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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的心得体会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院工作的心得体会(精选6篇)

法院工作的心得体会 第1篇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一转眼,我在奉节法院工作已三年多了。至今还清晰地记得,20xx年8月那个难忘的日子,我接到法院上班的通知,兴奋之情溢于言表。怀揣着希望的梦想以及对未来美好的憧憬,我走进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开始了自己梦寐以求的司法警察之路。回想起这1000多个日日夜夜,万千思绪不禁涌上心头,既有感动,又有启发,还有欣喜。各种感受掺杂在点滴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让我成长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

由于运气加努力,我是已过而立之年才有幸考入法院的。对于我这样的“大龄青年”来说,除了踏实认真的工作、把一天当两天来过、尽量延长自己的青春之外,还能用什么来回报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信任呢?于是“让青春在职业感悟中延长”便悄悄地成了我的座右铭。三年多时间里,在领导与同事的关心、帮助下,在奉节法院这个全市优秀基层人民法院的炽热熔炉中不断历练、学习,我的个人工作经验得到了不断积累,业务能力有了很大提升,我很感激,很满足。但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却让我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了我们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和艰巨责任。

上班第一天,看到大厅旁边的安检门和X射线安检机以及值班桌上摆着的手持安检器、对讲机等,我和同事还在开玩笑:“不至于吧,差不多都赶上机场安检了。”队长却严肃地对我们说:“法院是为老百姓办事解决问题的地方,作为法警,我们不仅要保护好当事人,还要为老百姓保护好他们的守护者人民法官。你们一定要用规范的话语和亲切的态度迎接每一位到访的当事人,因为你们是最先与当事人接触的,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咱法院的印象。”短短的几句话,让我顿时觉得这份工作虽然平凡,但绝不普通。

工作几年后,我才逐渐感悟到,在外人看起来帅气甚至是神气的警服背后,浸染的是汗水和艰辛。身为法警,虽无案牍之劳形,却身肩重担。因为危险往往在不经意之中潜伏着:在安全检查中稍微疏忽,便贻害的是同事们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在值庭押解过程中麻痹大意,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自伤、自残甚至逃脱。法警工作也许过于平淡和琐碎,也许鸡毛蒜皮,但只要我们所想、所为的能有益于当事人,有益于止诉息讼,就是我们深感欣慰的。我想,这是一种职业追求的提升,更是一种个人素养的提升。在平凡的岗位上能发一份光、发一份热,是我们每位法警的神圣职责。我相信,我们的坚持,我们的付出,会让共和国庄严的国徽更加闪耀

初来时一些人告诉我:法院的司法警察最不被人看得上,都没人愿意干,劝我早点通过司法考试,争取转为法官,法警没有什么前途。我个人的理解是人往高处走,有更高的追求固然是好事,但任何工作都需要有人去做,任何职业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如果都想脱离法警岗位,那么法警谁来当?如果人民法院缺少了法警,刑事审判及案件执行的警务保障工作谁来承担?如果勤恳努力,任何岗位都能干出成绩;如果好高骛远,眼光只知道一味的向上看,那么,什么职业才会真正有前途呢?警察这一职业本身就是需要奉献精神的,正是千千万万包括法警在内的人民警察日复一日的坚守和付出,才会有社会稳定、人民安居的安宁生活。对于法警而言,刑事审判高效安全的进行,嫌犯押解看守绝对安全的完成,法院的判决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法律的尊严得到坚强有力的维护,就是我们的成就感。

三年多的时间里,我与奉节法院的情感与日俱增,不仅体会到了工作的乐趣,也让我深刻地明白了偏远山区基层法院法官们工作的辛苦。由于地处三峡库区,我的法官同事们每天接触的都是一些极其琐碎的案件及大多数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农村群众。在这里工作,不是光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就能行得通的,很多时候需要的是处理各种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独特的办案技巧,要去体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还要有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多少次亲眼目睹同事们忙碌地审理各种案件,整理各种卷宗,处置各种执行。他们面对繁杂的工作,有时甚至是难缠的当事人,丝毫不曾埋怨,微笑在他们的脸上无时不刻地显露着。

从他们身上,我似乎读到了一种闪耀的精神,那就是不管有多么辛苦,只要能为人民群众服务,一切都是值得的。多少次,他们不顾山高路远,不顾炎炎夏日,放弃个人休息时间,甚至顾不得自己的身体,工作在一线,奋斗在一线,服务在一线。田间村头,有他们开庭的身影;企业学校,有他们宣传法律的忙碌;崎岖山路,留下了他们送达的脚步这些都让我感受到基层法院工作的艰巨性。正因为如此,我时常为有这样的同事,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

尽管法院的工作是辛苦的,收入也比较微薄。但是,在这里工作我感到很快乐,物质之外的各种收获颇丰!特别是在奉节法院这个其乐融融的大家庭里,我们有着家一样的工作环境。在这里,可以感受到的是同事之间互相的关心和帮助,可以感受到什么叫平等和友好,什么叫宽容和理解,什么叫和谐和默契。

记得刚来奉节法院时,我在工作和生活上都遇到了很多困难,这时,身边许许多多善良的同事,在我慌乱无措的时候主动伸出援助之手,耐心细致地教我点滴,不厌其烦地回答我的疑难,工作中时时提醒我,生活上时时关照我。我的心中也充满了对他们的感激,真是庆幸身边有这么多的好同事。友善的同事们给我的感觉是:这里,不像是一处办公场所,更像是一群不同的人,来自不同的地方,组成的一个共同的家,共同为着为民司法而认真努力。

法院工作的心得体会 第2篇

一、必须抓住教育培训这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

二、政工干部要从提高超前意识、创新意识、务实精神三个方面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

政工部门是协助党组抓队伍的职能部门,简单的说,是管人的机构,因此作为一名政工干部,特别是一名政治处主任,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政治处主任在实际工作中,要扮演好两个角色,一方面作为班子成员使队伍建设决策的参与者,要高站位;另一方面作为机关内部的一个部门的领导者,又是决策的执行者,要对党组的决策、布署不折不扣的执行,这就要求政工干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筹划自己的工作,为党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有超前意识。就是政治敏锐性要高,政治鉴别力要强,对事物的`分析、判断、洞察要准确,特别是对新事物、新问题应当头脑清楚,反应迅速,善于捕捉,体现时代性,做到学在先,思考在先,谋划在先。为此就必须把握以下三点:

1、每当上级有新的政策、决策出台的时候,要善于领会新政策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工作选准结合点,迅速拿出决策参考意见和实施方案,提交党组研究。

2、布署谋划涉及全局性的一些重大工作的时候,要精心设计和预策,善于预见工作发展的趋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即吃透精神,心中要有数,分析工作重点、难点要有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要有数,这样向领导汇报时就能有条有理,有理有据,才能使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被领导采纳并付诸实施。

3、对队伍建设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各项工作。这就要求每名政工干部要经常与各庭、室、科、队干警拉家常、谈心,了解干警思想状态,通过座谈,了解队伍中存在问题,从而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建章立制,做到以制度约束干警行为。

其次要有创新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使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明显变化,同时也给我们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做到与时俱进,一要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做到说话在行,办事到位,在把握工作主动权的过程中,发现阻碍工作一些重点和难点,这些重点和难点正是我们创新的地方和工作的突破口;二是要捕捉和发现亮点。在实际工作中每个政工干部必须注重发现各项工作的独到地方,并加以总结,形成亮点,加以推广,这样才能使工作少走弯路;三要有敢为人先的精神,做到人有我有,人无我有,人有我特;四要有务实精神,要善于将一些宏观的东西细化,变成本部门可操作性的东西,要敢于说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五要塌实,要有敢为绿叶、人梯、铺路石和安于清贫的精神以及替人受过的胸怀,塌塌实实工作,实实在在为人,以自己的实和诚赢得领导和干警的拥护。

三、政工干部必须解决好一个问题亲合力问题

法院工作的心得体会 第3篇

耶林 (德)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及在我国的历史沿革

社区矫正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 也被称为社区处遇, 是相对于传统的机关矫治模式 (Institutional Treatment) 而言的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方式。

发轫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 是一种以惩教相结合的刑罚轻缓化、差异化现代刑罚制度, 由于所体现的教育、感化的人道主义刑罚理念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方兴未艾。为了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发展, 我国于2003年7月10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如何开展指明了方向, 并在同年7月份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25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1

二、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制约因素

(1) 立法层面, 没有明确法院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

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见于《刑法修正案 (八)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 (八)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是对于矫正工作的主体以及可适用社区矫正的罪行范围并没有予以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办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同时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管制刑、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因此,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确立了“两个主体”的试点方针, 即根据现行法律, 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 由司法行政部门担当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主体”。至于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只是限定于审判工作部分, 能否进一步延伸工作触角,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至少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

(2) 审判环节, 法官适用非监禁刑以及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时容易产生畏难情绪。

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重刑主义思想的国家, 自古以来“血债血偿、报应轮回”的观念根深蒂固, 通过法律的途径实现受害人同态复仇的心理成为了推动几千年的中国重刑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作为舶来的社区矫正制度, 通过将罪犯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下进行教育改造的模式,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 难免在中国会引起“水土不服”。另外, 目前各地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时 (以下简称最高院责任追究办法) ,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办法中目前各地出台的责任追究办法中, 增加了案件舆论测评考察条款, 明确了案件引发负面舆论的, 将对承办法官进行惩处。舆论的错误导向以及公众对适用非监禁刑的质疑态度, 无疑影响法官办案的自主性, 法官往往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上产生畏难情绪。

(3) 行刑阶段, 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多部门共同参与机制存在的弊端。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部门有: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非监禁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并由社区矫正组织协助工作;人民检察院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情况、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执行。

其一、公安机关由于自身案多人少矛盾严重以及法律专业知识、心理辅导知识欠缺无法也不能做好执行工作。其二、基层司法所在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人员配备不够 (一般的基层司法所配置的人员为2-4人) 以及法律权威性不强等问题也制约了具体矫正工作的开展落实。其三、我国没有发育完全的社区组织。通过依靠社区组织为主体开展矫正工作会最终会导致没有组织者, 没有参与人。其四、人民检察院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主体, 但法律对于其如何行使监督权的问题, 没有予以明确, 导致监督工作只停留于纸面上, 缺乏了实际的可操作性。其五、由于执行监督的缺失, 法院无法做出是否变更或者撤销执行的裁定。

三、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途径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如何由以往的想判不能判, 只判不原管的状态转变为主动延伸司法触角,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笔者认为可以从法治理念的培育、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部门联动方面来做。

(1) 在思想上,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培育公众的轻型化刑事司法理念。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意识对物质具有的能动作用, 一般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和结果:一种是促进事物发展, 一种是阻碍事物发展。2我国社会矫正工作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就是几千年的重刑思想的影响。在定罪量刑过程中, 监禁刑罚既能满足受害人及公众根深蒂固的因果报应, 等额复仇的心理, 同时也能免去如非监禁刑的执行难等问题。正因为如此, 我们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 感到比较紧迫的事情就是如何尽快在全社会树立起轻型化、去监所化的先进的刑事司法思想。

(2) 在制度上, 建议完善相关立法, 形成制度保障。

1. 明确社区矫正的主体, 并明晰各方职责。

目前的公安机关为主体, 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的“双主体”原则,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互相扯皮、监督虚置的现象。公安机关鉴于自身警力紧张以及专业知识欠缺, 司法机关不具有刑罚执行职责, 所谓的社区矫正大多流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扶助。等原因, 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出现由双方共同负责变成没有人负责的现状。因此, 建议立法明确由法院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 适时还可以探讨建议独立的社区矫正部门行使该项工作。

2. 适当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 出现了多种新型犯罪, 建立种类丰富的非监禁刑制度是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3. 审判工作中, 可以适当扩大社区矫正适用的情形。

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精神, 可以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人身危害、当地社区矫正环境等因素下, 适当对非监禁刑的适用以及适度放宽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建议对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过失犯罪的;犯罪时属老、弱、病、残、孕的;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教育后, 确已悔罪的;其他符合非监禁刑条件的人员, 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人员, 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同时, 放宽假释适用范围, 对一些轻型犯罪且实际刑罚已经执行一半以上的, 可以裁定假释。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年龄达一定年限的罪犯 (男性年满60周岁及女性年满55周岁) 且患有慢性疾病, 经久不愈的可以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3) 在工作联动方面, 畅通与各机关之间的联动渠道。

“徒法不足以自行”, 社区矫正工作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系统工程, 还须多家部门紧密配合。因此, 须建立职责分明、衔接紧密、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1.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有效对接。

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运行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审前调查工作, 法律文书的送达协助等工作。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共同出台规定, 明确法官在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时, 应当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庭前个人情况调查, 制作《社区矫正调查意见函》对初次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的等罪犯在量刑时首先考虑适用缓刑、管制、附加刑等非监禁刑, 增强其接受改造的自觉性, 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率, 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也可以利用覆盖大多数社区的司法协理员网络来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司法协理员具有丰富的基层群众工作经验, 较高的声望以及对所在社区人员的了解较全面等优势, 可以为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提供罪犯人身危险性、所在社区是否有利于开展矫正工作等信心。

2.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

作为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非监禁刑适用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 能够有效预防不适当的非监禁刑判决以及行刑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监督、反馈违反矫正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就非监禁刑的适用进行事前沟通协调, 同时及时监督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 将信息及时反馈人民法院, 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撤销或者变更措施。

3.在行刑阶段, 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动

在行刑过程中, 法院应当建立与公安机关及监狱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 及时沟通、交流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 以强化部门间的协作, 堵塞工作漏洞, 降低脱管率。比如通过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交付社区矫正机构和居住地派出所盖章后, 再交还法院备案并由案件承办法官进行追踪管理的办法就能够充分发挥司法监管的作用, 避免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3。

结语

社会管理创新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也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 需要我们从创新社会管理的层面提高认识, 积极作为。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应该改变过去的以判代管, 忽视对监管对象的教育改造的方式, 积极强化与相关机构的协调联动, 引入诉前审查、参与日常管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及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做好矫正对象的回访以及根据检察机关的监督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执行方式等。

注解:

(1) 司法部:我国31个省区市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参考文献

[2]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本科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8月第1版, 第50页.[2]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本科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8月第1版, 第50页.

法院调解工作的喜与忧 第4篇

众所周知,法院调解在解决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上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使得沟通顺畅、社会和谐。但是凡事都有正反两面,法院调解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过度依赖与使用,将会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只有在调解的基础上,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才能真正实现“双赢”或“多赢”的局面。

法院的调解工作,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其功能和定位总处于一种变动中。有时调解被奉为解决纠纷方式的最佳选择而备受推崇,而有时调解则被认为是一种落后于时代需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备受质疑。

从推崇的积极方面说,法院应该重视调解工作。

一是从价值上看,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基础,号称“东方经验”。中国人向来奉行“以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在古代漫长的农业社会里,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是统治者追求的重要目标,无讼、非讼、息讼是社会追寻的基本价值取向,这种理想渗透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治调解”“宗族调解”“邻里亲朋调解”等息讼解纷的制度;二是从功能上看,调解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最佳方式,是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的基本形式。调解工作,注重吸收一系列社会治理力量。这些力量,比单纯的法律空间大、方式方法多,容易使矛盾肢解、击破、解决,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健康。通过调解,有利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同时对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从效果上看,诉讼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主持,遵循规范的程序,其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局限性。调解手段多样、形式灵活、依据广泛,给当事人更多的纠纷解决选择权,更能充分体现司法的自治原则。此外,调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一种良好形式,调解的过程是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种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具体人、具体事,解决具体问题,生动具体、感人至深,能让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以及其他有关群众对该案有关政策、法律精神能铭记于心。同时,通过调解,还能有效地疏导被压抑的情感。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有人认为,在当下我国各种矛盾纠纷大量增加的背景下,这种强调“和”的观念有其特殊的意义。因为我国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类案件案情较为简单,诉讼标的较小。解决这类纠纷和矛盾,法官不能机械式、教条式办案,要多做调解工作,结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必须指出的是,法院不能过分地强调和追求调解结案率。一些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但必然有一部分纠纷是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如徐昕教授所说,调解最适合解决“关系修复型”的纠纷,通俗地说,就是熟人之间的纠纷,这类案件本身旨在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但是,调解难以解决陌生人之间的经济类纠纷,特别是刑事案件,因为此类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非对错,是确定的赔偿金额或者对责任人的刑期。

很多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就是请求法院作出裁决。法院强行启动调解程序,有可能限制和剝夺了诉讼法授予当事人的权利,动摇、损害人民法院的独立性、超然性,难以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从法治发展的情形看,不能将调解的优势发挥到极致,更不能盲目地追求调解率,要辩证地看待法院的调解工作。之所以这么看,有几点理由:

其一,面对日益增多的纠纷,社会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所谓多元就是指调解主体的多元,合理的纠纷解决之道应该是将非司法性的和相对琐碎的纠纷交给其他部门,实现一定意义上的“权力下放”和“权力转移”,而非法院一家独大,大包大揽。换言之,法院应该是解决纠纷的参与者和纠纷的分流者。

其二,防止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起诉后,一些法院“暂缓立案”,劝说引导当事人由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这固然有助于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但却存在着阻碍、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之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之起诉应当积极审查并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然而法院不是积极履行审查受理的法定职责,却是积极劝导当事人接受委托调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剥夺或阻碍了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

其三,从当前“案多人少”的现实来看,很多法院一直在案件增多的压力下超负荷运转和工作。有人认为,调解结案程序简单、工作轻松,实则不然。很多法院为了开展调解工作,或设立人民调解室,或与其他部门协商委托调解和指导调解,这些都会增加法院的人力和管理成本。更有甚者,调解本身意味着法官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工作”,这必然使法官的办案成本加大。

其四,从一些调解的事后效率看,调解所带来的“案结事了”似乎没有这么理想和乐观。只讲法律,不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容易使当事人钻牛角尖,纠纷调处容易走进死胡同;只讲情理,不讲法律,这样的“情理”没有根基,当事人也不会接受这样的“情理”。实践中有些调解结案的案件,虽然表面上让争议得到了解决,但付出的代价却是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存在着对权利保护不力的问题,有违权利应受尊重、受保护的目的。同时,片面强调调解,有可能混淆是非,给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让本来无根无据的要求,堂而皇之地被冠以法律调解的外衣,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五、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市场主体交易方式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民商案件的调解难度在加大,简单地采用“和稀泥”的方式已经很难取得成效。为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法官需要登高望远,既要按照“理清关系,找准症结、推心置腹,动之以情、依法调解,不留后患”的原则,针对个案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心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也要发扬庖丁解牛的精神,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切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成讼和对抗的症结,激活各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的潜意识。

如果说传统意义上的法院调解在功能上比较单一,更多追求的是“息事宁人”或“化解纠纷”,至于当事人是否实现了权利,法制是否得以长进,主流道德意识是否受到影响,法治秩序是否得到良好构建考虑是不够的。现代意义上的法院调解,在功能上应该具有更多的前瞻性:它不仅关注通过调解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还要关注该纠纷的解决是否实现了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促进了现行法律的更新和发展。它不能过分强调当事人通过牺牲自己的权益来求得对纠纷的和平解决,它更期待通过调解,使纠纷主体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寻求出 “双赢”乃至“多赢”的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刘 敏

法院工作心得体会 第5篇

每一个法律人进入法院不无是为了一展自身所学,当我一开始被分配到民事审判团队担任法官助理的时候,内心即激动又紧张,深知法院工作的繁杂性、重要性,担心自己初来乍到不堪重任。俗话说“寒天饮冰水,冷暖自知”,只有亲身经历过,才能体会到法院工作的严谨与繁重。随后兼顾书记员的工作,让我学会每一次开庭,每一次笔录都要锱铢必较,每一次装订卷宗都要分毫不差。在法院工作的这一年多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谨性,在严肃而不失活泼的工作环境中,我渐渐喜欢上了与主审法官一起开庭,并向前辈们请教法律专业问题,如何书写裁判文书,如何与当事人沟通等等。

在基层法庭,我们每天接触到来自基层的不同人群,有着不同的诉求。多少次,我们需要不顾路途遥远,不顾炎炎夏日,挥汗如雨的只为能够将传票及时快速的送达当事人手中。多少次,我们不顾个人休息时间,甚至带病工作在一线,服务在一线,只为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察右中旗法院的法官在用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着司法公平与正义,我时常为有这样的同事、领导而感动满怀,敬佩满怀。我渐渐明白了民事案件调解的重要性,也学习到了如何抓住一个民事案件的突破口并适当的寻找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点。尽管法院的工作是辛苦的,但是,在这里工作我感到很快乐。

“志当存高远,路须始足下”,法院作为业务性非常强的部门,我唯有不断学习才能不断进步,唯有经历挫折才能不断跨过一道道门槛。成长的道路还很曲折,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梦想才刚刚拉起风帆。我坚信,在以后的工作中尽力做好自己的份内事,随时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汲取前辈们的宝贵经验,最终一定能品尝到成功、满足与自豪的滋味。

法院工作心得体会(二)

此次实践共历时一个月,在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官办案,了解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状态,认识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时的思维,注重了解程序性原则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具体运行,认识犯罪分子,探索犯罪心理,初涉我国法官的工作及待遇情况,具体了解办案经过,公正是否得到体现,理论和实践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了解认识。

首先,在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起关键性的作用。基层法院有过去老体制下的法官,例如刑庭庭长是19xx年从人民教师中任命的,也有新体制下法科毕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老法官有办案经验,新法官有前卫的思想,两者可以相互借鉴学习。原以为老法官的思想很“腐朽”,然而其专业水平却很高,办案很有经验,同时新的法学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重程序,倾向当事人主义等,这些老法官一路办案,也是一路学习过来的,可以说老法官不“老”。

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大部分针对的是农民群体,广大人民群众集体知识水平偏低,新生一代还没有完全成长起来,这就给审判工作带来了麻烦,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给他们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老百姓听不懂有些还胡闹,引起的矛盾纠纷都是邻里乡村的小矛盾,如:地邻关系而引起矛盾,因误会而有纠纷,有些人是讨公道,有些人是争口气,打官司的理由就是争面子,免受人欺。

例如,有些当事人说:村上只有我一户人姓刘,而对方在村上有很多弟兄,有一个老太太说:我的两个儿子在外地,他们就欺负我这个老太太。农村的人应该邻里和睦,有纠纷用话说,去人民法院解决,法院可以给你公正的答案。然而还有些人借一时之气而酿错,追究其刑事责任。农村人打官司感觉是很不光彩的事,如果双方打官司的话,可以说双方的矛盾程度达到了极限。邻里、村里之间相互谅解,互相帮助有困难的人,同时加强农村人的知识文化水平建设,这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就可以减少许多,农民各司其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广大农民群众都抱怨,政府部门的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多少人多新盖的审判大楼不满,一方面是过去传统的对政府机关印象不好的影响,另一方面他们的思想不能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得到交流而造成的误解。每个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来访者,仔细的解读案件,解决来访者的疑难问题。

然而,多少来访者一进国家机关大门,存在心理“阴影”,要记住这些国家机关是专门为人民办事,没有什么“胆怯”的,工作上有时办案人员给老百姓说好话他们听不进去,工作人员对他们严一些也是应该的,在给付赔偿金的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给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结果,偶尔也会出现一些误差,这是在所难免,但绝对在程序方面是公正的,有时双方当事人都感到不公平,态度极恶,这些让人不得不再论证什么是公正。

在基层法院,人民群众没有多少钱,要说贿赂还没有多少资本,也没有人给他介绍贿赂给谁。然而有权有钱的人,怎样依权依钱作威作福在所不知。毕竟,有权有钱者少,国家的法律日益严明,这些人将被严厉打击,再加上人民的素质日益提高,工作人员严以律己,老百姓和国家机关的这种隔膜也将会烟消云散。

再次,关于案件的执行问题,判决书下发,判决的各项权利义务就要得到实施,这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然而,由于种种事由得不到执行。我接待了一个当事人,拿着2000年的一个民事裁定书,还有各种证明和票据,已经揉的不成样子,为的是讨回自己村委会欠他的2000多元。他说:“孩子要上学了,没有钱,每年都来法院,工作人员说给我办,其实都没有办。我现在要把我的执行费用要回来,村委会没有钱,也就没办法了。”法律规定,执行不下去,将中止执行,执行费也不能退,现在是谁也没办法解决此事,他气愤的要打新闻热线报道此事,手里的裁定书是一纸空文,不但钱没有要到,反而为此出去了不少。

最后,通过一个多月的实习,锻炼了自己的各项能力,但也发现了许多欠缺的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要吸取经验教训,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格,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现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充分利用智慧解决人民矛盾,促进我国法制社会建设进一步形成,为祖国做出贡献。

法院工作心得体会(三)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一转眼,我在奉节法院工作已三年多了。至今还清晰地记得,20xx年8月那个难忘的日子,我接到法院上班的通知,兴奋之情溢于言表。怀揣着希望的梦想以及对未来美好的憧憬,我走进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开始了自己梦寐以求的司法警察之路。回想起这1000多个日日夜夜,万千思绪不禁涌上心头,既有感动,又有启发,还有欣喜。各种感受掺杂在点滴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让我成长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

由于运气加努力,我是已过而立之年才有幸考入法院的。对于我这样的“大龄青年”来说,除了踏实认真的工作、把一天当两天来过、尽量延长自己的青春之外,还能用什么来回报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信任呢?于是“让青春在职业感悟中延长”便悄悄地成了我的座右铭。三年多时间里,在领导与同事的关心、帮助下,在奉节法院这个全市优秀基层人民法院的炽热熔炉中不断历练、学习,我的个人工作经验得到了不断积累,业务能力有了很大提升,我很感激,很满足。但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却让我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了我们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和艰巨责任。

上班第一天,看到大厅旁边的安检门和X射线安检机以及值班桌上摆着的手持安检器、对讲机等,我和同事还在开玩笑:“不至于吧,差不多都赶上机场安检了。”队长却严肃地对我们说:“法院是为老百姓办事解决问题的地方,作为法警,我们不仅要保护好当事人,还要为老百姓保护好他们的守护者——人民法官。你们一定要用规范的话语和亲切的态度迎接每一位到访的当事人,因为你们是最先与当事人接触的,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咱法院的印象。”短短的几句话,让我顿时觉得这份工作虽然平凡,但绝不普通。

工作几年后,我才逐渐感悟到,在外人看起来帅气甚至是神气的警服背后,浸染的是汗水和艰辛。身为法警,虽无案牍之劳形,却身肩重担。因为危险往往在不经意之中潜伏着:在安全检查中稍微疏忽,便贻害的是同事们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在值庭押解过程中麻痹大意,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自伤、自残甚至逃脱。法警工作也许过于平淡和琐碎,也许鸡毛蒜皮,但只要我们所想、所为的能有益于当事人,有益于止诉息讼,就是我们深感欣慰的。我想,这是一种职业追求的提升,更是一种个人素养的提升。在平凡的岗位上能发一份光、发一份热,是我们每位法警的神圣职责。我相信,我们的坚持,我们的付出,会让共和国庄严的国徽更加闪耀

初来时一些人告诉我:法院的司法警察最不被人看得上,都没人愿意干,劝我早点通过司法考试,争取转为法官,法警没有什么前途。我个人的理解是人往高处走,有更高的追求固然是好事,但任何工作都需要有人去做,任何职业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如果都想脱离法警岗位,那么法警谁来当?如果人民法院缺少了法警,刑事审判及案件执行的警务保障工作谁来承担?如果勤恳努力,任何岗位都能干出成绩;如果好高骛远,眼光只知道一味的向上看,那么,什么职业才会真正有前途呢?警察这一职业本身就是需要奉献精神的,正是千千万万包括法警在内的人民警察日复一日的坚守和付出,才会有社会稳定、人民安居的安宁生活。对于法警而言,刑事审判高效安全的进行,嫌犯押解看守绝对安全的完成,法院的判决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法律的尊严得到坚强有力的维护,就是我们的成就感。

三年多的时间里,我与奉节法院的情感与日俱增,不仅体会到了工作的乐趣,也让我深刻地明白了偏远山区基层法院法官们工作的辛苦。由于地处三峡库区,我的法官同事们每天接触的都是一些极其琐碎的案件及大多数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农村群众。在这里工作,不是光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就能行得通的,很多时候需要的是处理各种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独特的办案技巧,要去体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还要有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多少次亲眼目睹同事们忙碌地审理各种案件,整理各种卷宗,处置各种执行。他们面对繁杂的工作,有时甚至是难缠的当事人,丝毫不曾埋怨,微笑在他们的脸上无时不刻地显露着。

从他们身上,我似乎读到了一种闪耀的精神,那就是不管有多么辛苦,只要能为人民群众服务,一切都是值得的。多少次,他们不顾山高路远,不顾炎炎夏日,放弃个人休息时间,甚至顾不得自己的身体,工作在一线,奋斗在一线,服务在一线。田间村头,有他们开庭的身影;企业学校,有他们宣传法律的忙碌;崎岖山路,留下了他们送达的脚步……这些都让我感受到基层法院工作的艰巨性。正因为如此,我时常为有这样的同事,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

尽管法院的工作是辛苦的,收入也比较微薄。但是,在这里工作我感到很快乐,物质之外的各种收获颇丰!特别是在奉节法院这个其乐融融的大家庭里,我们有着家一样的工作环境。在这里,可以感受到的是同事之间互相的关心和帮助,可以感受到什么叫平等和友好,什么叫宽容和理解,什么叫和谐和默契。

法院执行工作心得体会 第6篇

一、克服畏难情绪,知难而上

执行工作既苦又累,又得罪人,许多法官不愿做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对执行工作投入不够,认为执行案件是一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不论从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是消极的,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思想上认识不足,是主观上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要做好执行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执行法官的思想认识问题,也就是从心理上彻底的克服对执行工作的畏难情绪,对执行案件不能有丝毫的惧怕心理。我在执行局工作的几年里,深深地体会到,树立敬业爱岗的思想是解决畏难情绪最重要的法宝,执行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人民的实际困难。现实中有的执行法官越怕执行案件,案件就越难执行,执行起来前怕狼后怕虎,缩手缩脚,结果总是不理想,这样被动执行不如主动出击,大胆放开手脚依法执行,执行效果更佳。

我总结出克服畏难情绪,知难而上就应当要有“三心”,即细心、耐心、恒心。细心就是拿到执行案件先不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而是要对全案认真细心地进行分析,找出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所在,通过接触双方当事人了解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耐心就是对待当事人的倾诉要耐心听取,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的都要一视同仁,不能任意阻止偏袒一方当事人,以防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恒心就是对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妥协,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不能半途而废,否则前功尽弃。有了热爱执行工作的敬业精神,加上知难而上的进取心,做好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心理基础。如去年我承办的李厚传申请执行邱恒华、杨根寿、谢祖翼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邱恒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厚传111125.54元,被执行人杨根寿、谢祖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邱恒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谢祖翼因肝癌在外地住院治疗,被执行人杨根寿以无责任和无履行能力为由拒绝赔偿,使执行陷入了困境。

我在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根寿有以其妻子的名义与他人合伙在温郊投资了一个电站,指导申请执行人李厚传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杨根寿的妻子罗春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局依法召开执行听证会,被执行人杨根寿夫妻两人拒不到庭参加听证,通过听证会查明被执行人杨根寿确有以其妻子的名义与他人合伙在温郊投资电站,依法将杨根寿的妻子罗春招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冻结了其在电站的股份。此后,被执行人杨根寿主动找到执行局,请求协商解决。我及时召集申请执行人与杨根寿进行调解,最终被执行人杨根寿一次性赔偿给申请执行人8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放弃,使该案得以圆满执结。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化解了双方之间的予盾。

二、讲究执行艺术,循序渐进

许多人认为,执行工作只要大胆地适用强制措施,使用强暴手段就足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执行工作是要讲究艺术和方法的,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味追求生搬硬套法条,照章执行并非都能取得预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执行工作中即要因人而异,又要因案而异,不断变换执行方式才能有效地解决执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在我从事执行工作的几年里,我总结出“以情解难法”、“法律攻心法”、“强制法”三种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先礼后兵,循序渐进,在执行中取到了一定的效果。

“以情解难法”就是对那些生活困难,履行能力较差的被执行人,采取多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使双方互相让步,最终履行义务。如今年7月我承办的余清水申请执行余郑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郑根因申请执行人余清水的牛吃他家的菜,用斧头将申请执行人余清水家的一头黄牛砍死,法院判决其赔偿申请执行人1648元。我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发现被执行人余郑根已患尿毒症晚期,家中为其治病已负债,被执行人因患尿毒症晚期,神智不清,强制执行已无可能,为了执结此案,我找到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的情况告知其,希望其能看在本村村民的份上适当退让一些,申请执行人一开始并不能接受,经过多次交谈后,其表示可以让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00元。此后,我和执行局副局长刘煜早晨赶到嵩溪被执行人家中,找到被执行人的妻子和舅子做工作,希望履行部份款项,但他们对给付1000元表示没有能力,只能想办法借500元给申请执行人。针对双方之间的数额差距,我们俩人并没有放弃,耐心往返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从上午8点多到下午2点,经过近六个小时的劝解,双方当事人被我们的办案真情所感动,最终双方达成给付800元的协议,并于第二天履行完毕。等我们离开当事人家中吃完午饭已是下午3点,虽然累得筋疲力尽,但案件的执结我们还是觉得挺值得。

“法律攻心法”就是对那些自认为了解法律,有一知半觉,但又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想赖账的被执行人采取该方法,对其提出的所谓“理由”进行反驳,让其自已觉得理亏,促其履行义务。如今年4月份我承办的黄学先申请执行赖雄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赖雄星以向申请执行人所借车辆未参加保险为由,拒不赔偿使用申请执行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失33346.1元。我了解到后并不急于执行,认真听取了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满的原因所在,找出被执行人对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并找出合同法有关借用合同的相关规定告知被执行人,并对其提出如果认为申请执行人车辆脱保应当承担责任的话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解决,被执行人最终接受了我的解释,主动履行25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归还了剩余的赔偿款。

“强制法”就是对那些有一定履行能力,而又恶意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赖账户、钉子户果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如6月我承办的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流分公司申请执行姚大周电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大周对法院判决给付手机通讯费716元,采取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办法拒不履行,我们通知他到执行局就装出一付穷相,声称连吃饭都困难,反正没钱法院爱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一付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申请执行人及时向我提供了被执行人的收入情况,经过我们核实被执行人在一些建筑工地承包有项目,有一定的收入,对履行716元并不成问题。针对被执行人赖账行为,我果断报请领导批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结果我们刚对被执行人宣布拘留决定,其马上表示愿意给付所欠费用,并写下保证书在一天内付清。第二天被执行人姚大周就到申请执行人营业厅交清了所欠话费。

三、凝集集体智慧、力量,攻克难案

大家都知道,执行工作靠个人努力是不能出成果的,只有大家团结才能出聚集力,战斗力,才能取得好的成绩。作为执行局局长我清醒认识到,当前执法环境不好,要打开执行工作新局面,必须依靠全局执行法官的智慧和力量,才有可能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为此,我把团结同志,依靠集体力量解决问题作为开展执行工作的一条主线。通过召开疑难案件分析会,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全局执行法官进行探讨,研究最佳执行方案,采取适当措施,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率。通过多谈心,多通气,多协调,坦诚相待,充分发挥全局执行法官的智慧和力量,这样既活跃气氛又增进执行法官团结,形成一种团队精神,全局执行法官都能以大局为重,以整体利益为重,在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台。如今年4月份我承办的赖凌云申请执行董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智斌于11月至2月间先后多次向申请执行人赖凌云购买饲料养鸭,董智斌尚欠赖凌云饲料款22072.9元,赖凌云经催讨未果诉至我院,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董智斌为了逃避债务,先后多次躲进山里(董智斌居住的养鸭场四面环山),拒绝与审判人员见面,法院缺席判决董智斌给付赖凌云饲料款2207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774.80元,合计人民币26847.7 0元。判决生效后,董智斌未履行,赖凌云于4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和另二名执行法官向董智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董智斌见到我们后立即躲入山林,任由我们寻找、叫喊就是不理会。鉴于董智斌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我召集全局执行法官对本案的执行方案进行讨论,大家各抒己见纷纷发表自已的意见,并决定在天亮前采取行动,对董智斌进行司法拘留,大家对凌晨的执行方案都提出了具体方法,大到行进线路,小到遇见被执行人饲养的狼狗的解决办法都作出了相应的应对办法。同年4月30日凌晨3点30分执行局全体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赶往宁化被执行人住处,乘董智斌还在睡觉时将其控制在房间内,对其司法拘留15天。董智斌在被拘留10天后,认识到自已的错误,通过执行局主动与其妻子取得联系,由其妻将欠款付给赖凌云,执行局依法提前解除了对董智斌的司法拘留,使该案得以圆满执结。申请执行人赖凌云被执行局执行法官牺牲体息时间,无私奉献的精神深深感动了,在拿到标的款后深情的说:“真没想到执行法官为了我的事还能在半夜深更起床为我追款,真不知如何感谢。”正是执行局全体执行法官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发挥集体力量,确保案件在短期内得以执结,充分体现了依靠集体智慧和力量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以和为贵,慎用强制措施

执行工作要依靠国家法律强制力,但每个案件都使用强制执行措施,不仅司法成本大,而且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要讲究执行艺术,让被执行人既感觉到法律的强制力,又要让其知道执行法官的人情味,使被执行人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才是执行工作的最佳成效。在执行局工作的五年时间里,我始终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指导思想,实行人性化执行,注意执行中的人权保护,以人为本,多做感化、教育、协调工作,树立生存权大于债权的观念。近年来,执行局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耐心、细致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为当事人着想,主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从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来促进案件的执行入手,少用或慎用强制手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执行局受理的江传发等15人申请执行张有生、修长根等六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我们在对被执行人张有生的住宅进行搜查时,搜得银元29枚并进行扣押。此时,被执行人张有生的妻子从田里干活回家,得知其用于给儿子取媳妇的银元已被法院扣押时,又哭又闹,要死要活。我们了解到银元在当地人心目中的价值和作用后,当即决定解除扣押,返还给被执行人。后经做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清流嵩口恒力电力有限公司的思想工作,由第三人清流嵩口恒力电力有限公司拿出1万元补偿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该案得到了圆满执结。

从20至今年6月止,我院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936件(含行政非诉执行,不含历年老案恢复执结数),通过做工作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达成执行和解532件,占结案数的56.84%;强制执结69件,只占结案数的7.37%。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院工作的心得体会

法院工作的心得体会(精选6篇)法院工作的心得体会 第1篇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一转眼,我在奉节法院工作已三年多了。至今还清晰地记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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