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精选8篇)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1篇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验收,并按有关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技术质量监督组。
2、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由规技术质量监督组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内容包括检查各分项,分部工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3、初验合格后,技术质量监督组组织监理工程师填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并核查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合格后向现场指挥部申请竣工验收。
4、现场指挥部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2篇
为了搞好工程竣工验收,明确验收程序和验收人员的职责,切实把好工程效益的最后一道关,特制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要依据以下内容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安全专篇、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单、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意见等。
二、组织领导及参加部门
工程项目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基建部组织,矿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监理、调度、机电、财务、综合等相关部
门参加。
三、验收时间
集团公司接到矿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三、验收议程
1、由矿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概况向验收组进行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设计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变更等。
(2)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采取的主要施工工艺。重大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更改及隐蔽工程等)及
重大事项处理记录。
(3)项目投资:包括批准概(预)算、合同价款、结算和预计工程总造价。
(4)初步验收情况通报:包括主要工程质量、系统运行情况、和主要指标监测情况等。
(5)剩余工程及其安排。
2、与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
由主持人进行专业分组,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
3、集中讲评
(1)由各组长进行统一讲评,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拿出处理意见,并提出最终验收结果。
(2)施工单位就验收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表态。
(3)主持人进行总结定论。
4、根据讲评意见写出验收纪要,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按期完成。落实意见与纪要一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归档保存。
通过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由验收人员签字。
5、凡未完成设计、纪要要求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四、其它
竣工验收与工程款支付 第3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由被申请人作为发包方的工程,工程承包造价为15万元(人民币,下同)。工程定于2006年2月15日开工,2006年4月15日竣工。合同对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进行约定,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工程价款及结算:合同签订后1日内,被申请人支付5万元,施工后30天,被申请人再支付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5天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除质保金以外的剩余工程款4万元;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质保金1万元则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后再向申请人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陆续施工,并于2006年5月20日完成施工,双方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包括该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于2006年12月正式交付最终业主使用,业主确认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工程交付最终业主之后,申请人未接到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或维修的通知。被申请人在2006年5月前陆续向申请人支付了10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予支付。
2007年12月,申请人就工程款向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涉案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且质量不合格,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违规、违约行为,特别是工程中的钢筋及标杆垂直度严重不合格;申请人至今未提交使用材料的合格证、竣工图纸、竣工文件,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及时向他方履行相关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2004]14号)第3条,被申请人有权拒付,因此要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 审理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合同虽对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进行了明确约定,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程序,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竣工验收,工程已经交付最终用户使用并包括本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获得最终用户验收通过,且工程的最终用户迄今为止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提出过异议,被申请人亦未举证证明在提起仲裁前曾与申请人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交涉或向申请人主张过工程质量不合格。故仲裁庭对于被申请人有关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主张不予支持。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故被申请人在工程交付使用之后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仲裁庭无法支持。同时,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请求的工程款中包括了1万元的质保金,因为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故其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因此予以支持。
3 点评意见
结合上述仲裁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可以抗辩工程款主张?围绕焦点问题,笔者试图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工程结算、支付等问题予以粗浅的解读和分析。
(1)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本案申请人完成的工程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由双方进行验收,仲裁庭没有得到任何验收方面的证据。但工程在未经过验收程序情况下,交付给了最终业主方进行使用,且业主方在其后对整体工程予以确认合格。这就面临一个问题,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必要的验收手续情况下,将导致工程是否能认定为合格?工程款是否应该支付?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控制方面,质量、进度、费用是三个关键因素,而建设工程的最终目的是投入使用并发挥功能,因此工程的质量是重中之重,无论从国家政策还是从法律层面,都首先强调工程质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6章对工程质量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另外还有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文件中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予以充分关注。而在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中,竣工验收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另《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上述这些法律规定构建了我国对建设工程实施强制竣工验收的法律制度。所谓竣工验收制度,就是建设工程完成后,在交付使用前,应该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形成完备的竣工验收文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因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人身的安全、健康等基本权益,而建设工程本身无论是普通房屋建筑还是工厂、道路、桥梁或者其他专业性质的工程,都具有复杂、专业、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如果不经过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难免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所以,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要经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将受到有关机关的惩处。在本案双方合同中亦约定了相关的义务,甚至合同中还对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实际上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要求,从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如本案情况一样,双方未进行验收即开始使用的却也常见。这种未经验收就使用的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使用方基于自身的原因急于使用工程,但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业主或者使用方强行进驻,不与施工方进行验收;另一种是业主和施工方达成某种合意,在没有经过验收程序的情况下,就进行工程的交接使用。但无论哪种情形,都是违反了法律有关未经验收不得使用的规定,只不过前一种情况施工方可能没有过错,因为是业主方强行使用,而后一种情况施工方也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相应的处罚方面有所不同。尽管行政法规会对这种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工程实际上还是不可避免的投入使用了,不可能恢复到之前的状态,再进行所谓的竣工验收。这就需要面临一个问题,法律上如何去认定工程质量?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又应该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其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其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的情形,符合该条司法解释的第三项。仲裁庭并未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处理的思路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仲裁庭通过分析被申请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了该工程,并且结合被申请人付款的情况推定被申请人接收工程的日期,确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也是基于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思路。实际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和仲裁庭的法律推理,都是将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擅自使用的责任交由被申请人即建设方来承担,建设方作为工程的实际使用人,其有权对工程进行验收,更有义务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把关,法律设定工程验收的环节本来是保障建设方的利益,但是如果建设方自己破坏法律规定,根据自食法律后果的原则,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建设方来承担。在这里,工程并非真正的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而是可能工程还存在着某些的问题,但是鉴于工程移交之后,因为被申请人的占有和使用,事实上不再存在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申请人在法律上免去了再次接受被申请人验收的义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从此条规定看,似乎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被申请人随之也将失去质量抗辩,笔者认为,对于该条司法解释,仍应该理解为申请人可免去验收义务,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被申请人不能就此再主张权利,至于工程保修期间,施工方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被申请人仍有权利要求申请人在保修期内进行保修,这也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后半段体现的法律原则相符。另外,本案工程属于分包工程,该工程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但是最终整体工程经过了业主的验收合格,因此,从法律推定的角度分析,也应该可以认定工程质量是合格的。
(2)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具备及利息能否支持
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4篇
【摘要】通过竣工验收来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问题,才能确保暖通空调的正常使用。本文讨论了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问题。
【关键词】通风与空调; 工程;竣工验收
【Abstract】Through the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to identify problems and timely improvement issue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normal use of HVAC.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final acceptance issues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engineering.
【Key words】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Engineering;Final acceptance
随着人们对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的不断提高,通风与空调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地位也显得更加重要,由于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质量而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及正常使用的情况很多,本文讨论了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问题。
只有通过竣工验收,才能发现通风与空调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质量将直接影响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正常使用,通过竣工验收来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问题,才能确保暖通空调的正常使用。本文讨论了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问题。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包括资料检查、观感质量检查等,建筑是安装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1.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施工单位通过整个分部工程的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和观感质量的检查,按本规范要求将质量合格的分部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的验收过程。
2.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4.观感质量检查应包括以下项目:
(1)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设备或调节装置的连接,无明显缺陷;
(2)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動作;
(3)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防火及排烟阀等关闭严密,动作可靠;
(4)制冷及水管系统的管道、阀门及仪表安装位置正确,系统无渗漏:
(5)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6)风管、管道的软性接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管正确、牢固,自然无强扭;
(7)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外表平整光滑、接缝严密、组装顺序正确,喷水室外表面无。
(8)除尘器、积尘室安装应牢固、接口严密;
(9)消声器安装方向正确,外表面应平整无损坏。
(10)风管、部件、管道及支架的油漆应附着牢固,漆膜厚度均匀,油漆颜色与标志符名设计要求;
(11)隔热层的材质、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无断裂和脱落; 室外防潮层或保护壳应顺水搭接,无渗漏。
检查数量对于风管、管道各按系统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各类部件、阀门及仪表抽检5%,且不得少于10件。
检查方法采用尺量、观察检查。
5.净化空调系统的观感质量检查还应包括下列项目:
(1)空调机组、风机、净化空调机组、风机过滤器单元和空气吹淋室等的安装位置应正。
固定牢固、连接严密,其偏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
(2)高效过滤器与风管、风管与设备的连接处应有可靠密封;
(3)净化空调机组、静压箱、风管及送回风口清洁无积尘;
(4)装配式洁净室的内墙面、吊项和地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不起灰尘,地板静
电值应低于设计规定;
(5)送回风口、各类末端装置以及各类管道等与洁净室内表面的连接处密封处理应可
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通风与空调工程在工程项目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其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及交付使用以后的正常使用,通过竣工验收,可以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确保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后的正常使用,减少今后对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和不必要的修理。竣工验收仅仅是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只有全体工程技术人员严格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相关要求施工,才能确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正常使用。
参考文献
[1]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城市建设研究院.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5篇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希赛网答疑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希赛网答疑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①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d;(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 d;(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 d:(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 d。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 d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 d内审查完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4)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 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 d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希赛网答疑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 d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希赛网答疑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希赛网答疑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线路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6篇
一、线路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线路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电气设备和工器具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勤务员,建
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线路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使用统一规格的竣工验收报告单,且验收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且只能由有验收经验的人员担任,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应对线路的大概状况有一个初步了解。
五、验收工作应把握“四不放过”原则,即“线路通道存在遗留隐患不放过,线路健康水平未达相关要求不放过,线路状况与设计有偏差不放过,设计资料移交不全不放过”。
六、验收工作主管领导对线路新建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输电运行班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7篇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行为,贯彻公司质量体系要求,现作如下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已施工完成,经项目部自查可提请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的阶段。
2、工程竣工首先必须经项目部自查合格,再将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汇总整理报送公司质量科;公司质量科必须在三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完成工程的自验工作;公司自验通过后,项目部同公司确定业主、监理、设计、质监等单位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日,由业主发送请柬。
3、工程质量经质监部门验收,并核定质量等级后方可交付使用。
4、工程交付期间,项目部应落实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派人同业主代表仔细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符合要求的产品交付业主。
5、项目部应及时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一式叁份,一份交送公司办公室,一份交城建档案馆、一份交业主单位,并办好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移交清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浅析 第8篇
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下称备案制) 。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 备案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工程建设的法制进程, 极大地增强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 有效地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但是, 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 在规定时间里没有及时备案或根本不备案, 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影响, 并由此产生大量的行政案件。通过实践探索, 笔者和同事们一道逐渐积累经验, 理清工作思路。通过初步分析和探讨问题, 并尝试给出建设性意见。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 还包括对规划、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最终监督管理。备案管理的内容是对建设工程有关竣工验收的综合性文件进行书面的、程序性的审查, 如: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商品住宅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还需对公安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部门所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
2 竣工验收备案迟缓的原因分析
有关规范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 个别规定脱离现实, 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性文件, 也是建设各方的行为规范, 但其中有些规定不仅缺乏操作性, 而且也与《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这项规定符合实际, 便于操作;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规划、消防、环保验收等要求。由于这项要求, 致使许多住宅小区、组团及群体工程中的单体工程, 因无法满足规划、消防、环保部门需对片区或使用半年验收的要求, 虽竣工数月却无法验收, 即使组织了验收, 也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如在具体工作实践中, 备案不及时问题最多的是建设单位已经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按规定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备案, 但是建设单位却因15 日内拿不到备案所需的环保、规划许可文件等而备不了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中, 明确规定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因此, 各地对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的认识有差别。此外,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 关于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亦有所不同, 前者指单位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 而后者定位于项目综合验收, 包括环保、规划、绿化等验收, 因此, 各地对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的把关不尽相同。
目前崇明县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未与环保、规划的验收联合起来, 相互脱节, 各管各的。竣工验收实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验收通过后, 由于建设单位提供不了环保、规划等认可文件, 备案时就通不过, 从而造成很多备案不及时的行政案件。
造成竣工验收备案迟缓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前期报建、审批手续不完备, 如部分政府安置房项目。
(2)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档案交付不及时。有些工程竣工验收前没有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工程的所有技术资料, 因此不能及时取得档案初验认可文件, 导致不能及时备案。
(3) 工程竣工结算有关凭证提供不及时。
(4) 停建和缓建工程在续建竣工后的验收及备案工作成为十分棘手的难点。相当大一部分的停、缓建工程停建时间长, 有的长达十年左右, 而且很多工程的参建单位及人员已发生了变更。对这类工程, 有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很难解决, 成为备案工作中的“钉子户”。
3 对策与建议
1) 要对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作出统一规定, 使之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相衔接。在此之前, 要妥善处理工程验收条件的问题, 及时解决备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针对单体建筑与住宅小区、群体建筑的不同特点, 对验收与备案工作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单体建筑工程, 尤其是高层及公共建筑, 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住宅小区中的单体工程, 从推动备案工作全局出发, 应考虑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工作的要求, 允许建设单位先行组织质量验收, 在建设单位出具有关规划、环保验收工作的证明材料后, 应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2) 加强各方监管力度, 加强和完善行政闭合管理。
将备案手续与房屋产权手续挂钩, 确保备案工作实效。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逐步完善、细化竣工验收工作文件规范, 使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要研究、探索住宅小区、群体工程规划、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工作规范, 适应工程建设实际需要, 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创造条件。要采取强制性行政措施, 将备案手续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条件, 强化制约手段并确保实施效果, 增强备案工作的权威与实效。备案机构要建立建设单位信誉档案, 通过新闻传媒、互联网等定期向社会公布, 通过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手段, 发挥“市场”作用, 增强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主动性。
3) 处罚要到位, 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目前大部分地区处罚不到位, 难以实施。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法规和强制性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执行起来有困难。主要原因是: (1) 目前不少备案部门设在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因本身的体制问题 (大部分质量监督机构是事业单位) 没有行政处罚权, 这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 (2) 国家有关法规的处罚条款中, 罚款额度较大, 对有些地区的建设单位来说, 难以承受, 不易执行。
4 结语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程序的最后一道关, 是政府对建设工程的一项有效管理手段, 备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社会、对百姓负责的精神, 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 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同时加强横向联合, 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真正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 对于加强政府质量监督, 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产生了重要影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 并努力加以实践。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多个企业和部门。因此, 需要各方面同心协力, 齐抓共管, 才能不断提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率。
摘要: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该制度对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基于备案制度已经实施多年的情况分析, 通过实践探索, 结合崇明地区存在部分工程备案迟缓等问题, 分析其主要原因, 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单位工程,备案,竣工验收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Z].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Z].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