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责任范文
共同责任范文(精选12篇)
共同责任 第1篇
一、耕地保护的目标体系和内容体系
1.耕地保护的目标体系
我国人口众多, 人均耕地资源少, 解决我国人民的温饱问题一直是国家的工作重点之一。因此, 耕地保护的目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界定为保障粮食安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及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 耕地保护的目标在拓展。[16]首先, 解决吃饭问题是根本, 粮食安全仍然是耕地保护的重要目标之一。其次, 城市化是一个渐进过程, 即便实现了60%的城市化水平, 也不可能吸收所有农村剩余劳动力, 耕地仍然是农民的重要社会保障。保护耕地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再次, 耕地是土地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 有着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等重要作用, 是生态安全链的重要环节, 发挥着重要生态服务价值。保护耕地是实现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而且, 随着耗竭性能源的加快消耗, 生物性能源开发加快所引起的农用地乃至耕地需求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因此, 中国现行耕地保护的科学内涵是包涵保证粮食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保持生态安全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目标体系。[17]
2.耕地保护的内容体系
从实践工作来看, 由于耕地面积很容易进行量化而常被作为耕地保护考核的核心内容。而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并未得以有效应用, 耕地质量保护因缺少科学的评价标准难以量化而在长期实践工作中被弱化。但从近年来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 耕地数量和耕地质量的保护都已被认为是耕地保护最主要的内容。[18]然而, 近年来城乡发展中涌现的“马路经济”、为规避基本农田审批而进行的耕地空间调整、因水体污染或土壤污染导致的农作物食品安全等问题不断涌现, 不能不反思我们耕地保护内容的缺失。耕地空间布局和耕地环境应作为耕地保护的重要内容予以重视。耕地空间保护指耕地在空间上的分布应该尽量集中连片, 避免借土地规划修编之名调整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位置, 避免交通沿线、城市工矿、集镇村庄周边耕地的过渡占用, 避免耕地破碎化。耕地环境保护指防治水、土污染, 完善水利及水土保持措施, 保障耕地生产能力及生态服务价值。因此, 耕地保护是融合耕地数量保护、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空间保护和耕地环境保护于一体的内容体系。
二、耕地保护共同责任面临的主要问题
1.耕地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落实, 其前提条件就是能够快速并准确地获得耕地信息, 包括数量信息、质量信息、空间信息和环境信息。耕地数据的不准确可能源于:一是较多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由于受技术和资金的限制没有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或遥感监测, 无法获得耕地准确的数量。二是为应付不同部门的检查, 对数据进行了“修订”, 导致数据真实性下降。三是即便是进行了变更调查, 但由于土地利用专业软件操作技能的欠缺, 常导致图和数不一致的现象。四是虽然不少地方国土部门和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了土地信息系统, 并得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体现, 但土地信息系统的更新和维护需要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 地方国土部门可能没有专业技术力量。并且, 地方国土部门之间以及地方国土部门与国土资源部之间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标准不一, 导致信息传递和共享困难, 降低了耕地保护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五是耕地的数量、质量信息及空间信息只在政府部门内部共享, 没有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公开。耕地数据的真伪不能被及时辨识, 错误信息得不到及时纠正。由于以上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越是上一级的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 越是掌握不到耕地的数量、质量、空间和环境的真实和及时的信息。
2.耕地保护意识淡薄
耕地面积减少及质量下降很大程度归根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地方政府在规划制定及政绩考核中也强调耕地保护, 但实际工作中仍然以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任务。虽然也有农民因耕地被征收而上访, 但这种上访不是因为要保护耕地, 而是因为征收补偿过低。长期以来,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只是一种口号, 耕地保护的意识并没有植根于地方政府和广大民众之中, 耕地保护并没有像环境保护一样有自己的企业、民间组织和文化。
3.耕地占用中的“合谋机制”
在耕地被占用过程中, 至少有四个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用地者和失地农民, 而前三者是明显而固定的受益方。用地者获得了想要的土地;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不仅控制了耕地占用中的经济收益, 还获得了税收、就业以及GDP所代表的政绩;而失地农民虽然在短期内能获得一定得补偿, 但从长期来看并不一定获益。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用地者将形成“利益集团”, 促使耕地流失。这种“利益集团”一旦形成与存在, 必将对耕地保护带来巨大压力:一方面可以抗衡来自上级的压力, 压制公众意见, 对上对下加以隐瞒;另一方面, 还通过一定的利益分配设计使农民利益与“利益集团”利益一致, 使耕地保护失去群众基础。
4.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内容和责任追究
目前对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主要是从数量上进行考核, 且考核依据是被考核对象自己提供的数据, 而考核者又难以判断被考核对象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所以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效果甚微。显然, 数量上的考核指标仅仅是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内容的一部分, 耕地质量和耕地空间布局也应是考核内容的重要内容, 而对这方面的考核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此外, 耕地保护考核时, 不仅要考虑现有耕地利用的状况, 还要考虑耕地新近转用的情况, 如用地单位是否占而不用, 是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际工作中, 只注重耕地数量的考核容易造成了考核内容的缺失。
三、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实现途径
1.完善耕地动态监测及耕地保护监督制度
为获得耕地的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必须加强对耕地的动态监测和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 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 规范和健全耕地调查制度。包括健全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抽查制度, 并对调查误差和调查造假严格区分;出台严惩耕地调查作假和统计作假行为的制度;建立“本地调查、异地核查”机制, 将耕地调查制度和区域间互查制度相结合。
(2) 建立耕地利用现状数据发布系统。使公众了解耕地的数量信息、质量信息及空间信息, 以方便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3) 加强培训机制。加强地方国土部门土地信息技术的培训, 促使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的有机结合。
(4) 建立耕地保护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将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内容和申请公开内容, 对于主动公开内容, 实现网上即时查询, 对于申请公开内容, 根据信息涉密程度进行公开。
2.培育耕地保护内在意识, 构建耕地保护文化
(1) 加大耕地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的宣传。
针对市民、农民、政府干部、科教人员、学生等不同群体采取不同手段进行宣传教育;将专业性宣传策划公司引入耕地保护工作中, 并实施耕地保护宣传策划的市场化运作;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 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灌输耕地危机意识和耕地保护的必要性。
(2) 创立致力于耕地保护的企业及其市场化运作机制。
大力发展农场、农垦企业, 积极培育农产品产销、储运及中介合作组织;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机制, 促进企业对耕地保护的投资。
(3) 建立致力于耕地保护的社团。
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资源创建“耕地保护学会”, 加强耕地保护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并为政府耕地保护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借鉴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 成立“耕地保护志愿者协会”, 联络有志于耕地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企业、单位, 为提高公众的耕地保护意识, 维护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3.构建部门联动管理制度
占用耕地的各类项目需要得到多个部门的审批才能得以实施。因此, 耕地保护工作需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从耕地被占用的过程构建部门联动机制, 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实施各类规划的耕地保护影响评价。由于各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时把有关规划作为其审批的重要依据。因此, 应当将耕地保护责任嵌入各类相关规划, 使得各类规划在编制、实施以及规划评价等各个环节中均能考虑到耕地保护需要。在实施耕地保护影响评价过程中, 要评估各类规划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相关程度, 确定需要进行规划的耕地保护影响评价的规划种类和范围, 明确各类规划的耕地保护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2) 实施用地审批联动监管。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涉及用地的项目审批的各个环节和阶段, 明确涉及建设项目以及非建设但涉及用地的项目各审批环节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责任, 并指出其均有责任和义务贯彻落实耕地的保护。用地审批联动监管并不意味着涉及项目审批的各部门负有同等的耕地保护责任, 而是应当建立“共同但有区别”的审批监管责任制度, 明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审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其他相关部门负有协同监管的责任。
(3) 建立联合土地执法机制。土地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以及工商、税务、银行、电力、供水等部门配合, 共同制止土地违法。当前已有部分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联合土地执法方面开展了一定的工作, 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但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只是建立在部门之间友好关系基础上或者当地政府支持及要求联合执法的基础上, 还没有从制度上明确各部门联合土地执法的要求。因此, 可修改完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执法中, 可提请纪检、公安、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电力、供水等部门协助的责任及义务。
4.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的委托代理机制
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掌握的耕地信息不对称, 导致了双方耕地保护过程中的委托代理目标不一致, 代理人 (地方政府) 往往利用信息优势做出对委托人 (中央政府) 的“不利选择”, 从而对委托人的利益构成侵蚀, 由此形成了委托代理问题。解决的途径是委托人设计一套激励机制, 抑制代理费用, 扩大代理效果。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应该合理制定地方政府 (代理人) 报酬, 并使其与之行为结果挂钩。[19]因此, 国家首先要解决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 采用先进的技术加强对耕地的动态监测, 从而使委托人能够准确地观测代理人行动的结果, 增加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风险;其次, 实施耕地保护行为的经济补偿, 重构耕地保护的利益分享机制;[20]再次, 将耕地保护工作的成效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 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对耕地保护委托代理中的合谋行为进行惩戒, 加大代理人的风险和违约成本。
5.完善耕地保护考核体系及责任追究制度
进行耕地保护考核时, 首先要明确考核内容。针对耕地保护的内容体系, 不仅要考核数量信息, 还要考核质量信息、空间信息, 甚至环境信息;不仅要考核变化量, 还要考核变化率;不仅要考核现有耕地状况, 还要考核被占用耕地的利用情况;不仅要考核年度的耕地保护情况, 还要考核规划期内耕地保护情况。
责任追究制度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一是追究谁的责任。二是由谁来追究。三是如何追究。不少研究和调查表明, 当前土地违法的主体有地方政府、农民、用地者, 而主体是地方政府。[21]即使违法主体不是政府, 如果没有政府或者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默许和纵容非法占用耕地, 普通老百姓或者法人要占用耕地用于建设并非易事。由此把责任的主体划分为“官”的责任和“民”的责任。比较而言, 大多为个体的“民”的责任比较容易追究, 而涉及多个部门的“官”的责任则较难追究。为使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具有可操作性, 追究责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威性、中立性、专业性。可考虑在国家及各省市层次组建由国土部门、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联合组成的耕地保护责任追究机构, 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估, 由组织部门负责责任追究。
6.构建用地者节约集约的信用评价制度
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第2篇
钩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钩钩县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若干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钩钩县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若干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钩钩县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若干意见
保护耕地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县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我县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现就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耕地保护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方针,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钩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2.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8.4065万亩;加快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努力提高耕地质量,优先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平衡;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县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二、强化耕地保护政府行政主体责任。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各乡镇应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
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要对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共同责任,强化管护措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依法依规用地,努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开展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不断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将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三、明确耕地保护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各部门都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耕地保护取得实效。国土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业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加强耕地质量监管,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引导农业内部结构合理调整,稳定粮食、蔬菜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环保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保护耕地的资金,确保耕地保护的投入,拟定有利于耕地保护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奖励政策。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耕地保护直接责任。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有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农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承包农户应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维持根底的农业用途,对耕地撂荒、闲置或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予以抵制、制止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举报。
五、明确耕地保护社会监督责任。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负有保护耕地的义务,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关心、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应积极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听证、公告等形式,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不同责任主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各行业、各区域用地,尤其要明确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和布局,落实到图斑地块。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必须符合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八、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供地制度和已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的要求,构建节约集
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除国家重大工程可暂缓外,全面落实“先补后占”制度。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减少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健全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按照集约利用标准管理和使用土地,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益。
九、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保护责任,严格考核标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较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对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实行问责。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与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审批挂钩。
十、构建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国土、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联动监管,提高对耕地保护的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
十一、加大耕地保护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和基础工作投入,稳步提高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
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土地经营者加大耕地保护投入。
十二、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突出、效果明显的乡镇在用地指标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整合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资金中原用于耕地保护的相关资金,探索建立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主要用于对承担并行使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直接补贴,以及对举报乱占滥用耕地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高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十三、加强耕地保护基础工作。耕地保护基础工作是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条件。要加强国土工作领导,保障耕地保护工作经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着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摸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情况,建立完善基本农田档案、保护责任书、永久性标志牌和数据库。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登记试点,将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基本农田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
浅析数人共同侵权责任 第3篇
关键词: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连带责任;分类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加害人实施的导致关联损害结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的多元性,即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加害人存在,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这种过错不是指每个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过错,而是强调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这一要件是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此要件使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其他数人侵权行为。
(3)行为的共同性。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但数人的行为必须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这就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产生发挥了作用,虽然各人的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但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结果的同一性,所谓结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但这一点我并不太赞同。正如魏森老师所说,这个要件是不恰当的。假设甲、乙二人共谋后,将丙、丁二人打了一顿,那么由于产生了丙受伤和丁受伤这两个不同后果,难道就不满足结果的同一性而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吗?所以这里应该改成是结果的关联性,只要造成的结果之间是有关联的,就不应妨碍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
(5)连带责任的法定性,是指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对损害后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此要件也是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其他数人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
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8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显然狭义的共同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是要看情况的。比如说,甲经过一座居民楼时被一个扔下来的花盆砸中,而当时是乙、丙、丁三个孩子在窗边玩时其中一个扔的,这三个孩子的行为是危险行为,如果可以确定是其中的一个孩子比如说乙扔的,就由乙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不能确定是三个孩子中的谁扔的,就由三个孩子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同一损害,行为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其判断标准是每个侵权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损害后果不可分。每个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损害后果不可分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当无法判断各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体责任大小时,无意思联络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判明具体责任大小,也就无连带责任可言。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设立共同侵权责任法对民事主体的既存利益加以保护,不使他人任意侵夺,使其得到安全。若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即可依法谋求法律救济。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专门规定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受害人较一般侵权行为更为充分的救济手段,以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秩序。
2.合理分配损害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运用公平合理的方法确定既生损害的归属。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特殊型态,其损害分配与一般侵权行为大相径庭。在共同侵权责任中,既有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又有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但其根本点在于确定公平合理的损害分配原则。
3.充分保护弱者
当代世界民事立法的潮流是保护弱者。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是弱者,各国无不对其设有充分的保护规定。尽管整个侵权责任法都是把主注意力集中在保护受害者之上,但保护弱者的思想在共同侵权责任中更为突出。其一,各国法律无不设有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从而大大增强了赔偿可靠度。其二,对并未实际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课以连带责任,旨在增强赔偿成功率。其三,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不知谁为加害人时,仍使共同危险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从而免除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參考文献:
[1]杨立新:《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3卷
[2]张铁薇:《论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承担》,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11月第4期
[3]唐潇潇:《试论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之关系》,长江师范学院学报,第56卷第7期
[4]李新:《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5]杨会:《数人侵权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5月第1版
作者简介:
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探析 第4篇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部分侵权人身份不明
共同侵权案件中, 部分共同侵权人因身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进行追加且受害人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女人的诉讼请求, 造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特别是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刑事案件已经处理完毕, 且已经认定系共同犯罪, 但只有一个侵权人是明确的, 其他侵权人无法确定。现受害人仅起诉已经明确的侵权人, 对于其他无法确定身份的侵权人也不放弃, 对此如何处理成了困扰司法实务的难题。
一、从一个案例说开去
2013年3月20日4时许, 谢某与吴某在一烧烤摊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冲突, 后谢某头部被吴某用啤酒瓶砸了一下。之后, 谢某为报复吴某, 遂电话纠集“李某”等三名男子到“小高”烧烤摊一同殴打吴某, 在殴打过程中, 谢某一方的其中一名男子持折叠刀捅伤吴某的腹部, 随后, 谢某被抓获。事件发生后, 吴某于2013年3月20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并于2013年3月31日出院, 共计住院11天。吴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 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因遭受外力作用受伤, 致右腹部刀刺创、肝破裂, 上述损伤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八级伤残。”2013年5月27日, 公安机关出具一份情况说明, 内容如下:“兹有我所办理的谢某、吴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跟他一起过来斗殴的两名男子的后续调查情况如下:1、据犯罪嫌疑人谢某供述, 李某’, 男, 24岁左右, 跟他租住在同一房间里, 跟谢某系朋友关系, 案发之后不知去向。经过我所民警多方调查和取证, 目前暂时无线索查实李某’的真实身份。2、据犯罪嫌疑人谢某供述, 跟犯罪嫌疑人李某’一起过来的两名男子, 其中一名约25岁左右, 身高约180CM, 体型徽胖;另外一名约25岁左右, 身高173CM, 体型偏瘦, 跟谢某都是第一次见面, 彼此都不认识, 案发之后不知去向。经过我所民警多方调查和取证, 目前暂时无线索查实该两名男子的真实身份。特此说明。”2013年8月5日, 谢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9月18日, 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认定如下:“被告人谢某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重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该刑事判决书并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查明案情, 法院依法于2013年11月4日对吴某进行询问, 并制作一份调查笔录, 该调查笔录内容如下:“审:吴某, 根据你方提交的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查明的事实中有记载本案中还有其他侵权人, 你陈述下具体侵权人情况?吴某:当时情况很混乱, 我也不知道是谁捅伤的我, 我只能确认其中一个人是谢某, 其他人是谢某叫过来的, 我也不知道那些人叫什么名字, 我也确认不了他们的身份情况, 谢某只知道他们的绰号, 也不知道那些人具体名字及身份情况。审:吴某, 你是否起诉其他侵权人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吴某:我不知道其他侵权人的身份情况, 谢某本人也未招供, 公安局也没有破案, 我无从知道其他侵权人的情况, 所以也没办法起诉, 如果有抓到肯定要起诉, 我也不放弃对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法院并依法于2013年11月6日对谢某进行询问, 并制作一份询问笔录, 该询问笔录内容如下:“审:谢某, 根据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查明的事实中有记载本案中还有其他侵权人, 你陈述下具体侵权人的情况?谢:其中一个叫李某’的是和我住在一起, 但我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情况, 我从来没有看过他的身份证, 其他两个人是李某’叫过来的, 但另外两个人叫什么名字, 我也不清楚他们的身份情况, 之前见都没有见过, 当天我也没有捅伤吴某, 是别人捅的, 是谁捅的我也不清楚。”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 被告谢某系共同犯罪, 故被告谢某系共同侵权, 被告谢某对造成原告吴某人身损害具有过错, 应对原告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现原告吴某仅起诉被告谢某, 对于刑事判决中体现的其他侵权人, 公安机关无法确认其身份, 刑事判决未认定其身份情况, 且原、被告均无法提供其身份情况, 导致本院亦无法进行追加, 同时原告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 故应先由被告谢某承担赔偿责任, 待其他侵权人身份情况确认之后被告谢某可以再另行主张追偿。
二、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问题综述
(一) 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加害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 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148条对共同侵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笼统, 对于具体的责任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上述规定对于共同侵权的具体组成进行了明确规定, 并且明确提出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人身损害解释规定明确具体, 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 被证明是一部优秀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则将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并对连带责任明确进行了区分,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 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
构成共同侵权的, 应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 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 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除了连带责任外, 还有不真正连带、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责任形式。按份责任是与连带责任相对的一种共同责任。指共同责任中的每一个责任人均只对自已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 而不与其他责任人发生连带关系的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 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 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 并因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补充责任是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对应的一种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 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 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三、共同侵权中部分侵权人身份无法确定时应如何处理
共同侵权中部分侵权人身份无法确定时应如何处理, 在其他共同侵权人身份尚难确定的情况下, 原告要求先向被告主张全部权利的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要确定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主要涉及以下的两个法律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
(一) 权利人可以单独对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可见, 原告单独就连带责任人之一提起诉讼于法有据, 应该得到法律支持。虽然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在其他共同侵权人身份难以在短时间内确定的情况下, 法院不应单纯为了追加共同被告这一程序要素而使得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相违背。故《解释》第五条的立法精神应为无须让义务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二) 单独共同侵权人应该承担多少连带责任
首先, 根据《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构成共同侵权, 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的侵权人被认定为系共同侵权, 应当对侵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即应承担全部责任。其次, 就已经确定的侵权人承担责任部分进行探讨, 根据《解释》第五条,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 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在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应推定共同侵权人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同时原告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 故应先由已经确定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待其他侵权人身份情况确认之后已经确定的侵权人可以再另行主张追偿。
参考文献
共同的责任观后感 第5篇
首先为我们介绍了毒品的种类。一种是传统毒品,指的是可以种出的毒品,如:大麻、海洛因、可卡因、罂粟、吗啡等。二是合成毒品,指的是化学物质合成的毒品,如冰毒等等。曾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日本军队将冰毒视为军需品。因为冰毒可以让人产生兴奋、迷幻,忘掉死亡的恐惧。
纪录片里还用大量的数据告诉我们:我们国家每年因吸毒而造成的损失约三万亿、国内已有约2.5亿人参与吸毒。因吸毒而造成的犯罪案例数不胜数,而且吸毒会对大脑和心脏造成重创,吸毒八年就会死亡,吸毒已经毁灭了一百万个家庭。看到这些数据时,你是否也感到震惊呢?
防治荒漠化 人类共同的责任 第6篇
荒漠化 人类面临的最大环境挑战
荒漠化导致的土地退化,使大量荒漠化地区的人丧失了家园,导致大量的人口迁移。荒漠化影响着全球2.5亿人,威胁着另外10亿人的生活,而这些人大多数生活在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荒漠化与气候变化等,已经成为人类达成千年发展目标、减贫和环境可持续的障碍。根据联合国2007报告,荒漠化是我们这个时代人类所面临的最大环境挑战。
荒漠化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极大地制约着全球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以非洲为例,那里的土地如果继续以当前的速度退化,到2050年时将会丧失一半以上的农业耕地,这对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是巨大的冲击。
防治荒漠化是非洲和其他受荒漠化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优先重点。这些国家已经开展了大量行动,并在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框架下,制订了本国的国家行动计划。在实施这些行动中所获得的经验显示,将各国防治荒漠化的国家行动计划纳入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发展规划,对于达成长远目标非常重要。加强防治荒漠化的法制建设和机构的能力建设,也非常重要。
各国开展的防治荒漠化和土地退化的行动,不仅是对受荒漠化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减贫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贡献,而且具有长期的全球意义。再造林、自然资源更新、减少来自土壤退化导致的温室气体释放、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对保障支持全球生命的生态系统的重要贡献。
防治荒漠化 中国走在世界前列
中国是世界上荒漠化面积大、分布广、受荒漠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荒漠化土地总面积达263.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近三分之一;沙化土地173.9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近五分之一。一些地区沙化土地仍在扩展,因土地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0多亿元,全国有近4亿人受到荒漠化沙化的威胁,贫困人口的一半生活在这些地区。
我国防沙治沙的努力有目共睹。自党中央、国务院将防沙治沙作为国家重大战略以来,我国防沙治沙事业正在不断实现历史性突破:世界上第一部防沙治沙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经正式实施;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我国相继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四期、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草原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一系列生态建设工程。
同时我国还采取了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促进了沙区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国家在财政投入、信贷支持、税费减免、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呈现出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防沙治沙的新局面。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迪亚洛说,中国是世界上履行公约成效最显著的国家之一,中国在防治荒漠化的政策、立法、监测和工程治理方面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堪称世界典范。
人逼沙退 促进生态修复
我国防沙治沙事业虽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乱垦滥挖、毁林毁草开荒、超载放牧、过度樵采等不合理的行为有增无减,使土地荒漠化程度日益加剧。专家说,干旱区和半干旱区人口密度不应超过每平方公里7人和20人,而我国同类地区许多地方的人口密度严重“超标”,个别半干旱地区每平方公里人口超过60人。人口压力和利益驱动导致了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不合理用水等行为,加重土地沙化。据统计,荒漠化地区草场超载率高达50%至12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300%。受荒漠化危害,我国每年粮食减产30多亿公斤。
为了应对土地荒漠化,中国政府确定了防沙治沙新目标:力争到2010年,荒漠化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基本遏制,重点治理地区的生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20年,完善生态防护体系,使全国一半以上可治理的荒漠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荒漠化地区生态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到本世纪中叶,全国可治理的沙漠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
目前中国土地沙化面积由上世纪90年代末期年均扩展3436平方公里转变为新世纪初年均缩减1283平方公里,中国正加快推进从“沙逼人退”向“人逼沙退”的历史性转变。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主任刘拓表示,中国已有20%的荒漠化土地得到不同程度的治理,重点治理区林草植被得到了保护和恢复。
在21世纪初期,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37924平方公里,年均减少7585平方公里。目前中国沙化土地面积开始出现净减少,遏制了沙化土地扩展的势头。
虽然全国土地沙化趋势总体上得到遏制,但局部地区土地沙化仍继续扩展。全国还有近32万平方公里土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如果利用不当,极易成为新的沙化土地,治理难度依然很大。
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任务,明确要求“加强荒漠化治理,促进生态修复”。中国政府将把荒漠化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全力推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防沙治沙工作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加强封禁保护,发挥自然修复作用;转变生产方式,严格沙化源头控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工程治理步伐;继续建立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探索不同沙化类型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模式;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沙区农民收入;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沙治沙成效;坚持严格执法,规范防沙治沙行为;创新体制机制,增强防沙治沙活力;搞好监测预警,提高防治决策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加快防沙治沙的步伐。
共同责任 第7篇
人人平等享有安全与健康的权利, 这一社会政策原则是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事故预防与伤害控制的所有对策和全球计划的基本前提。通过减少伤害风险, 缩小不同经济社会群体间事故与伤害率的差异能够实现安全共享。各级政府官员和决策者面临着让所有人在安全社区内拥有同等生活与工作机会的挑战。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中个体不平等的安全地位受到所有国家关注。各国领导人应建立国际合作机制以寻求这一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认为, 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使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符合国际安全标准。
社区参与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社区已经通过社区行动建成了安全社区。因此, 我们认为伤害预防和控制的研究与示范项目应包括社区层面的行动计划。这些示范项目将揭示怎样创建安全社区。
尽管技术进步已经大大促进交通安全, 然而风险仍然存在。公众应积极参与行动计划以进一步促进交通安全。在家居生活与休闲活动的伤害预防方面, 由于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不足, 预防项目中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就显得更为重要。
创建安全社区时, 必须充分认识和考虑本地情况、独特资源以及经济社会文化中影响伤害率的决定性因素。通过个人和组织的跨界合作识别这些因素和其他相关情况。
人们有权利和义务参加策划和实施他们的安全社区计划。
国家和国际参与
作为国家健康计划的一部分, 各国政府应制定一个全国性政策和行动计划以创建和推进安全社区。所有国家的健康管理部门都急切需要确定国家安全目标并制定出实现这些目标的计划。我们认为好的计划有赖于多部门的参与合作。
国家之间也应相互合作确保安全社区发展。一个国家的安全社区创建经验有利于其他国家安全社区的创建。
行动建议
斯德哥尔摩会议确定如下4个安全社区行动领域:
1.制定安全政策
政府需要加大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投入以促进公民安全和健康。安全生活是最基本的权利;生活安全带来更长和更富有成效的生活。各国应实行普遍的安全政策, 它应包括法律、财政政策以及机构变革等配套办法。国家事故与伤害预防计划应提供安全社区创建指南, 还应在国家和社区层面建立跨部门合作组织。
高伤害率和残疾率多发生于弱势群体, 如残疾人、儿童、老年人以及妇女。缩小残疾人与社会其他群体之间的伤害率差距, 要求政府制定针对易受害群体的事故和伤害预防优先政策。诸如酗酒、吸毒等其他导致事故和伤害的因素也应纳入公共政策之中。
技术的快速变化及其广泛使用对公共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技术变化往往导致新的安全风险, 或导致新的人群暴露于风险之下。政府高新技术政策要有助于减少技术危险和变革风险, 否则可能导致伤害率上升。此外, 各国政府应致力于共同建立国际安全标准, 这将限制某个国家的技术变化影响其他国家的伤害率。
公司和其他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民众都影响安全状况。应该鼓励这些组织机构遵守政策以维持和促进安全, 他们也应该参与制定和共同实施政府政策。工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宗教团体等都有机会和责任参与促进人人安全与健康的行动。也鼓励成立新的安全促进组织和联盟。
促进公共安全首先要求识别安全障碍以及影响安全政策实施的因素。然后, 制定消除安全障碍的方法。政策制定者和个人都应认识到安全是最容易和最便宜的选择。
2.营造支持环境
人们生活和工作在一个可能产生不必要的事故和伤害的风险环境之中, 使用的产品可能具有不必要但又难以预料的危险。既然不同国家的环境风险和产品危险基本相似, 就亟待建立一个国际信息分享系统。致力于保护人类免受机械、化工以及电子工程等影响与伤害的人们, 要意识到人们喜欢多样化环境, 因为这样的多样性能丰富他们的生活。
在诸如机动运输等现代工具的风险与利益之间要寻求平衡。创建安全社区须建立一套强调咨询、协商与合作的工作机制。要强烈建议将安全与伤害控制提到政策制定者的重要日程之中。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安全行动。新闻媒体要帮助民众宣传教育, 解释安全与伤害控制复杂的政策问题。
教育机构也要认识到他们具有伤害预防职责, 开设的课程应能使学生具有创造安全环境的能力。如果学生改变了他们自己的安全行为, 也能影响其家人的安全行为。
我们建议地方、国家和国际机构建立和加强事故与伤害预防工作网络, 研究人员、培训人员以及项目管理人员等网络成员能够在此共同分析和实施公共安全政策, 交流地方、国家和国际等各个层面的经验。
3.加强社区行动
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 开展事故与伤害预防项目的一些社区已经成功减少了伤害。这些项目的成功在于当地民众、地方组织和政府部门在安全社区行动中相互合作、共同参与。在不需要大量新的财政资源投入的情况下, 综合性地方项目就能减少伤害。当公众增长了事故与伤害的预防知识、积累了成功的对策措施、适当专注当地经验时, 社区能够制定和实施杰出的伤害减少项目。
事故与伤害预防需要许多组织群体的协调行动。安全是国家政府、安全健康机构、企事业单位、非政府和志愿者组织、行业组织以及媒体的共同责任。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家庭和社区的成员, 各行各业的人们都与安全具有密切关系。
成功的社区项目经验显示, 从预防和控制措施开始实施到伤害率下降只有一个很短暂的时滞。这个及时成效鼓励着社区参与者继续他们的努力。当伤害率出现下降时, 安全措施能够获得广泛的公众支持, 也能得到大众媒体的有效推广。
地方事故与伤害预防项目应包括个体安全和公共安全信息、志愿者培训、雇佣人员、安全发展量表和其他可以反映行为变化和环境改变的工具。项目应不仅仅专注于改变主要危险源, 也要重视细微危险源。
事故与伤害预防需要得到各种不同努力的支持, 各种安全措施能相互补充, 事故与伤害预防项目需要的改变甚至可能还包含当前建筑标准或公共健康教育行动的调整或修正。以下四方面要素是重要的:信息和建议、教育培训、监督和环境改变。
社区行动需要得到各级政府在技术咨询、培训、示范材料、财政支持以及评估等方面的支持。然而, 应当注意确保社区项目是由社区成员设计、符合社区需要, 而且主要是运用社区资源实现目标。
脆弱的和在政治上具有特别重要性的群体应得到充分重视。因此, 应特别强调儿童伤害预防。儿童伤害预防与儿童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所以在制定预防策略时必须充分考虑儿童发展阶段。妇女虐待和伤害在许多国家也是一个首要的伤害问题。应更加注意识别和界定这些问题以开发和实施预防策略。
4.拓宽公共服务
安全社区不仅涉及安全健康部门, 还涉及许多其他部门, 包括农业、工业、教育、家居、体育休闲、公共事务以及社区。这些部门须协调一致努力达到最理想结果。
专业的安全与健康部门发挥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收集和传播伤者信息、伤害模式、伤害原因以及危险因素识别。这些信息能够促使社区行动组织具有充分的数据信息开展工作。个人也可参与到地方社区健康教育和安全促进的努力之中。
由多部门代表组成国家安全委员也能在地方层次上支持发展。在一些国家, 保险公司也在这些委员会的建立和运行上发挥了一定作用。
伤害预防与事故控制项目须包括识别伤害问题特征和伤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素。有效的伤害预防有赖于对问题、易受害人群以及历史伤害率等方面的准确知识和信息。掌握这些信息是创建安全社区的最早步骤之一。应该建立与医院医生、慢性感染病监测人员、负责公共安全和社区安全人员等紧密合作的伤害监测系统。
事故与伤害预防项目必须高度关注每个社区的易受害群体以及高发性伤害及其主要原因。妇幼保健网络、学校健康教育行动、老年福利服务等是许多现行事故与伤害预防项目中针对易受害群体的主要项目。
评估伤害控制项目的过程与效果是十分重要的。过程评估将允许区分成功实施与未成功实施的项目要素。整个项目的总体成效可以通过效果评价来衡量。在以社区为基础的多部门协调的事故伤害预防计划中, 评价伤害预防措施效果的方法是必要的。
总体结论
第一届世界事故与伤害预防大会的与会者呼吁采取紧急有效的国家和国际性行动, 在全球发展和实施“安全社区”项目。他们督促政府、世界卫生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机构、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所有安全健康工作者以及世界所有社区都支持国家和国际对于安全社区的承诺。与会者主张各方对该目标提供技术或金融支持,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更需要这样的支持。与会者一致同意传播和实施本宣言提出的建议。
链接
《安全社区宣言》背景
1989年9月, 世界卫生组织主办的第一届世界事故与伤害预防大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 来自50个国家的500余名代表齐聚一堂, 探讨事故与伤害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行动措施, 会上一致通过了《安全社区宣言》。
世界卫生组织为了推广安全社区理念, 专门成立了“社区安全促进合作中心”, 致力于全球“安全社区”的推广工作。安全社区理念在全球得到很好的普及和推广, 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有一些社区已经成为或正在筹备建设“安全社区”。截至2012年8月, 全球共274个社区先后获得了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安全社区”称号, 国际安全社区网络成员达到240个, 这些社区分布于中国、瑞典、新西兰、越南、南非、澳大利亚、泰国、加拿大、丹麦、挪威、英国、美国、南非、韩国等国家。
目前, 中国大陆已有47个社区成为国际安全社区网络成员, 有303个社区被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国际安全社区支持中心) 认证为“全国安全社区”。
(数据来源:世界卫生组织社区安全促进合作中心)
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第8篇
(一) 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 简称共犯, 是相对于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复杂:首先, 共同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更大;其次, 各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不同, 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需要区别对待, 处以不同的刑罚, 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 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用以一个人实施犯罪为标准而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 而需要另行加以规定其行为形式。
(二) 认定共同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方面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 或者一方是自然人, 另一方是单位, 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1) 在我国各个部门法中, 单位的法律主体地位都得到了认可, 《刑法》亦如此。《刑法》条文中的单位犯罪的概念, 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2) 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 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 既包括实行行为, 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 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有机整体。
3.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互相沟通联络, 认识到他们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 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特殊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认定共同犯罪中, 重要的是要真正把握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为共同犯罪故意的部分瑕疵而导致欠缺某些必备因素, 共同犯罪所必备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 因此, 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不成立共犯, 不应当作为共同犯罪:
(一)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按照他们所触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 缺乏相互间的意思沟通联络, 各犯罪人的行为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因而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例如, 甲乙两人上山打猎, 看见远处有黑影, 以为是猎物, 便同时开枪, 结果将经过此处的丙打死。本案中, 甲乙两人虽然外表上有共同行为, 但两人无共同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 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和规定共同犯罪的立法目的, 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 同时实施犯罪, 但犯罪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故意实施犯, 甚至针对同一侵害对象, 但由于作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存在瑕疵, 无共同的故意, 就不能按照共同犯罪论处。例如, 甲乙二人相约去教训丙, 找到丙后, 先是甲对丙拳打脚踢其非要害部位后离开, 而乙却掏出藏于身上的利刃猛刺丙的要害部位数刀, 致使丙当场死亡。本案中, 甲无故意杀人的故意, 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三) 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 不属于共同犯罪故意
事前有通谋, 实施犯罪过程中, 其中的一名犯罪行为人超出集合犯罪故意的犯罪, 又继续实施了犯罪, 对其自作主张实施的犯罪, 因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 比如, 甲乙相约入室盗窃, 因甲惊醒屋主, 为抗拒抓捕将屋主打伤, 乙见状未动手相助, 而是束手就擒。这里甲乙两人的共同故意应限于盗窃, 甲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殴打屋主, 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 甲应单独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四) 同时故意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故意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均有犯罪的故意, 但没有进行沟通, 各自同时或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一对象实行犯罪的情况, 属同时犯, 不构成共犯。例如, 甲持刀追杀乙, 乙拼命逃跑。途中, 与乙有仇的丙见状, 暗中用棍子将乙绊倒, 使甲得以追上乙并将乙杀死。因为丙主观上并不知晓是在帮助甲的行为, 只是丙单方面的行为, 两人无犯意沟通, 不构成集合犯罪故意, 也不成立共同犯罪。
(五) 共同实施危害行为, 但罪过形式不同的, 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过失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或者故意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故意犯罪, 虽然彼此在行为上存在一定的联系, 但由于一人是故意, 一人是过失, 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而应当根据他们的罪过形态和行为, 依照刑法规定分别处理。
(六) 几个行为人中一方有犯罪的故意, 另一方不存在此故意, 比如间接正犯
在间接正犯中, 有一类情况是正犯利用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的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比如, 甲为一名贩毒人员, 为成功将大量毒品运到外地销售, 先将毒品伪装成水泥, 然后委托不知情的乙将毒品运走, 后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在本案中, 因为乙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不存在过错, 因此甲为间接正犯, 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不构成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 共同犯罪形式多样, 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犯罪, 需要从意思联络、共同认识、共同意志和刑法的具体规定等方面, 逐一查对清楚, 然后综合做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断, 不能应为共同故意罪过的形态特殊而否定共同犯罪故意, 也不能把有瑕疵的共同故意盲目确定为共同犯罪故意。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 (第三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3]王钧.论“罪责”要素在实践中的应用[J].江苏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1) :9-13.
[4]张小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解析[J].社会科学辑刊, 2007 (1) :1720.
共同责任 第9篇
关键词:农村污水治理,共同受益者,治理责任,理论依据,资金投入
农村污水是指农村居住区范围内产生的以居民生活污水为主的综合排放污水。农村生活污水成分复杂, 来源面广, 治理难度大。因此, 必须按照科学设定和合理配置的原则, 从农村污水治理的实际出发, 明确共同受益者的治理责任。
1 共同受益者治理责任的理论依据
1.1 环境正义理论
环境正义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中的个体在利用环境资源、分配环境成果时应得到平等的关注和尊重, 在承受环境风险、治理环境污染、确定环境责任时, 应平等地面对和分担。
城乡环境正义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中的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利用环境资源、分配环境成果时应得到平等的关注和尊重, 在承受环境风险、治理环境污染、确定环境责任时, 应平等地面对和分担[1]。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均享有基本的环境权益, 同时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城乡环境正义关注的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县域城乡环境正义的目标正是要处理好县域范围内城乡居民间的环境利益平衡。县域环境自身所具有的整体性、系统性、稳定性、综合性特征要求在处理县域城乡环境利益平衡问题时以环境正义理论为指导, 强调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所享有环境权益和所承担环境义务的一致性, 以及城乡居民在承担环境风险和责任上的平等性与合理性。县域农村污水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县域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和县域居民生活品质的提高, 这就需要合理分配城乡居民间的治理责任, 平衡城乡居民间的环境利益, 保持城乡居民所享有环境权利与所履行环境义务的统一。
1.2 发展补偿理论
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形成与发展对当代中国农村与农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正是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与环境保护“城市中心主义”的根源, 直接影响着城乡环境正义的最终实现[2]。
“以工补农”思想和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提出为破除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提供了思路与政策支持。为改善长期以来农村环境不断恶化的状况, 解决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下的农村环境问题, 避免农村环境问题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与生命健康损害, 得益于传统体制的城市居民和群体, 在取得城市发展和城市适宜环境后, 有责任、有义务分担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部分重任, 对农村和农民提供受益补偿。同时, 这种责任的承担也有助于权利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的实现和城乡环境正义的实现。另外, 环境作为一个整体, 区域性环境利益并非为凝固的或一成不变的。从长远看, 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的存在同样会对城市居民产生不利影响。
农村污水治理中, 共同受益者, 即全社会的治理责任包括资金投入责任及其支持、参与责任。
2 共同受益者资金投入责任
国务院于2002 年1 月30 日以国务院〔2002〕第369 号令, 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并于2003 年7 月1日正式实施。原国家环保总局又先后颁布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减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7 个文件, 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配套实施。
2.1 明确共同受益者资金投入主体 ———城市居民
共同受益者资金投入主体以城市居民为主[3]。受益于传统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和农村污水治理的城市居民, 其治理资金投入责任应当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予以明确规定, 并可通过以下2 种途径进行。
途径1: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中, 明确将城市居民纳入征收排污费对象的范围, 而不是针对城市居民另行制定收费办法。在此基础上, 将针对城市居民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补偿费, 用于包括农村污水治理在内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途径2: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中, 明确将城市居民纳入征收排污费对象的范围, 但不对城市居民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进行区分, 而采取政府统筹使用的方式合理安排, 统一用于农村污水治理当中。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 都要在城市居民最高水费 (含污水处理费) 支付能力范围内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或采取阶梯水价的方式, 稳定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补偿费的来源, 保障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4]。
2.2 进一步强化征收手段
要对城市居民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并加大处罚力度。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者, 可处应缴纳排污费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另外, 要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2.3 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部门监督
要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明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用于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截留、挤占、挪用用于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的, 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 共同受益者的支持和参与责任
3.1 共同受益者间接的支持和参与责任
主要是指将针对城市居民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部分用于农村污水治理, 并在城市居民最高水费 (含污水处理费) 支付能力范围内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或采取阶梯水价的方式, 稳定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补偿费的来源, 保障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城市居民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及相关费用是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重要来源。城市居民履行法定职责, 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及相关费用, 也就确保了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顺利筹集, 支持了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3.2 共同受益者直接的支持和参与责任
主要是指城市居民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农村污水治理, 一是提供农村污水治理专项机构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二是为农村污水治理专项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其他便利。
4 结语
在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 环境正义理论和发展补偿理论为共同受益者成为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主体提供了前提和依据。因此, 必须按照责任设定的基本要求, 明确共同受益者的资金投入责任及其支持、参与责任, 从而确保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快速、高效、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1]晋海.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8:57-60.
[2]常杪.小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体系[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12.
[3]李冠杰, 范子雁, 王郅强, 等.农村污水治理责任的实现:责任设定与追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5 (4) :40-42.
共同责任 第10篇
一个行为若要成立犯罪, 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其中, 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高铭暄、马克昌2007:178) 通说一般认为, 一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需先具有有责性, 后看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在犯罪构造的范围内, 责任是在违法性之后进一步表示的, 并且通常是引发刑事可罚性的评价。 (罗克辛1997:556)
按照传统共同犯罪的认定, 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阻止未成年人国家刑事性反应的发生。但过于限定共犯的成立范围, 可能导致未成年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缺失, 从而产生刑罚处罚上的间隙以及量刑上的不合理。 (郑延谱) 就具体案件而言, 司法机关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只是解决二人以上的客观归责问题, 并不解决二人以上的主观责任问题。换言之, 认定共同犯罪, 就是为了肯定二人以上的行为都是造成法益侵害结果 (包括危险) 的原因。 (张明楷2012:226) 因此, 笔者认为只有在违法性意义上把握共犯, 才能有效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正犯归责原则, 才能在肯定共犯成立的前提下准确认定主从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什么是违法性?
一个符合行为构成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就是说, 必须是被禁止的, 不被法允许的。在通常情况下, 具有行为构成符合性就是具有违法性, 因为立法者在应当一般性地禁止一个行为时, 就会将这个行为规范化地规定在一个行为构成之中。因此, 人们说, 满足行为构成就标志着具有违法性。但是, 这个标志也可以被驳倒。在具体案件中, 当存在着正当化根据的时候, 一个符合行为构成的举止的行为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这种正当化的根据来源于全部法律制度。例如, 作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性的事由被称为违法阻却事由, 或者称为正当化事由。在符合行为构成和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中, 人们谈论着刑法上的“不法”。 (罗克辛1997:119) 即违法性是指一个行为具有行为构成符合性, 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由罗克辛教授上面的论述, 我们可以知道, “违法性”不具有“安排一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区别的秩序”、“根据统一标准所产生的区别”功能, 即不具有个案化的功能。由此我们可知, 一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是看其是否被法律禁止, 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当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的时候, 应当说即具有违法性。
三、什么是有责性?
在犯罪论体系中, 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相对应的地位。违法判断是对行为的客观的、具体的判断, 责任判断则是考虑到行为人的意思与主观能力, 对行为所作出的主观的、具体的判断。符合行为构成和违法性的行为必须是有罪责的, 也就是说, 行为人必须对这个行为承担责任, 这个行为, 就像人们常说的那样, 必须是能够使行为人“受到谴责的”。对此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罪责能力和不具有免责根据。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刑法之所以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实施构成行为时, 其精神和心理的发展不足以成熟到能够理解构成行为的不法和能够根据这种理解进行行为。罗克辛教授曾指出:“缺乏违法性和缺乏罪责之间的区别, 以及正当化和免责之间的区别在于, 一个正当化的举止行为是被立法者认定为合法的、允许的, 并且必须为每一个人所接受的, 而一个免责的举止行为是不被批准的, 因此是不允许和应当被禁止的。这个行为仅仅是不受刑事惩罚的, 但是, 通常不需要那名成为违法的举止行为的被害人对其加以忍受。”因此, 将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进行处罚, 并不是将其犯罪行为合法化, 而是因为其在心智方面的不成熟导致其行为不具有有责性。即, 此时产生了有责性阻却事由。
四、“共同犯罪”应当是一种违法形态
通过上面论证, 我们可以知道有责性理论具有个案化的功能, 保护了具体案件中的正义性。因此, 个案正义化, 应当是通过有责性阻却事由, 而不是通过违法性阻却事由实现的。同时, 我国刑法第25条并没有规定法定刑,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此意义上, “共同犯罪”认定, 应当是对客观行为的认定, 即“共同侵害刑法保护法益行为”的认定。因此“共同犯罪”应当是一种违法形态, 而不是一种有责形态。
五、未成年共同犯罪中有责性的认定
我们知道, 未成年人由于认知的不成熟, 所以对那些在实施构成行为尚未年满14岁的孩子们判处刑事惩罚是犯忌讳的。那么, 这就需要正确排除他们的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 现在未成年人心理成熟期已大大提前, 其犯罪手段的暴力化、犯罪模式的成年化、犯罪形式的组织化、犯罪心理的反社会化和犯罪行为的常习化现象日渐突出。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成为主要谋划着, 因此这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一名青少年在实施构成行为时, 其精神和心理的发展足够成熟到能够理解构成行为的不法和能够根据这种理解进行行为时, 他就是有责任的。在青少年中, 这种罪责能力总是必须在具体案件中加以查明并且在判决中说明理由。
以上, 虽然排除责任存在于实体法领域, 但是, 这种刑事未成年性并不能在程序上导致无罪, 而是应当导致程序的终止。应当赞成的是:实体法上的宣告免除刑罚也应当扩大为程序性条件, 只要这种宣告不依赖具体案件状况时, 从一开始就不能让这种国家的刑事性得以产生。还有, 这种孩子实施的构成行为的无罪性必须避免各种国家性反应的发生:因此, 我们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即“子女肉体上、精神上或心灵上的最佳利益或其财产受到危害, 且父母无意或不能避开危险的, 家庭法院必须采取避开危险的必要措施”。我们通过行为的违法性确认共同犯罪行为后, 要确定其是否存在有责性阻却事由。在论证, 未成年人不存在有责性阻却事由后, 刑事程序也不可避免的产生。所以基于保护未成年的目的, 在通过违法性认定了共同犯罪后, 通过有责性排除了未成年的责任后, 应当避免刑事程序的产生。通常在实践中, 未成年行为人在排除责任后会成为证人帮助法官审清案件, 此时法官应当注意未成年的身份转换。
摘要:根据刑法三阶层论、罪刑法定原则, 证明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认定实则为“共同实施侵害刑法保护法益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共同犯罪,违法,责任,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参考文献
[1]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第三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2]罗克辛.德国刑法总论 (第一卷) [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3]郑延谱.共同犯罪成立要件解析[WB/OL].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 Html/Article_68683.shtml.
[4]张明楷.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4.
[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第二版)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责任问题探析 第11篇
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4日间,被告人李某、陈某、张某、及惠某等人在漳州市某小区,对某地区男子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2月受尚未抓获的“阿汤”、“小曾”的雇佣,负责管理上述诈骗人员的考勤、业绩统计、生活起居、工资发放等,并将某地区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口语用词等相关资料、讯息,提供给上述诈骗人员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张某、惠某等人分别负责冒充单身女子,通过拨打网络虚拟诈骗电话的方式,骗取某地区男子的信任并假装与之谈恋爱,再由被告人李某将骗取的个人信息交由某老板实施下一步诈骗行为,进而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10月开始,化名“静宜”、“婷婷”、“语婷”、“小雅”、“小青”等,共拨打诈骗电话270余人次,其中于2011年底诈骗某人得人民币8264元。被告人张某化名“陈欣宜”、“林思容”、“小静”等,共拨打诈骗电话1100余人次。被告人惠某于2012年初,通过被告人张某的介绍到该诈骗窝点,化名“陈欣怡”、“林思容”、“安心”等,共拨打诈骗电话760余人次。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集中在: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本案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系主犯,这一点基本无争议。但对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形成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管理被告人陈某、张某、惠某等人,对陈某等人在该诈骗窝点对某地区男子实施电信诈骗进行考勤、业绩统计,并负责陈某等人的生活起居、工资发放等事务,并负责将某地区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口语用词等相关资料、讯息,提供给上述诈骗人员实施诈骗。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支配性管理者的重要作用,应认定其系电信诈骗行为的组织者,按其所管理人员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负责管理上述诈骗人员的考勤、业绩统计、生活起居、工资发放等日常行政管理,并负责将某地区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口语用词等相关资料、讯息,提供给上述诈骗人员实施诈骗。但其并不是本案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组织者,虽然由其负责电信诈骗窝点的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对其他诈骗人员以及诈骗所得不具有支配管理职能。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其所起的作用与其他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被告人作用相当,认定其为组织者过于加重其责任。
三、笔者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在电信诈骗犯罪中,要认定其为组织者、领导者,则其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组织、领导整个共同诈骗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至少需有以下数种行为之一:一是进行有效的组织。我国刑法没有对组织行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组织”系指“安排一定的人和事物使之具有系统性”,具体到电信诈骗中,应指招揽下线,将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人统合到同一个犯罪网络中的行为。二是行使有效的管理。即对组织起来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人行使有效管理。具体应包括协调犯罪分工、安排诈骗任务及分配犯罪所得等管理功能,以此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引导。三是进行整体的规划。即选定电信诈骗的目标对象,制订整体犯罪方案等。
据此,本案中的李某虽然负责管理诈骗人员的考勤、业绩统计、生活起居、工资发放等行政事项,并负责将某地区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口语用词等相关资料、讯息,提供给共同犯罪人员实施诈骗,在表现上与管理者有所类似。但用以考核共同犯罪人员的规章制度、考核标准并非由其制订,考核结果也并非由其审核给出,更没有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犯罪所得的权力。其在电信诈骗中本质上仍属于被雇佣人员,只是分工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应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与其他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被告人作用相当,认定其系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意见于法无据。因此,在本案中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电信诈骗这一新兴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界定尚不明晰,是以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对电组织者、领导者及其他主犯、从犯做出正确的划分,对于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如何承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其正确进行定罪量刑的根基所在。需要我们根据个案中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特点,对其系组织者、领导者或其他犯、从犯做出具体认定,根据其作用明确其在犯罪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才能真正做到罪当其罚。
作者简介:
何维,(1981~ ),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诉处助检员,研究方向: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司法实务。
共同责任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产业,国家
近几十年以来, 随着深层次环境和社会问题的日趋凸显,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简称CSR) 已成为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研究关注的焦点。通常认为,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主要是应对社会伦理道德和政府规制的被动反应, 对企业而言意味着成本和负担。但是, 这种观点在当前受到了挑战, 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 企业有效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使自己获益, 增强企业竞争力。本文认为, 这种企业社会责任的竞争力思维还可以向前推进一步, 即超越企业微观层面, 立足于中观和宏观视角, 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促成产业和国家 (地区) 竞争力的机理及其实现机制。
一、企业社会责任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在当今世界, 社会责任对企业而言, 已经不再是纯粹的道德或伦理说教, 而逐渐成为制约企业未来竞争力的重要要素。在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日益趋同化的情况下, 很多世界知名企业也开始把社会责任作为获取和增强竞争优势的新工具, 企业社会责任已具有明显的“工具性” (Instrumental) 特征。一般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竞争利器, 提升企业竞争力。
1.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实现产品的差异化。
随着消费者对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企业通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在产品或服务上附加一定社会责任属性, 可以将自身与竞争者有效区分开来或向消费者索取价格溢价, 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 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关注在促进社会利益的同时, 也会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和丰厚利润。
2.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率。
企业也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再生利用等途径, 在促进社会问题解决的同时又大幅度降低企业成本, 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成本领先优势。例如, 3M公司致力于推进“3P” (Pollution Prevention Pays) 计划, 从污染源头——产品和生产过程抓起, 重新规划产品, 改善生产流程, 重新设计生产设备, 对废料进行循环利用, 近5000个“3P”项目为企业共节约了8.94亿美元。[1]
3.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吸引、激励和保留优秀员工。
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 如公平薪酬、清洁安全的工作环境、培训机会、儿童照管设施、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分担, 既可以增加雇员士气和生产能力, 又能够减少旷工现象及人员的流动。Marsden指出, 一个有很强社会责任承诺的企业常常具有吸引优秀员工和保持员工士气的能力, 由此可以降低选聘和培训成本。[2]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有助于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和工作热情, 提高员工忠诚度, 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企业, 构筑企业的“人才高地”, 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4.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营造良好企业形象和声誉。
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如产品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 会在社会公众面前营造企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 有利于声誉资本 (reputational capital) 的建立与发展。例如, 声誉资本中的信用与可靠性是一种很难为竞争者所模仿的路径依赖型战略资源, 而可信性声誉的形成就部分取决于企业发布有关环境和社会影响的真实信息。企业在有关环境、社会和伦理方面的良好表现将影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态度和观念, 建立利益相关者信任, 给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 提高其市场价值。英国电信 (BT) 的一项研究表明, 社会责任态度在BT公司声誉形成中至少要占25%的比例。
企业社会责任的这种工具性思维, 不应仅停留在企业层面。实际上, 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还可以有效促进产业竞争力和国家 (地区) 竞争力的提升。
二、企业社会责任促成产业竞争力的机理
根据波特的“钻石模型”理论, 特定产业是否具有竞争力主要取决于生产要素, 国内市场需求, 相关与支持性产业, 企业战略、企业结构和同业竞争, 政府行为, 机遇等六个因素, 其中, 前四个因素是产业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 构成“钻石模型”的主体框架。四个因素之间彼此相互影响, 形成一个整体, 共同决定产业竞争力水平的高低。
1.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获取产业发展必须的生产要素。
企业在社会责任上的正确投资, 会改善当地的教育体系、住房供应及公共卫生设施, 消除或减轻社会歧视的存在, 从而可以大大增加企业可利用的人力资源数量, 并可提高其质量。微软公司对社区学院的大量资助增加了社会上高质量信息技术工人的可供给水平, 使其摆脱了信息技术工人短缺的困境, 大大提高了企业乃至整个产业的竞争能力。雀巢公司数十年中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上的投资, 以及世界一流的技术和知识的转移, 改善了当地的医疗状况、教育水平, 促进了其经济发展, 为雀巢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使雀巢公司直接、可靠地获得了维持全球业务的各种要素与条件。[3]
2.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改善产业发展的需求条件。
需求条件主要指本地市场规模、产品标准的合理性以及本地客户的成熟状况等。本地需求的规模与复杂性, 会受到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消费者权利、政府采购的公平性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广泛宣传和推进, 可以促进社会责任消费, 为企业创造社会责任型需求。社会责任型消费者精明而挑剔, 他们要求一个安全、交易公平、重视节能与环保的和谐消费环境。在和谐消费环境中, 每个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公民, 都应承担严格遵守法律、奉行高度的商业道德、尊重传统文化、关注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社会责任。无疑, 这会大大增强整个产业的竞争能力。
3.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相关与支持性产业的发展。
从相关和支持性产业的角度看,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可以推动相关产业的集群和支持性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最终对本产业和本企业产生带动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有助于实现支持性产业的本地可获得性, 诸如本地服务提供商、机器制造商和相关领域企业及企业集群的存在。[3]例如, 美国运通公司支持中学开设旅游课程, 但不是训练学生使用运通信用卡 (其核心业务) , 而是为学生提供旅游产业 (譬如航空、旅店和饭店) 的技能培训。这个项目在为当地居民提供教育和工作机会的同时, 也为运通公司带来了持续增长的经济效益, 因为旅游业是信用卡行业的支持性行业, 推动了各地旅游产业的发展, 将吸引更多的游客, 那么运通信用卡的销售量和使用率也随之提升。[4]
4.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培育产业良好竞争环境。
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对于创建更有效率和公开透明的产业竞争环境至关重要。如26家美国企业和38家其他国家企业共同支持国际透明化组织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反对国际商业贿赂。这不仅有利于当地居民, 同时也为采取这种活动的企业提供了进入市场的更便捷的途径。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推行将会重塑市场竞争规则, 鼓励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和整个社会负责, 促进企业开发和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 在解决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甚至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的同时, 还能增强企业经济效益, 提升整个产业的竞争力水平。
三、企业社会责任促成国家 (地区) 竞争力的机理
从宏观角度, 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广泛推行也有助于提升地区和国家的竞争力。Zadek等通过引入CSR集群 (clusters) 概念, 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对宏观经济的积极作用。他们将CSR集群分为挑战回应型、市场创造型、合作型及法定型等四类, 认为CSR集群可刺激创新、投资和贸易, 并能营造良好商业环境, 从而提升地区和国家的竞争力。[5]这种与国家竞争力联系在一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被Zadek称为第三代竞争性责任 (3rd Generation Competitive Responsibility) 。
1.CSR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全球市场中的经济地位和作用。
国际著名智囊机构AccountAbility对国家的社会责任竞争力进行了长期深入的研究, 并且通过一套有据可依的指数对全球众多国家的责任竞争力现状进行了分析比较。他们认为, 国家责任竞争力是未来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形态。而一个国家的责任竞争力取决于三个方面, 包括一个国家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 公民社会支持监督和推动作用以及这三者的结合程度。这些因素及其有效结合将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全球资源的利用和经营, 从而将决定一个国家在全球市场中的经济地位和作用。[6]
2.CSR有助于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能力的提升。
近几年以来, 日内瓦世界经济论坛 (WEF) 和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 (IMD) 对国家竞争力内涵的理解和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与修正, 主要强调国家竞争力不仅仅指一个国家创造财富的能力, 也不限于过去所强调的经济利益, 没有一种因素可以单独构成一国的国家竞争力, 它应该涵盖多种因素。可以认为, 国家 (区域) 竞争力应该是国家 (区域) 范围内自然环境、人力资源、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而形成的综合竞争能力。通过CSR的推进, 可以促使企业实现并超越经济、社会和环境“三重底线”的要求, 甚至超出企业自身边界, 将责任管理从企业内部延伸到供应和分销链中, 强调供应链责任管理。这些必然有利于经济、社会、环境、生态和伦理的协调发展, 增强国家或地区的软实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3.CSR有助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经济增长方式是对资源组合方式的概括,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实质是用投入产出效率或资源利用效率较高的资源组合方式代替投入产出效率或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的资源组合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国家 (地区) 竞争力的提升。当前中国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方面, 有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另一方面, 经济增长方式却存在缺陷, 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通过大力倡导和推进CSR, 可以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强度, 发展循环经济, 调整产业结构,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增强国家 (地区) 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CSR有助于改善国家形象。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消除国际社会的“中国威胁论”, 树立“中国贡献论”。[7]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对世界贸易格局和产业分工形成了一定冲击, 由此而来的 “中国威胁论”、“资源掠夺论”不时甚嚣尘上。而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有利于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 在国际上树立我国良好的政治、经济形象, 为我国的和平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奠定坚实的外部基础。
四、共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 提升责任竞争力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 应突破单一的企业、产业或国家 (地区) 层面, 要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方面综合推进 (参见图1) , 从而真正促成责任竞争力的形成和提升。
1.企业要将社会责任融入长期战略, 完善社会责任管理。
企业应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其战略决策中去, 开发出有效的企业社会战略, 从而通过做好事使自己受益 (doing well by doing good) , 创造企业独特的社会责任竞争优势。企业要将社会责任嵌入核心价值观, 并将其积极融入到企业的使命与愿景中。要在被广泛认可的全球标准和价值观基础上, 决定自身的社会使命与责任愿景, 并且高层管理团队和领导者要对社会责任做出坚定、可信与公开的承诺。在此基础上, 企业应选择与自身核心业务相关的社会问题, 找准企业与社会的交汇点[3], 并注意将企业社会战略融入当前的治理结构与管理系统中。[8]最终通过协调处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提高绩效的关系, 使两者相互促进, 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
企业应完善社会责任管理, 积极推行全面责任管理 (TRM) 。[9]即, 将责任意识和管理作为开发和实现自己商业模式的核心部分, 通过建立明确的责任管理制度, 运用系统分析与系统管理方法, 有效处理企业活动对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所产生的影响, 全面管理企业对经济、社会、环境、生态和伦理等各方面的责任, 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通过感召、融合、改进与革新等要素, 采用类似于TQM的计划—执行—检查—行动循环来推动全面责任管理的实施, 从而获取竞争优势, 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产业要促成竞争与合作, 推动产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
从中观产业的角度, 应鼓励产业内企业开展社会责任竞争, 形成“领先—追随”式的社会责任竞争局面。以汽车制造产业为例, 丰田公司关注能源使用效率和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 开发出一种新型油电混合动力车——普瑞斯 (Prius) , 其将汽油发动机与电动机进行组合, 在确保高水平的燃油经济性和环保性能的前提下, 实现了出色的动力性, 混合动力车排放的有害污染物是传统汽车的10%, 而汽油的消耗只有传统车的一半。丰田公司的混合动力革新促进了整个汽车制造业对资源和能源使用效率及环境保护的极大回应, 其他汽车制造商纷纷追随和跟进, 力图开发下一代混合动力技术, 促进了整个产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高。
产业内合作对于推进CSR也极为重要。一般来说, 某些社会责任问题, 如劳工标准、气候变化等, 靠单一企业不可能得到解决, 因此跨企业合作就十分必要。可以在产业层面推行某种社会责任或环境保护标签 (label) 或认证, 促进产业整体社会责任的承担, 来应对这些特殊的挑战。例如, 在木制品相关产业, 通过跨企业和部门合作, 成立了森林管理委员会 (FSC) , 积极推行FSC认证, 推动更多的商家制造和销售 FSC认证的木制品, 促进了整个产业对环境负责的森林经营活动。
要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搭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产业平台, 推动产业CSR管理体系建设。以纺织行业为例, 《纺织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就明确提出“积极推动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CSC9000T) 的认证工作, 完善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纺织行业的社会责任工作在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纺织协会各部门的支持下, 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行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工作在不断的深入和推进。
3.政府要做好角色定位, 积极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应努力充当好示范者、宣传者、规制者、催化者与合作者的角色。政府与企业一样, 也是一个拥有大量雇员、土地和建筑物的组织, 其本身也要消费资源、商品和服务, 对环境和社会同样会产生很大影响。政府应言传身教, 以身作则, 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为企业树立榜样, 从而起到表率与示范作用;政府应充分利用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通过各种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宣传和教育, 使企业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和社会的重要意义;政府可以组合运用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和反垄断规制等多种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管与约束;政府可通过税收、融资优惠, 资信评级, 及公共采购政策等激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使那些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政府可灵活运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PPP) 的形式推进企业社会责任, 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对话和沟通, 建立新型社会治理模式。
第一, 成立专门负责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机构, 如跨部门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 协调、整合政府各部门之间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和措施, 保证政府政策的一致性, 使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成为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集体行动。组织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国际合作。第二, 模范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如确保公务员录用中的无歧视对待、鼓励内部志愿者、倡导环保节约办公、实施绿色公共采购等, 为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起到表率作用。第三, 进一步完善有关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社区义务及其他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 修订现有法律中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和国际惯例的条文, 重视各种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套与协调一致, 不仅注重实体法, 而且注重程序法, 提高其可操作性。同时, 加大对已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第四, 在全社会范围广泛宣传企业社会责任, 营造全社会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舆论环境。可将倡导企业社会责任与大力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统一起来, 积极宣扬传统文化理念中的和谐观、天人合一观、人本观、义利观等。还可将倡导企业社会责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宣传统一起来, 从而赋予企业社会责任鲜明的时代意义。第五, 通过税收优惠、金融支持、资信评级和政府采购等多种手段, 激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财税部门可出台相关政策, 对企业的慈善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以鼓励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参考文献
[1]姚江舟.化社会责任为竞争力[J].中国企业家, 2004 (5) .
[2]田志伟.企业社会责任的竞争优势观[J].贵州社会科学, 2007 (11) .
[3]Porter M E and Kramer M R.Strategy and Society:The Link Between Competitive Advantag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Harvard Business Review, 2006, 84 (12) :78-92.
[4]钟宏武.正确看待慈善捐赠对企业的价值和作用[J].WTO经济导刊, 2007 (7) .
[5]Zadek S.et al.Responsible Competitiveness: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Clusters in Action[R].The Copenhagen Centre, AccountAbility, 2003.
[6]殷格非.国家责任竞争力:企业社会责任新视角[J].WTO经济导刊, 2008 (6) .
[7]崔克亮.从反倾销浪潮看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N].中国经济时报, 2007-01-05 (005) .
[8]刘宝.基于竞争优势的企业社会战略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 2008 (6) .
共同责任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