产品被新产品替代时, t=T。不考虑贴现, 整个产品周期的销售现值是:
xp (x) (T-I)
对委托人来说, 内部研究人员的工资水平为WIH (上标符号IH表示内部) , 与外包有竞争力的工资W是均衡②的、相等的。在本文的其他地方交替使用WIH和W。关于R&D外包与内部研发的差异, 应该在下面三个重要方面说明:
第1点是外包成果的环境适应性问题。内部研发成果没有适应性问题, 因为在公司内部的研究人员知道公司的经营环境, 但外包研发成果要适应发包公司的经营环境, 是需要时间的。因此, 外包有适应性这种缺点, 为外包定制的客户可能会延误了其创新的到来。
第2点是专业化的接包商。由于接包商享有报酬递增、知识积累以及规模收益递增的优势, 它更多的意义在于, 在给定相同的成本条件下能以快于内部研究人员的速度开发创新。所以, 开发创新的速度是外包的优势。另外, 对生产企业来说, 外包创新能比内部研发“花费”更少。因为专业化的接包商比内部研究者提供更高质量的研究产出, 外包的意义在于在给定成本下可以缩短创新的时间, 产生更多的成本降低的收益。
第3点是信息泄漏问题。接包商获得了有关发包企业有用的经营信息。由于内部控制, 内部研发人员不太可能泄漏信息。为了分析的方便, 把这种可能性假设掉:如在公司内部的研究人员可以收到一个保证忠诚的保密费, 降低或消除他们泄漏信息的动机。但是, 接包企业则可能会泄漏信息, 信息泄露的可能渠道是: (1) 销售给发包企业的潜在的竞争对手; (2) 由于有获得的信息帮助, 接包企业作为竞争对手进入发包企业的产品销售市场③。这些都将侵蚀发包企业的市场份额, 并阻止研发的外包, 甚至上述第2点的优势大大超过第1点的劣势时也是如此。
第1点和第2点的效应是相反的, 是对冲的。适应性会延迟外包研发创新的速度, 削弱研发外包的优势;而专业化则导致更快的专业化创新。我们假设研发外包的专业化比适应性延迟更重要、权重更大。因此, 整个外包所需的时间比内部研发更短。设正常的外包研发为I=0, 内部研发为I=L, 这里L指内部研发条件下的对创新的延迟。
假设1:L>0。外包的专业化优势大于其适应性的劣势。外包研发的低适应性和内部研发的高创新能力可以降低L, 外包研发的专业化效果趋向于提高L。
第3点, 上文概述了主要的激励问题。接包企业具有泄漏发包企业的信息、损害发包企业利益的动机。根据格Grossman和Hart及Myerson标准的委托代理问题, 制作了一个模型, 本文设定假设2。
假设2:被接包企业泄露的发包企业的专有信息无法监测或验证。更具体地说, 信息泄漏不能被发包企业监测或由第三方核实, 如法院, 有几种方法可以证明这一假设。存在着这种情况, 即对两个协议参与方都知道对协议是否满意, 但没有方法向第三方核实是或否, 它只是简单地成为一个人对另一人的字眼。此外, 人们可以认为部分信息泄露可以是一般隐性知识型, 而不是涉及到具体产品生产的纯粹知识或技术。隐性知识溢出效应是难以被发包企业或法庭禁止的。因此, 在假设2, 签订一个规定接包企业不得泄露信息的合同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它不会被执行。发包企业要关注的是选择一个可能降低其泄漏问题严重性的合同, 信息泄漏的问题通过知识产权 (IP) 保护减轻也是可能的, 因为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使泄露的信息价值下降。
为了了解这一环境中的基本诱因, 本文使用了泄露问题的非常简单的模型, 其中φ选择二进制表示:φ=0, 表示没有泄露。φ=1, 表示发生泄露。正如在上面第3点, 发包企业所面临的需求取决于是否有信息外泄。具体来说, 本文假设信息泄漏会导致发包企业面对需求的变化, 或面临需求曲线向内移动即需求下降的影响:
假设3:研发外包, 发包企业面对的需求为:
undefined
其中δ∈ (0, 1)
作为信息泄漏的结果, 发包企业所面临的需求曲线移动了1-δ部分, 也反映了信息泄漏的严重程度④。虽然成本上升是由信息泄露引起的, 对发包企业来说是完全可观测到的, 但接包企业泄漏信息的行动, 不能由第三方核实。本文考虑的研发是降低成本的研发, 尽管它可以解释为过程的创新, 创新过程是为了降低生产的产出成本, 可以扩展提升创新质量情况的分析。假定内部研发的商品的单位生产成本是C, 而外包的则是 (1-λ) C⑤。如果发生了外包, 发包企业和接包企业必须同意为外包合同制定一个支付计划。研发合同为 (m, μ) , m指定一个独立于销售的固定的支付金额, 而且这是建立在销售价值一定百分比 (μ部分) 之前的。这种类型的合同是在实践中出现的外包合同;也是在 (Ghatak et al, 2000) 关注的农业部门和 (Bajari et al, 2001) 关注的建筑业中常见的。假设2有效排除了签订一个更复杂的完美的系列合约的可能性。作为接包企业研发人员工资外的选择, W可视为内部研究的研发费用。因此, 发包企业内部研发时的产品的整个周期的利润 (不包括安装成本) 是:
πIH=x[p (x) -c] (T-L) -W
外包的利润则是:
undefined
二、研发外包的委托代理框架
本文使用一个委托代理框架, 以确定发包企业是否应该聘请外部研发企业做研发。这里发包企业是委托人, 它提供研发合同 (m, μ) , 接包企业是代理人。合同一旦被接受, 代理人还必须决定对于一个给定的研发合同, 是否泄漏信息给委托人的竞争对手,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实际是一场三阶段的博弈。在第三和最后阶段, 代理人 (接包企业) 决定是否泄漏提供合同 (m, μ) 的委托人 (发包企业) 的信息选择φ。在第二阶段, 委托人根据φ预测、决定选择最佳合同 (m, μ) 。最后, 给定最优合同和外部工资, 第一阶段的委托人决定是否将其研发外包。对这个博弈的解决方案表明, 信息泄露的问题只是少数外包的结果。因此, 我们能确定的是, 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扭曲, 结果造成资源在内部研究和外包研究之间错配。
三、代理人关于信息泄露的权衡和考虑
假设代理人 (接包企业) , 由几个合作伙伴组成, 其中每一个都与一个委托人签订研发合同。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发生在正常的研究过程中。信息共享会给信息泄漏提供方便。代理人只接受比市场工资更高的合同。不存在不确定性, 代理人也不用评估风险。因此, 对于博弈的第三阶段的分析, 我们假设作为代理人是一个很好的接包合作伙伴, 接受委托人提供的合同。我们现在转向代理人决定是否会泄漏信息的问题。
定义委托人每一期的前期的、没有信息泄露的共享收益为R=xp (x) 。给定一个外包合同 (m, μ) , 委托人的最大产量为x, 给定m和μ。还假设委托人面对的需求曲线是弹性不变的, 为x=Ap-ε, 这里A和ε都是常数。定义ε=1/ (1-α) , 则有R=xαA1-α。最佳选择的X是一个μ的函数, 变量R也是μ的函数。通常情况下, R是μ的递减函数。设B=βRT是代理人从销售泄漏信息中得到的好处或收益。假设β∈ (0, 1-δ) 是合理的。这种假设保证了委托人的损失总是大于代理人泄露信息的所得。具体来说, 我们假设β=β0 (1-δ) , 对于任意给定的市场结构有β0∈ (0, 1) 不变。由于β0用于测算委托人损失转化为代理人泄露信息所得占的部分, 因此本文认为当发包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很激烈时, β0会变小⑥。
泄漏信息得到的好处是:
B=βRT=β0 (1-δ) RT (1)
此处A>0是一个比例因子, 它反映了企业面对的市场规模, 而ε>0是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绝对值。如果没有信息泄漏, 收入分享制可以使代理人获得μRT, 即对m以外的一笔收益;若代理人泄漏委托人的信息, 则减少到δμRT。因此, 当代理人泄漏委托人的信息时, 就减少了市场对委托人产品的需求, 造成了其收入的损失。因此, 外包合同对于代理人的价值 (或收益) 表示为:
undefined
当代理人泄露委托人信息时, 对其收入有两个影响:首先收入是上升的, 因为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为信息直接支付费用给他;他也可能作为一个竞争对手进入商品市场。其次, 由于信息泄露减少了委托人产品的市场需求, 代理人从委托人处获得的支付是减少的, 我们有:
V|φ=1=V|φ=0+ΔV (2)
这里, ΔV=[β- (1-δ) μ]RT, 是代理人权衡泄漏或者不泄漏的主要依据。定义ΔV=0时为μ的临界值 (μC) 。很容易计算出:undefined。如果委托人面对的需求是弹性系数不变的需求, 可以表现为当μ<μC时ΔV>0, 当μ>μC时, ΔV<0, 这种关系可在图1表示。因此, 对于任何μ>μC, ΔV<0, 都意味着不泄露信息的价值高于泄露信息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 代理人的表现依赖于合同支付的业绩分享比例是否足够高, 以阻止信息资料的外泄。另一方面, 若μ<μC, 代理人将泄漏信息资料, 从而导致委托人企业的市场份额的下降。本文假设, 当 (μ=μC) 时, 代理人将不泄露信息。结果得到的均衡是:
undefined
因此, 一个外包合同对于代理人的价值可重新定义为:
undefined
四、外包还是内部研发
可以用图示来描绘外包研发和内部研发之间的边界空间 (β0, δ) , 见图2。这个图基本上包含了本文所有的关于这方面的均衡结果的特征。首先, 它表明我们采取内部研发制度仅当β0很大和δ很小时。这是直观的, 因为这意味着当委托人的损失和代理人的泄漏收益都比较高, 外包是不可能的。其次, 若要在外包研发制度下没有泄漏, 只有在β0是足够小, 才使得混合合同 (固定支付+业绩分享) 合理。第三, 由于委托人面对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有弹性 (α变得越来越大) , 内部研发制度的适用范围变得越来越小, 外包研发制度 (包括泄漏) 的适用范围则变得越来越大 (图2, E点转移到西南的E′) 。当α接近1 (产品的需求是非常有弹性的) , 总价合同的外包 (伴随着泄漏) 的可能性接近1。当有区别的商品也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相互给予了坚定的成本削减替代可以吸引更多的需求量, 为发包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因此, 外包研发更具吸引力。第四, 可以考虑一个无信息泄漏的外包模型的一般可能性。当信息泄漏是不可能的或无关紧要时, 即δ=1, β0=0。在这种情况下, 将存在这种外包没有渗漏问题, 外包将更多的发生, 无论什么时候这样做都更有效率。
五、知识产权保护与研发外包
研发外包是否带来更高的经济福利结果?假设没有任何信息资料泄露, 由于专业的研发企业做研发可以更快、更好, 研发外包比在内部研究来得快, 与较高的福利相联系。但是, 信息泄漏会给发包企业带来研发外包与结果相比的社会协调问题。本文假设决策者没有直接控制研究企业的行动, 现在考虑一个更严格的保护贸易秘密的政策, 这种政策将减少委托人的损失与相关的信息泄漏⑦。例如它会更容易为委托人, 以制止知识产权侵权取得赔偿或寻求知识产权的贸易信息。即使代理人泄露信息后, 不能核实是否确实是代理人泄漏的, 这种影响也增加了研发外包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分析,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加了研发外包的机会和提高了社会效率。然而, 如果超出狭隘的商业秘密和政策重点考虑了整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时, 上述分析忽略了其他的可能性, 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也可能会过分有利于公司内部的研发。例如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延长产品周期 (即增加T) 的, 这使得从内部研发相对劣势减轻和延迟到达 (L/T是较低的) 。这是因为强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所致。范围更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更广泛的形式, 使昂贵的专利成为今后其他公司在现有专利基础上的创新的障碍。例如见O′Donaghue、Scotchmer和Thisse (1998) , 他们认为若扩大专利的广度即范围的话, 就会扼杀使人们对更昂贵的未来进行质量改进创新的机会。这就减慢了创造性的破坏过程, 延长了产品周期。强化了对现任的垄断力量, 延长了对消费者的损害期限。结论是:如果产品周期影响较小, 即 (L/T) 很大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可能有利于研发外包的发展⑧, 否则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减少研发外包的激励和降低社会效率。在文献一般中, 更多强的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提高, 促进投资发明的积极性, 会提高社会效率, 显然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
六、结论
从技术角度看, 模型清楚地回答了研发活动这项商业服务活动“外部化”和“市场化”的影响因素:首先, 市场化的研发企业对发包企业内部研发部门的比较优势 (研发成本、研发时间及产品生命周期特性) 。参数L/T越大、λ越小, 比较优势越大。其次, 发包企业或委托人的市场地位:若发包企业的市场份额越大, 其商业信息泄漏造成的市场损失可能会越大 (即模型中参数δ越小) , 研发外包的可能性会越小, 这说明了充分的市场竞争和防止大垄断企业的出现是促进商业服务的主要考量。第三, 代理人 (接包企业) 是否泄漏信息的考虑因素{μ (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收入分成比率) 和β0 (代理人从泄漏委托人商业信息造成的委托人损失中得到的“收益”比率) }。第四, 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因素是市场分工水平、市场竞争结构、“非正式商业规则”、法律制度的微观体现, 直接关系到发包企业外包活动的发生与成败, 也反映了商业服务业, 尤其是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演化和发展的轨迹。
在委托人的产品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情况下, 委托人或发包企业仍可能通过签订总价合同外包研发, 虽然这种合同不能防止发生泄漏商业秘密的, 这就说明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 泄漏商业秘密可能不是阻碍R&D最主要的因素了。但是,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不会鼓励更多的研发外包, 因为过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在市场其他方面可能造成负面的效果, 比如会延长产品生命周期的长度、减缓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还可能会强化技术垄断企业的技术垄断优势等。因此, 严格意义上说本文的模型不足以全面反映和说明研发外包发展与演化的微观进程及其影响因素, 毕竟模型是在对经济现实的大大简化前提下进行分析的, 但是仍然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发。即外包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和贸易方式, 对服务业, 尤其是商业服务的发展和繁荣具有极大的贡献, 但服务业的增长是建立在分工深化、市场结构转化、组织制度不断进步的基础上的, 它本身对于经济整体效率的贡献也是巨大和战略性的。
摘要:研发成本的削减是影响制造企业决定是否将研发项目外包的主要考虑因素。本文使用一个委托代理框架, 并考虑固定费用和业绩分享为基础的两类合同, 设计在这些制约下的外包合同的选择, 着眼于研发 (R&D) 活动外包的分析, 发现业绩分享下的合同的使用增加了外包的可能性, 并提高了社会效率;然而当外包活动中的缺陷和漏洞不能被通过签订合同避免或防止时, 允许选择次优的结果即内部研发;虽然选择合同时仍然是追求最优的,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一定会吸引更多的研发外包, 也不会必然提高经济效率。
关键词:研发外包,委托代理,不完全契约,泄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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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外包合同 第4篇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困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13-02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含义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指政府将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采用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私营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由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在承包期限内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以达成行政目标有效实现的活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受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的影响,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作为民营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是一种多元治理方式。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使许多国家从全能政府的角色中摆脱出来,解决了财政危机和后福利国家在国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是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在国家公共管理领域内的应用,使政府管理者重新认识到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有时更适合解决政府所不擅长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增加了新的选择。二十多年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数量的增加,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曾遇到的一系列困境逐渐开始在我国凸显,摆在我国公共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同样不容小觑。笔者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相应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面临着法律依据的缺失、过高的成本、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等困境,影响着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缺失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缺失,使得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面临着缺乏法律准则规范的风险。我国目前各地方政府通行的做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活动,实际上这混淆了政府采购与公共服务外包的区别,因为政府采购的内容、性质与金额限制与公共服务的购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活动规范的做法明显欠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与承包商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是受司法调节的领域。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公共服务涉及公众的基本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公法与私法适用问题尚没有定论。同时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外包对象的选择、程序、范围方面没有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使得在承包商选择过程中存在着寻租、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违背了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没有对合同双方角色、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承包商可能会受利益因素的驱使,减少所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数量或降低其质量,并对所服务对象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供给,造成在公共服务供应上的非均等化,违反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伦理。公共部门的单边行为也可能使公共服务的承包商蒙受损失。尽管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公法适用问题尚存争论,但无可辩驳的是实际履约过程中公共部门享有比承包商更多的权利和合同变更的自由,公共部门利用其行政优益权可能采取令私人部门蒙受损失的行为。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也可能使现存的承包合同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合同的强制性变更或终止将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种情形尚未有法律法规做出对私人部门的明确补偿规定,承包商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过高的成本
1.竞争不充分导致的交易价格过高。世界民营化领域的大师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写道,“问题的实质不是公营还是私营,而是垄断还是竞争”[1]。竞争鼓励创新、节约成本、改善服务,为争取承包合同和获得再次续约的机会,私人部门一般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更好的管理方法来降低运行成本,以在外包合同的招标过程中取得成功,然而不充分的竞争甚至是缺乏竞争将直接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价格高于市场水平。导致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和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等。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健全,具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合同能力的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普遍存在数量较少、供应能力较弱等缺陷,导致在对相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对象选择上的可选性小,潜在的供应商之间竞争不足,难以发挥市场竞争降低交易价格的优势,导致合同的交易价格较高。另一个导致竞争不足的原因是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存在。在公共服务外包对象的选择上,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私人关系、内幕交易破坏了竞争法则,使得真正适合的承包商被拒之门外,导致公共服务的交易价格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2.公共部门相应能力缺乏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所谓的交易成本是指寻找交易对象、交易意向的信息传递、谈判和签约、实施和监督的成本。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及其形成原理,从此便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北京大学的句华认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寻找合适承包商的费用、撰写合同及与承包商谈判的费用、由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不确定成本和监督成本等[2]。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加之我国的公共服务外包活动多是在国外民营化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缺乏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指导,使得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始终居高不下。我国公共部门往往依赖传统媒体传播交易信息,电子政务的发展程度不高、利用率低,使交易合同意向的传递成本很高;缺乏与私人厂商和第三部门谈判的人才和经验,往往无法在与承包商谈判的过程中取得主动;对于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也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不对称、人浮于事等低效问题而导致合同的监管成本很高。过高的交易成本背离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降低成本的出发点,导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非经济性。
(三)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
1.政府责任的卸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过程中来,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责任仍由政府承担,绝不意味着政府供应公共服务职责的弱化与消退。真正民营化所带来的是政府角色转换而非消失,进而通过与私人部门配合及关系之调整,从而改善人民所授受服务的品质[3]。在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不当理解,借公共服务外包之名卸载政府责任的现象。政府在承包商选择上的失误、监管责任的缺失、合同管理行为的不当均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后公共服务供应过程中出现供给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受到挑战等问题,从而引发公众的慌乱心理和对政府角色缺失的指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国外相关的实践表明,只有政府承担起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确保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政府担保责任,才能保证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确保市场机制在政府的干预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的情形下,由政府责任缺失而引发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负面影响将被扩大,这一责任最终将由公共部门来承担,引发政府责任危机和信任危机。
2.公共部门的角色越位。公共部门角色越位是指公共服务外包后一些部门和管理者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干预承包单位的政策制定、人事变动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角色的越位将会导致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降低承包方的生产效率、提高其成本,妨害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与公共服务外包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角色分离的初衷背道而驰。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应当利用合同中的发包方权利和经济、法律手段来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不是直接干预承包单位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过程。政府应当是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标准制定者、负责的监督者、服务的付费者,与承包方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
(四)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
1.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反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缩小了政府职能,降低了政府的运行成本,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小而强”的现代化政府,形成良好的政府、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部门掌握的资源将减少,公共部门的权力将收缩,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会得到精简与优化,这些措施将触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从而招致他们的反对。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将不再直接负责相关公共服务的生产,而是交由私人厂商或第三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公共服务外包实践的初级阶段,公共服务的外包可能将提高服务的价格,破坏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尤其是在政府缺少对利益受损人员进行补助和救济的情况下,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反对和对政府执政能力合法性的质疑,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而使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陷入困境。
2.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发达的社会与市场机制是政府职能转移的基础性条件[4]。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成功,不仅需要公共部门提高对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管理水平,同时需要市场与社会机制具备相应的能力,来承接政府所转让出来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职能。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成为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面临的另一大阻力。首先,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建立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经济调控模式。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并没有完全消除,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市场还不能承接政府让渡的功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公民社会的不成熟。在我国,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大多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第三部门往往数量较少,发展历史较短,功能单一,对公共部门的资源依赖性强,很难形成政府、市场之外的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独立力量,公共服务供应中的志愿性供给和公民参与的程度还很低。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2.
[2]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1-82.
[3]詹中原.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4:21.
安保合同范本 第5篇
安 保 服 务 合 同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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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日期:
-聘用单位(甲方)受聘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内容
第一条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预防和制止侵害甲方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二条乙方保安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和勤务安排,由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聘用保安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第三条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共名。其中保安管理岗位
第四条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第五条服务地点:。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保安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劳动工时。若甲方需要保安员加班,应遵守《劳动法》规定的时间限制。
四、服务费标准及支付
第六条保安服务费标准为:
保安管理岗位每人每月元人民币;
人力防范岗位每人每月
技术防范岗位每人每月
以上保安服务费合计为每月人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第七条保安服务费实行按预付制,以方式支付。支付日期为。如支付日期最后1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节假日、公休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支付期限。
第八条甲方要求乙方保安员在国家法定年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时工作的,应在本合同服务费标准之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时工资。支付期限为加班加时工作次月5日前。支付期限最后1日为节假日、公休日的,节假日、公休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支付期限。
第九条因甲方原因致保安员不能享受国家法定年休假的,甲方应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以上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第十一条甲方应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执勤装备、通讯技术设备。
第十二条甲方应为保安员免费提供食宿及开展文体活动所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甲方因条件限制不能提供食宿的,应支付每人每月伙食费住宿费-3-
合计每月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以上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第十三条甲方有责任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和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甲方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甲方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负责保安员的勤务指挥、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第十七条乙方对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甲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有权拒绝甲方指定负责人以外人员的直接指挥。
第十九条乙方负责支付保安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提供保安员执勤所需的制式服装。
第二十条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保安员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乙方保证所派保安员具备任职岗位职业资格。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及时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六、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一)(二)
(三)(四)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期内遇国家或郑州市重大政策变化,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服务费价格。
第二十五条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一方要求续签,应在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所聘保安员总数人一个月的服务费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或加班加时工资的,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对保安员、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5-
担。
第三十条因乙方保安员失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甲方有权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另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工地安保合同 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甲方凯悦广场项目红线内之保安工作交由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为明确双方在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及岗位配置
1、服务内容:凯悦广场项目提供24小时安全保障服务,其中包括:
(1)负责外来人员出入甲方管理区域时的询问、登记事务,任何材料没有甲方负责人的签字任何人员不得带出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此种问题发生,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将扣除本月安保费的20%作为惩罚,甲方保留上诉索赔的权利。
(2)负责维护甲方内部的正常办公及施工秩序;
(3)负责协助甲方处理突发事件;
(4)负责预防甲方管理区域内水、电、火等灾害及破坏性事故的发生;(5)负责保护甲方资产及员工的安全;
(6)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工地不出现敲诈勒索或强买强卖行为发生;
(7)遇有重大团伙进入工地,实施打、砸、抢行为,乙方必须及时出面制止解决,并确保甲方工作人员不受外来不法之徒的伤害。
(8)乙方除在甲方工地派长驻人员三名,负责工地现场治安问题外,还应负责项目周边的治安协调工作,确保甲方工地能够正常有序的工。避免社会闲杂人等在甲方工地滋事。
2、服务范围:凯悦广场项目红线内所有管辖面积。
3、岗位配置:保安人员暂定为6名(其中含一名安保队长),保证每班不少于两人。(详见附件一,最终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
第二条 保安费用
1、本协议期内,甲方按6人每月 元整(大写: 元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安费用。
2、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员配置必须满足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安全管理岗位需求,乙方应保证在协议期间提供给甲方的保安人员不少于6人。
3、此费用包含保安人员工资福利、服装费、培训费、员工保险费、交通食宿、利润、税金等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保安服务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乙方在执行该协议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任何费用;
5、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实行打卡制度,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的人员进行考勤,无论何种原因没发现一次缺少一人,将扣除当月安保费用的10%作为惩罚。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保安服务合同期内甲方按 万元/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安费。
2、乙方保安人员工作满一个月后,乙方应在下个月5日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请求书。甲方于收到付款请求书后,经过核实工作及按照本协议约定标准完成所有有关财务程序结算后,于下月10日前, 按甲方结算金额付款于乙方。若乙方逾期未提交相关资料致使甲方逾期付款,责任由乙方自负。如乙方人员工作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工作人员及使用的设备、物品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乙双方认定的保安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时间完成保安任务。
2、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工作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限期整改或视情节按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表现提出异议,对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必须三日内予以撤换,否则,扣除当月安保费用的10%作为惩罚。
4、甲方严禁乙方非法雇工,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因此而遭受牵连,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一切名誉及经济损失。
5、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保安会议,乙方须委托主管人员出席会议。
6、乙方进驻项目现场管理时,甲方提供执岗门卫1间、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乙方提供:对讲机2部、通讯工具(手机)1部、强光手电2支、警棍2支和安保所需的其他物品,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其他物品。
7、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物资),须经乙方确认其质量,并由双方签定物资交接单,待合同终止时,乙方须按交接单上所列物资返还甲方。除正常的物资损耗外,其它因使用不当等造成的人为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安排的为甲方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培训合格的保安人员。乙方须提供相关人员身份档案及培训证明交由甲方备档。
2、乙方驻场保安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戴工牌,保持仪容仪表整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
3、乙方工作人员由乙方依法聘用、雇佣,该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及保险等由乙方承担及交纳,与甲方无关。
4、乙方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5、乙方必须对保安人员提供安全培训及教育,树立其自我保护意识,以确保警卫工作中之安全,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要有足够的培训及监管,使员工能正确做好保安管理工作。
7、乙方之雇员不得在管理区域口出秽言、酗酒、赌博、吸毒、打架及行为不检,并不得允许其雇员向施工方及施工人员索取利益、钱财或礼物。倘若发现,甲方授权人可勒令该雇员离开,如因此而引起之损失,乙方须全部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8、当甲方管理者对乙方工作提出异议,而乙方认为不合理时有权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但不允许出现拒不执行或与甲方人员发生争执的行为。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协议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于其他个人或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0、除协议细节外,若有未详列工作要求在协议情况下,乙方必须依甲方之要求做,以保障施工安全为原则。如有非甲方要求进行任何工作而乙方照办者甲方概不负责。
11、为乙方执行业务的需要,甲方按规定程序交给乙方的钥匙,乙方必须负责严格保管,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
12、乙方人员在执行业务中所获悉的有关甲方的一切机密事项和商业秘密,绝不准向任何人泄露,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3、本合同期间,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因执行本合同约定的事务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或造成他人伤亡的,均由乙方负责解决,所产生的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追究无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若在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发生与协议的有关任何事宜或事件的任何纠纷或分歧,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将有关事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协议期限及合同提前解除
1、本协议期限为: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报酬:
(1)乙方擅自调离保安人员的;
(2)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无故离岗0.5小时以上的;
(3)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事务,经乙方撤换后,重新派遣的保安人员仍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事务的;
(4)因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故意或者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水平不满意,经甲方两次告知,乙方仍不改正的;
(6)乙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3、甲方有权提前七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双方按乙方实际提供服务期限及本合同约定标准据实结算,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乙方单位:
收款账号: 开户行:
若因乙方给出的账号出现问题或错误,造成收不到款项,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甲方(盖章):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联系电话:
甲方代表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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