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精选6篇)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1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一、概述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1、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6、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
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是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具有重复特性的或需要共同遵守的事项。
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工程类别上,其对象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电力、石油、化工、水利、轻工、机械、纺织、林业、矿业、冶金、通讯、人防等各类建筑工程。二是从建设程序上,其对象包括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鉴定、使用、维护、加固、拆除以及管理等多个环节。三是从需要统一的内容上包括以下六点: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技术要求;
(2)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3)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的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的方法;
(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6)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等。
7、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
(1)综合性强
(2)政策性强
(3)受自然环境影响大
8、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任务
《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这三项任务多数是分工完成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除了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外,重点还在于制定标准,依据标准,通过宣传、培训、合格评定、检查等途径,监督标准的实施。
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10、企业标准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区别
(1)标准化的对象不同
(2)标准的权威性不同
(3)标准实施的范围和要求不同
11、什么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编号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 50XXX--XXXX
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T 50XXX--XXXX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
XX XXXX--XXXX
XX: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
XX/T XXXX--XXXX
XX/T: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三、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发展迅猛,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大。2000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32619亿元,由建筑业直接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额为20536亿元。建筑业完成的总产值持续增长,城市建设、住宅建设也形势喜人。人民的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这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别是有些地方建设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突出,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如重庆綦江大桥、云南昆碌公路等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恶性工程事故和火灾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对于这些事故,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国家领导同志都作过专门的重要批示和讲话。血的教训警示人们,一定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一定要把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家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作出的重大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必要和关键的工作依据和条件。
从1988年我国《标准化法》颁布以后,各级标准在批准时就明确了属性,即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在随后的十年期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标准中的条文就有15多万条。如果按照这样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去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标准规范本身是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技术的结晶。通过把这些成熟的、先进的技术和客观要求制定成为规则,指导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避免受到自然的惩罚。标准在制定中通过严格程度不同用词来区分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在内容上面既有强制性的“必须”、“严禁”,也有推荐性的“宜”和“可”等不同的表述。
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迫使我们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为此我们对当时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进行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为此建设部通过征求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反复研究,采取从已经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将带有“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里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进行摘录。2000版房屋建筑部分摘录的强制性条文共1554条,仅占相应标准条文总数的5%。
建设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十五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领域。与此同时,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颁布以后,立即受到了工程界的高度重视,并作为工程建设执法的依据。近年来每年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中都把强制性条文作为重要依据,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随着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对强制性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检验,大家发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还有一些不适应和不完善的地方,急需修订和完善。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第一、近年来,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视,加大了标准的编制力度,两年期间建设部将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新修订的规范,规范更新率达到了42%,一些新的强制性条文需要纳入,原来已经确定的强制性条文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修改,需要及时调整;第二、在2000年版本的摘录过程中,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一些摘录的条文还不尽合理,有些规定过细过杂,需要进行修订。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建设部决定对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修订。这项修订工作采取了区别于一般标准定制的程序和做法,积极借鉴国际上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模式。首先,成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包括6位院士在内的85位专家组成,覆盖了政府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房屋建筑各个领域。其次,明确了修订的原则,严格按照保证质量、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将整个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条文作为了个体系来编制,并考虑向技术法规过度的可能性。咨询委员会在强制性条文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他们将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保留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以及近期将发布的强制性条文、都进行编制整理,逐条审查,按照更科学、更严格的指导思想界定强制性条文。在体系框架和内容结构上,充分考虑其完整性和合理性,使得将来的技术法规能够在这个体系框架上逐步形成;在条文数量上既严格控制,又宽严适度,力争达到以较少的条文有效地控制质量和安全的作用。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建标(2002)219号发布20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2002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修订。2009版《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2版《强制性条文》实施以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适当调整和修订而成。
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显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作出的重要规定。《条例》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条例》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严格规定,打破了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开始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
(二)、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所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从技术控制的角度,为建设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一体制是《标准化法》所规定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应对加入WTO的新形式下,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需要与时俱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活动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建设领域中的技术要求法治化,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实际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没有被技术法规引用的技术标准可自愿采用。这套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比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为执行起来也就比较明确,比较方便,不仅能够满足建设时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且也不会给建设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应当说,这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
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技术领域直接形成技术法规,按照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运作还需要有一个法律的准备过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向技术法规过度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志着启动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而且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今后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不断完善和改造,将会逐步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
(三)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性文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依据。
我国从1999年开始的连续四年建设执法大检查,均将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检查组联合检查的情况来看,工程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一些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虽然表现形式和呈现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都是违反标准的规定,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造成的。反过来,如果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去执行,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不会出现桥垮屋塌的现象。今后,不论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是对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建设工程都要审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对违规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严格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才能使建筑经得起自然灾害的检验,才能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使投资发挥最好的效益。
(四)制定和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举措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们的各项制度和要求提出了新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消除贸易壁垒而制定的一系列协定,我们一般称为关税协定和非关税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作为非关税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作为三大技术贸易壁垒。根据我国多次与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结果,我国指定的强制性标准与技术贸易壁垒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法规是等同的,我国制定的推荐性标准与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等同的。技术法规是政府颁布的强制性文件,技术法规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体现,必须执行;技术标准是竞争的手段和自愿采用的,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个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的强制性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又能切实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应对加入WTO之后的挑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2009版强制性条文内容综述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补充了2002版强制性条文实施以来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几上几下、数易其稿、适当调整,最终修订而成。其主要内容是现行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
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共分10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226本,编录强制性条文2020条。篇目划分及引用标准如下表所示:
2009版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篇目一览表
项篇目 名 称 次 第一篇 建筑设计 2 第二篇 建筑设备 3 第三篇 建筑防火 4 第四篇 建筑节能 6 第六篇 结构设计 7 第七篇 抗震设计 9 第九篇 施工质量 10 第十篇 施工安全 11 合 计 共十篇
引用标准数 编录强制性条文数 38 33 33 10 21 12 49 13 226本
208 265 446 84 90 176 89 100 314 248 2020条 5 第五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 10 8 第八篇 鉴定加固和维护 7 国家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已实施近3年时间了,从新疆贯彻执行情况看,是坚决、认真的。第一,新疆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认真贯彻执行新的规范标准认识统一,行动迅速。第二,新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和措施也是得力的。2002年,就在国家系列规范基本发布、发行齐全不久的10月,由新疆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资料编制指南》,对验收要求的系列表式和填写提出了全疆统一模式和填写要求,同年底又组织编制了应用软件,2003年在工程中推广使用,有效地指导了各有关企业和单位。第三,在组织编制指南同时,自治区建设厅相关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了不同程度的标准规范学习班,对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准确理解规范,正确地执行规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3上半年,自治区组织了新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地新开工的工程均执行了新的标准规范,特别是新的验收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能够顺利地贯彻执行,是建设系统各方努力的结果。通过近两年的不同层次的检查、调研和各方面的信息反馈及分析,在新版规范贯彻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要进一步解决和深入探讨的一些问题。下面就有些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和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新版规范的执行效果在我区还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新疆有的地区贯彻执行的好,有的地区执行的不好,大中型城市,大企业执行的好,边远县、市、小型企业执行的不全面。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个别企业施工的工程仍按老标准执行。有的甚至以老表格没用完为由不认真执行新的标准规范。这些现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新的标准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者将按建设部第81号令予以查处。我们在今后的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将放在边远地区和县、市,给予重点指导和纠正。
二、由于新疆经济和建筑技术发展相对落后,给全面贯彻执行规范造成了困难。如幕墙结构胶的复检、玻璃幕墙的3项物理性能的检测,目前新疆还不具备检测能力(自治区有资质的仅有一家),送检和委托费用太大,施工企业往往不严格执行,有的只提供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这不符合规范要求。但各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把关不严,致使这项工作严重滞后,给工程留下质量和安全隐患。
笔者认为,检测工作属中介服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要市场需求,它就会很快发展起来,只要我们严格执行规范,就会形成市场份额,相应的检测中介服务就会发育起来。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规范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没有复验报告,或复验报告不符合要求,该工程不得通过验收,不得竣工备案。监理企业要把关,监督机构更要成为规范标准规范的捍卫者。
钢、塑门窗的现场抽检、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的监测工作也是一样,以标准规范要求为依据,并坚决贯彻执行,尽快将此项工作推动起来。
三、关于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新的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的划分提出了要求,并对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做了明确的划分。对于检验批的划分必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相关原则,合理划分。检验批的划分直接影响着工程的验收,影响着控制资料和功能资料的准确性,必须引起各施工企业、施工项目经理部的重视。
笔者认为,做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第一,严格执行规范的要求;第二,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经项目总监认可后,共同遵守执行,做到准确合力。
四、混凝土结构分部工程实体检验的有关问题。目前,检查调研发现,施工现场的有些做法有对规范理解不透的地方。第一,留置部位一般均与标准养护的试块相同,留置数量一般与同条件养护相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10部分规定“10.1.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10.1.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附录D:“D.0.1.0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法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2.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的重要性和重要部位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附录E:“E.0.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2.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但有悬臂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臂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规范明确规定,只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并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其数量也有定量化的要求。
笔者认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验的方案,应在施工前予以确定,在施工过程中遵照实施。
五、关于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技术资料收集问题。检查调研中发现,有的工程项目,将商品混凝土厂家内部质量控制的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实验报告均收集在工程技术资料中。笔者认为,商品混凝土已经作为商品进入施工现场,我们就应该把它当成产品对待,在进行经常检验时,必须要检查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定期检验和型式检验),按照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现场检验,必须留置相应作评定用的标准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包括拆模和实体检验用的试块)。不必再对其商品混凝土厂家的水泥、沙、石、外加剂的实验报告收入工程资料中,因为它不同于现场自拌混凝土。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2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铝合金建筑型材》(GB5237-2008)
《铝合金门窗》GB/T8478-2008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外门窗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8)
《建筑门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11976-200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3篇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是工程建设中心须强制性执行的技术法规, 其内容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 节能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因此,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业主,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施工图审查等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 工程监理单位更应当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作为监理的重中之重。可是在我们的工程监理检查与验收过程中,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现象时有发生, 现将其中常见的几例在这里归纳整理, 并逐一进行剖析, 与同行共同探讨, 遏制与消除违法行为, 确保工程安全与正常使用, 环保功能。
2低窗台问题
2.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第3.9.1条规定“外窗窗台距地面, 楼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 应有防护设施”。执行本条时, 应注意把握:
2.1.1有效防护的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
2.1.2窗台和防护栏杆都是有效防护。
2.1.3防护的起始高度从可踏面算起, 凸窗台或水平防护栏杆高度为0.45M以下时, 可算作踏面;高度为0.45M以上时, 应视为防护设施的组成部份。
2.1.4窗外有阳台或露台时可不设防护设施, 但外防护高度应按临空面的防护要求设置。
2.1.5开启扇必须有限位卡, 防坠落措施。固定扇的防护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执行。
2.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第6.3.1条, 第6.3.2条都是强制性条文:“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休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 如落地窗, 玻璃门, 玻璃隔断等, 应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 分别采取警示 (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 或防碰撞设施 (设置护栏) 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 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这二条在低窗台防护应用中应注意把握。
2.2.1“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是指无意识碰撞, 不涉及故意碰撞。无意识碰撞的主体应包括仅具初等思维的婴幼儿和淘气的儿童。凸窗台上的玻璃必须具备抵抗低等级碰撞的能力。
2.2.2保护措施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碰撞, 或碰撞后防止发生高处坠落。
2.2.3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 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即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 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2.2.4窗中的铝型材, 塑钢型材可视为保护措施的一部份。
2.2.5护栏的做法有多种, 如玻璃护栏, 钢铝型材护栏, 钢丝栏等, 主要从美观和安全角度考虑。
2.2.6顺着墙面做护栏, 把凸窗台栏在外面, 这种做法可称作假护栏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但设置假护栏, 不符合凸窗台的设计意图。
2.2.7在满足抗风压和抗人体冲击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础上, 增加玻璃厚度, 增加部份是否能够起到护栏的作用, 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部门通过计算确认。
3外墙节能问题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国家已建筑节能新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来验收。可是, 目前许多施工单位还没引起高度重视, 在施工中都是非专业队伍, 施工组织不规范。非专业施工人员不懂得保温技术, 就无法保证外墙保温技术系统的现场施工质量。所以, 规范施工, 加强施工质量的检查, 验收是十分重要的, 工程监理单位首先应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及编写的建筑节能专项方案。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其次把好材料合格关, 见证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和隐蔽验收, 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
3.1严格检查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必须粘结或连接牢固, 其强度连接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不得有位移变形, 并在现场见证其强度的拉拔试验。
3.2严格检查保温浆料与基层或各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不应有脱层, 空鼓和开裂。
3.3严格控制保温层锚固件的数量, 位置, 锚固深度和拉拔力, 见证后置锚固件拉拔试验。
3.4控制对基层, 增强网的铺设, 保温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保温浆料的界面, 保温隔热砌体等各层构造进行隐蔽验收。
3.5见证取样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 并送检其导致系数, 干密度, 压缩强度。
3.6控制检查饰面层的基层, 应无脱层, 空鼓, 裂缝, 应平整, 洁净。饰面层不得渗漏, 交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见证粘结, 拉拔试验。
3.7加强成品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防潮, 防水等保护措施, 在雨雪天气中不宜露天施工。
4门洞上过梁施工问题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6.2.4条规定, 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 其直径不应少于5MM, 间距不大于120MM, 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少于240MM, 砂浆层的厚度不少于30MM。
本条规定的钢筋伸入支座是指两边支座, 应包括非砌体类支座, 在工程实践中, 施工单位对钢筋砖过梁的钢筋锚固长度没有保证, 容易引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某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 住户进行二次装修拆除门框时, 门框上的300MM高的钢筋砖过梁突然掉落, 造成装修人员当场伤亡事故。砖过梁掉落后悬挂于门洞一侧, 至少说明砖过梁一端钢筋锚固长度不够。过梁掉落砸伤, 砸死人虽是特例, 但钢筋砖过梁施工重量不满足规范要求却常见, 特别是钢筋与端部墙柱支座的锚固, 这务必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5厕浴间防水问题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4.10.8条规定,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板四周除门洞外, 应做混凝土翻边, 高度不应小于120MM。应用中, 必须注意下列方面的监理。
5.1某些开发商为节省成本, 毛坯房交付时厕浴间未做防水隔离层, 招致住户投诉。防水工程作为地面子部分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 监理单位应对其作专项验收, 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更不得进入竣工验收。
5.2施工中, 厕浴间周边砼坎台经常被其它材料所替代, 如红砖, 灰砂砖或其它小型砌块, 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亦有用砼和砂浆碎渣加水泥经二次拌和浇灌坎台, 这种做法亦应禁止。规范没有对砼坎台质量提出要求, 如设计未明确提出, 施工单位应按与底板同类型, 同强度等级的砼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按与底板同类型, 同强度等级的砼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5.3铺涂防水材料时, 应向墙边翻边, 高出地面层200-300MM, 决不能因为做了防水翻边而不做素砼坎。
5.4厕浴间地面施工完毕, 应作蓄水试验, 蓄水深度为20-30MM, 24h内无渗漏为合格。
工程触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除上述常见病例外, 还有种种其它情况, 面对施工质量存在的这些问题, 各质量监管人员, 特别是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加强预控。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行为, 督促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 严格执行工程技术强制性标准条文, 从严考核工程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施工中, 强化监管采取抽查作业面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理相结合的方式, 保证实物质量受控, 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参建各单位和相关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工程竣工时, 强化监理预验收, 防止验收走过场。
参考文献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4篇
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关系到车辆安全性、制动性能、操纵稳定性、舒适性和油耗等多项汽车性能。
据统计,高速公路46%的交通事故是由于轮胎发生故障引起的,其中爆胎一项占事故总量的70%。而胎压过高和过低是引发爆胎的最重要诱因。
胎压过高会使轮胎与路面接触面积过小,胎冠磨损加剧,而造成爆胎。胎压过高轮胎与地面摩擦力减小,还会引起制动性能下降,乘坐舒适性和操作稳定性降低。胎压过低会引起厚度较小的胎侧的疲劳损伤,造成爆胎。统计表明,胎压额定值下降25%轮胎寿命缩短18%。
轮胎气压不足,滚动阻力增大,致使油耗和CO2排放增加。有关测试结果表明,四轮胎压相对额定胎压下降25%,则滚动阻力上升19%,整车油耗上升5%。欧盟的统计数据显示,如果保证胎压正常,仅欧盟每年可节省燃油费用35亿欧元。我国有关专家估算,按乘用车保有量年均增长8%,到2015年,我国汽油消耗量将达到1.14亿吨。届时,如果仅保持乘用车胎压正常,每年就可节约汽油消耗101万吨,节约燃油费用76亿元。
近年来,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强制安装使用TPMS,纷纷推出相应的法规,明确规定TPMS的安装限期。美国推出了FMVSS138,要求从2007年起所有乘用车安装TPMS;欧盟也推出了ECER64号法规,规定所有欧盟认证的乘用车从2012年11月起必须安装TPMS;韩国的法规则要求3.5吨以下的乘用车从2013年1月1日起新车型强制安装TPMS,到2014年6月30日起所有车型强制安装;俄罗斯也将于近期推出安装TPMS的法规;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在法规中明确2013年11月1日起M1和N1类新车型强制安装TPMS。由此可见我国制订安装TPMS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限期强制安装顺应了国际上技术和法规发展的趋势。
我国制定TPMS强制性标准有很好的基础。一是强制安装TPMS的必要性显而易见。我国已成为最大的汽车消费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多年来居世界第一,同时我国又是CO2排放的第一大国,节能、减少CO2排放的压力巨大。另外,在我国TPMS推荐性标准时,曾就公众对采用TPMS的意向进行过网络调查,结果表明公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很高,也对在用车轮胎气压的实际情况进行过抽查检测,调查结果表明,在用车轮胎欠压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中国在汽车安全性和节能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既合乎情理也势在必行。二是我国从2007年就开始制订推荐性标准,历时三年,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国内外汽车企业和TPMS生产企业对TPMS的各项技术要求进行了大量的技术论证和试验工作。三是推荐性标准实施的实践表明,国内外产品的可靠性是有保障的,特别是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完全能够以高的可靠性全面达到标准的各项要求。四是从政治层面,全国人大代表曾多次提案要求制订强制性标准,政府部门必须积极回应人大代表的提案要求。
对制订TPMS强制性标准,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一是要与推荐性国标充分协调一致,全面保留胎压监测系统应具备的轮胎欠压报警,过压报警,胎压实时显示及查询,系统开机自检等必不可少的功能,补充快速漏气报警和系统误差的要求。二是贯彻技术法规只规定功能、性能要求而不规定以什么技术路线来实现的基本原则。三是必须明确强制安装的车型和强制实施的具体日期。
链接
TPMS
轮胎压力监测系统(TPMS),英文Tire Pressure Monitor System。它的作用是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对轮胎气压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并对轮胎漏气和低气压等进行报警,以确保行车安全。
目前,轮胎压力监测系统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为间接式(Wheel-Speed Based TPMS,简称WSB),这种系统是通过汽车ABS 系统的轮速传感器来比较轮胎之间的转速差别,以达到监测胎压的目的。ABS通过轮速传感器来确定车轮是否抱死,从而决定是否启动防抱死系统。当轮胎压力降低时,车辆的重量会使轮胎直径变小,这就会导致车速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即可用于触发警报系统来向司机发出警告。
另一种是直接式(Pressure-Sensor Based TPMS,简称PSB),这种系统是利用安装在每一个轮胎里的压力传感器来直接测量轮胎的气压,利用无线发射器将压力信息从轮胎内部发送到中央接收器模块上的系统,然后对各轮胎气压数据进行显示。当轮胎气压太低或漏气时,系统会自动报警。
这两种系统各有优劣。直接系统可以提供更高级的功能,随时测定每个轮胎内部的实际瞬压,很容易确定故障轮胎。间接系统造价相对较低,已经装备了4轮ABS (每个轮胎装备1个轮速传感器)的汽车只需对软件进行升级。但是,间接系统没有直接系统准确率高,它根本不能确定故障轮胎,而且系统校准极其复杂,在某些情况下该系统会无法正常工作,例如同一车轴的2个轮胎气压都低时。
还有一种复合式TPMS,它兼有上述两个系统的优点,它在两个互相成对角的轮胎内装备直接传感器,并装备一个4轮间接系统。与全部使用直接系统相比,这种复合式系统可以降低成本,克服间接系统不能检测出多个轮胎同时出现气压过低的缺点。但是,它仍然不能像直接系统那样提供所有4个轮胎内实际压力的实时数据。
TPMS的功能
开机自检功能:10S内完成自检,自检同时进行当时的胎压显示。如有系统故障或有欠压应在10S内报警,并指明欠压轮胎的位置,直到异常状态解除。
这一条要求非常的重要,对任何一个电控系统,车辆启动过程都要快速完成自检,排除系统的故障,属于电子系统的基本要求。对于TPMS系统来说,在自检同时还要进行当前的胎压显示或异常报警。有关研究资料显示:子午线轮胎缺气25%时难以靠人为观察判断。车辆长时停放,缺气或严重缺气情况非常普遍。因此车辆开出前驾驶员有必要知道TPMS系统是否正常,有必要知道轮胎胎压是否正常,以便做出及时处理,避免轮胎严重缺气上路直接带来巨大的磨损。从心理学角度讲,驾驶员在打开车门第一时间了解胎压情况、了解系统本身是正常的,非常有助于安心驾驶。完全是站在使用者角度的功能要求,对驾驶员来说非常的重要。
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轮胎气压低于(高于)制造厂规定冷态轮胎气压值的75%(125%),应在10S内报警,并指明欠压(过压)轮胎的位置,直到异常状态解除。
这一条也是属于TPMS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相对于欧美法规,我国标准提高了系统的响应速度,为实时提供报警创造了条件,也为驾驶员处理轮胎故障留出了充足的时间。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也是属于电子系统的基本要求,具有自我诊断功能,系统有异常,应及时报警给驾驶员。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5篇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没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涉及107个强制性标准,标准更新率为42%,条文总数为1444条,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95项、1544条),于2000年4月20日批准发布。81号部长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应该说,《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两年后,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1444条,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
(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
(2).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
(3).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
(4).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5).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不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
(6).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2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代替或补充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内容。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1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开始实施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检查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包括 建筑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防火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三篇 建筑设备标准强制性条文,勘察和地基基础标准强制性条文,结构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抗震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结构鉴定和加固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0年版房屋建筑部分节录)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
2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6篇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朱镕基总理于2000年1月30日签署了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于2000年2月1日发文决定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导则》(建标[2000]31号),后更名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并于2月21日召开各有关部门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会议,对编制《强制性条文》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布置和安排。
一、编制《强制性条文》的原则和方法
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对《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和编制方法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1、依据我国有关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性条文》中所有条款必须是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同时,要考虑到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具体编制采取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摘录章、节、条的内容或编号的方法,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
3、强制性条款的摘录采取从严的原则,必须体现强制性的最高程度,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强制性条文》分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等十五个部分,每个部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
5、根据建设部的统一布置,编制工作采用分散研究、集中编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充分论证、统一批准发布的原则。
二、《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编制情况简介
1、成立《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编写组
根据建设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中电联选派了电力行业中既有较深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又懂得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了编写组。编写组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原总工程师问志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为主编,编委有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原副总工程师刘文雪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科研处处长沈义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标准化室主任陈发宇高级工程师和东北电建二公司总工程师宋志毅高级工程师。同时中电联标准化中心准备了所有现行的电力行业标准和相关的电力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包括94年《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全套35本,95~98年《电力工业标准汇编》补充卷13本、99年8月发布的电力行业标准单行本和2000年2 月新发布的标准的报批稿等。
2、进行集中编制摘录
各部门的编写组由建设部统一安排,自2000年3月5日至3月15日在昌平九华山庄集中精力对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进行摘录;摘录后的《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共分三篇:火电篇、水电篇、电气与输变电篇。此次编制摘录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责任重、时间紧,在集中摘录的10天时间里,编写组的专家们放弃了休息,放弃了娱乐,工作勤勤恳恳、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共摘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195本1620条,初步完成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摘录工作。
3、把《强制性条文》转换成电子文本并进行仔细认真地校核 从3月15日以后,编写组又马不停蹄地进入计算机录入阶段,把摘录的条文转换成电子文本;同时所摘录的条款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重大,所以编写组的同志们深感责任重大,严把质量关,他们不仅自己一边又一边的进行认真细致的校核,同时还组织力量用多种方法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核对把关。至6月上旬《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征求意见稿完成。
4、广泛征求电力行业各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6月23日中电联标准化中心以标综[2000]09号文,向国家电力公司各部、各网省电力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各电力设计院及勘测设计研究院、各水电工程公司等,对《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征求意见稿进行广泛地征求意见和建议,许多单位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地研讨后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和意见。
5、组织专家对《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电联分别委托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建设部、水电发展与新能源部、电网建设部对《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火电篇、水电篇、电气与输变电篇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7月中下旬,火电建设部、水电与新能源部和电网建设部在建设部的指导下,分别组织了国内电力行业的约二十名专家对条文的征求意见稿进行逐章逐条地研究讨论审查,专家们并着对强制性条文的负责,对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负责,同时又便于操作实施的精神,进行了认真负责地讨论,提出了一些建议和修改意见。
编写组成员与中电联标准化中心的同志在认真研究分析专家们的每一条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最后形成报批稿。
6、由建设部批准发布
2000年9月20日中电联标准化中心以标综[2000]14号文向建设部报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设部于10月25日以建标[2000]241号批准发布。
三、《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内容简介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共分“火力发电工程”、“水力发电工程”、“电气输变电工程”三篇。
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内分综合规定、勘测设计规定、施工及验收三章。其中综合规定主要是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方面的内容;勘测设计规定则包含了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锅炉燃烧室防爆、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土建结构等设计方面的规定;施工及验收则主要涉及的是锅炉与压力容器、管道和汽轮机组等设备的焊接、安装和验收等方面的条款。
第二篇水力发电工程,内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验收和其他三章。在工程设计章中,摘编了水电水利工程中地质勘察、结构可靠度、抗震、防火设计及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洪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工程施工及验收章中,摘编了岩石基础开挖、混凝土施工、钢闸门制造安装和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及启动试验等;其他章内摘编大坝安全监测方面的内容。
第三篇电气输电工程,内分设计规定、施工验收二章。该篇把发电厂、变电所以及架空送电线路电气专业设计、施工和安全方面必须
强制执行的内容都包括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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