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精选6篇)
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1篇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公积金
贷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享受政策优惠,减轻还贷压力,对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符合相关规定的缴存职工,允许其将商业住房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商转公”的适合对象、条件 “商转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并能延续缴存的职工。
2、在本市辖区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尚未结清贷款的。
3、购建的普通自住房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
4、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5、非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二、“商转公”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贷款商业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贷款商业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贷结清证明和结清余额清单原件、复印件。
3、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其他个人资料(包括申请人及配偶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和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存折。)
三、“商转公”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网上、电话或公积金窗口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2、申请人自行先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3、申请人携规定需提供的资料向公积金机构申请,填写申请表。
4、公积金机构按公积金个贷规定调查、审批。
5、公积金机构审批后,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抵押手续。
6、发放贷款,申请人与公积金机构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7、借款人按规定方式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及期限
1、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结清时的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年龄,收人,个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五、“商转公”贷款执行时间
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2篇
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 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
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取以下规定及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按公积金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12×额度计算年限×40%+借款申请人配偶 公积金月缴存基数×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男 65,60)女 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
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限额。第九条 贷款期限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 不得超过 30 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 30 年。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按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个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申请商业性贷款)的总称。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与规定比例计算后的贷款额 度,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的不低于总房款规定比例的收款收据或 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组 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收执抵押权证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第十八条 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贷款计划之日起,借款申请人逾期 1 个月未来签订《借款合同》或不按 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视其自动放弃本次贷款申请。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中的一种: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该还款法仅适用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1+月利率)-1]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还款日前 30 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在 征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归还到期的借款本息,逾期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
二、借款
款人发生导致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变故的;
三、借款人将借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 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担保 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
二、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加强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对策 第3篇
一、贷款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贷款档案是管理中心贷款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 是进行贷款管理、财务分析及资产质量管理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管理中心贷款档案意识淡薄, 管理不规范,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贷款档案产生方面
有的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员责任心不强, 对资料审核把关不严, 存在记载不清, 借据要素不齐全, 缺章少印的问题。
2. 在贷款档案收集方面
有的管理中心没有建立贷款档案工作制度, 没有落实信贷员、档案员的职责, 贷款档案的收集不系统, 不配套, 不齐全。
3. 在贷款档案的整理方面
贷款档案在进行微机管理时存在数据重复录入问题, 贷款业务系统中的数据不能倒入档案系统。
4. 贷款档案保管方面
有的管理中心贷款档案存放分散, 没有进行集中统一保管, 给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
二、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对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形成的阶段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决定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完全履行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来完成, 从相互衔接, 工作的连续性出发, 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在档案归集、管理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一宗一卷
一宗贷款归集成一卷档案是最基本的。不能因一些贷款材料少而将几宗贷款资料汇成一卷, 这不利于档案的保管利用。当然在装盒时, 可将若干卷档案集中在一个档案盒, 在档案盒上做好记录。
2. 即时归集
贷款工作的性质, 使得信贷员在开展信贷工作时, 往往要同时办理几宗贷款, 易使贷款资料相互混淆, 时间一长, 一些贷款材料会丢失。要求信贷员要及时、即时收集贷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需要针对各种担保形式的贷款制定档案收集目录 (如抵押担保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等档案归集目录) , 按目录收集。在整理时此目录可作为该贷款卷内目录。
3. 统一格式
贷款材料五花八门, 给贷款档案整理带来难度。整理档案时, 应遵循统一格式的原则。在制定合同格式时要统一按A4纸大小。装订时将其他的收款收据、银行凭证、保险单等不规则的材料统一粘贴在A4纸上, 对以后还需要返还的材料如他项权利证等, 要留下复印件备日后查询, 为减少档案卷的拆开次数, 在装订时, 可附加空白的还款情况登记表或其他需要的附表, 待日后需要时填写。
4. 建立全宗目录
由于贷款数量增长快, 建立健全全宗目录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特点, 可将每一卷档案的基本情况列入全宗目录中, 便于检索利用。这些基本情况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年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及信贷员姓名等。全宗目录可按货款数量的多少按自然年份建立, 一年一册或一年多册。目录数据应采用计算机管理, 脱机备份保存。
浅谈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第4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贷款 流程管理 建议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房价的不断攀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我国城市居民购买房产的主要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推广,有效拉动了内需,促进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改善了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条件。但同时,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体制制度层面的也有操作层面的,本文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指出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所存在的不足,从流程管理的角度出发,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三个方面给出合理化改革意见,为改善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为其他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点以及管理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性住房贷款,这两类贷款的性质及特点各不相同。自营性住房贷款是以银行的信贷资金为来源的住房贷款,这一类贷款的执行者和风险承担者都是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由人民银行确定,贷款的申请条件须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确定;委托性住房贷款则是以职工缴纳的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这一类贷款的执行者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风险承担者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利率是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申请条件由各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通过分析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具备的特点,我们可以总结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应该具备的原则。
首先,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安全可靠性原则。这是任何贷款业务都必须具备的首要原则,公积金贷款业务作为贷款业务的一种,必须具备这一基本原则。安全性指的是借款对象必须具备应有的还本付息的能力;可靠性指的借款对象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只有保证了安全和可靠,才能保证贷款的偿还。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专门法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期限、额度、适用范围、划款方式等都必须遵守这部法律。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还必须符合我国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立的政策要求。
第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遵守服务居民的原则。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条件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所在,只有保证了服务人民的原则才能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立的目的,也才能体现我国国家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在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还需要遵循服务居民的原则。
三、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以及房价的不断上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为拉动内需、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就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流程进行分析。
1、贷前风险评估问题
贷前风险评估问题指的是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需要充分合理地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还款的信誉。一方面,个人信贷消费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发展历史,有很成熟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风险预警体系,但我国的个人信贷消费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公积金贷款系统与银行征信系统相互孤立,不能实现实时的信息共享,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残缺不全,只能依靠职工所在单位所出具的征信证明。而工作单处于员工福利的考虑,往往会夸大员工的信用等级,造成银行对贷款人信用评价的不实,给公积金贷款带来巨大风险;另一方面,住房贷款消费属于长期信用消费,需要以借款人长期稳定的收入作为保障,但借款人很难对贷款人未来几十年的收入变动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这都会给银行的贷前信用风险评估带来巨大的困难。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不断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违规业务,一些人员虚开信誉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有一些金融机构高估了贷款者的还款能力和收入水平,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2、贷中的规范性问题
贷中的规范性问题主要指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内部或者外部操作不当造成的不规范的问题。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子信息录入错误,纸质档案管理混乱。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本身就有错误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业务办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专业能力低下,不能够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合理的录入电子信息,保管好纸质档案信息,给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带来诸多不便,造成了管理的混乱。
第二,贷款管理中部门不协调。公积金贷款涉及到很多部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要想规范公积金贷款管理,必须协调好各方面的业务关系,理顺业务流程,进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培训。
第三,一人多贷问题。出现这种问题主要是申请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违法违规操作,隐瞒个人收入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从银行骗取公积金贷款,给银行的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混乱。
3、贷后的还款问题
当前我国的经济总体发展速度放慢,特别是经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之后,公积金的还款问题更是成为了公基金管理的重中之重。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是大额一次性发放的,而还款则是小额按月进行的,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需要以借款人长期稳定的职业收入作为保障,一旦借款人出现了工作或者人身的意外,丧失还款能力,会给借贷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变化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外界影响因素,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巨大的挑战。
四、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是保证城市居民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但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在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贷前风险评估,做好公民信用记录
贷前风险评估是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前提,只有在贷前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审核借贷人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以及借贷申请,才能证明公积金借贷人具有还款能力。同时,要想在长期范围内促进公积金消费的有效进行,还需要增加全民的信用意识,培养公民的信用消费习惯,促使消费者有正确的理财观念和还款意识,构建起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做好全民的信用记录,让每一位公民都自觉树立信用消费、按时还款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使我国公积金贷款管理走上良性的轨道,使公积金贷款真正起到拉动内需、改善老百姓生活条件的作用,让老百姓真正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福利,为老百姓安居乐业,为维持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2、加强业务员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起综合办公信息化平台
在做好贷前的风险评估和公民信用记录之后,还需要注意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规范操作问题,防止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差错。一方面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的培养,颁布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和审批程序,从流程上保证每一项业务的标准化,从审批程序上防止部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公积金贷款人勾结,出现“寻租”行为。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起还需要建立起综合办公信息化平台。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到方方面面,公积金贷款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只有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推动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和办理程序的信息化,才能让公积金贷款管理更加透明化,办理效率更加高效化。同时,综合的信息平台还能将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所有信息集中在一起,可以有效防止“一人多贷”问题的出现,能更好地加强内部控制。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的监管,防止某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完善全社会公积金缴纳体系
随着当前整体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裁减员工来度过经济困难时期,一些企业选择了减少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比例,甚至一些企业不再为新入职员工缴纳基本的“五险一金”,这就导致了一些公民在职业生涯发生改变的时候对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直接给贷款银行带来巨大的危机,这也是蔓延全球的“次债危机”发生的根源。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国家必须完善全社会的公积金缴纳体系,防止员工失业后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还要出台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必须给辞退员工缴纳一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直至员工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再由新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还需要强化居民职业生涯发展意识,引导和教育居民在岗位上尽职尽责,保证工作岗位的稳定性,确保居民收入变化的稳定性,减少居民频繁更换工作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以及自身收入变化的动荡。
4、加强保障房建设
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房价过高,一般老百姓无力付全款买房,只能依靠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老百姓的收入变化和偿付能力的变化都会给房地产商带来风险,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房地产商成功的将风险转嫁给银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风险,还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调控房价的增长速度,加快保障房建设的速度,让老白姓能够买得起房,尽量减少居民买房贷款的规模和年限,减轻老百姓的买房负担,改善老百姓的生活条件,从根本上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各种问题。
五、结语
本文作者结合多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和研究经历,从流程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在贷前、贷中、贷后每一个流程上出现的问题,并针对相应的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从流程管理的角度给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惠民政策,需要贷款人和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其初衷。因此,要想真正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水平,不仅仅需要每一个管理流程上不能出问题,还需要全体公民有信用消费的理念,相关部门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参考文献】
[1] 王凤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问题分析与对策[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
[2] 王明兰:浅议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模式[J].江西财税与会计,2001(6).
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切实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原商业房贷”)转换成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管理部(以下称“市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必须在市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对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转公。
第四条 商转公由市中心负责审批。在受托银行办理的原商业房贷,商转公借款人(以下称“转贷人”)可在此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原商业房贷,转贷人可在同行的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转贷借款人有权选择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
第五条 商转公必须由市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市中心及所属单位各自办理商转公业务,商转公担保由市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统一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居留身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
第七条 转贷人申请商转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房贷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累计逾期记录在4期及以下,且无当期逾期还款记录;
2、转贷人经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应达到市中心规定的额度;
4、符合原商业贷款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条件;
5、转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限额。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贷款年限加上转贷人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最长延长五年。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
第十二条 转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需向市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情况表》原件;
2、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转贷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4、转贷人(或配偶、子女)办理原商业房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转贷人(或配偶)原商业房贷余额;
6、转贷人原商业房贷个人银行还款卡帐号复印件;
7、转贷人(或配偶、子女)经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
9、市中心办理商转公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负责对转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受托银行对商转公的受理与初审,按现行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符合办理商转公条件的转贷人,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报市中心审批。
各办事处(管理部)按现行程序和要求办理商转公业务。
第十四条 商转公经市中心批准后,受托银行与转贷人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并办好相关贷款业务手续。在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对商转公贷款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先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的个人扣款账户内,作为转贷人归还原商业房贷的预付资金。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从转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之日起,至房产管理部门重新办妥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市中心之日止。
担保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履行担保责任,并与转贷人和市中心签订《保证担保函》。第十六条 转贷人的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后,市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转贷人的原贷款银行个人还款帐户,连同转贷借款人已存入的自有资金,到原贷款银行结清商业房贷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原商业房贷本息全部还清后,转贷人、担保公司应共同到原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原商业房贷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同时办理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商转公经市中心审批后,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两年转贷人及配偶可分别支取个人公积金帐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摘要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居留身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
转贷人申请商转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房贷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累计逾期记录在4期及以下,且无当期逾期还款记录;
2、转贷人经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应达到市中心规定的额度;
4、符合原商业贷款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条件;
5、转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限额。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贷款年限加上转贷人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最长延长五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转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需向市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情况表》原件;
2、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转贷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4、转贷人(或配偶、子女)办理原商业房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转贷人(或配偶)原商业房贷余额;
6、转贷人原商业房贷个人银行还款卡帐号复印件;
7、转贷人(或配偶、子女)经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
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建住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在我州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及借款用途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有:房屋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保证贷款、质押贷款。
(一)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现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资产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三)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到房屋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置换为房屋抵押的贷款。
(四)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家债券作质押物向中心申请的贷款。
(五)单位保证贷款是指具备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六)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物向中心办理的贷款。
第七条 中心不办理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一是单纯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二是一份房产作为多笔贷款的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 贷款对象是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九条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本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四)在中心未有过逾期贷款历史记载;
(五)夫妻双方均未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六)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中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已超过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
(八)具有合法担保资格的保证人为其担保,或具有相应的资产作贷款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建工程进度必须按正常施工进度进行,不可中断(不可抗力除外),并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地上建筑部分已达建筑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二)向中心及有关部门出具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近期财务报表、该幢房屋的建房批准资料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中心出具《保证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的保证书》,待房屋竣工验收后,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将该笔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 单位保证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该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近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单位必须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书》;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壹拾伍万元。
(2008年修改后:第十四条修改为:“贷款最高额度为贰拾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壹拾伍年。贷款起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或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的离、退休法定年龄。
(2008年修改后:第十五条修改为:“贷款最长期限为贰拾年。贷款起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或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的离、退休法定年龄。”)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执行,随国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额度:借款申请日借款人或质押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用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用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单及住房公积金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具有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保证。抵押、质押、保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十九条 借款人用房产作抵押的:
(一)抵押物及其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文山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可抗力除外),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前,不得擅自处理或重复抵押,如遇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借款人及时通知中心,并变更抵押物,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文山州境内异地房产抵押贷款,由其抵押物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到借款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所在地办理该笔贷款。
(四)乡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抵押物必须是坐落于本乡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有效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五)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第二十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押物如有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意用住房公积金给借款人作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必须签订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并公证,在质押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贷款保证的,保证人与贷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不得擅自改变和撤销保证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受委托银行有权处理抵押(质押)物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设定的贷款期限6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履行借款合同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在处理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制《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及审批表》及《房地产抵押承诺书》等有关表格。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担保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准予贷款的,及时向受委托银行发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收到中心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后,对借款人条件、保证人资格、抵(质)押物等进行再次审查核实,对无异议的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对有异议的及时反馈借款人和中心。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并进行公证后,受委托银行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或《借款借据》,同时划转款项,并将划款凭证中心联送中心记账。
第七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程序:信贷员审核后,贷款额度在中心《法人内部授权书》授权范围以内的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贷款额度超过中心《法人内部授权书》授权范围,成立中心审贷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审核后,报州中心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一年以下(含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按季付息还款法;
(二)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付息方法。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二种还款方法可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在其储蓄存款账户、代发工资账户中给予代扣贷款本息,也可到中心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直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前偿还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心每半年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贷款发放、收回、逾期催收等贷款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当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比为10%时,就不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执的《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文山州境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三)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
(五)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在获得批准出境之日起即可办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赁期内办理,可每年办理一次;
(七)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有效期内每三年提取一次,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或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费用,同时每位职工提取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即6月30日为准)存储余额的80%;
(二)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即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 职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需具备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
第十二条 职工根据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3.翻建(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4.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属城区的,中心到实地调查后批复;属乡镇的,需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等。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文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封存处理,待职工再就业后,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被封存账户给予以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该职工一直未再就业,只有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或人事部门调动文件及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供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余额证明及复印件。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供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由法院出具)、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作封存处理。职工刑满释放再就业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被封存账户给予以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该职工一直未再就业,只有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填制《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同时在表证上加盖印章。第十四条 职工凭单位填制的《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中心审查准予提取的,签发现金或转账支票交提取职工,职工凭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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