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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国际公法范文(精选12篇)

国际公法 第1篇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 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频繁, 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 我国在国家上的地位逐渐升高, 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在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交流和合作中, 我近年来的贸易量快速增长, 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我国也因此举办了很多的国际展会活动, 以进一步的促进交流和合作, 下文就主要针对国际贸易和国际展会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简单的分析, 以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

1 国际贸易的定义

所谓的国际贸易就是指的是全球各个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商品交易或者劳务等方面的交换活动,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其实就是一种全球各国商品或劳务交换的一种形式, 因此其也被称为是世界贸易。简单来说, 国际贸易还是属于商品交易的范畴, 其性质并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由于各国的环境和政策有较大的差异, 因此其就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受到不同国际政策、文化、语言、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影响, 使得国家贸易的复杂度更高, 涉及的内容更复杂多变;其次国际贸易企业通常都为大型企业, 无论是交易的数量还是金额都极大, 因此交易双方承担的风险更大;再者国际贸易很容易受到交易双方国家关系的影响;最后是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很多其他行业, 如运输、银行、保险、海关等。

2 国际贸易和国际展会间的内在联系

2.1 国际展会是一种国际贸易的有效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展会营销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营销方式, 能够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壮大。据以往法国关于展会机构的统计数据来看, 参展商在展会上合理范围内的投入上多增加1法郎的成本, 那么就平均能够给参展商多带来35~40法郎的合同, 可见国际展会在国际贸易中起到的促销作用极大, 因此作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 每年在全球范围中举办的国际展会越来越多。

2.2 国际展会就是一种国际贸易的方式。

从本质上来讲, 国际展会就是一种国际贸易形式, 根据国际世贸组织定义来看, 国际贸易机构除了需要提供商品进出口以及商业存在必须的服务, 还需要在境内为境外的服务接受者提供服务, 而国际展会的举办不仅仅带动了商品及商品相关的物资、信息、人员的流动, 同时也带动了服务流动, 这些服务就是国际贸易组织对国际贸易定义中提到的国际贸易服务内容。

2.3 国际展会促进国际贸易量。

举办国际展会, 扩大了国际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沟通的途径, 促进了贸易渠道建设, 扩大了商品生产规模, 这必将促进国际贸易的量, 而根据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式, 各国家的分工逐渐明朗, 各国的资源配置也具有独特的分工标志, 通过国际展会这种形式将资源进行重组组合, 进一步的优化资源配置, 从而形成各国良好发展的局面, 因此国际展会对于国际贸易来说至关重要。

2.4 国际展会和国际贸易相互作用。

国际展会对国际贸易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极大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促进全球资源优化配置, 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发展, 同时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给国际展会的举办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随着国际贸易的范围进一步加大,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项目越来越多, 以往很多没有的产业也纷纷进入到国际贸易行列中, 越来越多的国际展会也因此而广泛的开展。

3 国际展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功能

3.1 聚集功能。

国际展会在国际贸易中典型的功能是聚集功能, 其能够有效的聚集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 正因为其能够有效的聚集流量, 在国际展会上就能够有效的对国际贸易所以的生产项目的要素进行重新组合配置, 从而实现全球资源共享和优化, 聚聚的效应直接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提高国际贸易量, 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

3.2 生产要素流动和资源重组功能。

国际展会的举办带动了生产要素流动, 将国际上的生产要素汇集到国际展会上, 再进行生产各要素资源重组, 其作用越来越明显, 我们知道一个企业和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生产优势要素, 将国际最优势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是推动一个企业和一个行业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 组合的新的生产要素的生产能力、生产效率都更高, 直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3 国际贸易扩大功能。

国际展会具有扩大国际贸易的功能, 这一点显然毋容置疑, 国际展会除了具备上述的典型功能外, 还能够对企业的品牌进行广泛的推广, 通过国际展会能够将企业品牌和企业形象传递给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 这无疑能够提高企业的销售量,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促进企业良好发展, 而参展的企业得到良好的发展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上其交易的量更大, 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也将会增大, 这无疑是扩大了未来国际贸易的贸易量, 增加国际贸易的规模。

4 结束语

通过上述的分析来看, 我们可以认为国际贸易和国际展会之间具有相互促进, 相互依存, 共存共荣的关系, 国际展会能够极大的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的发展又给国际展会的举办带来了更多的机会。随着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增大, 我国的各类国际展会举办的数量也急剧上升, 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我国也通过国际贸易提升了我国在世界上的地位, 成为当今一个国际贸易大国。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融合发展,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贸易量也在逐渐的增大, 通过国际贸易实现双方互惠共利已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主流发展趋势, 正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在近年来剧增, 各国的国际展会活动也日益增加, 国际展会的举办不仅能够极大的促进国际贸易量, 还能够加快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使双方企业在合作和交流中实现新的突破, 可见国际贸易和国际展会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关联性,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国家贸易和国家展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展会在国际贸易上扮演的角色, 以进一步的深入认识国家贸易和国际展会。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展会,关系,交流,合作

参考文献

[1]代学鹏.中国国际鞋展——外销转内销, 展会渠道最重要[J].西部皮革, 2011 (21) :47-49.

[2]童心.培育展会, 使命所至——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副会长陈伟康[J].中国纺织, 2010 (11) :66-67.

[3]吕莱.国际展会是展示企业形象的舞台——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上海市分会展览部部长孙国祚[J].国际市场, 2006 (2) :41-42.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第2篇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4)七项原则是: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2:英伊石油公司案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案:

3:北海大陆架案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答案:

4: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案:

5: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问题:

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 为什么? 答案:

6:卓长仁劫机案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了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案:(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原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

(3)中国请求引渡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7:诺特鲍姆案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不符和国际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8:光华寮案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案:(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

9:荷花号案 问题:

国际空间站“很国际” 第3篇

在全球通力合作,打造和运行如此复杂的太空定居点时,国际空间站也成为世界各国航天员的造访之地。2009年5月,第20远征队的成员中,包括了来自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和欧洲的航天员,首次实现了每个主要合作机构都有一名“代言人”的景象。

第1远征队的成员、俄罗斯飞行工程师克里卡廖夫对空间站的“国际”深有体会。在评价空间站成就的时候,他曾说,人们怀疑过这/厶多的机构是否有能力共同建设这个重大项目,是否真的能完成这个项目,而空间站成为了一个很好的例证,表明跨国的这些机构能够合作完成国际空间站这样的大项目。

在国际空间站的项目上,每个国际合作组织都分配了特定的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任务,甚至还各自分担了部分的航天员太空日寸间。比如,空间站的俄罗斯部分由俄罗斯联邦航天局运作和控制,俄罗斯获得了分配国际空间站将近一半的航天员太空时间的权利。剩下的权利中,在航天员时间、电力使用和支持服务(比如数据上传、下载和通讯等)权利的分配上,美国航宇局享有76.6%的权利,日本宇航研究所占有12.8%,欧洲空局占8.3%,加拿大航天局占2.3%。

国际空间站项目的合作当然不仅仅局限在官方的宇航机构。国际空间站项目负责人苏弗雷迪尼在评价国际空间站时,就曾经指出,空间站上美国建造的国家实验室,将会给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学术界提供大量机会,满足各方的研究需要,支持他们在生物学、人体生理学、物理学、材料学、地球和空间科学的研究。此外,在具备了安全的人员和货物运输工具的条件下,国际空间站同样会将成为地球低地轨道上商业活动的第一目的地。

这是肯定的,想上太空转一圈的富翁多了去了,未来的商业活动必然大有可为。美国的许多民间太空旅游公司早就蠢蠢欲动了。

当然,空间站的合作机构们目前最看重的,还是空间站带来的科学价值。十年来,这个巨大的地球轨道实验室上已经进行了超过600次实验,它上面的微重力环境是地球表面所不具备的,这样的环境本身就具有研究的价值。空间站上面的生命支持系统采用了物质循环使用的理念,经过这些年的实验和探索,人们已经掌握了有限的水和空气资源,如何支持人体长期存活的许多方法,这些方法对于将来人类飞往更遥远的太空区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些科研很可能也会给地球上的人们带来好处。

当被问及对空间站的最美好回忆时,第19和第20远征队成员、飞行工程师迈克巴勒特说:“地球景色令人震惊,微重力令人难以置信。但我最强烈的记忆是上面的食物、音乐和闲聊。还有,地球之外的所有人类都在一起吃晚饭!”

国际公法 第4篇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及其改革的新视角

在国际公法的教学中,教师应当首先重视该学科基本理论的讲授,并以此为基础,尽可能与国际社会的实践相结合,展开介绍国际公法的各项法制。例如,对于国际公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国际条约,一方面要介绍国际条约法原理,另一方面要结合条约法原理讲授具体的国际条约,这样可以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既能够明确学习国际条约的角度,又可以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对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是最为有效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该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背景。不过,这种教学方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其形式有些刻板枯燥,学生的学习较为被动。在被动学习中,由于国际公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和实施实践与他们以往学习的国内法差别很大,而且涉及学生缺乏直接感性认识的知识体系和知识背景一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学生往往感到不能切实理解国际公法的理论基础和系统了解国际公法的具体制度。学生往往无法形成“国际法思维”,觉得国际法不像法,只是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则而已。

国际公法的学习中存在的更突出的问题在于学生对国际法的实施效果的质疑。由于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组织结构的差异,国际法的实施机制与国内法的实施机制有着很大的不同,国际法的实施效果远远不如国内法的实施效果,国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也没有国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强制力。例如,伊拉克战争就使得国际法虚无主义成为国际法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国家主权平等和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国际法原理与国际社会现实的背离现象加深了学生对国际法的不理解和质疑。

在国际公法的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不能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出发,不能很好地将国际法的理论和制度与国际社会的实践结合起来,其讲解往往是难以自圆其说、缺乏说服力的。缺乏与国际法实践的联系,学生会对国际法的法律性存有疑虑,并对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用和权威性产生质疑。

由此可见,在国际公法的教学中,教师应该注重紧密联系国际关系实践,密切结合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实施情况,帮助学生掌握将国际公法与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联系起来并能够加以运用的能力。正如埃里克森(Eriksson)教授所言,国际法教授的责任是把国际法带回普通的法律生活当中,而不是以往的充满神秘感。[1]教师应当反思国际公法的教学理念,改变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

法律实证方法是通过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包括运用数据和图表,尤其是社会学方法,采用客观中立的立场,解释法律现象,回答“实际是什么”的问题。[2]换言之,法律实证研究主张以事实学的方法研究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实施的实际效果。其中,对法律文本的实证研究可以检验法律文本的规范要件、理论含量、可接受程度;对违法行为的实证研究可以描述违法行为的多种诱因和表现形式,评估其遏制对策的有效性;对法律适用的研究,可以解释适用的真实过程和制约因素,探索法律与法外因素的关系状况等。[3]有学者曾指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国际法教学和研究虽然现在越来越意识到实证方法的重要性,但在观念上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反过来损害了国际法研究的科学性和说服力。[3]因此,我们不仅要在观念上意识到法律实证方法的重要性,而且在教学和学习过程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运用。

综上所述,在法律实证方法的指导下,国际公法学的教学更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课外学习,注重学生对国际法实践的了解和分析。具体来说,以法律实证方法为指导的教学方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学术训练,在直接了解、分析国际法实践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之外的学习主动性,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学习研究能力,并使其能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学科理论和法制体系。这也有助于学生“国际法思维”的形成,培养学生运用国际法的能力。而且,这较好地解决了国际公法学课程课时有限的问题,教师可以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讲授有所选择、突出重点。

国际公法学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发展性、国际性、繁复性突出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在法律实证方法的指导下,再结合其鲜明特点来采取教学方法可以产生较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

二国际公法的实践性与案例教学方法

作为经验研究方法,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包括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等具体研究方法。[4]虽然一般不能直接接触到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实践,但在信息化时代,我们通过互联网可以较为容易地收集和了解国际条约、各国的涉外立法、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判决、外交事件、国际关系实践等基本和主要的国际法文献。因而,文献分析方法可以作为国际公法教学和学习研究的主要实证方法。

在文献分析方法的运用中,案例教学是实践法律实证方法的很好选择。诚如陈致中教授所言,“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是实践中的国际法,从实践中学到的国际法,就是活的国际法”。[5]此外,案例教学方法不仅能够很好地促进师生互动,而且符合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职业化教育的基本方针。

在设计和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应当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呈现、案例的思考问题、案例教学的目标和案例评价总结等环节进行精心准备,而且,要求学生必须主动参与上述过程,例如让学生收集、分析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网站上公开的有关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的原始文献。通过教师的问题导引和分析导引,学生对国际法的适用情况、实施机制、实施效果等国际法实践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从而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法的理论、立法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的理解,尤其是其理论和实践的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其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的能力,增强其实际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使其能够逐渐积累综合的职业能力。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可以利用Blackboard网络教学平台和多媒体教学方法,以案例为中心突出讲授内容的重点,扩展教学内容。案例教学的以点带面也有助于解决因课时有限而无法全面介绍国际公法具体制度的问题。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实践的社会基础。如果国际公法教学不涉及国际关系的内容,其结果就是学生不能从实然与应然的不同方面客观、正确地认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的关系,进而容易对国际法产生质疑。对此,教师应当注重从国际关系学的角度分析国际法问题,而科技联系的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方法的必要选择。从文献分析的角度来说,教师应该引导学生了解国际关系学的基本文献、基础知识,并在联系国际关系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理解国际法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

在这种教学互动中,教师应当注意:其一,选择难易适当、有针对性的国际关系基础知识,不要超出教学的需要以及学生的学习能力;其二,运用深入浅出的讲解方法,考虑学生理解关联学科的难度;其三,密切联系中国的对外关系实践,不能把我国的国际法实践与对外关系实践割裂开来。

三国际公法的发展性与网络教学方法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国际关系的变化发展不断进行着,相应的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化发展着。除了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实践中的国际法还大量体现在国家和国际组织持续进行的国际立法活动中。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其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工作中所包括的国际条约法等项目。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有用资源。为了引导学生关注和了解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实时追踪国际法制发展中的前沿问题,教师应该注重利用网络教学这种有效的手段,更加广泛地实现对互联网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将网络资源作为网络教学平台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随着国际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其规则体系也日益扩展。因而,教师还面临着如何根据所安排的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及时了解国际公法的新发展的问题。对此,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方法的很好选择。因为实证分析就是从问题出发,去寻找和比较解决问题的规则、原理。[6]

在专题讨论式教学中,教师要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学生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文献资料,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自由讨论、相互辩论这种教学方法不仅有助于拓展学生丰富的思维视角和开阔的知识视野,而且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7]

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与网络教学方法的结合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创新性的法学教学理念: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8]

四国际公法的国际性与双语教学方法

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具有突出的国际性特征,这是由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所决定的。因而,在上述教学方法的运用中,学生需要收集、分析很多外文文献,包括外文的条约文本、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以及外国学者的学术论文、专著等。这不仅有效促进学生对国际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他们阅读和理解外文文献的能力,而且对探索国际公法的双语教学是很有裨益的。作为国家教委提倡的教学方法,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双语教学模式的建立和发展改进是国际公法学教学方法研讨中的重要课题。

就国际公法的国际性而言,比较研究的教学方法也是非常必要的。一般说来,在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中,国际公法的立法主体就是国际公法主体国家自身,具体而言,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一国际条约的制定者就是条约的缔约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时,主权国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其国内法制。国际条约是国际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讲授时,教师有必要介绍各国相关国内法制的主要特点,使学生对国际条约的缔结以及国际习惯法的产生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理解,换言之,深化学生对国际立法问题的认识。

五学习方法的强调与学生能力的培养

国际公法学的内容繁多复杂,为了帮助学生系统了解和掌握该学科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教师必须重视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介绍并强调学习方法的了解、掌握和运用。这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尽快地进入学习状态,而且可以推动学有余力、又感兴趣的学生进一步深入探知,锻炼其自学、研究能力,培养其职业能力,例如,调查事实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诉讼能力、谈判能力等。

国际公法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同样重要的学科。首先,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有问题意识,就不可能进行实证研究。其次,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使进行实证研究,也会由于缺乏研究的“理论工具”而难有成效。最后,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通过实证研究,要么检验已有理论的正确与否、可行与否,要么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发现”新的理论。[9]法律实证研究是对传统法学思辨研究的反思,两者互相补充。在积极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教师要重视利用思辨方法培养学生对国际法理论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除了学习方法之外,教师还应当提醒学生注意学习思维和视角。国际公法学的基础性、实践性、发展性、国际性都要求学习者采取一种宏观的思维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视角,其视野应当始终关注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实践。

总之,教师要根据国际公法学的学科特性来采取和创新教学方法,而且,应当通过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和合理配置运用多层次的互动式教学方法,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通过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和思辨方法相结合的教学和学习,在进行了分析文献、发现问题、理解现实、解决问题等多方面的学术训练之后,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能够日益多维成熟,外语能力日益提高,逐渐成长为符合国家需要的“精通国际法、了解国际社会、掌握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蔡从燕.当前西方国际法教育面临的挑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9.

[2]宋连斌.国际法研究应注重实证[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51.

[3]雷小政.法律生长与实证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郭云忠.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地点选择[J].环球法律评论,2009(4):5.

[5]韩秀丽.对中国国际法教学的反思——中美比较视角[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版),2010(9):64.

[6]白建军.少一点“我认为”,多一点“我发现”[A].宋英辉.法律实证研究方法[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郭英杰.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J].中国大学教学,2009(10):51.

[8]胡晓红.国际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思考[J].高等理科教育,2004(6):128.

国际公法案例讲解4 第5篇

十三、苏联间谍马尔琴柯等五人被中国驱逐出境案

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一等秘书维·伊·马尔琴柯夫妇,三等秘书尤·阿·谢苗诺夫夫妇及其武官处翻译阿·阿·科洛索夫在中国进行间谍活动。1974年1月15日晚,他们在北京市郊区与苏联派遣特务李洪枢等秘密接头,交接情报、文件、电台、联络时间表、密写工具和伪造的边境通告证等间谍用品,以及活动经费等,被我国公安人员和民兵当场抓获。人赃俱在,罪证确凿。

对苏联驻华大使馆人员的间谍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各苏联政府提出了强烈抗议,并于1月19日宣布维·伊·马尔琴柯夫妇,尤·阿·谢苗诺夫夫妇和阿·阿·科洛索夫为不受欢迎的人,立即驱逐出境。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

(一)外交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

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这是为了保证外交代表的正常外交活动而给予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和待遇。由于外交人员职务上的需要,给予使馆人员以外交特权与豁免,才能使他们在履行职务时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正如该公约的序言指出的:“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二)外交人员的活动是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并遵守驻在国的法律

外交人员虽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和享有优厚的礼遇,根据国际惯例,使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其行为和活动必须是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必须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的义务,如果外交人员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当地的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如行凶打人、酒后开车肇事、或进行政治阴谋和间谋活动等,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监视现场,临时拘捕等予以制止。苏联驻我国使馆的马尔琴科等人进行的特务活动,已经超出了国际法所允许范围,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是对我主权的严重破坏,也是对国际法准则的粗暴残踏。因此,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这些违反我国法律的外交人员理应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立即驱逐出境。十四、六名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避难事件

1980年4月1日,6名古巴人驾驶一辆汽车闯进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要求政治避难。古巴政府宣布撤退负责秘鲁使馆的门卫,以不再对该使馆的安全负责相威胁。可是,除乎意料之外,当这个决定宣布后,一批又一批的古巴人涌进秘鲁大使馆,竟达万余人之多。这时古巴当局见此情况后,又派人到秘鲁使馆周围加强警戒,才挡住了要求避难的人流。但是,秘重大使馆院内挤满了要求避难的人群,造成生活极度困难,连吃水都发生问题。4月6日,古巴开始向避难的人提供食品和饮水。4月7日,古巴宣布,一切想出国的人,如果经对方国家政府批准可以出去,并开始对“自愿”离开使馆的人发放护照和通行证,到4月15日共发给了5000多份。在此期间,美国、秘鲁、西班牙、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比利时等国均发表声明,原意接受在秘鲁使馆避难的难民。从这后,进入秘鲁使馆的人员都陆陆续续的离开了该使馆,从而使这场大使馆避难事件获得圆满解决。

本事件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

(一)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使馆要求政治避难是符合区域国际法的

区域国际法是指世界上某个地区内国家之间产生和形成的规则,仅适用于该区域内的国家,而不具有普遍性。如拉丁美洲国际法中,关于外交庇护的特殊规则就是典型的事例。古巴在拉丁美洲,同样适用于这些规则。因此,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使馆要求避难,古巴政府是同意的,这是因为拉丁美洲国家根据他们之间长期形成的惯例,彼此都承认使馆有庇护权,但是,这只是区域性的习惯,国际法上不承认常设使馆享有外交庇护权,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是不承认的。中国也不承认使馆有庇护权。例如,1980年6月20日,有十六名越南人开车闯入中国驻越南大使馆,要求避难,表示不堪忍受越南当局的残暴统治和迫害,要求我驻越南大使馆协助他们离开越南。我驻越南大使馆一方面对这些人给予人道主义的接待,另一方面通知越南外交部迅速来处理此事。但是,越南外交部却故意拖延时间,而且蛮不讲理,并出动大批警察封锁中国大使馆,然后,强行把这些越南人拉走。这是越南当局对我大使馆的侵犯,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我驻越南大使馆向越南外交部提出了严正的抗议。

(二)大使馆无权在驻在国内拘捕本国侨民

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内的外交使节是没有权利拘捕其本国侨民,把他们监禁在使馆内,然后将其送回本国。这在国际法上具典型的案例是孙中山事件。一八九六年,孙中山由中国去英国的伦敦要求政治避难。他在伦敦的街上,被清朝政府驻英国公使馆的人中透骗入中国公使馆,然后拘禁起来,等候押回国内。此事被英国政府知道后,向中国公使馆提出交涉。但中国公使馆认为,公使馆的房屋是中国领土,英国政府无权干涉。后来,英国政府还是进行干涉,在英国政府的严重抗议和干涉下,中国公使馆在几天之后就把孙中山放了。

十五、1856年荷兰驻美国使节杜布瓦拒绝出庭作证案

1856年在美国华盛顿发生一起杀人案,当该案发生时,荷兰驻美国的使节杜布瓦在场。美国为了审理这个案件,杜布瓦的作证对审理此案有绝对的必要。因此,美国国务卿就请杜布瓦出庭作证,虽然承认杜布瓦没有义务这样做。尽管各国驻美国华盛顿的使节对杜布瓦的劝告,杜布瓦仍拒绝照办,没有出庭作证。于是,美国政府就为这件事向荷兰政府提出,而荷兰政府了同意杜布瓦的拒绝,只准许他在美国国务卿面前宣誓作证。但是,依照当地的法律,不在司法机关作证的证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最后,美国政府没有再要杜布瓦作证,而要求荷兰政府将他召回。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是:

(一)外交使节在法律上没有义务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根据国际法,外交使节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因此,不能被迫、或者被请求在民事、刑事或行政法院出庭作证。杜布瓦拒绝美国政府的出庭作证的要求,这不违反国际法。

(二)同意出庭作证的外交使节必须放弃特权与豁免

外交使节有与驻在国合作的必要,当使馆人员目睹现场的情况,驻在国为使发生的案件能及时破获,要求提供证言时,可以提共证言,但不是到法庭,而是驻在国派人到使馆人员的办公地方去。如果必须要目睹现场的使馆人员到法庭作证时,该使馆人员必须放弃外交特权与豁免,这种权利的放弃,只有经他的本国同意后才行。

十六、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1948年10月3日,在秘鲁首都的港口利马——卡拉俄城爆发了海军暴动,但没有成功,当天即被政府镇压下去了。次日,即10月4日,秘鲁共和国总统宣布特别戒严令,并颁布法令宣布领导暴动的政党“美洲人民革命同盟”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以军事罪,即以参加了军事暴动开始对该党首脑阿亚·德·勒·托雷进行起诉,侦察机关于10月25日下22令予以逮捕。

10月26日在阿累基巴(秘鲁)城,奥德利亚将军(后任秘鲁总统)领导了临时军政府。11月4日,新政府宣布设立特别军事法庭审判被控参加暴动的案件,并授权该法庭采用死刑。

秘鲁人民党首领托雷发动政变失败后,在这段时期里一直藏匿起来。托雷躲避了三个月之后,于1949年1月3日潜入驻利马的哥伦比亚大使馆,请求给予“外交庇护”。

哥伦比亚大使将托雷隐藏大使馆后,于1949年1月4日将此事通知秘鲁外部长,并要求发给出境“通行证”。

这项请求,在哥伦比亚大使与秘鲁外交部长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信件往来。秘鲁政府以已交付庭审判为理由,拒绝发给通行证,于是两国发生所谓庇护权的争端。哥伦比亚政府和秘鲁政府的代理人于1949年8月31日在利马签订了一项协定来解决“由于驻利马的哥伦比亚使馆要求发给通行证而发生的”争端,并决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但是争端双方没有就问题的措词达成协议,因此双方都认为自己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书。结果,哥伦比亚于1949年10月21日提出了辩诉状,然后又提出了相应的两个答辩状。双方还任命了临时法官:哥伦比亚的临时法官是凯雪多·卡斯吉里亚教授,秘鲁的临时法官是阿菜沙·巴斯·索当教授。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

(一)国家只能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驻外国使馆和在外国港口停泊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因此,现行的国际法规则是,除非有条约或已确立的惯例有相反的规定或显示,使馆不能庇护任何罪犯,即使是政治犯。如果外国使馆违反这一规则而给予庇护,必须在进行追诉的国家提出要求时将被庇护的人交出。如果拒绝交出,驻在国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这只能在情势紧张而且又在向外交使节请求而遭到拒绝后,才有理由采取措施。所以,一般国际法是不承认有外交庇护权的,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的时候也是对外交庇护抱否定态度的。法院的判决中指出,哥伦比亚的论据没有把外交上的庇护(在外国使馆的房舍中)和领土上的庇护(当罪犯在本国领土上的时候)加以区分,而该协定所谈的是引渡罪犯的问题。在领土上的庇护的场合,应由领地的主权者作出关于引渡的决定。由领土的主权者赋予庇护,并不破坏罪行发生地国的主权。外交上的庇护是另一回事,这时罪犯是在罪行发生地国境内,给予庇护便会破坏领土的主权者的权利,使罪犯不受当地法院的管辖,从而也就干涉了在本质上属于该国国内管辖的事件。

至于谈到1928年哈瓦那公约,则其中也没有一种规范规定了给予庇护的国家所享有的最后审定的权利。1928年公约的目的在于限制外交上的庇护的实践,并且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允许给予外交上的庇护,而这些条件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领土所属国的利益。

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以十四票对二票(阿谢维多和哥伦比亚临时法官凯雪多·卡斯吉里亚)拒绝承认哥伦比亚的第一个论点,即对于藏匿在其使馆的人的犯罪性质,它有权作出秘鲁必须接受的断定。显然,国际法院正确地根据了外交法的一般规范,不容将外交豁免作扩大的解释,即将它适用于向外交使馆寻求庇护的人。如果给予这种庇护实际上是滥用了外交代表机关的特权。不仅如此,还可以认为给予外交上的庇护是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驻在国政府没有义务给予外交使节以庇护罪犯或庇护不属于该使节随从人员的人的权利。是否允许庇护,属于驻在国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

(二)外交庇护权属于区域性而不适宜用于其它国家

外交庇护权不同于领土庇护权,除非另有条约的规定:这种庇护权多被否定,一般优先考虑的则是领土国的属地优越权。但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以来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政治庇护的习惯,并由1928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庇护的公约》即(哈瓦那公约)加以确认。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哥伦比亚与秘鲁之间的庇护权案时,对于1928年美洲国家间的哈瓦那公约作了有限制的解释,认为如果庇护是向外交代表机关驻在国的公民提供的,则这种庇护:(1)只能是短时间的,并且,(2)不使上述公民不受该领土所属国正常(不是特殊的)立法的管辖。秘鲁是南美洲国家唯一不承认外交庇护权的国家,同时,哥伦比亚大使馆对托雷的庇护也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公约。该大使馆没有权利决定秘鲁公民犯罪的性质和庇护的权利。因为,该公约第一条规定,各国不得在使馆、军舰、军营或军用飞机中,对被控或被判处犯有普通罪行的人,或陆军或海军的逃兵,给予庇护。对于上述各种避难的被控或被判外有普通罪行的人,一经当地政府要求,应即将其交出。同时,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是有权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庇护;一个国家驻外使馆、军舰、军营等也常发生外国人要求给予庇护。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庇护,前者称为“领土庇护权”,后者称为“域外庇护”,国际法是不承认大使馆有庇护权的,中国也不承认这种庇护权。拉丁美洲国家根据它们之间长期形成的惯例,相互承认使馆的庇护权,只属于区域性规则。所以,法院认为,给予庇护以便将一个人藏匿起来不受司法机关的逮捕,并使他不受当地司法机关的管辖,—— 哥伦比亚所作的正是这样——就意味着干涉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情,并且意味着违反哈瓦那公约第2条,而承认该人享有一种司法豁免权,不受当地司法机关的管辖,因而也就妨碍了当地法制的实现,而外交代表是应当遵守和尊重当地法制的。

隆博国际全新亮相上海国际车展 第6篇

隆博悍马H2 S版特别款

本次特别为上海车展献礼的隆博悍马H2 S版特别款在隆博日本名古屋工厂改装。整车贯彻日式改装理念,将精密细致发挥到极致,集中了日本改装的精髓。隆博悍马H2 S版特别款的顶棚并非切断以后再增长连接,而是重新配置GM原厂定制的一体成型车顶,同时车架通过了日本严格的安全保障基准。该特别版的内饰由隆博国际日本工厂的优秀技师倾心打造,座椅采用了双线钻石花纹,更显典雅时尚;在音响上通过增加嵌入门板式音箱,使得声音环绕度立体感更强更饱满。

在外观上,隆博还采用目前国际最为流行的电镀设计,用极其细腻的手法对机盖开关、门把手、侧进气口、后标识灯框等多处部位进行装饰。

ACE G55 Limo充分展现了国际领先技术和日式改装的创造性构思。它在奔驰G55基础上打造而成,全车加长100厘米,为SUV客户带来豪华轿车般的乘车感受。为了配合加长的强化车身,ACE G55还使用了配套的车体加长用强化悬架系统、加长100厘米的强化框架、加长车自制强化传动轴。

ACE G55 Limo采用黑色真皮装饰方向盘、排挡杆,中控台等部分,配合灰黑相间的全自动座椅和后座木质黑色面板更加衬托出室内的华贵氛围和精良品质。其后门加宽了20厘米、也加长了自制的两侧迎宾踏板。为了增强舒适性,ACE G55 Limo不仅配备了座椅加热系统、后座座椅通风系统、全车电动座椅,还增加了COMFORT系统,实现后座门一打开,座椅就可自动移动这一功能,使得乘坐者完全放松。

大学国际化:促进国际理解 第7篇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世界高等教育的纵深发展,高等教育国际化已成为当前世界高等教育促进国际理解的核心路径。换言之,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实施,深刻影响着国际理解的深度和广度。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办了主题为“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该会明确提出高等教育的使命和职责,其中第一条的第四点为“帮助在文化多元化和多样性的环境中理解、体现、保护、增强、促进、传播民族文化和地区文化以及国际文化。”[1]

(一)国际理解是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的题中之意

“国际理解”作为一个富有根基的教育理念,重在培养学生尊重他人,理解世界的多元性,学会共处,学会合作,具有国际责任感和全球意识[2]。尤其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当前,国际理解更是成为了世界高等教育的题中之意[3]。把培养学生国际理解的思想和全球价值观作为教学的重点,已成为当前诸多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策略和具体举措[4]。

国际理解,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中,它实际上包括国际理解、合作与和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教育大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ducation)在其通过的大会建议和宣言中,多次直接涉及国际理解及其教育的主题,例如,1948年第11届会议通过的《青年的国际理解精神的培养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教学》第24号建议;1968年第31届会议通过的《作为学校课程和生活之组成部分的国际理解教育》第64号建议;197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关于促进国际理解、合作与和平的教育以及关于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教育的建议》,明确了国际理解教育的任务。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了《国际理解教育指南》,确定了国际理解教育的主要目标[5]。1994年第44届会议通过的《国际理解教育的总结与展望》的宣言(第80号建议)及其《为和平、人权和民主的教育综合行动纲领》。其中,1994年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提出,标志着“多元主义教育价值观”在理论与政策上的确立,这种价值观体现了全球化时代的基本精神。可见,通过高等教育的途径来促进世界各国文化与精神的交流,达到各国人们的相互理解,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实质所在,也是今天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应有走向[6]。

(二)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是促进国际理解的关键

国际理解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核心价值,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是促进国际理解的关键和有力保障。就理念意识层面而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整体构筑离不开多元、交往与理解。换言之,文化的责任使得高等教育国际化必然走向理解。在国际化的浪潮中,在趋同与趋近的发展中,人们逐渐意识到多元的意义,谁也不愿意看到高等教育国际化“可能付出代价特别是丧失多种多样的遗产”[7]。高等教育国际化应让世界上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背景的学人学会理解、学会宽容、学会互助。

其次,就世界各国政策而言,许多国家的政府在应对全球化挑战时,相当重视将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提高至国家战略发展的层面,并加以资金投入和法律上的保证[8]。尽管各国在高等教育国际化政策的广度和深度表现不一,然而日益增多的国家已开始将国际理解作为当前和今后教育发展的重要价值理念,甚至有些国家已把“国际理解与合作”置于大学教学、科研与服务的中心。譬如,美国通过国际教育服务计划(International Education Programs Service)开展国际教育,发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教学,重视在教育工作者之间发展国际理解教育。可见,如何借助国家的国际化教育政策来呼应国际教育理念,以及如何真正有效地引领本国大学的教育发展以促进国际理解,这些无疑是近些年来各国高等教育实践发展的重要议题[3]。

二、大学国际化:我国高等教育加速国际理解的主导思路

大学国际化已经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口号,而且已成为一项具体的实践,关键思路是国家教育政策的引领,充分重视大学国际化促国际理解。此外,借助各地方的积极响应,借助多元途径积极促进学生、大学、政府各个层面的相互理解。

(一)相关教育政策的引领:重视大学国际化,促国际理解

伴随着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纵深发展,大学国际化已日益成为一种有效促进国际理解的关键方式。这与大学国际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培养国际性人才,提升学生学者的国际理解力”是紧密相关的。

就国家层面而言,我国教育部在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重点支持部分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命题[10]。最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我国将实施留学中国计划,进一步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之后,教育部公布了一份指导未来10年来华留学工作的《留学中国计划》[11]。该计划提出,到2020年,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家;全年在内地高校及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国留学人员达到50万人次,其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达到15万人。

此外,在国家教育政策的宏观引领下,包括上海市在内的诸多城市已经制定了可行的配套政策和策略。例如,上海已经出台了“上海市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2],指出“教育国际化:让学生具备国际交流、理解、合作、竞争能力”包括:积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课程资源,加强国际理解教育,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知晓国际规则并能参与国际交流的国际化人才,还提出发展留学生中国文化体验基地,增进留学生对中国文化的理解和感受等。如今,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市,是继北京市之外我国最大的国际学生聚集的城市,吸引着日益增多的学生来此求学。

(二)国内大学的响应:大学国际化的主要实现路径

虽然通过政策指南、融资、规划、监管框架和部门政策协调等,在国家、部门一级能够对大学国际问题发挥重要影响,但国际化活动的开展仍在大学层次(OECD, 2010)[13]。近年来,国际理解已成为我国大学国际化的核心价值和理念,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本质和目标。其中,主要的实现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大学语言教学是基础。

语言教学主要是指“对内的外语教学”和“对外的汉语推广”两大方面。语言的掌握,是了解和理解他国文化并展开深入合作的前提。第一,对内的外语教学。就国内学生而言,主要体现在加强外语教学方面。例如同济大学对其在校就读生(非德语专业的普通本科生)开设了长达一年之久的德语学习班,实施集中和系统的德语学习;华东师范大学成立的中法联合办学,向本校国内学生开放选修法语的课程。第二,对外的汉语推广。就对海外学生而言,主要体现为汉语教学的推广,比如,国家汉办2007年建立“孔子学院”,秉持着“全球的视野,本土的行动”,旨在成为传播中国文化和推广汉语教学的全球品牌[14]。

2. 大学内部多元课程的开发。

扩大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设置。譬如,增设国际关系、地区文化、国别史等更多的国际教育课程,使学生接受“全方位的国际化教育”。“学会独立”,“挑战自我”,“学习新文化”是留学生用来描述自身最佳体验的词[15]。华东师范大学等近些年来在提升大学国际化的过程中,先后开发了提升国际学生国际理解力的多门课程,包括《中国都市发展》、《中国电影与社会》、《当代中国文化与社会》、《当代中国外交》、《中国语境下的学校领导》等,这些课程促进国际学生更为系统地了解中国文化。

3. 其他类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这里特别强调新技术背景下“开放课程”的推广和应用。新信息技术在当前大学国际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括组织视频会议讲座,邀请一流的学者参与,或将新兴通信技术作为国际化研究合作的基础等。其中应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用于支持远程教育。具体而言,学生可以参加其他国家的大学远程教育课程,增强国际文化交流和理解[16]。这种途径把世界连成一个整体,消除了人类交往的地域障碍,从而打破了人们在观念、文化上的界限,极大地促进了国际交流和理解。

三、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化的个案:提升国际理解的重要途径

华东师范大学作为国家985重点建设的大学,在推进国际化的进程中,不断拓宽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加强校际交流和合作,增进国际理解。

(一)多渠道的交流合作,增进国际理解

华东师范大学以“开阔国际视野,引进优质资源,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增强交流能力,扩大国际影响”作为基本工作思路,推进与国外大学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以2009年为例,华东师范大学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呈现出不断蓬勃向上的新局面”,许多国际知名大学率团来访。在亚洲,新加坡教育部长、亚洲协会副主席、韩国庆星大学校长等率领的代表团来华东师范大学访问,双方就国际交流、教师教育、对外汉语教师培养等方面进行会谈,并签署了合作项目。在欧美,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科罗拉多州立大学、英国艾克赛特大学、德国美因茨大学等大学的代表团访问华东师范大学,双方就共同感兴趣的学科领域、本科生互派、博士生联合培养等方面签署合作协定。与此同时,华东师范大学领导也率团走出国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大学进行校际交流。校领导先后访问了德国比勒菲尔德大学和英国的艾克赛特大学、纽约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师范院、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等大学,访问期间,宾主双方达成了许多合作项目,增进了国际理解。

此外,主办、承办或参与国际会议是华东师范大学承担大学责任,扩大学校国际影响力,加强国际交流,加深国际理解的重要途径之一。华东师范大学每年都会举行很多国际性的大会,也会参加很多国际会议。以2009年为例,在学校国际交流中心统计的报告中就提到了组织和参加的国际大会18次。其中,多数是学校作为主办方组织的国际性会议。比如,“东亚社会工作国际论坛”、“融合教育背景下特殊教育的发展”研讨会、“现代视域中的儒学”国际学术研讨会、首届计量逻辑与程序量化国际学术会议、“全球化、创新与城市区域发展”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教师教育论坛暨亚太国际教育研讨会”、“跨国公司、创新与区域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动与重构国际会议等。此外,华东师范大学代表团也出席了许多国际大会,很多代表在会上作了比较有影响力的发言,比如,参加了欧洲高等教育论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三届APEID年会、第六届国际“工作与学习研究”大会等。

(二)多元化的项目设计,加深国际理解

在合作项目设计方面,华东师范大学成果颇丰。截至当前,华东师范大学已经与多所国际大学建立国际合作项目,包括研究生培养方面的国际项目、教育学领域的国际项目,这些项目无疑推动了大学的国际化进程,加深了国际理解和交流。

一方面,华东师大与法国高师(巴黎高师、加香高师、里昂高师、文学与人文科学高师)的合作已经开展了九年。从2002年起,双方在多学科领域开始联合培养研究生。在人才培养方面,截至2009年,双方已招收了八届共计177名研究生,已毕业了六届123名学生,他们都获得了由五校共同颁发的证书,其中有65人作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赴法国学习。从2006年起,华东师范大学开始正式接受法国高师的学生来华东师范大学进行联合培养博士生。在教师交流方面,9年来,法国高师先后派出61名教授来华师大授课,许多教授都是法国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的著名学者,其中还包括两位法国科学院院士。华东师范大学也先后有近20位教师受邀赴法国高师进行讲学和进修。在科研合作方面,双方教授以人才培养为纽带,建立了密切的科研合作渠道,在生命科学、化学、社会学、光学和电子科学等学科,双方教授已开展了共同申请课题的深度科研合作。在学术交流方面,以中法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为纽带,双方举办了多次学术研讨会。

另一方面,华东师大积极探索和尝试与国外知名大学联手的新型合作方式,即在华东师范大学校园内建立国外大学的海外校区,称为国际教育园区,此举开创了国际教育交流合作模式的先河,成为华东师大国际交流的一大特色和亮点。自2006年以来,纽约大学、美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简称CIEE)、弗吉尼亚大学以及法国里昂商学院先后在华东师大建立了他们的海外校区(上海校区/中心)。这一创新的合作模式,加强了双方学术及管理等多方位的联系,同时双方在课程、研究、教师发展等诸多领域的合作也更为紧密。由于国外大学的海外中心都配备独立的管理人员,双方管理互相借鉴,有利于共同发展为国际化水平的管理模式,从而孕育能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创新人才。华东师大与他们的实质性合作,诸如留学生汉语修习、课程共享、MBA学员培养、教师发展等各项目和计划也处于逐步展开和推进过程之中。

摘要:当前, 大学国际化是我国大陆高等教育加速国际理解的主导思路, 这不仅包括我国教育政策强调大学国际化促进国际理解, 而且我国大学正在通过实践行动积极践行。以华东师范大学为个案, 指出该校多渠道的交流合作和多元化的项目设计, 是其提升国际理解的重要途径。

国际公法 第8篇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人民币国际化问题近年来成为学术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尤其是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 人民币国际化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在人民币国际化的条件、成本收益、风险控制、路径选择等方面, 国内众多学者对此做过研究, 对人民币是否应国际化, 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 即赞同人民币的国际化。但是学术界对人民币是否已具备国际化的条件, 以及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路径选择上存在着分歧。本文从回顾美元、欧元、日元三种主要国际货币的国际化进程着手, 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必要性及其现实可行性进行了具体分析, 对人民币国际化的路径选择做出了探析。

1 人民币国际化路径的相关理论研究

一些学者从完善人民币国际化基础条件角度研究, 对人民币国际化提出建议。高海红、余永定 (2010) 从国际货币的职能与条件角度, 指出人民币的国际化使用, 在职能范围、规模和地域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人民币目前还远非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货币。李伟 (2010) 对德国、日本货币国际化时的主要指标与当前中国进行对比, 得出人民币国际化条件基本成熟的结论, 但目前仅仅实现了周边化, 实现国际化是长期的复杂过程。

大部分学者从人民币区域化角度分析。张宇燕、张静春 (2008) 认为, 中国迫切需要建立起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国际地位, 以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就目前来看, 中国尚不具备走人民币直接国际化的条件, 而选择符合亚洲共同利益的区域货币合作路线更具有现实意义。张洪梅、刘学梅、杨勇 (2008) 通过分析欧元国际化经验, 指出应借鉴欧元国际化经验, 加强与日元的合作, 取得美国的支持, 依靠区域化走向国际化的路径。杨丽、董玉峰 (2009) 认为, 人民币国际化路径选择可以借鉴日元和欧元国际化经验教训, 在现阶段可通过市场行为与政府政策相互作用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2 美元、欧元、日元国际化路径探析

纵观历史上曾充当和现在正在履行国际货币职能的通货, 其实现国际化的途径各有不同, 推动其国际化的内在与外在因素也有较大差异。但是可以肯定的是, 美元、欧元、日元作为当今世界主要的国际货币, 其国际化过程中所遇到各方面的问题及其采取的应对措施对于我国正推行的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1 美元国际化路径

20世纪90年代以后, 美国经济发生转机, 美元在经历了低谷期之后逐渐回暖, 在国际外汇储备中的比重又呈回升之势, 逐渐恢复到国际储备的2/3左右。综合来看, 当今美元霸权依然拥有领先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美元的国际地位依然稳固。概括来看, 美元的国际化路径首先是依托全球性货币汇率制度安排成为唯一的国际计价单位和与黄金相同的国际储备货币。然后, 在其与黄金脱钩、失去制度基础后, 依赖先入为主的存量优势在世界信用货币体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最后, 其国际政治经济实力的强大巩固并发展了这种优势, 使其继续充当国际货币的领头羊。

2.2 欧元的国际化路径

欧元的出现是一种全新的国际经济与政治现象, 它是特定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2002年1月至6月, 欧元迅速取代了区域内原12种货币, 成为区域内唯一合法货币, 在世界范围内, 原12国货币也成为只有收藏价值的货币, 欧元以合法的身份成为国际货币。欧元依靠货币主权联邦制的强制力, 通过取代原12国货币, 完成了国际化过程。从本质上来讲, 欧元是在以让渡货币主权、放弃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采用趋同的财政政策为条件形成区域共同体基础上, 以相近的文化背景为纽带, 以马克为核心货币最终走向国际化道路的。欧元国际化模式为世界其他地区的区域经济联合体实现货币一体化、国际化进程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2.3 日元国际化进程

1999年, 欧元的诞生促使日本政府日元国际化战略发生重大转变, 日元国际化的功能性战略被区域性战略所取代, 日元亚洲化战略逐渐形成。大藏省于1999年9月设立了专门研讨日元国际化政策的日元国际化推进研究会, 研究日元亚洲化的具体事宜, 其后日本政府相继提出东亚共同货币———亚元、清迈协议下的货币互换机制等更为实际的倡议来谋求日元在亚洲的主导地位, 但是, 由于日本经济长期低迷, 日元国际化呈现出倒退的趋势。

总的来说, 日元国际化是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形成过程中, 依靠不断增强的经济实力, 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 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处于有利的位置, 从自身金融的深化、改革和发展中完成的。此外, 日元的国际化也是在升值中进行的, 其升值时间之长、幅度之大在国际货币史上是罕见的, 日元受到的巨大外部压力以及日元国际化付出的代价, 也是史无前例的, 这对于主权国家货币国际化有一定借鉴意义。

3 人民币国际化的可行性分析

积极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 是符合我国根本利益的。但是对于人民币国际化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理论界存在着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 人民币国际化的条件尚不具备。这主要是从对资本项目的管制及我国当前的金融体制方面考虑。第二种观点认为, 人民币国际化的条件已经具备。这主要是从人民币在亚洲周边国家的使用和流通角度分析。第三种观点认为, 人民币国际化并不是最佳的选择。笔者认为, 近年来,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 国际地位不断提高, 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关系更加紧密, 人民币的国际信誉不断提高, 境外对人民币的需求增加, 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3.1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 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经济低迷的情况下,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08年, 我国的GDP总量超过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三大经济体, 2010年第二季度, 我国的GDP总量超过日本, 成为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3.2 我国有强大的外汇储备及国际清偿能力

1994年, 中国实行汇制改革以后, 我国的国际收支多年保持着双顺差, 为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由表一可以看出, 我国的外汇储备逐年增长。2009年超过了2万亿美元, 继续保持全球第一大外汇储备国的地位。巨额的外汇储备, 充足的国际清偿能力, 为人民币币值的坚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另一方面, 我国的巨额外汇储备大部分以美元资产持有, 因此极易受到美元贬值的影响。金融危机以来, 美国政府不断地向人民币升值施加压力, 企图逼迫人民币升值, 我国的外汇储备面临缩水的风险。这在客观上要求人民币走向国际化。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及联合国数据库数据

3.3 稳定的汇率政策

保持价值的稳定是一种货币走向国际货币的重要条件, 其中对外价值的稳定要求国际货币发行国执行稳定汇率的政策。我国自1994年实行人民币汇制改革, 取消官方汇率, 建立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现官方汇率和实际汇率并轨, 实行结售汇制度, 并取消了外汇留存。1996年再次放宽非贸易用汇限制, 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由于我国政府的干预, 我国的汇率相对稳定, 减少了国际市场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担忧。

资料来源:IMF网站资料整理

由表二可以看出, 1994年汇改之后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一直很平稳。2005年, 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也很平稳。虽然在2007年, 人民币再次有小幅度的升值。但是从人民币汇率的长期走势来看, 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较为平稳。

4 人民币国际化的路径选择

人民币国际化面临的国内国际环境, 既不同于当时的美国, 也不同于日本和欧盟, 因此, 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需要找到一条符合人民币国际化特定条件的道路。笔者认为, 人民币国际化, 应当走自发演进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及区域货币一体化与国际一体化协同发展的道路。根据我国当前阶段的国情, 借鉴美元、欧元、日元的国际化经验, 人民币的国际化应该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4.1 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是否使用该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 并不是由该货币发行国的主观意志决定的, 而是取决于对支撑该国货币的经济实力的认同。纵观世界主要国际货币, 其国际货币地位的取得无不与其强大的综合国力相关。例如, 英镑取得国际货币地位与其“日不落帝国”的国际地位分不开, 美元成为国际货币与其二战后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地位相关。因此, 要实现人民币的区域化或是国际化, 必须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4.2 推进人民币的区域化与国际化协调发展

人民币的国际化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人民币履行国际货币职能是逐步推进的。但是, 人民币的区域化与国际化所面临的目标不同, 需要解决的矛盾不同, 二者之间并不是一种递进的关系, 如图一所示。据此, 笔者认为, 不应仅将目光放在人民币的近区域化上, 在推行人民币近区域化的过程中, 也要积极的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近年来, 我国的对外贸易飞速发展, 出口市场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客观上为人民币的国际化创造了条件。在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中, 可尝试在拉美、南非等发展中国家推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贸易。

4.3 正确处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与其他国际货币的关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 世界货币格局进入多元货币体系。人民币的国际化, 需要正确处理同美元、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的关系。首先, 人民币的国际化需要妥善处理同日元的关系。中国与日本是一衣带水的邻邦, 也是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国。人民币的近区域化过程中, 日元是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如何实现人民币与日元的互利共赢, 如何妥善处理同日元的关系, 关系到人民币的近区域化能否顺利发展。因此, 人民币同日元的合作将是构建制度化的东亚区域货币体系的重点和难点, 也是人民币能否成功走向亚洲的关键。

其次, 人民币的国际化必须正确处理同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的关系。牙买加体系以来的多元国际货币格局表明, 今后的国际货币格局不会向当初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时一样, 由一种货币充当国际货币, 而是几种国际货币共存的局面。因此, 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需妥善处理同美元、欧元等的关系。

4.4 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完全自由兑换

由前文三种主要货币国际化进程的分析可知, 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是每种货币国际化的重要环节。因此, 人民币国际化的首要条件是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还不具备完全开放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条件, 因而我国政府采取的是逐步放松资本管制的措施, 逐步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在资金流入方面, 对于外商直接投资, 我国可逐渐实行外国直接投资的汇兑自由, 并可逐步适当放宽外国直接投资者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规模, 加大证券资本的流入;在资本流出方面, 我国可逐步放松对境内居民及金融机构海外投资的限制。

4.5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创造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外部环境

从日元国际化过程中所遭遇的挫折中不难发现, 一个缺乏效率的国内金融市场并不适合开放, 更不可能在其货币国际化的进程中一帆风顺。为了不重蹈覆辙, 人民币的国际化必然要求金融服务的国际化。然而, 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存在着较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低、金融服务落后、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等方面。因此, 要为人民币实现国际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必须要加快金融市场和国际化金融中心的建设, 推动金融中心城市的发展, 完善金融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功能, 大力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业务。

总而言之, 近年来, 稳定快速的经济增长、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良好的国际收支状况、雄厚的国际储备成为人民币坚挺和国际信誉的基础,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大大加快。在当今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社会中, 人民币只有依托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国际地位的提高并在完善我国金融体系、逐步推进金融市场开放等方面不懈的努力, 才能够实现国际化。

摘要:本文回顾了美元、欧元、日元三种主要国际货币的国际化进程, 对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可行性进行了具体分析。研究发现, 虽然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人民币国际化奠定了一定的现实基础, 但是人民币距离成为国际货币之间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必须从逐步实现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促进人民币区域化、改善外部环境、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来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国际公法 第9篇

一、国际舆论风险产生的时代背景

国际舆论风险已成为一种现实存在, 主要表现在:

(一) 中国进入危机频发的风险社会

20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正以史无前例的规模和速度进行着社会改革, 并以全新的社会发展模式迅速地发展和崛起。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 我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社会转型, 社会结构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社会利益再分配、资源生态压力等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社会风险不断累积, 公共危机事件时有发生。2003年SARS事件、禽流感事件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大地震、出口日本水饺中毒事件及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等重大危机事件的频频爆发, 给社会有序运行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出巨大挑战。

1986年,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用“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充满风险的社会, 并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贝克认为, 风险社会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发展阶段, 工业化社会道路上所产生的威胁开始占主导地位。按照这一观点, 我国已进入一个充满危机的风险社会, 如何应对风险社会, 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 舆论风险越来越具有挑战性

当今, 我们都生活在一个由大众传播塑造的世界之中, “媒体已经成为大多数人体验和认识周围世界的主要途径。”媒介就像空气和水一般, 时时刻刻在向我们传递着各种各样的信息资讯。多数情况下, 我们通过媒介图景接触和了解世界, 通过声音、影像传递过来的信息建构自己头脑中的社会认知, 我们的日常生活也由此受到媒介传播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渗透, 从而日益呈现出媒介化的特征, 媒体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在这个传播技术高度发展、大众传媒无所不在的媒介化社会里, 风险的积聚、危机的发生, 因其高度的社会敏感度极易引起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 舆论对社会事件的聚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在舆论的聚光灯下, 因舆论动机的复杂性、舆论过程的多变性, 社会事件面临着更大的舆论压力, 如若控制不好、应对措施不力, 就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从而引发更大的舆论风险。

2008年受到全国关注的“周老虎”事件, 事起于陕西省林业厅公布的镇坪县文彩村周正龙于10月3日拍摄到野生华南虎照片的消息, 其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与推动下, 逐渐演变而成;2009年轰动全国的云南“躲猫猫”事件, 同样是在社会舆论推动下, 由一起普通的社会事件演变而来 (最早源于《云南信息报》2月13日刊登的一起题为《玉溪男子盗林木被拘半月后死亡》社会新闻事件) 。两起事件的最终结果表明, 在媒体和舆论的介入与监督下, 社会事件往往会脱离原有发展轨迹, 变得日益复杂。

可以说, 随着以大众传媒和互联网为代表的媒介影响力对社会的全方位渗透, 当今社会已成为高度媒介化的社会, 舆论对社会事件的聚焦已经常态化, 社会事件的舆论风险压力倍增, 舆论风险将越来越有挑战性。

(三) 国际舆论风险是国际交往必须考虑的因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 中国在世界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二字频频出现在世界各国主要媒体的报道之中, 其中大部分都是对中国客观公正的报道, 但是也有部分媒体出于意识形态等原因, 发布了许多对中国严重失实的报道, 甚至刻意丑化、侮辱中国。

事实上, 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 西方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对我们抱有很深的成见与偏见, 具有国际话语权的他们更多地利用国际舆论来对我们施加压力和影响, 而舆论已经成为当今影响国家形象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比如, “舆论壁垒”就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非关税壁垒, 旨在通过故意夸大“中国制造”的质量问题, 对我国出口的产品进行妖魔化宣传, 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在国际交往中, 国际舆论风险已成为我们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总之, 在风险社会、媒介化社会和全球化社会三重叠加的时代背景下, 国际舆论风险已发展成为一种显在的社会风险, 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

二、国际舆论风险的内涵

就定义而言, 国际舆论风险是社会事件引发国际舆论聚焦的产物, 是一种风险性极高的风险形式, 其实质是国际舆论作为最大的风险因素给社会事件所带来的一系列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2008年发生的中国与日本之间的“毒饺子”事件, 就是国际舆论风险衍生性特征的典型例证。2008年1月, 日本媒体分别报道千叶县与兵库县的两户人家, 因食用我国河北天洋食品厂生产的速冻水饺而“中毒”。日本媒体相继渲染有数百名日本民众身体发生不良反应, 日本《产经新闻》更是发表了题为“中国饺子受害申报人数逼近500人”的不实报道。自此, 中国出口日本所谓“毒饺子”事件引爆了国际舆论的强烈关注, 两年以来, 由此事件引发的国际舆论风险不断, 中国制造、中国国家形象、中日贸易、中国食品安全乃至中日关系均受到了冲击和影响, 充满了波折和变数。纵观此事件, 其引发点只是一个孤立的人为个案, 可就是这样的个案却引发了沸沸扬扬的所谓“毒饺子”事件。

显而易见的事实是, 某一社会事件在国际上引起关注和议论, 其事件本身必定比较复杂或涉及面较广、影响力较大, 这样的事件被放到国际舆论的聚光灯下, 与舆论纠结在一起, 其发展过程和结果注定充满着未知和变数。这一系列未知和变数包括:国际舆论作为该事件危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对该事件的国际舆论聚焦引发舆论偏见、舆论逼视、舆论绑架、舆论误导、舆论审判、舆论塑造、舆论恐慌等逆向国际舆论的可能性;因国际舆论因素, 导致该事件被放大或扭曲, 事件发展过程出现复杂性或不可控制性局面, 事件所涉及的个人、组织、社会、政府受到压力或损失, 其影响呈现出非逻辑性、非线性扩散等系列可能性。

国际舆论风险充满着影响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日益发展成为风险中的风险, 其中最大的风险性在于其一旦生成便会以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扩散开来, 给其所在的行业、地区及国家的利益相关者带来干扰和影响, 如果处理不当, 将造成极大的损害。

三、国际舆论风险:一种共生性风险

国际舆论风险作为一种特殊风险形式, 是社会事件引发国际舆论聚焦的产物, 它的存在有两大载体, 缺一不可。第一是包含国际舆论风险因素的社会事件, 第二是使此种风险得以发生、发展和强化的国际舆论。社会风险引发了国际舆论的聚焦, 国际舆论进一步呈现了事物内在的风险, 参与了事物的风险建构, 两者相互纠结导致了国际舆论风险的产生, 这是一种共生性风险。

(一) 国际舆论风险根源于社会风险

舆论风险之根在于社会风险, 其根源来自两个方面。第一, 来自于现实的、显在的、易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社会问题、社会事件、社会现象等, 这些事件本身在发展过程中就充满着矛盾和风险, 一旦被国际舆论进行焦点凝视, 不同的国际舆论主体出于其国家利益的诉求, 会做出不同的解读, 从而引发新的未知风险。第二, 来自于社会的基本风险 (或称硬风险) , 像战争、生态环境恶化、经济风险、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贫富分化、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威胁, 都属于硬风险。作为社会基本风险的硬风险, 存在状态通常是隐形的, 一旦被国际舆论所关注, 便会被国际社会或有意或无意地进行舆论塑造, 从而诱发国际舆论风险。

社会事件亦或社会风险, 无论哪一种, 一旦被国际舆论关注, 就会衍生出国际舆论风险。

(二) 国际舆论引发国际舆论风险

国际舆论是指某一社会事件在国际上获得的意见反映。

第一, 国际舆论主体发表舆论意见的出发点和立场差异, 隐藏着风险。

国际舆论主体大体可分为国家、国际组织和跨国媒介等几大类。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做出舆论表达时, 其出发点和立场一定是出于维护本国自身利益的需要, 或是代表本组织所在区域的部分国家的整体利益, 或是代表本组织所关注的事务领域。在同一舆论主题下, 当国家利益不同或关注点不同时, 其舆论表达一定会有所不同, 这种不同的国际舆论空间与不同国家的舆论意见相交锋, 注定会带来一定的国际舆论风险。国际媒介同样是国际舆论主体之一, 且国际媒介因其所谓的自由表达权利, 所带来的舆论风险会更大

第二, 国际舆论客体与国际舆论公众所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不同, 隐藏着风险。

国际舆论的舆论客体一定是某种社会事件、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 它所发生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 对于关注它的国际舆论公众来说, 完全是不同的, 这种差异将导致人们对风险建构的社会差异和文化差异, 使得国际舆论的主体很难细致、全面地理解客体并做出比较客观的判断, 从而引发国际舆论风险。

第三, 国际舆论对舆论客体的影响程度, 隐藏着风险。

“国际舆论存在的综合表现, 是能够以自在的方式, 直接地或间接地或隐蔽地影响着舆论客体。”国际舆论对舆论客体的影响程度是国际舆论风险的直接体现。在国际舆论的介入下, 舆论客体偏离原有的发展轨迹向舆论主导的方向发展, 是一种潜在的舆论风险。

第四, 国际舆论是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混合体, 理性意见与非理性意见的交织, 隐藏着舆论风险。

就国际舆论表达的现实来看, 围绕某一客体的国际舆论总是充满各种各样的声音, 有理性的、非理性的、中肯的、有偏见的, 有的甚至充满一贯的刻板成见或一厢情愿的情绪表达, 这些声音交织在一起, 自然隐藏着无数舆论风险。

第五, 国际舆论一致性程度的不断变动, 隐藏着风险。

国际舆论的一致性程度是指围绕一个舆论客体产生的各种意见, 国际舆论一致性程度的不断变动, 体现着关于某一舆论客体不同舆论力量的对比。关于某一事件的国际舆论若是众说纷纭, 则表明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舆论意见是不统一的, 甚至说是对立的, 其隐藏的风险就是可能导致国际社会就某一问题达不成解决方案的风险。关于某一事件的国际舆论的相对一致, 则有两种趋向, 一种是正向舆论一致, 一种是负向舆论一致, 前者有“捧杀”的风险, 后者有“扼杀”的风险。

第六, 舆论的强烈程度, 隐藏着风险。

国际舆论的强烈程度可以用参与舆论国际公众的数量多少、国际舆论扩散范围、国际舆论的持续时间、舆论表达方式的激烈程度等来测量。国际舆论的强烈程度越高, 其隐藏的风险就越大;反之国际舆论的强烈程度较低, 其隐藏的风险就较小。

结语

国际舆论风险实际上是以舆论的方式折射和映照着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的风险, 是传统风险与舆论的共生性风险或叠加性风险。探寻国际舆论风险的基本内涵及其基本属性、认清其本质, 是寻找其治理策略的基石之一。■

摘要:近年来, 我国社会风险日益积聚, 公共危机事件频发, 社会舆论聚焦呈明显态势, 许多社会舆论又常常跨越国家引发国际舆论的关注, 这无疑增加了我国社会治理的难度, 国际舆论风险已成为现实的存在。本文主要探讨国际舆论风险产生的时代背景、国际舆论风险的内涵及其性质。

关键词:国际舆论风险,社会风险,共生性

参考文献

[1].刘建明、纪忠慧、王莉丽.舆论学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09.

[2].顾孟迪、雷鹏.风险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

[3].张涛甫.论媒介化社会中的舆论风险[J].中国传媒报告, 2008, (2) .

[4].马凌.媒介化社会与风险社会[J].中国传媒报告, 2008, (4) .

国际公法 第10篇

为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5]1号) 文件精神, 中国矿业大学自2005年开始积极发展国际化教育, 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通过开展各种措施强化双语教学立项建设工作, 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提高大学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 提升本科教学质量, 促进本科教学全面发展。《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正是顺应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行动计划而开设的一门双语教学课程。《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是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 在第六学期开设, 采用双语教学的模式授课;而《国际信贷与结算》课程是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经管系金融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 在第五学期开设, 没有采用双语教学。本文结合讲授《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与《国际信贷与结算》课程的实践经验, 对于两门课程进行比较分析。

二、《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与《国际信贷与结算》普通课程的共同点

(一) 课程性质相同。

《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与《国际信贷与结算》课程都是金融学专业的专业主干必修课。

(二) 两门课程的教学目的相同。

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 能够掌握国际市场上的票据、单据、国际支付方法、各种融资方式的条件、融资途径、融资特点及其利弊, 了解相关的国际惯例, 掌握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实务操作的基本技能, 达到“学到、悟到、做得到”的基本教学目的。

(三) 先修课程基础相同。

两门课都针对金融学大三学生开设, 开课学生已经具备了国际金融、宏观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货币银行学、会计学等先修课程基础。

(四) 考核方式相同。

两门课均进行综合测评:平时成绩 (包括出勤、课堂表现和作业) 占30%, 闭卷成绩占70%。

三、《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与《国际信贷与结算》普通课程的不同点

(一) 教学模式不同。

《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采用双语教学模式。全英文教材, 全英文课件, 教师讲授以英文为主, 辅以中文解释。《国际信贷与结算》课程采用中文教材, 中文课件, 教师用中文讲授。

(二) 课时不同。

《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课时为40学时, 而《国际信贷与结算》课程为48学时。

(三) 考核细节不同。

《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的课堂练习、作业、试卷均有很大比例的英文试题, 并且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还包括分小组的英文Presentation;而《国际信贷与结算》课程没有英文考核内容。

四、《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与《国际信贷与结算》普通课程的利弊分析

(一) 《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的弊端。

1. 课程本身的难度限制。

《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这门课讲授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的历史及演进、票据、单据、国际支付方法、各种融资方式的条件、融资途径和融资特点。包含大量需要记忆的专业术语, 票据、单据的制作, 各种支付方法和融资方式的应用, 贯穿大量的案例;知识点既分散又庞大。而《国际信贷与结算》课程, 在有限的课时中, 学生实现“学到、悟到、做得到”的教学目的并非易事;《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采用双语教学, 教师的工作量大大增加, 学生要在英文和中文中不断切换, 难度大大提高。

2. 课时安排较少。

《国际信贷与结算》课程共计48学时, 单纯进行中文教学, 课程安排比较紧张。《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共计40学时, 比《国际信贷与结算》课程少了8学时;采用双语教学模式, 教师讲授以英文为主, 辅以中文解释, 无形中增加了讲解时间, 课时安排更为紧张, 在不减少讲解内容的前提下只能降低讲解难度, 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3. 师资力量要求提高。

《国际信贷与结算》课程对于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课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较强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 能流利地用英文授课, 善于用英语表达, 可以熟练地与学生进行英语互动交流。

4. 学生有畏难情绪。

开课学生看到全英文教材, 全英文课件往往产生畏难情绪。虽然《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在第六学期开课, 很多学生已经通过了英语4级部分通过了6级, 但班级整体的英语水平参差不齐, 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两极分化, 原本英语基础好的学生学得更好, 而原本英语比较差的个别学生甚至产生了放弃的念头。

(二) 《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的益处。

1. 课程内容与国际接轨。

《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的基本理论是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离不开国际市场的大环境。课程内容延伸了《国际信贷与结算》课程中主要讲述汇款、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手段, 围绕商业银行 (金融公司) 汇款、托收、信用证业务时针对进出口双方提供的融资贷款业务。

2. 易于把握专业词汇。

英文中很多单词有多个释义, 具体到《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这门课中, 专业词汇有着特殊的含义。比如negotiate一般译作“谈判、协商”, 在本课程中多次出现该次的变体, negotiable instrument票据, negotiating bank议付行, 这些中文都是意译而非直译。根据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negotiate:to transfer (as a bill of exchange) to another by delivery or endorsement”很容易理解negotiable instrument是可转让的票据, negotiating bank就是买入未到期的票据的银行。相比中文的机械记忆, 英文教学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专业词汇。

3. 专业知识和英语能力的双促进。

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学习应用英语的兴趣。课堂多采用英语提问, 英语回答, 以小组为单位做英文Presentation等方式, 也会穿插着讲述一些风土人情外交礼仪;课间播放一些英文短片让学生在放松之余还处在英语的语言环境中。通过双语教学模式, 学生能够更好地把握英文专业术语, 了解国际惯例。课程结束后学生不仅掌握了专业知识, 英语应用能力也有了很大的进步。

4. 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随着我国融入全球一体化浪潮, 我国的教育也在逐步与国际接轨。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培养国际化人才是中国矿业大学的教育目标之一。双语教学模式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英语的重要性, 在掌握本专业的国际化知识和熟悉国际惯例的前提下, 培养学生较强的跨文化沟通交流能力,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 并且可以为学生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打好坚实的基础。

五、结语

《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课程顺应全球一体化的潮流, 贯彻教育部高等教育的文件精神。虽然仍存在一些弊端, 但是其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借鉴国内双语教学的宝贵经验, 《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双语教学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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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吕红, 李铁峰.国际结算双语教学的方法研究[J].科技与管理, 2012, 9:116~119

[3] .缪海荣.从国际结算双语教学到国际贸易融资全英文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 2013, 9: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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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海.国际结算双语教学研究初探[J].当代经济, 2007, 12 :128~129

国际公法 第11篇

关键词:商标 国际注册 防范抢注

1 商标国际抢注的定义、目的

商标国际抢注是指一国企业的商标、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以及其他在先权利被外国企业、个人在其本国或别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商标国际抢注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排挤、阻止出口国企业的产品、服务进入该国市场;二是通过抢注获利。一些个人或公司索要巨额转让费或进行倒卖,或以“侵权”之名起诉以讹取赔偿。

2 我国商标的国际注册情况

目前中国出口企业中不足10%的企业在国际上申请注册。中国企业商标正进入国际抢注的高发期,每年会有超过100起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涉及多个行业。至今国内已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如“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科龙”在新加坡、“狗不理、同仁堂”在日本相继遭遇了商标被抢注的命运,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目前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尼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

3 商标被抢注的原因

中国商标遭遇国际抢注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商标的地域性特征,致使中国企业成功注册的商标只在本国受保护,而未在被抢注国注册的就不受保护。

中国商标在国外屡遭抢注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经营者的商标保护意识淡薄,且患有“商标短视病”:①认为自己商标目前还不出名,现在注册为时过早,等出名后再说。②自己的产品在国内外销路不愁,无须注册。③公司目前产品主要市场是国内,没必要到国外注册。④认为到国外注册费用极高、手续麻烦,不值得。正由于存在以上原因,大部分企业在商标国际保护管理方面彰显薄弱,整天忙于生产从而未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战略意识。

4 结合实际分析商标的国际注册与抢注

近几年中国企业的产品、服务纷纷走向国际市场,但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并且得到长久的发展,进而挤进世界大企业的行列,必须重视商标的国际保护。中国企业一旦在国外获得注册就能长期稳占国际市场,扩大销量、维护自己良好的信誉,进而为造就驰名商标打下坚实基础,反之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以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的生产性企业或在国外有较强影响力的服务企业为例,如果自己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未进行国际注册,那么该企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就在进口国或服务国不受法律的保护。试想,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们品牌一旦被竞争对手或进口国的某些企业抢注,将会出现什么情况?我认为将出现如下四种情况:①出口商品不得再以自身品牌进入该国市场,而只能走贴牌出口,已在人民心中形成良好信誉的真正产品从此将在该国销声匿迹,取而代之的将可能是假冒产品,前期为树立国际品牌的花费也将付诸东流。②如继续在该国市场销售,则会被抢注者以侵权起诉,要求赔偿。③通过协商高价回购赎回自己的商标。。然而这几种情况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这些增加的成本将远远高于商标国际注册保护的费用,同时还将延缓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降低市场份额。下面举例说明:

例一,1999年当海信正磨拳擦掌准备大举进攻德国市场时,德国博世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注册了“HiSense”商标,海信产品从此无法进入德国市场,失去了潜在的市场分额,双方也从此展开了长达6年的商标纠纷,最后基于双方合作,海信以50万欧元赎回商标。

例二,中国生产的火炬牌打火机,在英国已经打开销路,市场份额逐年增大,但该商标却被瑞士商人抢先在英国注册,从此中国的火炬牌打火机被迫退出英国市场。

例三,2006年7月王致和公司正在为产品进军德国市场而积极到德国注册商标时,被德国商标局告知该商标以已被德国欧凯公司于2005年11月注册,至此王致和公司高薪聘请了律师积极走上维权之路,进军德国市场的计划不得不因此而推迟。2009年4月23日,慕尼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后最终支持了王致和公司食品类第29项和30项的争议商标申请,服务类第35项的争议商标则不受保护。

目前,各企业正在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而努力奋斗,本人认为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是“双拖动方针”,即调整产品结构形式和开发国际国内市场,出口企业、服务企业由于国际市场销售额占公司营业总额的比例较大,一旦失去国际市场,对公司的影响可想而知,由此可见积极进行商标国际保护的必要性。公司应本着“居危思危、居危思变、居危思进”的战略思想,积极开展商标国际保护,参与到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去。

5 商标取得国际保护的途径

中国企业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增强商标专有权国际保护的意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商标在国际上被抢注风险。商标获得国际保护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5.1 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即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的缔约国中的任何申请人在其所属国注册了某一商标后,将该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FO)的国际局提出申请,要求在有关缔约国注册,经过一定时间的审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该商标就被视为这些缔约国的注册商标,从而得到这些缔约国法律保护。目前马德里联盟共有85个成员国。

5.2 商标的国外注册

即某一国内企业或个人通过代理人直接向国外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商标注册,这种方式通过审查的时间长且费用高。

5.3 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申请注册获得该成员国的商标保护

可向位于西班牙阿里肯特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即“内协局”提起欧共体商标注册申请,也可向位于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目前,欧共体共有27个成员国,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共有16个成员国。

5.4 争取“驰名商标”认证,积极通过法律诉讼撤销被抢注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运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给予驰名商标更大范围的保护。16条第2款规定了对服务驰名商标的保护,从而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并进一步規定了有关驰名商标的评定标准。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由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认定。

面对我国众多商标被抢注的情景,中国企业的经营者应该有商标国际保护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应积极采取措施,重视商标的国际保护工作。已经走出去或即将走出去的企业应始终牢记“商标注册先行”这一国际市场竞争法则,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防范和保护自己的企业利益不受侵犯。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 第12篇

而国际经济法, 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 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看出,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在于涉外经济关系, 因此, 他们的共同点呼之欲出。

第一, 调整对象的涉外性质。对象的涉外性质是指国际商法及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因为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及国际商事贸易的法律或规则必定会涉及到多个国家、多个外国或者跨国企业及相关的经济组织, 因此, 调整的结果触及到多国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第二, 两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 还是跨国企业之间的交易, 前提都是在平等互利。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WTO的基本原则就充分证实了这一观点。即便国家之间有经济, 政治和军事实力的差别, 但是在商事和经济领域, 国家都有平等的以主权为依托的权利。

第三, 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二者在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法和国际法作为其法律渊源都有重叠之处并且不在少数。即便在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中多了一个国际组织的决议, 但是现行的国际商法中运用的一些条例与规则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延伸而来的, 甚至就是国际组织的决议中适用的, 例如, 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及协议指导了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的发展。

总而言之, 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中, 而国际法体系中若是少了两者中任何一个, 都难免有不完整之嫌。

而讨论过他们的联系, 区别亦必不可少, 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不可谓区别不大。

第一,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 既包括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 也包括一般和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一些, 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 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想来是要高于国际商法的。

第二,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二是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三是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要求国际经济事务必须在尊重双方或者各方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合作, 以谋求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 具有相当的大局观。

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原则。这两者的原则有一定相似之处, 但是侧重点有天壤之别, 国际商法侧重于现实的公平和商事交易的秩序维护, 在必要的时候为了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公平和利益不得不牺牲一些我们为之长远的“未来利益”, 而国际经济法则高瞻远瞩, 仔细审查每一桩交易背后的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第三, 在调整方法上, 两者也略有不同。

在国内法中, 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不同, 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 而经济法则侧重于遵循 “国家统治原则”。由此我们可以扩展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上来进行比较, 国际商法更多的注重交易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和基础上进行交易, 而国际经济法则不太一样, 虽然部分法律所规制的内容与国际商法相似, 但是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则”, 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利益, 侧重维护大环境下的平等和安全。

综上, 我们可以得知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具体的区别与联系。弄清这些关系, 不仅有利于法律从业者在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案件处理中游刃有余, 更是为了引起我国的国家重视, 更好的研究国际法律, 争取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金晓晨.国际商法 (第三版) [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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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健.商法 (第四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4]梁西.国际法 (第三版)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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