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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正式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精选11篇)

房屋买卖合同正式 第1篇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仔细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市___________城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权证编号: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杂费,均由甲方负担。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期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计算违约金缎带与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正式 第2篇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将坐落于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月租金 元,上达租 月,共计人民币 元。 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住房,并且不予任何赔偿: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将房屋结构设施毁坏,按时价向甲方赔偿的。

三、乙方在承租期间所承担的费用:电费、水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等费用。

四、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元租房押金,防止各项费用超支。房屋承租期满,结算各种费用后,差额部分归还乙方。

五、乙方在租房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或终止本协议,如逾期不提出或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扣收保证金,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房屋买卖合同正式 第3篇

日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 由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49152010) 已于2010年8月9日发布, 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49152010) 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类型、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等。相关人士表示, 该标准的制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服务机制实现节能降耗具有指导意义;对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落实有关激励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标准紧密结合当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新形势和政策导向, 做到了理论与实践项结合, 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阴阳合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 第4篇

2009年,张家港市杨舍镇居民罗松林一家,因房屋拆迁得到一套安置房屋。经全家人协商,决定将坐落于本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的该安置房屋及附属自行车库的所有权变更至女儿罗云霞名下,归罗云霞所有。

〓〓不久罗云霞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为到外地工作,此房一直空着。2010年8月9日,罗云霞决定出售该房。自己没时间来回奔波,罗云霞便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其父罗松林代为办理。

〓〓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张家港市乐余镇的江千帆走进白鹤花苑传达室,向门卫罗文东、柏文华询问小区有没有要卖房的。巧的是前几天罗松林在这里闲聊时刚刚说过准备把房子卖掉,罗文东、柏文华立即帮助联系了罗松林。罗松林急忙前来带江千帆看房。江千帆一看,房型不错,又是全新装修的,心中比较满意,但脸上不露声色,说过几天带老婆一起来看一下再说。但江千帆心知找到一个满意的房子不容易,第二天就带着老婆林青又来看房,看后林青也很喜欢。经过讨价还价,双方确定成交价格为卖方净到手售房款80万元,也就是说一切税费都由买方承担。

〓〓2010年8月20日,罗云霞(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转让给乙方,此房屋配有新装科龙空调两台、煤气灶、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橱柜移门、窗帘,合计总房款80万元。乙方于8月20日预付房屋定金1万元,8月28日再付39万元,余款40万元于9月30日付清。该《协议》下方,甲方由罗云霞的父亲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本人签字。协议签订当日,江千帆支付罗松林购房定金1万元。

〓〓等不及8月28日的到来,江千帆又主动约请罗松林就付款金额和时间、过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重新议定。8月24日,罗松林(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一》)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受委托代理的房地产权(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建筑面积114?郾44平方米,自行车库13?郾26平方米)转让给乙方,房屋售价80万元,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双方互相协助进行办理,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乙方在2010年8月24日付预付款20万元,并在2010年8月24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余款60万元于2010年10月15日付清,甲方在乙方交付房款的当日将房屋使用权交于乙方;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两台空调、热水器等全套设施及随同发票;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协议(一)》下方,甲方由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签字。同日,江千帆支付房屋预付款19万元,加上8月20日支付的1万元定金,罗松林出具了收到江千帆预付金20万元的收条一份。

〓〓江千帆又提出,房价80万元里面包含了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费用,现在房地产交易税费又比较高,请求罗松林帮忙和他另签一份交易价格低的假合同,以便减轻他的税费负担。罗松林心想,反正我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个现成忙还是要帮的,便很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在签订上一份协议之后,罗松林与江千帆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二》),该协议格式与上一份协议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协议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的售价为63?郾8万元”,协议第七条“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其他房屋权项”。

〓〓当日,罗松林与江千帆一同带着售价为63?郾8万元的协议,来到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指出,必须签订规定格式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而且卖方不能是受托人罗松林而应该是房主罗云霞。于是,当场向产权登记中心拿了空白的《房地产买卖契约》重新签订,约定:罗云霞(甲方)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14?郾44+13?郾26平方米)出售给江千帆(乙方);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63?郾8万元,乙方于2010年10月15日前分二次付清给甲方,付款方式现金;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房地产买卖契约》落款处,甲方委托代理人罗松林签字,乙方江千帆签字,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

〓〓罗松林认为反正是为过户少交税费做做样子的合同,没有实质意义,根本没有细看合同条款,就草率地签了字。比如“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的条款是《房地产买卖契约》上印刷好的现成文字,与他和江千帆原先约定的“卖方净到手售房款”也就是全部税费都由买方承担的意思相悖。一个小小的疏忽,留下无穷后患,让他后来白白多掏近45000元。

〓〓2010年9月1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和07#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人林青。2010年9月30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共用人林青。

〓〓买方见财起意卖方无奈起诉

〓〓转眼到了2010年10月15日,也就是江千帆付余款60万元的日子。但当罗松林和江千帆联系付款事宜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江千帆说他差的余款是43?郾8万元而不是60万元。罗松林当场就跳了起来:“你开什么玩笑啊!”而江千帆却一点没有开玩笑的意思,他咬定他们又谈过价格了,最终确定的售价就是63?郾8万元,其他合同都不算数,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的合同才是真正的合同。

〓〓罗松林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帮江千帆减税费,对方却睁着眼睛说瞎话玩这一招,鼻子都要气歪了。但江千帆说了:“你认可43?郾8万元我就付款,不认可就等你认可再说。”罗松林当然不甘心眼睁睁地看着16万多元不翼而飞,怎么也不可能同意。双方不欢而散,付余款的事情就这样搁置了下来,而罗松林当然也没有向江千帆交付房屋。

〓〓和江千帆终究谈不出什么名堂来,愤怒的罗云霞无奈选择了法律途径。2010年10月29日,罗云霞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江千帆和林青立即支付尚余房款60万元并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0年10月16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0年11月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江千帆和林青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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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就诉涉房屋真实的交易价格和诉涉房屋的税费承担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罗云霞认为,双方房屋交易价格实际为80万元,该价格包括了房屋内的装修和相关设施。8月24日《协议二》以及8月2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为了配合过户而签订的格式化合同,该契约只是对空房价格的约定,并未包括里面的装修和设施,且考虑税费的因素,故填报了63?郾8万元的价格,后两份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证实其主张,罗云霞申请白鹤花苑门卫罗文东、柏文华出庭作证。

〓〓罗文东、柏文华出庭陈述江千帆到小区门卫处说要买房子,经门卫介绍认识得知罗松林有房要卖,看房和房屋价格是罗松林和江千帆共同协商的,听说双方商量好的价格是80万元。

〓〓江千帆、林青认为,双方房屋交易价格实际为63?郾8万元。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经过房产中心盖章监证,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8月20日《协议》和8月24日《协议一》均属实,其中《协议一》是在8月24日上午签订,后我们要求降价,于是就房屋价格进行了新的磋商,最终确定售价为63?郾8万元,签订了《协议二》,并于8月24日下午一起至房管部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提交了过户所需资料,63?郾8万元价格包括了房屋内的装修和相应设施。对于罗云霞诉请的逾期利息损失,江千帆、林青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不应由他们承担。

〓〓江千帆、林青对罗文东、柏文华的证人证言表示,证人只是反映听别人说的交易价格,不具有可信度。

〓〓令罗松林和罗云霞始料不及的是,江千帆与林青不仅坚持63?郾8万元的房屋总价格,还在审理中提起反诉,认为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约定,相关税费和过户费用应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现房屋已经过户至江千帆与林青名下,相关税费和过户费用全部都是他们夫妇支出的,对于由其垫付的实际应由罗云霞负担的税费44409元,反诉要求由罗云霞承担。

〓〓针对这半路杀出的程咬金,罗云霞真是哭笑不得,她说,江千帆与林青所依据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办理过户时的格式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真实的约定,我应净得80万元,税费应该是由被告全部承担的,与我无关。罗云霞气愤地说:不然的话,江千帆这么精明的人也不会傻到替我垫付。

〓〓法院判决支持真实交易对价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罗云霞为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及07#车库的所有权人,其委托父亲罗松林处置、转让房产,系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授权合法有效。罗松林代表罗云霞与江千帆就诉涉房屋及室内装修设施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该转让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就诉涉房屋的转让前后共签订了四份转让协议,其中8月20日《协议》、8月24日《协议一》签订之后,江千帆按约分别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19万元预付款,8月24日当天,双方又签订《协议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对房屋价格作出重大调整,后两份协议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结合前后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双方对价款重大变化的解释和介绍交易人的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8月24日《协议一》在8月20日《协议》的基础上对付款方式作了变更,应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合法有效,罗云霞关于房屋(含约定的装修设施)成交价格实为80万元的解释更为客观合理,本院予以认定。之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完成房屋过户事项所需,63?郾8万元的房屋成交价格系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过程中产生,该价格未明确包含房屋内装修设施的价款,其中部分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属无效。江千帆与林青系夫妻关系,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为诉涉房屋现登记的共有产权人,林青与江千帆负有共同履行本案付款义务的责任。故罗云霞要求江千帆、林青支付尚余房款60万元的本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江千帆、林青未按约付款,还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关于诉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涉及的税费问题,现实际发生罗云霞名下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合计44409元属实,罗云霞称双方约定该款由江千帆、林青承担,但8月20日《协议》、8月24日《协议一》中并无此项约定,证人证言也未能反映80万元房款的构成,故罗云霞的辩称本院难以支持。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中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其他合同对税费承担未有约定的情况下,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采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第七条的约定,该部分税费由罗云霞承担。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判决如下:江千帆、林青应支付罗云霞尚余房款60万元并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变更产权登记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合计44409元,由罗云霞负担。因该款已由江千帆、林青垫付,故江千帆、林青应支付罗云霞尚余房款555591元,并应承担房款60万元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收到一审判决后,江千帆、林青心里有数,暗自得意,本来就该付的款,还白捡了4万多元。罗云霞因为法院支持了真实价格,终于松了一口气,至于多交的4万多元,确实原先协议中缺乏对税费承担的书面约定,就算花钱买个教训。所以,买卖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链接:

〓〓1?郾何谓阴阳合同: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为了过户时避税或者多贷款,买卖双方往往签订两份或者两份以上房屋价格等条款不同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2?郾阴阳合同有何风险:

〓〓①房管局对于每个区域的二手房都设置了一个最低成交的指导价格,若合同价低于这个价格就会被退回重审,耽误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的时间。

〓〓②买方有可能以签订的虚假合同支付房屋价款,容易引起纠纷。

〓〓③如果房屋涨价了,卖方可能以阴阳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夏轩)

正式房屋指标转让合同 第5篇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购房资格(指标)及其预期产权,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现将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承诺其拥有购买本单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住宅房屋的认购资格(指标)及其出让行为合法有效。具体楼号、单元、楼层、户号在《购房资格(指标)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约定。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购房资格(指标)转让费分两次支付,签定本协议时支付充协议》时一并付清。

三、甲方将其上述购房资格(包括车位等附属设施)及其预期产权转让给乙方。

四、甲方根据其在单位的打分排名情况按乙方要求选择楼号、单元、楼层、户号。

五、乙方以甲方名义按甲方所在单位的要求按期缴纳购房款(注:购房总金额根据选定的楼层在《补充协议》中注明),甲方应及时告之乙方缴纳购房款的时限。

六、购房合同及所交购房款票据由乙方保留,甲方须在购房款票据上背书“款项由资凭证。第壹页共贰页。在签定《补;剩余实际缴纳”字样并签名,作为乙方的出

七、本协议签定生效起,甲方不得再将该房屋认购资格(指标)及其产权转让给第三方。

八、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购房合同或房屋权属变更相关事宜,所产生的手续费由承担。

九、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乙方即拥有对该房屋期权及建成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十、合同终止的充要条件:

1、因特殊情况导致该房屋取消建筑或不能竣工,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只须全额返还乙方所支付的购房资格(指标)转让费(不计利息),所退还的相应购房款仍归乙方所有,本合同终止。

2、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后,本合同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应责任,若因乙方违约导致不能购得协议标的的房屋,则不得向甲方追偿所支付的转让费;若甲方违约,则向乙方支付交易总额(包括房屋总价款及指标转让费)20%的违约金,由于房价上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须按即时市场房价核算予以相应赔偿。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名按手印):配偶(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乙方(签名按手印):配偶(签名按手印):

正式版茶叶买卖合同 第6篇

签订地点:购买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茶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二、品质要求:

QS为标准,没有红变现象,乙方对茶叶质量负责。卫生符合国家标准,农残要求欧盟标准。

三、交货地点:_____ 四、运输及费用:_____

五、验收方式:茶叶进仓后,按照质量规定扦样并对样品进行验收。

六、付款条件及方式:

1、经对样验收及按协议条款验收后,甲、乙双方无异议,由乙方凭甲方茶叶进仓凭证向甲方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2货款,剩余货款应在天内100%支付。

七、其他:若乙方茶叶质量不符合要求,理化指标超出规定含量,卫生、农残不符合标准,甲方有权退货或协商解决。

八、签字盖章起至 年 月 日有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负责人(盖章): 负责人(盖章):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签订日期: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房屋买卖合同正式 第7篇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

甲方:河南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房号为:

第【号楼】【单元】。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2.9m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三十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九十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时,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如乙方中途放弃该房的购买权,乙方愿意支付所交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内墙:毛墙

3.地面:毛地面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乙方的;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九十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第八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有线电视、电话、煤气在商品房竣工半年内开通。水、电交房时开通。

2.暖气在房屋竣工后第二个采暖季开始供气。

3.煤气暖气的配套费用按有关部门要求用户自理。

第九条 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条 乙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方1份,乙方1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经办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3218555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补充协议:

一、乙方在房屋主体竣工(房屋封顶时)付清总房款的95%,否则若商品房价格上调,乙方不再享受该合同约定的优惠价。按上调价格执行。

二、房屋竣工时须交清配套费用及总房款的95%即可入住。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第8篇

一、农村房屋交易的主要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 其主作用是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并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性。然而, 由于我国农村房屋买卖的形式较为复杂特殊, 且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使得我国农村房屋买卖长期存在纠纷问题, 其中主要的纠纷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 本村村民间的买卖

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 本村村民享有在该村购买宅基地的权力, 因此本村村民间的房屋买卖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但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避免交易过程中的利益纠纷, 买卖方应签订一定的法律合同, 对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执行。

(二) 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间的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将宅基地在不同村镇间进行转让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本村与外村间的房屋买卖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严格禁止。但我国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漏洞, 例如条文中只规定了禁止宅基地的买卖, 并没有禁止房屋的买卖。这给部分纠纷案件的判定和调解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 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间的买卖

我国虽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农村居民将房屋转让给城市居民, 但在许多国家公文中都明确指出了不允许城市居民向农村村民购买房舍。这一规定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弊大于利, 因此在未来可能会做出一定调整。但在当前, 城市居民应当遵守国家规章制度, 不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村房屋交易的现状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

一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 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本村村民, 另一方可能是本村村民, 也可能是外村外民或城镇居民。而出卖房屋的农民中有的已有宅基地, 这些宅基地符合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的情况都有。另外有些出卖房屋的农民已在集体落户, 且并未分到宅基地。

(二) 农村房屋买卖的现实

农民出售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 筹钱。房屋对于农民来说其实是很重要的, 一般不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是不会出售房屋的。当他们遇到疾病需要就医或者生意失利而又没有别的方法可以筹到钱, 出售房屋或许是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好方法。第二, 一户多宅。有的农民因继承多处房屋, 或者强占宅基地违章建房等, 却未充分利用, 出售房屋也就必然了。第三, 农民进城务工, 或者国家征地修路等原因迁进城里, 于是也就将农村的房屋出售。第四, 一些城市居民喜欢在农村购进房产, 或用于休闲娱乐或等房屋升值, 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

总而言之, 在这个市场经济大环境下, 有需求必有供给,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也日渐增加。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交易行为, 使其产生众多利益纠纷。既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 又不能保障农民安定的生活。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一) 现行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其中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公民对私人财产具有处分的权利。因此, 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房屋既有享受的权利, 也可以对其进行处分, 包括出卖的方式。另外, 对于农民处分房屋行为, 法律并未出台禁止条文。

(二) 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农村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而不是个人的, 农民之所以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是因为其作为集体组织一员。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可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使用、居住的权利。另外, 相关法律规定, 除法律规定外, 宅基地不可抵押、其使用权不可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从而可以得知, 宅基地不可以自由流转, 依照房地一致的原则, 农村房屋也不可自由买卖。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 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这是导致农村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四、争议观点

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不同地区法院作出不同审判结果也常常发生。甚至同一地区上下级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由于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的漏洞和冲突, 使得此类案件主要产生以下两种结果:

其一: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是因为此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原则。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 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抵押、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且, 农村房屋不可以向城市居民出售。假如法院认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人们会认为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一样, 是可以转让的。这样必然会使得一些农民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而让另外一些非集体成员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另外, 势必会让一些人看到这其中的利益, 从而非法强占宅基地, 进行交易。进而使得国家土地遭到非法利用。目前, 在许多农村, 超标准的占用宅基地的现象已经很普遍。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 土地资源稀少的国家是不利的。因此, 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其二: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 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愿订立合法的合同, 对双方即是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出售现有房屋后, 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除此之外, 对于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地的, 除不批准新的宅基地以外, 从经营当日起, 收取土地使用费用。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房屋买卖, 隐含着出售农村房屋是合法的。因此, 只要农村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要求, 那么法院就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五、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农村房屋是农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有享受、处分等权利, 处分权利包括进行转让、赠予和出售。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因此,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要求, 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假如房屋可以买卖了, 那么接下来面对的就是宅基地问题。

笔者认为, 假如在宅基地上设立租赁权, 或许就可以解决当前问题了。租赁是一种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由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 在租赁期间收取费用。但租赁期限不可超过20年, 但是到期后可以续租。

另外, 对于出售方来说, 假如他所有的宅基地面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可以得到购买方所交的宅基地租金;假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应向土地所有的集体缴纳多余宅基地的租金;假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有权利向土地所有的集体申请补偿不足的宅基地。这样, 可以杜绝强占宅基地行为。

六、小结

农村在宅基地上设立租赁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其实只是买卖的宅基地上的房屋, 而宅基地是租给对方。这样, 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因为, 宅基地是农民作为集体组织一员合法且无偿取得的, 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 因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享受合法权利。这样既可以保护国家土地资源, 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经济利益, 因此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 2013, 4 (09) :127-128.

[2]李建英.探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3.05 (03) :15-16.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探析 第9篇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效力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每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并且这块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所在直辖市、省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允许买卖农村房屋,就将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出卖了,这是不符合第63条的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转让地上的建筑物致使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由原来的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如果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卖农村房屋,城市居民也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来建造房屋,有关部门不能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我国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的权利,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平等的义务,承担平等的法律责任。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分对待。

(2)《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2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在房屋出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就转移给了买受人,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有权利买卖农村房屋,并且在房屋买卖完成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一并转移。

(3)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按约定交付房款并且管理房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1.农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受交易主体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影响较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第一,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人们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处分、转让。《物权法》第30条、第64条规定:农村村民对自己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买卖就是一种处分的形式。第二,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并且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就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自己的房屋,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不被批准。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还没形成定论,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认为无效的原因是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权,不能转让。处分了农村房屋的同时就会也处分了农村宅基地,这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享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理由是:第一,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国家政策只是禁止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出卖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第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在购买房屋的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和其上的房屋是两个独立的客体,即使受让人在购买农村房屋时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综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一般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村房屋能否转让给城市居民处于不明确状态。但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处于重要地位。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政策。同时,因为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具有身份性,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转让,这种现象应受到严格限制。综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在原则上是无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有效。

第一,买受人是城镇居民身份,但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是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居住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出卖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之前,该房屋的宅基地已经因为征收而变为国有土地,原是农民身份的出卖人随之变为城镇居民,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三,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已经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且申请加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租赁委托书正式!!! 第10篇

委托人: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拥有位于

小区第幢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现委托

为我的代理人,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委托代理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土方正式合同 第11篇

南亚郦都二期一批A标段基础

土方工程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南亚郦都二期一批A标段基础土方工程

工程地点: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56号

建设单位:荣盛.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 包 方: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分 包 方:湛江市麻章建筑工程公司

南亚郦都二期一批A标段基础土方工程

分包合同

发包单位: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湛江市麻章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南亚郦都二期一批A标段基础土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各自权益和责任,保证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进度,经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在该工程合作期间贯彻执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南亚郦都二期一批A标段基础土方工程

1.2工程地点: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56号

1.3工程概况:基础土方开挖12300m3

二、承包范围:

南亚郦都二期一批A标段基础土方挖运、基坑内砖代模之间土方回填等,具体由甲方项目部现场安排、划定施工范围(以项目部验收单为准)。采用边挖边填方式,一边开挖,一边回填砖模之间的土方,满足设计图纸要求。

三、承包方式:

3.1总价包干,即包人工、包机械、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

四、工程结算:

4.1、本工程按单价14元/M3*工程量12300M3包干,即按固定总价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贰佰元整(¥ 172200 元)包干。

4.2、上述总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⑴按工程开工前基坑场地标高开挖至施工图纸设计垫层底标高,满足砖胎模砌筑的所有土方开挖、外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⑵开挖过程中应边开挖边配合砖胎模后回填土;

⑶施工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机械进出场;

⑷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管理费、税金等全部费用;⑸上述税金包括但不仅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堤围费等按当地税务局规定应缴交的所有税费。若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堤围费等在实际缴交时可由甲方代缴而勿须乙方直接缴交,则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甲方代缴的税费;

⑹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承包范围、合同条款、现场条件等乙方应考虑的各种施工措施费(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及不可预见费、停窝工费;

⑺施工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因素;

五、工程款支付:

5.1基础土方全部开挖完后,甲方按经核实后乙方已完进度支付60%工程进度款。

5.2 基础土方开挖回填施工完后30天内办理完结算,结算完30天内付清余款。

5.3每期工程款支付前,乙方均应提供合法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拒绝付款。

六、工期要求:

应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否则甲方给予工期罚款。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进场后30天内挖运完基础土方;否则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耽误工期,乙方承担1000元/天罚款及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七、设备供应:

本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配备。

八、工程质量与验收:

8.1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要求,国家现行施工与验收规范、规程以及甲方项目部施工方案施工与验收。

8.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开挖位置、几何尺寸的准确性,不得出现违反施工规范、规程、标准等违章现象,否则甲方有权令其返工停工直至辞退,并由乙方赔偿为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负责对业主及监理等外部单位工作上的协调;协助乙方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完工后工程验收组织工作。

9.1.2提供必须的施工图纸,并作技术、安全交底。

9.1.3安排施工工长指挥、测量放线人员及杂工配合乙方基础土方开挖。

9.1.4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9.2、乙方责任:

9.2.1服从甲方、业主、监理等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按施工方案及设计要求,认真做好施工组织管理,要始终保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工具设备停放整齐。

9.2.2指派专人穿戴环保服装对公路进行清扫,指派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指挥,并在各出路口安放醒目的标志牌。

9.2.3做好道路绿化及其他公设施和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9.2.4严格按照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在整个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2.5在整个施工过程无论是环保、城管等一切政府职能部门所发生的罚款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9.2.6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五日内全部撤离其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如工完场不清,造成业主对甲方罚款时,甲方将按其罚款数额的两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9.2.7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退场,否则乙方已完工程按合同单价50%结算,结算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

9.2.8施工期间除非甲方要求,因其他任何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进退场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十、其他条款:

10.1遵守法律、法规、法令、政府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犯,其责任自负。

10.2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互利的原则,另行协商解决。

10.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结付清工程尾款后自行失效。

甲方单位: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日期: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正式

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精选11篇)房屋买卖合同正式 第1篇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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