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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理制度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废弃物处理制度(精选12篇)

废弃物处理制度 第1篇

废弃物处理制度

对实验室三废处理,根据国家环保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法规和技术指标要求办理。

1、检验科三废处理工作,由清洁、保卫人员负责。

2、三废种类:有毒、具腐蚀性废弃物;废弃有机溶剂;细菌、病毒、动物性试验后的废弃物。

3、三废处理规定:实验室化学类的有毒、具腐蚀性废液物,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垃圾箱内,用专用设施分别收集保存,定期用化学方法将其中和,降解致无害,再经稀释后排入下水道;废弃有害溶剂,实验室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集中处理;细菌、病毒、动物性实验后的废弃物必须严格消毒后,集中处理;严格根据国家环保行政部门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指标对各类废弃物集中处理。

实验室管理制度

1、实验室是进行科学试验的检测、检定的场所,必须保持安静、整洁。

2、实验室内严禁随地吐痰、吸烟、饮食和会客。

3、禁止将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存放于实验室。

4、非本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

5、试验后的所有用品,应尽快按要求处理,洗净放回原处。

6、进入实验室应穿工作服,进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戴工作帽,换鞋,工作服、鞋、帽不得带出实验室。

7、各实验室要有安全、卫生值日制度,要有专人督促检查。

HIV 实验室工作制度

1、进行实验室前须更换工作衣、帽、鞋,操作时要戴好手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核对血液标本编号、姓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正确吸样加试剂,发现可疑标本反复进行复查,务必做出正确结果。

3、疑有HIV阳性,经复核后依然阳性,应送省确认实验室确定,同时做好记录,并保护患者隐私。

4、在实验过程中所以废品废物、废水必须严格消毒处理,实验室每天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工作。

废弃物处理制度 第2篇

适用范围:检验科所有工作人员。 制度细则:

1、损伤性废物

针头、移液器、刀片、玻片、玻璃试管等,放入专用防刺伤的黄色锐器盒中,所有长期存放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须有盖,随时关启。

2、感染性废物

2.1.一次性使用的口罩、帽子、手套等用后均应放入黄色双层垃圾袋中。

2.2.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经高压蒸汽灭菌后再出科处理。2.3使用过的棉签、棉球等物品,均应放入黄色双层垃圾袋中。2.4.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针筒、废弃的试剂盒等,均应放入黄色双层垃圾袋中。

2.5.废弃标本需封闭转交给医院废物处理中心。

3、废液、废水

所有废液、废水均需排入医院排污系统,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

4、废弃物的处置

废弃物处理制度 第3篇

电子废弃物(E-waste)俗称电子垃圾,从字面意思理解即变为垃圾的电子产品。对于“垃圾”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比喻失去价值的或有不良作用的物品;二为废弃无用或肮脏破烂之物。借鉴垃圾的释义,可对电子废弃物做如下定义:是指失去使用价值或弃之不用的电子产品,例如彩色电视、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电子产品更新速度愈来愈快,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造成了电子废弃物数量惊人。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子产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电子产品虽然丰富了人们生活,与此同时其废弃产品也对环境造成的一系列的影响,诸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等。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价值显而易见。回收上来的电子弃物卖到二手市场,或者把电子废物进行简单物理拆解再利用,就可以再次实现产品价值,而对于电子废物,把其中的塑料、有色金属等可再用材料提炼出来,也可实现价值,节约资源。最近几年国家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颇为重视,今年更是大力补贴生产企业以促使其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以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鉴于电子废弃物数量多、危害大、价值高的特点,回收电子废弃物是必然趋势。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执行主体是谁?早在20世纪70年代瑞典就提出了EPR概念,瑞典隆德大学的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uist)教授认为:生产者的责任应延伸到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他们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置。EPR又称生产者延伸责任,欧盟对此定义为: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或弃置等责任。由此可见,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生产企业要负主要责任。

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处理一般目的有二:一是利益的驱动,二是法律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生产企业有信心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中赚取利润,所以会积极应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但是电子废弃物处理要花费高昂的成本,对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信息、人员素质、组织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电子废弃物回收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时间的不确定、空间的不确定、电子废弃物质量的不确定、回收技术手段的不确定、收益的不确定等,这就导致企业无法准确预测回收废弃物的各方面因素,有很大的风险性。在法律的驱动下,生产企业被动进行电子废弃物回收,将电子废弃物回收视为企业的包袱,只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得已而为之,更不愿意面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各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潜在风险,往往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委托给专业处理企业负责,生产企业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既保证了自身电子废弃物回收,免于法律的处罚,又不需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所带来的风险,把企业的全部精力用于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上。

对于我国企业来说,虽然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是“香饽饽”,但是回收上的不确定、处理需要付出的高成本让很多企业都选择把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委托给专业处理企业进行,有的企业只委托处理,自己负责回收电子废弃物,有的企业干脆将回收处理一并委托。我国的专业处理中心有很多处于“无米下炊”的状态,没有电子废弃物可以处理,就没有收益。可以看出对于专业处理企业来说,回收量是利润的保证,回收的越多,就越可能得到高收益。那么在自身处理电子废弃物的前提下,选择哪种回收主体,是专业处理企业要考虑的问题。

1 电子废弃物回收主体

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实践经验来看,在EPR制度下,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涉及的主体有生产企业(Manufacturer)、销售商(Seller)、消费者(Customer)、专业回收企业(Professional waste recycling business)、专业处理企业(Professional waste disposal business)。就回收主体来说,可以由生产企业负责回收、销售商负责回收、专业回收企业负责回收、专业处理企业回收。

1.1 生产企业负责回收

生产企业回收是指在电子产品达到生命末期,或被消费者废弃的时候负责对其进行回收。生产企业不仅要负责对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包括售后服务),还要负责对电子产品进行回收,然后送到指定的专业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在这种回收方式下,生产企业一般采用由售后服务和维修点收集、消费者回寄、保证金等多种渠道进行回收,相应的回收费用,如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制定一系列的措施以增长回收率,而回收率又是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利润最大化的保证。此外,生产企业可以从回收的产品当中获取有用信息,包括产品信息、市场信息等,让企业及时了解产品的技术缺陷,进行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的改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重要的是,企业不遗余力的回收电子废弃物,让消费者看到了生产企业保护环境的决心,提升了企业形象。

但是,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全国各地自己的产品,即使制定措施增长回收率,幅度也很有限,并且在偏远地区回收困难,回收成本增加。如果生产企业为了增长回收率,回收了除自己生产的电子产品之外的产品,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搭便车”现象,助长了别的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对电子废弃物回收的消极行为。

1.2 销售商负责回收

销售商负责回收是指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行为由销售商来完成。销售商回收是生产企业回收的延伸,是受生产企业的委托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把回收到的电子废弃物交给专业处理企业,并取得一定收益。销售商是跟消费者最密切接触的,特别是消费者对电子产品进行再次购买时,不可避免的会同销售商进行交易,销售商可借此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另一方面,销售商也可借由生产企业的促销活动来进行回收。在这种回收方式下,生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销售商的销售网络进行回收,并且销售商可以接受不同的生产企业委托回收不同品牌的废弃电子产品,最大限度的进行回收。

但是,销售商毕竟是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废弃物回收方面销售商只是捎带进行。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新电子产品之前已经将电子废弃物进行了处理,或者在以旧换新期间,消费者虽然有电子废弃物,但是并不需要购买新电子产品,所以即使销售商的回收量大于生产企业的回收数量,还是存在大量废弃物回收不上来的情况。并且对于价格问题,销售商很难根据电子废弃物的新旧程度给予合适的价格。

1.3 专业回收企业负责回收

所谓的专业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即专业处理企业选择专门的逆向物流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工作。在该模式中,电子废弃物由专业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并将其转交给专业处理企业做最后处置,专业处理企业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实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专业处理企业通过与专业回收企业签订合同,回收企业通过自己的回收网络对电子废弃物进行收集。显而易见,专业的回收企业,回收上来的电子废弃物数量是最多的。但是对于专业处理企业来说,相比较别的回收方式来说需要付出较多的回收成本。

1.4 专业处理企业负责回收

专业处理企业负责回收,指的是专业处理企业本身拥有自身的回收网络对电子废弃物进行收集。专业处理企业以处理电子废弃物所得为其利润来源,电子废弃物回收量越大,收益越多。若没有自身的回收网络,为了企业有电子废弃物可以处理,则需从他方购买电子废弃物来处理利用,成本无形增加,所以有些专业处理企业本身拥有自身的回收网络,可以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但是对专业处理企业来说,在建立之时不仅要对处理方面进行投资,也要投资于回收网络的建立与维护。

2 四种回收主体的比较选择

四种回收主体在委托费用、成本及风险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委托费用方面,若是生产企业负责回收或者委托销售商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生产企业支付的委托费用就会少于专业处理企业负责回收处理的费用。但是另一方面,专业处理企业不用支付委托专业回收企业回收的委托费用或是利用自身回收网络进行回收所花费的运营成本。在回收量方面,专业回收企业和专业处理企业由于有自身的回收网络,所以回收量是最大的,销售商次之,生产企业只负责回收本企业的电子产品废弃,故回收量最小。在风险方面,专业处理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对于回收的不确定性会增大,风险自担。但是对于生产企业回收,其可采用一系列政策保证自身的电子废弃物数量,减少回收的不确定性,对专业处理企业来说风险较低。

3 结论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早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之一。在专业处理企业处理电子废弃物模式下,有以上回收主体可以选择。专业处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规模、需求等选择适宜自身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主体,最大限度地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以增加收益。

参考文献

[1]温素彬,薛恒新.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J].经济问题,2005(2):11.

[2]谷德近.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研究[EB/OL].(2006-02-18)[2009-08-05].http://www.economiclaw.net.

[3]徐剑,张云里,金玉然.废旧电子产品逆向物流的模式决策研究[J].物流科技,2006(4):14-16.

[4]任鸣鸣,刘运转.生产责任延伸制下的逆向物流模式选择[J].统计与决策,2008(13):62-64.

废弃物处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管理;生产者延伸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57-02

我国是一个电子废弃物产生大国,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虽然政府对其引起的环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仍未颁布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现有条文仅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仍存在着管理力度不足、法治化程度低等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制度简析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颁布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有指导性意义。本法原则性规定了对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以及对危险废物的相应处置办法。与此同时,该法第18条第2款“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的规定,第一次把生产者延伸责任适用在了固体废物的防治领域,虽然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却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成为固体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原则奠定了基础。

2.《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已经从末端治理转向了全过程控制,并第一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产品生态设计义务。该法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1],对从初始就制造清洁的电子产品具有指导作用,为生态设计立法在电子产品领域的适用奠定了基础。但针对愈演愈烈的电子废弃物问题,仍缺乏专业的科学处理方法和循环再利用的相关规定。

3.《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首先,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其次,规定了对再利用产品的标识责任,回收的电子产品,经过再生产后销售的,必须严格符合再利用产品的标准,并在显著的位置做出再利用产品的标识[2]。但该法偏重于引导性,法律强制力不足,可操作性较差,这些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无法起到根本作用。

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立法,被称作中国的ROHS指令[3]。为了减少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的电子信息产品,提出了生产和设计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要求,这也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等不在调整范围之内,且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该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等制度。其中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要求生产者采取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和无害化处理的方案,使用低毒低害、便于再利用的生产材料,生产者应按照规定履行电子废弃物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补贴,但对于如何推动生产者履行该项责任,并无具体的措施。

此外,为保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自2009年以来,环保部、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相继颁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进入监管范围的电子废弃物的种类、拆解处理资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的方式回收电子废弃物等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进行了规定[4],但因为大多数规章是近期才颁布的,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尚需要时间进行学习,从而有效地贯彻实施,而现有企业要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也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其他方面的投入。

二、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的弊端

1.立法级别低

随着现代电子工业的发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已不能有效地管理具有高增长性、高危害性,高资源性、难处理性的电子废弃物。而目前我国暂时没有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对电子废弃物进行专门规制,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部门规章。由于这些现有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所以当与其他层级比较高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时发生冲突,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适用,从而不利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督与管理。

2.立法观念落后

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的核心理念仍为传统的末端治理模式,重点仍是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和处置工作,最初的产品设计生态化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即使传统落后的拆解处理方法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现行立法仍然表现出“重拆解,轻回收”的特点,侧重点也仅仅局限于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处理,缺乏切实有效的回收再利用制度。

3.立法重复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管采取的是分级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形式。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局等部门都以自身的职责为出发点,单独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部门规章虽然出自不同的部门,但却都是对同一方面甚至同一问题的规定,各部门缺乏有效沟通,从而导致管理职责重合,发生重复立法的情况,而且多个部门皆有权责,还会造成要权推责以致有权无责的后果。

4.责任分配不科学

我国现行立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生产者缴纳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的义务,但是却忽视了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问题。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仍不够明晰,因而出现了利益相关者各自为政的情况,极其不利于尽早形成切实有效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制。

三、对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制度的完善

我国是世界电子产品的制造和消费大国,在现在和不远的将来,还将会产生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规范极不完善,因此,探索应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立法方法和思路,显得尤为重要,各责任主体和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制定具有原则性、统筹性的单行法,为其他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明确的原则性指导,保证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形成完整统一的电子废弃物监管体系。

1.制订电子废弃物管理专项法律

我国现阶段缺乏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废弃物的法律。现有的部门规章大多数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具体的监督管理范围而制定的,电子产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处置并没有被涵盖在内。因此,制定一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立法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下位法十分必要,从而严格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活动,对进口电子废弃物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处理电子废弃物的企业的资质制度;进一步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消费者责任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生态设计制度、基金制度、财政和税收制度等。同时,还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其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2.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避免“多重管理”的现象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从管理组织层面来保证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顺利完成,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有权无责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由于国家立法不完善,各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和管理需求,有必要制定电子废弃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弥补国家法的不足。

3.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公众意识的提高和积极地参与。在立法时可以要求政府通过媒体宣传等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公众的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正确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意识,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进而通过市场的调控力量促使生产者承担更多的责任[5]。同时要依法鼓励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科研活动以进行技术的创新,为电子废弃物的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开发高效节能的电子产品提供技术保障。

4.促进电子废弃物处置产业化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研发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只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才能提升电子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水平,保证以对环境污染程度最小、资源损耗程度最低的方式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6]。目前的立法中,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规定较少。应在相关立法中加快限定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资质并严格审核程序。与此同时国家应鼓励设立大中型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在经济上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不但可以加强法律体系自身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还可以增强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进而为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也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使电子废弃物从产生、回收、处置到再利用的整个过程全部都有法可依,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分工明确。通过法律的完善真正解决电子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参考文献:

[1]蒲昌伟.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制度思考[J].湖湘论坛,2007,(3).

[2]彭浩晟,罗敏.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比较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钟卫红.中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述评[J].探求,2012,(4).

[4]刘文燕,蒋悦.浅析如何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J].现代商业,2009,(8).

[5]冯敬尧.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环境法律调控为视角[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418.

化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 第5篇

1、目的:为防止试验室的废弃物污染。

2、适用范围: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3、责任与监督:化验操作人员执行管理制度,调度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建立废弃物的接收人的签名、处理制度和记录。

5、化验室处理废弃物的一般原则

5.1在证明废液溶液浓度已相当小而又安全时,可以排放到排水沟中; 5.2尽量浓缩废液,使其体积变小,放在安全处隔离储存,处置; 5.3利用蒸馏、过滤、吸附等方法,将危险物分离,而只弃去安全部分;

5.4无论液体或固体,凡能安全燃烧的则燃烧,但数量不宜太大,燃烧时切勿残留有害气体或残余物,如不能焚烧时,要选择安全场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5一般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厨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后排除,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附处理后才能排放; 5.6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5.7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废弃物;

5.8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循环再利用或统一堆放到固定场地。

6、化验室废弃物的具体处理

6.1对于废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然后加碱中和,调节PH值6-8后可排出,少量废渣埋于地下;

6.2对于剧毒溶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

6.3实验室内大量使用冷凝用水,无污染可直接排放;

6.4有机溶剂回收于有机污水桶内,采用蒸馏、精馏等分离办法回收; 6.5重金属离子(包括)沉淀法等集中处理;

6.6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堆放到固定场地,进行分类处理;

7、废弃物处理时应注意事项:

7.1随着废液的组成不同,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有毒气体以及发热、爆炸等危险,因此,处理前必须充分了解废液的性质,然后分别加入少量所需添加的药品,必须边观察边操作。

7.2最好先将废液分别处理,如果是贮存后一并处理时,虽然其处理方法将有所不同,但原则上要将可以统一处理的各种化合物收集后进行处理。

7.3要选择没有破损及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进行收集。将收集的废液的成分及含量,贴上明显的标签,并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特别是毒性大的废液,尤其要十分注意。

7.4含有过氧化物。硝化甘油之类爆炸性物质的溶液,要谨慎丝的操作,并应尽快处理。

7.5注意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按类处理。

8、安全措施

8.1处理化学废液时,必须戴上防溅眼罩、手套和实验外衣。8.2应在抽气规内倾倒会释出烟和蒸汽的废液。

8.3为防止散逸出烟和蒸汽,每次倾倒废物之后应盖紧容器。8.4在特殊情况下于抽气柜处理化学废液时,处理者必须戴上具适当滤毒罐的防毒面具

幼儿园废弃口罩集中处理制度 第6篇

篇一

为进一步做好废弃口罩安全有效处置,确保全园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动员全园师生,科学合理佩戴口罩,做到既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流行,又有效节约有限资源。

二、幼儿园在醒目位置按照规范足量设置“废弃口罩收集桶”,对师生的废弃口罩进行收集处理。

并在桶上张贴明确标识,引导师生定点投放,规范处置。

三、将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放置在室外。

收集桶要内设塑料袋内衬,废弃口罩应准确投入收集桶中。

四、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做到日消毒、日收集处理。

五、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每天消毒三次,消毒采取84消毒水消毒。

六、废弃口罩由附近社区统一口罩收集点处置。

七、严禁废弃口罩重复使用。

篇二

一、设置专用容器。

后勤办公室立即开展核查,确保校区主干道、重点场所增设专门垃圾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

容器应为“其他垃圾”

收集容器,设置文字标识(标明“废弃口罩专用”

字样),内设塑料袋内衬,避免废弃口罩与容器直接接触。

学校及周边,要严格按医废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处理。

二、实行定点投放。

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废弃口罩的分类投放要求,教育引导师生规范定点投放。

鼓励大家将废弃口罩消毒(喷洒

75%酒精、84

消毒水),进行简易破损(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扯烂或剪碎)

后投放至专用容器内,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贩卖。

投放后及时洗手。

三、配合专车收运。

采取专人专车清运废弃口罩,集中运往校外定点垃圾回收站处理。

四、设施全面消杀。

严格落实垃圾收运消杀和日

产日

清,加强垃圾收集容器每日

消杀,特别是加强废弃口罩专用容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投放点、公共场所等消杀工作,收集容器每天消杀不少于两次。对校内卫生间、大门口每天消杀不少于两次。要加强垃圾转运车消杀工作,做到转运一次消杀一次。

五、落实作业防护。

从事分类、收集、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人员

应按要求做好自

身防护措施,作业时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

收集容器、转运车辆等采用含氯消毒剂(如

消毒液)

清洗消毒;

相关作业人员

要勤洗手、洗干净,注意个人卫生。

现场、一线人员

废弃物处理制度 第7篇

绿化管养合同

工程名称:郑州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垃圾处理场绿化管养项目 发包方:郑州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 承包方:河南尚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郑州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垃圾处理场绿化管养项目

甲方(发包方):郑州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 乙方(承包方):河南尚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合同根据供需双方 2017年9月7日由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郑财招标采购-2017-701号},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及中标方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中标方投标文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郑州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园林绿化项目的养护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郑州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垃圾处理场绿化管养项目 项目地点:郑州市侯寨乡 养护面积:约20万平方米。第二条 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

1.养护范围:郑州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区域内及进场道路围墙外周边50米防护林带。

2.养护内容(以打√为准):

□ 去除枯死植株 □ 植物补植 □ 树木扶正 □ 病虫害防治和监测 □ 浇灌排水 □ 土壤施肥 □ 中耕除草 □ 花坛花境布置 □ 地被覆盖 □ 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 □ 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

□ 栏杆、园路、照明、井盖和标牌、驳岸等园林设施的保洁维修 □ 绿地保洁 □ 垃圾收集 □ 垃圾清运 □ 水体保洁 □ 水体清淤 □ 治安巡逻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甲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甲方可更换甲方代表。如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甲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

2.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 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乙方代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养护工作。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乙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如需要更换乙方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任乙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

(5)乙方代表不称职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撤换;收到甲方要求撤换乙方代表的通知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以称职人员替代。

3.甲方工作

(1)将养护工程区域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绿篱、水生植物、水体、园林设施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列明范围,双方进行现场确认。

(2)提供养护所需用水、用电的接驳点,保证养护期间的需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购买及安装计量表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养护期间的水、电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景观水体养护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乙方进场后,甲方在养护现场提供养护管理用房、工间休息室和材料、工具存放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车辆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存放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4)在乙方开展养护工作时,协调乙方与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关系。(5)在养护期间,若主管单位通知停电、停水,甲方应及时将停电、停水告知送

交乙方,乙方应自行采取停电、停水期间的养护措施。甲方收悉停电、停水通知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其损失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停电、停水或其它异常事件,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确定责任的,由乙方承担。

(8)按照本合同约定,检查、验收乙方的工作。(9)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4.乙方工作

(1)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制定养护期内相应的总体绿化养护管理方案,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作为实施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方案后,应于 3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2)建立完善的养护班组,制定养护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防台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根据合同约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养护操作人员,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交甲方备案。

(3)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并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养护管理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表。

(4)负责区域内各类植物养护及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

(5)开展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对外开放的养护区域,处理好养护工作与其它人员的关系。绿化垃圾须堆放于甲方指定位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外运。

(6)养护期间,做好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但甲方须在乙方进场前,将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情况向乙方进行交底。

(7)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负责养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养护工作人员的餐饮、住宿由乙方自行承担。

(9)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对养护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甲方备案。养护管理期满,将养护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乙方自行撤离,甲方不再支付费用。

第六条 养护方案及调整

1.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养护管理方案和养护计划组织养护,接受甲方代表对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

2.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养护工作或调整养护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养护人员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乙方应遵从甲方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该项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

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第七条 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1.一般要求

(1)乙方在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养护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养护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范

(1)乙方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修理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应及时提请甲方予以修理或更换。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林、水体或其他可能造成

(2)因甲方原因,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其损失由甲方承担。2.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养护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调整养护方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承包的养护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其他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养护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

发 包 方:(公章)承 包 方:(公章)郑州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 河南尚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委托人:(法定)授权委托人:

废弃物处理制度 第8篇

一、畜禽养殖污染、周边村落产生生活垃圾是造成于桥水库水质恶化的重要原因, 也是造成村庄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

于桥水库周边农村产生的农业废弃物主要分为生活垃圾、化粪池垃圾、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在农村废物中,畜禽粪便是一种重要的污染源和重要的营养盐排放源。

畜禽养殖场的污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质,其污水的生化指标极高,如猪粪尿混合排出物的COD值达8100mg/L,牛粪尿混合排出物的COD值达3600mg/L,笼养蛋鸡场冲废水的COD为43000-77000mg/L, BOD为17000-32000 mg/L, NH3-N浓度为2500-4000 mg/L。而一个万头猪场每年约有40.7吨COD和30.3吨BOD流失到水体中,已相当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高浓度畜禽有机污水排入水体,造成水质不断恶化,畜禽污水中的高浓度N、P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

畜禽粪便污染物不仅污染地表水,其有毒、有害成分还易渗入到地下水中,严重污染地下水。可使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水质中有毒成分增多,严重时使水体发黑、变臭、失去使用价值。与畜牧业密切相关的恶臭物质有氨、甲硫醇、硫化氢、三甲胺、臭气浓度,另外丙酸、正丁酸、正戊酸、异戊酸等低级脂肪酸也可产生恶臭,这些物质严重污染周围空气,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另外,用这些高浓度污水灌溉农作物,会使作物陡长、倒状、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甚至造成作物大面积腐烂。严重影响作物产量及土壤质量。

二、推行农业废物综合处理的目的

1、降低农村有机废物对于桥水库的污染,确保天津市居民饮用水安全。2、完善农村有机废物管理系统,提高公众安全和环境安全,避免对于桥水库的二次污染的发生。3、有效的管理农村废物,提高农村废物的循环利用效率。4、有效控制农村营养盐的扩散。

三、农业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于桥库区周边村落农业废弃物的处理方法有两种:厌氧发酵系统和堆肥。两种方法各有其优缺点,但从能源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厌氧发酵系统。

1、厌氧发酵系统即沼气发生系统。

厌氧消化是处理有机废物如人畜粪便和食物垃圾的系统。自然界的微生物在缺氧条件下将有机物分解产生甲烷(沼气)和可以作为优质肥料的流出物 (沼渣和沼液) 。产生的沼气可作为清洁能源代替天然气使用,从而节约资源。消化过程将有机氮化合物矿化形成氨氮、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这些都是氮容易被植物利用的形式。消化过程中也将粪便中99%的致病菌破坏,同时也将树木种子破坏,避免传播到田里。因此,流出物可作为优质肥料而直接施用。

2、堆肥

堆肥作为处理猪粪和鸡粪以及农作物残留的方法可以替代厌氧消化。堆肥方式有两种:厌氧堆肥和好氧堆肥。在堆肥的过程中,病原菌被堆肥产生的高温杀死。堆肥产品的氮含量降低,从而使营养值较原粪便更低,营养成分为有机形式,不易被植物吸收,必须被被土壤中的细菌降解成无机物后才能被植物吸收利用。因此,堆肥更适合作为土壤改良剂而不是肥料。

四、农业废弃物的收集方式

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收集方法:

1、改变分散养殖模式,把现有的养殖点都集中到一起,建立废物收集管网,把养殖产生的所有废物均纳入收集管网中去。

2、保留现有分散养殖模式,建立覆盖全村的废物收集管网。分散养殖产生的废物通过收集管网,进入废物处理系统。

3、保留现有的分散养殖模式,分别在每个饲养点建立废物收集池,然后通过废物收集车进行废物收集运输,集中储存。

根据当地的情况,考虑到在运行成本和可操作性,第三种收集模式比较适合现在于桥水库周边农村分散养殖的现状。

五、农业废弃物的处理模式

按照目前农村集中养殖和分散养殖的特点,农业废弃物的处理有两种模式: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如果整合养殖和处理模式,共有三种处理方式供选择:集中养殖:集中处理;分散养殖:分散处理;分散养殖:集中处理。

集中养殖模式既能改善公共卫生又能美化环境。对于集中养殖模式,集中处理是较合适又较经济的方法。对于分散养殖的模式,可以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模式。集中处理要求有较高的自动化程度、技术工人和较高的投资,还需要铺设输气管网。而分散处理更适合用于分散养殖模式。投资较少,运行管理方便。分散养殖的管理者的管理和操作水平有高有低,处理系统的效率难以保证。因此分散处理的日常管理者需要进行必要的培训

摘要:于桥水库周边村落产生的农业废弃物 (主要是养殖废弃物) 的排放是造成水库污染的重要原因。为确保天津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降低库区周边地区农业和生活污染物的排放, 保护公众健康, 利用厌氧发酵系统即建设沼气系统处理农业废弃物来解决农村废物和控制污染。

关键词:废弃物,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陈俊清.含汞废弃物的处理及回收利用.城市建设, 2010年21期.

畜禽场废弃物应分类处理 第9篇

一、畜禽粪、尿的处理 畜禽粪、尿采取物理和化学的方法进行分级处理,先用固液分离机和沉淀池除去畜禽场污水中的固体成分;再采用厌氧发酵的方法处理降解部分有机物,杀灭部分病原微生物;最后用生化方法让需氧微生物进一步分解污水中的胶体和溶解有机物。鸡粪除用上述方法处理外,还可采用快速烘干法、高温高压真空干燥法、热喷膨化法、微波法处理。规模畜禽场应走农牧结合的道路,如畜、鱼结合,畜、果结合,既可综合利用解决污水问题,又能提高经济效益。

二、胎衣、病死畜禽的处理 为防止畜禽场内交叉感染和疾病的传播,病死畜禽经检验后要及时送化尸窖做无害化处理。胎衣、剪断的仔猪脐带也要及时收集送化尸窖处理。有条件的畜禽场可建焚尸炉,将病死畜禽、胎衣等焚烧。

三、死胎及蛋壳的处理 家禽孵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死胚、蛋壳等,应做到无菌、无害化处理,可高温消毒干燥粉碎后用于饲料加工,不得随意处理,以免造成疾病传播。

四、用过的疫苗或废弃疫苗的处理 用过的疫苗、使用时余下的疫苗、废弃疫苗要及时深埋或煮沸处理。因为这些疫苗内仍残留有制苗细菌或病毒,如散落在养殖场内,会干扰畜禽的正常免疫,引起免疫失败,也存在着制菌菌(苗)株返祖的危险。

(作者联系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7号宏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277400)

处理食堂废弃物合同 第10篇

甲方:亮岩小学

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营养餐管理,经甲乙双方商议决定,甲方将亮岩小学营养餐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赠与乙方,但乙方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乙方从亮岩小学食堂带走的必需是营养餐加工所生产的废弃物,不得带走可再利用的食材。

二、乙方把废弃物带出学校后,不得用来加工地沟油,不得转赠他人,不得食用。

以上两条规定乙方必须接受亮岩小学食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一旦有人检举,经查证属实,合同自然终止。如因乙方将废弃物处理不当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乙方将负完全责任。此合同签字之日生效,到本学期结束自然终止。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校长):

乙方签字:

钻井废弃物的处理 第11篇

摘要:目前,国外对钻井过程中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法有:简单处理后广域播撒、深井回注、胶结固化后填埋、集中处理、微生物降解后土地耕作等.其中以欧洲对废弃物排放的`处理要求最为严格,如北海油田及周围地区大都采用集中式处理的方法.作 者:伊向艺 卢渊 作者单位:伊向艺(油气藏地质及开发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卢渊(成都理工大学能源学院)

废弃物垃圾处理办法 第12篇

废弃物垃圾处理办法

一、整个风景区的废弃物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二、风景区内废弃物垃圾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三、在每天早上八点至晚上四点由清洁员对整个风景区进行清洁,分类清理垃圾箱至统一的垃圾中转站。

四、在风景区内不得购买使用过期包装的货物,能使用不包装的货物尽量使用不包装,能使用大件包装货物就不使用小件包装货物。

五、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场所严禁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六、在废弃物分类处理时,可作为动物食物或肥料的应全部做食物和肥料使用。

七、为了节约成本和减少废弃物,风景区内各部门使用纸张必须双面使用。尽量使用本色纸制作印刷品,来往信封能粘纸重新使用的尽量重新使用。

八、导游要在全过程中向游客宣传环保。发现废弃物要随手捡起放于垃圾桶内。同内,鼓励游客参与环保行动。

九、风景区内要努力做到废弃物垃圾产生的量达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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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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