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规定(精选8篇)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统一科目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考、成人高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命题、清样制作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并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此环节的监督检查;试卷印刷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承担试卷印刷工作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刷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共同负责,省级保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试卷的运送、保管由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试机构分别负责,省、地(市)、县(区)级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共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负责试卷印制工作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印卷工作开始之前将承印定点印刷厂的印刷项目、时间等情况报同级国家保密部门、上级考试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教育考试机构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住入闱监印人员。
(一)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二)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是: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派出教育考试机构。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教育考试机构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五条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具备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二)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
1、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2、入闱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入闱人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人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2)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在场。
(三)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四)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厂区外围的巡逻防范,切实提高治安控制能力。
厂区内由入闱职工组成内部保卫队伍,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
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五)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厂区内应当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六)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批准。
(八)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九)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十)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严格审查入闱人员及负责外围安全保密工作的公安人员的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试卷包装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解密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
第七条试卷清样进厂、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当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教育考试机构、定点印刷厂必须有专门的交接记录单,由专人负责接收。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置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第三章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八条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下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九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
第十条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一)试卷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以密封车运送,配备押运车辆;
(三)由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带队,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四)在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必须乘坐软卧,要求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
(七)随时向同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第四章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核机构都应当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国家教育考试试卷。考试实施期间,地(市)、县(区)级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三条省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地(市)、县(区)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当地教育考试机构须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使用期间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人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当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试卷保密应当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卷保密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教育考试机构至少应当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试卷保密室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五条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
条件允许,还应当使用密码铁柜。掌常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应挪作他用。如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启用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
县级教育考试机构在开考前保管试卷不得超过两天。边远交通极不方便地区必需超过两天以上保管时间的,应当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试卷保密室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表一)。
第十八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三)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掌管密码(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密码可由两人分别掌管一部分。
第十九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行政或者考试机构、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员;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三)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参见附表二)。
第二十一条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
(二)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第三十四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高等院校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员;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答卷存放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分别掌管进入答卷保管室的钥匙;
(三)负责答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答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答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答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参见附表二)。
第三十六条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答卷保管室的情况;
(二)负责答卷保管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一小时应当派出两人对答卷保管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答卷保管室负责人报告保管室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答卷保管室负责人须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答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第三十九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答卷保管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保管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答卷密封包装;
(四)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分别掌管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
(五)拒绝他人索用答卷保管室钥匙,拒绝代领答卷。
第四十条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天对答卷保管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发生全国统一考试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四十二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六章评卷、考试成绩的安全保密
第四十三条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严禁泄露未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等。
第四十四条参与评卷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统分进度和有关情况。考试分数未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准擅自查询考生考分,更不准改动考生考分。如发现有改动考分的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动考生考分。
第四十五条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的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经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内部网络,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内的任何计算机。
第四十七条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第四十八条计算机密码应当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专人负责掌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掌管。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第2篇
(1990年9年19日由国家保密局制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第三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四条 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本规定第三条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 根据主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有关机关、单位在确定、变更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时,不得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确需使保密期限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决定以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拟定和确定保密期限。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深密期限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分别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标明和通知。
如果保密期限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限定的最长期限相一致,可以免除标明或者通知,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第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的内部工作程序,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保密期限。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第3篇
一、关于《保密法》定密基本制度的解读
1、确立定密责任人制度
《保密法》第12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 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 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立定密责任人制度, 也是自2002年国家保密局开始在部分地区和部门试行这一制度以来成功经验的总结。
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 定密权法定性。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由法律授权行使定密权, 而且依法条上下文理解, 定密责任人应当是经过资格审查和教育培训的涉密人员。第二, 定密职责法定性。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是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 而且在确定密级的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三, 只享有派生定密权。派生定密是指对已定密信息加以合并、阐释、重述或者生成新形式, 包括依据定密政策实施的定密;与此对应的是原始定密, 指获得相应授权的原始定密人根据定密标准和范围, 对需要保护的信息作出的初始决定。按照《保密法》第14条规定, 机关、单位只能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定密, 对保密范围没有规定的事项, 应作为不明确事项, 按照第20条规定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这表明:第一, 定密责任人对不明确事项没有定密权, 其定密权属于派生定密权;第二, 原始定密权由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联合行使 (对保密范围的制定权) , 或者是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行使 (对保密范围未规定的不明确事项的定密权) 。
2、规范机关、单位定密定密程序
根据《保密法》第12条, 机关、单位的定密程序先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 再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一方面可减少定密环节, 降低泄密风险;另一方面有助统一定密标准, 避免混乱。
3、明确定密不当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 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就要求定密责任人必须熟悉业务, 做到准确定密。
二、高校定密工作机制的主要不足
我国高校接触的国家秘密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级部门披露和传递, 例如接收机密文件、保管国家统一考试试卷;二是业务工作中自然形成, 如在教学、科研、安全稳定、外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统战、档案管理工作等各方面都有可能产生国家秘密。长期以来, 尤其是《保密法》修订前, 高校定密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定密主体宽泛, 定密责任不明确。
修订前《保密法》第11条关于定密主体的规定停留于机关、单位而不是落实到人, 导致定密工作中职、权、责未尽统一。
2、定密程序不够科学规范。
直至目前有的高校定密仍沿用老做法:具体承办涉密事项的人员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部门负责人审核是否恰当 (特殊情况下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报主管校领导或定密委员会审定。这一定密程序由于环节过多、人员复杂, 严重影响定密时效性和安全性。
3、重定密, 轻解密。
一方面因为缺少专业人员负责解密,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恐怕承担解密不当的责任, 以及缺乏足够的制度约束。
4、定密监督力度不足。
依照法律规定, 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 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但由于缺乏更明确的指引和相应检查配套机制, 定密权滥用情况仍然难以避免。
三、完善高校定密机制的思考
据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介绍, 保密法修订的主要思路首先是着力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 缩小国家秘密范围。高等学校定密机制的完善应当依据保密法的修订, 并结合自身工作特殊性作进一步细化。
1、科学选任高校定密责任人, 强化定密责任。
高等学校目前产密大体集中在三个领域:教学、科研 (主要是军工科研) 和行政管理。具有范围广泛、专业性强的特点, 因此在选任定密责任人时, 须完善任职条件、具体职责和培训措施, 确保由具备专业保密知识技能、熟悉各领域发展情况和具体保密范围的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 建立一支专业、勤勉、高效的定密责任人队伍。同时, 应当细化定密责任, 如有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除依据保密法追究法律责任外, 还应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党纪、行政责任, 或取消定密责任人资格、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评定的参考依据等。
2、明确定密程序。
定密责任人制度下的定密程序应包括:一是由承办人员或机构拟定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二是定密责任人对照国家保密局与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国防方面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审定秘密事项的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 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建议学校报有权保密主管部门确定;三是定密责任人将定密情况反馈承办人员, 同时将相关资料交学校保密工作部门留存。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亦应参照上述步骤进行。
3、落实解密审查制度。
定密之后无人解密是目前高校定密工作中一个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造成了保密资源浪费和信息资源利用障碍。《保密法》规定了两种解密途径:一是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 自行解密。二是主动审查解密, 即机关、单位定期审查所确定的国家秘密是否仍需保密, 如无必要应主动解密。对高校而言, 应明确定密责任人对国家秘密是否变更、解密进行审查的责任, 同时, 应建立定密责任人与具体产密机构定期沟通的制度与渠道, 以便及时了解国家秘密的保密必要性与公开可行性。如定密责任人决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 应书面报学校保密工作部门留存。
4、加强定密监督, 防止定密权滥用。
针对原有保密法定密监督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 《保密法》规定了产密机关、单位自我监督、上级机关监督和保密部门监督三种监督方式, 还将保密部门对有争议事项处理、密级鉴定也列入定密监督之中。对于高校定密监督而言, 由于国家秘密的保密特性以及教学、科研项目的专业性, 上级机关和保密部门一般情况下难以对定密权行使进行及时监督, 因此, 高校加强定密监督工作应着重抓好自我监督环节, 充分调动定密责任人、产密承办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定期 (第季度或者每月) 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以及进行解密工作;同时, 积极配合保密部门开展的定密专项检查, 主动汇报定密工作基本情况, 有效疏通外部监督渠道。为切实加大定密监督力度, 高等学校可建立定密评估机制, 由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定期组织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开展审核, 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定密不准和变更、解密不及时的问题, 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对定密责任人和产密承办人进行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摘要:本文在解读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定密基本制度的基础上, 分析了高校定密工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完善高校定密机制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高校,定密,机制,定密责任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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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第4篇
关键词:档案监督;存在不足;农科档案
中图分类号: G27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9.062
1做好农科档案保密工作的必要性
档案的保管过程中档案保密是一项最基础工作,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档案保密是为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更好地利用档案。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程度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日益发展,如何做好档案保管利用中的保密工作,是档案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档案利用过程中,很多人对农科档案的保密工作存在认识错误,认为不会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问题,抱有忽视态度。其实任何档案都有保密要求,农科档案也应如此,涉及企事业单位隐私和商业秘密等问题,因此在农科档案在利用过程中做好保密工作必不可少。
2当前档案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
2.1制度不完善
从事档案监督和保护的工作人员,对于制度要有严格的态度、高度的责任心。一是要时刻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对于档案要有着无比的热情;二是业务方面,知识必须专业而且能够从容面对各式各样的业务问题,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着一定的了解与掌握;三是关于文化和个人素养,对工作人员的学识应该有一定的要求,要有善于总结和观察的能力,因为工作方面有一定的规律性,与此同时,还要有敏感的观察的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2措施不完善
一些重要的档案管理机构要采取一些高科技的手段,比如要安装监控等设备,防止有图谋不轨的人对档案进行盗取或者篡改。平时会有看书翻书页占口水的习惯必须要严加管制,因为档案大多数都为纸质容易破损。保证监督明确,监督到位,不能让档案受到任何的损失。工作人员要勤快,关于档案的保护与监督需要一定的宣传力度,关于相关的法律规则要勤与人们交流传播,并且时时刻刻关注着每一份档案的被使用情况与变动;要勤于动脑,及时征求使用者对档案收储工作的态度与建议,及时检查被查档案的变化,及时登记与记录实施情况。在使用者离开之前保证档案的万无一失,如果出现了故意损坏档案以及盗取行为或者无意损坏档案的人为行为,及时记录并向上级部门反应,采取一定的补偿惩罚,以挽救档案的完整。
2.3管理不完善
一是部分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档案知识培训,对档案的重要性、管档要求、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装订等业务不够专业,档案收集意识淡薄,而且有部分档案人员身兼数职,对档案工作精力投入不足,日常事务往往只是将材料放人档案盒中,没有足够的时间整理归档,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水平;二是一些归档的材料还不够真实和准确;三是档案的收集、保管、保护、借阅、保密等制度不够健全,虽建立管理制度,却流于形式执行不严谨。例如: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文件资料堆积如山,档案整理不及时,档案资料收集不全,丢失严重;借出的档案不履行借阅手续等,有借无还时而有之,时间一长档案资料就不知去向,还有少部分人员借工作的机会私自涂改文字或数据,严重损害了档案的真实性和利用价值。
3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3.1做好档案的审理与审查
审查工作是档案进行开放为使用者服务之前必须进行的一个环节,要准确地确定档案的使用范围以及内容的审阅,确保档案的万无一失。这项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初审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凭借一定的标准,对于一定期限开放中的档案进行对比与审核,要做一个初步判断需要开放的时间以及开放的应用范围,中审最为严格,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能够做出决断要不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维护档案,终审是审查的最后一个步骤,这项步骤需要领导加以定夺,通过前两个步骤的总结与归纳,并要通过分析与判断,决定是否对一定量的档案进行开放。
3.2调动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档案管理工作长期单调而枯燥,在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要激发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保证工作按时完成。与此同时,奖罚要明确,坚决制止徇私舞弊,为员工各尽其职搭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物质激励对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物质激励方式有多种,要根据每个岗位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才能达到最好的激励效果。在设计物质激励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公平”原则,以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为导向,以每位员工创造的绩效大小为依据,制定基于绩效的物质激励体系,充分体现“多创造价值多得回报”的理念。
3.3档案开放之前要做好档案管理的基本工作
保密检查工作规定 第5篇
发布时间:01-02 15:49 来源:国家保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密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党政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保密检查应当依法履职、严格标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保密检查。
第五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对机关、单位的保密检查。第二章 工作职责、机构、人员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保密检查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二)制定全国保密检查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涉及全国范围以及重点领域、重大专项保密检查;
(四)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业务培训;(五)指导全国的保密检查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制度和规定;(二)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检查;(四)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业务培训;(五)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市(地)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保密检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密技术检查队伍,市(地)级和县级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保密技术检查人员。
第九条 保密检查人员应当取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或者证件。
第三章 检查内容、方式
第十条 保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和涉密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等项目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十三)保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十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情况;(十五)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十六)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保密检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自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专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第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施、设备和场所等进行保密检查,应当运用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装备和手段。用于保密技术检查的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并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通过。
第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保密检查。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检查目录;组织开展较大范围的保密检查,应当成立保密检查工作领导机构,进行专门部署、动员和培训,明确工作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六条 保密检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检查组,配备检查人员,明确检查组长和其他检查人员职责分工。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佩带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l至2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单位。
第十八条 保密检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受检机关、单位有关保密工作情况介绍;(二)根据检查目录和工作要求选定具体检查对象;(三)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查阅有关保密工作材料、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五)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六)向受检机关、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受检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检查要求,作出相关工作安排,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对检查组指出并要求纠正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受检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信息擦除工具清除计算机或者存储介质中存储处理信息的,应当主动向检查人员作出说明,出具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和登记材料。
第二十条 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有关设施、设备、场所和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对登记保存的设备和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持设备中存储信息的原始状态,不得对其进行改写、删除等操作。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内容包括泄密隐患具体情况、行政处置法律依据等。第二十一条 对登记保存的设备和保密技术检测信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或者专门场所进行技术核查,提取有关违规使用或者涉嫌泄密的原始证据,形成技术核查取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原始记录材料。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保密检查,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检查报告。书面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数据、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工作建议等内容。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人员处理情况,应当专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保密检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整理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第五章 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受检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按期整改落实;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检机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复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复查意见。对已落实整改要求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整改结论;对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和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的,应当作出是否取消相关行政处置措施的决定;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进一步整改要求。
第二十九条 受检机关、单位对检查意见、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处理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检查中发现受检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泄密案件不按规定报告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包庇泄密和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对揭发、检举泄密和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
(四)擅自使用信息擦除工具清除泄密和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信息证据的;(五)无故拖延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继续使用已经责令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以上情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从事涉密业务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五)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 受检机关、单位发现检查人员在保密检查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举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机关、单位出具调查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对机关、单位的保密检查,或者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保密安全工作规定 第6篇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泄露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不使用无保密技术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和电子计算机设备等传输国家秘密;
3.不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
4.不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参加社交活动或者出入公共场所;
5.不邮寄或者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6.不在接受记者采访或者对外交往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7.不隐瞒自己或他人的泄密行为;
8.拾得他人遗失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或者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9.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就近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10.发现他人盗窃、抢劫、骗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处理;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第7篇
二、专管人员应本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三、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与工作无关的严禁使用。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四、下班时间专管人员应负责锁机。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第8篇
一、国家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
安全保密工作是各项国家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目前, 很多高校为保证学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制订了有关国家考试安全保密细则。明确提出, 学校国家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 实行“考试值班、责任追究”制度。国家考试试卷、磁带、备用卷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材料, 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参加国家考试的保密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培训;提高警惕、强化保密意识, 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 做到警钟长鸣, 确保国家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同时, 国家考试保密工作实行主考、考务负责人、保密负责人负责制。
二、考试试卷领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从医学院校国家考试情况来看, 都是学校教务处和保卫处负责试卷的领送工作, 并对领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教务处负责指定专人分管试卷领送工作。领送试卷必须做到:试卷领送前要进行车辆检修;由教务处派专人带队, 必须有保卫人员参加, 领送试卷时不少于4人押运;在任何情况下, 领送途中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搭乘与试卷领送无关的人员, 或搭载与试卷领送工作无关的物品;随时向主考报告试卷领送途中情况, 必要时向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安及保密部门报告试卷领送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试卷运达目的地后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领送途中的安全情况。
同时对于试卷押运人员也有着严格限制。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 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保密观念强, 能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身体健康。
三、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为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学校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卷保密室, 用于存放启用前的各项国家考试试卷、磁带及备用卷等。试卷保密室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 配备铁门、铁窗、密码铁柜及电视监控系统。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存放全部试卷为准。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教务处至少要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三道锁, 分别为:两道门锁和铁柜门锁, 钥匙分别掌管。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试卷保密室要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 人员配备如下:教务处派保密室负责人2人;值班巡逻人员4人或以上 (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 其中保卫人员至少2人;安排专人掌管密码 (不含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 。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 (密码) 掌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保密观念强, 坚持原则, 忠于职守, 严格遵守纪律, 工作认真负责;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学校正式在职在编人员;身体健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保密教育,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 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 必须逐袋清点, 数量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应特别注意对备用试卷袋的检查工作。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的职责: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1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 另1人掌管铁柜门锁钥匙;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要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 核实科目, 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 履行交接手续, 填写试卷接收和发放记录。
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昼夜值守, 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 填写值班记录表;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 每半小时要派出2人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1次全面检查, 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的情况。
试卷保密室的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试卷保密室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密码不得透露;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 拒绝代领试卷;在试卷保管期间, 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四、备用卷 (卡) 及备用磁带的管理
备用卷 (卡) 及备用磁带须存放在试卷保密室的保密柜里;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漏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监考人员应立即通知场外流动监考报告主考, 经主考报告省市招办批准后, 方可启封备用卷;备用卷由2位考务工作人员以上从保密室领取并送至考场。监考当众启封备用卷, 主考须在《考场记录》和备用卷袋上注明启封原因、份数、并签名;严禁启封不需使用的备用卷。备用卷 (卡) 及备用磁带于当次考试全部结束后, 随同答卷一并送回市招办。
摘要:作为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和评价学生学习情况的大学考试, 是高校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国家统一命题组织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 更是重量级的考试。这种被高校成为国考得考试, 无论从考场的布置, 参加考试学生的组织以及监考人员的调配, 甚至是考试试卷的保存, 都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规章制度。
关键词:医学院校,国家考试,保密工作
参考文献
[1]周清明.中国高校学分制研究——弹性学分制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4.
[2]彼得·德鲁克.齐若兰译.管理的实践[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0.9.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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