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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验室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学专业实验室(精选10篇)

法学专业实验室 第1篇

一、法学实验室功能

1.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相关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动手能力, 继而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2]。以模拟法庭为例, 模拟法庭一方面能够有效克服传统法学教育教学的弊端, 继而推进职业素质教育;另一方面能够有效转变师生地位, 注重实践性的教育教学。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培养法学学生的综合素质, 锻炼其实践能力。除此之外, 建立法学专业实验室能够充分地体现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使其发挥出创新性, 让教师认识到单纯的学术理论教育是远远不够的。

2.社会服务。法学专业的实验室可以相应地对社会开放, 适度地进行司法鉴定等相关项目[3]。法学专业实验室与司法的相关结合十分紧密, 将法学专业实验室建成开放性的实验室能够充分地完善社会服务机制, 既能够受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又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实现双赢。就现阶段的相关研究来看, 诸多公安部门的刑事实验室技术机构所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 大部分均是通过联合办案以及办相关科研培训班等形式继而解决基层公安部门技术设备力量不足的问题, 与此同时独立学院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

1.符合社会科学的规律性。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结果显示出不确定性以及多样性等特点, 因此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稳定性以及重复性。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就是一张纸或者一本笔记本, 在此基数上加上计算机的相关研究技术, 研究的问题是个别的, 不是总体的, 因而无法进行总体验证以及客观的评价标准。实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书本中的所规定的相关原理以及定义等进行求证, 继而加强实验者对相关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法学专业中对同一个法律以及法规在不同时代以及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司法裁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 对一些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裁决处中也有可能得到不一样的司法裁决结果。从法律本身的角度来看, 法律应该保持着司法的统一性以及利益的平等性, 但是,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 可能因为法律本身是人类制定出来的相关行为规范, 所以法律本身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法官在裁决的过程中无法避免自由裁量权[4]。

2.法学实验教学已累积多年经验。就现阶段的相关研究实验来看, 法学实验室的教学已经累积了很多年的教学经验。尤其是对独立学院来讲, 相比起普通的高等院校, 独立院校以培养应用型的人才为主, 所以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 对于人才的培养更为注重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建立的法学实验室亦有多年的历史。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忽视了法学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性。从实验项目的角度来看 (以刑事案件为例) , 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 主要突出的教学手段是从结果来追寻原因, 从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与内容等方面来体现出实验室的特点;但是从性质上来看, 侦查案件属于非验证性。简单来说, 就是在已经确认的相关条件下, 例如嫌疑人或者涉案材料等不太一定能够达到预判结论的支撑条件。上述信息中所蕴含的信息与条件在与刑事案件进行关联的过程中存在未知性以及不确定性, 所以让实验组织者不能够将现阶段所有的局部已知条件作为实验的确定条件来使用, 反之, 应该作为实验室相关指标中的一个问题来进行研究分析。总而言之, 法学知识中所产生的相关稳定性以及一致性不具备理工科实验室的可供验证的特征, 因此上述原因成为了某些学者觉得法学实验室不必过于重视的主要原因[5]。

2.单一功能的法学实验室不能满足综合实训。目前来看, 独立学院的法学实验是仅仅建立了基础实验室, 没有建立专业型以及拓展型的实验室, 单一功能的大学实验室不能够满足相关要求。基础实验室中主要的侧重点在于基础实验, 以案例的诊断为基础, 再根据法学理论课程的基础知识进行研究分析, 以期能够加深学生的印象。

3.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独立学院对于实验室的相关建设资金投入不到位, 诸多资金都被用于其他实验室的建设当中。

4.缺乏专业的实验教师。由于独立学院本身在师资服务的建设方面比较有限, 因此与传统的普通高通学院有一定的差距。目前的相关研究来看, 独立学院的实践教学基本上是克隆母体学校, 简而言之就是依靠着母体学校的师资来保证实践教学的相关工作。教师队伍一般是由兼职教师以及专任的教师来组成, 其中兼职教师占据的是主要地位, 而专任的教师相对来说学历比较低, 所占的比例也比较低, 专任的教师大多是在研究生毕业之后直接任教, 因此与法律的相关接触基本为零[6]。与此同时, 专任的教师其任务比较重, 需要面临职称考试以及提高学历等诸多问题, 对于国家的一些司法考试却很少花时间, 就算有部分任职教师通过了司法考试却也没有多余的时间去参加法律职业的相关实践, 因此就出现了诸多教师一证在手却从来不参与相关刑事案件的情况出现。

5.缺少制度支撑。目前的相关研究资料结果显示, 文科实验教育教学并没有被纳入到独立的制度体系建设中来, 我国的教育部门没有提出针对性的实施考核指标。对普等高等院校都没有进行相应的评估制度, 没有进行刚性的量化标准评价, 何况是对于独立院校来说。在现阶段我国强调实践能力的大背景下, 法学专业的实验室教学的推动不够明显[7]。为了有效保证法学实验室的执行力度, 需要在完善的规范下进行相关操作。其主要内容包括院校的两级规划、教育教学的计划大纲、人才队伍的建设、实验人员的考核机制以及实验教育教学的体系制度, 上述内容比较复杂烦琐, 一旦缺乏了刚性制度的支持就会难以顺利开展。以物证技术实验室为例, 教育部门针对普通高校的实验室开展物证技术的实验研究寥寥无几, 对模拟相关法庭的情境设置则比较多。

四、加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有效措施

1.树立正确的法学实验室建设意识。相关部门对于法学实验室的建设已经开始逐渐提高重视意识了, 根据国家在实验室教学中的相关示范工作中表明, 对技术性的基础实验课进行了合适的评审。从相关政策来看, 各个省市级能偶具有促进实验室建设的作用, 法学专业中加入评审动作能够让法学专业实验室的教育教学功能进一步的深化, 继而较强树立正确的法学实验室建设意识。

2.完善法学实验室功能。以辽宁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为例, 在2008年以后修订了实验教学体系, 该中心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室规模以及运行等方面均处国内翘楚。经过不断发展, 辽宁大学法学实验教学提前完成了实验室建设从单一实验室向综合实训的转变, 将单一认知能力的培养逐渐向应用与创新相结合综合能力培养的转变。

3.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新增仪器设备;二是接受社会捐赠;三是扩大实验空间;四是新增实验辅助人员。

4.培养符合法学实验室要求的师资队伍。培养双师型的师资队伍, 独立学院聘请的法学教师大多来自普通高等学院的说教师, 而培养符合法学实验室要求的师资队伍则不仅仅只看学历的高低与职称的高低, 应该相对而言更为注重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的教师比例, 大量培养法律界的专业人才来担任兼职教师。

五、结束语

独立学院是我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持续发展的一种产物, 独立学院也是高等本科教育的第三层次的学院。但是, 独立学院在师生资源以及相关教育教学经验等方面有别于我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学校, 独立学院本身有着其自己的特色。而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在我们学习的过程中, 需要从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出发, 建设属于独立学院的发展道路。

摘要:近年来, 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在建立实验室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难, 其主要表现在师资力量不够雄厚、专业定位不够准确以及就业比较困难等问题。而法学专业实验室属于文科实验室, 在我国的实验室建设指标中, 比较重视理科类的实验室建设, 文科实验室中主要建设的是新闻专业、管理专业以及金融专业等实验室, 法学专业的实验室建设应该在借鉴理科实验室的基础上, 明确法学专业实验室的独立地位, 继而建立独立的专业指标评价体系。法学专业本身的实践性以及应用性比较强, 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需要以培养实用型的人才为最终目标。本文将根据作者的相关工作经验, 从法学专业实验室的功能角度出发, 分析法学实验室的特色教育教学方法, 继而提出建立法学实验室的具体方法以及法学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研究,具体方法

参考文献

[1]李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力培养的思考——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的办学实践为例[J].职业技术教育, 2014, 13 (23) :23-26.

[2]张振中, 蒋南成, 底世清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讨[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 2011, 28 (6) :994-998.

[3]莫万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分析[J].皖西学院学报, 2010, 26 (3) :37-39.

[4]马兵.“全程全员”实践教学模式研究——以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J].邢台学院学报, 2013, 28 (1) :163-165.

[5]吴济桃.提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效率之路径——以目标管理思想为指导?[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10 (z1) :221-223.

[6]戴谋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探讨[J].现代企业教育, 2014, 12 (22) :110-110, 111.

法学实验感想 第2篇

经过三班第一组全体成员三个多星期的共同努力,我们终于完成了关于陈爱英案的民事诉讼模拟实验的全部实验环节。申请试验项目时的激动,具体操作当中的合作与争论,正式庭审时的紧张,合议庭讨论时的激辩,此时都涌上心头,几多感慨,几多深思。古人“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格言又在心头响起。

在做此次试验之前,总是洋洋自得,满以为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学得还不错,跟同学辩论起来貌似还头头是道,不免有些夜郎自大。然而通过在这次实验中担任审判员这一角色,我才知道自己当初是多么可笑,多么自负。我们常常在嘴上说“要把书本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可是真正又有多少人做到了呢?然而这次模拟实验的确给了我一次真正认识民事诉讼法,真正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

刚刚受理案子时,拿着法学实验中心印发的证据材料看得满头雾水,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如何,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怎样的,证据所需具备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具备等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真的有点后悔当时参加这个实验的感觉。但是顺着这些问题去思考,根据老师课堂上讲授的内容,再去查找相关资料,慢慢地就摸出一些思路来。在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受理案件以及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我们小组成员共同探讨,充分准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做了相当充分的准备,我们合议庭也依法审查起诉并立案。通过这一环节的实验,才使我真正吃透了民事诉讼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起诉与受理以及审理前的准备的相关知识。以前听老师讲,总是觉得自己懂了,但遇到实际需要真正操作时才感到力不从心。而这次在原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实验,又通过实验加深了对理论基础的理解,实现了认识论上所讲的“第二次飞跃”。

最精彩的应当是庭审。5月12日下午,我们小组全体成员来到法学实验中心参加庭审。赵跃文同学担任审判长,张莹同学和我担任审判员,谢婉丽同学担任原告,苏婧同学是原告代理人,朱鹏锦同学和韦旻君同学是被告诉讼代理人。虽然条件比较简陋,虽然没有法官制服,没有庄严的国徽,但是庭审还是在庄严的氛围中开始。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有序的质证和辩论,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休庭,过后我们合议庭成员进行了评议。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成员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真理越辩越明”,确实是这样的。刚开始我们都没有清晰的头绪,但是随着讨论的深入,合议庭最终形成了统一意见。

总之,这次法学实验让我们受益匪浅,实验完后反思学习,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基础知识掌握并不牢固;第二,缺乏实践能力,不善于将理论与时间相结合;第三,喜欢夸夸其谈,眼高手低。通过这次实验我们认识到了不足,但是不足的改进还需要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慢慢进行,不可能寄希望于一次法学实验就可以立即有很大的进步。但是认识到自己的缺点是前提,知不足而后该之,学无止境。

尝试总是好的,总会有收获,我现在才感受到蔡老师的良苦用心。当初老师建议我们去做实验时我还不以为然,现在终于知道了,真正是“事非经过不知难”,只有踏踏实实做过了,才能知道其中需要的知识,才能感悟出自己的不足,才能有所进步。感谢蔡老师善意苦心,感谢法学实验中心老师的热情和指导,感谢小组所有同学的合作,才让我在这次实验过程中收获了很多很多。

最后,用歌德的“光有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当运用;光有愿望是不够的,还应当行动”的名言赖和大家共勉。

法0903班

法学专业实验室 第3篇

一 法学实验软件教学方法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所谓实验是指为了检验某种科学理论或假设而进行某种操作或从事某种活动。区别于法学实习、实训等培训性、技能性的教学过程,法学实验主要需要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法律创新能力等。那种认为法学实验既包括物证技术侦查,又包括模拟审判、观摩审判、法律诊所等形式的看法是不恰当的,法学实验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方法的一次创新,实验本身是一种模拟实践,在近似于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模拟学习方法。通常可以认为法学实验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内所进行的验证法律科学理论或假设以及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应用训练的教学活动。迄今,很多学校并未将法学实验作为一门有学分的课程,这成为法学实验教学发展的瓶颈。很多从事实践教学研究者已经意识到,实验哲学、实验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纷纷形成,并受到关注的同时,法学研究仍未引入实验。原因之一可能在于法学界对哲学社会科学引入实验方法基本了解,或者习惯上将实验理解为田野实验,又将田野实验归结为法学实证研究的一种方法,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学实验的不可控性。然而,对于较为抽象的法学学科而言,法学理论永远都不能脱离法学现实而孤立存在。实验方法具有随时性和仿真性特点,他极大的拉近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符合法学发展的趋势。在可控程度较高的法学实验中,学生可以有效提高法学应用能力。因此,法学实验教学方法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诸如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课程均可以采用法学实验的方式开展教学。

众所周知,这种实验的方法以培养法律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为目的。通过实验软件教学系统,指导教师可以创建大量法学实验教学项目,从而实现教学相长,一方面学生可以通过完全自主学习的方式完成特定角色所需要完成的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教学可以通过模拟实验的结果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学生的动手能力差,法学实验教学充分实现了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使学生在学中教,在教中学,从而实现了法学实践能力的提高。

在法律实验教学软件的开发方面,目前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學2010年5月研发一款法学实验教学系统(Legal Experimental Teaching System,缩写“LETS”),它是国内首款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学实验教学软件。杭州学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学硕模拟法庭教学软件和南京奥派信息产业股份公司研制的奥派模拟诉讼平台软件等。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于2014年采购了杭州法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教学软件,经过初步实验性的使用,已经收到了一定的教学效果。

二 法学实验软件教学与角色模拟相得益彰

法学实验教学在所有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作用,区别于只关注审理阶段的模拟审判,法学实验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与诊所法律教育不同的是它不受真实案源的限制。法学实验具有可重复性和高度仿真性,此外它还可以有效的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实现大规模教学管理的可能等。以往的法学实验往往是在学生彼此互不沟通的情况下完成的,鲜有成员之间的交互行为。因此,将法学实验与角色模拟相结合,由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可以达到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角色模拟过程是将现实案件情景化,用更接近于现实的方式实现理论与现实的结合。

角色模拟实验可以使参加者获得接近与真实案件的感受,将某一个问题放在具体的动态的模拟环境中全程式地再现。参加者分工各有不同,法律程序因各自所提交的文件的内容和效果而有所变化。学生作为参加者可以从中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锻炼创新性法律思维方式,为更多数量的本科生获得角色体验和学习的机会。实际上,即使没有角色模拟,法学实验过程也是完整的,但角色模拟与法学实验软件相结合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其优势。

首先,角色模拟赋予实验以真实感。学生在角色模拟中主要是一种参与式角色体验实践过程,与没有角色模拟的实验相比,有角色模拟的法学实验更能激发学生的法律真实感,提高学生对法律程序与理论知识的认知程度。如果把法学实验当作一种实践技能的锻炼的话,角色模拟则主要锻炼参与实验学生的心理活动。

其次,角色模拟使实验过程更少发生偏离实际。角色模拟的场所往往是模仿真实国家机关的场所而建,例如,模拟法庭、看守所、审讯室等特殊的场地,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同样的法律行为,可以激发人联想到真实的情形,从而严肃、认真、谨慎的采取法律行为。在很多法律行为只能一次性做出的背景下,角色模拟的过程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整个法律程序的结果。这就更加接近于法律程序的真实结果。

最后,角色模拟符合感受式教育方式的展开和教师对实验的评估。法学实践教学本身的评估方法主要是一种感受式,即通过学生个人对参与实践活动的认知程度的提高,从而实现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然,法学实验软件提供了另外一种较为客观的文件内容和形式的审查为依据的评价方式,它可以帮助教师直观的观察和监督学生对实验的阶段性完成情况,进而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估。

三 法学实验软件与角色模拟结合中暴露出的问题与对策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实验的开展从开创初期的无软件、无教案、无规划的三无局面,到有软件、有教学设计、有教学规划的变化过程。在一项学生主持的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支持下,角色模拟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实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首先,法学实验过程缺少课程的支撑。通过实验软件系统,学生可以完成诸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多种过程的法律学习,同时也可以研习判例和撰写论文,特别是对于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可以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然而,包括哈尔滨理工大学在内的很多学校,囿于法学实验起步较晚,没有设立独立实验课程,教师和学生开展法学实验完全是一种课外的学习和研讨,这样很难使法学实验发挥促进教学的作用。因此,只有设置独立的学分和学时,使法学实验不依附于理论教学,才能发挥法学实验的巨大作用。在赋予实验课学分和课时的基础上,教师才有了工作量计算的依据,一般来说独立实验课的课时可以按照1∶1.5的系数计算,而理论课内的实验学时可以按1∶1的系数计算。对于实验报告的指导和批阅的工作量,有的不另计工作量,有的则另按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0%计算。当然制定标准时必须考虑每所学校的不同情况,差别制定各自的计算标准。

其次,法学试验的可控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学实验的本质就是在给定的环境下,通过仿真的虚拟环境下发现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研究现实环境下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以及在这样的法律事实中应当完成的法律行为。包括现实主义法学家波斯纳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法律由于缺乏可控性而将其看成是法理学的缺陷之一,道德和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学现象,很难甚至一般不可能进行实验,所以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观察最有助于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实验不同,法学实验的仪器和设备条件要求低,而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条件要求较高,在可控性方面尽管不需要进行定量的严格条件限制,但也需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约制。正如俄国科学家巴甫洛夫所说:“实验好像是把各种现象拿在自己的手中,并时而把这一现象、时而把那一现象纳入实验进程,从而在人为的简化的组合中确定现象间的真实联系。”可控性的特点之一就是该实验的可重复性,避免偶然性因素的出现,增强学生通过实验达到预期的目标。

采取集中实验还是采取分散实验的方式则取决于实验的内容和时间安排,一般说来,以集中实验的方式将大大有利于督促学生的实验积极性,应当成为实验类教学的主要方式。但是,往往实验的结果可能发生以下两種情形:要么早早的完成了实验的内容,要么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实验的内容,或者完成的内容不符合现实要求。因此,一种补充式的宽松的实验时间安排也将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即当集中实验成果不合格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实验的内容重新制作和完成。这样,该法学实验的方式就是以集中实验为主,分散实验为补充的灵活式教学方式。

再次,法学实验的教学评估方式不统一。法学实验与其他学科的实验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时间的不可控性,由于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查找法律法规和判例,以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所以法学实验的成绩很难以一份格式完整的形式化文件作为最后的成绩评定的所有依据,较为合理的和可能的情况是根据学生的个人付出和文件制定的过程进行自由裁量式的评定。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主编.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238.

[2]孙文雪,罗振华.法学实验项目设置及法学实验室建设[J].滨州学院学报,2010(4):67-68.

[3]朱全景.法学实验论纲[J].比较法研究,2013(4):24.

[4]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42.

法学专业实验室 第4篇

专业认识教育是大学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开端。肯定、积极、清晰的专业思想能促使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生活, 尽早进行职业规划与设计, 培养和激发学习知识和掌握技能的精神和动力。在我国, 大学新生的入学教育以常规内容的普遍性教育为主, 包括校史院史、学籍规定、校纪校规、心理调适等方面, 但是新生对专业的认识教育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学生很难形成对专业的认同感。

专业认识教育对于新兴学科支撑下的新兴专业尤为重要。医事法学是医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的新兴学科。它以卫生行政执法、医政监督管理、医疗损害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为核心, 涵盖医疗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计划生育、妇幼卫生保健、医学新技术的法律规制、医疗保险、医学法律人才培养等相关领域。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是在我国卫生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 国家不断加强医疗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执法、医疗社会保障力度, 而医学和法学双学科复合型人才又极其缺乏的背景下创设的, 它以医事法学学科为支撑, 专业定位为“医法结合, 以法为主, 培养具有医学教育背景的, 能够在司法机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机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等从事法律实务或卫生事业管理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昆明医科大学自2005年开办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以来, 截止到2013年已经为社会输送了172名毕业生, 就业岗位主要为省市地州医院医务部、法院、检察院、政府的卫生行政、司法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基本实现了专业培养的目标, 社会对于医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迫切的。

然而, 作为新兴学科和新办专业, 办学过程伴随着来自社会的诸多疑问。首先, 医学院校是培养医生的, 怎么会培养法律人才呢?其次, 医学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究竟去哪里就业?第三, 新专业要么没有毕业生, 要么刚毕业几届, 用人单位的认知度不高, 是否会影响就业?在这些社会舆论的影响下, 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新生初入校门后, 对专业认识是迷茫的。

鉴于此, 如果在新生入学后不能及时开展专业认识教育, 将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首先, 对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不够重视, 就业时达不到用人单位需求。由于医事法学以培养掌握法学、医学、管理学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 对学生的培养要求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更高, 大学四年时间短、任务重, 如果缺乏早期的学习计划、学习方法指引和职业规划, 学生是很难成为医法结合的“双料”人才, 只会变成医法不精的“四不像”。其次, 入学后缺乏职业规划, 就业时比较盲从。有的学生入学后不了解所学专业的就业方向, 通过四年学习也不能认识兴趣所在, 不能为职业目标积累竞争优势, 就业时什么单位都报名, 但因准备不足或竞争力弱而被淘汰。最后, 出现专业抵触情绪, 引发厌学、逃学, 甚至退学行为, 严重影响班风和学风建设。

二、开展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学生专业认识教育的途径

1.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解读。

向新生认真解读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人才培养特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 (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要求、知识要求、技能要求) 、课程设置 (理论课和实践课) 和教学计划, 尽早让学生了解学习目标和学习进程。

2. 课外阶段性读书和自主学习指引。

医事法学方向的学生既要具有基础性的医学和法学知识, 又要深入到二者交叉融合的领域有所专长, 所以有限的课堂教学无法实现这一目标, 必须要让学生利用好课余时间进行自主学习。我们编写了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课外读书和自主学习指引手册, 大学一年级时, 结合学生进行法学和医学基础课程学习, 围绕“人文精神和法学启蒙”主题, 推荐了《法庭的故事》、《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医学是什么》、《医学人文十五讲》等书籍。大学二年级结合学生进行部门法学的学习, 围绕“走入法学部门法”主题, 推荐了《民法的精神》、《刑法的启蒙》、《民事诉讼原理》等书籍。大学三年级结合学生进行临床医学学习, 围绕“临床医学中的法律风险与纠纷处理”主题, 推荐了《医疗纠纷案例精析》、《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学》等书籍。大学四年级结合学生进行卫生法学、卫生管理学学习, 推荐了《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等书籍。针对对医事法学研究有兴趣又学有余力的同学, 围绕“卫生法学和卫生政策高级阶段阅读 (比较法研究) ”, 推荐了《外国医事法研究》、《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等书籍。另外, 推荐了法律学习研究和论文写作书目、法学核心期刊和常用网站、医事法学核心期刊和常用网站、法制类节目和影视剧、医学伦理与法律影视剧等。对新生进行指引后, 以学生社团组织“青年法学会”为群体, 组织学生开展读书交流报告会、观影讨论活动。

3. 尽早接触法律实务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当今我国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存在“四有余, 四不足”的问题, 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 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 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 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 (1) 针对这一情况, 在法学专业认识教育中, 应尽早地带给学生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性认识, 促使其对实践教学、暑期社会实践等加以重视。 (1) 每月第一个周四晚, 青年法学会在活动室放映“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中的典型案例, 并邀请教师做现场分析和点评。 (2) 引入全国律协举办的律师培训网“点睛网”, 引导学生聆听全国各领域知名律师的讲座, 分享他们实务工作的心得体会。 (3) 邀请省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卫生机构人员等开展职业介绍、工作经历、人生阅历的讲座, 例如《法官的职业感悟》、《检察官的公诉心得》、《在辩护的道路上》、《打开公证之门》、《食品安全执法的苦与乐》、《走进医疗事故鉴定》、《从一起重大死亡医患纠纷的化解谈人民调解体会》、《说说医务部的那些事》等。这些讲座使新生明白要投身法律职业, 要扩展知识面和生活阅历, 还要加强吃苦耐劳、责任感、职业道德和纪律、金钱观、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修养。 (4) 走进法庭。新生在真实的纠纷解决环境中, 了解法官、律师等不同法律职业在法庭上的角色, 感受法律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与法官、指导教师的交流, 能激发他们在真实具体的个案中寻求法律运用规则的兴趣, 为今后开展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打下基础。 (5) 毕业生现身说法。邀请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毕业生回校, 分享自己的求职过程、适应大学和社会的心路历程。这一活动最受新生欢迎, 因为是前人经验与教训, 同学们感同身受, 特别是已经找到专业对口、兴趣所在的工作的毕业生为大家树立了榜样。新生还可借此机会和毕业生建立联系, 利用课余或假期去自己感兴趣的行业中有毕业生在的工作单位调查和实习。

三、开展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学生专业认识教育的启示

1. 融思想道德教育入专业认识教育。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认为“法律教育的目的, 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 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 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 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 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 (2) 法学教育最终的目标, 应使公平、正义的理念真正内化为法律人的内在信念, 成为他们行动的指南。因此, 法学专业认识教育要培养新生忠于事实、忠于法律、除恶扬善、清正廉明的思想品质和社会正义感。诚然, 开展这一教育是有一定难度的, 因为当前的社会和司法实践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给学生造成负面影响。

2. 以就业为导向, 提高专业教育时效性。

学生的就业期望要成为入学教育设计的主要因素。当然, 期望不可能统一, 因此法学专业的就业是多元化的。笔者赞同有学者概括的法学教育基本要求是“强化通识基础、拓宽学科平台、凝练专业主干、灵活专业方向”。 (3) 就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而言, 首先, 要引导新生在专业认识教育中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 确立心仪的职业。无论是邀请用人单位进行的关于人才标准、人才价值、人才入职的专题报告, 优秀毕业生的现身说法, 还是走入校园招聘会, 都是为了让新生及早认识自己适合做什么, 明确就业定位, 设计未来。同时, 也让新生感受到就业竞争的压力, 提高学习主动性。其次, 对新生的不同期望进行深入、具体、分类、分层次的引导, 使其了解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学习和实践中能有所侧重, 例如, 法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要侧重部门法学和关注司法考试;医务管理人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医学知识, 重视医事法学特色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公务员要突出组织管理能力、文字写作和信息处理能力、交往能力。教师或研究人员要加强法学理论修养, 要有对学科前沿或有争议问题的思考力、语言表达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 要达到一定的外语水平, 关注研究生考试和学位教育等。公司企业法务或管理人员要侧重相关部门法学的学习和运用, 如《保险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还可以利用全校性选修课、其他专业的课程或自学补充经济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知识。

摘要:作为新兴学科支撑下的新兴专业, 开展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新生专业认识教育非常重要, 直接关系到专业思想稳定, 明确学习目标和早期职业规划。昆明医科大学法学专业 (医事法学方向) 的新生专业认识教育实践, 增强了学生的专业认同感, 为开办该专业的其他高等医学院校加强新生专业认识教育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医事法学,专业定位,专业认识,专业认同

参考文献

[1]汪育文.大学新生专业认知教育亟待加强[J].文教资料, 2010, (3) .

[2]赵美玉.大学新生入学教育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现代医药卫生, 2013, (5) .

06.07法学专业 民法学 试题 第5篇

法学专业

民法学(2)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属4分,共20分)1.债

2.不安抗辩权 3.侵权损害赔偿 4.名誉权 5.财产继承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2分1

1.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 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返还定金。

2.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 ——与—— 两种。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与——。

4.生命健康权包括 ——、——、——。

5.创作是指直接产生 ——、——、—— 作品的智力活动。

6.依中国专利法,专利可分为 ——、——和 ——.

7.商标权中的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 的商标的权利.

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留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 —— 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遗嘱为准.

9.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

——原则.

10.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或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惜的 除外.

三、选择题

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A.主合同与从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信托人依信托合同从事信托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信托人是该合同的()

A.中介人

B.代理人

C.当事人

D.利害关系人

3.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利性演出,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B.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C.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D.可以不支付报酬 4.依我国专利法,不能授予专利的领域有().

A.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B.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C.疾病诊断方法

D.中医药制造方法 5.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6.我国继承法规定处于优先接受继承的方式是()。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

D.遗赠

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

A.丸没有继承权但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B.不享有继承权

C.享有继承权

D.享有准继承权

8.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

A.荣誉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身体健康权

9.张某欠王某二千元债务,同时张为王修理汽车,王应向张支付修理费三千元,在此情况下,张和王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A.混合B.抵销

C.提存

D.免除

10.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D.不影响侵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问答题(每小10分,共20分)1.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简述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18分)

某服装厂2005年5月30日接受意大利公司棉布服装10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 期为8月10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2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6月1日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6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8.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6月13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6月15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6月16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商店存有所需的棉布,立即前去购买3.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2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章解除.于6月20日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2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收货付款。

问:1.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试卷代号:2098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

民法学(2)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7年?月

一、名词解释(每小曰4分,共20分)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3、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

4.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5.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2分)

1.无权要求

双倍

2.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3.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4.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5.文学

艺术

科学

6.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7.相混同

8.最后

最后

9.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10.所有人

管理人

三、选择(每小2分,共20分,备选答案中,有一或二项以上的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横线上,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1.B

2.C

3.AB

4.ABC

5.B

6.C

7.A

8.C

9.B

10.B

四、问答题(每小10分,共20分)

1.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4分)依《合同法》 014条规定,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既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经对方承诺,台司就成立.因此,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分)

(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人作出要约的目的,只有经受要约人承诺才能实现,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2分)

(3)须内容具体确定.确定是指其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一方发出的意思表示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意思表示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邀请.(2分)

2.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在于;

(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谓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民亭法律行为.(5分)

(2)遗赠是于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5分)

五、案例分析(18分)

1.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3分)

2.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3分)

3.6月20日棉纺厂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3分)

4.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3分)

5.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3分)

法学专业实验室 第6篇

一、法学专业实习的作用

法学专业实习能使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基础理论的认识, 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 巩固理论教学的效果;掌握我国的审判、检察、律师等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程序, 了解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司法的基本状况;学会法律的一般思维和工作方法,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强化职业道德, 加强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 培养和提高学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通过实习, 使学生进一步掌握专业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提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知识, 毕竟停留在书本的层面, 虽然在教学的过程中, 也会涉及一些实践性的问题, 但都是前人的经验和实际感受, 对学生而言, 具有间接性, 未能形成自己的体验和感受, 经过实习之后, 学生会对法学理论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 使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初步结合起来, 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创造一定的条件。

二、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无论是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老师, 还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都知道专业实习对于法律应用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但仅有此种意识是远远不够的, 专业实习由于安排时间的冲突、学校监管不到位, 老师指导的不负责, 实习单位管理不严格等因素, 导致专业实习形同虚设, 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对实习重视不够

目前学校、学生都知道实习的重要性, 但又普遍对实习不够重视, 其原因何在?学校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 在教学过程中仅注重对理论知识的传授, 而忽略实践教学的环节, 认为学校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理论教学, 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是在将来的工作中。学生对实习不够重视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学生参加实习目的是为了不影响毕业。除此之外, 实习单位对实习也不够重视, 原因更多地表现为实习操作上的不规范, 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 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部分实习单位往往把一些与专业实习无关的工作交给实习学生, 没有传授自己的工作经验, 忽视本单位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所起的作用, 一些时候愿意接受实习生, 只是出于与学校的友好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 实习单位很难对学生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2. 实习监管缺失

法学专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即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集中实习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 实习单位、实习内容由实习单位统一安排, 学生没有选择的余地。分散实习是指经学校同意, 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 实习内容可以由学生自己选择进行专业实习的一种方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分散实习处于失控状态, 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而言, 实习有名无实。分散实习的学生大约有以下几类:一是复习考研、考公务员的学生, 他们往往在学校复习考试内容, 根本没有进行实习。在实习结束时, 他们通过关系, 在实习鉴定表上盖一个公章, 就算过关, 大多数要参加考试的同学参加分散实习。二是为将来能在实习单位工作, 创造条件的学生。这部分学生把寻找工作与实习结合起来, 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的积极性很高, 效果也较好, 但这部分学生属于极少数。三是既不参加考试又不愿意认真实习, 一心只想玩的学生。这部分学生利用分散实习的机会, 以实习作借口, 成天在家或宿舍上网、打游戏等。从目前实习情况分析可见, 对分散实习缺少一套科学合理的专业实习管理制度体系, 难以保证专业实习的质量。比如没有建立实习考核指标和实习评分标准。

3. 实习时间与考研、考公、就业冲突

大多数学校的实习时间都安排在第七学期或者第八学期,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第七学期是学生复习考研的关键时间, 第八学期是学生复习考公务员和找工作的关键时间, 这些都与学生的就业有很大关系, 所以, 将实习安排在这段时间内, 就会与学生的就业时间发生冲突。面对这种情况, 学生会根据轻重缓急做出选择, 把主要精力放在就业上, 而对实习则想办法应付, 一部分学生选择分散实习, 另一部分学生则在集中实习的过程中, 在实习单位整天复习自己的考试内容, 对实习单位安排的任务不闻不问, 从实习单位反映的情况来看, 这种现象也普遍存在, 这也是实习单位不愿接受实习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4. 缺少固定的实习基地

实习基地在实践教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 实习基地是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基本保障, 其次, 实习基地是法科学生实习的基本载体。 (1)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 而固定的实习基地又较少, 联系实习单位非常困难, 实习单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导致学生集中实习困难增加, , 从而影响了实习的顺利进行。且有些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 不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 影响实习单位的工作秩序, 对实习单位的名声造成一些负责影响, 实习单位不愿意接受实习生。由于固定的实习基地不能满足实习的需要, 只能让大部分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 分散实习。

5. 实习经费短缺

由于学校的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 经费短缺, 投入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一方面在实习基地建设投入不足, 致使实习缺少固定的场所。另一方面, 学校为了节约经费, 不得不把实习的地点选择在家门口, 要么一个单位容纳的实习学生太多, 要么有些实习单位与法学无关, 导致一些学生在实习期间无事可做, 实习效果不明显。此外, 在实习过程中, 必要的一些花费无法进行报销, 导致实习指导老师在实习过程中为了节约经费, 人为地减少一些环节, 或者出现消极实习的情况,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习的质量。

三、法学专业实习制度的完善

完善法学本科教学实习的相关制度实现目的要靠制度的保障。法学本科教学实习制度可以由以下内容组成:实习的目的、实习的时间、实习的内容要求、实习管理、实习纪律、实习成绩考核、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规则等。

1. 成立实习领导小组

要使专业实习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手段, 就必须成立法学专业实习领导小组, 负责法学专业的实习工作。法学专业实习小组应当以系为单位进行组建, 设组长一人, 由系主任担任, 副组长由教研室主任担任, 成员包括指导教师、班主任等。法学实习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制定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和专业实习计划, 落实指导教师, 联系实习单位, 与实习单位沟通后安排专业实习日程, 做好实习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检查实习生工作进展情况, 及时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专业实习经验交流, 评定专业实习成绩, 做好专业实习总结及归档等工作。

2. 明确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择以专职教师为原则, 以专业方向为基础, 不同课程的实习由相关专业方向的教师担任, 有利于实习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指导, 在专业方向对口的情况下, 兼顾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布置实习任务;根据专业实习安排, 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 协调各方工作;对实习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督促学生遵守实习纪律;主持实习总结, 评定实习成绩。承认指导教师所付出的劳动, 与教学等值。

3. 认真组织实施专业实习

首先, 要召开专业实习动员会议, 在动员会上, 要组织学生学习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实习成绩的评定办法, 强调实习纪律和实习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宣读本次专业实习的指导老师、实习单位、实习内容以及具体的日程安排。其次, 在实习阶段, 每个学生都要遵守实习纪律, 不得无故旷工, 要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 服从统一安排。学生要按照计划安排, 有组织地进行实习活动, 了解实习单位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 , 并与课堂理论知识进行比较, 寻找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同时, 对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有礼貌, 遇到不懂的问题要虚心请教, 多思考现象后面的深层次原因, 不能只是为了实习而走过场。指导老师也要对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并进行必要的专业指导, 对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及时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 妥善处理。最后, 实习结束后, 学生要按照要求提交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应当包括实习的主要内容和心得体会两部分, 带队教师要根据学生实习的表现和实习报告, , 进行成绩评定, 总结实习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并完成必要的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2)

4. 加强对专业实习的监管

(1) 对学生的监管

对学生实习的监管, 主要针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在开始实习之前, 要求分散实习的学生将实习单位的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告知实习指导老师。实习开始之后, 指导老师需不定期与实习单位联系, 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对实习学生进行电话跟踪。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与实习单位的领导、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人员当面沟通、交流学生的实习情况。而对集中实习的学生亦需监管, 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时上下班, 是否有旷工、迟到、早退现象, 实习态度是否端正, 是否存在消极实习等情形。

(2) 对指导老师的监管

实习效果的好与坏,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导老师工作的认真程度, 院系领导可随机到实习点视察, 走访学生, 了解指导是否尽到了职责, 如果发现问题, 可要求指导老师及时更改。

5. 合理评定法学专业的实习成绩

实习成绩的评定是对学生实习效果的整体评价, 实习成绩的评定应当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实习过程中学生的表现;二是实习报告的质量。根据不同的档次, 来评定学生的成绩。在成绩评定的过程中, 首先由指导老师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其次对学生的实习报告进行评定。在此基础上, 由实习领导小组会同指导教师来确定学生的最终成绩。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和实习报告一般各占一半的分值, 再计算出总成绩, 总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等。

6.增加对专业实习的经费投入

实习经费是保障实习顺利进行的基础, 学校应增加对实习的经费投入。将专业实习的经费发放给二级学院, 由二级学院统一落实。经费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指导老师的工作量, 很多学校对于实习指导老师的工作量不予以认可或认可很少, 造成指导老师工作动力不足;二、指导老师去实习单位必要的差旅费;三、投入经费增设实习基地, 尽量安排学生集中实习, 分散实习不控制因素较多, 不利于监管和指导。

以上是笔者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实习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 希望法学专业实习能在法学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1胡辉, 黄维娜.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实习基地的建设[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 2007 (7) .

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刍议 第7篇

关键词:法学,实践,能力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决定了法学教学必须实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是在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指导下, 以教师为中心, 采用讲授法、讲解法来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 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面对法学教育理论脱离实际的情况, 如何通过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教学, 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改变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动手能力低、实践能力差的现状, 成为法学教育中要思考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加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必要性

1. 提高实践能力是法学专业人才综合素质的内在要求

法律人才当然也包括那些在学校、科研院所任教及从事法律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 但在法律界占绝大多数的仍然是应用型实用人才。从高层一直深入到基层, 将来甚至乡镇级的调解员都会逐渐由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担任, 应用型实用性是绝大多数法律人才非常突出的特点。因此, 不断提高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 是法学专业人才综合素质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 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 相对实用性教学, 教师更注重理论的讲解, “纸上谈兵”的现象很普遍, 素质教育没有得到很好发展。以英、美等法学发达的国家为例, 比如英国学习法学为三年制, 第三年一整年都是实习阶段, 学生直接去律师事务所实习, 以学徒的身份跟随律师学习业务知识, 条件成熟后开始出庭, 但是在出庭的同时也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美国高校在进行法学教育时, 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 法学课堂形成了以讨论案例为主的气氛, 学生积极融入讨论当中, 积极思考学到的知识, 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和出庭应变能力。

目前, 我国法学教育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正在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 但是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发挥有限, 能够拓宽学生视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学术报告少, 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法院旁听越来越困难, 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方式方法上存在很大的局限。这与法学专业人才应用型实用性的综合素质要求相差甚远。要培养出应用型实用性的高素质法学专业人才, 就必须努力加强对法学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2. 提高实践能力是法学专业人才就业和职业发展的必然诉求

随着法律人才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型, 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竞争日趋激烈, 就业难问题逐渐凸显。特别是省属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就业难问题, 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就业竞争能力不强。而就业竞争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实践能力欠缺, 实践能力是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竞争能力的核心要素。

离开了实践性的特点, 法学将失去生命力, 欠缺实践能力, 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最终被社会遗弃。因此, 尤其是省属财经院校法学教育, 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 其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于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操作能力的应用型实用性法律人才。

要增强法学专业人才的就业竞争能力, 就必须改变法学教育和法学实践严重脱节的局面, 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努力提高和锻炼学生法律专业的应用能力, 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唯有增强实践能力法学专业人才的核心竞争力, 才能有效改变法学专业就业难的局面, 尤其是省属财经院校, 更应发挥应用型的优势培养特色法学人才。

二、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面临的主要困境

1. 实践教学学时少, 实践时间难以保障

从国家教育部门关于课程设置内容的具体要求来看, 法学专业四年期间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等在内的理论教育内容, 几乎占到四年学分的95%以上, 而实践教学所占的学分比例最多只有5%, 实践教学时间十分有限。

2. 实践教学机制不规范, 实践效果难以保障

从整体上来看, 法学实践教育机制存在随意化、形式化与规范化差等问题。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统筹规划, 不成体系。绝大多数高校普遍没有实践课程的教材, 实践教学形式之间缺乏连贯性;实践教学实施缺乏规范性, 在实践教学培养目标、实践教学环节及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实施路径、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等缺乏制度规范, 导致实践教学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缺乏严格的考核评价体系, 实践教学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我国高校对实践教学效果与学生实践能力缺乏评价标准, 评价方式缺乏必要的设计, 导致实践教学质量难以保障, 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 师资力量有限, 实践指导难以保障

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 需要一支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力量作为基础性保障。法学实践教学要求教师既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 又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但是大部分法学专业教师缺乏实践经验, 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 纸上谈兵式的法学实践教学, 难以做到理论结合实际, 不能实现培养应用型实用性的人才培养目标。

三、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实践能力的对策

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 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就是运用其已学法律知识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实务的综合能力。实践教学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实践教学环节没有得到有效强化, 要彻底摆脱目前的困境, 必须在深化理论教学的基础上, 多管齐下强化实践教学各环节, 同时围绕实践能力重构评价机制, 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 给学生提供一个展示实践能力的平台。

1. 优化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在理论教学中强化理论与实践教学的融合, 在培养计划中加强课程理论教学中的实训教学环节, 增加诸如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法律谈判技巧及社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研究等实践课程和教学时间。

2. 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作用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为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是模拟法庭教学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重程序轻实体, 不能用实体法知识引导学生进行研究分析;如学生只是模拟庭审过程, 对庭审前的准备和庭审后的总结评价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如重表演轻实战或辩论性不强等。

因此, 要完善模拟法庭课程设置, 配备好模拟法庭的师资, 聘请法律实务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做模拟法庭兼职指导教师, 定期或不定期对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进行指导。此外, 在模拟法庭案例的选取上, 应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改编, 或是有典型争议的案件加以改编, 应具有可争辩性, 至少具有两个或以上的争议焦点。在模拟法庭学生角色分配上, 应保障每个学生至少有一次机会担任其中的重要角色, 并且每次模拟中所担任的角色应该是不一样的。在庭后总结中, 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组织学生讨论, 加强对总结的指导。

3. 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控制、实践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 对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各个层面和教育环节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的考核评价, 就要制定一套完整的教学评价指标以及实践教学的激励机制。

4. 培养学生研究性、探索性的学习方法

该方法主要是让学生参加到教师的科研项目, 与大学生科研立项、社会实践相结合, 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 通过这种“任务式的驱动法”, 在老师的指导下, 通过自身的努力, 运用所学知识, 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形成研究型、探索型的学习方法。

参考文献

[1]赵世琪.完善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方式之我见[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农林教育版) , 2013 (04) .

法学专业实验室 第8篇

关键词:特色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服务地方

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公、检、法机关培养司法工作者,为社会培养律师等具有系统全面法学专门知识、较高的基本理论素养及基本技能的中、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按此要求,哈尔滨学院将法学专业的特色建设定位为“一靠拢、两结合、三性”。

一、“一靠拢”

所谓“一靠拢”就是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向司法考试靠拢。作为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要求,对目前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进行调整,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尽量向司法考试靠拢。具体来说,法学专业在教学内容上,要做到以理论教学为基础,以司法考试为导线。这就要求教师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应尽量贴近司法考试的内容。

众所周知,在我国法学教育总是与法律职业密切联系,法律职业又总是对法学教育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同时也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内容、方法及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必然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换句话说,脱离了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学教育不仅缺乏发展的动力,也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尤其是在现阶段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学生考证的首选和重要的就业渠道之后,在教学内容中增加司法考试的内容是势在必行的,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二、“两结合”

“两结合”:一是作为学生要把理论学习与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服务社会相结合;二是作为教师要把科学研究与地方法律法规建设相结合。

1. 学生要把理论学习与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服务社会相结合。

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要突出重点,有所侧重,重点建设特色专业;要立足哈尔滨、融入哈尔滨、服务哈尔滨,增加地方元素。根据“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发展定位,结合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特点,哈尔滨学院法学专业在发展过程中,注重人才培养质量,重视办学的社会效益,努力使专业发展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地方社会。

(1) 大力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宣传活动,组织送法进社区,为社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为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求,我们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义务法律咨询与宣传活动。如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12·4”法制宣传日都组织学生走出校园,到哈尔滨中央大街、三大动力路等主要商业街区和不同的居民进行面对面交流,为其解答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2) 组织不同社区居民进入校园学习法律知识。

除了走出校园深入社区对居民进行普法教育,提供咨询与宣传,我们还组织社区居民来到校园,由哈尔滨学院法学专业师生为其进行法律专题讲座,如消费者权益法专题讲座、婚姻法讲座等,同时还对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讲解,在答疑解惑的过程中使居民更好更快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相关规定,帮助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较好地促进了社会良好法治环境建设。

(3)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法律竞赛,鼓励学生走出课堂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

在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我们还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种法律知识竞赛与辩论活动,在彰显哈尔滨学院法学专业学生风采的同时,也协助了主办方扩大了法治宣传力度,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如2009年11月,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代表队以黑龙江省赛区第一名的身份代表黑龙江省赴京参加由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普法办共同主办的“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美好祖国———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并获优胜奖。还有就是与中小企业联系,安排学生免费为其担任法律事务顾问,在锻炼学生专业实践技能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社会。

(4) 努力建设网络法律诊所扩大社会服务范围。

即以学校和二级院网站为依托,由教师指导学生、以学生为主体建设一个提供法律咨询的网络法律诊所专用网站,包含案件信息处理、案件办理、案件指导和案件评价等基本模块,更好地体现哈尔滨学院“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定位。

2. 教师要把科学研究与地方法律法规建设相结合。

具体做法就是,鼓励法学专业教师面向地方性、实务性问题开展学术研究,积极承担服务于地方和实务的科研课题,如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法治建设等。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提出地方立法建议,争取参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论证,鼓励教师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第一,组织师生开展地方法治状况的社会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在社会调查中发现地方社会发展中多发性法律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策略,向政府建言献策,为地方法治工作的发展提供动力。第二,发挥自身专业特色,做政府与群众法治工作沟通的桥梁。第三,加强与省、市以及各区法学会的联系,协同参与他们的各项活动,在所参与的各项活动中发挥自身优势,彰显自身特色,如结合新法律、法规的出台联合进行系列法律咨询与宣传、共同开展面向社会的模拟庭审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地方社会的发展。

三、“三性”

“三性”即专业性、实用性、实训性。

1. 专业性。

法学专业的学科特点就是专业性很强,作为未来的中、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夯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包括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法律规则、主要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法律文化知识等。具体说来,要做到:掌握法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的相关政策;要具有能够熟练运用法学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等等。

2. 实用性。

法学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实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虽然法学专业性很强,法律专业的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基本理论、专业知识是必要的。但我们培养的是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而不是法学理论家,正如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所讲的:“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因此,我们要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入手,突出体现本专业应用性专业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突出实用性。第一,在课程设置上,适当增加一些实用性课程,如法律文书写作、法务会计、法律英语、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法律诊所、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检索技术与系统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教学主要是采取选修课和专题讲座等形式。第二,在教学方法上,改革传统教学方法,更多地采用讨论式教学或者启发式教学,尤其是要在大学低年级就开始进行教学方法改革,使学生尽快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和学习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更多地注重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通过分析案例认识和运用法律,除了掌握有关法律理论知识,还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案例进行分析,寻找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法,或者熟悉实际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第三,在考试方式上,采用灵活多样的测试方法。对学生进行测试和评价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针对教学过程中采用的多种教学方法,对学生所学知识的测试也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在测试内容上应侧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测试和评价的方法与内容将直接影响到学生在日常学习过程中学习目标的确定和学习方法的选择。总之,我们应着力培养学生的实用能力,使学生一毕业,就能较快地进入角色适应实际工作岗位的需要,并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 实训性。

法律职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经验的积累,正如熟练的技术工人只有在经过强化性的实践练习之后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一样,法律职业也是如此。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既有赖于周密细致的实践环节的设置,又依托于科学合理的多种实践环节的有序安排与结合。因此,我们打破以往以课堂为中心的”封闭式”教学体制,按照实践—理论—实践的设计思想,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或安排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教学实践活动,从而既弥补教材和课堂教学的不足,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培养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实践过程中,具体要锻炼和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熟悉能力,调查分析案件的能力,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甄别认定事实的能力,审理案件的能力,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等。

参考文献

[1]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法制资讯, 2010, (1) .

[2]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 2003, (4) .

[3]吴大华.论法学教育目标与社会环境及司法考试的关系[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07, (3) .

法学基础教育中的心理实验课程小结 第9篇

法律属于社会科学,作为法律基本理论的法哲学问题则既属于社会科学问题,又属于哲学问题。所以,法哲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法律认知科学是指运用认知科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对法哲学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法律认知科学是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人文社科的法哲学问题,其属于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衔接。

与传统的法哲学讲授、讨论的方法不同,法律认知科学也可以采用实验的教学研究方法。但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与自然科学(医学和生物学)实验有本质区别。一般的医学和生物学实验是研究生命体的生理状况和病变的医治问题,而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则是运用医学或生物学的手段,研究法律决策中生理心理过程,研究人文社科问题的生理基础。

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教学步骤如下。

一、实验之前的课程讲授

1. 相关法哲学理论的讲授。

法哲学理论的讲授,主要是介绍现有的一些法哲学流派和主要的法哲学观点争议,这为日后提出问题奠定了基础。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设计主要是运用生理实验解决法哲学问题或者部门法的主要问题,所以人文社科问题是实验的目的之所在。很多法律认知科学的生理实验流程大同小异,运用的设备相差无几,但是其所解决的法哲学问题却大相径庭,所以,相关的法哲学理论的基础必须夯实,否则实验就是无的放矢。

为了进行“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就必须让学生选修“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各个部分法的法哲学课程(如“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基础理论”等课程)。为此,我们开设了“西方法理学”和“法哲学”等课程。通过相关法哲学课程的讲授,并组织学生对部分重点问题、争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炼出核心争议之所在,由此设想日后可以进行实验的粗略方案。这一点也是体现“认知研究”与“治疗研究”之间的区别,体现我们研究的人文社科的目的指向(而非一般的自然科学或医学意义)。此外,我们还为法学硕士生开设了“神经元法学”和“法律认知科学”等课程,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更为专业、细致。

2. 联系医院的医生前来讲课。

由于课程具有跨学科性质,这种课程需要其他学科的知识。而本学科的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知识背景,但毕竟其主导学科还是法学或法理学,在其他学科方面的学识显然不如这个领域的专家。所以,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前来授课就显得很有必要。而对于法律心理实验课程而言,这方面主要是请医院的医生前来上课。这里包含了以下三类,一类是神经科专业的医生,其为我们讲解脑神经系统的相关知识。部分高学历的医生由于拥有系统的硕士、博士乃至博士后的教育和科研知识,甚至还可能从事过“认知”领域的生理研究,就能够从“生理心理学”的“认知”角度为我们讲解实验设计的方案、流程等对实验特别有意义的问题。

3. 带领学生前往实验室参观。

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对工科和医科的实验室一般都比较陌生,如果他们对医疗设备或者医学实验室没有相关的认识,就不可能设计出好的实验方案,因此,非常有必要让他们参观实验室或者医疗设备。在参观的过程中,由医务和实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其中包括仪器、操作流程和仪器软件的介绍。老师和学生甚至可以进一步接触机器,如进入密封的磁共振室,躺入磁共振仪器内模拟作为实验的受试者。这样,他们能够亲身体会到躺在仪器内接受检查或实验者的境况,设计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

从事“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与“医学治疗和检查”的实验设备虽然相同,但是依旧存在一些差别。如磁共振机器,一般医学治疗目的进行的检查往往只需要运用“1.5T”级别的机器;虽然这种级别的机器也能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但是相关实验对仪器的要求往往更高,通常要求是“3.0T”级,此级别仪器在普通医学检查中的运用就比较少;认知科学实验的磁共振仪器甚至使用到高达“12T”级别。

二、带领学生进行实验工作

1. 通读实验报告。

法律认知科学相关的实验论文很多,必须进行大范围的选题筛选。粗略筛选之后的论文,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研读。研读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看看研究现状,知道他人的研究进程、重点、热点和难点。通过这些研读,我们就能够根据现有的研究进度,选择尚未研究(发表的)而又可能比较重要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日后实验选题的大致范围。

二是参考他们的研究手段、流程,对他们的研究方法进行借鉴。现在发表的论文,一般都会大致介绍实验的流程。然而,学术论文毕竟不是实验报告,其更多侧重于问题的提出、解决和分析,流程的介绍往往比较粗糙。当然,部分学术论文也有比较详细的实验流程,对此类论文的仔细研习,就能对实验设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1]

2. 对主题进行社会科学的探讨。

在进行文献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能够得出大致的可能的研究“主题”,这时返回法律社会科学领域,以法哲学的视角重新进行审阅,才能更好地获得“生理心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自然衔接。在生理自然科学领域可能可以从事实验研究的“主题”,还必须获得“法哲学”、“法社会科学”上的意义。因为,有的问题虽然在自然科学上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然而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看,其意义可能就会大打折扣(或者意义就不那么直接)。此类论文的价值更多是在“治疗性”而非“认知性”。很多人文社会科学(法哲学)的问题虽然意义重大,但从自然科学(生理心理学)的角度看,在现阶段却还缺乏研究该问题的“方法”和“设备”。所以,必须获得二者的协调和平衡。

主题的选定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一个难点。这个难点意指“我们要解决什么主题”,其既涉及“什么主题十分重要”,又指“对该主题的研究到什么程度”,还指“现在已经具备研究该主题的手段或方法”。

3. 组织实验设计。

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角度看,组织实验设计的第一步是设计实验方案,这是最重要的一步。设计何种方案、设计何种场景、设计何种问题,以及何种音像、问卷材料,都关系到实验结果的真实与否。这也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二个难点。我们要设计出一些“场景”或者“问题”,让受试者在这种环境下能更真实地思考或者表达情绪,从而得出比较真实的实验结果。

西方国家在以往的研究中,存在比较巧妙的实验设计,例如对于道德中不公正问题的容忍情况,研究者在最后通牒实验中,部分受试者拒绝接受不公平的分配方案,这是其情绪化的表现。该实验设计如下[2]:19名(方案接受者,“responder”)接受磁共振扫描,共进行了30轮游戏,对手(方案的提出者,“offer”)部分是人,部分是计算机。每次都涉及10美元的瓜分。对手所提出的方案中,一半是公平的(对半开),剩下的为2次“9比1”, 2次“8比2”, 1次“7比3”;在这些方案中,方案提出者的分配比例较大,而接受者的比例较小。结果是,对于公平的方案,方案接受者都接受了;越不公平的方案,则参与者的接受率越低,“7比3方案”至“对半开方案”的所有方案(即“5∶5”,“6∶4”,“7∶3”)都被接受了。在“9比1”和“8比2”两种方案中,如果“方案提出者是人”,则其方案的接受率低于“方案的提出者是计算机”。这就意味着方案接受者对于不公平方案存有情感性反应。这种不公平引发的脑区为:两侧前脑岛(bilateral anterior insula)、背外侧前额叶皮层(dorsolateral prefrontal cortex, DLPFC)、前扣带回(anterior cingulate cortex)。这证明了两侧前脑岛(bilateral anterior insula)厌恶不公平,作为负面情感的脑区,其反映出了对于不公平方案的厌恶。诸如此类实验设计非常巧妙,就能够为我们进行相关实验提供设计上的参考或模仿。

4. 进行预实验。

在实验设计之后,有必要进行预实验,检验实验的可实施程度。这种预实验,可以提升实验者的信心,也可以作为申请相关课题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预实验还可以检测实验的可行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缺陷进行适当的修正。

在预实验之后,还必须进行志愿者的招募和筛选。

三、实验操作

实验操作是实验的核心状态。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流程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与医学实验相比通常更简单。其运用的仪器设备有核磁共振(FMRI)、眼动仪和脑电图等,其中核磁共振最为典型。该仪器不仅运用于医学治疗和研究,现在还广泛运用于认知科学的各类研究。核磁共振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的研究,主要优点在于其定位非常准确(虽然时间上稍有迟滞)。

由于实验的磁共振仪器操作是高度专业化工作(而且机器极为昂贵),只能由专业的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因此法学教师和学生不能从事,在此不做详细介绍。

四、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

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属于实验的后期工作,主要是数据、图像分析,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

1. 数据、图像分析。

数据分析具有客观性,需要专业的实验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和图像的分析。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主要运用核磁共振仪器,对于脑区图像的要求比较高,还需要比较好的核磁共振配套分析软件,对此进行精细的分析。此类软件一般只有磁共振专业技术人员才会使用,由他们进行相关数据图像分析比较科学。如果涉及大量的数据分析和必须建立数据模型,则还需要数学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工作。

此外,除了实验工作人员和数学人才外,还需要神经科专业医师或者认知神经学专家对此类数据和图像进行“认知神经心理”方面的分析。这种分析就是我们后期进行人文社会分析和理论化的基础。

2. 进行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

与前一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相比,对实验结果进行人文社会科学的分析总结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质。我们需要从已有的数据和图像,根据我们需要解决的人文社科(法哲学)主题进行解读。这种解读是人文社科的解读,是运用实验数据和图像得出人文社科的结论。所以,一定的主观性是原有的实验设计思路和人文社科理论基础的延续。现有实验的理论分析,如道德的情感性实验,就需要根据道德哲学理论进行分析;“先天犯罪人”问题的实验,这就需要根据刑法哲学理论进行相关探讨。

五、注意事项

1.“主题的选定”、“实验设计”和“理论性总结”这三点是整个流程的重中之重。这三点工作如果没有做好,整个实验就是失败的实验。这三点如果做好了,实验获得成功的概率就非常大。

2. 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需要人文社会科学(法律基础理论)和医学两个大领域(两大领域内还有各个小专业)的工作者进行跨学科的合作,尤其需要强烈的团队合作精神。因为随着知识分工越来越精细,知识总量的迅速膨胀,此类合作需要跨越多个传统学科。一方面,我们跨越的知识领域非常大,另一方面,在各种细微领域却依旧要求保持原有的严谨性(否则就违背科学的客观性)。所以,很难有一个人在多个领域内同时保有各个领域的专业技术水平。因此,为了在多个学科领域内的合作能够维系原有各个学科的严密性,我们只能求助于多学科专业人士之间的合作。这是完成此类工作的最佳模式,所以我们必须组建紧密团结的团队。

摘要:传统法学教育以人文社会科学的教育模式为主, 忽视了实验实践的模式。本文对“法律认知心理”课程教学进行了总结, 对法律实验课程的教学模式进行了探讨, 对讲授、研讨、实验设计、操作、数据图像分析和理论总结等流程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法学基础理论教育,法律认知科学,实验,教学步骤

参考文献

①在认知科学领域, 例如以下论文:M.R.DELGADO, H.M.LOCKE, V.A.STENGER, J.A.FIEZ.Dorsal striatum responses to re-ward and punishment:Effects of valence and magnitude manipula-tions.Cognitive, Affective&Behavioral Neuroscience, 2003, 3 (1) :27-38.

②Fiery Cushman, Liane Young, Marc Hauser.The Role ofConscious Reasoning and Intuition in Moral Judgment.PSYCHO-LOGICAL SCIENCE, 2006, (17) :1082-1089.

③QianLuo, MarinaNakic, ThaliaWheatley, RebeccaRichell, Alex Martin, band R.James R.Blair.The neural basis of implicitmoral attitude-An IAT study using event-related fMRI.NeuroIm-age, 2006, (30) :1449-1457.

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思考 第10篇

从世界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史来看, 法学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的学科, 但从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历程以及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而言, 法学则应是一门朝阳学科, 正处于规模发展状态。法学学科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政治性、社会性, 相应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主要是: (1) 具有优良道德品质; (2)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3) 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 (4) 了解、熟悉国家法律制度; (5) 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分析、归纳、判断的能力; (6) 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 (7) 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8) 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 (9) 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素质既是法学学科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 也是时代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 主要通过高校制定并实施培养方案, 对法学专业学生加以培养和锻造。不难看出, 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应有素质中, 实践能力或者说实践素质的要求非常凸显、非常重要。

二、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

目前, 国内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 大都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是按照中宣部、教育部于2005年的部署和要求, 在高校本科生中开设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五门必修课程。二是法学专业课程教育。是指属于法学学科的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三是实践类教育。本文所称实践类教育是指在校内外开展的与法学学科相关的课堂外的实践活动。常见的有:专业实习、庭审旁听、模拟法庭、专家讲座等。通过这些实践活动, 使学生获取新知、学以致用、锻炼能力, 达到培养其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目的。

其中,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和专业课程教育明显占据优势, 安排课时较多, 在校内进行, 较为便利。但实践类教育则相对较为薄弱, 存在种种问题, 主要表现及成因如下:

(1) 培养方案体现少。思想不解放, 沿袭以往的培养观念和做法, 在培养方案中大量体现课堂灌输, 忽视实践类教育, 实践类教育所占比例偏低, 较为常见。 (2) 实践活动安排少。实践活动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加上当今各类风险不断增多, 有的高校或者直接工作人员对实践活动尤其是在校外进行实践活动并不积极, 尽量少办或不办。 (3) 以自办模拟法庭取代法院审判旁听。有的认为, 在校内组织学生自己开办模拟法庭省心省事, 就可以了, 不必费事费时跑到法院等司法机关去, 以自办模拟法庭取代法院审判旁听。 (4) 毕业实习不够规范。据了解, 有的高校实行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 实习期间, 管理过于松散, 教师和学生仅有电话联系即可。这样一来, 对于有的学生而言, 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在毕业实习中投机取巧, 人未到实习单位, 照样开出实习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5) 经费短缺难以开展。有的学校对法学专业建设经费投入较少, 开展校外实践类教育活动缺乏财力, 无法进行。

三、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建议

针对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存在的上述问题, 高校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 保证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1.高度重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工作

高校领导、法学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 不仅应当首先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重要意义, 而且应当高度重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工作, 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只有层层思想重视, 层层真抓实干, 才能将其落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培养的整体计划和目标, 其中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不可或缺。高校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培养理念, 完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明确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地位, 加重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所占的比例, 以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 保证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3.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类教育活动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 开展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活动, 应当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开创性, 鼓励、引导他们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类教育活动。除了前面提到的常见的实践类教育活动外, 还可以尝试采用其他新颖的方式方法。譬如, 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进行短期见习;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组织学生进行相关社会调研;组织学生到社区、乡村宣传法治;等等。

4.制定简便易行的管理办法

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保证根本目标的实现。在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管理方面, 一不能不管, 放任自流, 二不能一管就死, 无人愿做。在管理方式方法上, 不能过于细致和烦琐, 应当制定一些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尽可能地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活动开绿灯、提供便利, 保证其顺利开展。

5.进一步加强对法学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

高校应当本着既立之则建之的态度, 进一步全面加强法学专业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法学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 尽可能保证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条件, 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6) :33-44.

[2]史卫民.对法学专业实践性课程体系的探索与思考[J].黑河学刊, 2006, (4) :80-81.

法学专业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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